生产农机产品还有没有农机免税政策策,哪的文件?谢谢

零售、批发农机是否减免税?政策依据是什么?
零售、批发农机是否减免税?政策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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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号 ] 第一条第4项规定: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又据《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 国税发[号 ]第十六条规定: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包括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的各种机器和机械化和半机械化农具,以及小农具。该文件对农机的范围进行了详细的界定,由于内容较多,无法摘述,详细内容请查阅文件。 生产企业生产销售、进口《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规定范围的农机,依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批发和零售农机,免征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请您按照上述规定,对照您经营的范围来确定是否属于上述免税范围。依法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书面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享受减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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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产品相关涉税政策热点问题解读
【摘要】:正本文围绕农机产品征免税的焦点,选取日常工作中的热点,对农机产品相关涉税政策进行梳理和解读,以求抛砖引玉,引起政策部门的共鸣,以便更好地理解和把握国家税收政策,确保惠民生促发展措施的贯彻落实。一、农机税收政策基本情况中央政府历来重视"三农"问题,为了支持农业生产,现行增值税政策对农机生产企业实行13%的低税率,对农机批发零售企业免征增值税,充分体现了国家税收政策对农机工业的支持,推动农机服务市场化和产业化。
【作者单位】:
【关键词】:
【分类号】:F812.42;F426.4【正文快照】:
本文围绕农机产品征免税的焦点,选取日常工作中的热点,对农机产品相关涉税政策进行梳理和解读,以求抛砖引玉,引起政策部门的共鸣,以便更好地理解和把握国家税收政策,确保惠民生促发展措施的贯彻落实。一、农机税收政策基本情况中央政府历来重视“三农”问题,为了支持农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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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减免税及优惠政策(1)
来源:中国会计网
(一)减免权限  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  清理越权减免税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1、对各地已经清理纠正的各类越权减免税,同意清理纠正和停止执行。  2、对各地要求继续保留执行的一次性、临时性减免税,一律停止执行。  3、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自定的符合国发(1993)85号《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决定》中有关规定,需要保留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承包流转税政策,必须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今年5月合发的(94)财地明传5号文件的规定,同时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查批准,并一律先由税务机关按国家统一规定征收入库,再由财政机关列支返还。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94)财税字第045号  (二)货物的免税规定  1、部分货物免征增值税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①、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②、避孕药品和用具;  ③、古旧图书;  ④、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⑤、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⑦、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⑧、销售自已使用过的物品。  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  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业产品,是指初级农业产品,具体范围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  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的古书和旧书。  物品,是指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货物。  自已使用过的物品,是指本细则第八条所称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摘自《增值税实施细则》  销售自已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垣的货物。  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日国税函发[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财政字[1995]52号  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专供少数民族饮用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边销茶,是指以黑茶、红茶末、老青茶、绿茶经蒸制,加压、发酵、压制成不同形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l0月18日财税字(号  对边销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暂按原规定执行。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财税明电[1995]1号  《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060号)中,以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规定,在1997年底前继续执行。  以上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或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财税字[1996]21号  下列货物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①国有粮食商业企业销售给军队的粮食、食用植物油和返销农村的粮、油;  国有粮食批发企业销售给国有粮食零售企业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国有粮食零售企业销售给城市居民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②饲料。  ③农膜。  ④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以及原生产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产品的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生产销售的尿素、磷铵和硫磷铵。  ⑤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敌百虫、敌敌畏、乐果、对硫磷、辛硫磷、甲胺磷、乙酰甲胺磷、异稻瘟净、杀虫双、杀螟松、马拉松、磷化铝、除草醚、丁草胺和氧化乐果。  ⑥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⑦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财税字(94)004号  以下政策暂按原规定执行:  对电影制片厂销售电影拷贝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对饲料、农膜、化肥、农药、农机、种子、种苗等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财税明电[1995]1号  下列货物自日至日继续免征增值税:  ①饲料
②农膜。  ③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复混肥;原生产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产品的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生产销售的尿素、磷铵和硫磷铵。免征增值税的复混肥范围仍按《关于复混肥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 7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④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敌敌畏、氧乐果、辛硫磷、甲胺磷、杀虫双、丁草胺、敌百虫、对硫磷。  ⑤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下列货物自日至日免征增值税:  (1)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重钙。  (2)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久效磷、井岗霉素、多菌灵、水胺硫磷、灭多威、五氯酚钠、氰戊菊酪、莠去津、甲基硫菌灵、克百威、异丙威、棉铃宝、甲氰菊酯、三氯杀螨醇、甲多丹、灭铃皇、乙草胺。  上述货物的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应及时计算确定上述货物1996年3月末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和留抵增值税额,并相应转入存货成本中,从日起停止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对于既生产销售上述货物,又生产销售其他货物的生产企业,可采用以下办法计算确定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而应转入存货成本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和留抵增值税额(以下简称“应转成本税额”):  应转成本税额=企业1996年3月末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和留抵增值税额×1995年上述货物的销售收入/1995年全部应税货物的销售收入  (3)对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乐果、乙酰甲胺磷、异稻瘟净、杀螟松、马拉松、磷化铝、除草醚,从日起恢复征收增值税。  (4)自日起,《关于增值税若干过渡性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明电[1995]1号)中第3条“对饲料、农膜、化肥、农药、农机、种子、种苗等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暂按原规定执行的规定相应废止。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财税字[1996]18号  对下列产品予以暂缓征收增值税,生产和销售单位,统一填开普通发票:  (1)国有粮食企业批发调拨的军队用粮油,城市居民用粮油和农村返销粮油,以及零售的城市居民用粮油。  (2)批发和零售农业生产资料商品(饲料、化肥、农药、农膜、农机);生产、销售小化肥、农药、农膜、饲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发布的财税字(94)004号文件《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免征增值税的通知》中规定,从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以及原生产上述货物的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生产的尿素、磷铵和硫磷铵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为了解决小化肥生产企业经营中存在的困难,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经与财政部研究,对日至4月30日期间小化肥生产企业生产的上述货物也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对部分纳税人已计征入库的增值税税款予以退还。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日国税明电[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号文件规定,现明确如下:对批发、零售的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也按照农机产品,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予以免征增值税照顾。  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自日起至日止,对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生产销售的复混肥免征增值税。  (1)本通知所述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2)本通知所述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是指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征增值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免征增值税化肥是指企业外购或自产财税字(94)004号文件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化肥品种。  (3)为简化手续,对本通知到达之日以前已计征入库的复混肥产品增值税税款,应从企业以后月份应纳增值税税款中抵减,应纳增值税税款不足以抵减的部分,在1995年底以前由当地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财税字[1995]70号  2、粮油免税规定  对国有粮食批发企业批发给国有粮食批发企业的粮油、国有粮食批发企业批发调拨给国有粮油加工企业的粮油以及国有粮油加工企业加工返还给国有粮食批发企业的粮油,比照财税字(94)004号文件的规定,即在1995年底以前对上述粮油免征增值税。  对由国家指定的国家储备粮油按国家储备粮油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定期移库和轮换的陈粮油,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4号文所称国有粮食商业企业是指粮食系统内国有粮食商业企业。  对国有粮食商业企业经营粮食、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暂按原规定执行。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财税明电[1995]1号  为了加强国家对粮油市场的宏观调控,《国务院关于粮食部门深化改革实行两条线运行的通知》(国发[1995]15号)决定,将粮食企业的政策性业务和商业经营业务公开,建立两条线运行机制,按照国务院对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的政策性粮油免征增值税的政策精神,现将国有粮食企业从事粮油经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1)国有粮食购销储运企业如农村粮管所(粮站)、军粮供应站、粮库、转运站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作价办法经营(包括批发、调拨、加工、零售)的政策性粮食免征增值税,进口粮、购进议价粮转作政策性粮食,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作价办法经营的,免征增值税。  政策性粮食是指:国家定购粮、中央和地方储备粮、城镇居民口粮、农村需救助人口的粮食、军队用粮食、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平抑市场粮价的吞吐粮食。”  (2)国有粮油加工企业购进的政策性粮食,企业加工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作价办法经营的,免征增值税。对其加工政策性粮食取得的加工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3)国有粮油零售企业,受政府委托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作价办法销售的政策性粮食,免征增值税。  (4)其他国有粮食企业接受政府委托,代理一部分粮食政策性业务,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5)国有粮食企业经营的食用植物油,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004号文件第二条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但对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调拨、销售免征增值税。  (6)国有粮食企业应对从事的政策性粮食经营业务单独核算,凡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7)免税粮食品种不包括粮食复制品。  (8)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的非政策性粮油、粮油加工企业加工非政策性粮食取得的加工费收入以及国有粮食部门其他经营收入照章征收增值税。  (9)考虑到粮油产区和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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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企业所得税也享受相关优惠,哪些优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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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享受13%的低税率。企业所得税也享受相关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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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财政部、苄嘧磺隆、敌百虫,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增值税具体退税事宜、灭蝇胺、磷、2002年两年内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异丙甲草胺。
4.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自2003年起停止退还政策。“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明电[2000]6号)第四条同时停止执行、苜蓿银纹夜蛾核型多角体病毒、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百菌清、灭多威、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草除灵、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对生产销售的尿素统一征收增值税、咪鲜胺、二嗪磷、井冈霉素、丙烯菊酯、乙酰甲胺磷、哒螨灵,经国务院批准、高效氯氰菊酯、三氟氯氰菊酯。
二、涕灭威、稻瘟灵、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辛酰溴苯精、啶虫脒、精喹禾灵、农机、农药.农膜、炔螨特、二甲戊乐灵、化肥、顺式氯氰菊酯、种苗、丁草胺、甲多丹、胺菊酯、代森锰锌:
1、甲(乙)基嘧啶磷、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噻磺隆.批发和零售的种子、莠去津、三唑磷、三唑酮,并在2001、乙阿合剂、杀虫单、多抗霉素,自日起执行、烯唑醇。2001年对征收的税款全额退还、精恶唑禾草灵、甲(乙)基毒死蜱,2002年退还50%、甲基异柳磷、对原征收增值税的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从日起执行、苯噻酰草胺,恢复征收增值税和实行先征后退政策以及对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政策。
3、杀虫双:
一,现就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的政策通知如下、氟乐灵、辛硫磷。
三、甲基硫菌灵.生产销售的阿维菌素;对原免征增值税的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吡虫啉、乙草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
为支持农业生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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