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提供虚假的工资表,深圳市社保局网站放任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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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一、法定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拟定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组织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指导全
  一、法定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拟定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组织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规范人才、劳动力、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等市场。
  (三)拟定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定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统筹协调选拔高等院校优秀毕业生赴基层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拟定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我市就业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办法;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拟定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政策。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定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定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七)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定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办法,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和引进工作。
  (八)研究拟定引进国外智力政策与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公务员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全市引进国外智力行政许可事项工作;管理来我市工作的各类外国专家;负责组织开展引进海外研发团队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定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十)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拟定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并组织实施政府奖励制度。
  (十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工作制度。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政府绩效评估工作,完善政府绩效评估的方法和指标体系,提出表彰方案。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联系电话:3192758
  (二)政策法规处(审批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3196796
  (三)录用流动处,联系电话:
  (四)公务员管理处,联系电话:3192782
  (五)人力资源开发与市场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联系电话:3192786
  (六)事业单位改革指导处,联系电话:3192791
  (七)工资福利处,联系电话:。3195707
  (八)养老保险处,联系电话:3105715
  (九)医疗保险处,联系电话:3105702
  (十)工伤保险处,联系电话:3105711
  (十一)军官转业安置处(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3192651
  (十二)外国专家管理局,联系电话:3192076
  (十三)政治处,联系电话:
  机关党委,联系电话:3105725
  设置纪委、监察室,联系电话:3105725
  三、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
  【审批前置】无
  【办事对象】申请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个人或单位
  【办理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辽宁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办事流程】1. 申请人向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要件:《辽宁省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由发起人提出的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决议或申请,开展相关业务的可行性报告;机构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机构章程或有关工作制度;办公及服务场所的证明,自有场所需提交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租用场所需提交不少于1年的房屋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工作人员的名单及有关材料复印件(身份证明,学历证明,从业资格等);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工商部门的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机构编制部门的批准文件。合资机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合资双方签订的协议与章程;合资各方开展人才服务3年以上的资质证明。分支机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总公司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函;加盖公章的总公司《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请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服务,还需提供以下材料:域名注册手续;取得辽宁省通信管理局颁发的同意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拥有服务器或租用服务器手续;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提供的计算机信息和网络专业学历证书。2.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窗口对申请要件进行初审。3.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转主任审批。4. 主任对申请要件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签字审批。5. 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窗口打印《人才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并加盖公章。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15天
  【咨询电话】
  【办理单位】丹东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地址】振兴区滨江西路6号
  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变更、延续、终止的审批】
  【审批前置】无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第十一条;《辽宁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辽人社[2010]6号)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办事流程】1.申请人向市人社局职业培训科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申请材料:1、申办报告(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规模、申请人概况、办学形式、拟办职业及层次、招生对象、现有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办学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2、申请人身份证明(单位办学出具申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办学的证明文件、个人办学提交申请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和身份证及复印件)3、办学场所证明,并载明产权
  2.培训科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依据区域内职业培训资源布局的合理性,对申报培训项目进行评估,同意筹建的发给《筹建批准书》
  4.完成筹建,向人社局培训科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5.市人社局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小组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和实际办学条件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市人社局依据专家组评审意见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同意批准的,发给《办学许可证》
  【收费标准】无
  【办理时限】三个月
  【咨询电话】3105707
  【办理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培训处
  【地址】丹东市青年大街67号
  3.【企业职工退休及其调整基本养老金待遇的核定】
  【审批前置】无
  【办事对象】全市退休人员
  【办理依据】《辽宁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辽政发 [1997]41号)第六条;《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第四条
  【办事流程】 1.企业人员退休:职工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准予退休的,在每月26日至次月14日之间,由企业经办人员携带办退人员《退休审批表》、职工档案、身份证到社保局退休待遇审核科办理养老金计算初审。在办理前需到企业缴费结算科审核是否欠费(欠费的应补齐),到帐户管理科复核个人帐户信息及职工基本信息,再到企业登记核定科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待遇支付科对养老金计算进行复审。2.流动人员退休:流动职工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准予退休的,在每月26日至次月14日之间,由代理机构携带办退人员《退休审批表》、档案、身份证到社保局退休待遇审核科办理养老金计算初审。在办理前需到企业缴费结算科审核是否欠费(欠费的应补齐),到帐户管理科复核个人帐户信息及职工基本信息,再到企业登记核定科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待遇支付科对养老金计算进行复审。3. 事业单位人员退休:由社保局审核,人事部门审批,准予退休的,由单位经办人员携带退休人员《退休审批表》、职工档案、身份证到社保局机关事业科办理养老金计算初审。在办理前需经机关事业科审核是否欠费(欠费的应补齐),再到企业登记核定科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待遇支付科对养老金计算进行复审。
  【收费标准】无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当月办结
  【咨询电话】3105891
  【办理单位】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
  【地址】丹东市青年大街67号
  四、便民服务事项
  1.【办理求职、用工登记、合同制工人录用备案手续、《就业失业登记证》】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社部《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
  【办事流程】 (一)办理求职登记工作程序。1、各类求职人员凭《居民身份证》,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窗口办理求职登记手续。2、求职人员应如实填写《求职人员登记表》和《求职登记卡》。窗口服务人员按求职人员登记情况录人微机。3、求职人员根据电子屏发布的用工信息编号,凭《求职登记卡》到窗口查询用工单位有关情况。4、求职人员被录用后,应督促用工单位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参加社会保险。
  (二)用工单位办理用工登记程序
  用工单位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办理用工登记,需提供以下资料:1、本市行政区域内用工单位需持《营业执照》副本或单位介绍信、招工简章。2、居民家庭用工登记需持《居民身份证》,并提供联系电话。3、外省、市用工单位办理用工登记,需持《营业执照》副本、经办人员《居民身份证》原件,用工单位招工简章及当地劳动部门介绍信。4、用工单位应认真填写&招聘(用工)信息登记表&,注明单位名称和性质,用工条件和工种,用工形式和合同期限,工作地址和工资福利待遇等情况。窗口服务人员将用工单位登记情况录入微机。5、用工单位招用人员后,要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参加社会保险。
  (三)办理合同制工人录用备案手续程序1、用工单位为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农村非农人员)办理录用备案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1)被录用人员《户口簿》原件。(2)被录用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被录用人员《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2、3、9页)。(4)《劳动合同书》复印件(封面、1、4页)。2、为外埠在丹就业人员办理录用备案手续,需持《居民身份证》。3、为本市农业户籍人员办理录用备案手续,需持《户口簿》。4、用工单位持以上资料,并填写《劳动合同制工人录用备案表》(复印件1份)和《合同制工人花名册》(1式2份),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窗口办理。
  (四)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应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书;2、失业证(未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由企业出具证实材料,劳动保障部门出具下岗证明);3、解除劳动关系证明;4、本人身份证;5、本人户口簿;6、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还应提供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
  申领发放程序:1、申请人持上述有关材料,向本人居住的社区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申请审批表》。 2、社区要对申请人情况进行登记,并对申请人下岗失业前所在企业性质、申请人身份、就业状况及家庭收入情况等进行调查和认定。3、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接到申报经核实后,报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4、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认定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为其办理并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5、发证机构为下岗失业人员办理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后,要将获证人员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名单报送同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获证人员名单后,应在其失业证上注明《再就业优惠证》已发字样。
  【收费标准】无
  【咨询电话】3105827
  【办事单位】丹东市就业局市场管理科
  【地址】丹东市青年大街67号
  2.【申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贷款、扶持创业带头人资格认定、小额担保贷款的办理程序】
  【办理依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丹东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等。
  【办事流程】(一)申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贷款的资格认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贷款应该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经认定是劳动密集型小企业;2、当年新招用符合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军队退役人员、军人家属、残疾人、低保人员、外出务工返乡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3、与这些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贴息贷款需提供的相关材料:1、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贷款申请认定表;2、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和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认定证明;3、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认定凭据: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失业证明,大中专毕业生提供大中专毕业证明,军队退役人员提供军队退役证明,军人家属提供军队现役证明和户口薄,残疾人提供残疾人证明,低保人员提供低保证明,外出务工返乡人员提供与原用工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和户口薄;4、企业同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5、工商营业执照副本;6、税务登记副本;7、职工花名册;8、当年企业与新招用的相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9、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10、企业工资支付凭证(人员表)等。
  贴息贷款办理程序:首先由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中小企业局提出申请,并填报《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贷款申请认定表》、《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和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认定证明》,经县(市)区中小企业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初审后,集中报送市中小企业局融资担保处。市中小企业局将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要求共同组织审查,并出具认定证明,报送经办银行。
  (二)丹东市扶持创业带头人资格认定
  对象范围:创业带头人是指我省境内通过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实现自身就业和带动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人员。培养扶持创业带头人的范围是国有、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城镇新成长劳动力中的登记失业人员。
  认定条件:
  1、创业带头人年龄范围在男60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
  2、日后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领取了《营业执照》(以下简称企业)。
  3、所创办的企业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良好。
  4、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6人以上,吸纳人员范围与培养扶持创业带头人范围相同。
  5、企业须与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为所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生产经营及劳动用工没有违法行为。
  审核认定程序:
  1、符合条件的私营企业或个体户法人代表向企业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申请,填写《创业带头人认定表》(一式三份)并提出以下资料:
  法人代表身份证及失业证或《再就业优惠证》、营业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副本、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企业与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工资支付凭证、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等。
  2、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对申请人情况进行登记,并将符合条件的创业带头人向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申报。
  3、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根据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报资料对申请人进行初审,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创业带头人认定表》盖章后,将有关资料报送县(区)劳动保障部门。
  4、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将符合条件的《创业带头人认定表》上报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5、由群团组织推荐的创业带头人可以直接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创业带头人认定表》)。
  6、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上报资料进行审核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带头人发放认定证书,根据辽劳社发【2005】35号文件规定,建立&扶持创业带头人情况数据库&并按时上报省劳动保障厅。由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为创业带头人建立个人档案,进行实名制登记。
  (三)小额担保贷款的办理程序
  办理对象:凡年龄在60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军队退役人员、军人家属、大中专毕业生和外出务工返乡人员。
  提供证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失业证明,大中专毕业生提供大中专毕业证明,军队退役人员提供军队退役证明,军人家属提供军队现役证明和户口薄,残疾人提供残疾人证明,低保人员提供低保证明,外出务工返乡人员提供与原用工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和户口薄。
  办理步骤:满足上述条件的人员向所在地的区就业局提出申请,填写《丹东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上述材料。区就业局在接到借款人的申请材料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借款人的身份、贷款情况、就业状况等,并上报市就业局。贷款银行和担保机构对申请人资格和申请贷款项目进行调查审核和审批。在担保机构同意担保后,银行与贷款申请人签订贷款合同,并发放贷款。申请人可自行提供担保的,可直接与银行办理有关担保手续。反担保由原来的公务人员,扩大到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
  【收费标准】无
  【咨询电话】3105867
  【办事单位】丹东市就业局创业指导科
  【地址】丹东市青年大街67号
  3.【申领失业保险金】
  【办理依据】《失业保险条例》、《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辽宁省失业保险管理办法(试行)》等
  【办事流程】1.用人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及档案材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七日内报市、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经审核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予以接受备案。超过六十日移交的,由单位承担失业人员的全部失业保险待遇。2.职工失业后可以选择是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愿意享受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等材料,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六十日内到受理其失业保险关系的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逾期视为放弃享受失业保险待遇。3.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后,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失业证,而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本人所居住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进行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未办理申领手续,不发或停发其失业保险金。
  【收费标准】无
  【咨询电话】3105832
  【办事单位】丹东市就业局失业保险科
  【地址】丹东市青年大街67号
  4.【报名普惠制就业培训】
  【办理依据】依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普惠制就业培训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发[2009]6号文件等。
  【办事流程】凡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有就业能力和培训要求,能够保证正常学习时间的城乡所有劳动者,均可纳入全省普惠制就业培训范围,实行免费培训。培训机构按照培训专业目录确定的专业展开培训,并达到相关质量要求,方可享受普惠制就业培训政策,由财政给予补贴。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带身份证、失业证到市普惠办认定的培训机构报名;农村剩余劳动力、返乡农民工带身份证、户口薄到市普惠办认定的培训机构报名。
  【收费标准】无
  【咨询电话】3105857
  【办事单位】丹东市就业局培训科
  【地址】丹东市青年大街67号
  5.【公益性岗位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大龄(4050)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的申领】
  【办理依据】文件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等。
  【办事流程】1、公益性岗位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的申领。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可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附: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登记证复印件、上季度为这部分人员发放工资的明细账(单)、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等凭证材料;社保补贴申请材料还应附社保缴费凭证,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2、大龄(4050)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的申领。灵活就业人员应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每半年终了后,通过所在社区,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申请对前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附:由本人签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盖章确认的、注明具体从事灵活就业的单位、岗位、地址等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前半年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或商业银行出具的缴费凭证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或打入银行个人储蓄账户。
  【收费标准】无
  【咨询电话】3105856
  【办事单位】丹东市就业局就业办
  【地址】丹东市青年大街67号
  6.【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投诉】
  【办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办事要件】
  一、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当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
  二、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递交投诉文书。
  三、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四、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诉人是权益被侵害者本人;(二)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三)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四)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监察机构管辖的。
  五、投诉人应当注意收集和保存劳动合同、工资欠条、工作证件等相关凭证,便于用来证明与被投诉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六、投诉人、举报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据。不得捏造实事,诬告陷害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否则,后果自负。
  【办事时限】调查取证60天-90天
  【咨询电话】3105933
  【投诉电话】3105750
  【办事单位】丹东市劳动保障监察局
  7.【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保管】
  【办理依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人发〔号)
  【办事流程】1.个人或单位提出申请;2.工作人员审查;3.签订协议。
  【收费标准】每月五元
  【咨询电话】3192709
  【办事单位】丹东市人才中心代理科
  【地址】丹东市滨江西路6号
  8.【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发放】
  【办理依据】关于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的意见(辽教发〔号)附件:辽宁省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发放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
  【办事流程】1.个人提出申请;2.工作人员审核;3.科长复核;4.工作人员办理手续。
  【收费标准】无
  【办理时限】三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3192701
  【办事单位】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科
  【地址】丹东市滨江西路6号
  9.【毕业生就业派遣】
  【办理依据】《关于规范和完善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参加人事代理和就业派遣工作的通知》(丹人〔2009〕27号)
  【办事流程】1.个人提出申请;2.工作人员审核;3.办理手续。
  【收费标准】无
  【办理时限】即办
  【咨询电话】3192701
  【办事单位】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科
  【地址】丹东市滨江西路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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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审核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审核;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异动;基本养老金支付打印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养老金支付
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社保缴费证明盖章
医保卡发放
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卡发放,医保卡查询
社保关系转移
社会保险关系转入、转出,(死亡)医保卡提现
社保关系转移
医保铺底业务、医保卡查询
个人账户合并,一次性支付
参保人员多账户合并、一次性退费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续保业务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续保业务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续保业务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
退休人员医疗补缴,养老保险退费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
退休人员医疗补缴,医疗保险退费,街道新参保
单位借记合同办理、参保单位指定缴费核定
核定参保单位缴费金额
参保单位收据打印
参保单位收据打印
个人收据打印
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增加减少的异动处理
参保单位、参保人员退休死亡异动
参保单位异动审核
单位参保人员断档补缴
单位参保登记
参保登记、信息修改
单位参保登记
参保登记证打印
失业人员登记备案
申领失业保险金备案
失业保险金领取证打印
打印失业保险金证
失业人员其他待遇
受理失业人员其他待遇申报
失业保险金申领审核
失业保险资金复核
失业人员档案管理
失业人员档案编号查询,失业人员档案转入转出
行政审批中心
行政许可受理送达
行政审批受理送达
就业服务局
外国人来湘就业许可
受理台港澳人员及外国人就业申请
台港澳人员来湘就业许可
受理台港澳人员及外国人就业申请
生育保险资料审核
登记生育医院;周二协助报销异地人员住院费用;周三协助生育津贴审核
生育保险资料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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