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发展浦东银行信用卡卡未激活前可以查询额度嘛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章程及领卡合约(2012年更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章程及领卡合约(2012年更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章程及领卡合约(2012年更新)
2012年,更新了信用卡章程和领卡合约,123网站详细展示最新版的浦发信用卡章程和领卡合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下称&信用卡&)是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下称&发卡银行&)通过其直属分支机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中心(下称&信用卡中心&)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并可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使用的信用卡。 第二条 为了有效地向社会各界提供信用卡服务,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信用卡中心发行的各类信用卡(个人卡)均适用本章程,包括:按所加入的国际信用卡组织不同分为VISA卡、MasterCard卡、JCB卡、银联或其他卡组织卡种。按照信息载体分为磁条卡、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 第四条 信用卡中心、持卡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信用卡的功能及应用 第五条 信用卡是具有信用消费、取款、还款和转账结算等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第六条 持卡人持信用卡,可在全球VISA/MasterCard/JCB等国际信用卡组织、中国银联及信用卡中心指定的商户购物消费,并可在全球贴有VISA/MasterCard/JCB等国际卡组织标识、及在境内贴有中国银联标识的ATM和VISA/MasterCard/JCB等国际信用卡组织、中国银联及信用卡中心指定的取现点提取现金。 第三章 信用卡的申领条件及申领手续 第七条 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及偿付能力,且资信良好的自然人,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信用卡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向信用卡中心申请信用卡个人卡主卡。主卡持卡人可为其他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申领附属卡。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信用卡时,应按信用卡中心的规定,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和提交信用卡中心要求的资料,同意信用卡中心向有关方面查询,并保留和使用相关资料。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即表示同意遵守申请表中各项规定并遵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与相关领用合约(下称&《领用合约》&)及其后之修订版本。 第九条 信用卡中心保留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发卡的权利。若决定予以发卡,则确定信用卡种类及授予申请人的信用额度等。若不予发卡,信用卡中心无须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相关申请资料无须退回。 第十条 持卡人领取信用卡时,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负责。 第十一条 信用卡中心将向持卡人提供自助设置初始交易服务密码的热线语音服务功能,持卡人设置交易服务密码后可以通过自助设备、自助语音或者网银对交易服务密码进行更改。 第十二条 信用卡的有效期限最长为5年,过期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若持卡人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于信用卡的有效期限到期前1个月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信用卡中心,同时须及时将信用卡交回信用卡中心,并办理销户手续。否则,信用卡中心视为持卡人自愿到期换领新卡,将由信用卡中心确定是否给予持卡人换发新卡,若因持卡人的违反本章程及《领用合约》等原因而决定不再给持卡人换发新卡,信用卡中心无须向持卡人说明理由。 第四章 信用卡的账户及交易管理 第十三条 信用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出租或转借,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四条 信用卡账户的固定信用额度最高为人民币5万元(含等值外币)。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万元(含等值外币),在境内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超过人民币2千元(含等值外币),在境外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超过美元1千元(含等值外币),每卡每月累计取现不超过美元5千元(含等值外币),每卡六个月内累计取现不超过美元1万元(含等值外币),每卡一年内累计取现金额不超过美元2万元(含等值外币),或遵从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信用卡中心保留核定或随时调整持卡人固定信用额度或给予持卡人额外临时信用额度的权利。同时信用卡中心保留根据该信用卡额度核定或调整其中部分为美元额度以及取现额度的权利。主卡与附属卡持卡人将共同享用该信用额度或其中的美元额度及取现额度。 第十六条 持卡人若选择以自动转账方式还款,信用卡中心有权直接接受持卡人授权账户所扣款项,转入其信用卡账户,用于偿还欠款。 第十七条 持卡人应以相应的币种偿还对账单所列明的款项。还款顺序将在《领用合约》中与持卡人另行约定。信用卡中心保留决定并更改还款顺序的权利。 第十八条 持卡人在 VISA、 MasterCard和JCB等国际信用卡组织指定的境外银行网点、ATM或特约商户支取外币现钞或购物消费时,或在信用卡中心指定的境内网点支取外币现钞时,均记入其美元账户;持卡人在中国银联和信用卡中心指定的境内或境外银行网点、ATM或特约商户支取人民币现钞或购物消费时,均记入其人民币账户。 第十九条 信用卡的外币资金以持卡人合法持有的外币现钞存入或外汇账户(含现钞账户)转账存入,账户的转账及存取款按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信用卡有效期内,持卡人申请注销信用卡,须通知信用卡中心、返还已经注销的卡片并偿还在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信用卡中心有权在具备合理理由的前提下,在任何时间,无须事先通知持卡人即注销信用卡,被注销信用卡的持卡人须根据信用卡中心要求立即返还已经注销的卡片并清偿被注销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在境内消费、取现及使用其它交易设备时,须遵守中国银联、信用卡中心和收单银行有关规定;在境外消费或取现时,应分别按VISA/MasterCard/JCB等国际信用卡组织及收单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信用卡中心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基于持卡人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信用卡磁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应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INTERNET)上使用信用卡,信用卡中心保留拒绝处理或支付怀疑涉及非法赌博等根据适用法律可能为不合法的互联网交易。因可能涉及非法互联网交易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信用卡遗失或被窃时,持卡人应及时通过信用卡中心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办理电话挂失,挂失即时生效。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或有其它不诚实行为,或者不配合信用卡中心调查情况时,由持卡人承担所有损失,信用卡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挂失后,信用卡中心可为持卡人换发新卡。 第五章 计息和收费办法 第二十五条 信用卡中心对信用卡账户内的资金不计付利息。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持信用卡进行交易可享受如下优惠条件: (一)免息还款期待遇。从信用卡中心记账日至信用卡中心规定的到期还款日间为免息还款期。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当日截止时间前,偿还所使用全部款项即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0天。 (二)最低还款额待遇。持卡人也可按照信用卡中心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持信用卡进行非现金交易时选择了最低还款额方式,则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全部透支款项(包括该账单周期起始日后发生的所有非现金交易透支款项)自信用卡中心记账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规定利率计付的利息。 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持信用卡进行的现金交易以及因之而产生的取现手续费,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自信用卡中心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付的利息。 第二十九条 首月最低还款额的比例为10%。 第三十条 信用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 第三十一条 持卡人还款未达到信用卡中心要求的最低还款额时,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利息外,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还须按月支付5%的滞纳金。 第三十二条 持卡人应在信用卡中心核定的信用额度内用卡,如经持卡人授权开通超信用额度用卡服务,一旦超出信用卡中心核定的信用额度用卡时,须将超额部分资金全额还清,同时须支付按超出额度部分的5%的超限费。 第三十三条 信用卡中心保留向持卡人收取信用卡年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权利。具体收费标准将根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并将在《领用合约》中约定。 第六章 信用卡中心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信用卡中心的权利: (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权向有关方面查询并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同时有权向征信机构提供持卡人的资信状况。 (二)对持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欠款的,信用卡中心有权催收、依法追索并停止持卡人信用卡之使用。(三)对不遵守有关法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等规定的持卡人,信用卡中心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停止持卡人信用卡之使用而不必预先通知,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或人员收回其卡片。 (四)对由于持卡人违背章程有关条款给发卡行造成损失的,信用卡中心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的法律责任。 (五)保留信用卡所有权即保留赋予持卡人用卡或取消持卡人用卡的权利,保留追回全部欠款(包括因催收或追索产生的费用)的权利。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工作时,可将持卡人的有关数据提供与相关单位和人员。 (六)信用卡中心有权对持卡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并计入其账户。《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费用标准将在《领用合约》中与持卡人另行约定。 (七)章程及《领用合约》中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信用卡中心的义务: (一)向申请人提供有关信用卡的使用说明资料。(二)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要求给予答复。 (三)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服务;但若自上月结单后,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未偿还余额小于十元人民币或信用卡中心已与持卡人另有约定时,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当月账单。 (四)对持卡人的资信数据负有保密责任(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包括协助国家强制机关进行司法执行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征信机构履行会员义务)。 (五)对持卡人的还款处理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的部门规章和文件执行。一经发现持卡人的违规行为将按相关规定上报相关机构。 第七章 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六条 持卡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及附属卡持卡人)的权利: (一)享有信用卡中心对信用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质量的服务进行投诉。(二)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有权向信用卡中心免费索取一年以内最近12期的对账单。 (四)有权在到期还款日前对不符的账务进行查对。 (五)对信用卡项下形成的外汇欠款(包括利息和费用),无论是信用卡中心或国际信用卡组织所授权的,持卡人均可依照外汇管理局规定的相关服务贸易的交易凭证,用外币现钞或外汇存款或以人民币资金购汇偿还全部或部分欠款。 第三十七条 持卡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及附属卡持卡人)的义务:(一)主卡持卡人应承担其信用卡项下包括主卡及附属卡发生的全部债务责任。附属卡持卡人应就此向信用卡中心承担连带责任。主卡及附属卡卡号的变更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改变债务责任的承担。(二)申请时应向信用卡中心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并妥善保管《领用合约》。 (三)如迁往异地、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及电话变更、单位名称变更等,应及时与信用卡中心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 信用卡中心将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损失. (四)应对自己的信用卡账户情况、交易服务密码和客户服务热线语音服务密码承担保密责任,应妥善保管好自己持有的信用卡,若因自己保管或使用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五)应按照《领用合约》的规定,按时偿还费用、利息、取现款、消费款等;不得以商户纠纷或与其它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所欠信用卡中心款项。 (六) 若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向信用卡中心提出有关对账单的异议,则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 (七)在境外使用本信用卡,应限于服务贸易项下支付,不得用于资本项下投资及贸易支付,也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所禁止的非法交易和行为。若发生此类交易, 持卡人应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同时,仍有义务用外币现钞或外汇存款偿还欠款。 (八)遵守本章程(包括其任何修改和变更)和《领用合约》的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持卡人与信用卡中心的具体权利和义务由《领用合约》具体约定。 持卡人在使用芯片卡或磁条芯片复合卡时,还应遵守该类卡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信用卡中心负责制定和解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本章程及其任何修改均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电子现金复合信用卡章程
1. 为规范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电子现金复合信用卡(以下简称电子现金复合信用卡)的发行和使用,更好地为持卡人提供用卡服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2. 电子现金复合信用卡是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发行的、同时具有贷记应用的、集成电路型(IC)电子现金复合卡。电子现金复合信用卡包含贷记账户与电子现金账户两个账户,除支持标准的联机贷记应用外,电子现金账户具有圈存和脱机消费功能。
3. 客户在申领电子现金复合信用卡时,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及其他申请资料。申请人本人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即表示同意遵守发卡银行有关规定,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及确认履行有关规定。
4. 电子现金账户不记名不挂失,电子现金账户交易时不需进行密码验证和身份验证。
5. 申请人申领电子现金复合信用卡须缴纳工本费。
6. 电子现金复合信用卡有效期最长为5年,具体以卡面打印日期为准。卡片过期后无法进行交易,有效使用期届满前,持卡人应及时办理换领手续。
7. 电子现金账户不可透支、不计付利息、不可挂失,最高余额不得超过监管规定的最高限额。电子现金账户只能进行圈存、消费和查询,不提供支取现金和转账等其他支付结算功能。
8. 电子现金账户可通过本卡贷记账户实现指定账户圈存,并可通过发卡银行网点及其他授权网点、ATM等其他现金终端进行现金充值。贷记账户圈存交易从圈存日起计入贷记账户消费交易,在贷记账户到期还款日前还款。
9. 电子现金账户可在受理标准IC信用卡的POS、ATM及自助终端等终端上使用。持卡人在发卡机构营业网点、自助设备、特约商户POS机使用电子现金账户,应遵守发卡机构、收单银行、《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等有关规定。
10. 电子现金账户不提供对账单服务,持卡人可通过发卡银行或其他经授权组织提供的方式了解其账户的账务变动情况、余额信息及交易明细。
11. 持卡人因电子现金复合信用卡卡片到期、毁损等原因需要换领新卡的,可持卡片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银行或其他指定网点办理换卡手续。换领新卡须收取补换卡片工本费。
12. 如电子现金复合信用卡芯片损坏无法读取数据,电子现金账户余额在卡片有效期届满,且银行规定的结算周期届满后,退还至持卡人本卡贷记账户内。
13. 持卡人终止使用电子现金账户时,应按发卡银行有关规定办理销卡手续。当持卡人进行卡片注销时,发卡银行将电子现金账户余额退还至本卡贷记账户。电子现金复合信用卡到期后满1年未换发新卡且仍未办理销卡手续的,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予退还。
14. 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电子现金复合信用卡。卡片遗失或被盗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15. 持卡人与商户之间发生的任何交易纠纷,均应由双方自行解决,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持卡人不应以此为由拒绝向银行支付交易款项。
16. 发卡银行有权对伪造或使用伪造电子现金、盗用电子现金、冒领冒用电子现金进行诈骗以及利用电子现金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人追究相关责任。持卡人如违反本章程使用电子现金账户,由此产生的风险、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全部责任。若因持卡人违反本章程或其他相关规定等原因而决定不再给持卡人换发新卡,发卡银行无须向持卡人说明理由。
17.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电子现金复合信用卡贷记账户应同时遵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与相关领用合约等相关规定。
18. 本章程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经向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报备公布后执行,并保留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修改本章程的权利。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修改本章程或电子现金收费项目、标准等,在报经有权机构核准及正式对外公告后执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
在您使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下称&发卡银行&)通过其直属分支机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中心(下称&信用卡中心&)向社会公开发行的信用卡之前,请详尽阅读本合约。当您在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名或在信用卡上签名或使用信用卡时,表明您已接受本合约的条款和条件并将受其约束。您对信用卡的使用受本合约的管辖。
1.定义 1.1&& 当我们在本合约中使用如下词语时,其具有如下各自表明的含义: ATM&&&&&&&&&&&& 指接受本信用卡的、不论是属于本行或其他参加银行或金融机构,或属于Visa或MasterCard或JCB或其他国际卡组织的全球ATM网络或与它们相关联的网络,或属于中国银联网络的自动柜员机或信用卡操作机 主卡持卡人&&&&& 指本行根据其要求已向附属卡持卡人发行一张或多张附属卡的人 信用卡&&&&&&&&& 指本行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并可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使用,以人民币或美元结算的信用卡及对其进行的展期或换新卡,并且如发行超过一张信用卡或者发行附属卡的,也包括该等其他的信用卡或附属卡 信用卡账户&&&&&&&&&& 指您在本行开立的与信用卡有关的一个账户 信用卡交易&&&&&&&&&& 指通过使用信用卡,使用信用卡账户号码和/或交易服务密码或通过客户热线或其他方式进行的一项交易(不论是否为您所知或经过您的授权),包括为取得货物、服务和/或受益支付款项,为任何慈善目的支付款项,以及任何取现 取现(包括转账)&& 指以任何货币进行的资金支付(不论是否为现金形式) 取现额度(包括转账) 指信用额度项下的一项从属限额,同时也是不时经本行许可并经本行通知您的任何有关取现(包括任何有关该等取现所将被收取的费用、利息)在任何时间均不得超出的最高限额(本行可不时根据本行单独的酌定权,不经事先通知您,即变更该等限额),并且如您同时拥有美元和人民币信用卡账户,该等限额应是您美元和人民币信用卡账户下可以取现的合计最高限额。&& 信用额度&&&&&&&&& 指不时经本行许可并经本行通知您的任何有关当期余额在任何时间均不得超出的最高限额(本行可不时根据本行单独的酌定权,不经事先通知您,即变更该等额度),并且如您同时拥有美元和人民币信用卡账户,该等限额应是您美元和人民币信用卡账户下可被允许的当期余额的合计最高限额。 通知&&&&& 包括有关任何通告、账户对账单、信用卡、交易服务密码的所有通知、要求、止付指示(或其取消)和所有其他通知 当期余额&&&&&&&&& 指在任何特定时间与您的信用卡账户和/或本合约有关的您尚欠本行的未偿债务总和,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信用卡交易、利息、收费、费用、成本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不论是实际的或者是或有的,也不论是现在发生的或者是将来发生的 到期还款日 指账户对账单所规定的还款日期,至该日之前本行应收到对当期余额或最低还款额的付款 交易服务密码 指持卡人通过客户热线设置的个人身份证明密码,该交易服务密码使您可以通过ATM取现或为网上交易或在任何零售点为取得货物、服务和/或受益支付款项使用您的信用卡。 账户对账单 指本行就您的信用卡账户发出的账户对账单,该账户对账单载明了特定阶段到期的未偿付的当期余额及最低还款额 附属卡& 指发行予附属卡持卡人的信用卡 附属卡持卡人 指附属卡的发行对象人 有效签名 指您的签名,您的该等签名应与您提供给本行的信用卡申请表上所示的签名样本一致 我们,我们的,本行&& 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中心 您,您的,持卡人&&&& 指信用卡的发行对象人,并且包括主卡持卡人及每一个附属卡持卡人(视上下文而定) 1.2(a)&客户服务热线&具有与客户服务热线服务有关的条款和条件中所列明的含义。 (b)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所有指称单数的词语应包含其复数形式,反之亦然;对一个人的指称包括指称个体业主,合伙机构和公司。 (c)我们在本合约中使用标题仅为了引述方便,但本合约不应根据该等标题进行解释。
2.信用卡 2.1信用卡的发行 基于您所提供的信息是真实和准确的、且该等信息在将来也将保持真实和准确的前提上,本行向您发行该信用卡。 2.2信用卡的取得 当您的申请获得本行批准,本行将通过挂号邮件、普通邮件或快递向您寄送信用卡,以及展期的或换发的信用卡,但由您承担寄送风险,或通知您亲自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指定分支机构领取信用卡。如您未收到信用卡,本行对您可能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不承担责任。 2.3收到信用卡之后 当您收到信用卡之后,您必须马上在卡上签名。当您保留或使用信用卡时,即视为您已接受和同意了本合约。 2.4信用卡的归还 信用卡始终是我们的财产。我们可能在任何时候仅根据我们绝对的酌定权要求您将信用卡归还本行,一旦我们提出该等要求,您必须立即将信用卡归还本行。
3.信用额度 3.1禁止超越信用额度 在第12.2款的规定下,您在任何时候绝对不可使用信用卡造成当期余额超越您的信用额度。 3.2是否超越信用额度的计算方法 在计算信用额度是否被超越时,我们会将下列因素考虑在内(i)您已进行的但尚未被借记至您的信用卡账户的任何信用卡交易的金额,及我们已给予第三方授权的任何将要发生的信用卡交易的金额;和(ii)任何我们收取的或将要收取的利息、费用。 3.3在超越信用额度时对超额部分的支付 如您进行了任何导致信用额度被超越的信用卡交易,不论是否取得我们的事先同意,您必须立即向本行支付超越信用额度的金额,我们可依我们绝对的酌定权指定您支付的方式及您应支付的账户,并且我们可将该等指定的要求以我们认为合适的任何方式通知您。在不影响我们的任何权利或补偿(包括我们向您收取一项超限费的权利)的基础上,我们保留不经给予您通知即立即终止您的信用卡账户的权利。
4.随信用卡提供的服务便利 4.1在有效期内的使用 您可以在信用卡上规定的有效期内使用信用卡进行信用卡交易。 4.2通过邮件/电话/传真/互联网进行信用卡交易 每一项通过邮件,电话,传真,互联网或其他联络方式给予商家的、为获得货品和/或服务供给并将通过信用卡账户对此进行支付的要求,将构成一项有效的信用卡交易(不论是否是您做出的或是经您授权的,也不论您是否签署了销售单、销售发票或文件),我们将在您的信用卡账户中就该等信用卡交易进行借记。 4.3在特定额度内进行的取现 在我们根据我们单独的酌定权决定的取现额度内(不论该等取现额度是否已通知到您),您可以取现。 4.4取现的收费和费用 每一笔你获得的取现将根据第7条计算收费和费用。 4.5信用卡的禁止使用 您不得使用信用卡和/或通过其他方式操作信用卡账户支付当期余额。您的信用卡仅可用于合法交易。 我们将不允许信用卡被用于进行任何将会违反任何司法管辖区域下的法律的信用卡交易。对我们怀疑涉及非法行为的任何交易,我们保留拒绝处理或支付的权利。
5.账户对账单 5.1账户对账单的定期寄送 (a)我们将根据我们绝对的酌定权决定以某种方式使您获知一份账户对账单,但是在您的信用卡账户无交易期间或已被终止之后,您可能无法以某种方式获得一份账户对账单。 (b)如果不论任何原因我们不能以某种方式使您获知一份账户对账单,我们将在每一个月或其他我们认为合适的期间内选择一个日期或选择我们认为合适的任何其他日期作为到期还款日,以用于计算利息和设定付款到期时间。 5.2对账单为终局性的和有约束力的 您必须在当期对账单的到期还款日前阅读及核查该账户对账单,并将该账户对账单中任何不当或错误通知本行,如您未能做到该点,则该对账单就将成为您负有该等对账单所示金额的债务的终局性证据,然而我们仍然有权在任何时候对该等账户对账单中的任何不当或错误进行纠正,但我们对此不负有任何责任。
6.支付 6.1当期余额借记至信用卡账户 我们将借记当期余额至您的信用卡账户。 6.2对当期余额的义务 在不损害第6.5款的前提下,您有义务支付账户对账单上显示为至该等账户对账单之日期未付的当期余额。您可以支付少于所规定的当期余额的金额,但您必须至少支付最低还款额(根据第6.3款计算所得),并且我们必须在到期还款日当日截至时间或截止时间之前收到该等还款。 6.3最低还款额 最低还款额将就美元和(或)人民币当期余额分别进行计算。 最低还款额=上期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      + 本期超过信用额度的款项      + 5%(首月账单为10%)&本期累计未还交易额本金      + 分期付款和电话分期还款本期应分摊还款额      + 本期新增利息及费用 如果您未按照第6.6款对任何到期款项进行全额还款,您将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须按照第7.1款的规定支付相应利息,直到您归还所有欠款。 6.4如当期余额未被全额支付,则应支付利息和费用 如果我们未在到期还款日当日截至时间或截止时间之前全额收到账户对账单所载明的当期余额,您必须向我们支付第7条所规定的费用,利息和收费。 6.5根据我们的要求支付当期余额 尽管本合约有任何其他的条款和条件,且在不损害该等条款和条件的前提下,您必须根据我们可能随时作出的要求立即支付当期余额。 6.6全额付款 您必须向本行全额支付本合约项下所有到期款项,并且不进行任何扣除或预提(不论是关于抵销,反索,税收,收费或其他),除非该等扣除或预提是法律所要求的。如法律要求进行扣除或预提,您必须立即向本行支付一笔额外的费用以使我们收到相当于我们在没有该等扣除或预提的情况下应当收到的全部金额;并且您必须向本行提供一份有关机关出具的正式的收据表明所有该等被扣除或预提的金额。 在我们收妥结清的资金并且其上不附有任何抵销,诉求,条件,限制,扣除或预提时,该等向我们进行的付款才可视为被我们收到并被贷记至账户。 6.7人民币信用卡交易 如果您进行的一项信用卡交易采用人民币,您必须以人民币向我们支付本合约项下所有到期款项。如果任何付款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支付给我们,我们有权要求在我们认为适当的时间以我们认为适当的汇率将该等货币兑换成人民币。您必须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所有汇兑风险,损失,佣金,费用及收费。 6.8外汇信用卡交易 如果您进行的一项信用卡交易采用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在我们将该等货币借记至您的信用卡账户之前,我们将以我们绝对的酌定权决定在依我们的通常惯例可接受的时间及以可接受的汇率将该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兑换成美元(不包括任何以美元进行的交易)。如果任何付款以美元以外的其他货币支付给我们,我们有权要求在我们认为适当的时间并根据我们认为适当的汇率将该等美元以外的其他货币兑换成美元。您必须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所有汇兑风险,损失,佣金,费用及收费。 6.9退款或贷记 当我们在中国收到任何与信用卡交易有关的退款或任何付款或其他应向您支付的款项,并且(如需要)根据第6.7款和/或第6.8款的规定转换成人民币或美元(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并由我们单方决定)之后,我们将在我们根据我们的通常惯例决定的时间将该等退款,付款或支付款项贷记至您的账户。除非我们另有决定,任何该等贷记至您的信用卡账户的退款,付款或支付将不会汇款给您,而应被用于全部或部分地偿付当期余额。
7.利息和收费 7.1如果我们未在到期还款日当日截至时间或截止时间之前收到您根据账户对账单中所规定的当期余额的全额付款,您必须支付全部非现金透支款项(包括该账单周期起始日后发生的所有非现金交易透支款项)自记账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照每日0.05%的利率或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或允许的该等其他利率计付的利息。人民币和(或)美元当期余额的利息应分别计算。 7.2您还必须支付下列费用: 滞纳金&&&&& 如果我们未在到期还款日当日截至时间或截止时间之前收到您全额支付的账户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您必须支付按月计收的滞纳金; 年费 一项不退还的年费; 补换卡费&&&&&&&&& 一项就补换卡所收取的费用; 挂失费 一项就挂失所收取的手续费;和 取现利息 就每一项取现,您应支付自取现之日至我们收到全额付款时止的、根据0.05%的利率或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或允许的该等其他利率所计收的利息; 取现手续费 就每一笔您所获得的取现,按取现额的3%的费率计算的取现费,该等取现费应符合我们不时决定并通知您的最低收费; 超限费 经持卡人授权开通超信用额度用卡服务,就超过信用额度的未付款项,按我们不时决定的并通知您的费率计算的超限费。溢缴款领回手续费 一项就根据本合约第6.9款所进行的退款、付款或支付所收取的手续费; 其他服务费 一项就本行提供的任何服务或便利或本行在执行您的有关您信用卡账户的任何指示和/或要求过程中采取的行动(不论该等服务或行动为本合约或其他文件所涉及或指明)所收取的服务费或管理费。 该等费用和收费的明细列明于本合约所附的费用表。& 7.3利息和收费的变更 在所适用的法律和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我们有权不经通知及不予给出任何理由、在任何时候并且不时地根据我们绝对的酌定权,变更或决定所有您在本合同项下应支付的所有利息,费用和收费的金额,费率,种类和/或计算基础。在不影响前述规定的基础上,该等变更利息,费用或收费的通知可包含于账户对账单之中,并且该等变更应自我们规定的日期开始生效。我们可根据我们认为合适的方式借记该等经变更的利息,费用和收费至您的信用卡账户和/或要求您根据付款要求支付该等经变更的利息,费用和收费。 7.4利息的支付& 根据本合约您应付的所有利息和收费应按日计算;并且应由您在结算之后如同在结算之前一样地进行支付。
8.交易服务密码 8.1交易服务密码的获得 您可直接通过客户服务热线设置交易服务密码。通过该密码可进行ATM交易及在线账户处理;如您通过客户服务热线开通凭密消费,该密码亦可用于银联商户消费。 8.2密码不应泄露 您不应泄露个人秘密,并且应尽一切谨慎小心以防止交易服务密码被任何其他人得知。 8.3所有信用卡交易及网上交易的责任 您应对在消费、ATM上及在网上交易中使用信用卡而进行的所有信用卡交易负责,不论您是否知悉或是否经过您的授权。 8.4变更/终止使用交易服务密码 我们有权根据我们绝对的酌定权在任何时候不经给予任何理由并且不经给予您事先通知而变更或终止您对交易服务密码的使用。
9.遗失/被盗/泄密 9.1防止遗失、被盗和欺诈的责任 您应将信用卡保存于安全和可靠的地方并确保交易服务密码和客户热线语音服务密码不被泄露于任何第三方,并且您应采取所有步骤及预防措施以防止任何有关信用卡、交易服务密码和客户热线密码的伪造、欺诈、遗失或被盗。 9.2遗失/被盗/泄密 如果您的信用卡遗失、被盗或被任何其他人所使用或您的交易服务密码已泄露于任何其他人,您必须: 立即通过客户热线通知本行;并且 向发生该等遗失、被盗或泄密所在国的警察进行报案;并且 在您给予本行通知并向警察报案之后的3日内,连同向警察报案的材料复印件一起,向本行发送书面确认,以确认该等遗失,被盗或泄密。 9.3对所有信用卡交易的责任 您应对该等遗失,被盗或泄密后发生的所有信用卡交易负责(不论该等交易的进行是否是对该等信用卡,交易服务密码未经授权的使用的结果或其他),但如果我们可满意地认为该等遗失,被盗或泄密不是因为您的疏忽或过失并且您已经完全遵守第9.1款和9.2款,我们可能根据我们绝对的酌定权同意全部或在我们不时决定的限额内减免您对所有在我们收到您根据第9.2款给我们的通知之后发生的信用卡交易项下的责任,前提是该等减免或限额应不适用于取现。 9.4重新取得遗失或被盗的信用卡 如果遗失或被盗的信用卡被重新找回,您应不再使用该等信用卡并且立即将该等信用卡对半剪开归还本行。在向本行报告交易服务密码和/或客户热线密码已被泄密于第三方之后您应不再使用该等交易服务密码和/或客户热线密码。 9.5发出新卡 我们将根据我们绝对的酌定权,根据我们认为合适的条款和条件发出替换的信用卡。
10.信用卡账户的终止 10.1 您的终止选择权 如果您满足下列条件,您可以终止您的信用卡账户: 向本行发送终止通知; 并且向本行归还对半剪开的信用卡;并且向本行全额支付当期余额(包括任何在我们收到您的信用卡之前您已进行的、但尚未被借记至您的信用卡账户的任何信用卡交易金额),前提是该等终止将仅在我们收到信用卡和全额支付的当期余额之后方为生效。 如纯年费逾期超过60日,将视为您主动终止您的信用卡账户。 10.2 我们的中止权和终止权 我们有权在任何时候,无需给予理由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立即中止或终止您的信用卡账户和/或要求立即清偿当期余额,不论您是否在本合约项下发生违约,也不论当期余额是否未付清。如果我们因任何理由终止您的信用卡账户,您必须: (a)立即向本行归还经对半剪开的信用卡;并且 (b)全额支付当期余额(包括任何在我们收到您的信用卡之前您已进行的但尚未被借记入您的信用卡账户的该等信用卡交易)。 在不减损上述条款效力的情况下,我们有权因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情形而中止或终止您的信用卡账户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a)您的信用卡账户连续24个月未发生存款、取款、消费、取现、转入或转出业务; (b)您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合法设立的信息库产生了不良信用记录; (c)根据您的信用卡交易记录,我们有理由怀疑您进行虚假的信用卡交易以套取资金或骗取积分等; (d)您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或者本合约的规定。 10.3我们的权利不受侵害 我们的权利和补偿不因您的破产、精神失常、死亡或其他丧失法律行为能力的事件而终止,受影响或受侵害,并且在此情况下当期余额将立即到期和应付,您和您的代表有义务立即向本行归还经对半剪开的信用卡并全额支付当期余额(包括在任何前述事件发生之后您发生的或本行被通知的该等当期余额和所有的义务)。10.4持续义务 不论任何一方以任何理由终止您的信用卡账户,您在本合约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将持续。
11.附属卡 11.1附属卡的发行 我们可向由主卡持卡人指定的且经本行根据我们单独的酌定权批准的人发行附属卡作为附属卡持卡人,在此情况下,作为对本合约其他条款和条件的补充并且在不损及本合约其他条款和条件的情况下,本第11条应适用。 11.2(a)通知 所有通知将按照本合约发送或给予主卡持卡人。所有发送或给予主卡持卡人或附属卡持卡人的通知应被视为已同时发送或给予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两者 (b)受所有指示的约束 主卡持卡人和每一附属卡持卡人同意受他们当中任一人或经主卡持卡人书面授权操作信用卡账户的任何第三方所做出的或以某种形式表明由前述人士做出的所有指示和要求的约束。 11.3所适用的信用额度 信用额度共同地适用于主卡持卡人和所有附属卡持卡人;主卡持卡人和所有附属卡持卡人不应进行信用卡交易致使当期余额合计超越信用额度。 11.4主卡持卡人的义务 主卡持卡人对有关其信用卡和所有基于其信用卡账户所发行的附属卡的当期余额承担义务。 11.5附属卡持卡人的义务 附属卡持卡人对所有因主卡和附属卡发生的当期余额承担连带责任。 11.6义务不受反索/抵销之影响 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在本合约项下对本行负有的所有承诺、义务和责任将在任何情况下不因任何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相互之间可能存在的任何争议或反索或抵销权而受任何损害或影响。 11.7义务的解除/免除 在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各自的义务仅限于本合约所规定的程度的基础上,附属卡持卡人因任何原因得以解除或免除其任何义务将不损害或影响主卡持卡人的承诺、义务和责任或者我们对主卡持卡人所享有的权利和补偿,反之亦然。 11.8信息披露 在不影响第13条的前提下,我们在此经主卡持卡人授权,根据我们绝对的酌定权,在执行我们在本合约项下的权利或在其预备的过程中, 向附属卡持卡人及向我们认为合适的其他人披露主卡持卡人或信用卡账户的信息。 11.9附属卡的终止使用 主卡持卡人有权在任何时候根据第10.1款终止任何附属卡的使用,附属卡持卡人可在任何时候根据第10.1款终止其附属卡的使用。除非且直至本行收到该附属卡,本行将不同意并不受主卡持卡人或任何附属卡持卡人给予的终止该附属卡使用的任何指示的约束。尽管该附属卡被终止,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在本合约下各自的义务和责任将继续。
12.酌定权 12.1不允许信用卡交易 在不影响我们的任何权利和补偿的情况下,我们有权在任何时候根据我们绝对的酌定权且无需给予任何理由或通知,拒绝批准任何拟议中的信用卡交易(即使在拟议中的信用卡交易被借记至当期余额时,当期余额仍然不会超过信用额度的情况下)。 12.2允许当期余额超过信用额度 在不影响本合约其它条款并且不论本合约其它条款有任何其它规定的情况下,我们可允许或批准任何将导致当期余额超过信用额度的信用卡交易。 12.3允许当期余额超过取现额度 在不影响本合约其它条款并且不论本合约其它条款有任何其它规定的情况下,我们可允许或批准任何将导致取现总金额超过取现额度的取现。 12.4 与信用卡/服务便利有关的酌定权 在不影响本合约其它条款并且不论本合约其它条款有任何其它规定的情况下,我们有权在任何时候根据我们绝对的酌定权,并且不经通知且无需给予任何理由: (a)&& 暂停您使用信用卡的全部权利或暂停您使用特定服务的权利;和/或 (b)&& 根据您的资信变动情况、用卡情况或其他因素,对您的信用额度或卡片等级进行调整;和/或 (c)&& 拒绝重新发行、展期或更换信用卡;和/或 (d)&& 引入、修改、变更、限制、暂停、终止或撤回所有或任何与您的信用卡账户有关的利益、服务、便利条件和优先权,不论仅与您有关或一般性地与所有的或特定的持卡人有关。 在信用额度被调高后,您可以在合理的时间内要求我们恢复您的原信用额度,但您仍应对之前发生的所有信用卡交易负责(不论该等交易的进行是否是对该等信用卡、交易服务密码的未经授权的使用的结果或其他)。 12.5变更信用卡账户号码 (a)我们可根据您的要求或在任何时候无须承担任何责任或给予任何理由,一经给予您通知即变更您的信用卡账户号码;发行经更换的信用卡;并将您原信用卡账户中的当期余额和所有的贷记项目(如有任何)划转至新的信用卡账户。在我们给予您该等通知之后,您必须立即将信用卡对半剪开后归还本行。 (b)您在本合约项下的责任和义务将不受您信用卡账户的该等变更的影响或减损,并且本合约和所有先前给予本行的有关您先前信用卡账户的直接借记授权指示应继续适用于新的信用卡账户,并且除非您另行书面通知本行,我们将继续进行该等借记。
13.信息披露 13.1披露与您有关的信息 在任何我们认为需要的时候,我们可在任何时候(我们不需要为此向您承担任何义务,并且不论是在您的信用卡账户终止之前或之后)将任何与您或任何信用卡交易或您的信用卡账户或任何其它您在本行开立的账户有关的信息披露予任何我们根据我们绝对的酌定权认为合适的第三方,包括(但不影响上述一般性规定)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分支机构、附属机构或关联成员,我们的服务机构,代理人,联系人,和/或独立承包人;任何经您授权操作您的信用卡账户的人;任何参与为您的信用卡账户和/或为本合约提供便利、执行、处理或提供与您的信用卡账户和/或本合约有关的任何便利设施或服务的人;任何商家、银行或金融机构;任何中国的或其它地方的政府机构、立法委员会或机构;以及任何我们认为我们需要向其进行该等披露的其它人。在前述原则基础上,在我们作为任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认可的资信机构或信息共享服务的成员或参加者的情况下,就任何与您和/或您的任何账户和/或任何您在本行开立的其它账户有关的信息和/或任何与您开立在任何其它银行或金融机构的账户有关的信息(并且为该等目的),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您明示地授权: (a)授权本行将该等信息转交和披露予任何该等资信机构; (b)授权该等机构将该等信息转交和披露给经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监会认可的任何会员或参加者; (c)授权本行向任何该等资信机构进行查询或进行资信调查。 13.2披露的书面许可 您同意您对信用卡申请书的签署应构成您对任何该等披露或任何其它法律所规定的披露的书面许可。
14.通知和文件送达 14.1向您发送通知 我们可将所有给您的通知以传真方式发送或以留置送达方式或以普通邮件寄送至您向本行提供的最后已知地址(不论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并且不论该等地址是一个邮政信箱或是一个居住地址或营业地址)或传真号码。 14.2通知视为被您收到的时间 如通知以人工送达,则所有通知将在送达之日视为被您收到;如通知以邮寄送达,则所有通知将在寄出之日后紧接的下一日视为被您收到(不论是否可能发生邮件在未送达时被退回本行的情况);如通知以传真发送,则所有通知将在发送之日视为被您收到。 14.3给本行的通知 (a)除非本合约另有规定,您发出的所有通知、要求和指示均须采用书面形式且应遵循届时有效的本行规定的程序,既可面呈本行,亦可通过挂号邮寄给本行。 (b)尽管有上述规定,我们仍有权根据我们绝对的酌定权依赖于并根据任何我们根据我们单独的酌定权认定为由您发出的、给予的或授权的通知、要求或指示行事(不论该等通知、要求或指示是否是根据您的同意或授权发出,也不论其是否是以口头形式(不论是亲自或通过电话、也不论是否通过客户热线)或是通过传真或电传或电报或通过其它通知的方法发出或给予的);并且我们根据该等通知、要求或指示采取的任何行动将对您具有约束力,而不论其是否由您做出或根据您的同意或授权做出。 (c)除非本合约另有规定,您发出的所有通知、要求和指示仅在本行负责有关事项的相关人员实际收到该通知、要求或指示后的 1个银行营业日或本行要求的更长的合理时间(无论是否通知您)后生效。 14.4具体信息变更的通知 如果发生下列事项,您必须及时通知本行: (a)您将要在中国境外居住;和/或 (b)就您已经提供给本行的具体信息(包括您的通信、家庭或办公地址、您的家庭或办公电话号码及您的工作)的任何变更或可能的变更,并且,您必须立即向本行提供我们可能不时地根据我们绝对的酌定权要求的任何其它信息和文件。 14.5 法律文书的送达如发生与本合约相关的法律纠纷,您向本行提供的最后已知地址(不论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并且不论该等地址是一个邮政信箱或是一个居住地址或营业地址)亦将作为诉讼期间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只要相关法律文书(包括传票、裁决文书和执行文书等)由法院寄送至该地址即视为送达。15.付款的划拨/抵销权 15.1划拨权 我们有权根据我们绝对的酌定权将所有本行收到的付款以我们认为合适的方式或优先次序加以运用和划拨,而不论您或任何该款项的付款人对该款项的任何特定划拨。 15.2抵销权 (a)我们可在任何时候且不时地不经给予您通知(并且我们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因此对您承担任何责任)将您开立于本行或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任何一个或多个账户进行合并或统一,并且将该等账户中的贷记事项项下的任何款项抵销或用于偿付当期余额,反之亦然。 (b)若该合并、统一和/或抵销要求将一种货币兑换成另一种货币,我们有权根据我们的惯例,在一定的时间依照一定的汇率进行该兑换,且您应负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所有兑换风险、损失、佣金及其他银行收费。
16.责任的排除 16.1商家提供的货品/服务 您将不会根据任何信用卡交易或就任何信用卡交易要求本行对由任何商家提供的货品或服务或任何货品或服务的质量或性能负责。如果您对任何商家进行投诉,您应与商家解决该等争议;您对本行的义务将无论如何不会因为您与该商家之间的任何争议或任何您可能拥有的针对任何商家的反诉或抵销权而受到影响。您在本合约项下的权利将不会被转让或以其它方式加以处分。 16.2信用卡不被商家所接受 不论因何原因,如果信用卡不被任何商家、银行、金融机构或任何其他人所接受或承认,您在任何情况下将不会要求本行对此负任何责任,并且您不会因此向本行提出诉求。 16.3与您的信用卡账户有关的损失/损害 不论本合约任何其他条款和条件有任何规定,就无论任何情况下您或任何其他人可能遭受或发生的与您的信用卡账户和/或本合约有关的(包括(但不影响上述一般性规定)我们按第14.3(b)款项下的任何通知、要求或指示行事或认可该等通知、要求或指示;我们对信用卡的任何重新占有或要求返还信用卡的请求;任何机器设备或授权系统或任何传输连接或ATM的错误行动或失灵;信用卡的任何损坏或遗失;或无论任何原因导致的对储存于信用卡中的任何数据或信息的无法恢复)的无论任何性质的任何损失,损害,不便,困难,开支和费用,我们将不对您承担责任。 16.4无法履行我们的义务 如直接或间接地因为任何机器设备或联络系统的失灵,信用卡的缺陷或损坏,工业界的争议,战争,不可抗力,或任何我们无法控制或我们的服务机构或代理人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我们不能履行我们在本合约项下的义务,我们将不因此承担责任。如果我们因任何原因不能编制或不能以任何方式使您获取账户对账单,我们将不对您承担任何责任,并且您在本合约项下的责任和义务将不受影响,并且将持续累积。 16.5代理人/承包人的行为或过失 您同意我们有绝对的酌定权使用该等我们认为合适的代理人、承包人或联系人以执行或达到本合约所规定的或考虑进行的任何事宜或交易,并且就该等代理人,承包人和/或联系人的任何行为、不作为、疏忽或故意的过失,我们对您不承担责任。 17.补偿 17.1补偿本行的损失/损害 就本行因您的信用卡账户和/或本合约产生或遭受的或与您的信用卡账户和/或本合约有关的任何损失,损害,义务,费用和开支(包括全额补偿基础上的法律费用),您将全额补偿本行并使本行不受其损害,在前述原则的基础上,其包括: (a)您违反了您在本合约项下的任何义务; (b)对您已经进行的或将要进行的就任何我们的权利和补偿的执行或保护; (c)任何对信用卡,信用卡账户和/或本合约产生影响的法律,法规或政府指令的变化,并且该等补偿金额将被借记至您的信用卡账户和/或应由您根据要求进行付款。
18.循环/分期付款 18.1授权和付款 如果您使用信用卡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货品或服务或在循环基础上进行付款,您据此授权本行在该等付款到期应付时为您支付该等分期付款并且在我们将该等付款借记至您的信用卡账户时您同意支付每一笔该等分期付款。 18.2暂停/终止账户 如果您使用信用卡的权利被暂停或您的信用卡账户被终止,我们可根据我们的选择并且在不影响任何我们的权利和补偿的情况下,停止为您支付所述分期付款,或立即向您收取所剩余的分期付款的所有款项。 18.3其他条款和条件 您亦同意受任何其他涉及该等循环/分期付款机制的特定条款和条件的约束。如发生任何冲突,该等特定条款和条件应优先于本条款的约定(但仅限于为该等条款和条件充分有效所必需的程度内)。
19.一般规定 19.1合约的变更 (a)我们可在任何时候变更、修改、增加或删除本合约的条款和条件,我们将通过我们根据我们绝对的酌定权判断为合适的方式通知您任何该等变更。&&&&&&&&&&& (b)如果您不接受该等变更,您可在我们发出该等变更通知之时起的10日内根据第10条终止您的信用卡账户。 (c)如果您在我们向您发出该等变更通知后,保留或使用信用卡或交易服务密码或通过其他方式操作信用卡账户,您将被视为已经无保留地接受了该等变更。 19.2累积的权利 本合约项下规定的权利和补偿是累积性的,并且并不排除任何其他权利或补偿(不论是法律或其他所规定的)。 19.3不放弃我们的权利 (a)我们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合约项下的任何权利或补偿,不应被视为是对该等权利或补偿的放弃,并且对任何权利或补偿的任何单独或部分行使将不排除对该等权利或补偿的任何其他或进一步行使,也不排除对任何其他权利或补偿的行使。 (b)我们对我们与本合约项下的任何条款或与您对本合约的任何违约有关的权利或补偿的任何放弃必须为书面形式,并可根据该等我们认为合适的条款和条件作出,并且仅在其作出的情形下及为其所作出的目的而有效。 19.4记录是终局的和有约束力的 我们有关您、任何信用卡交易、您的信用卡和/或您的信用卡账户和/或您自己的所有事项的记录(包括计算机和缩微胶卷储存的记录)是该等事项的终局性证据并且为所有目的对您具有约束力,除非存在明显错误(但我们仍然有权纠正该等记录中任何错误或遗漏并且我们仍然有权举出其他证据,该等纠正后的记录或其他证据同样将成为终局性证据并且对您具有约束力)。您兹同意无论如何不会在任何时候对我们因任何目的所依赖的任何计算机输出信息的真实性或准确性提出争议。在以缩微胶卷摄制或以其他任何我们认为合适的方式记录与任何信用卡交易或您的信用卡账户有关的任何文件之后,我们可在任何时候根据我们绝对的酌定权销毁该等文件,并且销毁该等缩微胶卷和记录。 19.5条款的可分割性 本合约项下的每一条款和条件是可分割的并相互分别,并且如在任何时候本合约项下的任何一项或多项条款和条件或其任何部分已经或将成为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剩余的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或可执行性将不会因此以任何形式受到影响或损害。 19.6电话记录 您同意本行对您的电话进行记录(不论通过客户热线或其他方式),并且您同意将该等电话记录用于我们认为合适的任何目的,包括将其在针对您或任何其他人的任何诉讼中用作证据。 19.7受其他条款和条件的约束 您同意受所有有关使用该等便利条件、受益事项或服务的条款和条件(&其他条款和条件&)的约束,该等便利条件、受益事项或服务将由本行不时地就您的信用卡账户提供给您,并且其亦可不时被修改和变更。如本合约和其他条款和条件存在任何冲突,则根据第18.3款应以前者为准并适用,而后者将视为被做出修改(仅在为使本合约的条款有效所必需的范围内)。除非本合约另有规定,本合约将不影响我们在将持续适用的其他条款和条件项下的权利或补偿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19.8转让 我们可在任何时候根据我们绝对的酌定权不经您的同意转让我们在本合约或任何信用卡账户项下的任何权利予任何第三方,不论其是谁。 19.9管辖法律 本合约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且您兹不可撤销地同意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的管辖。
浦发银行信用卡文章列表推荐文章
下一篇:没有了
个人信用贷款网上申请
关注信用卡123官方微博随时随地共享信用卡不为人知的秘密,远离信用卡的隐性陷阱!
关键词:浦发银行信用卡,章程,领卡合约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工商银行信用卡额度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