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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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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台市委办发〔2014〕66号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全面推进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
的实施意见
(2014年11月20日)
为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优化农村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
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现就全面推进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
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
五次全会、市委四届六次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健全城乡发展一体
化体制机制为目标,以理顺村级集体经济分配关系为基础,以创
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为重点,以保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及
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为核心,全面推进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
革,实现社员对集体资产产权长久化、定量化享有,促进集体经
济发展壮大和农民收入增加。
(二)工作目标。到今年底,全市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村经济
合作社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2015年全面完成改革任务,基
本建立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到2017年,基
本建立起“确权到人(户)、权跟人(户)走”的农村集体资产产权
制度体系。
(三)基本原则。坚持依法按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规定操作,切实维护和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坚持男
女平等原则,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坚持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发
挥社员的主体作用,实行民主议事、集体决策、社员(代表)大
会公开决议,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实施
“阳光”操作,接受群众监督,充分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
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坚持因地制宜原则,从实际出
发,因村制宜制定方案,分类推进改革。
二、把握重点环节
严格遵循“建立班子、制定方案、清产核资、成员界定、股
权设置、股权量化、建章立制”等工作程序,以行政村为单位,
对原有村经济合作社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确定社员在集体资产
中所占的股份,原经济合作社更名为股份经济合作社,继续依法
行使原村级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
(一)制定方案。各县(市、区)要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
上,出台政策,统一有关问题处理,制订改革推进方案,排出改
革时间表,将改革计划和责任落实到乡镇(街道)和村。乡镇(街
道)要因地制宜,细化实施方案,组织村经济合作社开展股份合
作制改革。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方案须经社员(代表)大会讨
论通过后,由村经济合作社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经审核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清产核资。全面核实集体资产家底,妥善处理债权债
务,明确所有资产的权属关系。清产核资范围包括集体所有的资
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清产核资结果须经社员(代
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对确实
无法收回的债权和其它坏账,须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
予以核销。
(三)界定成员。按照《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规
定,根据尊重历史、权利义务对等、程序公开、宽接收、广覆盖
的原则,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集体资产股权享受人员资
格,编制成员清册,经公示无异议的,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和县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股权设置。以设“人口股”为主、“农龄股”为辅,
或将农龄贡献折算到人口股中。股东分社员股东和非社员股东两
类,具有人口股的为社员股东,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股份分
红;不具有人口股的为非社员股东,享有股份分红权益。“人口
股”原则上按股份合作制改革时确定的基准日实际在册的村经济
合作社成员计算(包括户口不在本村按政策应享受本村社员待遇
的人员)。股权量化和具体设置方案,由县(市、区)根据当地
实际,提出指导性意见,经社员(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
(五)资产量化。折股量化到人(户)的资产,原则上为村
集体经营性净资产,公益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暂不列入折股量化
的范围。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集体土地被征用所得的土地补
偿费和集体资产置换增值等,应及时足额追加到总股本中。对集
体经营性资产较少的村经济合作社,可采用“确权确股不确股值”
(六)健全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经批准后,在设置股权、确
股到人(户)等工作的基础上,召开由社员股东参加的设立大会,
讨论通过《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建立健全社员股东(代表)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宣告股份经济合作社成立,
依法行使原村经济合作社资产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社员股东
(代表)大会是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权力机构。社员股东(代表)大
会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
(七)组织登记。改革后的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及时向县(市、
区)政府申请换发《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凭该证明书
办理股份经济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证,开立或变更银行账户、刻
制印章、领购票据、订立合同,原村经济合作社不再保留。股份
经济合作社执行村经济合作社工商注册登记管理办法。原以村经
济合作社名义登记的土地、房产等资产,应办理相应更名手续。
原村经济合作社的债权债务,由新成立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继承
(八)股权管理。股份经济合作社向全体股东发放股权证。
股权坚持“权跟人(户)走,“生不增、死不减、可继承”。对
于土地征用较少、农业人口比重较大的村,可暂时实行动态管理,
但集体土地大多被征用或撤村建居时必须转为静态管理。凡集体
土地全部被征用、已撤村建居的村经济合作社,必须实行静态管
(九)财务管理。股份经济合作社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
务会计制度,继续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
处)农村集体“三资”服务中心代理。年度财务预决算和收益分
配方案须经社员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乡镇政府(街
道办事处)备案。严格实行财务“阳光”公开制度,接受监事会
和全体股东的监督,同时接受审计监督。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有净
收益的前提下,在按规定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福利费用后,实
行按股分红,具体可由章程约定或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
定。收益少或无收益的股份经济合作社,应通过发展集体经济取
得分红,不得举债或变卖集体资产用于分红。
(十)档案管理。对改革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
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原始记录应及时收集整理
归档保存。主要内容包括:改革机构和人员名单、工作方案;清
产核资报表;农龄统计登记表;资产处置情况;社员(代表)大
会的决议、会议记录;相关调查资料和报告;群众来信来访接待
记录和处理意见;有关意见、请示、报告、批复和其他文件资料;
会议、活动以及与改革有关的其它资料等。
(十一)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各地要依托县、乡两
级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搭建流转交易平台,构建县乡联通一体的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制定股权交易规则和管理办法,规
范股权交易行为,积极赋予并落实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对集体资
产股份抵押、担保、退出等各项权能,培育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机
构和中介组织,激活农村产权要素,优化流转交易服务。涉农金
融机构要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积极开发村级集体资产股权
质押贷款等业务,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合理利率定价,简化审贷
程序,激活农村产权要素,实现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权能。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精心组织部署。各县(市、区)要建立农村集体产权
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经常性研究
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问题。各乡镇(街道)要建立相应
组织,集中人员,集中时间,深入研究,掌握情况,加强指导,
及时解决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要充分发挥村党组织的
领导核心作用,正确处理村党组织、村委会、股份经济合作社三
者之间的关系,组织实施改革的具体工作。
(二)强化工作职责。各级农办要把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
制改革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新农村建设工作考
核。各级农业部门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加强业务指导,积极主
动帮助基层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办理有关审核和登记
手续。公安部门要提供户籍登记情况。质监部门要及时换发组织
机构代码证。人民银行要加强村级银行账户的监管,做好办理基
本结算账户变更手续。工商部门要加强股份经济合作社登记服
务。纪检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改革中出现的各类违法违纪行
为依法严肃追究责任。财政部门要为全面推进改革提供经费保
障。发改、建设规划、国土、税务、社保、民政等部门要按照各
自职责,积极支持配合,共同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确保村经济
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三)严格监督管理。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建
设,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严肃财经纪律,切实防止任何单位
或个人利用改革之机低价变卖、转移财产、挪用、非法侵占、私
分、挥霍浪费等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行为;要广泛宣传发动,强
化广大农民的主体意识,引导他们自觉、自愿和积极参与改革,
行使合法权利,确保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稳步推进。
(四)加大政策扶持。认真落实扶持集体经济发展的财政政
策,支持股份经济合作社申报实施财政支持农业生产和新农村建
设等各类支农项目,不断拓展财政支持领域。扩大用地支持,全
面落实农村土地征用村级留用地政策。优化税费政策,按现行政
策落实股份经济合作社办理有关更名手续中土地、房屋等权属变
更税费优惠政策,落实股份经济合作社发展集体经济物业项目的
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落实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
惠政策,做好农林牧渔业、小型微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环境
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项目的有关税收优惠工作。对实际
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
损失和其他支出,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股份经
济合作社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
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12%以内部分,准予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此件发至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级国
家机关各部门,在台省部属各单位,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
中共台州市委办公室
2014年11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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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开展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 & & &&   & 湖政[2014]67号&  关于全面开展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工作站、行政村:&  为推进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保障村级集体经济持续发展,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构建农村和谐社会,根据(龙政办发〔号)和《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等政策规定和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现就开展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明晰村级集体资产的产权主体、保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和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目标,坚持村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变、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不变、村财务管理体制不变的原则,按照“归属清晰、权能完整、管理科学、流转顺畅、运营高效”的现代产权制度改革要求,以确权确股为基础,以赋权活权为重点,完善配套制度,创新运行机制,全面开展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实现社员对集体资产产权长久化、定量化享有,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入持续增长,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力争用二年时间全面完成全镇39个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制改革工作,到2014年底全镇三分之一以上的村经济合作社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 到2015年底全面完成改革任务,到2017年,基本建立起“确权到人(户)”、“权跟人(户)走”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体系,为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奠定基础。&  (三)基本原则。&  1.依法办事原则。改革方案制定,不得与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相抵触。对法律、法规不明确或无政策依据的问题,必须提交社员(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形成书面决议。&  2.民主决策原则。从方案制定到具体实施的各个环节,都要坚持发扬民主,尊重农民意愿,通过召开社员(代表)会议,进行民主决策,形成决议。&  3.公平公正原则。依据法律,尊重历史,公平合理,妥善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有效解决农村特殊群体的利益保障问题,充分保障村经济合作社成员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4.因地制宜原则。在统一政策、程序和要求的基础上,允许各村从实际出发,因村制宜制定改革方案,分类推进,不搞一刀切。&  二、工作环节&  实施股份合作制改革,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规范程序,精心组织,认真把握以下工作环节:&  (一)制定方案。各村要在全面调查摸底基础上制定改革推进方案,排出改革时间表,将改革计划和责任落实到村。村要建立专门工作班子,拟定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具体政策规定和操作实施方案,在张榜公布、广泛征求社员意见的基础上,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村经济合作社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县农业局备案。&  (二)清产核资。全面调查核实农村集体各类资产家底,妥善处理债权债务,明确集体资产的权属关系。清产核资范围包括村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清产核资结果须经社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报镇人民政府审核。要对各类债权抓紧组织清收,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和其它坏帐应予剥离。&  (三)成员界定。依照《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规定,按照宽接收、广覆盖的原则,由全体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集体资产股权享受人员边界和资格。对特殊人群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置:一是尊重历史。集体资产是各历史阶段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劳动成果的积累,成员资格界定总体应涵盖各阶段的不同群体。二是权责对等。成员享有的权利应与其对集体经济组织作出的贡献、承担的义务相当。三是程序公开。坚持程序的合法性与公开性相结合,将成员资格认定的决定权交给全体社员,由其按照一定程序充分协商、民主讨论决定。四是宽广覆盖。在成员资格认定中既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原则,又要按照法律规定和实际贡献将少数人包含其中,使少数特殊人员的权益和贡献得到体现,切实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的合法权益。&  (四)股权设置。以“人口股”为主、“农龄股”为辅,原则上不设集体股。无经营性净资产或经营性净资产较少的村经济合作社一般只设“人口股”。在总股本中,“人口股”占比原则上不得少于60%,具体比例由各村结合当地资产构成、资产形成和福利政策等情况,经社员(代表)会议民主讨论确定。&  “人口股”实行按人分配,改制基准日在册人员均等有份。享受对象一般包括:改制基准日实际在册的农业户口人员;原为本地农村户口的现役义务兵(含初级士官)、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人员以及其他应享受本社待遇的人员。不享受对象一般包括:户口虽在本社但己有约定不享受本社福利待遇和收益分配的人员;己死亡但户口未被注消的人员;编制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包括已退休人员);以及其他不具有享受资格的人员。&  “农龄股”实行按劳分配,“农龄股”享受对象一般为改制基准日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农龄一般以其劳动力年限内(16-60周岁)在本村从事生产的实际年限计算。&  股东分社员和非社员两类,具有“人口股”的为社员股东,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股份分红权益;不具有“人口股”的为非社员股东,仅享有股份分红权益。&  改制基准日可以为村实施股份制改革决议通过之日或改革实施方案决议通过之日。具体由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五)资产量化。折股量化到户(人)的资产,原则上为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帐面净值。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集体土地被征收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和集体资产置换增值等收益,应及时追加到总股本中。对无经营性净资产或经营性净资产较少的村经济合作社,可采取股权测算到人,即完成村集体经济成员的资格认定及股权数量确定,暂不确定每股股值和股份分红,待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后再进行股值确定。&  (六)股权管理。股权实行“权跟人(户)走”,生不增、死不减的静态管理。股权可以继承,可以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内部转让、赠与,但不得退股提现。具体由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后,由改制完成的村经济合作社向持股农户(股东)出具由县统一印制的农村集体资产记名股权证,作为其持有集体资产、参与管理决策、享有收益分配和选举权、被选举权的凭证。&  (七)章程制定。村经济合作社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统一称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并通过制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进行运作。《章程》应包括组织的名称、性质和职能,股东确认、股东的权利义务以及股东代表的产生办法,股权的设置和具体量化方案,组织机构设置、产生办法及其职责,资产的经营管理与保值增值责任考核办法,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办法等内容。《章程》须在村经济合作社内部广泛征求意见,报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提交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  (八)组织成立。召开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选举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宣告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成立,依法行使原村经济合作社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股东大会是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社员股东享有平等权利,股东(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在届中实施改革的,首届股东代表和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一般由原社员代表和社管会、社监会成员直接过渡产生。董事会、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并与村级组织同步进行换届。&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及时向县农业局申请变更《村经济合作社组织证明书》,由镇统一凭《村经济合作社组织证明书》向质监部门办理股份经济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证,并刻制印章、办理变更银行账户名称。原印鉴由镇统一收回封存。&  (九)档案管理。股份经济合作社要加强对股权的动态管理,建立股东台账,及时登记股权流转、增量扩股等变动及红利分配情况,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对改革过程及其后运行管理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原始记录予以及时整理归档,装订成册,一式四份由村、镇、农业局、档案局存档。档案内容包括:改革机构和人员名单、工作方案;清产核资报表;农龄统计登记表;资产处置情况;章程、股东名册;社员(代表)、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会议记录;相关调查资料和报告;群众来信来访接待记录和处理意见;有关意见、请示、报告、批复和其他文件资料;会议、活动及相关工作多媒体资料,其它与改革有关资料等。&  (十)创新机制。股份经济合作社建立后,要在发展经济、加强管理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改革深化和机制创新的有效措施,建立健全以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内容的经济责任制,提高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水平。引导和鼓励股份经济社根据自身资产和自然资源状况,运用项目制、现金配股、土地入股等方式,与股东、相关市场主体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股份经济合作社继续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股份分红应在本年度有净收益前提下,在当年净收益中先提取不少于30%的公积公益金,其他提留按实际需要由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再进行红利分配。年度财务决算和收益分配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报镇政府备案。&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各村要建立由村党组织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社员代表共同组成的股份制改革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组织实施改革方案,并对成员分组分工,成立政策宣传组,资产清查组、人员摸排组、确权量化组等工作小组,报镇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村根据各自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对股份制改革的目标任务、时间安排、人员分工、人口及资产的清查项目、清查重点和实际操作中可能遇到问题的处置等事项进行明确,切实担当起直接责任。&  (二)扩大宣传,营造氛围。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积极宣传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做法、经验和进展成效。加强教育培训,增强广大基层干部做好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和操作能力。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切实争取广大农民支持、参与和配合,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共同营造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督查,务实推进。各乡镇(街道)要集中力量,周密布署, 稳健操作,力争在2015年全面完成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县督考办要加强对各乡镇(街道)推进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的督查。建立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进展情况月报制度。&  附件:湖镇镇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制改革工作计划表&  龙游县湖镇镇人民政府&  日&  &&  报:县府办&  发:各工作站、行政村、班子成员&  送:县农业局、县农办&
龙游县人民政府主办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龙游县电子政务中心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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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制改革调研报告
&农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制改革,是当前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常山县委、县政府将深入推进农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制改革作为统筹城乡发展和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并提出,要在继续完善现有农村股份制的基础上,争取用2年时间完成全县所有农村经济合作社的股份制改革工作。为此,我们对全县实行农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制改革情况进行专题调研,全面总结股份制改革的做法与经验,仔细分析股份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矛盾与问题,并提出了今后完善和推进股份制改革的建议措施。现将有关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县农村股份制改革的现状、特点及成效  农村股份经济合作制,是指以村经济合作社为单位,以土地的集体所有为纽带,把村经济合作社的集体资产全部或部分折成股份,量化到每个成员,并参照股份制的治理结构进行管理、分配的一种制度。  (一)我县农村股份制改革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推进,农村经济和人口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为顺应农村城市化快速推进和中心村建设的要求,完善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和分配方式,切实保护农村集体经济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厅要求,常山县委、县政府提出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农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制改革工作。  我县的农村股份制改革工作,是从2010年9月开始逐步推行的,首先在天马街道常年青村进行试点,于当年12月30日正式成立常山县第一个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到目前止,全县180个行政村有3个村完成了股份制改革。  (二)我县农村股份制改革的主要特点  在农村股份制改革过程中,我县从维护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细致研究、精心组织,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体现了欠发达地区的特色。  1、改革工作的规范性。一是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各级各部门多次召开动员大会,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深入细致地做好农村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增强推进改革工作的信心与决心。二是调查研究、摸清底子,重点是做好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工作和摸清全村人口变动情况。三是制定方案、明确政策,根据各村实际,按照法定程序通过村股份合作制改革方案以及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四是建立机构、健全制度,按照章程规定选出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并制定相关制度。五是抓住机遇、探索路子,抓住常山经济建设和省政府对欠发达地区扶持政策的重要机遇,确立了多元经济、多渠道创收的发展路子,实现了村级经济的保值增值。  2、准入条件的灵活性。我县在农村股份制改革过程中,放宽了准入条件,对基本具备条件的村都纳入股份制改革范畴。特别是对城中村和土地征用较多的村,只要群众有意愿,干部有决心,就先行股份制改革的尝试。  3、管理模式的多样性。对土地大多数被征用(70%以上)或城中村,其股权的管理模式原则上实行静态管理模式。对土地征用不多或城郊村,原则上实行半动态管理。对土地征用很少,集体经济以资源性资产为主,短期内不会有大的改变的村,原则上实行动态管理。凡实行动态、半动态管理模式的村,一旦土地大多数被征用或建立中心村,则要求其将股权的管理模式转为静态管理模式。   4、股值配置的可变性。我县股份合作社量化的股值基本上是个可变值,始终是一个变数。折股量化的资产,是以现有经营性净资产的价值为基数,一方面随着集体经济经营状况的好坏在增减,另一方面也会随着部分资源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的变化(如集体土地征用和公益性资产拆迁时的补偿等)而变化,因此每股的股值并不是固定不变的。5、享受对象的一致性。我县农村股份制改革的股权享受对象具有一定的封闭性,主要是农村经济合作社的成员。由于各种原因,当前的农村人口状况复杂,变动较大,为保持全县农村股份制改革的统一性,维护农村经济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利,我县还制定了享受对象界定指导意见,使各村在农村股份制改革过程中有章可循。   (三)我县农村股份制改革的初步成效  1、明晰了集体产权,稳定了农村人心。通过清产核资和股权量化,使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家底得到了核实,明确这些集体资产为全体股东所有,让全体股东了解自己在集体经济中所占的份额,稳定了农民的心。  2、明确了权利义务,增强了主人翁地位。股份经济合作社以章程形式明确规定了股东可以按股分红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把集体经济的利益和股东个人的利益更加紧密地捆在了一起,使得股东真正成为集体经济的主人,增强了村民参与集体经济的积极性。  3、理顺了分配关系,建立了积累机制。明确了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的程序和办法,有效解决了以往集体资金使用和管理上由少数人说了算、没有积累机制、没有社员分配的弊端。  4、增强了民主意识,提高了管理水平。股份制的实施,增强了村民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意识,提高了民主管理和科学决策的水平,同时也促进了村班子发展村级经济的责任心与紧迫感,有利于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当前股份制改革面临的问题与困难  农村股份制改革,是继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第三次重大突破。目前,我县的农村股份制改革尚处于探索阶段,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全国也没有统一性的政策要求。因此,作为一项探索和创新性的工作,我县的股份制改革在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和成绩的同时,也必然存在着一些矛盾与问题,这些矛盾与问题主要是由于各地认识上的差异没有很好地理解上级精神而出现的,具体表现在:  1、干部群众都存在模糊的思想认识。有的认为,我们常山是经济欠发达地区,村级集体经济都比较薄弱,实施股份制改革后根本无法实现分红,搞与不搞都是一个样,对股份制改革持消极或无所谓态度;有的则单纯将股份制改革作为一项上级布置的工作任务来完成,在实施过程中,工作不够细致,群众关注度普遍不高,推进工作倒是十分顺利,但掩盖了不少问题和矛盾,遗留问题也不少;有的则认为实施股份制是为了防止并村时资产被平调和侵占。  2、有些村干部存在一定的消极心理。一是怕失权失利,股份制改革后,村级集体经济管理更加公开化、民主化,会影响村干部支配集体经济的权力。二是怕烦怕难,股份制改革是一项复杂艰巨的工作,需要精心细致的工作,同时会涉及一些历史遗留问题,一旦处置不周会产生矛盾而带来社会不稳定问题。三是怕无收益分红,有些村干部尤其是村级集体经济薄弱村的干部认为股份制改革一实施,村民就会自然而然地提出分红要求,并会逐年增加,压力很大。  3、乡镇(街道)工作力度不足。少数领导干部认为目前乡镇(街道)工作很多,特别是开发建设和社会稳定方面的工作任务较重,无法集中精力搞农村股份制改革;也有一些领导干部认为,目前我县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按照上级提出的股份制改革的要求,要全面推进股份制改革的条件还不成熟,缺少工作主动性,造成股份制改革工作相对滞后。  三、关于推进与完善股份制改革的几点建议 (一)充分认识农村股份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目前我县的农村股份制改革至少存在着以下几种功能:一是确立农村集体经济收益新的分配机制。农村实行土地家庭承包制后,原先“工分”制分配方式被终结,但是集体资产和集体收益仍旧存在,农民迫切需要一种新的分配制度。二是解决传统农村集体经济产权缺失的矛盾。通过股份制改革,明确农民在集体经济中的产权关系,可以充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三是加速农村城市化进程。通过股份制改革,可以解决农民因身份转变而不能享受村级集体收益的矛盾,为农村人口自由流动和今后的撤村建居创造有利条件。四是有利于提高农民收入。通过股份制改革,可以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良性发展,为农民带来一定的货币分红。五是促进基层民主管理。通过股份制改革,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搭建了更加合理规范的治理结构,有利于科学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六是有利于农村新社区建设。通过股份制改革,可以逐步将农村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与股份合作社的经济职能分离出来,可以在更大范围内推进农村新社区建设。  全县各级各部门都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农村股份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增强改革工作的责任心和紧迫感,使之成为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加速器”、破除城乡壁垒、消除城乡差别的“助推器”和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的“减压器”。在做好村干部的政策和业务培训工作的同时,要切实加强宣传发动工作,广泛深入宣传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性质、意义和政策,让广大基层干部群众深刻认识到,农村股份合作制是集体经济一种新的组织形式,是在工业化、城市化和户籍制度改革进程中保障农民权益的重大举措;推行农村股份合作制,不会削弱集体经济,更不会损害农民的利益。从而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群众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严格把握股份制推进过程中的重点环节  实施股份制改革,工作要过细,底子要摸清,程序要规范,环节要抓住。重点要做好以下几点:  1、严格界定农村股份制改革过程中的折股量化资产。明确股份折股量化资产总量,重点要处理好土地征用补偿款和被征地农民失土保险补贴问题。土地征用时的补偿款主要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四块组成,后三项补偿费按规定必须发放到相关对象。而土地补偿费则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参保、公益性建设和发展生产等。  同时,根据我县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失土保险人员,村里要给予最高不超过30%的补贴,一部分资金可以直接划入县社保局,一部分资金则需要预留,等相关人员实际参加土保时划出或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时直接补贴给个人。而这些土保补贴资金来源主要是土地补偿费。对于土地补偿费不足以支付30%的土保补贴的村,可以根据村集体经济的现状适当降低补贴比例。由此可见,在股份制改革过程中,土地补偿费是不能全部作为折股量化资产,必须除去相应的土保补贴等资金。对已经实施股份制的村,今后集体土地再次征用时,可以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总股本资产的追加。  2、明确不同类型农村的股权设置方式。首先,在股权类型的设置上,根据我县农村实际,原则上设置农龄股和人口股两种形式。两者比重一般以各占50%为宜。其次,在股权管理模式的设置上,原则上确定静态管理和半动态管理两种模式。考虑到各村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以及人员变动等实际情况,在股份制改革推进过程中,对绝大部分土地被征用、大部分房屋被拆迁或将要建立中心村,应以静态管理为主,对已经实施半动态管理的股份合作社可以通过修改章程的方式转为静态管理。其它类型的村则采用半动态管理模式,对那些条件没有成熟而实施静态管理模式的村也可以通过合法程序转为半动态管理。对个别在可预期内土地不被征用的村,亦可尝试全动态管理模式,但调整年限以三年一调为宜。  3、进一步规范股权享受对象的资格界定。考虑到我县农村人口变动的实际情况以及股权获得的无偿性,为充分保障股份制改革中农村不同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因此在股权享受对象的界定上应严格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对法律、法规和各级政策明确规定可以享受的对象,必须全额享受;对于那些政策法律规定不够明确的对象,则要把握从宽原则,尽可能扩大享受对象覆盖面,既要考虑各村村情以及村规民约的实际执行情况,更要防止以简单的民主形式侵害少数对象的合法利益,要让更多的群众享受到股份制改革带来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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