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租户活动房刮塌了由卫生间漏水谁负责责

往外租房要谨慎!承租人从事违法活动房东也要担责
  问:房屋承租人利用房屋搭设非法电台从事违法活动,受到政府有关部门查处,房主也受到严励批评的报道。我们看完之后有点震惊,没想到出租房屋还出了问题,那么市民出租房屋有什么法律规定呢?    刘铁民(以下简称刘):房主出租房屋是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房地产交易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行为既可以增加房主的收入,又能解决部分无房者的居住困难,是一举两得的好事,这是国家允许的,同时也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有如下法律责任和义务: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必须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发现承租人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但是,有的房主却无视法律规定,只图把房子租个好价钱,却从来不问承租人租房的用途,甚至连身份证都不看,这是造成违法行为发生的主要原因。    问:现在房主出租房屋大部分是与房屋承租人签租赁合同的,但对其具体情况并不十分了解,有时承租人不愿意说,房主也觉得这是个人稳私不便多问,是不是租赁合同上不记载身份证等个人信息也违法?    刘:现在,少数承租人利用小区环境的隐蔽性,在房屋内开设容留他人卖淫的场所和设立传销窝点以及制做假发票假公章等违法行为。出租人不掌握承租人的身份信息,就为这些违法行为打开了通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问:但是,房屋承租人是不会说自己从事违法活动的,而房主一般对承租人在房屋内做什么也不了解,那房主还对承租人在房屋内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么?    刘:如果房主对承租人在房屋内的违法行为知道而不举报,是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条第二款规定,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这里的明知就包括你应当知道而不知道的情形。    问:那么市民怎样保证出租房屋安全呢?    刘:《抚顺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共同到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而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时都会对出租人的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核,这是政府对房屋租赁行为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防止房屋承租人从事违法活动的有效措施之一。    刘铁民,市人大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从事房地产法律工作20余年,退休前是抚顺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曾任抚顺市房产纠纷仲裁办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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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租户转租房屋后新租户“失联”不交房租 屋主租金损失由谁负责?
  旧租户生意经营不下去,在征得屋主的同意后把店面整体进行了,岂料,旧租户不再使用店铺拒绝继续履行合同约定,新租户又迟迟不续缴,这给屋主带来了极大的麻烦。10月15日,家住广场东路的找到《法律帮问》栏目记者称,他的情况跟10月10日《法律帮问》中的《租客不缴租玩“失踪”房东着急无奈》一文“蒋先生”的遭遇极其相似,他的新租户也“失踪”了。  旧租户店面后新租户联系不上  在广场东路临街有一处房屋,由于房子闲置,便把一楼腾空出来租给了做烟酒生意的梁某做店面。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共同约定租期从日至日止,为期三年,并支付押金3000元,按季度支付。记者从提供的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内看到其中双方约定了“租期内如乙方单方终止合同,乙方应赔偿押金的2倍给甲方”,“租期内乙方不得私自把房屋转让给他人使用和改变其经营方式。”  2014年,在租赁合同尚未到期之时,梁某便提前跟“打了招呼”,称因生意惨淡而无法经营,决定把店面出去。考虑到对方的实际情况,也为便于自己不用把店面进行二次出租,便口头同意了梁某将店面出去的请求。  万万没有想到,旧租户不再继续租用店面,新租户却怎么也联系不上,开始着急了。  造成的损失谁来负责?  告诉记者,10月份,旧租户已不再租用自己的店面,并把店内的东西清空。新租户也把东西搬进了店面,但至今没有跟就相关租赁合约的签订事宜进行过交接,也没有按时交付。  多次联系新租户,但对方手机不是打不通,就是关机,电话打通了却无人应答,始终无法与新租户当面进行协商。  “店面一直是关着的,我看了晚报《法律帮问》知道不能乱搬租户的东西,但是我的损失谁来负责?”说,新租户不露面房租又无法按时收缴,就这样随着时间白白流失了。事情发生后找到了旧租户,要求其继续缴付。认为旧租户虽然没有租用店面了,但是双方还在合同期效内,他的损失理应由旧租户来承担,但是旧租户拒绝了的请求。  新租户躲避不见,旧租户拒绝交付,两方都追讨无果的希望《法律帮问》栏目能从法律的角度来告知其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广西五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潘海玲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给第三人。承租人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案件中合同虽然约定了“租期内乙方不得私自把房屋转让给他人使用和改变其经营方式”,梁某的行为是在征得同意情况下进行的,所以行为导致原有租赁合同继续有效。而如今因为行为导致不能如期收到,其中的损失应该由旧租户进行赔偿。  在遇到行为时,为了避免“有理说不清”,屋主在同意出租人的情况下,最好重新与旧租户、新租户签订租赁协议,约定好三方的权利、义务。也可以与旧租户解除合同,与新租户重新签订租赁协议。(记者 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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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焊火花引燃简易房,两租户被烧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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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放日报讯(记者简工博)昨天13时30分许,漕东支路近田东路路口的徐汇漕河泾废品交投站旁边空地忽然起火,殃及空地上的两层简易活动房,两户人家被烧毁,所幸无人伤亡。  昨天15时许,当记者赶到事发现场时,大火已被扑灭,但围观群众仍惊魂未定。在附近上班的陈先生告诉记者,13时45分许,他从位于田东路的办公室出来,见火灾现场火光冲天,燃起的黑烟升入半空。  记者看到,空地右边一简易仓库已被烧毁,整个屋顶塌陷,仓库里和一旁的空地上堆满被扎成圆形的塑料泡沫,其中大部分被烧黑,空气里弥漫着塑料泡沫烧焦后的臭味。  据借住在这些简易活动房里的居民说,这些塑料泡沫正是修建简易“活动房”的主要材料。活动房老板想在空地上再造一幢房子出租,于是请来工人施工。当天中午,一名电焊工在仓库旁进行电焊作业时,飞溅的火花引燃了这些塑料泡沫。火势迅速蔓延,不仅烧垮一旁的仓库,还殃及旁边的活动房。  借住在二楼最靠近起火位置的居民吴万丰满脸是灰。中午12时下班后,他一直在屋里睡觉。13时30分许,他闻到塑料燃烧的臭味,开门一看,发现起火了,连忙拎起一只箱子逃出门。等到火被扑灭,他的家已全部被毁,电视机爆炸,家里六口人的衣服也全烧光了。正在上班的妻子闻讯赶来,目睹火灾现场,痛哭失声。  与吴万丰家一墙之隔的王子坤家受灾更严重。王家房间靠近仓库一侧被大火烧垮,整面墙不见了,雨直往屋里灌。屋顶也被烧穿,露出支撑的铁架。新买的  DVD机和电视机被烧得熔在一起,洗衣机只剩下金属外壳,床、椅等家具等也全部烧毁。  记者发现,被烧裂的墙壁除了内外各有一层厚约一厘米的薄水泥板外,中间填充的都是白色柔软物质。据王子坤说,堆在外面被烧焦的塑料泡沫就是这种夹墙的主要材料,否则房屋也不会这么容易起火。  据了解,这些简易活动房每间约10平方米,每月租金350元,共居住了28户居民,大多是外来务工人员。居民反映,火灾发生后,房东到了现场,后被民警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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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租户活动房刮塌了由谁负责
当然是由房东负责了,在法律上来说跟你没什么关系。若有物品损坏可向房东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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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承租人进行违法活动房主可收回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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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问:我的房屋出租后,邻居向我反映,承租人涉嫌从事传销活动,我现在是否有权终止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民博律师事务所宋树林律师答:根据《合同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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