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行规”还是反商业贿赂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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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学位论文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在商品交易中,经营者采用财物和其他手段贿赂交易对象
或有关人员,以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交易条件的行为。商业贿赂对一个国家和社
会有着巨大的危害性,它侵害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秩序,腐蚀了国家廉正的政治
制度,因此,绝大多数国家都通过立法加以禁止,
为防止商业贿赂行为,我国先后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
行为的暂行规定》以及《民法》、《刑法》中对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理作出了具体规
定。这些规定无论是从内容本身还是从具体操作上来说,都存在很大的缺陷:法
律体系条文散乱、范围狭窄;没有明确规定商业贿赂的定义、认定标准;主管机
关不统一、会计规则不严格等。因此,有必要明确商业贿赂的概念,达到以广义
的商业贿赂的定义来统领、补充、协调各相关立法中的反商业贿赂法律规则的目
的;商业贿赂行为作为具有特殊性的贿赂行为,应将其与其他贿赂行为加以明确
区分,揭示其特征和本质;商业贿赂作为一种违法行为,必须通过法律明确规定
它的构成要件,扩大商业贿赂的受贿主体范围、客体范围和贿赂内容,以作为执
法机关进行认定和处罚的依据;明确商业贿赂的法律责任,完善反商业贿赂的法
律制度:在民事责任制度方面,有必要明确商业贿赂侵害的民事权利种类、侵权
责任的赔偿主体和侵害责任索赔主体:在行政制度方面,重点是明确商业贿赂行
为主管机关之间的关系,建立统一的执法体系;在刑事立法方面,有必要单独设
立商业贿赂罪,清晰界定商业贿赂罪的构成要件,扩大商业贿
正在加载中,请稍后...“返利”算不算商业贿赂?(图)
  很多中小商户在经营中分不清收取折扣返利与商业贿赂的差别 羊城晚报记者 蔡惠中 摄(资料图片)
    羊城晚报记者程行欢
  商业贿赂,这个经常出现在商战电视剧里的情节,突然出现在清远市阳山县一些批零商户面前。他们怎么也没想到———厂家返利、折让、收取“堆头费”,这些多年来一直属于“惯例”的经营手段,忽然变成了商业贿赂的打击范畴。今年春节后,阳山县工商局在一次食品安全整治行动中,对19家使用上述经营手段的商户开出了行政处罚通知,除了没收“返利”所得,还要罚款5万元。
  什么是商业贿赂?商家之间的“返利”、折让究竟有何问题?工商部门处罚依据是什么?
  ———这些不仅是阳山19个小商户面临的疑问,也是一个健康市场需要解答的问题。羊城晚报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卖货拿回扣,商户有苦难言
  厂家有赏,工商要罚
  清远市阳山县30多个食品批零商致电本报时透露,今年年初,阳山县工商局进行了一次大规模检查,据商户张易说:“查完账本和进货单,给我们做了一些笔录,然后告诉我们,我们都违法进行了商业贿赂。”
  张易经营着一个批发兼零售的店铺,面积大约60平方米,主要是经营一些饮料、调味品和酒类。目前已关门停业。张易告诉记者,目前还没有接到书面行政处罚书,但是已经有阳山县工商局的电话通知了。
  处罚的理由是商业贿赂。“工商局说,我卖王老吉的返利是商业贿赂,而收取一些‘堆头费’也是商业贿赂。”按照他与王老吉的合同,如果他能卖掉2万箱,就可以获得5200元的返利,这被定性为商业贿赂,除了要没收,还要罚款5万元。他想不通的是,这是和厂家签了合同的“惯例”,几乎每家厂商都是如此,怎么突然间就成了违法行为呢?
  与张易有着相同经历的王山,则已经收到了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他从事酒类的批发零售。这份告知书称,他以“陈列费”名义收受商业贿赂360元,以“返利”的名义收受商业贿赂540元。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规定,构成商业贿赂,没收违法所得900元,罚款5万元。
  而另一商户李阳接到的处罚书中称,他在2008年曾以“入场费”的名义支付了阳山某超市商业贿赂款300元,也被处罚款5万元。
  令这些商户想不通的是,厂家给的“折让”、“堆头费”、“进场费”,都是“生意惯例”,从未听说是违法行为。“卖统一鲜橙多,厂家给的‘折让’是卖完100箱就送4箱,一箱也就挣个四五毛钱利润,有些折让还是厂家配送到下面各个零售点的。”一位商户告诉记者,这4箱鲜橙多被折算成144元现金后,也被认定是“商业贿赂”。
  国家规定商业贿赂处20万元以内罚款
  罚多罚少,豁度巨大
  据阳山县工商局副局长古信标介绍,在今年的整治中,已经发现确实存在的商业贿赂19宗,涉及金额最小的1000多元,金额最大的10万元,其中涉及金额10万元的案例已经按照要求移送司法机关。据他介绍,这次整顿中发现的批案,完全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行为,也违反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他告诉记者,这一次整治行为以及发出的处罚告知书,都是依据事实,按照法律程序办事。
  而根据以往的判例和法规解释,堆头费、入场费和折让,无论是以实物还是现金,都属于商业贿赂范畴。“这些不公平的交易行为会干扰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会排挤其他竞争对手。”阳山县工商局法规股股长贺建毅在解释时说,卖100箱返两箱的返利行为,在批零商按照成本价出售产品时,也能有利润获得,这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其次,他还说:“在工商检查过程中,这些返利和费用都没有进入会计账目,也符合商业贿赂的表现,这样的行为显然是在搅乱市场。”
  不过,阳山县工商局的解释并没有得到被罚商户的认同,“这都是厂家布置我们做的,如果不这样做,就没生意做了。”张易说,很多折让是按照厂家的要求配送下去的。至于会计账目,“我们都是小本经营,哪里会想到要记账啊。再说,和厂家的合同中都写得很明确。”
  商户们对于“工商局只惩罚我们,不罚厂家”更为不解。
  “主要是属地管理的问题。”古信标说,“这些企业都不在管辖范围之内。”只能将一些线索转移给属地的工商部门进行处理。
  至于处罚标准,他告诉记者,“按照工商总局的规定,商业贿赂处以1万元-20万元罚款。这批案件手法相似,性质相同,因此罚款都统一为5万元。”罚款多少,工商部门有自由裁定的权限。
  “商户如果对处罚不服,有多种途径提出上诉。”可以在行政处罚告知书到达3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都是商户的权利。
  促销与贿赂如何界定仍模棱两可
  折扣入账,“表面”合法
  在阳山县工商局开出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商业贿赂涉及到的品牌有8家品牌,其中包括劲酒、百事可乐、统一鲜橙多、燕京啤酒等知名品牌。而在记者采访的一家大型超市以及两家一线品饮料企业中,都明确表示折扣返利是商业的普遍行为,类似于一种促销方式。在批零商完成一定的销售额后,给予一定的反馈。
  据记者了解,在广州地区,工商部门也对一些大型超市在堆头费、进场费、折让等进行过调查,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大型超市相关负责人告诉羊城晚报记者:“商业上的折让、回扣是供应商和零售商在制定合同时就签订的,一般双方都会入账。工商曾经查过,但不是以商业贿赂的名义,而是以规范零售行业公平交易的名义,对企业也进行了处罚。”
  记者也曾向生产企业了解情况,但截至发稿时止还没有得到回复。不过,一家瓶装水饮料企业告诉记者:“给折让都是商业惯例,竞争那么激烈,每家企业都这样做。也从来没有为此受到调查。”但是在财务上,都是有账目可查的。
  “批零商的这些行为是不是商业贿赂,要看是不是双方都有入会计账户。”广州市工商局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表示,如果入了账,就不能算是商业贿赂。但是,他也表示,由于很多案例有其特殊性,要具体案例具体分析,如果经营者以“明示入账”的方法,以赠与或者赞助等名目给予交易对方或者与交易密切相关的其他人财物等,则表面上合法,但也违背公平的竞争秩序。文中商户均为化名
  何谓商业贿赂?何为回扣折扣?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而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对上述进行了详细解释。其中规定:
  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以行贿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程行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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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蓝剑啤酒事件: 是“行规”还是商业贿赂?
温州财经网&&
稿源:新华网 &&编辑:李荣
  重庆市工商局近日认定华润蓝剑(广安)啤酒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巨额商业贿赂,并立案调查。华润广安公司的上级公司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随即发布声明,针锋相对地指责重庆市工商局借商业贿赂调查之名行地方保护之实,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随即,部分经销商开始销毁财务资料等证据,使得重庆市工商局进一步调查取证受阻,目前,社会都在观望这次立案调查如何结案。
  工商调查引发舆论风波
  6月份以来,重庆工商部门在接连收到举报后,对华润广安公司驻重庆办事处调查时,发现其与餐饮店签订的专场销售雪花系列啤酒的协议,约定通过付给销售商进店入场费、开瓶费、附赠现金或物品等方式,获得唯一促销权和专场销售权,入场费金额与销售商销量挂钩。
  工商调查发现,华润广安公司通过在重庆的50多家一级批发商,与3000多户餐饮店签订了《进店协议》。从2005年1月至今年6月,华润广安公司向重庆地区终端销售商支付各种“促销费”380多万元,销售“雪花”系列啤酒500多万件,金额1亿多元。
  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得知立案调查消息后随即在新浪网发布质疑声明,大意是:认为重庆市工商局无权扣留、封存啤酒;华润广安公司的营销手段在重庆市场很普遍,重庆市工商局将正常的营销行为定性为商业贿赂;重庆本地企业重庆啤酒公司存在同样行为,重庆市工商局只查外来企业,是以商业贿赂调查之名行地方保护之实,希望“重庆市工商局立即停止并纠正错误行为”。
  连日来这场争端成为舆论热点,媒体和互联网纷纷介入。
  是商业行规,还是商业贿赂?
  重庆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处处长陈建川认为,商业贿赂与商业促销有本质区别,商业贿赂针对终端经营者,而商业促销针对消费者。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混淆两者区别,意图针对工商执法制造舆论矛盾。陈建川说,重庆市工商局认定华润广安公司构成商业贿赂的法律依据充分。比如提供进店费和专场促销费,以及附赠现金或物品等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对方单位或者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对于高价回收瓶盖的行为,国家工商总局在《关于以收买瓶盖方式推销啤酒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中有明确认定:“啤酒公司以给付现金等方式向酒店服务员回收啤酒瓶盖,其行为构成商业贿赂行为”。陈建川告诉记者,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反不正当竞争处等部门负责人听取重庆案情汇报后表示:华润广安公司行为属于典型的商业贿赂。
  华润广安公司也作出了激烈的反应,从9月1日开始,华润广安公司宣传称“重庆市工商局‘围剿’雪花啤酒。”9月4日,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5日,在新浪网发布声明,称重庆市工商局恶意封杀雪花啤酒。一些网民在网站论坛中还直接点名对工商办案人员进行人身攻击。9月9日、10日,有人在忠县的广场上散发一些倾向于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的媒体报道的复印件,发动经销商抵制工商调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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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4月10日贵州首届茅台酒专场拍卖会上,一瓶“精装汉帝茅台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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