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正确理解《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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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有关政策操作问题,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切实维护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在深入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我部拟定了《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邮政编码:10071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若干问题意见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3年1月24日
关于《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我国工伤保险事业取得显著进展,在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10年国务院对《条例》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和工伤认定范围,增强了参保强制性,大幅度提高了工伤待遇,工伤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框架基本形成。截至2012年底,全国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1.9亿人,9年来累计享受待遇人数达816.8万人,基本实现了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同时,各地也反映,在实施新修订的《条例》过程中,有一些政策、标准和程序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为全面准确地施行《条例》各项规定,规范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确定和支付,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和相关用人单位的权益,我部拟定了《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共有18条,主要包括以下九个方面内容,现说明如下:
一、关于工伤认定及特定事实确认依据的规定
工伤认定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待遇的前提和基础,不论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参加了工伤保险,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确诊为职业病后,都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权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明确了七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和三种视同工伤的情形,第十六条明确了三种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在工作实践中,出现了一些边界条件模糊不清或相关证据不足采信的情况,如有的职工外出工作并无明确的用人单位指派的证明,或虽由用人单位指派,但所受事故伤害与工作无关;又如有些责任或排除情形判定,缺乏有权机关的证明等。为了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统一对《条例》的理解和适用,维护法规的统一和权威,公平合理地保障劳动者的工伤保险权益,减少争议和纠纷,征求意见稿规定对&因工外出期间&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外出是否是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与其从事的工作有直接的、紧密的联系(第一条);对&非本人主要责任&、&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杀&的确认分别明确了有权机关的证明依据(第二、三、四条)。
二、关于劳动关系存在争议的工伤认定程序的规定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存在劳动关系是受理工伤认定的前提。劳动者在申请工伤认定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审核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有劳动关系。如存在争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告知劳动者先申请劳动仲裁确定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在实践中一些地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为方便职工,对有初步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如考勤卡等)的劳动者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也予以受理,但受理后,有时候用人单位会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提出异议。为了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关权益,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有关劳动人事争议由仲裁委员会确认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后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告知当事人先申请劳动仲裁确定劳动关系;同时,为了使职工不因申请劳动仲裁而丧失申请工伤保障的权利,征求意见稿规定,申请劳动仲裁期间,工伤认定程序中止,确认劳动关系后,恢复工伤认定程序(第五条)。
三、关于职工因突发疾病死亡申请工伤认定,职工所在单位应及时报告的规定
《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属于视同工伤。为便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尽早了解掌握情况,及时做出是否属于视同工伤的认定结论,保障工亡职工和相关用人单位的权益,征求意见稿规定,按照《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原则上应自职工死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第六条)。
四、关于实习学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遭受事故伤害权益保障的规定
我国每年都有大批大专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到企事业等单位实习。2009年,教育部等部门印发了《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教职成〔2009〕13号),明确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商业保险制度,以保障他们在实习期间受到事故伤害后的权益。对大专院校实习学生的这方面的权益保障问题,有关部门研究认为,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未建立劳动关系,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实习学生这方面权益保护应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等方式解决。据此,征求意见稿规定,全日制普通大专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到企事业等单位实习,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学生实习期间受到事故伤害的,可通过商业保险等途径予以保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落实这一政策,在学生实习之前做好相关工作,以维护实习学生、实习单位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第七条)。
随着劳动者身体健康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继续留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暂不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休手续。这类人员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如何处理其权益保障问题,在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有的通过工伤保险予以保障,有的通过民事赔偿予以解决。为更好地保障这部分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也为了进一步规范各地做法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矛盾,征求意见稿明确上述人员的工伤认定申请应予受理(第八条)。
五、关于职工从事承包业务发生工伤确认责任主体的规定
目前,一些地区工程项目层层转包的情况比较普遍,有的甚至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一旦发生工伤事故,责任主体难以确认,工伤职工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为了有针对性地解决这类问题,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征求意见稿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而其所聘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按照谁转包谁负责的原则,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第九条)。
六、关于职工已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为职业病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规定
为规范工伤保险管理工作,保障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为职业病人员的合法权益,综合考虑职工离开工作岗位或原单位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以及某些职业病潜伏期长等因素,征求意见稿对有关内容做了进一步的明确。一是在工伤认定环节,规定了退休前以及在终止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及终止劳动关系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在离开工作岗位或原单位后被诊断为职业病的人员,可以进行工伤认定。二是在待遇核定方面,规定了退休工伤职工可采取&就高&的原则,选择本人退休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或者确诊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核定待遇。终止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及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分别以本人终止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以及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核定待遇(第十、十一条)。三是在待遇支付方面,首先明确了相关责任单位是&职业病诊断书中明确的用人单位&;其次按照该用人单位是否在该职业病职工从业期间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规定了两种情形:参保缴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规定分别支付待遇,未参保缴费,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全部待遇(第十二条)。
七、关于在同一用人单位多次发生工伤的职工离职时待遇领取的规定
对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多次工伤事故的,征求意见稿规定,在依法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时,应遵循&就高&原则,按照劳动能力鉴定最高伤残级别确定,这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工伤职工的权益(第十三条)。
八、关于《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新发生的费用&的规定
《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在工作实践中,有的地区建议对&新发生的费用&作进一步界定,以免责任不清晰。《条例》这一规定的立法精神,是在时间节点上明确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各自的责任,引导用人单位尽早参加工伤保险,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据此,征求意见稿规定,&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以后,其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伤残津贴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等(第十五条)。
九、关于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不得一次性支付的规定
2004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规定农民工可选择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以解决受工伤农民工回乡后按月领取待遇不便的问题。这在当时条件下,对促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农民工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保险服务网络的健全和信息化水平的提高,异地领取待遇的条件逐步具备。为确保工伤职工的权益得到长期、稳定的保障,2011年施行的《社会保险法》规定,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据此,征求意见稿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赔偿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长期待遇不得一次性支付。今后,社会保险部门将与有关部门配合,进一步完善异地支付等相关政策措施,为工伤职工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第十六条)。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根据《条例》的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外出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与其从事的工作有直接的、紧密的联系。
二、《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为依据。
三、《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司法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职工因自身故意犯罪行为导致死亡事实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确认性意见为依据。
四、《条例》第十六条第(二)、(三)项&醉酒或者吸毒&和&自杀&等事实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确认性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为依据。
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此期间,工伤认定程序中止。劳动关系依法确认后,当事人应将有关法律文书送给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该部门自收到有关法律文书之日起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六、符合《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原则上应自职工死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
七、全日制普通大专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到企事业等单位实习,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学生实习期间受到事故伤害的,可通过商业保险等途径予以保障。
八、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休手续,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根据《条例》的规定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九、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十、退休前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在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自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符合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条件的,按就高的原则,以本人退休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或者确诊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计发待遇。
十一、在终止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以及终止劳动关系前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以及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再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自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符合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伤残津贴条件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就业的除外),以本人终止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以及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核定计发相关待遇。
十二、按照本意见第十条或第十一条规定被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十级的职业病人员,职业病诊断书中明确的用人单位在该职工从业期间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条例》的规定,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职业病诊断书中明确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相关项目和标准支付待遇。
十三、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多次发生工伤的,在终止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以及终止劳动关系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十四、依据《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在停止支付待遇的情形消失后,自下月起恢复工伤保险待遇,停止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不予补发。
十五、《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保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用人单位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
十六、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应按《条例》相关规定支付,不得采取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
十七、核定工伤职工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时,若上一年度相关数据尚未公布,可暂按前一年度的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和计发,待相关数据公布后再重新核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补发差额部分。
十八、本意见自2013年 月 日起施行,《社会保险法》颁布之前的相关文件内容与本意见规定相冲突的,按本意见规定执行。
(信息来源:浙江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七条的理解 - 110网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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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七条的理解
&07-06 17:14&&悬赏 0&&发布者:jiangj…… &地区:浙江-杭州 回答:(5)
七、因第三人侵权认定为工伤的待遇处理办法。在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的情形下,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其享受待遇的相对应项目中应当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请教如果第三人赔偿的费用只是医疗费----住院伙食费等五项费用的一定比列,如60%;五项中剩下的40%,社保和单位给支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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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日实施时间: 21:22:54&&&&文章分类:工伤法律法规
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日实施)黑政发[2011]8号
&& 第一条根据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地)实行全市(地)统筹。农垦、森工系统的工伤保险按照市(地)级统筹层次自行管理。铁路、煤炭、石油系统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可自行管理,待条件成熟后,纳入统筹地区统一管理。&&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除外,下同)、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含事实劳动关系人员,以下统称职工)办理工伤保险。&& 第四条事业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0.3%至0.5%缴纳工伤保险费。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事业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新《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驻哈尔滨市的中省直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原则上在省社会医疗保险局参加工伤保险,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由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 第五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六条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首次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时,以用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以及实际经营范围所对应行业差别费率表确定。&&& 第七条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的收缴、支付、工伤发生率等情况按行业内费率的相应档次,确定和调整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第八条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缴总额的10%至30%提取储备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突发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时,由同级财政垫付并列入下年工伤保险基金预算中。&&& 第九条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及受其他条件限制暂时不能按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延长1个月。&&& 第十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第十一条申请工伤待遇应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伤待遇申请审批表;申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待遇的,根据申请的待遇项目提交以下相关补充材料:&&&&&&&&& (一)被供养人户口簿、身份证、公安户籍管理的生存证明;&&&&&&&&&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无生活来源证明;&&&&&&&&& (三)在校学生的学校证明;&&&&&&&&& (四)民政部门出据的孤寡老人或孤儿证明;&&&&&&&&& (五)养子女的公证书;&&&&&&&&& (六)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结论。&&&&&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要求用人单位限期提交有关材料而逾期未提交的或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又未按规定时间履行举证责任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依据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供的材料作出认定结论。&&& 第十三条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本人书面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分别为工伤职工离岗前30、25、20、15、10、5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分别为工伤职工离岗前16、14、12、10、8、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伤残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十四条伤残津贴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与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同步同比例进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统筹地区职工工资和生活水平变化等情况做适当调整;生活护理费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已按照新《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执行,失踪后又重新出现并经法院撤消死亡宣告的职工,其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实行租赁、承包经营,租赁、承包给有营业执照一方生产经营的,应当由租赁、承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租赁、承包给不具有营业执照一方生产经营的,应由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需要追偿经营者责任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追偿。&&& 第十七条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关闭时,由原用人单位为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办理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手续;为达到退休年龄的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八条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一)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二)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致使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事故责任人归案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十九条工伤事故兼有第三者民事赔偿责任的,先按民事赔偿处理,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垫付了工伤医疗费及其他费用的,当事人获得民事赔偿后,应当偿还垫付的费用。&& 第二十条工伤职工在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费用和辅助器具费用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结算,按规定应当自费或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直接向本人收取,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职工在工伤确认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伤确认后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报销。门诊、急诊、急诊留观的工伤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垫付,认定为工伤并符合工伤医疗目录的费用按规定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将受伤职工及时送往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先到就近的医院抢救,脱离危险后仍需治疗的,转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企业发生事故后,须在24小时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在外埠医院抢救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伤害之日起7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经抢救脱离危险后转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未及时转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及未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的,其工伤医疗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工伤职工日常就医或回原籍居住就医的,应在本人长期居住地选择一家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医治工伤的医院,由用人单位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审批同意所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要求及时足额缴纳或停缴工伤保险费或未按照规定时限报告工伤、申请工伤认定和核准工伤保险待遇,致使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未能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或造成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权依据相应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统筹地区要制定出台住院治疗工伤的职工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标准。&&&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实施前,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待遇、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不属基本养老保险金支付范围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如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统筹,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将其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对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在劳动关系终止、解除前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前,应当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应认定为工伤,并按本规定享受相关待遇,诊断为疑似职业病的职工退休后确诊为职业病的,仍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用人单位未对职工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后期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 日前受到事故伤害或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在2011年按照新《条例》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其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原《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与新《条例》同步实施,自日起执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黑政发[2003]89号)同时废止。
备注:中国工伤著名律师——北京陈剑峰律师简介:&&&&&&&&&&&&&&&&&&&& 党员,1996年从事律师工作至今15年,现为北京市腾铭律师事务所(系迪扬所更名)资深律师,专业工伤赔偿纠纷律师,中国著名工伤赔偿法律事务处理专家,尤为擅长工伤赔偿纠纷法律事务。曾分别获得北京市丰台区法律援助优秀律师、北京市首批法律援助十佳优秀律师、首都奉献奥运好市民等荣誉称号。多次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盛 情邀请,做客直播间,为全国听众解答法律咨询。陈剑峰律师在首都北京从事律师10多年来,接受过《羊城晚报》、《广州新快报》、《上海法治报》、《北京社区报》、《北京劳动午报》、《北京晚报》、《北京法制晚报》、《法制日报》、《环球时报英文版》、《国际金融报》、凤凰新媒体、北京人民广播电台、中央人 民广播电台、澳大利亚广播公司、北京丰台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中央电视台等国内外知名媒体的采访、专访、文章刊登或成功案例报道。&&&&&&&&&&&&&&&&&&&&& 社会兼职: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网劳动政策法规库专家组成员、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法治中国》、《都市法宝》、《华夏之声》节目重要嘉宾。&&&&&& 工伤赔偿主要成功案例:从业十余年来,成功办理不少工伤赔偿案件,在此仅举七例典型成功工伤案例:&&&&&&&&& 1、2001年办理一起外地来京务工人员,一位年仅26岁的英俊小伙子,因左胳膊在去山东烟台出差途中遭遇车祸后被截断造成四级伤残,单位拒赔的工伤赔偿 的劳动争议案,踏实、认真负责和稳健的工作,终使该外地打工者满意获赔,赔偿获得的工伤待遇计算到正常死亡时为止,共计一百余万元。该案的成功代理引起 《北京法制报》、《北京劳动午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多家媒体的争相报道和采访。日,《上海法治报》在《律师讲述》栏目以题为《驾车 出事被截肢认定工伤 公司注销逃责任 艰难索赔》整版刊登了北京市迪扬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对本案的精彩回顾。&&&&&&&&& 2、2003年办理的北京市门头沟区一位37岁的煤矿工人王先生因煤矿坍塌事故造成腰部瘫痪,被评为伤残四级。单位拒绝赔偿他。后经人介绍慕名找到本律 师,经过劳动仲裁,使得该工人获得十分满意的赔偿,赔偿获得的工伤待遇计算到正常死亡时为止也有将近百万元之巨。&&&&&&&&& 3、2006年办理的北京市门头沟区一位工人工伤死亡纠纷案,因单位拒绝赔偿便慕名找到本律师代理,经过耐心细致的与单位沟通协调,最终获赔40余万元,遇难家属十分满意。&&&&&&&&& 4、2009年,一位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来京务工的彭先生,在建筑工地打工不慎摔伤致右股骨颈骨折。因单位不予赔偿遂慕名找本律师代理。经过6个月的曲折 取证工作和艰难的法律程序,为彭先生认定了工伤、鉴定伤残等级为8级。通过劳动仲裁,经调解达成协议,单位赔偿9万元。达成协议后,彭先生的女儿欣喜之余 从老家武汉电话告诉本律师,9万元拿到了。&&&&&& 5、2010年,河南省29岁的崔先生来京务工,因工搬运玻璃过程中被砸伤,致脖子以下全身瘫痪,单位只同意赔偿除医疗费之外35万元左右,单位想私了。 崔先生觉得赔偿额太低,没有同意,遂慕名找陈剑峰大律师代理。找本律师代理前,崔先生所在单位没有为其缴纳任何社会保险。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陈剑峰律师 和单位沟通谈判,单位为其补缴了社保。接着在2011年顺利办理了工伤认定,伤残鉴定为一级,完全护理依赖等级。并且在2012年年初享受了国家工伤伤残 等级各项待遇,计算到正常死亡寿命,崔先生赔偿额累计可达到200万元以上。&&&&&& 6、2009年12 月,河北省刘先生在京务工。单位派其到河北省廊坊市一家单位安装金属门,因不慎被严重烧伤,面积达85%,一级伤残等级、完全护理依赖。本案涉及双重赔 偿,经陈剑峰大律师代理,双重赔偿获得圆满成功。本案经过2010年年底、2011年一整年和2012年初,大概将近1年半的时间,艰苦的努力、非常曲折 的诉讼以及补缴社保等过程,终于得到满意的结果:判决廊坊公司赔偿刘先生人身伤害款47万元;另刘先生将享受到国家按月伤残津贴、护理费等工伤伤残待遇, 如计算到正常死亡寿命,刘先生工伤赔偿额累计也可达到200万元以上。&&&&&&&&& 7、除了成功地办理了大量的代理劳动者索赔的工伤案件外,北京市陈剑峰律师还为不少用人单位或公司企业成功处理过工伤事故。在此仅举一例2010年(前 年)办理的工伤死亡案例:2010年年初,杭州一家建筑公司在北京承包了一建筑工程项目,一名工人修车时被自己的车辆碾死,为此家属索赔80余万元。由于 死者才21 岁,未婚无子女,父母亲均未满55岁,按照北京的规定只能赔偿20余万元。由于死者家属要价太高,公司就慕名聘请本律师出面和家属进行谈判协商。经过一天 半的3次艰苦谈判,最终将赔偿额定格在46万元,一次性付清。这样死者家属也比较满意,公司也能接受。代理公司和家属谈判,本律师并没有死板地、严格地按 照法律的死规定办,而是考虑到死者是个独生子、农村的父母亲将来的赡养问题等综合考虑,决定赔偿46万元,双方均可接受,迅速化解了双方的矛盾。&&&&&&& 北京陈剑峰大律师公开发表的工伤赔偿原创个人著作:1、上班时与同事发生口角被打伤,算不算工伤?2、右脚1-5节脚趾全部截肢能鉴定为几级工伤伤残等级?3、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交哪些材料?4、工伤职工可以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5、我该怎样解决这起棘手的工伤死亡赔偿金的纠纷呢?6、国家工伤伤残鉴定6级相关问题研究7、国家工伤伤残鉴定5级的赔偿标准?8、申请工伤认定的程序具体有哪些?9、人民警察因公致残相关问题研究10、什么是工伤和工伤事故分类?11、国家工伤伤残鉴定9级的赔偿标准?12、国家工伤伤残鉴定10级的赔偿标准?13、国家工伤伤残鉴定7级的赔偿标准?14、国家工伤伤残鉴定6级的赔偿标准?15、没有加入工伤保险,8级伤残,我该咋办?16、老板扣我工伤期间工资合法吗?17、国家伤残鉴定7级的标准是?及赔偿标准?18、请问工伤怎么赔偿?19、丈夫的父母霸占了丈夫的工伤死亡赔偿金怎么办?20、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的两点立法修改建议21、浅析法航失事客机涉及的法律赔偿问题22、一起四级伤残的工伤赔偿劳动争议案的代理始末23、工伤青年打赢官司24、外地青工胳膊断了 生活不能断!&&& 25、我办理的三起重大工伤赔偿纠纷&&& 26、2009年度广东省中山市工伤伤残6级赔偿标准?&&& 27、2009年度北京市工伤赔偿标准?&&& 28、北京市2009年国家工伤伤残鉴定8级的赔偿标准?&&& 29、2009年度浙江省永康市国家工伤伤残7级的赔偿标准?&&& 30、工伤护理等级鉴定标准、赔偿标准和理解&&& 31、浙江省永康市2009年度国家工伤伤残8级-9级的赔偿标准?&&& 32、陕西省铜川市2009年度国家工伤伤残7级的赔偿标准?&&& 33、2009年度陕西省榆林市一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34、2009年度天津市工伤赔偿标准&&& 35、全国各省市1级至10级工伤赔偿标准速查表&&& 36、2010年度广东省中山市6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37、2010年度江苏省南京市8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38、2010年度陕西省西安市5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39、2010年度江苏省苏州市8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40、2010年度广东省中山市8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41、用人单位应该如何应对工伤赔偿官司?&&& 42、劳动者如何打赢工伤赔偿纠纷官司?&&& 43、十二指肠修补手术算几级工伤?&&& 44、2010年度河北省廊坊市工伤伤残9级赔偿标准?&&& 45、2010年度天津市工伤赔偿标准?&&& 46、天津市2010年度工伤伤残7级的赔偿标准?&&& 47、上海市2010年度工伤赔偿标准?&&& 48、2010年度浙江省杭州市工伤伤残9级的赔偿标准?&&& 49、2010年度广东省中山市工伤伤残7级的赔偿标准?&&& 50、2010年度浙江省杭州市工伤伤残8级的赔偿标准?&&& 51、关于《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两个立法修改建议52、2010年度重庆市工伤赔偿标准?53、2010年度江苏省苏州市6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54、2010年度北京市工伤赔偿标准?&&& 55、2010年度陕西省榆林市六级工伤伤残的赔偿标准?&&& 56、2010年度陕西省宝鸡市7级工伤伤残等级赔偿标准?&&& 57、2010年度北京市工伤赔偿标准计算方法&&& 58、2010年度浙江省杭州市7-8级工伤伤残等级赔偿标准?59、2010年甘肃省嘉峪关市9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60、北京市2010年国家工伤伤残鉴定7级的赔偿标准?61、2010年河北省唐山市国家工伤伤残鉴定9级的赔偿标准?62、2010年辽宁省大连市工伤伤残鉴定7级的赔偿标准?63、2010年河北省廊坊市工伤伤残鉴定8级的赔偿标准?64、2010年河北省承德市工伤伤残鉴定7级的赔偿标准?65、2010年河北省秦皇岛市工伤伤残鉴定9级的赔偿标准?66、浙江省金华市2010年度工伤伤残7级的赔偿标准?67、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是否可以得到双重赔偿?68、上班途中,因道路湿滑而摔伤,请问是否属于工伤?69、公司应当赔偿工伤职工的子女上大学的学费吗?70、一只眼睛摘除是几级工伤伤残等级?71、2010年度北京市国家工伤伤残鉴定9级的赔偿标准?72、工亡的赔偿金是单位出还是社保出呢?73、2010年度河南省平顶山市工伤伤残8级的赔偿标准?74、2010年度四川省达州市工伤伤残9级的赔偿标准?75、2010年度吉林省长春市工伤伤残7级的赔偿标准?76、2010年度新疆乌鲁木齐市工伤伤残7级的赔偿标准?77、2010年度北京市国家工伤伤残鉴定10级的赔偿标准?78、工伤后单位在拖延时间,我应该怎么办才好?79、2010年度北京市国家工伤伤残鉴定6级的赔偿标准?80、脾切除是几级工伤伤残等级?81、2011年度江西省南昌市6级工伤伤残等级的赔偿标准?82、 我办理的五起重大工伤赔偿纠纷成功案例83、2011年度浙江省台州市6级工伤伤残等级的赔偿标准?84、2010年度北京市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85、2011年度北京市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86、2011年度新疆阿克苏市工伤伤残7级的赔偿标准?87、关于工伤伤残等级残情晋级原则的答复88、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是否可以申请工伤认定?89、2011年度非法用工单位死亡人员一次性赔偿标准?90、2011年度天津市工伤赔偿标准?91、2011年度天津市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标准?92、上海市2011年度工伤赔偿标准?93、2011年度上海市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标准?94、2011年度重庆市工伤赔偿标准?95、2011年度重庆市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标准?96、2011年度北京市工伤赔偿标准?97、2011年度北京市工伤赔偿标准计算方法?98、2011年度北京市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标准?99、北京市2011年度国家工伤伤残鉴定8级的赔偿标准?100、北京市2011年度国家工伤伤残鉴定5级的赔偿标准?101、请问我社保局可否认定超过退休年龄的农民工为工伤?102、2009年的工伤7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何计算?103、2011年度北京市国家工伤伤残鉴定9级的赔偿标准?104、2011年度北京市国家工伤伤残鉴定6级的赔偿标准?105、工伤赔偿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十大区别?106、北京市2011年度国家工伤伤残鉴定10级的赔偿标准?107、安徽省淮南市2011年度工伤伤残鉴定8级的赔偿标准?108、2009年的工伤7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何计算?109、受害人近亲属是否可以作为工伤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110、劳动者打赢工伤赔偿官司十大秘诀111、2011年河北省衡水市工伤伤残鉴定7级的赔偿标准?112、云南省玉溪市2011年度工伤伤残鉴定7级的赔偿标准?113、浙江省湖州市2011年度工伤伤残鉴定7级的赔偿标准?114、贵州省毕节市2011年度工伤伤残鉴定8级的赔偿标准?115、2011年度天津市工伤伤残鉴定7级的赔偿标准?116、2011年度河北省邯郸市工伤伤残鉴定9级的赔偿标准?117、2011年度天津市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118、云南省文山州2011年度工伤伤残鉴定7级的赔偿标准?119、北京市2011年度工伤伤残鉴定7级的赔偿标准?120、2011年度天津市工伤伤残鉴定9级的赔偿标准?121、工伤的缴费工资与实际工资不同导致待遇降低了怎么办?122、2011年度四川省成都市工伤伤残7级的赔偿标准?123、2011年度湖北省武汉市工伤伤残鉴定8级的赔偿标准?124、我办理的七起重大工伤赔偿纠纷成功案例125、2011年度四川省绵阳市工伤伤残9级的赔偿标准?126、2011年度天津市工伤伤残鉴定8级的赔偿标准?127、2012年度北京市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128、2011年度青海省工伤伤残鉴定7级的赔偿标准?129、2011年度湖南省工伤伤残鉴定8级的赔偿标准?130、2011年度山西省工伤伤残鉴定5级的赔偿标准?131、2011年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伤残8级的赔偿标准?北京陈剑峰律师以上工伤赔偿个人原创著作在百度、谷歌、搜狗等各搜索引擎可搜到。&&&&&& 陈剑峰律师合作出版发行的著作:&&&&& 2008年参与编写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劳动合同法重点解读及实务应对技巧》。&&&&& 北京陈剑峰律师联系电话:,010—08(办)(电话简单咨询不收费)。&&&&& QQ:(本QQ法律咨询收费,每次1000元-3000元,先收费后解答。享受城市或农村低保的贫困者或学生可免费咨询,但需有相关证明确认。本收费标准从日起实施)。&&&&& 邮箱:&&&&& 北京市腾铭律师事务所地址(本律师楼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二环菜户营东街甲88号鹏润家园豪苑大厦A座十层1001室北京市腾铭律师事务所(坐公交车到菜户营桥北下车即可)。&&&&&&&&&&&&& 本文关键字: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日实施)(黑政发[2011]8号),北京市丰台区陈剑峰律师,中国著名工伤赔偿法律事务处理专家,工伤赔偿标准,工伤索赔律师,北京市最擅长工伤赔偿纠纷的律师,北京市最好的工伤赔偿纠纷律师,北京市工伤赔偿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法律援助优秀律师,著名工伤赔偿处理专家,工伤赔偿纠纷著名律师,工伤赔偿资深律师,北京市最好的工伤律师,工伤赔偿专业律师,工伤赔偿优秀律师,北京著名工伤律师,北京工伤赔偿律师,北京工伤赔偿纠纷方向的优秀律师,北京工伤赔偿知名律师,北京工伤赔偿著名律师,中国工伤著名律师,北京工伤事故律师,北京市最擅长劳动争议仲裁的律师,全国工伤赔偿纠纷著名 律师,全国工伤赔偿纠纷知名律师,中国工伤赔偿纠纷知名律师,中国工伤赔偿最著名律师,中国工伤赔偿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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