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权力机关能否委托民营企业到法院应诉通知书

〔会议实录〕2011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专家点评研讨会实录_文献资料_中国宪政网
〔会议实录〕2011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专家点评研讨会实录
会议主题:2011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专家点评研讨会
会议时间:2012年1月15日下午14:30—16:40
会议地点:清华大学法学院模拟法庭
主持人 吴革:各位老师、各位朋友大家下午好!我们2011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专家点评研讨会现在开始。首先介绍一下出席点评会的各位专家、学者,他们是:
中国法学会案例研究专业委员会顾问周道鸾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易延友副教授、最高检察院侦查监督厅黄海龙副厅长、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仁文主任、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主任林维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车浩教授、山东大学法学院耿利航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谢鸿飞研究员、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孙国瑞教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袁雪石、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后刘哲玮、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龚刃韧、《民主与法制》总编辑刘桂明、中国社科院法学所贺海仁研究员、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徐昕教授、法律出版社应用分社社长戴伟、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汪庆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姜朋、《中国法律》总编辑董彦斌、北京大学法学院贺卫方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湛中乐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教授、全国人大法工委胡健、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家力、国家检察官学院沈海平教授。
我们针对三十个案例点评,是开放式的点评,虽然依照专业范围的不同分四个单元,但是点评的时候可以点评任何一个案子。非常感谢在年头岁尾大家百忙之中参加我们的点评会,这已经是中国影响性诉讼点评会召开的第七个年头,本次主办单位是中国法学会案例研究专业委员会、《南方周末》和腾讯网,协办单位是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我自己感觉到在最近几年来,我们法制在倒退,我们做个案推动中国法制进程工作已经做了将近十年,影响性评选活动进行了七年,我们希望后法律时代可以通过个案推动法律完善。如果对过去的七年我们做一个检讨的话,我们发现个案推动法制建设的努力收效甚微,可能意义特别有价值,但是路长特别漫长。如果都靠个案推动中国法制进程的话,中国实现法制化有可能需要三十年、五十年甚至一百年的时间。现在有一个层叫“顶层设计”,我们关注中国法制是不是考虑一下其他角度,坚守推动法制同时考虑推动法制其他角度。我们可以把人分成三类,理想主义者、现实主义者和逃避主义者,大家在不同层面做出这样一个努力,但是我们现在物质主义越来越吸引理想主义者,所以现实主义人越来越多,逃避主义者非常少,而理想主义人数在减少,但是我想今天参会的人大部分都是理想主义者,抱着推动中国法制的决心。如果我对中国法制顶层设计谈自己观点的话,我想说以下几句话:
第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宣布建成了,现有的法律体系和法律资源供给非常充分,但是我们看看法律现实,可能在每一个个案当中、在每一个法院、每一个老百姓心中,法制对大家而言还是相当遥远的,这不是单纯的问题,我想归结以下几个问题。
比如因改革开放,我国经济领域取得了巨大成就,但迄今为止土地制度却仍不健全。农村土地承包、土地国有化、我们高房价、被拆迁、失地农民等一系列问题所引发的矛盾冲突,可能和土地法没有完善存在直接的关系。本身我们搞出来的房和地分离制度、我们搞出来的土地使用权制度、我们搞出来的经济土地制度是不是值得我们检讨一下?我们借鉴性的改革是不是应该检讨下我们的土地制度?
户籍制度这个问题很清晰的,因为户籍制度造成二元社会的对立,把人分成市民和农民,农民没有办法在城市留下来生活,我们每年春运都是这种二元制度矛盾的直接体现。户籍制度为什么不能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公民平等呢?作为法律学者也是要回答这个问题的,事实上现在不知道什么取消二元户籍制度。
我们财税增收,不仅税收越来越高,其实税收之外还有很多的费用,任何机关想收税、想增税很容易被通过。起源自英国的关于税收的传统在现代中国得到体现,我们税收方面根本不是纳税人以纳税主体体现意志的态度。我们财政开支更是不透明,每年巨额的财政开支并不是全国人大或者相关的权力机构有效表决而被通过的,我们财政预算表面上看到了、还要收回去,或者根本不告诉大家,真是一本糊涂账,我们财政开支方面缺失公众知情权的立法设计。
我们选举制度更存在问题。村民自治都无法实现、物业委员会不在法制状态下选举。我们司法独立更是问题严重,宪法规定的独立审判权根本不能有效行使,我们看到来自于任何机构的司法干预。有法律体系没有执行机构恐怕法治不行进行下去,我们没有社会保障立法、公民生老病死不能得到国家的保障,我们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保障跟很多国家差的非常远,所以很多人就产生恐惧,因为没有国家社会保障系统每一个人生老病死靠自己的积蓄、靠他的亲友。李月月案件很大原因就是不能向他人伸出援助之手。环境污染也是这样的,现在经济发展使得环境对我们毒害的非常严重。
就双轨和劳教制度而言,从律师接触的案件来看,大量的案件都是从双轨开始,民间上访者有被送去劳教的可能。基本人权得不到尊重,没有经过司法的程序公民失去自由的状况时有发生。我们虽有自由表达的权利,但是我们自由表达的权利还不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我们有人发表有关新闻检查的评论有可能马上失去自由,而律师接触这样的案件不要说保障当事人的权益,自身的权利都受到来自于刑法第306条和其他相关规定的制约。
谈上述问题并不是对推动中国法制进程没有信心,推动法制进程会始终坚持做下去,现在已经做了七年,到第十年的时候将会做更加大的小结和总结。法律本身就存在巨大的缺憾、存在巨大的问题,今天大家能够光临影响性诉讼的专家点评会,表明我们是有信心、有决心推动中国法制的理想主义者。谢谢各位专家的支持,谢谢你们!
现在请周道鸾老师给我们做开幕致辞!
周道鸾:各位专家、教授,尊敬的吴革会长搞突然袭击,我事先一点不知道让我致辞,也可能考虑我年纪比较大,去年已经进入八零后,还可能因为我兼任中国法学会案例研究专业委员会的顾问,所以我现在以唯一合法身份——顾问的身份来讲几句。
影响性诉讼案例评选已经搞了很多年,去年我在北京大学参加了2010年的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例点评会。今年我在开这个会议之前,已经拜读了《法制日报》也评选出的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例,《人民法院报》也选编了十大点评案例,其中包括刑事、民商事方面的案例,还有《检察日报》也评选出了十大典型案例,《检察日报》搞刑事诉讼的,所以他评选的案例都是刑事方面的典型案例,不叫影响性案例,还有今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一共四个,两个是民商事案例,还有两个是刑事案例,其中有一个是今年判决的,已经收录到参加的31个候选案例当中了,我来以前已经看了前面评选出的案例,也包括今天发给大家的31个侯选案例,我有这么两点不成熟的意见提出来供大家参考。
首先,对于吴革会长讲的虽然我们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成,但并不等于这些法律规定的制度、原则、实体、程序在我们司法界、在我们日常生活中都能得到落实、都能得到体现。我长期在司法部门工作,我对司法方面的状况可以说比较了解,有很多方面不尽人意之处。刚才吴革会长谈到独立审判,独立审判往往把它误解为一提到独立审判就认为你搞司法独立,实际上我们独立审判和三权分离体系下司法独立是有本质不同的。还有就是各种刑事的干预特别是地方党政领导的干预仍然非常严重,所以近期以来报刊杂志上很少谈到独立审判的问题,成为很敏感的问题,所以说党的领导和独立审判间的关系这在80年代初就存在的,一直到现在仍然是一个敏感的话题。去年12月9号最高法院举办了一个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四级法院都参加,在最高法院设主会场,领导指定让我讲一下人民司法的光荣传统,让我们现任研究室主任讲一讲现代的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我讲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时候,其中第一个问题就讲到党的领导和独立审判的问题,我讲我自己的观点,而且引用了现在很长时间没有提到中央64号文件的规定,就是在1979年两访制定之后,在1980年1月1号颁布之前,中共中央有一个保障刑事诉讼法实施若干问题的规定,我还引用这个规定,同时这个规定指出来“由于党委和法院各有专职,因此决定取消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当然我还讲了其他问题,所以说独立审判从司法工作状况来看,确实存在很多问题,所以我们利用一些影响性的诉讼案例来推动我们中国的法制进程,我觉得很有意义的,有积极的意义,所以我也参加这个问题的探讨。这是我要讲的第一点。
第二点何为影响性诉讼案例。这个问题我看了一些材料好像到现在各位专家、学者有不同的观点,去年我也在会上讲了一下自己的观点,当然我们在研究、评选十大影响性案例的时候着重于他的司法过程,既然是诉讼就走司法程序,重点不在于个案,但是应当从个案里边吸取一些什么样的经验或者教训,对司法部门司法、对立法部门立法、对制定司法解释也好能起到一定的影响,对党和政府执行公共政策起到一定的影响,对宣传法制、教育群众、提高法制观念这能产生一定的影响,我认为具有上述作用的案例是不是可以说就是影响性案例。至于说极个别发生的案例,他能不能成为影响性案例,我觉得可以探讨的。
各位专家、学者的到来,对于积极参加去年十大影响性诉讼评选研讨,一定会提升我们研讨水平,推动我们国家法制的进程。我就讲完了,谢谢大家!
主持人 吴革:根据会议的安排,现在有请腾讯网新闻中心副总监傅剑锋致辞!
傅剑锋:非常欢迎各位专家、各位朋友参加2011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专家点评研讨会,腾讯网是第一次参与影响性诉讼专家点评会,但是我个人和中国法学会案例研究专业委员会合作好几年。腾讯一直是追求公共传播价值的大平台,所以在这个平台上我觉得如果能够与影响性诉讼有更深入的合作,对于影响性诉讼和腾讯都是共赢的推动。
说到2011年整个法制进程,刚才吴革老师、包括周道鸾老师都认为有很多忧虑的东西,但是忧虑的里边我更想说让人振奋的东西,这一年我感觉特别大的亮点是什么?其实对于基本的问题,民众开始讨论更多、更深入、更理性了。包括药家鑫案更多走向理性,虽然顶层设计没有看到太多的进展,但是我们看到民知更好的成长。这是我觉得一个亮点吧。
另外一个亮点我觉得在2011年中国这些律师们他们所做出的努力是令人尊敬的、也是令人振奋的,并且这种力量虽然比较微弱,但是以这种方式发展下去的话,会变着越来越强大、越来越成为推动中国法制进度的很重要的力量。纵观世界法律的历史上,律师都是推动文明进程的重要角色。从年初的案子到中间的案子包括像北海律师团,到年底贵阳所谓黑社会的审判,一个个律师团义无反顾组织起来要去研讨,像全国人大代表迟夙生老师,这些价值、这些东西是令人振奋的。
从这一点也可以延伸出来,你可以律师行动、生长和推动都是基于非常重要的平台就是互联网,基于互联网非常重要的平台就是微博,所以我觉得这个平台,我特别想跟诸位分享,这个平台上诸位老师、诸位法学精英们、诸位朋友都可以大有作为。通过微博、通过互联网这个平台来传播推动法制,这个变着非常有价值,对未来非常有发展方式的手段。在座有的老师已经开始做,并且影响力非常大了。
具体活动上腾讯也做了一些专题,但是没有达到理想的效果,很重要的原因跟控制有关系,对于评选控制非常严厉,所以没有办法推进。但是转换一下另一个办法也许可以开展举行。今年也许做的不尽人意,但是2012年,如果诸位都来能够参与腾讯微博互动的话,都建立法制话语关注时,如果有几千律师、学者、法官、检察官一起推动话题讨论话,这个话题自然会成为全社会关注的话题,这个话题变成谁也不好控制的压制性话题,这样话题本身就成长起来了。
今年一年希望诸位能够更多到腾讯平台,我们平台非常欢迎各位。因为我觉得影响性诉讼可以通过很多介质产生影响,网络显然是非常好的一种介质。2012年腾讯平台将深入开展法律思想和法律话题的研讨,会继续加大和吴老师的合作关系。还有时机成熟情况下也有可能成立专门的法制频道,通过法制频道沉淀更多法律的思考、加强对影响性诉讼案例的分析和评价,建立各个平台打通舆论生态系统,通过这个生态系统更好服务于有影响的案子,与社会舆论形成良好的互动。
我想说的主要意思就是这些,非常感谢!
主持人 吴革:下面请《南方周末》新闻部总监曹筠武致辞!
曹筠武:非常荣幸邀请到各位专家参加我们这个活动,《南方周末》跟中国法学会案例研究会已经有多年合作,在座各位专家都是《南方周末》老朋友、真朋友,所以我想在现场不妨跟大家说一些关于《南方周末》的真话。我们知道《南方周末》对于十大影响性诉讼报道进行了很多年,但是去年我们受到了很大的阻碍,去年对于这个活动的报道不够充分、力度比较弱,今年在我们努力争取之下,我们对这个活动报道得以延续,我们想今年的报道首先是在形式上进行恢复,其次我们希望这个活动的品牌、专业性、水准得以保持,但是由于现实的因素,客观地说我们对这次活动的报道可能在内容上不尽人意、会不如以往,对于各位专家精彩的言论可能无法尽善尽美展现,也请各位予以理解。
《南方周末》近年来它的状态就像被无形的手摁在水面下,非常难喘气、也很难发声,但是《南方周末》向上的劲还在,一有机会就想窜到水面喊一嗓子。像今天的活动,对今天活动报道,对《南方周末》属于水面上的活动,我们能够到水面上来离不开各位专家、各位师友长期的关心和保持,谢谢各位师友,谢谢大家!
主持人 吴革:谢谢,有请第一单元老师们上台,期待你们精彩点评。
(第一单元)
主持人 易延友:我很荣幸担任第一单元的主持人,自己也是一直在关注影响性诉讼,以前一直担任点评人,今年承蒙吴革会长关照提拔为主持人,很荣幸。首先简单介绍一下台上几位嘉宾。
国家法官学院周道鸾教授、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徐家力、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督察厅副厅长黄海龙、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仁文、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主任林维、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车浩。
因为时间有限,一共六位点评人,每人七分钟,我觉得第一单元时间上掌握必须好,希望各位点评人能够节约时间,先从周道鸾教授开始。
周道鸾:看了侯选案例后,我感到从刑事方面来看有这么几个案件可以考虑。
第一个就是2011年足球反腐案,这个案子虽然没有完全审结,张建强等人是以受贿、行贿罪在丹东和铁岭法院受审的。当时追究这些人刑事责任的时候,法学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如何给他确定罪名争论很大,后来刑法修正案出来了,确定非国家公务员受贿罪、还有非国家公务员行贿罪,这对于正确确定罪名起了很大的作用。另外对张健强是以国家公务员受贿罪解决的,当时对这些人能不能认定为国家公务员也有分歧的。这个案件意义在于在足球领域,受贿、行贿、反腐败由司法机关来进行干预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这是第一个案子。
第二个我主张的案例是北京最大的倒卖公民信息案。这个意义在于《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两个内容,但是到现在保护公民信息法律还没有出台,所以这个案件的意义在什么地方?就在于尽管我们实体法保护公民信息法律没有出台,但是由于《刑法修正案(七)》已经确定新的罪名,这个案子意义在于通过《刑法修正案(七)》的修正同样也能够对非法出售和提供他人信息,以及在本单位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公民信息出售或者提供他人信息能够得到应有的惩罚。
第三个著名音乐人高晓松醉驾案。高晓松是北京第一个因醉驾入罪而且入刑的人,而且拘役六个月。因为他态度非常好,因为第一例醉酒案,这对于推动全国制止或者遏制这种危险驾驶起了很大的作用。公安部有统计、最高法院也有统计,就是《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一直到现在,审理了大量的这方面的案件,对于保护公民人生安全起了很大的作用。
第四个拖欠农民工入罪案也可以考虑,也是《刑法修正案(八)》为了表现对农民工的关怀,把这个拖欠工资入罪了,列入重庆案子是第一例,对于保护农民工和其他劳动人合法权益也能起到推动作用。
第五个药家鑫故意杀人案,罪行极其严重,完全达到了罪行及其严重的程度,因此对他处以死刑完全正确,这涉及死刑标准掌握的问题。
第六个刚才我提到的王志才故意杀人案,之所以改判为死缓,主要考虑这是发生在婚姻家庭内部的案件,当然他现在没有组织家庭。类似这样的案件,这个在2010年最高法院就以纪要的形式讲了这个观点,不要把人民内部矛盾或者婚姻引起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和社会上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同起来,这有所区别的。另外一个他认罪态度比较好、还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所以现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行及其严重,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人和他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而且获得被害人家人谅解的话就判处死缓。这个案子被害人反映非常强烈,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就运用《刑法修正案(八)》对死缓案减刑的规定,这个案子对比药家鑫案,从实体来讲真是不一样。
第七个杭州市副市长许迈永受贿案子,这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里边写“三多”的现象,钱多、房多、女人多,所以他非常恶劣的,对他使用死刑也完全符合死刑使用标准。
第八个李昌奎故意杀人案,这个案子作为影响性的案件我觉得是够的,它的意义在什么地方?第一就是如何掌握死刑使用标准。从这个案子案情来看,一审判决是完全正确的,二审改判是错误的,改判完了之后他们新闻发言人出来辩解、解释,越解释越不对头,我当时看了就感到这个案子肯定判错。第二从程序上来看,因为他已经判处死刑,还没有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在这种情况下他采用再审程序,因为群众反应很大所以采用再审程序改判死缓,这个程序走的还是对的,问题是怕这个典型案例影响都已经核准了提出申诉、提出再审,看来这个案子并没有引起这样的作用,所以这个案子是值得吸取经验教训,主要在于他掌握死刑使用的标准有问题。
我想这些案例都可以考虑为今年的影响性诉讼案例,当然我看了31个案例里边刑事很多、民商事、行政案件相对比较少,所以说在选择案例的时候还应该有一个平衡问题。另外李庄案子我认为可以不上,因为去年已经有了,这是他的后续,已经撤回去了,至于为什么撤回去大家都有看法,这个可以不把它列进去。不正确的地方请大家批评指正。
主持人 易延友:谢谢周道鸾教授,下面我们有请徐家力律师。
徐家力:我本来是在民事组,用主持人给的权利我主要评一个案件:2011年足球反腐案。我原来在最高检工作,现在是中国足协首席法律顾问、也是法律委员会主任、也是区域委员会副主任、足球反腐特别调查小组的副组长。从这个案例开始到现在面对足球反腐案,国家体育总局、国家足协不能没有声音,中央电视台对案件的报道已经这么详细,连开庭细节都报道出来,所以影响巨大。普遍报道情况下,怎么能够给全国老百姓球迷一个回答,我想这是评价案子的前提。
在中国足协工作这么多年,感觉到中国足球确实问题太深,因为足球除了涉及体制问题外,还有社会性的问题。我们现在是和平时期、和谐社会,大家正常发泄就是看球。承受巨大政策和社会意义的体育项目,让这些人搞问题就出现了。这个案件之所以很受影响,媒体起了很大的作用。比如足球管办不分,足球这些人既是运动员也是裁判员,这里边完全有可能金钱运作这个事情。还有一个问题中国足球成绩上不去,我看到大领导、小领导批示很多,老百姓也非常着急,足球成绩上不去跟腐败有没有关系?我个人觉得有很大的关系,但是不是百分之百的关系
还有一个,像足球行业的这种情况,整个体育界都出现这个问题,我们国家体育叫举国体制,国家体育总局是国家计划当中唯一不挣钱,但是花钱最多的单位,具体执行当中具体人权利无限,拿全国冠军不惜代价,这样造成的东西给法律人留下无限的空间,怎么立法、怎么法制规范。足球界的这个案子发生以后对目无法纪人士起到巨大的震慑作用,16个中超队,其中8个中超队涉入这个案件当中,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成,但体育界这个法律真空完全没有法制观念,完全觉得给钱是应该得,你拿冠军我分奖金,这个案子影响的是冰山一角,意义重大。
再有现在我个人以为足球揭露的问题,中央电视台为什么这么详细的报道?是因为他到了冬天,现在是休克疗法换人,下一个是换制度,包括像我完全足球界外行的人,现在有11个律师介入中国足协的法律工作之中,通过外聘方式组建体育法律委员会,由独立的律师完成这个工作,这是很好的起点。
这个案子意义在于给中国足球乃至于中国体育将来的强盛,走上法制轨道起到了推进作用,或者通过南勇、谢亚龙等人审判,我们全国球迷、全国体育从业者认识到这么干下去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国际足联英文拼写就是非法,在国际上黑社会对足球的控制、对买卖球员等操纵都是很普遍的,到中国如果再这么下去,可能对中国法制是一种嘲弄,或者中国所谓金牌第一的体育大国也是讽刺。这个案子不仅是足球的问题、不仅是体育的问题、是全民的问题,是特别复杂的问题。承载不仅仅南勇等人的犯罪问题,二是怎么净化全国人民法治观念、怎么深入人心按依法办事的问题,这么大的平台或者有这么大影响的反腐案件,不能简单认为它仅是简单的刑事案件,所起的作用非常巨大。我特别赞成这个案件入选2011年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件。
主持人 易延友:谢谢徐律师。第三位发言人黄海龙副厅长。
黄海龙:感谢主办方给我这个机会参加今天的点评会,我看了一下名单参加点评除了我来自实际部门,大家都是专家学者,首先向大家学习。我们中国地大、人多,所以每年发生的案子很多,有影响的案子也很多,我们要评出二零一一年度的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例我觉得有点难度,但是我们要选,我想还是选出一些典型的,从推动法治进度、推动社会的正义和文明进度这些角度来考虑案子。我参加的是刑事案件点评组,我想点评五个案例。
首先听了周老师和徐老师的点评,有些案件跟他们大体相同。第一个案子足球反腐还涉及反赌案,不仅抓足球界官员,还有赌博的案情。这个案子是涉及我们中国几亿球迷的情结问题,影响很大。这里头跟一般腐败案件、一般刑事案件不一样,中国足球一直上不去有各方面的原因,但是我们在探索、在改革就是走市场化、职业化的时候,我们全国人民都寄予厚望,没有想到揭露这个案子背后有那么多黑色交易,大家都感到愤怒。我们办这个案子很得民心、也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典型案子。
第二个我想点评关于肇事司机涉嫌过失致“小悦悦”死亡案,18个路人没人救起受伤的“小悦悦”,这个案件反映出的对社会价值观的反思,正是这个案子的意义所在。怎么样包括我们个人、每个人都要反思怎么样向善,制度方面怎么鼓励人们做善事,当别人遇到困难的时候怎么伸出援助之手。
第三个北京最大的倒卖公民信息案,这类案子判刑的还不是很多,总的来说我感觉我们法律或者制度在保护公民信息、保护公民隐私方面还比较薄弱。这个案子就是要向社会提供一个标杆,希望大家重视这方面,加大这方面违法的打击,同时加大制度的设计,保障公民的隐私信息。
第四个高晓松醉驾入刑案,不仅因为高晓松是名人,不仅因为按照《刑法修正案(八》这是第一个典型案子,其意义在于推动公众对司法的转型。全国人大通过《刑法修正案(八》之后,大家关注中国酒文化和驾驶比较发展过程时候,这种案子能不能真正判刑?能不能树起法制权威,大家关注法律实施问题,这个案子出来以后正好让观众看到执法是严肃,不管是名人、不管其他因素,这个案子体现公正原则的职责,给大众树立信心。
第五个天价过路费案,现在二审已经审结,但是重要意义在于引起人们来关注两个问题或者三个问题,一个就是说我们司法判决怎么样把专业和公众认识能够接近或者一致起来,当时这个案子出来大家之所以议论纷纷,感觉到判决有问题,就是感觉到认定的数额和判刑的结果跟大家认识好像差距比较大,通过案子如何思考我们司法符合公众的意愿、意志。第二个思考问题是这类案子实际涉及公路收费合理性、合法性的问题,去年清理公路收费有很高的进步。谢谢大家!
主持人 易延友:谢谢黄海龙副厅长,他的点评非常精彩。下面有请第四位发言人中国社科院刘仁文研究员。
刘仁文:非常高兴有这个机会见到很多亲爱的师友,有这个机会跟大家见面很高兴。在研讨的气氛中刚才我写了两页内容,我利用这个机会谈一个主题,因为我看材料中至少有三个需要点评的案例,但重点谈一下从药家鑫案,谈一下当前死刑改革出现微妙的变化,我希望死刑改革只能前进不能倒退,这是我今天发表的主题。
就今天发表的主题而言,我们材料中判处死刑案例有好几个。药家鑫案刚开始就是杀人,去年对于死刑改革问题我参与了一些活动,根据我现在掌握的情况,截至2010年底世界上超过70%国家废除死刑,不到30%国家保留死刑,这个对我们非常严峻的挑战。过去亚洲是死刑比较顽固的地区,亚洲地区死刑改革也是落后于周边国家,但现在而言比如韩国已经连续14年没有执行一个死刑,印度跟我们有很大的可比性,人口大国、民族宗教矛盾、社会经济发展等等,但2004年到现在没有执行一个死刑,日本每年执行死刑十个人以下。
我有两个结论:第一个,二战以后短短几十年人类在对待死刑问题上,过去上几百年没有哪个国家脱离死刑,真正废除死刑是二战以后。现在全世界70%国家废除死刑,说明我们人类有可能完全摆脱死刑制度。第二个,人类完全超越冤冤相报的报复心理,这样东西我们中国人能做到的。
从2007年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来看,2008、2009年取得非常大的进步,现在死刑数字还是国家机密不能公开,但是刑法学界都有一个共识,现在对死刑判决的执行至少减了一半以上,短期几年把中国死刑执行减少一半以上,这是非常了不起的进步。但是这个进步2011年受到了阻碍,通过药家鑫和李昌奎案子,根据我掌握情况判决死刑显著增多了。大家看到,药家鑫杀了一个人后被杀了,李昌奎杀了两个人不杀怎么公平?人家已经服刑了,但在民意的左右下又毙了。李昌奎案子之后很多法官求稳,所以现在判处死刑案件增多,我听说有的领导同志还批评我们法院系统,怎么搞的社会法制教育,我们有的领导同志也被民意干扰太大了。
现在我们立法上还有55个死刑罪名,但我们刑法立法上第一次取消了13个死刑定义,立法上第一次为了死刑做了减法,但实践中出现了相矛盾的情况。现在我们跟国际上70%废除死刑,与保留死刑国家仅象征性的立法相比较,我们还有55个死刑罪名显然太多了,尽管这几年死刑执行减了一半以上但是执行死刑的数字不敢公开。在现代社会,一个国家执行死刑的人数还作为国家机密对待,这个说不过去。外交部让我们辩护一下,我说这个让我们辩护只能让世界上看不起中国学者,这个事情必须公开,但是现在数字公开不可能太大了,全世界全部加在一起还没有我们多,这样微妙的情况我希望死刑改革往前推进不能倒退。现在情况非常不妙,55个死刑罪名太多。
最后说三点:
1、现在大家都提倡改革要搞顶层设计,死刑问题要搞最顶层的设计,最近我到香港开会,亚洲国家执行死刑的情况,五年之内恐怕要做计划,死刑数字一定公开,再不公开说不过去,这个数字还要做设计。比如明年下降多少、后年下降多少有了目标就好办了,这样的话把目标降下来民意也好办、被害人也好办,因为对死刑没有过高期盼,事实上我们所说的民意离不开国家的正确引导。
2、今天参加的是媒体主办的活动,我们媒体还是要理性,正确引导民意。药家鑫案民众狂欢后理性思考下,好多人后悔不该参加,他不是官二代、也不是富二代。
3、我们国家在加强社会管理创新、改善公共社会方面做出努力。
最高法院死刑核准问题上还要改革,目前是踩高跷,我们非常担心,死刑复核的法官几百个,这个事情不公开迟早出现腐败问题。这种情况下如果一公开,最高法官复核死刑有腐败就不得了。最后呼吁一下死刑改革不能停止,必须想法设法向前推进。
主持人 易延友:谢谢刘仁文点评。下面请林维教授!
林维:非常感谢有这个机会,我简单讲几句。第一个观点跟周道鸾老师一样的,三十个候选案件中,刑事案件占比很高,不是健康的现象,这说明我们法制环境不是健康的环境,健康的现象民商法案件更多,因为民商法关切我们利益。现在基本的权利还通过刑事案件加以解决,或者没有得到解决的困境要通过类似这样的案件、这样有影响力的诉讼突显,我觉得这不是很健康的现象。
第二个大体上今年案例归为几类。
1、第一贪腐的案件,谈影响力老百姓已经波澜不惊,我不准备足协和几个官员案件列举。如果我们失去足协将会怎样呢?不会怎样,我曾经也是一个伪球迷,那时候只要中国队和外国队比赛我都去看,现在只要中国队比赛我都不看,假如我们失去足协世界变着更加美好。这样案件没有意义。
2、第二类有关内幕式的案件,可能有深远的影响,尤其关于个人信息的犯罪确实非常多,内幕交易也非常多、拒不支付工资的非常多,真正弄到法庭被追诉案件非常少,为什么司法机关对这些案件大力立案、侦查、追诉。香港有关内幕交易行为也是大量的发生,在证券交易非常活跃的地方肯定大量发生的,可是得到追诉的案件确实非常少,这中间确实有取证的困难,但是从多和少关系上边,我们认为尤其涉及公民信息基本的权利犯罪,应该引起我们警惕。
3、第三个有关我们体制性的问题、一些宪法性的权力、基本权力的案件,无论从正方面、还是反方面,比如黑监狱案并不是第一起也不是最后一起,把阻止拆迁群众和公权力机关发生冲突的时候,如何克制公权力、如何保证没有太多的力量人民有自己的抵抗权利,这样的案件可能引起我们更多的反思。包括夏俊峰体现人民成果,包括北海律师案件,本来参与辩护,被告人享受辩护的权利,这是我们诉讼法的权益,在律师案件中受到极大的阻碍,这不是今年发生。最近在贵阳发生的案件深刻反映出司法机关在司法过程当中越来越政策化。
4、第四类案件在30案件里边并不是刑事案件,比如故宫失窃案抓一个盗窃犯,故宫问题那么多。故宫工作人员把宋代磁瓶明显是过失案,没有受到追究。故宫出问题那么大,随便一个小偷都能进去,在制度监管有没有玩忽职守的情况。
凡是没有被追究的都不涉及到公民基本权力的问题,恰恰黑监狱案把上访群众非法拘禁,拒绝拆迁人以妨害公务为名追诉,说明公权力发动是有选择性的,必须使我们应当警惕,也希望影响力诉讼多挖掘这样的诉讼案件,使这样案件体现出来的平衡,公权力和私权力的平衡,基本权利和刑事追诉等一系列问题变着更有影响力。死刑问题我希望无论数字多大,我们死刑的核准数据希望能够公开,我也许特别希望我们能够制定五年计划、十年计划,原来比如100个人,五年之内达到50个人,十年控制10个人,我们制定一个减低计划。第三我希望我们能够公开各省的高院报送最高院的核准比例,比如某一个省报送比例100%,每年搞一个排名。
主持人 易延友:下面有请车浩老师。
车浩:谢谢主持人和主办方的邀请,很乐意参加这样的活动,我们十大评选活动和其他十大感受人物、十大歌星之类的评选不一样,那类评选传递给大家快乐、开心的信心,我们更多给大家比较沉重、反省、沉甸甸的问题。恰恰沉甸甸的东西,不仅对于每一个法律人来说、而且对每一个社会责任感的中国公民有特别的意义。我这样点评跟林维教授角度一样,十大只是一个虚数,更多关注为什么成为影响性案例?中国老百姓关注它基于什么样理由?
大致可以分成几种:
1、几乎每年都有贪污贿赂案件,这种案件引起关注往往官员级别比较高、或者数额比较大、或者判处刑罚比较重,比如中国移动、杭州市长级别都比较高,或者判处死刑。
2、能够满足公众猎奇心理的案件,比如高晓松醉驾案、故宫文物失窃案等,本身在法律解释和适用方面没有太大争议,也没有足够深刻的反省的法制意义,要么罕见、要么名人。
3、引发人们的关注,比如广东的小悦悦案件,这样案件受到关注并不是关注肇事司机,而是事故发生经过女孩身边见危不救的18个路人,对于中国整体道德水平现状的反思,谁造成这样人人自危的社会氛围呢?这样对道德危机的反省也涉及到每一个微观者、每个公民对自身的体察。还有药家鑫杀人案,当时炒的比较热,判决比较重。药家鑫的家庭、中国现行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过于追求成功培养,呼吁孩子心理培养和完整性的培养,对于达到目的不择手段,每一个社会公民难辞其咎。
4、这类案情折射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各个阶层深层次结构性的矛盾,往往表现两个特点:第一,被害人往往是有公权力背景的国家机关人员;第二,被害人不被同情反而捱骂,往往没有引起社会公众同情,起到导火索的问题。比如兰州钉子户、天价过路费、夏俊峰案。以兰州案子为例,兰州17名钉子户和城管发生冲突,由于涉及到拆迁问题,一方面拆迁合法性和合理性还在持续争论,暴力对抗拆迁始终比较尖锐。同样在河南天价诈骗过路费的案件,在沈阳夏俊峰杀人案件,罪名没有意义,之所以得到关注,是由于公众对于公路乱收费以及城管除暴执法的抱怨由来已久,正好提供抗议的平台。特别关注和正面评价对这些案件的关注。
对于这些案件关注之所以有意义,一方面在于公众通过眼球的注意力,表达对社会现象的不满,如果疏通的渠道一味关注,最后引发更大的混乱。另外不是简单宣泄就完了,就会引起相关机构和负责人高度重视,从而形成制度改革的契机。对于公权力不满案件中,特别指出对于司法权力不满,公众关注不是案件本身,而是审理案件的司法机关,表现出来司法公信力的丧失,对每一个法律人来说痛心疾首。前面案件得到关注还是希望他们关注人和事在司法平台得到公正的评价,这一类案件人们对于司法本身表现怀疑的时候,这个社会不满就丧失发泄和排出的渠道,这是非常危险的事情。我特别希望通过我们这样活动评选,能够引起司法机关的反省,如何当代重建司法权威、重塑公信力,是目前最为关键的。
最后我想说这些影响性诉讼当中反映出的各种问题,其实是目前中国社会各种病灶的集中反映,要想推动中国法制进步,需要依靠病灶诊断和治疗,像《南方周末》、腾讯网这样的媒体,是将这些案例转变成有影响案例的重要推手,作为学者关注这些个案,其实是关注个案背后的制度,我们关注案件背后中国社会制度变迁和法制变化的命运。对此,我也是有信心的。谢谢大家!
主持人 易延友:谢谢车浩老师。作为主持人发现我也有七分钟,但是时间略微超时,我说两个问题。
第一个关于死刑问题,我的看法和刘仁文研究员一致的,有些不大一致。
1、关于死刑裁定的问题,将来废除掉也是可以,将来保留也是可以的。我是从理论角度来说,废除死刑需要做更多的论证,我们说世界上有三分之二以上国家废除死刑,这样的论断值得推敲的,不是数字上有问题,不是单纯国家多少,而是国家所占人口多少。你说80%国家废除死刑,但是80%国家占全世界人口到底多少?比如俄罗斯、美国、中国,世界上前几位国家没有废除。
刘仁文:俄罗斯已经废除。
主持人 易延友:我说废除死刑观点可能需要更多的论证,这是一个看法。
我也赞成死刑的适用,但在实体法上将死刑限制在暴力致死、手段非常残忍的犯罪领域也是赞成的。随便讲药家鑫案和李昌奎案,是触动人的道德底线的。我不大明白法学家对这两个人处以死刑,实际程序上也是没有问题的。尤其像李昌奎奸杀之后又把他弟弟放在门框上撞死还是触动人的道德底线。这些案件可不可以用来论证死刑应当废除,是值得斟酌、值得推敲的。
我也同意死刑复核程序更加公开、更加透明的提法。我还主张死刑案件加大律师辩护的力度,尤其我们死刑复核程序辩护人,很多案件辩护人连法官都见不到,死刑核准后有的律师都不知道,这些还是有完善的空间。
第二个就今天评选案件,我个人认为北海律师维权案是比较突出的案件,这个案件我注意到作为律师协会,全国律协里边宪法维权委员会对案件关切、发表声明,但是像刑辨委员会却没有动静。最近贵州律师被驱逐的案件,网上也是有很多评论,有一些著名的律师发表了看法,我看了看法以后觉得很悲凉,看法基本说的是律师应当如何如何,而不是说站在律师角度对现行司法制度有一定的批评立场,我觉得中国很多协会如果不做正紧事可以解散。四名律师被无理驱逐,知名律师发表这样的看法我不大理解。
(第二单元)
主持人 耿利航:各位专家、各位老师大家下午好!我叫耿利航,非常荣幸作为主持人,感谢项目主办方、感谢吴革会长。我来自山东大学法学院,作为了外地法学院代表。2010年是在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2012年调到山东大学法学院,希望大家能到山东大学法学院看一看,我代表山东大学法学院欢迎大家。
我们现在按照议程进行。首先有请中国社会科学院谢鸿飞教授点评。
谢鸿飞:刚才周老师点评的案件主要是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很少,说明国家法制完善程度取决于刑法和民法的审议,为数不多民事案件特别不尽人意。我评价三个案件。
第一个是候选的第10个案例,康菲漏油案。我觉得环境侵权是非常重要的问题,这个案件和候选的案例二有非常鲜明的对比。昆明环保局地方机关提出公益诉讼,以环保局不是检察机关提出的诉讼,昆明案件没有康菲案件影响大,中国环保局包括检察机关没有任何作为,而这个案件影响不光对渔民财产利益有影响,而且对整个环境有很重要的影响。我之所以觉得这个案件有很重要的原因,是中国对环境诉讼有误解,很多人认为环境诉讼损害公民的财产权或者人生权,实际受害客体就是环境,损害赔偿应该是恢复生态,我们只有渔民起诉。
第二个比较重要的案例,涉及到每一个人案例,就是候选案例16,关于中国电信和联通的反垄断调查案例。我们国家很大程度上把不是自然垄断行业当成自然垄断,这个垄断获得合法性,比较典型的例子我觉得除了电信、联通以外,还有电网,电网输电和配电有自然垄断的特性,实际售价没有垄断性,一个地区只能有一个供电销售机构,而在《电力法》修改过程中这一个规定很多专家建议修改,但是国家电网包括南方电网强烈反对,案例16的结果结果还没有出来,这个对于推动中国反垄断审查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第三个案例是黄光裕案。有一些股民起诉法律、包括律师代理,不知道这样的案子最后审理不审理。确定投资者损失非常困难,但是不是没有办法,这个案子可能比刑事更加重要,这个案例如果涉及民事犯罪,将会对对中国投资者的利益有很大的推动作用。谢谢各位!
主持人 耿利航:因为民商法案子比较少,但是我们评议人可以随便讲自己感兴趣的,谢鸿飞选的三个案件属于突破性的案件。下面有请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孙国瑞教授。
孙国瑞:谢谢主持人、谢谢在座各位。咱们主题是十大影响性案件,影响性怎么确定?从标准确定大家看法不太一样,比方说让法官确定十大影响性案件、让检察官确定、让学者确定、让律师确定,或者让公众选可能结果相差比较大。看了30个案例大量刑事案件,所以咱们这一组本来对于民事案件做评价,很难完全履行这一组职责。原先我和徐家力律师在司法机关待过一段时间,主要接触刑事案件。
材料当中30个案件我感觉可以判定他有一定影响力的是候选案例3、案例13、案例7、案例10、案例16、案例21、案例27、案例11、案例28,其他案件我觉得可能对边边角角、刺激人感官有作用,我觉得作为影响性案件不太合适,所以我认为这里边我们目前作为侯选30个案例当中,这些刑事案件还是比较有一定影响度。
第一个案件足球反腐有一点点体会,确实振动比较大,涉及事情非常复杂,里边确实涉及最根本的问题,不光足协问题,其他也有问题,如果这个问题是因为牵扯事情太多、人员太多、拖的时间又太长,这个脓包早晚有一天要挤,现在挤出来确定对社会影响特别大,无论这个案件最后结局怎么样?中国足球事业发展什么程度?我们真是表示怀疑,足协这帮人换了以后再上来一帮人能不能解决问题?我们非常希望法制,但是中国法制之路遥遥无期,有的老师不太赞成在课堂上总是讲中国法制的黑暗面,对这种做法不太支持甚至不赞同,本来这些人对中国法律很有信心,将来从事这方面的工作,一天到晚讲黑暗面,对孩子将来学习、甚至学生对于中国法制失去信心这不是什么好事,是你希望达到目的吗?不是,老这么想也不太合适,老是正面宣传也不太好。
这里边民事案件比较少,我举一两个,一个范增诉郭老先生民意侵权的案件,我以为可能这个案子会调解,结果判的范增上诉,新闻媒体说新闻监督的冬天又来了,我觉得有一定的影响,本身民意权有一定的难度。什么情况下构成诽谤、什么情况下构成侮辱?精神损害性赔偿又是世界性的问题。这个案子我觉得有一定的代表性或者有一定的影响性。
还有一个今年作家诉百度的案子,社会影响力也是很大。虽然说表面上看涉及的赔偿额并不高,但是因为作家数量众多,最后案子文著协、音著协等管理组织纷纷跟相关的网络媒体都有诉讼上的过招,这个作家诉百度案子最后结果比较好,百度对作家适当的补偿。另外跟相关的著作权管理协会签订合作协议,实际对于公众接受心理来讲也是非常好的解决,原先是对立的双方,现在因为这个案子出来之后,百度是第一例败诉的案子,结局是作为媒体的大颚,最终能够坐下来跟这些作家协商、跟作家著作权管理协会签订协议,未来大家不但在网上接触优秀作品,而且这些作家也能够通过自己创作获得一定的收益,为他今后创作奠定一定的经济基础。
这两个案子因为临时想到,作为2011年影响性案件可以作为侯选。谢谢大家!
主持人 耿利航:谢谢孙老师,根据自己切身体会选了两个案件。下面有请袁雪石。
袁雪石:非常感谢主办方的邀请,我选了候选刑事案件第十个,北京最大的倒卖公民信息案,因为涉及每个公民的信息,从影响人数、影响时间、影响领域来看非常重要的案件。在进入信息时代公民个人信息商业价值更加凸现,个人的信息商业化成为经济发展重要的潮流,如何寻求个人信息保护以及企业商业价值平衡,是将来研究的课题。第十个案件影响性大约有以下几个:
1、《刑法修正案(七)》之后北京最大的倒卖或者获取公民信息的案件。
2、有巨大的背景,因为是信息时代呈现外延拓展化的特点,我们今天生活离不开水和空气,还有互联网,个人信息在互联网方面有哪些拓展?搜索记录、使用习惯记录等都是个人信息,腾讯微博、开心网等等其实也是新型以个人关系为基础的商业模式,在这样背景下有必要更加关注个人信息保护。在国外Google推出贝斯服务,最常用的联系人添加社交网络的名单,国内好多互联网企业也有这样,个人信息是不是认定个人信息?怎么保护?权利限度等等都值得进一步探索和研究。
3、个人信息侵权情况下,损害赔偿非常不容易。5800个手机号只值1800块钱,前一段时间信息安全门,天涯、开心等等用户名、用户密码泄露的也是个人信息,百合网实名背景下个人信息更容易被滥用,企业对个人信息安全保障义务应逐渐加重。
4、救济个人信息情况下,加大制度供给和相关制度执行非常必要。最高刑期三年有期徒刑,侵犯一亿人信息,而且信息对当事人损害是终身的,假如给每个受害人刑法加在被告一天的话,远远三年不能抵挡的。在行政救济个人信息保护上存在途径不畅通的问题,在座有些朋友可能参加司法考试,经常收到定向短信,有的朋友想维权,但是维权渠道不畅通,工商各部门可能相互推。具有相当法律知识情况下,在目前环境下个人信息维权存在一定的困难。
在民法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隐私权,但是存在相当大的解释空间,这也是为什么很多学者要求提倡建立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国家机关收集个人信息和非国家机关收集个人信息有什么不一样?条件是什么?目的是不是需要公开,安全保障力度、使用等等有必要进一步完善。
5、在其他个人信息公众整体维权意识不足。相关公众调查70%以上人说算了,这样的现象背后表明在侵害个人信息损害存在一定的不足,大家认为这是个人损害是轻微的,损害也是长期的,相当多个人信息跟随人一辈子,姓名、住址、电话号码、健康信息等等,而且这种信息较强的固定性,损害类型不仅对个人生活安宁的损害,可能对很多人财产损害。国际上专门有企业集团对盗取个人信息之后,复制信用卡、银行卡从而非法使用银行卡,对当事人财产造成损害。
6、个人信息与信用权密切相关,信用降低社会交易成本非常重要的媒介,而市场经济本质也是信用经济、信用社会,我认为从个人信息保护基础性地位、以及本案提供公共制定和提高公民法制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应该入选十大影响性诉讼。谢谢!
主持人 耿利航:下面有请清华大学刘哲玮博士。
刘哲玮:谢谢主持人,民商性案件明显偏少,在候选案件中纯粹民事诉讼案件一共六个,案例2、案例9、案例13、案例18、案例22、案例27。实际上如果把稍微把视野放更宽,发现很多刑事案件中间涉及大量的公民人生权、财产权的问题,比如刚才前面几个学者说到电信、联通反垄断的案件跟每个人息息相关,个人信息、拖欠农民工案件,这样比较其实反映什么问题?
我觉得中间反映很重要的问题,目前作为公民维护自己民事权利重要的手段民事诉讼不能发挥这样的作用,必须通过刑事维护我们权利,自己本身应该用民事诉讼维护的权利没有办法实现,必须先由刑事案件才能进行,不光体现案件对比上,而且显示社会中方方面面。康菲案最近立案了,立案之前有很多博弈,肯定有行政机关或者更高级别协调这样事情,最后制定法院立案。比如黄光裕案件,股民受害的事情每一年都会发生,但是立案为什么很难?如果没有证监会处罚决定,股民仅仅说公司有内幕交易、有信息需要披露法院肯定不立案,肯定有刑事方面的判决处罚,就体现我们民事立案很重要的因素,必须依据刑事部门的基础。
第二点我们大家看到六个民事方面的侯选案件,除了两个涉及内部婚姻关系,剩下四个全部是侵权诉讼案,尤其带有公众侵权案,公益诉讼案更具有影响力。公益诉讼一个环境污染、一个消费者权益的案件是公益诉讼,公益诉讼这里边涉及到的问题,跟民事诉讼相关的问题认定所谓的公益、以及谁保护我们公益,一个昆明环保案、一个康菲体现明显的区别,昆明代表公益一方是环保局、检察机关参与起诉,这其实不是环保局自己发动的,是昆明市政府牵头,环保局起诉法院马上立案受理,这两家企业也是很普通的、非国有背景的民营企业,当时环境法很典型的大炮打蚊子,这是一个方面。康菲这么久不立案,起诉全是渔民或者自然之友NGO组织,而我们环保局海事根据立法有起诉权,但是迟迟没有启动,体现一个问题我们民事诉讼立法草案中间涉及公益诉讼代表权到底谁代表的问题,目前立法说由行政机关和有关团体代表公益,我看到比较多学者或者比较多的NGO组织代表呼吁把民间组织明确写进去。我个人担心相关行政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写进去导致问题,昆明案件比较明显虽然环保局参与进来,但是前面市委牵头做成示范性案例,如果没有组织部门牵头,环保局有这样动力代表公益,我个人持很大怀疑的态度。如果环保局或者类似诉讼行政机关不提起这样的诉讼导致后果是什么?也反映很多时候自己权益受到侵害,行政机关不作为我觉得很忧虑。
第三个民事案件影响性,天然决定不可能像刑事案件具有特别大的影响性,可能体现专业性和公共性矛盾,是不是公共性案件影响更大,像案例18有非常大法律方面的异议,中间涉及很多民事诉讼问题,比如离婚案件可不可以再审,河北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但是一方说我不知情,这里边涉及很多民事诉讼的相关问题,可能这个案件在公众面前更多列席,要不要区分?通过个案推动法制进步可能一个思想层面,可能通过药家鑫死刑废除的问题推动,还有技术层面比如环境保护,更多法律人责任制定开创有些规则,保护所有公民的权益。谢谢大家!
主持人 耿利航:我们本来七个人,结果就有四个人。我提点个人看法。
第一个看法不太认为中国法制在进步,我们法律工作者和法院很努力,在各种场合包括各种期刊文章发表、各种研讨会对于司法意见基本一致,现在司法越来越难以弥补社会出现裂痕,而导致大家对于司法预期越高。中国社会裂痕不断加深,在于公共权利不断进入生活,矛盾加深是必然的,不能一边给人吃春药,一边扫盲。我们如果剥夺一些人权利也许司法压力不这么大了。
第二个昆明环保局和康菲的案件,我们一直吃环境的红利,这种发展模式不行了,或者被害人或者某些机关通过公益诉讼,是一种进步,即使美国大规模侵权利用法院处理非常难,不仅人数居多,如果确定造成一千人赔偿,在美国不叫侵权只是造成一千个诉讼而已。一个事件导致损害往往几十年慢慢显现出来,往往几十年无穷的诉讼。比如美国约旦时期有洒除草剂,导致经过五十年还有案件提出,让美国法院不堪重负。一方面鼓励民事诉讼,另外我们想能不能在法院之外建立一批解决机制,在美国人看来通过法院、也可以通过社会基金、也可以通过保险,即使法院解决的诉讼,也是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全球和解,我们公司赔一次就完了。中国现状下如果法院能力达成调解,为什么对国家权利机构组织调解那么讨厌吗?为什么不允许?达成和解仅仅因为主持人不是法院,而否认和解的有效性。
第三个问题黄光裕的案件,到现在为止雷声大雨滴小,只有一个案子结案。个人被告没有实行,公司罚款400万,民事最终结果无论通过和解、还是通过法院执行,往往公司最终赔偿。如果公司支付了赔偿,是谁收益了,是股东赔偿,而真正侵权人并没有受到任何民事处罚,我们证监法为什么对证券欺诈,虽然是公司欺诈,背后原因是个人,我们惩罚公司放弃个人,谢谢大家!下面有十分钟的茶歇。
主持人 刘桂明:各位专家、各位老师、各位参会者大家下午下半场好。时间越来越紧张,就像春节一样离春节越来越近,我们今天下午专家点评会接近结尾了,一切程序都免除。接下来有一个提议,按照原定议程每个人七分钟,我建议每个人缩短五分钟,而且严格执法,大家对着表五分钟到举手。
首先有请北京大学的龚刃韧教授点评。
龚刃韧:我主要想从法制和人权的角度谈谈影响性诉讼,首先一个问题正面影响还是负面影响,我觉得点评中有的是正面、有的是负面。
首先有一个关于腐败方面有三个案件,第1、11、24都是腐败,应该选一个因为是国民最关注的问题,可能影响比较大的是足球案。如果中国足球上去了,拿到亚洲冠军、在世界杯进了名次,同样的腐败是不是大家都会谅解或者不太注意了。第二个问题足协腐败属于什么性质腐败?是政治腐败还是社会腐败。第三个问题我们明显违背奥运精神举国体育体制应该不应该维持下去?我们纳税人钱用来干这个事,对全民体育带来什么?
第二个我想提到就是第7个案例黑监狱,这是非常严重的问题,但是这个案子还没有到正面影响程度,因为有保安公司监禁、剥夺个人人生自由是非常严重的侵犯人权的行为,追究只是保安公司的责任,没有追究政府的责任。因为保安公司做这个事情肯定有利益,利益来自于政府授权、政府司法委托,所以应该追究除了保安公司以外,更应该追究地方政府相关政策的责任。
第8个案例,我们现在这个国家或者中共中央提倡文化强国,我觉得文化强国一个前提就是言论出版自由,除此之外文化不会繁荣,和相关的案例我想稍微提议一下,2002年北京一个律师到香港买到高法著作,在北京海关没收,03年在北京法院提出诉讼,一审败诉,二审胜诉,不断以后再审推翻原来的判决,我们司法不能保障司法自由。这个案子特别值得关注。
第三个第12个案子,这个负面影响更大一点,公民社会处于维稳状况,通过这样的解决方式比如说刑事处罚维权的人带来什么影响,这是值得考虑的,我觉得广东乌海事件也应该给一些启示,怎么样让社会稳定通过和解的形式解决,这是我们应该关注的。
另外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反垄断调查问题也想提一下,因为中国100多家央企垄断企业形成中国经济特殊的结构,形成特殊利益集体,正是因为央企垄断企业使中国两极分化的原因。不仅妨碍公平竞争、同时妨碍市场法制的推进。因为这两个企业做承诺整改,可能中止调查很遗憾应该提出来。
还有一个拖欠农民工这个,对农民工歧视是身份歧视,首例刑事案件值得重视。
最后我提一个北海律师案,贵州也有这样的情况,我觉得中国法制、司法制度有很大的联系,因为时间关系不展开,谢谢。
主持人 刘桂明:谢谢龚刃韧教授完全按照我们定的时间。接下来请贺海仁准备。
贺海仁:谢谢主持人,首先我想谈影响力诉讼自己的理解,既然影响力诉讼是基本权利,既然是专家点评主要法律专家,我主要从司法角度,一个案件可能有三种真理,一个法律、一个道德真理、一个事实真理,我想事实真理不能成为影响性案件的标准,道德真理不应当纳入法律范畴,主要法律真理,主要对法律阐释问题。31个案件很多把道德划分一个案件,这样我觉得评选标准有问题的。关于小悦悦案件并没有涉及法律真理问题,而是法律以外的道德问题。我们可以把实现法制法律化、但是不能法律道德化、也不能法律政治化,这样我们标准会出问题。
在这个前提下我想对案子的看法,首先关于昆明环保局的案件,昆明诉讼有关机关和社会团体,特别有关机关成为垄断,包括权利垄断、经济垄断都面临制度性的问题,衡量标准性的问题确实公益为标准,影响力诉讼有好的影响、有坏的影响,好的影响可以提倡,法律治恶不是扬善,环保局颠覆公益诉讼的理念,这是坏的案例不是好的案例,其实坏案例更能启迪人。
第二个方面林莉红作为公民诉讼参与者以身试法,这个案件也显示法律人作为法律实践家的品格,到底那些方面发挥作用。
第三个方面我想推荐高晓松醉驾入刑案,我觉得制度问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案例显示这个意义。
第四个我想谈反垄断的案件,考虑中国当前经济转型国企作为共和国长子越来越发挥很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是不受制约,反垄断法主要矛头不是外企恰恰是我们国企,支配我们经济资源的最重要的体现者。当有关机关启动对共和国长子实施调查,是值得肯定的。
最后我有一个建议,既然中国影响性案件,以后把台湾、澳门、香港案件纳入进去。
主持人 刘桂明:谢谢,第三位专家是徐昕教授点评。
徐昕:谢谢,值得当选案件非常多,可不可以请腾讯把我选的十个案例的PPT放出来,我想谈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个案反映现实。第二问题个案如何推动法制。
一、个案反映现实我想谈两点,
1、无论多么大的影响案件总是被遗忘。热点太多了,刚刚有专家谈李庄案影响不大,除了太容易遗忘之外,更因为我们事情太多,大案要案频发,时间面前可能一切都会过去。
2、刑事案件成为热点的更多,在刑诉法修改和民诉法修改也出现重刑轻民的现象,主要人们缺乏安全感的今天,对公权的恐惧使刑事案件更有影响力的案件,更有媒体引导有关。
二、个人如何推动法制?
主要推动个案实践证明很难直接推动制度的改进,但是我们更需要关注制度。
1、我们这样评选基于影响,影响有本身影响、还有扩大的影响。扩大影响每个人选案偏见,比如关掉黑监狱案件影响很小,为什么选它?可能给他寄予很大希望。康菲漏油案寄予我们很多希望。我们评选目的不仅仅评选本身,而是扩大评选形成制度影响。
2、改进,林莉风诉海关案不仅认识他而选他,种种案件呼唤司法权威、司法独立的紧迫需求,很多案件都涉及到这样的问题。
3、李庄案我再谈一下。主要几个。法制倒退背景下这样案件引发政绩反弹,第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反弹,律师从分裂走向凝聚,一大批律师开始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最应当法制建设发挥重要的作用但是长期被沉默的律师群体,开始发起声音。由此北海是这样案件的延伸,律师团也是这样案件展示出来,这样案件以及延伸一系列案件对于推动律师制度改革有重要意义。
4、为什么个案很难推动制度的改进?最主要原因体制的压迫,刚刚大家提到观点需要顶层设计我非常赞成,前不久和贺老师谈到顶层设计,除了顶层设计以外也要加上另外一个概念顶层执行,光有设计也没有用,必须切实执行。
主持人 刘桂明:时间都把握差不多,接下来有请第四位戴伟点评。
戴伟:我认为应该入选影响力诉讼案件跟大家分歧不大,与社会有关的案件,两个环境侵权的案子,另外与劳动法有关的刑事案件第19,我主要点评这个案子,并且讲讲农民工讨薪的问题。
为什么对这个问题比较关注?2007年我和几个同仁共同成立农民工讨薪的单位。有一些认识,第19案例非常有意思,我刚刚看到这个案例,犯罪嫌疑人还是股东手下工人作为包工头讨薪,导致杨某出事真正罪状股东工人捏造工资表,经过公安机关侦查,最后弄一个恶意欠薪罪。事实非常有意思,如果杨某不是股东手下工人讨薪,现实99%不会追求任何责任,劳动检察机关很少移交此类案子,这个案子由于工程发包方报案,其他据我们了解基本没有。恶意欠薪罪必须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而没有支付,好多人认为因为这个成为摆设的罪名。劳动部门也要为企业保驾护航,劳动者提起诉讼,劳动检察部门没有很大的动力,我移交线索由我来查处支付劳动报酬,除了这个案子还有最近安徽的案例,其他好像没有看到恶意欠薪罪,法律帮助农民工讨薪渠道非常多,但是实际上遇到执法不利的问题,一切都是虚的。
根据我们了解,现在农民工为什么不愿意通过仲裁、诉讼解决问题,程序烦琐、周期长,如果法院执行有力没有必要设计这个罪。我一直在减少各种各样程序,比如说劳动欠薪程序,有几万人劳动仲裁员没有工作干,实际劳动仲裁程序对维权造成很大的阻碍。另外有一个建议,现在民诉法修订,我们希望大家一起呼吁,其他诉讼方面有所突破,让工人维权、劳动者维权这样律师也有代理,类似消费者维权形成良好的集团诉讼制度,律师代理这样的案子也有利益,这样大规模侵权案子才有人挺身而出。
主持人 刘桂明:接下来我们请第五位汪庆华教授。
汪庆华:谢谢会议主办方的邀请,让我有机会在这里见到我的老师和朋友,龚老师是在北大读书的老师,时间关系我就讲三点内容。
第一个刚才很多点评老师也提到了,在这些侯选案件当中社会法案件很少,或者刑法之外案件非常少的,我想谈的从三个层面讲一下社会法社会领域的进展。
1、行动层面,去年借助新媒体微博或者社交网络这样平台,一些公众人物通过呼吁、倡导,然后民间跟进、网民跟进、或者粉丝跟进政府回应解决社会领域的问题,这是是去年社会法突出的现象。比如营养午餐、救助农民工等等都是这样的例子,公众人物利用新媒体进行推动,政府进行回应,使民众社会性权利得以实质化。
2、制度方面来说,社会领域的立法一直成为国家立法的优先考虑,直线全国人大法工委特别成立和国家民法室并列的社会法室,社会领域的立法成为国家优先领域,之前我们有发展的路径有关,现在加入福利国家的因素,就使国家在中国社会当中职能变着特别复杂,在这里特别注意一点,当民众向政府要求自由的时候,政府会说我是福利国家,我可以对你自由进行一定的限制。当民众要福利政府说我们是市场经济,你需要的权利应当有市场解决。
3、回到我们今天主题,如果从影响性诉讼角度来说,先要进行分类,从案件类型刑事案件非常多,我数一下占三分之二以上,民事行政案件非常少,一定程度可能反映社会的形态、反映我们法律的形态,我们法律形态是有一个泛刑事化的趋势,如果从立法看刑事立法法网多于立行,公法基本的法律都缺失,虽然已经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从救济机制方面,像劳动关系、讨薪背后有一个问题。
第二个方面影响性诉讼标准要考虑一下入选这个案件,是在法律领域的作用,还是考虑超出法律领域之外的社会影响性,或者对于具体制度的推进,如果考虑法律领域的作用,成为先例确定规则、指导未来的作用,可能入选的案件不是很多。侯选案件很多是因为超出法律之外的影响,而且有些案件跟诉讼没有关系。
第三个方面其实个人更关注能够反映公民权利界限拓展的案件,所以我想个人信息被出售案、还有清华大学同学申请信息公开都有特别意义的,第一个案件凸现个人信息广泛采集、利用、加工乃至出售背景下,政府和企业责任在哪里?包括今天腾讯网是中国除了政府之外,具有个人信息最多的企业,应该具有什么的法律责任。至于清华学生申请信息公开的案件,信息公开制度以及最高法院关于信息公开的司法解释,对公民财产权和人生权救济拓展到知情权,这样的案件是具有特别意义。
我们通过一年又一年努力点评,能够看到公民权利的生长,政府权利收缩,也许这样的努力就没有意义。谢谢大家!
主持人 刘桂明:下面最后一个姜朋老师点评。
姜朋:谢谢主持人。我接着汪教授板块说,思考三十多个案例的时候,首先想到两个问题,一个这个案例何以成为影响性案例?一个案例有影响在法律判决引起后面的判决,很多案例没有进入诉讼阶段或者撤诉方式结束了,更多倾向于第二个层面,这些案例让我们作为也许法律精英人士、普通公民看到这样案例觉得自己内心不安或者感同身受,从这个角度法律和社会角度考虑案例是不错的进步。
接下来我们看这样案例影响谁,对于法律精英来说看待这样的案例,使我们视角关注法律文本关切点,挪到官方的上去,这个过程中有转化的过程,有可能把法律变着更好,也可能让人们了解法律不够完善,让人们想要逃避。有两个因素值得考虑,道德本身在法律之中,影响法律制度有两层层面因素,一个制度设计、一个人性安排。人们之所以关注案例是基于切身利益考虑,再一个代表公众的认知,过程中切入自己的利益,更重要看到自身光辉以及丑陋的东西。
比如第22个案例,一个人也许撞车、也许做好事,没有证明情况下陷入困境里边,法律假设人是什么?我们需要证据证明,另外一方面如果有证人在场、有更多人在场,却没有人伸出援手,更勇于救助还是不,通过这样案例梳理衡量,看到在一些案例背后切入法律设计过程中人性的预设,以及在实践中得到彻底的贯彻和体现。比如腐败案件,法律预设公务员是高尚的,但是反过来是相反的。从这个角度进一步促使我们反思中国法制进程和这样的时点,也许是我们很欣慰不再纠结文本的不足,或者推动法制的建设。当然也有一些案例继续关注法律的切实体验,刚才说到关于信息保护的问题,更重要的层面使我们更加看到民众看待的社会问题,还有法律自身人性假设不足,使我们有机会深入实践中国法律现代化过程中有所考虑。
主持人 刘桂明:谢谢六位点评嘉宾对主持人的大力配合,我们社会法这个单元可能被容易忽视、容易成为边缘化、也可能成为影响性诉讼案件的盲点,我们这个阶段讨论案件不仅仅社会法的案件,最重要社会转型、体制转轨往往在社会法方面的完善,通过各位点评嘉宾点评我们获得一致的认可。
接下来关于社会法方面的立法、司法活动有很多的热门关系,每个人点评时间非常短,这个单元点评告一个段落,谢谢各位。
(第四单元)
主持人 董彦斌:各位老师大家好!我们进入今天点评最后一个单元,宪法与行政法单元,但是点评之前我想说一句,2009年张千帆教授曾经说,在他看来那一年影响性诉讼都是宪法案件,也许今年也差不多,所以各位老师点评不限于宪法性案件。
贺卫方:非常抱歉今天来的稍微晚一点。李庄案第二期尽管影响持续不久,但是在我心中影响非常重要的。案件评审还想到我有一个人,我特别在意,2011年4月13号我发布致重庆公开信,整个法制建设处在非常微妙的时刻,首先我想这个案件以及发生相关的影响,持续性的影响我们可以从中看到这个国家法制历史强有力的建立。重庆大家可以发现李庄案从第一季,人们看到重庆到底做什么,大家从网络看到国民对于重庆的关注、对于法制的关注,我认为是法制意识的觉醒是最值得我们欣慰的事情。
第二方面法制处在脆弱的地区,如果个别领导人带领大家践踏法制的话,重庆公检法突破应有诉讼法设置的互相制约作用,整个法学界本身也让人忧郁,当地法学界在这样案件产生表达。第二季再也没有人为他们说话,司法独立观念仍然没有得到真正有效的树立,李庄案延长至去年12月份,在这个国家司法独立并不存在。
第三个方面律师辩护权处在非常危机的状态,各个地方都有这样的问题。
最后网络是给这个时代展现言语自由拓宽的平台,如果没有网络李庄就像蚂蚁一样,但是网络改变这一些,但是网络本身给司法独立带来的影响也许使司法更加不容易,谢谢主持人!
主持人 董彦斌:下面请湛中乐教授点评。
湛中乐:非常高兴去年在这个时候北京大学参加2010年度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例的点评,今天又在清华大学,这次范围非常宽,三十多种案例,像朋友们提到所谓影响性诉讼这样的案例的评析也涉及如何理解影响和诉讼的问题。影响是直接影响还是间接影响,是实质性影响还是间接的影响。诉讼是成案诉讼还是正在进行中,所谓事件都值得关注,行政方面的案例有三个,没有一个成案的,有的只是提起,有的没有立案的决定,也没有一个成案,非常值得我们关注。免得人家说反垄断案件非常有意义,但是只是行政调查。一年度发生在中国影响性诉讼案件的评价,目前刑事案件非常有意义、非常有价值,但是有行政法的现象,比如夏俊峰案件是重复,对国家公权力行使遵从什么程序,为什么钉子户个案对当事人高强度的行使,拖欠农民工案件虽然都是刑事案件出现,目前有三个跟行政诉讼有点关系。
一个林莉红诉讼案件,显示出在中国当代如何涉及言论出版自由、包括个案海关收缴行为规范性文件审查的问题,查禁书的范围种类怎么定?海关或者边防查处相关物品的时候,处罚依据或者强制措施的依据,未来中国行政诉讼实施跟重要的问题。当然这个案例并不仅仅林莉红是公益诉讼的参与者,这样案例只是代表性,每年发生边境多少这类案件,但是引起后面的思考。
第二个清华大学的案件,颁布新中国政府公开信息的问题,存不存在不依照法律规定职责履行法律职责的情况?清华大学法学院学生以行动监督我们法律实施或者参与法律实施,这样案件尽管未成案仍然值得关注。
反垄断调查案,在中国垄断情况下怎么实施,政府扮演重要的角色。对有关机构包括涉县垄断机构进行调研,保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也是非常有意思。
我想谈两点看法,一个目前评价十大案件有的通过媒体报道,但有些没有通过媒体报道,我谈两个案件希望媒体和在座朋友关注。第一个案件杨之住(音)诉海淀计生委案件,这个案件使得中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二十多年,计划生育法学教授以自己行为行使公民的权利,背后涉及的问题拷问中国基本国策如何以法律形式反映,考察我们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或者相关政策涉及人的基本权利自由,涉及对一个泱泱大国每个公民家庭成员基本权利限制正当性的考察,也涉及各个地方政府法规政策计划生育的标准考察,这种案件判决尽管以当事人败诉为结束的,引起对每个公民、每个家庭有生育权和自由的思考,也是对公民财产权深度的关注。
第二个案件甘某诉广州大学的案件,这样案件我认为特别有价值,十多年之后最高法院重申保护大学生权益,对于行政诉讼法限制范围时间主张,随着社会发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允许公民依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权益,是最高法院用急审的权利对广州一审判决撤销,确定大学开除学籍违反的案例。司法审查和大学生自治的关系,如何涉及司法审查和高校强度等等都值得关注。谢谢!
主持人 董彦斌:下面请何兵教授点评。
何兵:如果我推荐的话,第一个案子应该是李庄二季,主要意义通过李庄努力,使大家看到一个希望,每一个人努力推动法制是可能的,李庄二季出了一个转折,使大家相信每个人努力可以起作用,也使权力者知道权力是有边界的。
第二个案例是北海的律师维权,意义在于律师正在用自我权利组织起来,在实践中知道如何推进法制,北海律师维权案一群律师确实不容易,确实硬扛起来,当时很多人没有想到问题这么大,是杀人案,实际可能不能。这个案子的意义通过李庄二季使大家振奋信心,北海律师维权创建新的法律模式,包括贵州又开始了很好的方式,而且律师、教授已经开始介入。目前有五个教授要作为律师参与,我相信他会成为明年最佳案例。
第三个李昌奎案子和药家鑫案件,药家鑫案子不论因为误导,他是高干子女,实际药家鑫死刑因为把人撞伤再捅人七刀,按现行法律该不该死。法律必须执行,法律放在这里,假如说咱们亲人被人撞伤捅七刀,该不该判死刑?不是简单的民意误导司法,不是因为富人家孩子,就是捅七刀太狠了。废除死刑我赞成,但是法律放在这里,到底执行不执行?李昌奎也是这样的。
第五个足协受贿案,微博利润到底多大,民意多大左右司法。
第六个林莉红案,为什么香港人看的,我们不能看。还是开放的心态,这个案子比较有意义,这个案子审理直接涉及新闻自由、出版自由,没有这个前提自由问题是很大的。
康菲漏油案也可以,中国公益性案没有主体,国家不出来、老百姓不出来,你打官司也赢不了钱因为不是你利益受损。其他我就不再一一点评了。谢谢大家!
主持人 董彦斌:下面有请胡健点评。
胡健:先谢谢主办方,我是清华大学在读的博士生,只能谈谈个人深入的体会。去年是在北大召开的点评会,去年发言是中国影响性诉讼和美国影响性诉讼区别在什么,美国影响性诉讼大多宪法案例体现出来,但是中国影响性诉讼不管前几年还是今年,60%以上是刑事案件有关,刑事案件跟人权、跟自由、跟公民福祉有直接的关系,还有刑事案件有激烈的情节对抗、有很多戏剧化的效果引起民众的关注,如果我们刑事案件依然占据媒体的头条,不是我们搞影响性诉讼的初衷,未来更多关注案例是宪法案例,对法制推动更多一些。
今年我看这么多案例当中,直接跟宪法有关的案例没有,但是有事例,比如跟黑监狱有关,对应公民自由。海关收缴出版书,个案是非典型,只有个案得到进步通过自动化显现出来,才显示影响性的诉讼效果。我们需要顶层设计,更需要自下而上基层维权的模式,如果没有吴教授的倡导收容可能没有废除,如果没有关注职业病的群体,这次职业病法的不可能出现这样的效果。通过自下而上每个人关注自己的权力、维护自己的权力,通过理性、平和、智慧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诉求,才有真正推动中国法制进度。谢谢大家!
主持人 董彦斌:下面请国家检察官学院沈海平教授。
沈海平:大家好谢谢吴革主任、还有主持人。这一组发言各位专家都是重量级,跟他们排列在一起诚惶诚恐,今天会议把我安排最后,但是不具有压轴的意义。今天参加这个会带有偶然性,我从刘老师那里听说有这样活动,很有兴趣参加,本来准备听会,最后一定安排我做发言,我勉强从命。
我觉得今天这个会议非常有意义,影响力诉讼评选很有意义,今天来的人基本上可以说以天下为己任,心怀法制的理想,过去研究法制搞理论的专注书面、理论研究这个问题,甚至写文章来呐喊、呼吁法制,但是比较少不怎么关注这个司法实践、关注个案,但是现在其实引进这样的案例已经转变过来,更多关注这个司法实践。
我觉得影响性诉讼评选在我看来有两点意义,第一点引导法学家更多关注司法实践、关注个案,避免只是从理论上研究,这是我要说的第一点。
第二点意义案例真实反映法制的状况,他对制度的建构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西方法学界有一个理论法律现实主义理论,认为法律并不体现纸面上,并不体现国家立法机关颁布条文里边,真实法律更多体现法律真实的运作过程中,体现法官判决里边,甚至体现法官感性、情绪、知识背景等等,个人立场、价值观才是真正的法制,值得我们法学家和研究关注的。我们关注个案对于法制建构具有更重要的意义。意义在于看出法律到底和社会生活有多少的契合度,适应社会的需要,法律制度存在哪些不足,除了正式法律制度以外,还有一个非正式的规范制度起作用,这是值得我们关注的。虽然不是正式的法律条文但是很有意义。包括药家鑫案反映司法机关不独立,往往想到来自官方、来自权势人物对司法独立的干扰,其实远远不是,包括来自民意、来自媒体的炒作对司法的左右,很多时候都是顺应民意,更多情况下顺应,这是值得我们警惕的。
还有法学界对个案正式法律制度的构件重要的意义和作用,还没有充分挖掘,英美国家一个案例就确定一个法律制度,他们在这个方面有很多成功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我们评选十大影响性诉讼,影响性标准怎么确定?一个公众中的知名度,第二对于制度的建构意义,三十多案例中很多案例公众知名度很大,大家很关注,比如有名人、高官、甚至案子修法以后第一个结案,我觉得更多关注制度建构有多少意义。无论正面意义还是反面意义都有价值,甚至反面意义也有很多价值值得我们关注。
最后我想说影响性诉讼后续利用的问题,怎么发挥影响性诉讼案例的价值,不应该只搞一个活动大家讨论讨论,然后在媒体报道一下,这个事就过去了,明年再来一遍。这样意义就没有那么大了。对制度法制架构意义在哪里,需要我们法学家更多研究、挖掘,提出制度性建构的参考、意见给立法者。
主持人 董彦斌:感谢各位点评嘉宾。我们侯选案件没有列入的金山公司诉周鸿祎微博的侵权中,二审法官判决书中写到:个人微博是个人自由发表言论的空间,为实现我国宪法保障的言论自由提供了一个平台。同时涉及批评的内容往往起到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因此二审法官判决旨在树立规章,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的权利。
托克维尔曾说:在美国和法国存在袭扰权利,就是公众言论。在法国更少得到法律承认和表达,不过确实存在。在美国通过选举和判决表现出,在法国则是通过革命表达出来。我希望影响性诉讼能起到这个作用。在公共舆论前面加三个字,便是影响性诉讼的目标是理性的,影响性诉讼再推进下去到第十年,直至更长时间里,公共舆论越来越理性,从而可以使我们每个个体变成有见识、有德行、有能力的人。
北海律师维权案
【案情】杨在新等4名律师为2009年发生在广西北海市一桩命案的4名被告人辩护,质疑检察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反被控作伪证,“全军覆没”。来自各地的律师组成“北海律师团”提供法律援助,遭到有组织围攻,全国律协发表声明,强烈要求当地司法机关维护律师合法执业权利。此案还未审理终结。
【影响性】行业自救
律师自发的行业自救行动使北海一时热闹非凡,“律师团”的集体行动又出现在常熟、成都、贵阳等地。莎士比亚借他人之口说“杀光所有的律师”,想必这正是律师的可爱之处,以为他人维权为职业,却陷自己于危险境地。从北海案件之后,律师涉嫌刑法第306条罪名的案件要异地审理了,想必人们还需要律师。
金山公司诉周鸿祎微博名誉侵权案
【案情】360公司负责人周鸿祎连发数十条直指金山的微博,金山随后将周鸿祎告上法庭,认为被告“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和商业信誉”,请求法院判令周鸿祎撤回相关微博文章。一审判决支持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要求周删除20条微博,并公开致歉,赔偿8万元,但法官也指出,网络上的言论有一定的“豁免权”;二审判决确认周鸿祎只需删除其中两条微博,其他博文内容“尚未达到构成侵犯名誉权的程度”,赔偿5万元。判决书中指出:“个人微博作为一个自由发表言论的空间……为实现我国宪法所保障的言论自由提供了一个平台。”同时,“涉及批评的内容,还往往起到了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二审法官称,这个案子的判决,“旨在树立规则,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
【影响性】言论自由从宪法进入民事判决书
“言论自由”四字重如千斤。在一个名誉侵权案件中,尽管判决结果不同,但北京两级法院法官如此珍爱言论自由,并将本案从民法层面提升到宪法层面,令人欣慰。当微博成为全世界、全中国最新鲜的言论媒介之后,保护微博,就是在保护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就是在拓展公民自由的空间。
药家鑫父状告张显名誉侵权案
【案情】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开车撞伤人后又连刺数刀致对方死亡,受害者代理人张显一直在微博上向公众报告药案的进展和他掌握的各种信息,网络弥漫着喊杀声。药家鑫被执行死刑后,人们发现他并不是什么“富二代”“军二代”,曾经汹涌的“倒药”舆情发生逆转,药的家人也一改过去失声的做法。药父药庆卫将张显诉至西安市雁塔区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其名誉侵权。
【影响力】法庭内外,言论有界
曾经作为围观者,甚至抱着期待的心态等待药家鑫死刑判决的人们发现,这个结果带来的更多的是失落和反思。药家鑫被认为是为言论所杀。张显也被认为尽管在药案前期有正义初衷,但被情绪所绑架,逐步演变成一种失控的正义。药家鑫父亲的名誉权起诉,既是维权,也促发广大公众进一步反省自我。
“黑监狱”非法羁押并故意伤害外地上访人员案
【案情】2011年8月11日,北京警方出动数十名警力,端掉位于昌平七里渠的一处“黑监狱”,解救了一批被非法羁押的外地上访人员。据查,这个“黑监狱”由保安公司辞职员工牵头成立,专门帮助地方政府拦截上访人员获利,一位上访者曾被殴打致死,此案已经进入刑事追诉程序。
北京市公安局副局长张兵公开通报此案,要求严禁保安服务公司参与“截访”、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在“安元鼎事件”2010年被曝光之后,北京对保安业进行了清理整治。
【影响性】法治国家,不容私刑
所谓“黑监狱”,首先“黑”在它不是正式意义上的监狱。这里无制度,无约束,无视人的基本尊严;其次“黑”在它的隐蔽性和神秘性。假使看到一个大院,大门紧锁,我们无从判断那是不是就是一家黑监狱。是谁,在无视公民监督权和申诉权的同时,还敢于制造黑监狱?
“李庄案”第二季:漏罪案
【案情】被治以伪证罪的刑辩律师李庄即将刑满出狱之时,重庆检方又指控其在2008年上海某案件的刑事辩护过程中,具有为帮助他人开脱罪责,引诱、教唆证人改变证言的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首次开庭后,李庄居然拿出了一份2005年的录音,重庆检方撤回公诉。2011年6月11日,李庄出狱。
【影响性】刑辩率创新低,律师执业权待保障
续集居然更精彩。重庆司法机关对已经身陷囹圄的前律师李庄发生在上海的“漏罪”追究,争议的不仅是管辖权,更寄托人们对若干限制律师条款与司法行为的不满。检方在证据出现矛盾时主动撤诉,尊重法律,这是一个进步。此案之后,2011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中,关于律师执业权的保障成为核心议题,2012年有望上全国“两会”的这部法律案,仍需要继续积极推动。
北京最大倒卖公民信息案
【案情】多达23人涉案,其中黄伟帆等7人是自国内三大电信运营商——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的工作人员,被判处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14名买卖者被判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影响性】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相关机构须担责
非法提供、获取、销售通讯信息、考生信息、患者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目前已形成“新兴产业链”。本案的数名案犯来自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必须追问——这些利润丰厚的大型垄断性国企,有多少预算、有多少诚意用来保卫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进而我们更希望看到清晰的方案——如何约束掌握海量公民信息的机构(譬如银行、保险公司、电信公司和大型门户网站),如何督促他们保卫公民信息,如何向他们追究赔偿责任?
拖欠农民工工资入罪案
【案情】广东省惠州市一个工程项目的负责人杨某在拖欠25位工人总计10万余元工资后潜逃,被警方抓获归案后,法院依据刑法修正案(八),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成为广东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事案件,也极有可能是全国的第一例。
【影响力】“入刑”就是好?谨防“猛药”副作用
农民工屡被侵权,程度依然很深。农民工维权能力差,通过司法的维权成本高,“入刑”的实践效果并不乐观,劳动监察和调解部门的职责仍应强调。此外,还需思考:民事问题刑事化的做法,是否合理?是我们已经穷尽了民事和社会手段,还没解决问题,还是我们并未试验可能的有效手段?譬如让农民工组成维权组织。
李昌奎故意杀人案
【案情】云南农民李昌奎奸杀同村少女并杀害受害人3岁弟弟,一审被判死刑,云南省高院又以李昌奎有“自首”情节,改判其死缓,引发社会热烈议论:药家鑫死了,李昌奎凭啥活着?受害者家属强烈申诉,云南省高院再审,认为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再次改判死刑。李昌奎终被依法执行死刑。
【影响力】死刑改革,不能停步
云南省高院呼吁社会“更理智一些”,“绝不能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标杆”没树成,反陷入舆论漩涡中;在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之下强行再改判,又引发损害司法公信力的质疑。作为制定法国家,在法律尚未废除死刑情况下,创造“标杆性”案件固然不合适,但如何以审判推动死刑改革,又亟需更高的制度设计。有学者研究表明,李昌奎案之后的死刑判决明显增多,显然,法院不愿意将自己陷于如云南高院般成为众矢之的的境地,遂在死刑判决上对“少杀慎杀”的原则有所偏离。
康菲中国漏油案
【案情】由于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的作业失误,其在渤海的钻井平台溢油事故,不仅给中国的海洋生态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也给相关海域的渔民、养殖户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依法享有诉权的国家海洋局迟迟未针对康菲公司的环境污染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急切寻求司法救济的渔民、养殖户的起诉却迟迟得不到法院受理。直到2011年12月30日,经过漫长的内部协调和博弈,天津海事法院受理29名养殖户的赔偿请求。
【影响性】环境保护的司法困局
此案折射出环境保护中的司法“两难”:一方面,环境污染极易造成大规模侵权,原告方人数众多利益却又不尽一致,处理不当即会增加维稳压力;另一方面,污染方往往是招商引资的对象,是经济发展的保障,如何协调二者关系,颇费思量。面对困局,人民法院既无足够的司法权威独立解决纠纷,也无足够的技术手段化解案件,似乎只能坚守拖字诀,等待上级指示。在此背景下,集团诉讼、公益诉讼等方式是否能引入以破解困局,康菲案能否形成示范诉讼,令人期待。
肇事司机涉嫌过失致“小悦悦”死亡案
【案情】根据媒体报道,2011年10月13日,2岁女童王悦(小悦悦)在佛山被两车碾压后,18名路人路过但未出手施救,小悦悦最终因医治无效离开人世。肇事司机被佛山检方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批捕,但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却是18名路人:见死不救的他们是否也对小悦悦之死存在“过失”?
【影响性】法律能对道德做点什么?
媒体报道之后,人们既从道德上谴责18位路人,痛感社会的冷漠化,也琢磨能否立法惩罚冷漠行为。这里需界定,救人到底是不是高尚的行为?如果路人救人了,公众说这个人是高尚的;如果路人未救人,公众说这个人是失德的。为什么在高尚和失德之间没有中间地带?假使救人是高尚的行为,那么人不高尚,并不违法。我们真正缺乏的,是对高尚举动的真正的肯定、嘉奖和感恩。
文章来源:腾讯网&《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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