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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出台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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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出台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处理意见
关系可转外地
来源:文汇报 作者:刘栋 选稿:王丽琳
  从本月10日起,凡在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流动到外省市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转移至新参保地;外省市户籍迁入本市的从业人员,可按规定参加上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者昨日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上海就贯彻其中若干问题专门发出通知,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根据通知规定,凡参加上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按照《暂行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待遇领取地确定为在上海参保的人员,符合国家和上海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其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照上海现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
  外省市户籍迁入上海的从业人员,可按规定参加上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在外省市的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可按《暂行办法》规定转移。原在外省市单位就业,按当地规定未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的时间,按照国家规定可以计算连续工龄(工作年限)的,可视作缴费年限。
  通知规定,外省市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户籍迁入上海,单位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将原单位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原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给予的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由其原所在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军官、文职干部转业到本市单位工作,从工作当月起,应按规定参加上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
  相关政策问答
  问:《暂行办法》有哪些主要政策?
  答:《暂行办法》有5项主要政策:“跨省转移”、“转移基金”、“一地领取”、“权益累计”、“同样待遇”。
  “跨省转移”是为了解决全面实现省级统筹后跨省转移难的主要矛盾。“转移基金”是指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12%的单位缴费。“一地领取”是指让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都能明确在一个地方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权益累计”强调的是跨地区流动就业参保人员养老权益必须累计计算,即,在不同地方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同样待遇”是指农民工在城镇流动就业参保缴费达到规定条件,可以同城镇参保职工享受同样规则计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农民工一视同仁。
  问:《暂行办法》中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暂行办法》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规定:(1)范围对象。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同时规定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0周岁的人员(经组织调动人员除外),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3)资金转移。个人账户转移,1998年1月之前的,按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转移;1998年1月至2005年12月期间的,按个人缴费11%转移;2006年1月之后的,按个人缴费8%转移。统筹基金,以本人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
  (4)待遇领取地确定。有两种情况:一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办理养老保险;二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的有三种处理方法:①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享受当地养老保险待遇;②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不满10年的,需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③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5)基本养老金计发。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规定,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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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上海市养老保险新政策还未出台,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14年上海市养老保险新政策最新消息,供大家参考。
2015年上海市养老保险新政策最新消息
2015年上海市养老保险新政策最新消息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最新消息,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保证流动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顺畅转移接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精神,经研究,现就贯彻《暂行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按照《暂行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号)、《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有关规定办理。
二、本市参保人员流动到外省市就业的,在转移统筹基金(单位缴费)时,统一按本人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时,日之前的,按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转移,日至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含本息,下同)转移,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记入个人账户的储存额转移。
三、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待遇领取地确定为本市的参保人员,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领取基本条件的,其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照本市现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
四、外省市户籍迁入本市的从业人员,可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在外省市的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可按《暂行办法》规定转移。原在外省市单位就业,按当地规定未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的时间,按照国家规定可以计算连续工龄(工作年限)的,可视作缴费年限。
五、外省市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户籍迁入本市,单位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将原单位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原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规定给予的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由其原所在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六、军官、文职干部转业到本市单位工作,从工作当月起,应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
军官、文职转业干部到本市单位工作的,在接收安置单位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时,应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原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2002]后联字第3号)规定,将国家给予的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入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七、原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1993年以后由外省市调入本市的职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业一发(1998)47号],原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原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外省市转移进沪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社发(2003)9号]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停止执行。
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日。
2015年上海市养老保险新政策最新消息暂未公布,有需求的朋友,可参考2014年上海市养老保险新政策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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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办理程序
  1、服务中心对转移申请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操作跨区县转入申报,将相关资料上报区县农保中心复审。
  2、区县农保中心对转入申报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打印《上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关系转入接收函》(以下简称《接收函》),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接收函》寄往或传真至转出地区县农保中心。
  3、转入地区县农保中心将其新银行卡的账号等信息录入农保系统。
  4、转入地区县农保中心对复审未通过的,将材料退还服务中心,服务中心撤销转入申报。
  5、转出地区县农保中心根据《接收函》的要求将转出金额划转至转入地区县农保中心。
  6、转入地区县农保中心收到转出地农保中心划转的资金后,进行转入确认。
  (一)户籍地在本区县内发生变化的参保人应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新的户籍所在地服务中心进行区县内转移申请,填写《账户变更申报表》。也可委托村协办员代为申报。
  (二)服务中心对区县内转移申报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办理区县内转移手续,打印《账户变更核定表》报区县农保中心存档备案。
  一、老农保衔接至新农保后的延续业务的操作规程由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另行制定。
  二、区县农保中心应将业务资料按《上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归档。
  三、本规程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四、本规程在经批准的新农保试点区县实施。
  五、本规程自新农保试点起施行,有效期至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确保新农保试点顺利实施,规范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号),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9号)规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现印发给你们。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第一章 总则  一、目的  为加强上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业务管理,规范和统一新农保业务操作程序,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全市具体经办新农保业务的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县农保中心”)、乡镇(街道)的社区事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协助办理新农保业务的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协办员”),以及新农保参保人员、为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村集体、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为“集体组织”)。  三、业务划分  本规程将新农保经办业务划分为参保登记、养老保险费缴纳、资金收缴、待遇支付、个人账户管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等环节。  第二章 参保登记  一、个人参保登记  (一)申报  凡符合《实施意见》第三条规定的人员应到户籍所在地服务中心提出参加新农保申报。选择缴费档次,填写《上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申报表》(以下简称《登记申报表》),签订《委托银行代扣农村社会保险费协议》(以下简称《代扣协议》),并提供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  2、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主页、本人页);  3、对不能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以及不能确定 “农业户口”类别的,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认定为“农业户口”的户籍证明原件;  4、指定银行的本人“实名制”银行卡(存折)(以下简称银行卡)原件和复印件。  因特殊情况申请人无法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亲属或村协办员代为办理申报手续。受托人到服务中心代办时,需出具委托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的《上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代办委托书》或符合要求的自书委托书原件(以下简称《委托书》),以及受托人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办理程序  1、服务中心负责对申请人的参保资格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将《登记申报表》、《代扣协议》以及相关材料的复印件报区县农保中心。  2、区县农保中心负责对申请人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符合要求的,按如下程序办理   (1)在局信息系统的公共基本信息管理中为其进行个人信息初始化。  (2)在上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农保系统)中进行个人登记,将《登记申报表》有关信息录入农保系统。  (3)打印《上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核定表》(以下简称《登记核定表》),盖章后由乡镇服务中心交申请人。  (4)在农保系统中为申请人建立个人账户。  (5)在农保系统中录入缴费标准。  不符合参保条件或相关信息有误的,不予登记,并将原因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二、参保变更登记  (一)申报  凡本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类别、户籍地址、银行卡账号等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参保人,需到户籍所在地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申报,填写《上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变更登记申报表》(以下简称《变更申报表》),并提供同第二章第一节规定的材料。  (二)办理程序  1、服务中心进行审核,对居住地址、联系电话、银行卡账号等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在农保系统中进行个人基本信息修改,打印《登记核定表》,盖章后交参保人。并将相关材料及《变更申报表》、《登记核定表》报区县农保中心备案。  对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户籍类别、户籍地址等关键信息变更的,须报区县农保中心复审。  2、区县农保中心进行复审,对符合变更要求的,在公共基本信息管理中予以更正,打印《登记核定表》,盖章后交参保人。  3、不符合变更条件或相关信息有误的,不予变更登记,并将原因以书面形式告知参保人。  三、重度残疾人、义务兵属性的登记及变更  (一)申报  区县残疾人联合会、民政局每年应将本区县重度残疾人(含重残无业人员)、义务兵的名单及本年度缴费标准、代缴额度等信息交区县农保中心。  (二)办理程序  区县农保中心将名单及信息录入(导入)农保系统。系统进行数据匹配后,自动完成属性、缴费标准、代缴额度等信息设置和变更。  对尚未参保登记的人员,区县农保中心在进行个人参保登记时,由系统自动为其设置属性、缴费标准等信息。  四、集体登记和集体变更登记  (一)申报  集体组织应到所在地的服务中心或区县农保中心进行登记申报,填写《上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登记表》(以下简称《集体登记表》);若进行变更登记申报,填写《上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变更登记表》(以下简称《集体变更表》)。并提供下列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1、村集体 法人登记证或上级批准的文件。  2、其他经济组织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社会公益组织 法人登记证或上级批准的文件。  4、个人 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办理程序  服务中心或区县农保中心对集体申报进行审核,对符合申报要求的,将《集体登记表》有关信息录入农保系统;或根据《集体变更表》内容修改集体登记信息。  五、新农保关系终止  (一)申报  参保人发生出国(境)定居、死亡、无法转移衔接、精减退职回乡转城保等情况的,参保人(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在规定时限内到户籍所在地的服务中心提出注销登记申报,填写《上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变更申报表》(以下简称《账户变更申报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参保人(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原件和复印件;  2、指定受益人,需提交能够确定其受益人身份的司法文书、公证文书或遗嘱等;  3、法定继承人,需提供能够确定其继承关系的证明材料;  4、参保人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  5、参保人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6、参保人征地养老的,须提供征地养老的证明;  7、参保人城保延续缴费的,应提供在城保延续缴费的凭证。  若参保人无法直接申报的,可委托他人进行申报。受托人办理申报手续时,须提供受托人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和《委托书》。  (二)办理程序  1、服务中心进行初审,对符合注销条件的,在农保系统中进行账户终止申报,并将申报材料报送区县农保中心复审。  2、区县农保中心对终止申报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在农保系统中完成账户终止审核,打印《上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终止核定表》,由服务中心交申请人。  3、通知其他待遇支付环节发放退还金额。  (三)相关规定  1、退还金额为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储存额余额和集体补助储存额余额。  2、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从死亡次月起终止领取养老待遇。  3、对晚办理终止手续的,个人须返还多领取的,区县农保中心将直接从退还金额和丧葬补助费中予以抵扣,如不足抵扣,需追回。  六、新农保关系恢复  (一)申报  符合《实施意见》第三条规定,要求恢复新农保关系的参保人,可携带第二章第一节规定的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服务中心提出恢复新农保关系申报,填写《账户变更申报表》,缴费期恢复的参保人应选择缴费档次,并签订《代扣协议》。  参保人无法亲自办理的,可委托他人代办,委托代办的要求同第二章第一节。  (二)办理程序  1、服务中心进行初审,对符合恢复条件的,在农保系统中操作账户恢复申报,将申报材料报区县农保中心复审。  2、区县农保中心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在农保系统中完成账户恢复审核,打印《上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恢复核定表》,由服务中心交参保人。  3、通知个人缴费资金收缴环节进行返还金额的收缴。  (三)相关规定  1、返还金额为终止时的退还金额。从账户终止至账户恢复期间的利息不再收取,个人账户从返还资金到账的次月起计息。  2、账户恢复时,个人账户中的政府补贴部分同步予以恢复。  3、跨年度恢复的,账户终止至账户恢复期间各年度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为终止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  4、因农保经办人员操作错误导致个人账户终止的,账户恢复时,其个人账户从终止次月起予以补计息,计息规则同一般账户的计息规则。  七、银行卡管理  (一)银行卡账号确认  1、区县农保中心每月须对农保系统中新录入(或更改)的银行卡账号通过指定银行进行银行卡账号确认,月末生成银行卡账号确认出盘文件,交指定银行。  2、银行进行银行卡账号确认后,于次工作日将回盘文件返回。  3、区县农保中心将回盘文件信息导入农保系统,对通过确认的,允许其进行缴费申报、待遇发放等后续操作;对未通过确认的,告知原因,更正后再进行银行卡账号确认。  第三章 养老保险费缴纳  一、个人缴费申报  (一)参保人应到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或服务中心进行缴费申报,根据公布的缴费标准档次选择本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填写在《上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申报表》(以下简称《缴费标准申报表》)上,并签字确认。  (二)村协办员在《缴费标准申报表》上签章后交服务中心。  (三)服务中心根据《缴费标准申报表》,在农保系统中录入个人缴费标准。  (四)对重度残疾人、义务兵等特殊人员由区县农保中心统一进行缴费申报。  (五)通知个人缴费资金收缴环节进行资金收缴。  二、补缴申报  (一)申报  参保人应到当地服务中心提出补缴申报,选择补缴类型   1、一般补缴 按年度补缴新农保制度实施后未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2、一次性补缴 到达待遇领取年龄时,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整年)的养老保险费。  (二)办理程序  1、服务中心对补缴申报进行审核,符合补缴要求的,在农保系统中录入补缴申报信息,打印《上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缴申报表》,由参保人签字、盖章或留指纹确认,服务中心签字盖章后,交参保人,同时报区县农保中心备案。  2、通知个人缴费资金收缴环节进行补缴资金收缴。  三、集体补助缴费申报  (一)申报  为本年度或上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给予补助(资助)的集体组织应到所在地的服务中心或区县农保中心办理集体补助缴费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1、《上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申报清单》(以下简称《集体补助申报清单》);  2、有条件的,应提供《集体补助申报清单》的电子文本;  3、村集体给予参保人缴费补助的,需提交村(居)民会议形成的,村(居)民委员会签署的有关决议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办理程序  1、服务中心(区县农保中心)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将《集体补助申报清单》有关信息录入(导入)农保系统。定期匹配符合补助条件的人员,生成《上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通知书》(以下简称《缴费通知书》),交参保人。  2、通知资金收缴环节进行集体补助资金收缴。  四、停止缴费和恢复缴费  (一)停止缴费  1、需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应到户籍所在地服务中心提出停止缴费申报,填写《账户变更申报表》。参保人也可委托村协办员代为申报,委托要求同第二章第一节。  2、服务中心根据《账户变更申报表》,为参保人操作停止缴费变更。  3、对已在城保或镇保参保缴费的参保人,农保系统在年处理时统一进行停止缴费处理。  (二)恢复缴费  1、需恢复缴费,且符合《实施意见》第三条规定的参保人,应到户籍所在地服务中心提出恢复缴费申报,填写《账户变更申报表》,选择缴费档次。若无银行卡账号或变更银行卡的,需提供银行卡原件和复印件,并签订《代扣协议》。  2、参保人也可委托村协办员代为申报,委托要求同第二章第一节。  3、服务中心为符合恢复缴费条件的参保人,进行恢复缴费变更,打印《上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变更核定表》(以下简称《账户变更核定表》)。  第四章 资金收缴  一、个人缴费资金收缴  (一)参保人应将缴纳(补缴、返还)的养老保险费在约定扣缴日前足额存入指定银行的本人银行卡中。  (二)区县农保中心于约定扣缴日中午之前,将已完成个人缴费申报、补缴申报以及账户恢复、养老转缴费等变更的资金收缴信息生成缴费扣款出盘文件,传递给委托代扣的指定银行。  (三)指定银行于扣款日的当晚进行足额扣款。在完成扣款的次工作日将扣缴信息回盘文件传递给区县农保中心,同时将实际扣缴的养老保险费划入区县农保中心收入户。  (四)区县农保中心将银行递交的扣缴信息回盘文件导入农保系统。核对银行回盘信息中的扣款金额是否到账,到账后予以确认。  (五)扣款不成功的,服务中心将原因通过村协办员告知参保人。  (六)扣缴成功的,区县农保中心开具农保基金收款专用收据交参保人。  二、单位缴费卡模式的资金收缴  (一)集体组织在《缴费通知书》规定的扣款日前将缴费款足额存入单位缴费卡中。  (二)区县农保中心于约定扣缴日中午之前生成缴费扣款出盘文件,传递给扣款银行。  (三)银行于扣款日当晚12点进行扣款,完成扣款的次工作日将扣缴信息回盘文件传递给区县农保中心。同时将扣款金额划入区县农保中心基金收入户。  (四)区县农保中心将回盘信息导入农保系统。核对银行回盘信息中的扣款金额是否到账,到账后确认。  (五)区县农保中心开具农保基金收款专用收据交缴款单位。  三、直接解缴的资金收缴  (一)集体组织按《缴费通知书》的规定,将缴费款汇入区县农保中心基金收入户。  (二)区县农保中心核对实际收到金额是否符合《缴费通知书》上的缴费金额,符合的,确认资金到账。  (三)区县农保中心开具农保基金收款专用收据交缴款对象。  第五章 待遇支付  一、到龄人员的养老待遇审核  (一)养老到龄人员预测  1、服务中心每月在农保系统中查询即将到达或已经到达农保养老待遇领取年龄,未办理领取养老待遇手续的参保人员名单,打印《上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申报表》(以下简称《待遇领取申报表》),交村协办员。  2、村协办员负责将《待遇领取申报表》交参保人,并通知参保人到服务中心办理新农保养老待遇领取手续。  (二)养老待遇领取申报  1、符合《实施意见》第六条规定的,以及符合老农保女性55周岁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在到龄当月25日前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服务中心提出待遇领取申请,在《待遇领取申报表》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2、因特殊情况参保人无法亲自申报的,参保人可委托亲属或村协办员代为办理申报,委托要求同第二章第一节。  (三)办理程序  1、服务中心对参保人的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初审,对符合待遇领取资格的,核定其待遇享受标准,在农保系统中操作待遇领取申报,录入相关信息,在《待遇领取申报表》上填写初审意见,并于28日前将《待遇领取申报表》和申报材料报区县农保中心进行复审。  2、区县农保中心对参保人的享受资格和待遇标准进行复审,审核通过的,在农保系统中予以确认,生成《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待遇核定表》,盖章后由服务中心交参保人。  二、待遇调整  (一)正常调整  区县农保中心根据市、区县政府发布的新农保基础养老金调整文件,对本区县范围内待遇领取人员的基础养老金(含过渡性养老金等)进行调整。  (二)年龄变化后的待遇调整  对符合《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一)、(四)项人员年满65周岁,以及60周岁之前领取养老待遇人员年满60周岁时,区县农保中心根据相关规定统一进行待遇调整,生成《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调整核定表》(以下简称《养老金调整核定表》)。  (三)个人账户变动及待遇核定错误的待遇调整  1、申报  因个人账户变动及待遇核定错误等原因需调整养老待遇的参保人应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到所在地服务中心提出待遇调整申报。  2、办理程序  (1)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补缴历年养老保险费的,应核对补缴费凭证,对个人账户调整的,应核对《上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调整核定表》(以下简称《个人账户调整核定表》),若符合调整要求,则在农保系统中录入新的养老待遇标准,打印《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调整申报表》,交参保人签字确认,并于28日前与申报材料一并报区县农保中心进行复审。  (2)区县农保中心对待遇调整申报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报请区县农保中心领导批准后,完成养老待遇的调整,打印《养老金调整核定表》,交服务中心给参保人。  3、相关规定  因补缴历年养老保险费而调整待遇标准的,其新待遇从调整申报的次月起发放,新老待遇的差额不予补发;因个人账户调整引发的待遇调整,其新待遇从调整的次月起发放,新老待遇的差额应予补发。  三、养老待遇支付  (一)发放申报  服务中心于每月发放日前5个工作日对本乡镇符合按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进行养老待遇发放申报。  (二)发放  1、区县农保中心于待遇发放日前2个工作日生成本期待遇发放出盘文件,传递给代发放银行。  2、区县农保中心将发放资金从基金“支出户”划入代发银行的账户中。  3、银行于发放日8点前将发放金额划入待遇领取人员的银行卡中。完成发放的次工作日将发放信息回盘文件传递给区县农保中心。  (三)信息返回  1、区县农保中心将银行返回的代发放回盘文件导入农保系统。  2、服务中心将发放不成功的名单和原因通过村协办员告知参保人。参保人根据发放不成功原因作相应处理。  3、发放不成功的养老金将在其他待遇支付环节再予以发放。  四、其他待遇支付  (一)发放申报  区县农保中心于每月底前5个工作日对本区县终止个人账户的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费,以及养老待遇发放不成功的再发放等进行发放申报。  (二)发放  1、区县农保中心于发放申报当日生成本期待遇发放出盘文件,传递给代发放银行。  2、区县农保中心将发放资金从基金支出户划入代发银行的账户中。  3、银行于发放日8点前将发放金额划入待遇领取人员的银行卡中。完成发放的次工作日将发放信息回盘文件传递给区县农保中心。  (三)信息返回  1、区县农保中心将银行返回的代发放回盘文件导入农保系统。  2、服务中心将发放不成功的名单和原因通过村协办员告知参保人。参保人根据发放不成功原因作相应处理。  3、发放不成功的养老金将在下期其他待遇支付环节再予以发放。  五、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一)待遇领取人员信息核查  1、服务中心每月月末到当地派出所调阅新农保待遇享受对象的生存状况,找出已死亡、失踪、被判刑、劳动教养等不符合待遇领取资格人员。  2、市农保中心每月通过农保系统与公安信息的比对,将不符合待遇领取资格人员名单下发区县农保中心。区县农保中心、服务中心对名单进行核查。  3、服务中心通过村(居)民委员会每年定期对本乡镇领取养老待遇人员的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受理群众举报,并进行核查。  (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1、服务中心对核查证实不符合待遇领取资格的人员,通知本人或其家属前来办理相关手续。  2、对需进一步核实情况的,区县农保中心向待遇领取人员发放《上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通知》(以下简称《资格认证通知》)。  3、待遇领取人员收到《资格认证通知》后,应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及《资格认证通知》于指定时间内到服务中心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4、服务中心受理认证对象的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申请,认证合格的,在《资格认证通知》上签字。将相关材料上报区县农保中心备案。认证不合格或逾期未办理资格认证的,为其作停止发放处理。  六、养老待遇停止发放  (一)对象范围  待遇领取人员有以下情形的,其养老金应停止发放   1、逾期未办理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或资格认证没有通过的;  2、被判刑、劳动教养的;  3、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  4、法院宣布死亡、失踪或下落不明的。  (二)申报  待遇领取人员被判刑、劳动教养的,其家属应到户籍所在地服务中心进行停止发放申报,填写《账户变更申报表》。  有上述情形的待遇领取人员的家属没有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服务中心可以为其申报停止发放。  (三)办理程序  1、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为其作停止发放变更,打印《账户变更核定表》。  2、对没有通过资格认证和逾期未办理资格认证的,服务中心直接操作停止发放变更,打印《账户变更核定表》。  3、服务中心将申报材料和《账户变更核定表》报区县农保中心备案。  七、养老待遇恢复发放  (一)对象范围  养老金被停止发放的待遇领取人员,有以下情形的,其养老金可以恢复发放   1、办理并通过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可继续享受养老待遇的;  2、被判刑、劳动教养期满释放的;  3、法院宣布死亡、失踪或下落不明后又重新找回的。  (二)申报  有上述第2、3种情形的参保人应携带下列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服务中心进行恢复发放申报,填写《账户变更申报表》。  1、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被判刑、劳动教养期满释放的相关法律文书;  3、法院宣布死亡、失踪后又出现的,须提交司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三)办理程序  1、服务中心对恢复发放申报进行初审,将初审合格的,以及上述第1种情形的参保人的相关材料报区县农保中心复审。  2、区县农保中心对符合条件的,办理养老待遇恢复发放手续,打印《账户变更核定表》,由服务中心交申报人。  八、养老转缴费  (一)申报  应继续缴费的已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参保人应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原件到服务中心提出养老转缴费申报,填写《账户变更申报表》,并签订《代扣协议》。  (二)办理程序  1、服务中心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在农保系统中操作养老转缴费申报,并将相关材料报区县农保中心复审。  2、区县农保中心对养老转缴费申报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的,确认养老转缴费审核,打印《上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转缴费核定表》,交当事人。  3、通知个人缴费资金收缴环节收缴当事人返还的被领取的养老金总额。  第六章 个人账户管理  一、建立个人账户  (一)缴费个人账户  1、区县农保中心为已参保登记、需缴纳养老保险费(含补缴)的参保人建立缴费个人账户。  2、缴费个人账户主要项目为 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  (二)养老个人账户  1、区县农保中心为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以及年满60周岁参保登记的参保人建立养老个人账户。  2、养老个人账户主要项目为 个人基本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养老待遇信息、待遇支付信息、衔接折算信息、终止注销信息。  二、个人账户记账  (一)正常缴费的记账  1、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到账后,应和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的补贴同时记入个人账户的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中;集体补助缴费资金到账后,记入个人账户的集体补助中。  2、政府为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的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的政府补贴中。  3、缴费资金到账年月即为缴费记账年月,缴费年度为本年度,缴费年限为1年,缴费类型为正常缴费。  (二)补缴的记账  1、参保人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到账后,记入个人账户的个人缴费,补缴资金到账年月为缴费记账年月。  2、按年度补缴的,需记载补缴年度,补缴年限为1年,缴费类型为一般补缴。  3、一次性补缴的,无需记载补缴年度,补缴年限为实际补缴年限,缴费类型为一次性补缴。  (三)待遇发放的记账  按月享受养老待遇的,应按月记录个人账户养老金发放额,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作相应的扣减。个人账户各项目分别记账。  三、个人账户结算  (一)一般账户的结算  年度结束时,或者当参保人终止新农保关系、到达领取年龄进行养老待遇核定、转移衔接至城镇保、跨区县转移时,应对其个人账户进行结算,计算个人账户利息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  1、个人账户利息计算公式   (1)缴费个人账户利息=年初个人账户储存额×本年记账利率×p÷12+(本年个人缴费+本年政府补贴)×本年记账利率×(p-n)÷12+{∑[m月份个人缴费补缴额×(p-m)]+∑[L月份集体补助额×(p-L)]}×本年记账利率÷12;  (2)养老个人账户利息=年初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本年记账利率×p÷12-∑[Q月份支付额×(p-Q+1)] ×本年记账利率÷12;  (3)其中,若p-n<0,则p-n=0;p-m、p-L、p-Q+1同理。  (4)p为利息结算月份,n为本年度个人缴费记账月份,m为本年度补缴的个人缴费记账月份,L为本年度集体补助记账月份,Q为本年度支付月份,且1≤p≤12、1≤n≤12、1≤m≤12、1≤L≤12、1≤Q≤12。  (5)个人缴费、集体补助的利息参照个人账户计息公式计算,小数见分进角;政府补贴利息为个人账户利息与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利息的差额;下同。  2、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公式  (1)缴费个人账户储存额=年初个人账户储存额+本年个人缴费+本年集体补助+本年政府补贴+本年缴费个人账户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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