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的下岗证贷款是怎样发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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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对士官转业士官安置条例安置到中央企业不给签劳动合同怎么办
& 转业士官安置不公平
网友留言【 投诉】转业士官安置不公平网友:匿名网友 (1.24.61.*)&&&&& 18:27&&&&未回复
尊敬的领导:&&&&&我叫高泽云、以前所在部队内蒙古消防部队,2000年12月入伍。2013年4月转业,服役12年,在部队荣立过个人二等功一次。转业安置地内蒙古锡林浩特市。&&&&&&&&&&&&&&&&&&在部队每年出警一百多起,服役12年,大的战斗:井喷事故,飞机救援,火车被困,洪水抢险救援。坍塌事故,12年,火灾、抢险救援出的警数都数不清了,救人无数。用生命换来的二等功。为什么政府不给落实安置政策?&未得到依法安置工作的具体情况1、 请问公益性岗位就业对象没有我们转业人员呀?凭什么给我们安置公益性岗位呀?2、 我们也没就业过也没失业过,给我们办个下岗证没什么道理呀。3、 跟据《士兵安置条例》三十七条,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我们为什么没有公积金?4、 按照兵役法我们所有的保险都能续接,现在我们的保险没有续接上是不是怎么回事?5、 合同中的,第九条&特别规定本合同规定的岗位为公益性岗位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本聘用合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叫安置工作的合同吗?临时功都有经济补偿的规定。6、 合同中的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双方没有约定的,从相关法律、法规、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另行签订协议。公益性岗&位和法律,政策不一致要求新的身份。7、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内政发(2014)41号》《内政办发(号》文件的通知。我们要求按照文件中办事。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他们用欺瞒、压制(包括不去考试就算放弃安置,不去签合同就算是弃权)等手段,置我们的合法权益于不顾。转业到现在我连生活补助一分钱都没发过,父母都是打工的没什么经济来源,老小都等我安置工作吃饭呢。我现在生活太困难了,父母还有病在身。请求政府,请求党。给合理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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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号:同政发[号
关于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民政局《关于二O一二年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录入】: 【来源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企事业单位,驻同中央、省属企业: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民政局《二O一二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各县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在党的十八大精神的鼓舞下,确保退伍安置工作圆满完成。
  一、加强对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宣传教育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推动转型跨越发展为指导,要教育疏导退役士兵正确认识国家改革和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正确理解党和政府的各项改革举措,切实体谅国家和政府的难处,自觉服从大局。要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择业观,破除端“铁饭碗”、吃“大锅饭”的传统择业观念,增强参与市场竞争、敢于自主创业的勇气和信心。要加大劳动合同法等新型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政策的宣传,让他们了解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体制的新变化,摒弃“等靠要”的依赖思想,积极主动在社会上打造属于自己的一片天地。
  二、大力开展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和自主创业水平
  加强对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是缓解政府安置压力的有效手段。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精神,积极组织开展教育培训。加快建立教育培训制度,确定教育培训机构,落实教育培训经费,加强教育培训管理,切实提高教育培训质量。同时,要加强对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利用现有的各类人才、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城镇退役士兵举办人才交流推介活动,拓宽城镇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之间的交流沟通渠道。有条件的地方要尽快建立城镇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信息网络,为他们提供高效全面的就业服务。
  三、严格执行政策,认真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就业工作
  退伍安置工作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规定和要求,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组织形式、都有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都必须无条件地落实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11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30号)精神,努力完成今年下达的接收安置任务,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绝接收和安置。具体要求如下:一是要严格执行安置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各企事业单位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要自觉维护政策的严肃性,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要把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政府近年来出台的解决退役士兵安置的一系列政策贯彻好、落实好。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安置工作,特别是对转业士官、荣立二等功以上士兵、五至八级因战因公致残人员和革命烈士子女等特殊对象,要在同等条件下给予照顾。二是要积极承担安置义务。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严禁以体格检查、年龄界限、专业要求为理由限制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形式替代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凡是与《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中央驻同单位和省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沟通,带头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采取切实可靠的办法完成本系统的安置任务。对于少数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经安置部门同意后,要采取有偿转移的方式完成安置任务。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05〕25号)文件执行。三是要切实维护合法权益。凡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接收单位要按照国务院文件(国发〔2005〕23号)规定的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费,并尽快安排上岗。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不得安排下岗。接收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接续并落实好退役士兵的各项社会保险,保证他们与本单位同等条件职工享受同等的待遇。
  四、大力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难”,说到底是现行安置政策和择业观念不适应我国当前经济社会改革发展进程的表现。实践证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单靠行政指令性安置已经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变化。大力创新安置工作机制,积极扶持和鼓励广大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缓解当前“安置难”问题的现实有效途径,也是今后安置工作改革的方向。因此,各级人民政府认真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5〕83号)精神,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提高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调整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幅度、组织对口招聘加强就业服务等有效措施,为广大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化环境、创造条件,动员和鼓励他们办理自谋职业手续后,积极参加教育培训,掌握专业技能和知识,帮助他们提高就业能力,走自主创业的路子。
  五、切实加强对退伍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政策性强、涉及范围广、落实难度大,关系到退役士兵的切身利益。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要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保稳定的高度,精心组织实施、密切配合协调,确保退役士兵安置改革任务的顺利完成。各级党委、政府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纳入工作全局中来,通盘考虑,统筹安排,做到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主要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及时研究解决安置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分管领导要亲自协调、亲自督办,具体抓好工作任务的落实。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服从大局,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抓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一定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部署,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抓好落实,圆满完成今年退役士兵安置任务,为全市的转型跨越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大同市人民政府&    
大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同市民政局关于二O一二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11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30号)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12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的通知》(晋人社厅发〔号),共下达我市企事业单位退伍安置指令性计划1703名,其中:事业单位106名,国省营企业1027名,市营企业570名。
  2012年度我市共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1703名。安置人员多、岗位少、难度大、任务十分艰巨。为了切实做好我市2012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及历年遗留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按照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原则上继续实行“按系统、按属地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进行安置,所有行业、系统和单位,无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还是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非国有制企业等,都有接收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的义务,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05〕25号)规定执行,中央驻同单位、省营、市营及垂直管理机关、企事业单位,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经安置部门同意后,可采取有偿转移的方式完成安置任务。
  在新的历史时期,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退伍安置工作直接关系到退役士兵的切身利益。做好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工作,事关国家的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事关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要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工作”。各县(区)、各用人单位要从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和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加强国防军队建设的高度,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把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作为促进我市经济转型跨越发展的重要举措,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把退役安置工作落实好,完成好。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执行有关政策的规定,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共同做好安置工作,千方百计、不折不扣地按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接收安置,力争在2013年6月底前完成安置任务。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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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争议主体范围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1、国家机关、事业组织适用问题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规定差异:改变了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其劳动者以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为前提的适用规定,更改为以建立劳动关系为适用前提。
具体适用范围(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没有经批准占用编制的临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
(3)、处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非行政编制或事业编制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日后的劳动争议,如加班工资争议、最低工资争议、经济补偿金争议、不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争议、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争议等,应适用《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保障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
2、机关、事业单位遗留问题处理 (1)非行政编制或事业编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承担日前的工资、经济补偿金、保险等,是否支持? (2)日前,有一定经营收入的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与其非事业编制劳动者,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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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的太好了,我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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