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夫妻双方都是HIV 新婚姻法 婚前存款有效吗

注册日期:
来自:未知
和大家分享婚姻法实践中的常见问题和案例分析,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同时欢迎参与讨论!
活在当下,悟在心中。
注册日期:
来自:上海
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如何认定?在大多数中,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那么关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如何认定呢? 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以及自然增值,婚姻法本身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以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已经明确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情形在法律和司法解释层面仍然是空白。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但是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在法律适用层面,物权法是新法,婚姻法是旧法,新法应优于旧法。因此,桂维康律师认为,应按照物权法的规定精神,夫妻一方的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仍然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自然增值,是指该增值的发生是因通货膨胀或者市场行情的变化而致,与夫妻双方的协作劳动、努力或者管理等并无关联,比如夫妻一方个人婚前所有的房屋、珠宝、黄金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价格上涨而产生的增值,由于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市场行为作用的结果,仍应依照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因此,桂维康律师认为该部分增值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此理论基本得到理论界以及实务界的认同。 特别注意,在审判实践中,对于一方所有的房屋婚后出租获取的租金如何认定,观点存在分歧。有人将租金看作法定孳息的一种。也有观点认为,房屋租金与存款利息相比,是由市场的供求规律决定的,并且与房屋本身的管理状况紧密相连,其获得往往需要投入更多的管理或者劳动,产生的租金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桂维康律师更倾向于后一种观点,将租金作为经营性收益看待。
活在当下,悟在心中。
注册日期:
来自:上海
离婚时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的不动产如何认定? & & & 实际生活中,经常有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结婚用房的情况。在购买时,可能不会考虑到子女的情形,按照习惯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子女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不但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父母的利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桂维康律师认为,此解释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进行链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客观化,便于司法认定以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结婚的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相对来说也比较公平。
活在当下,悟在心中。
注册日期:
来自:未知
说得太深奥了,不懂
注册日期:
来自:上海
为了缓解理论的枯燥,给大家来点案例
活在当下,悟在心中。
注册日期:
来自:上海
返还聘金纠纷诉讼实例
现在社会中,关于聘金的纠纷时有发生。
案例:甲男和乙女准备结婚,甲男给了乙女现金10万元作为聘金,约定一个月后登记结婚,在结婚登记前夕,双方由于婚礼酒席等原因闹翻,决定分手不再举行婚礼。于是甲男要求乙女返还聘金,多次讨要未果,遂起诉至法院。乙女答辩并反诉:聘金是甲男无偿赠送的,且乙女和甲男相恋并同居多年,结婚前夕取消婚礼,侵害了乙女的名声,因此,乙女不但没有返还聘金的义务,还有权要求甲男赔偿其青春和名誉损失费10万元。
聘金是一种特殊的赠与,双方给付和接受聘金是有前提条件的,那就是结婚,这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物。附条件的赠与,只有在所附条件成就时生效。如果所附条件未成就,则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物应当返还。桂维康律师认为,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没有登记结婚,赠与所附的条件没有成就,因此,乙女应该返还聘金。另外,双方当事人没有办理登记手续,他们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应当认定是同居关系,这种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此,乙女要求赔偿10万元损失费的要求也不应该支持。
活在当下,悟在心中。
注册日期:
来自:上海
如何处理夫妻之间房产赠与的问题
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房产赠与另一方,但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但是在离婚时,赠与房产的一方主张撤销赠与,而另一方则主张继续履行赠与合同,请求法院判令赠与房产一方办理过户手续。这样的问题该如何解决呢?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三种夫妻财产约定的模式,即分别所有、共同共有和部分共同共有,并不包括将一方的所有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桂维康律师认为,将一方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也就是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虽然双方达成了有效的协议,但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则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那么依照合同法关于赠与一节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尚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赠与,房产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对赠与房产一方离婚时主张撤销赠与合同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但是有种例外情况,桂律师在此提醒大家:如果赠与的房产已经登记过户,但受赠的夫妻一方对于另一方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利益、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行使法定撤销权。
活在当下,悟在心中。
注册日期:
来自:未知
律师你好,请问,婚后买的房子,算是共同财产吗?房产证上写的是双方的名字。。。这个首付款是他婚前赚来的。这样离婚的话,法院会怎么判
注册日期:
来自:未知
律师你好!
婚前男方全款买房,购房合同上写的是双方名字,由于是期房,所以产证一直没有办理下来。婚后由于性格不和及家庭暴力,如果离婚,女方能否分得此房产?
注册日期:
来自:上海
第8楼柒月05律师你好,请问,婚后买的房子,算是共同财产吗?房产证上写的是双方的名字。。。这个首付款是他婚前赚来的。这样离婚的话,法院会怎么判首先肯定是共同财产,夫妻双方都有份额份额多少要看首付款的举证以及还贷情况等
活在当下,悟在心中。
注册日期:
来自:上海
第9楼chriszhou26律师你好!婚前男方全款买房,购房合同上写的是双方名字,由于是期房,所以产证一直没有办理下来。婚后由于性格不和及家庭暴力,如果离婚,女方能否分得此房产?离婚时,对于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法院一般不会判决其归属问题,等到取得产证后,如有纠纷,可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活在当下,悟在心中。
注册日期:
来自:未知
律师你好!在诉讼离婚抚养权时是如何认定男方的收入的?是按照实际进账的月收入平均数还是包括全年的收入及全年奖金部分平均数?谢谢
注册日期:
来自:未知
第10 楼 桂维康律师 首先肯定是共同财产,夫妻双方都有份额份额多少要看首付款的举证以及还贷情况等
首付款是从我卡上转给他的。转了16万。还有一些是亲戚哪里借的。还贷。都是他在还。他还贷款的那些钱。有我的一半吗?已经分居了。
注册日期:
来自:未知
第13 楼 柒月05 首付款是从我卡上转给他的。转了16万。还有一些是亲戚哪里借的。还贷。都是他在还。他还贷款的那些钱。有我的一半吗?已经分居了。首付款是44万、他亲戚哪里借了10万、打了借条。他父母说好给五万。但是他也打了借条。。我亲戚哪里借了八万。也有借条。还有16万、从我卡上转给他的。这样会平均分吗?他父母给的、算是债务吗。
注册日期:
来自:上海
第14楼柒月05首付款是44万、他亲戚哪里借了10万、打了借条。他父母说好给五万。但是他也打了借条。。我亲戚哪里借了八万。也有借条。还有16万、从我卡上转给他的。这样会平均分吗?他父母给的、算是债务吗。打了借条肯定是算债务的卡上转的16万需要举证是婚前的个人财产,否则算共同财产婚姻存续期间还贷部分为共同财产,但是分居后的还贷部分略有争议
活在当下,悟在心中。
注册日期:
来自:上海
第12楼菜泡饭Wo律师你好!在诉讼离婚抚养权时是如何认定男方的收入的?是按照实际进账的月收入平均数还是包括全年的收入及全年奖金部分平均数?谢谢抚养权不单单看收入抚养费按照的收入包括较稳定的奖金,津贴等,同时结合子女的实际支出综合确定
活在当下,悟在心中。
注册日期:
来自:上海
夫妻一方在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离婚时该如何分割该不动产? & & & 现代生活中,大多数人们都采用按揭贷款的形式购买房产。那么,婚前一方签订购房合同并从银行贷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并取得房产证的房屋,究竟是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还是婚后的呢? & & & 关于这个问题,桂维康律师认为,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因为房屋产权证书的取得与房屋实际交付的时间往往是不同步的,许多房屋由于购房人以外的原因,迟迟不能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对于一方婚前签订买卖合同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房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这类房产,完全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一方的个人财产都不太公平,该房产实际是婚前个人财产(婚前个人支付首付以及还贷部分)与婚后共同财产(婚后双方共同还贷部分)的混合体。因此,在中时,将按揭房屋判归支付首付款并登记在其名下的一方相对比较公平,但应考虑房屋的增值情况,平衡夫妻双方的利益,给配偶合理的补偿。同时,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因为婚前一方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银行是在审查其资信以及还款能力的基础上才同意贷款的,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合同相对人,故离婚后应由其继续承担还款义务。
活在当下,悟在心中。
注册日期:
来自:未知
..帮你顶下贴!
注册日期:
来自:上海
工分:6500
如果我手里有公司的股份,是婚前入股的,如果离婚,股份需要分割吗?
注册日期:
来自:上海
第19楼霜霜如果我手里有公司的股份,是婚前入股的,如果离婚,股份需要分割吗?股份为个人财产,但是股份在婚后产生的增值以及分红等被认定为共同财产的可能性比较大,如果离婚的话,建议带上具体材料当面咨询律师
活在当下,悟在心中。
注册日期:
来自:上海
如何认定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
在婚姻存续期间,如果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都做了约定。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并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或者当事人考虑到登记离婚中的财产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故双方约定去法院协议离婚,目的只是依照诉讼程序领取民事调解书,但到法院诉讼时,一方又反悔。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该如何认定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呢?
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桂维康律师认为: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或者法院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离婚协议没有生效,对夫妻双方均布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通常是当事人平等协商的结果,因此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但是其以离婚为先决条件,不能完全由当事人的合意来完成,还必须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因此,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并不是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时起生效,而是以从婚姻登记机关领到离婚证或者到法院领取民事调解书为生效条件。
活在当下,悟在心中。
注册日期:
来自:上海
关于一方持************以骗财为目的登记结婚的情况如何处理?
近年来经常出现一种人,使用虚************件,以骗取钱财为目的与另一方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即下落不明。经公安机关查证,一方的身份证件系伪造,另一方直接起诉要求和身份虚假者离婚,法院裁定驳回,理由是没有明确的被告,那么此种情况如何来救济呢?
如果一方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虚************等证明材料骗取了结婚证,其目的是为了骗取钱财,那么,婚姻登记机关是在受欺骗的的情况下作出的婚姻登记发证行为,该行为虽然在形式上已经存在,但是其具有重大、明显的瑕疵,并且显然不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结婚登记条件。因此,该行政行为属于无效行政行为,应当确认该行政行为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因此,桂维康律师认为,受骗一方的救济途径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结婚登记。
活在当下,悟在心中。
注册日期:
来自:上海
活在当下,悟在心中。
注册日期:
来自:上海
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处理
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情形,在诉讼实践中经常出现。那么,夫妻离婚后,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可以再次分割呢?
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从法律性质上讲,属于共同共有。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的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桂维康律师提醒大家注意,根据该条起诉应以两年诉讼时效为限,其诉讼时效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算。
因此,双方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活在当下,悟在心中。
注册日期:
来自:未知
来了,帮你顶贴!
注册日期:
来自:上海
第25楼魏文彦来了,帮你顶贴!谢谢
活在当下,悟在心中。
注册日期:
来自:上海
在离婚诉讼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夫妻一方想要离婚,但另一方由于各种原因常年不回家,导致离婚手续迟迟无法办理,那么,想要离婚的一方该怎么办呢?
对于这种情况,桂维康律师建议,想要离婚的一方可以直接起诉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离婚。法院会联系被告通知其回来开庭,如法院通过各种方法都无法和被告取得联系,法院一般就会通过公告送达。需注意:第一次起诉离婚,如果被告不来开庭或者无法找到被告,一般法院判离的可能性不大。如果法院不判离,则可在半年后再次起诉离婚。
活在当下,悟在心中。
注册日期:
来自:上海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实例
案例:申请人甲母称:被申请人甲男和对患有精神分裂症的被申请人乙女结婚,因被申请人乙女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违反了《婚姻法》和上海市民政局的有关规定,故要求确认甲男和乙女的婚姻无效。被申请人甲男和乙女辩称:两人关系和睦,乙女行为正常,请求法院驳回申请人的请求。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申请人甲母为被申请人甲男的母亲。甲男和乙女登记结婚后双方共同生活在乙女家中。
无效婚姻虽然违反了法定的结婚禁止性条件,但婚姻行为终究是公民私权领域的民事行为,而且婚姻无效的不同情形对社会公益的危害程度也不同,为了避免过多干涉公民的私生活,《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是婚姻当事人以及厉害关系人。对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考虑到实际生活中,婚姻但是人是否患有这些疾病,是否已经治愈,除了婚姻当事人和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外,其他人一般很难得知,故上述司法解释将以此为由的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厉害关系人规定为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因此,桂维康律师认为,案例中申请人甲母虽是被申请人甲男的母亲,但是并未与被申请人甲男和乙女共同生活,不符合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资格。
上述案例中,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甲母既不是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也没有和婚姻当事人共同生活,不符合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资格,故裁定驳回申请人甲母的申请。
活在当下,悟在心中。
注册日期:
来自:未知
夫妻离婚案件 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书 没有财产纠纷 无孩 现在双方都不主动提起上诉 就那么拖着 这种情况下有什么办法可以加快进程的
是不是一定要等分局满2年了才能正式离婚 据说是谁提诉讼谁吃亏 不知道这个是不是真的
你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贴多数人建议婚前买的婚房应属夫妻双方_市场动态_新浪房产_新浪网
多数人建议婚前买的婚房应属夫妻双方
  先买房再结婚,这是许多年轻女孩结婚前都会提出的条件之一。然而,11月16日出台的《最高法院就婚姻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提出,婚前个人首付和贷款的房子属于个人所有,父母赠送房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此意见引起广泛热议。大多数人认为,男方婚前购买的婚房应该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最高法院就婚姻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引热议
  网友W:不动产是婚前一方独资买的,离婚另一方没有份,是公平公正的表现。此外,父母赠与属于出资人子女单方所有的说法也是合情合理的,父母赠予谁就是谁的,如果是女方父母赠予的,男方也没有份,公平,也就是说提倡谁出资,谁得益。
  家庭主妇钟女士:我家先生还贷,我的钱主要用于日常开销。照新法这么说,万一以后离婚了,这房子跟我就没关系了?虽然我没直接参与还贷,但我也在付出,除了金钱,还要做家务,照顾儿子。当年我难产,差点连命都没了。这些付出都是无形的,难道这些到了法律面前,都成“浮云”了?
  卖建材的张先生:我和女友都没有什么经济基础,年前双方家里商量给钱一起买房,女友家出得多一些,现在《婚姻法》征求意见出来后,女友发来短信说要等《婚姻法》确定后再买房子结婚。如此规定,显然有利于实际购房的一方。打个很简单的比方,如果老公条件比较好,妻子在家里生儿育女,但是财产全部是老公的,如果哪一天,家里来了个“小三”老公岂不是可以毫无顾忌地将妻子抛弃了?
  中学教师李女士:按常理说,男女结婚首先面对的就是房子问题,大多数是男方买好房子,然后两人结婚。如果一旦离婚,根据婚龄分配所属财产。但是这样看来,问题解释条款颠覆了这样的规矩,觉得不太合适。
  在“恋人购买的房产是否应该进行公证”的问题当中,大部分网友认为,即使是同居恋人关系,双方房产也应进行公证,这样比较公平。也有网友认为公证会伤感情,此外,一小部分网友则认为看情况决定,如果双方经济相差较大,就应该公证。
  退休工人杨女士:原本结婚前我会让儿子去做婚前财产公证,如果这项条款实行了,我们能减少点手续。
  婚前独自贷款买房属个人财产
  离婚时最难以分割的财产就是房产。据有关部门统计,房产归属是“恐婚族”最大担忧。宝鸡市金台区148法律事务所主任杨S解释,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要避免婚后分割,可有三种方式:
  第一,偿还贷款在你结婚前完成,你的产权份额属于你的婚前个人财产,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只要你自己不主动放弃,权属是永远不会改变的。
  第二,虽然贷款时写了三个人的名字,但实际上你并没有偿还过任何贷款(即所有贷款都是由你父母偿还的),当然这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
  第三,按照《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业内人士分析,婚前单方出资买房,如果在房产证上写自己的名字,那么按照法律的规定,则属于自己的财产,但是许多恋人为表示自己对爱情的忠贞,就出现了一方出资,房产证写另一方名字。这种情况多表现为婚前“送”房。此种情况双方之间大多会约定,若闹分手,房子归还给出资一方。但这样口头约定很难取证。如果出资方想要回房屋,就得收集买房过程中的证据。若是书面约定,维权比较容易,但若是口头约定,则取证难。无论谁出资,房产的归属均以登记为准。
  律师提醒:婚前买房做好财产公证保障婚前财产
  “我和女朋友打算买房子,因为我买了一辆车,买房的话手头上现在比较紧,所以打算用她的公积金申请贷款,首付我来付,我想问,房产证上的名字应该用我们谁的名字?如果将来我们分开,这个房子应该归谁所有?”准备在高新某楼盘买房的毛先生问道。
  宝鸡市金台区148法律事务所主任杨S解释,权证是按房屋真心买卖合同上的签名来办的,也就是说,买房时谁签字产权证上的名字就是谁的。婚前财产结婚后五年为夫妻双方共有财务;婚后财产为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用你女朋友的公积金贷款,即使是你付首付款,产权证上的名字只能是你女朋友的名字,否则不好贷款。如果在贷款前已经领取了结婚证,问题就好办得多了,因为婚后财产为夫妻共有,用谁的名字都不要紧;如果没领结婚证,你的首付款会有危险,假如以后分开,就不能证明你付了首付款。唯一的办法就是在婚前进行财产公证,注明你首付款的金额。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婚前财产各自所有,而房屋权属是以房屋登记部门登记材料作为行使所有权、处分权等权利的依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杨S表示,做婚前财产公证是十分有效的一个方法。如果是双方共同出资买房,商品房的合同上可以写两个人的名字,但是必须要到公证处做产权份额比例公证,约定份额。而且双方必须在产权份额比例公证中,约定谁拿产权证,谁拿共有权证;如果房产证上写一个名字,同时标明有共有权人,并写上名字,标明共有权比例。这样做虽然会被很多人看做是“伤感情”的做法,却避免了日后出现问题时极端情况的发生。本报记者 吕美蓉
电话:400-606-6969
<font COLOR=#8f-12-02 10:39
<font COLOR=#8f-12-02 10:22
<font COLOR=#8f-12-02 10:13
<font COLOR=#8f-12-02 09:09
<font COLOR=#8f-12-02 09:04
<font COLOR=#8f-12-02 09:04
华商报发表的文章
房产导航:咨询案件内容:
  基本案情
  济南市天桥区西苑小区房产系被告郑某某于日买受案外人的房产,并于同月23日登记于被告郑某某名下。被告支付了购买该房产的首付款。同年8月10日,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登记结婚。日,原被告双方作出书面的《房产约定》,约定西苑小区房产为夫妻共有财产。日,原告向天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现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房产约定》,将该房产登记为原被告共同共有。被告郑某某认为此约定系其将诉争房产部分赠与张某某,郑某某庭审中要求撤销赠与,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诉争的《房产约定》是否属于可以撤销的赠与合同?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诉争西苑小区房产系被告郑某某于婚前购买并交纳了首付款,且在婚前就登记在被告个人名下,该房产系被告婚前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故双方的《房产约定》,系原被告双方对被告婚前财产所有权归属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合法有效。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规定,原告要求确认讼争房产共有及办理变更登记的诉求,应予以支持。
相关文章: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夫妻双方公积金贷款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