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贷计算器不成却收费用,银行的做法合理吗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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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
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4〕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
(二○○四年六月八日)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这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受到广大经济困难学生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普遍欢迎。但由于多种原因,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还没有达到预定目标,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需要切实加以改进和完善。
  推进并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应坚持“方便贷款、防范风险”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国家、高校、学生、银行之间的经济关系,健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体制,改革贷款审批和发放办法,强化普通高校和银行的管理职责,完善还贷约束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基本满足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的需要,最大限度地降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现就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一)改革财政贴息方式。改变目前在整个贷款合同期间,对学生贷款利息给予50%财政补贴的做法,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借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
  (二)延长还贷年限。改变目前自学生毕业之日起即开始偿还贷款本金、4年内还清的做法,实行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的做法。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应当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若借款学生继续攻读学位,借款学生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贴息。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要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三)对毕业后自愿到国家需要的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服务期达到一定年限的借款学生,经批准可以奖学金方式代偿其贷款本息。具体办法将结合学生就业政策另行制定。
   二、进一步改革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机制
  (一)改革经办银行确定办法。改变目前由国家指定商业银行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做法,实行由政府按隶属关系委托全国和省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参与竞标的银行必须是经银监会批准、有条件经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银行。经办银行一经确定,由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与银行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贷款合作协议。中标银行要按照协议约定提供贷款服务并及时足额地发放国家助学贷款;要简化贷款程序,制定统一的贷款合同文本,规范办理贷款的周期;及时向普通高校提供学生还款情况。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要按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贴息和风险补偿资金,配合银行做好催收还款工作,努力降低金融风险。
  (二)对普通高校实行借款总额包干办法。普通高校每年的借款总额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以及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总数20%的比例、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计算确定。每所普通高校的具体借款额度按隶属关系,由全国和省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根据各校的贫困生实际情况和借款学生还款违约等情况分别确定下达。
  (三)明确普通高校、银行和学生在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工作中的责任。
  普通高校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下达的借款额度内,负责组织本校经济困难学生的贷款申请,并向经办银行提出本校借款学生名单和学生申请贷款的有关材料,对申请借款学生的资格及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监督学生按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经办银行在审批贷款时,要按照中标协议的约定满足普通高校借款人数和额度需求,并在中标协议规定的工作日内,批准贷款并与学生签订贷款合同,向学生发放贷款。
  借款学生要如实填写公民身份号码,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和完整;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认真履行与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直接向银行还款,承担偿还贷款的全部责任。
  三、建立和完善贷款偿还的风险防范与补偿机制
  (一)建立学生还款约束机制。国家金融管理等有关部门、经办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及各高等学校,要各负其责,共同建立还款约束机制。
  国家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快全国个人资信征询系统建设,健全银行风险防范机制。
  经办银行要建立有效的还贷监测系统,并做好相关工作。要对借款学生积极开展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式;要及时为贷款学生办理还贷确认手续;加强日常还贷催收工作并做好催收记录;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应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按期将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姓名及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违约行为等按隶属关系提供给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要以已建立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为依托,进一步完善对借款学生的信息管理,对借款学生的基本信息、贷款和还款情况等及时进行记录,加强对借款学生的贷后跟踪管理,接受经办银行对借款学生有关信息的查询;并将经办银行提供的违约借款学生名单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
  各普通高校要建立本校借款学生的信息查询管理系统,强化对学生的贷后管理,按隶属关系及时向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信息。
  公安部门要积极做好为普通高校学生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工作,配合银行做好对违约学生的身份核查工作。
  (二)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考虑到国家助学贷款特点和我国的具体国情,为鼓励银行积极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按照“风险分担”原则,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按隶属关系,由财政和普通高校按贷款当年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给予经办银行适当补偿,具体比例在招投标时确定。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财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担50%;每所普通高校承担的部分与该校毕业学生的还款情况挂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各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负责管理。财政部门每年将应承担的资金及时足额安排预算;各普通高校承担的资金,按照普通高校隶属关系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在每年向普通高校返还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学费收入时,由财政部门直接拨给教育主管部门。各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在确认经办银行年度贷款实际发放额后,将风险补偿资金统一支付给经办银行。
  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另行制订。
  四、切实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领导、管理与监督
  (一)加强统筹和协调。成立由教育部、财政部、公安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参加的部际协调小组,及时研究解决国家助学贷款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应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加强对本地区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统筹与协调。各级教育、财政、金融等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二)严肃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今后,凡超出本意见所确定的原则调整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均由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下发执行。其他任何部门均不得擅自出台或修改相关政策。
  (三)健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进一步强化并改进管理。
  教育部要进一步加强全国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的建设,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检查、督促其充分履行职能。全国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要监督指导各省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的工作,具体组织部署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实施工作;负责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与经办银行签订贷款合作协议,严格按协议约定做好各项管理工作;统一管理中央财政安排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和按本意见建立的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建立完善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和统计监测体系;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对银行提供的违约借款者进行公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推进所属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责任,要加强省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的建设,调剂配备相应工作人员,保证必需的工作经费。省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负责本地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能由各地参照全国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职能确定。
  各普通高校要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工作。必须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由学校的一位校级领导直接负责,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在校生规模1∶2500的比例,在现有编制内调剂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各普通高校要制定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职责细则,按隶属关系报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备案。要培养学生诚信意识,建立学生信用档案,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督促借款学生及时归还借款本息,努力降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借款学生毕业时,学校有关部门应在组织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方可为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手续,并将其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积极主动地配合经办银行催收贷款,负责在1年内向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学生没有就业的,提供其家庭的有效联系地址。
  五、其他有关规定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认真做好所属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同时,积极推进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研究制定。
  (二)本意见所指的借款学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三)本意见于2004年秋季开学后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全面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四)此前已签订贷款合同学生的贷款发放、贴息、还款等办法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五)此前下发的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继续执行。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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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买车4s店收取手续费,合理...
贷款买车4s店收取手续费,合理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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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零担保”、“零抵押”汽车4S店推出的车贷优惠政策,看上去很实惠,怎么还收手续费呢?  不久前,据市民李女士说,她去沈阳某4S店准备贷款买车,销售顾问却向她收取了3288元的贷款手续费,而且只能开收据,无法提供正规发票。李女士不明白:贷款咋还收手续费呢?据了解,为李女士提供贷款的是一家与4S店有合作关系的金融公司,贷款手续费则是4S店代替金融公司向李女士收取的,收费标准从1000到几千元不等。手续费的多少和贷款额度没有关系,一般是按照车型来确定,畅销车型的费用通常会比较高。  李女士说,她去这家4S店贷款购买车时,销售顾问给她算了一笔账:按照首付3成、贷款3年来计算,她需要贷款6万元,1万元1年的利息是700元,6万元3年的利息总计1.26万元,此外还需要额外支付3288元的手续费。整个算下来,李女士需要额外支付15888元。  李女士觉得花费这笔钱有点冤大头,想自己去跑银行贷款。销售顾问却告诉她,手续费不是4S店收的,是替金融公司代收的,主要是对客户情况进行家访调查和办理相关手续的费用。如果去银行贷款,银行会严格审查个人征信,而且放款时间慢、手续繁琐。  4S店的销售顾问还告诉她,如果想享受目前的优惠政策,就得现在交订金,要是因为银行贷款没批下来而买不成车,4S店是不退订金的。业内人士透露说,所谓的贷款手续费,就是4S店和金融公司串通起来,搞到的一笔额外利润。  律师:4S店行为涉嫌欺诈  由于4S店始终没有解释清楚贷款手续费的问题,李女士就直接拨打了上海通用汽车的厂家服务热线。接线员告诉她,金融公司应该不是上海通用自己的贷款公司,金融公司和经销商通常是合作关系。经销商通过金融公司代客户办理按揭贷款,确实是要产生费用的,这个费用是由经销商收取的,费用的标准,也是由经销商来自己确定的。  一位业内人士也表示,客户的条件好,容易通过贷款审批的,费用就低,条件不好的客户由于经办的手续要多一些,价格自然就高。辽宁明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范治斌分析认为,4S店与金融公司相互勾结,结成利益同盟。当消费者对贷款手续费项目提出质疑时,金融公司甚至不惜以拒绝放贷相胁迫,他们的这种做法,严格按照法律规范来界定,已经涉嫌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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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客户满意度调查:三成房贷客户遭遇银行提价
时间: 8:49:08来源:WWW.0898GF.NET点击:2742次字号:|
【摘要】在线金融搜索平台"融360"在3?15前夕发布了银行客户满意度调查,调查发现,客户对于信用卡全额罚息、溢缴款取现收费、短信通知费和取现费,以及房贷、车贷等服务普遍表示不满。对于各个收费项目,银行与客户之间的认知差距和矛盾十分突出。
  在线金融搜索平台"融360"在3?15前夕发布了银行客户满意度调查,调查发现,客户对于信用卡全额罚息、溢缴款取现收费、短信通知费和取现费,以及房贷、车贷等服务普遍表示不满。对于各个收费项目,银行与客户之间的认知差距和矛盾十分突出。例如信用卡交易短信通知费,持卡用户并不是十分抵触,但认为收费过度;而像信用卡全额罚息,客户抵触非常明显。房贷、车贷普遍存在随意提高利率、捆绑销售和强制购买保险等现象,处于弱势地位的客户对此类"霸王条款"深恶痛绝。调查认为,银行在收费和服务方面应取得平衡,把握好收费的度,合理合规收费。
  87%用户不满信用卡"全额罚息"
  只有一家银行取消了全额罚息制度
  调查发现,持卡用户普遍指责信用卡全额罚息规定为霸王条款,有87.3%的用户对信用卡全额罚息收费方式不满意。全额罚息是指在还款最后期限超过之后,无论当月信用卡是否产生了部分还款,发卡行都会对持卡人按照总消费金额计息。
  2013年7月《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出台时要求发卡行在符合监管政策要求前提下,努力提升信用卡服务质量,为持卡人提供人性化的用卡服务。公约要求各银行应向信用卡持卡人提供容差和容时服务,持卡人欠款3天以内、所欠金额少于10元的即应视为按时还款,信用卡到期还款日之前3天,银行还需提醒。迄今为止只有工商银行一家取消了全额罚息制度,只按欠款部分计提利息,还没有第二家银行跟进宣布取消信用卡全额罚息。而且各银行在容差和容时服务上的执行力度有限,执行标准不一。
  66%用户不满取回信用卡多存钱要收费
  仅10家银行免费,其他每笔收1%到3%
  取回自己放在信用卡账户里的钱,却还要被银行收费,绝大多数信用卡用户表示非常不理解。
  调查显示,对于取回自己多存在信用卡里的钱还要被收费,有66.2%的用户认为非常不合理,只有12.5%的用户认为合理,另有21.3%的用户认为收费较高。所谓溢缴款是指信用卡客户还款时多缴的资金或存放在信用卡账户内的资金,取出溢缴款需支付一定金额的费用。
  统计显示,目前对溢缴款取回采取免费政策的有北京银行、宁波银行和华夏银行;只对通过本地本行取回的溢缴款免收手续费的包括广发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民生银行和光大银行;其他银行则要收取每笔1%到3%不等的手续费。
  近半用户不满收取短信通知费
  取现费最高和最低相差近30倍
  有45.3%的信用卡用户认为银行收取信用卡交易短信通知费非常不合理,有31.6%的用户认为收费可以接受,另外有23.1%的用户认为收不收费无所谓。可以看出,用户对于银行收取交易短信通知费,争议不是非常明显,只有不到一半的用户认为不合理。据统计,目前信用卡交易短信完全免费的银行有中行、光大、平安、华夏、浦发、花旗和上海银行。自2013年4月份至今,多家银行相继调整了本行信用卡交易短信通知费用,由原来的免费调整到每月收取2元到4元不等。
  对信用卡取现收取手续费有八成用户不满,其中认为该项收费偏高的用户占44.5%,有34.4%的用户认为非常不合理。仅21.1%的用户认为合理。目前只有民生银行、中行长城系列本地本行透支取现免手续费,其他银行则要对每笔取现收取1%~3%不等的手续费,收费最高和最低的银行相比,收费足足相差近30倍。
  六成房贷申请者同银行发生纠纷
  三成客户办房贷遭遇过银行单方面提价
  房贷消费中的不合理收费普遍存在,有些收费找不到合理合规的依据,如房产评估费等。另外,银行在办理房贷时存在着诸如强制搭售理财产品、不按事先约定利率执行等"店大欺客"行为。调查显示,申请房贷的客户中,近六成曾在办理按揭过程中遭遇纠纷,仅四成顺利通过审批并放款。这一数据比例相当大,可见目前房贷紧缩后,银行服务已成为不可忽视的市场诚信问题。纠纷主要集中在银行单方面利率提价(即业内所称的"反价")、捆绑销售和拒办公积金贷款等三方面。
  有31.74%的客户遭遇过银行单方面提价的霸王条款,客户在利率优惠时(8.5折、9折)申请房贷,遭遇了银行放款的无限期拖欠和利率优惠的单方面取消,面临购房成本的大幅增加。33.7%的客户在申报房贷业务时,被银行要求购买该行理财产品或存款到指定额度以上等条件才能享受最低优惠或才能放贷,否则贷款处于"等贷"中,可能需要一到三个月不等,而且利率较高。有43%的客户反映在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时吃过闭门羹。银行拒做公积金贷款的原因:一是赚头少,银行办理一笔公积金贷款所获得的手续费为公积金贷款总利息的5%,大约仅为办理一笔商业住房贷款  所赚利息收入的1/24~1/25;二是办理繁琐,公积金中心要求经办银行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必要手续且手续繁琐。
  九成客户不满意车贷捆绑车险
  七成客户认为提前还款不应收违约金
  在车贷办理上,银行是主要途径,几乎所有的消费者都遭遇过各种收费。这些费用中,消费者认为仅担保费、手续费和上牌费合理,占比分别为41%、47%、60%。在不合理收费方面,借款合同公证费、资信费和金融调查费位居三甲,比例为80%、66%、54%。
  除了收费,消费者只能购买银行指定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是另一大突出问题。对于这种强制行为,90%的客户认为不合理,仅有10%的客户认为合理。强制购买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另外,对于广受普通消费者欢迎的无抵押贷款,七成客户不认可提前还款收违约金的做法。很多无抵押贷款产品虽然可以提前还款,但会收取数额不等的违约金。对于这种规定,71%的客户认为不合理,29%的用户认为合理。无抵押贷款虽然期限大多在一两年,但在如此短的贷款期限内还收取违约金,让消费者多支付了额外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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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办车贷 4S店还收代办费
  本报记者 张旭 通讯员 王光前 林帅  本报讯 近日,市民卢小姐碰上件烦心事,她买车时被车行告知,即使她自己到银行办理车贷,仍需向车行缴纳1000元的代办手续费,而且必须要在其店内购买车险才能提车,同时,车行还强制要求为卢小姐代办车辆上牌事宜,并收取800元的手续费。车行强制或变相收取车贷手续费、车牌代办手续费以及强制搭售(),已悄然成为榕城汽车交易市场的行业惯例。然而,所谓的行业惯例、行业潜规则,未必合法合规,甚至会侵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工商部门提醒,近期关于车行强制、变相收取费用的投诉明显增多,盘点近期案例发现,汽车交易中存在四大涉嫌违法的行业惯例,消费者如遇类似情况,可拒付相关费用,与商家协商不成的,可直接致电12315投诉。  “行业惯例”一:自办车贷仍要交代办费  案例:今年5月,姚小姐在福州信达诺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交首付时,商家提出要收取1200元的车贷代办手续费。姚小姐认为,车贷由自己办理,车行收取代办费并不合理。  分析:马尾区工商局指出,车行并未提供代办服务,要求消费者支付代办服务费,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经调解,车行最终免收了代办服务费。  “行业惯例”二:价外加收费用  案例:今年3月,市民林先生在东风日产福裕专营店购车,签订合同后,他自己到银行办理了15万元的贷款。提车时,商家却向林先生加收5%贷款额即7500元的费用,称办理贷款就必须缴纳该费用。  分析:工商执法人员指出,商家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涉嫌价外加价、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经调解,商家送消费者一台导航仪。  “行业惯例”三:车贷手续费算在车价中  案例:今年5月,翁女士在福建华骏天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选购汽车,并付订金3000元。销售人员在推销时称购买该款轿车,贷款不需要手续费,但在签订购车合同时,翁女士发现手续费仍被算在车价中。  分析:马尾区工商局12315执法人员指出,商家应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其变相收取手续费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有失诚信且违背原先承诺。经调解,商家最终将3000元订金全额退给翁女士。  “行业惯例”四:车行强制要求代办保险  案例:今年7月,黄先生订购一辆东风日产逍客汽车,交了3000元订金。提车时,商家强制要求由车行代办保险,但黄先生发现销售协议上并未有相关条款,而且他并不认可此做法。  分析:工商执法人员指出,车行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平等交易权,而且涉嫌强制搭售。经调解,车行同意消费者自办保险。  版主  邀约  你在消费过程中是否遭遇不平?你在维权过程中是否感到困难重重?福州晚报维权行动正在进行中!我们将以最大的热情、尽最大的努力帮助你捍卫权益。如果你有话要说,可以拨打福州晚报维权热线,也可以通过新浪@福州晚报,微信“福州晚报”或者通过福州晚报在线?东街口(.cn/)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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