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工作者法律服务工作者可否代理辖区外当事人案件

法律工作者可以代理其它地区的案件吗_百度知道
法律工作者可以代理其它地区的案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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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的。根据《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二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因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能代理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在本辖区内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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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将清理基层法律服务所 工作者不得跨区域办案
订湘江手机报,大事趣事绝不漏掉。编辑短信XJ,移动用户发送至10086,联通、电信用户发送至,3元/月。
  公务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身份有偿办案、不少法律服务所没有落实“四统一”制度……这是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记者昨日获悉,为整治此类现象,省司法厅近日下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要求,湖南将对已设立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重新清理。
  “今年,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要对辖区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条件、组织形式、合伙协议、章程等进行全面的审查,凡设立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暂缓通过年度检查。”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原则上按照合伙性质设立,行政机关不得作为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组建单位,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法律服务所主任,也不得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身份兼职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活动。
  针对不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到处办案的现状,意见明确,在司法部未出台新的执业范围规定前,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注册所在县辖区内执业,基层法律服务所代理的诉讼案件一方当事人必须是本执业范围内居民,不得跨区域办案。
(稿源: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作者:记者 李广军)
(编辑:段颖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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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长妹只是湖南巴士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第九车队的一名车队长,可是一整天里,她在清洁工,驾驶员,服务员,老师,领导等各个岗位间变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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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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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
基层法律服务
工作者执业核准
办 事 指 南
发布&&&&&&&&&&&&&&&&&&&&& 实施
徐汇区司法局&发布
行政审批办事指南是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审批的具体依据,是行政审批标准化的主要内容和工作基础。编制行政审批办事指南是确保行政审批公开透明、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增强行政审批效率的有效举措。为规范本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行政审批事项的开展,依据国务院、司法部、上海市司法局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指南。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事项及其分项的申请与核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事项代码:0280。
分项名称: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机构变更登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申请注销。
三、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日)附件1第68项。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日)第75项。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日)附件2第10项。
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日)第十五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经其授权的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5.《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等事项审批规定的通知》(沪司发法制[2009]9号)。
6.《市司法局关于下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事项管理层级的通知》(沪司发〔2014〕43号)。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徐汇区司法局负责实施本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事项及其分项的办理,包括事项受理、审核、决定和文书送达。
(二)审批内容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申请、变更、注销。
(三)法律效力
准予执业的,可以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的法律服务;准予变更执业机构的,可以在该执业机构从事法律服务;准予变更的,变更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登记事项,按变更后的登记事项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的法律服务;准予注销的,注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终止从事基层法律服务。
(四)审批对象
以获得、变更或注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开展或者终止从事基层法律服务为目的,拟执业机构在本区。
五、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的准予批准的条件:
(1)具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或企业法律顾问资格(沪司发法制〔2009〕9号);
(2)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3)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6个月,被该所鉴定合格或者申请执业登记前,从事过律师、公证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审判、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或者其他法律业务工作2年以上;
(4)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机构变更登记的准予批准的条件:
(1)原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终止聘用关系或者执业关系;
(2)拟应聘或者加入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聘用或加入。
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的条件:
(1)从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调离或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停止执业;
(2)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的不准予批准的条件:
1.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2.曾被基层法律服务所给予开除处分的;
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受到停业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
4.具有律师或者公证员资格,并已在律师事务所或公证机构执业的。
5.曾被开除公职的;
6.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本审批采用受理审查部门直接受理的方式办理。
1.申请材料按本指南申请材料目录(附录2)载明的顺序排列;
2.打印或复印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纸,其所载明的内容应清晰可辨。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申请执业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份:
(1)申请书;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与原单位终止工作关系证明(包括退工单、劳动手册、就业失业登记证、退休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5)本市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没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6)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符合免于实习条件的证明;
(7)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聘用申请人的证明;
(8)承诺书(1承诺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及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2承诺未有以下情形:a.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b.受过开除过公职或者被基层法律服务所给予开除处分;c.曾被吊销过律师执业证或受到停业处罚期限未满;d.正在律师事务所或公证机构执业;3承诺已与原单位终止工作关系);
(9)健康状况证明;
(10)近期2寸彩色证件照片3张。
2.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份:
(1)申请书;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已与原执业机构终止聘用或人事关系的证明;
(5)拟执业机构决定聘用申请人的证明;
(6)近期2寸彩色证件照片3张;
(7)承诺书(承诺:1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及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2申请人已办妥与原执业机构的财务、业务和档案交接手续)。
3.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份:
(1)申请书;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执业证书;
(4)终止执业的说明;
(5)基层法律服务所终止聘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证明;
(6)已办结案件和未办结案件处理情况的说明;
(7)承诺书(承诺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及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三)申请文书名称
《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书》(附录1)。
八、审批期限
(一)受理期限
徐汇区司法局申请受理审查5个工作日。
(二)办理期限
徐汇区司法局行政审核15个工作日。
(三)发证期限
徐汇区司法局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审批文书,准予执业的,应当同时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不予行政审批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九、审批证件
(一)审批证件
《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二)有效期限
未经年度注册的,不得继续执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受理审查部门直接受理:徐汇区司法局基层工作科。
地址:漕溪北路336号1号楼518室。
(二)接收时间
工作日的9:00~11:00和13:30~16:30。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徐汇区司法局基层工作科(地址:漕溪北路336号1号楼518室)。
(二)电话咨询
徐汇区司法局基层工作科(电话:)。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或信函投诉
徐汇区司法局法制科
通讯地址:漕溪北路336号1号楼516室。
邮政编码:200030。
(二)电话投诉
徐汇区司法局法制科:。
十五、办理方式(一般程序)
(一)业务描述
1.审查环节
申请人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具体办理环节如下:
(1)接收申请人申请材料,制发《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2)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受理的,制发《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制发《行政审批补正材料通知书》;申请事项不需要行政审批或者不属于本机关行政审批职权范围的,制发《行政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
(3)申请审核决定。承办人对申请材料审查后,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审批条件拟写审查意见;部门负责人对申请材料、审查意见进行复核,并作出核准决定。
(4)文书送达。承办人制作《行政审批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审批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准予执业或者变更的,同时制作或变更《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准予注销的,收回《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2.审查方式: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办理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或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二)适用情形
适用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注销登记申请。
十六、决定公开
有关审批结果将在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上海徐汇区司法局网站上公开。上海市徐汇区司法局网址:。
版权所有:上海市徐汇区司法局 |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336号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能代理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在本辖区内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的批复--《司法业务文选》2003年06期
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能代理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在本辖区内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的批复
【摘要】:正 江苏省司法厅:你厅《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能否代理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在本辖区内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的请示》(苏司办[2002]6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关键词】:
【分类号】:D926.5【正文快照】:
江苏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能否代理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在本辖区内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的请示》(苏司办〔2002〕6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二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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