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付通被冻结结了还能使用自由之手算不算一个BU...

亲近观音 体验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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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寺不还,你还能说出多少个无耻的理由?(6月5日更新)
【徐玉成逐条驳斥文物部门占寺不还的N个理由。徐玉成老师退休前是中国佛教协会研究室主任,长期在中国佛学院教政治、法律。此文在徐老师新浪博客上连载,为让更多人了解真相,现汇总到一起在此发布。原文标题为“从XX寺退出申遗引出的佛教寺院的产权归属话题”】央视《新闻1+1》日播出《申遗,先“审疑”!》中,在采访北京大学旅游研究与规划中心主任吴必虎教授时,吴教授谈了很好的意见,我们非常感动。但是吴教授如下的谈话,引出关于寺院职能与属性的话题,应当讨论清楚为好。吴教授的意见如下:“我觉得可以从两个方面看,第一,如果把塔或者寺庙、僧人三位一体,作为文化的一个整体来看,僧人不太愿意参加申遗,他们有权利这么做,但是另外一方面,根据国家的文物法,三个塔是国家文物保护单位,是国家所有,不是僧人所有,没有这样的权利来决定,所以这是一对矛盾。”这段话引出一个根本问题,即兴教寺的“三个塔是国家文物保护单位,是国家所有,不是僧人所有,所以,僧人没有退出申遗的权利”的论点,应当认真讨论清楚。也就是说,现有僧人管理使用的寺院,只要被列为国家文物保护单位,其寺院就不属于佛教界所有,就归国家所有,文物局决定申遗,僧人只得同意,没有退出的权利。央视提出僧人是寺院的灵魂,在人们看来,僧人仅是寺院的灵魂而已,不是寺院的主人。也就是说,凡是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寺院,都必须由文物部门管理、使用和占据,象XX寺这样已经由僧人管理的寺院,僧人对于寺院没有任何管理权,这是个关系众多社会文化、民族、宗教和改革开放后所有制形式问题,值得认真讨论清楚。赵朴初居士在《关于寺观的属性、职能和归属问题》一文中明确指出:“寺观是僧道主持和管理的佛教徒、道教徒进行宗教活动的主要场所,这就是寺观的基本属性。”“寺观是宗教活动场所,这不仅是它的基本属性,也是它的基本职能。当然,也存在寺观职能多元化的情况,例如接待国内外宾客、僧道在此为社会提供服务等,但这些职能都是从宗教活动场所这一基本职能派生出来的。离开了宗教活动场所这一基本职能,寺观的其他职能就丧失了立足点,就发挥不出它的特殊的社会效益。”所以,“寺观归僧道主持管理,亦即寺归僧、观归道,僧道是寺观的主人,这就是寺观的归属。千百年来的历史事实就是这样的,建国以来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政府有关宗教问题的方针政策文件也是这样规定的。尽管寺观及其所属房屋的所有权的性质还有待于立法,但佛道教界拥有管理、使用和经营出租的权利则一直是明确的。”朴老上述文章的政策依据的:一、五年代,原内务部《关于寺庙房产处理的意见》(地字第7号)规定“现有僧道管理使用的寺庙房产,不论其自住,出租或作生产福利事业之用,经当地政府审查,仍准其维持原状、并负保管与修缮责任”。为了帮助各宗教团体实现自养并维持宗教职业者的生活,人民政府除允许教会、庙观出租房屋外,还免收教堂、庙观等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职业者自住房屋的房地产税。后来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改造总形势下,许多城市宗教团体出租的房屋逐渐由当地房地产管理局宵行包租(或经租),按月付给宗教团体一定的包租和定租费,以维持宗教职业者的生活和一些教堂、庙观的维修。二、一九五四年中央批转外交部党组的通知中说:“佛教和道教的庙观及所属房产为社会所有(僧道有使用权和出租权),带家庙性质的小尼庵为私人所有”。三、1980年国务院188号文件中指出:“根据中发(80)22号文件精神,为了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落实对宗教界人士的统战政策,坚持天主教的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基督教自治、自传、自养方针,有利于同外国宗教势力的渗透作斗争,对宗教团体房产等问题应采取以下办法解决:1、将宗教团体房层的产权全部退给宗教团体,无法退的应拆价付款。其出租部分是继续采取文化大革命以前由地方房管部门包(定)租的形式,由宗教团体收回自己经营,因地制宜,由各地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包(定)租费仍按文化大革命以前的标准付给,如因房租费降低,房管部门如数支付有困难时,可由当地有关部门协商妥善办法或适当增加宗教事务经费予以解决。2、文化大革命以来停付的包(定)租费,实事求是地结算,所收房租,除去维修费房产税和管理费外,多退少不补。3、文化大革命期间被占用的教堂、寺庙、道观及其附属房屋,属于对内对外工作需要继续开放者,应退还各宗教使用,如宗教团体不需收回自用者,由占用单位或个人自占用之日起付给租金,房屋被改建或拆建者,应折价付款。4、文化大革命期间各宗教团体被冻结上交的存款由当地财政部门予以退还,被其他部位挪用者应当偿还。”由此可见,解放以后,中央政策规定佛道教的寺观无论是不是文物保护单位,一直由佛道教界人士负责居住、管理、使用或者出租,僧人有管理权和使用权,不象吴必虎教授所说,文物保护单位的寺观由国家所有,如果被强迫申遗,僧道人员没有退出的权利。一场“文革”浩劫,宗教界被打成“牛鬼蛇神”,一夜之间僧人被迫从佛道教寺观离开,许多佛道教的寺观,由于文物等部门的照管得以保存下来,对此宗教界一直是感激的。这本来这是“文革”浩劫造成的历史错误,文物部门接管寺观只是临时性措施。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拨乱反正、彻底否定“文化大革命”、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过程中,把被文物部门占用的寺观理应归还宗教界管理使用,恢复它固有的属性和职能,这本来是顺理成章的。国务院【号文件规定:“将宗教团体房层的产权全部退给宗教团体,无法退的应拆价付款。”就是在宗教方面拨乱反正的重要文件。可是,“文革”的暴发户国家文物局被“文革”中突然到手的几千所寺观冲昏了头脑,他们利令智错,不想移交给佛道教界作为宗教活动场所。以保护文物为名,制造了种种借口,对抗中央、国务院的政策规定,斗胆改变寺观之宗教活动场所的固有属性和职能,侵犯佛道教界主持、管理和经营寺观及其房屋的合法权益,把一大批寺观作为各级政府文物部门直接管辖的一个基层单位。出现了一大批所谓“文物寺观”、“旅游寺观”、“园林寺观”这种极不正常的状况,严重损害了我们国家宗教信仰自由乃至民主与法制的形象。致使在进一步落实宗教政策、合理安排宗教活动场所的工作中,困难重重,纠纷迭起。国家文物局的政策主张和实际做法略举如下:国家文物局拒不执行国务院【1980】188号文件的第一个理由国家文物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凡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寺观应由政府文物部门直接占有。这是错误的解释。1、《文物保护法》第15条内容如下:“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从上述法律条款看,它只规定了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文物部门负有“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以及向上级备案”的管理责任,并没有规定文物部门拥有占有的权利。文物保护单位只说明寺观的历史文物价值,并改变它的宗教活动场所的基本属性、职能和归属,更没有改变僧人对寺观所拥有的使用权、经营权和管理权。2、《文物保护法》第4条规定:“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等,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而佛道教寺观不论其是否列为文物保护单位,正属于“国家另有规定”的范畴。建国以来党和国家有关宗教问题的方针政策规定,一直确认佛教界道教界对寺观拥有管理、使用和经营出租的权利。3、在我国历史文物的宝藏中,无论从数量和质量上来说堪称是主体。被列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世界遗产名录的,涉及一大批佛道教的寺观、石窟、碑、塔、墓等。制定文物保护法,理应公开、公正、透明,充分同佛道教界协商,听取意见。但遗憾的是,这样一部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密切相关的法,从制定到几次修定,都由国家文物局闭门造车,我们佛道教界事先毫无所知。因此,赵朴初居士在《关于寺观的属性、职能和归属问题》中明确指出:“这个法从统筹全局、理顺关系来说是极不完善的,有些条款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凡文物保护单位都要由文物部门管理这样一种意图。尽管如此,我们仍然尊重和遵守这个法的有关规定,但是我们宗教界保留提出修改意见的权利。”国家文物局拒不执行国务院【1980】188号文件的第二个理由国家文物局拒不执行国务院【号文件“将宗教团体房层的产权全部退给宗教团体,无法退的应拆价付款”的政策规定,第二个理由是:国务院1983年60号文件中有寺观“产权属社会公有(即国家所有)”的提法。既然寺观是国家所有,当然可以不交给佛道界管理使用了。这是错误理解寺观“社会所有”的片面观点。赵朴初居士在《关于寺观的属性、职能和归属问题》中指出:国务院1983年60号文件中有寺观“产权属社会公有(即国家所有)”的提法,但是,“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第一,建国以来在党和政府的一些文件中,对寺观及其房屋的产权问题有‘社会所有’的提法,从没有‘国家所有’的提法。‘国家所有’这个提法是文物部门在60号文件急于要发出的情况下硬加上的,其用意在于同文物保护法第15条挂钩。即使如此,也不能得出寺观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即应归文物部门直接管理的结论,只能解释为: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寺观及其房屋的所有权属社会所有,但管理权、使用权、经营出租权归佛道教界。第二,把寺观的产权定为社会所有,佛道教界一直很有意见。首先《宪法》没有‘社会所有’这种所有制形式;再者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及其房屋的产权定为教会所有,伊斯兰教清真寺及其房屋产权定为当地穆斯林集体所有,唯独佛道教的寺观及其房屋的产权定为‘社会所有’,有违各教一律平等、一视同仁的原则。佛道教界坚决要求在拟定的宗教法中,对所谓‘社会所有’的提法加以修定。”关于佛道教寺观为“社会所有”,是1952年12月《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关于成立佛教协会的指示》是提出来的,原文是“关于寺庙产权问题:寺庙为社会所公有,僧尼一般地有使用权,但不论僧尼或佛教团体均无处理寺庙财产之权。如确系私人出资修建或购置的小庙,仍可归私人所有。”当时是解放初期,没有宪法,只有《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本来1954年宪法颁布后,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寺庙“社会公有”的所有制形式进行相应修改,由于多种原因没有修改,造成历史的一个疏漏,令人遗憾。我认为,当时在私有制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中央提出寺庙为“社会所公有”有几个含义:一是寺庙不属国家所有;二是多数寺庙也不是个人所有;三是汉传佛教寺庙具有深厚的社会公益性质。至了八十年代,国家文物部门将“社会所公有”括弧“即国家所有”的注脚,是违背中央原始文件含义的,是立不住脚的。文件虽然规定寺庙为“社会所公有”,但却明确规定“僧尼一般有使用权”,同时也规定僧尼没有“处理寺庙财产之权”,这两项规定保证了佛教寺庙宗教活动场所的基本属性。所以,文物部门企图以寺庙“社会公有”为由将“文革”中据占佛道教寺观合法化、长期化、固定化和利益化,是没有政策和法律依据的。国家文物局拒不执行国务院【1980】188号文件的第三个理由国家文物局拒不执行国务院【号文件“将宗教团体房层的产权全部退给宗教团体,无法退的应拆价付款”的政策规定,第三个理由是:他们为修整这些寺观花了钱。所以不能给佛道管理使用。并抱怨说:“由国家投资维修好的文物保护单位开辟为宗教活动场所,在社会上引起了误解,以为国家文物部门在提倡宗教活动”。他们在此偷换了概念。明明佛道教要求收回的是他们占据的寺观;他们却说“由国家投资维修好的文物保护单位由是修好文物保护单位”。明明佛道教要求恢复宗教活动;他们却说是“开辟为宗教活动场所”,好像被他们占据的寺观从来没有宗教活动,现在要重新开辟为宗教活动场所似的,与我们玩文字游戏。赵朴初居士在《关于寺观的属性、职能和归属问题》中指出:维修寺观的“这笔钱是国家的拨款,不是哪一个部门更不是哪一位个人筹集的资金。”“今天把在文物部门管理时国家拨款修整过的寺观归还给佛道教界管理使用,不仅对文物保护有利无弊,更重要的是能发挥寺观固有的属性和职能,体现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扩大我国政治影响,有利于社会的安定、民族的团结,有利于开展海外联谊,促进世界和平,因此国家在这些寺观花的钱,不仅没有白花,而且更能发挥其效益。”至于文物部门的抱怨,赵朴老指出:“第一,要求将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非宗教活动场所开辟为宗教活动场所,这样的事情根本不存在。第二,将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寺观归还给佛道教界管理使用,这是恢复其本来的属性、职能和归属,不是什么开辟不开辟的问题。第三,所谓文物部门在提倡宗教活动的问题?据我所知,是文物部门在其管理的一些寺观不让僧道和信徒进行正常的宗教活动,自己却在那里设功德箱,收香火钱,受到过领导的批评和舆论的指责。有些地方的文物部门根据落实宗教政策的需要,将一些寺观归还给佛道教界管理和使用,得到的是领导的肯定和社会的好评。”赵朴老的观占有许多事例可以证明。例如河南开封大相国寺、广州光孝寺,交给佛教管理使用二十几年,就发挥巨大的政治影响和社会效益,成为当地对外对内进行佛教文化交流的中心和基地,受到各级政府和广大信徒的称赞与好评。而北京白塔寺、河北正定隆兴寺等,在文物部门把持下的寺院,买门票、设功德箱、出售香烛佛像等,鼓励游客烧香拜佛,既表明文物部门敛财的初衷,也起到文物部门非宗教部门倡导宗教的负面作用。引起各级政府与广大群众对文物部门的严厉批评。就是很好的证明。国家文物局拒不执行国务院【1980】188号文件的第四个理由国家文物局拒不执行国务院【号文件“将宗教团体房层的产权全部退给宗教团体,无法退的应拆价付款”的政策规定,第四个理由是:僧道管不好寺观,管不好文物。这更是本末倒置的悖论。赵朴初居士在《关于寺观的属性、职能和归属问题》中严肃指出:“这种说法不值一辩,早就为许多中央领导同志批驳过。前面说过,佛道教的文物是我们祖国历史文物宝藏中的主体,这些文物的形成、保护并流传至今,难道没有历代僧道所作出的不可磨灭的贡献吗?历代王朝,国家哪里有直接管理寺观的文物部门呢?哪里有文物保护单位一说呢?寺观众多珍贵的文物不是也保存下来了吗?建国以后政府设立文物部门,不少寺观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但这些寺观仍归佛道教界管理使用,这些寺观及其文物不是也管理得很好吗?1973年王冶秋同志(当时国家文物局负责人)对我说:‘五台山的南禅寺和佛光寺是唐代的建筑,里面的佛像也是唐代的。你们两个和尚管,比我们二十几个干部都管得好。’佛道教文物的大量毁坏是在社会变动,政治运动,特别是在‘文革’中造成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佛道教界在对归还的寺观及其文物的管理上所作出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至于文物部门对目前尚由他们管理的寺观,管理得怎么样呢?对其中文物的保护是否尽如人意呢?象拉卜楞寺大经堂等处失火,许多珍贵文物毁于一旦,象作为国宝的敦煌壁画被盗,又是在哪个部门管理下发生的呢?这些我就不多说了,想必在座的比我要清楚。”佛道教人士是佛道教寺观的文物创造者和维护者,寺观被文物部门占据后已经十分伤心了,文物部门为了寻找继续占据的理由,反而被诬以“管不好寺观,管不好文物”的罪名,真是苍天在上呀,国家文物部门为了部门利益竟然堕落到睁着眼睛说瞎话的地步了,令人叹为观止!国家文物局拒不执行国务院【1980】188号文件的第五个理由国家文物局拒不执行国务院【号文件“将宗教团体房层的产权全部退给宗教团体,无法退的应拆价付款”的政策规定,第五个理由是:保护文物、把千百年来宗教活动的场所要作为开展科学研究、进行宣传教育的阵地。果真如此吗?赵朴初居士在《关于寺观的属性、职能和归属问题》中举了当时的例子能够说明问题.第一个例子:“沈阳长安寺是该市最古老最完整的寺庙,一向是僧人居住、管理和使用的宗教活动场所。1984年辽宁省宗教事务局报经省委批准,确定为省级开放的寺庙。1985年,沈阳市和市文物部门以修庙为借口诓骗僧人暂时离寺,但寺庙修好之后不准僧人回寺,由市文物部门以开发文物为名强占使用。他们在寺内搞所谓人体奥秘展览(裸体照片),并计划将大雄宝殿改为舞厅。文管所负责人在寺内举行婚礼,以僧房做洞房。这些做法严重地侵犯了佛教界的合法权益,伤害了信教群众的宗教感情,引起了佛教界的强烈愤慨。僧人回寺的合理要求屡遭拒绝,在投诉无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今年5月14日他们以游客的身份买门票进了长安寺。据我们所知,到目前为止,文管所的工作人员曾两次围攻殴打僧人,并扬言:‘打死他们,死一个,少一个。’这里有当时僧人遭殴打的照片,请大家看看……”后来经过各方面努力,在上世纪九十代后期才交给佛教界。结束了文物部门不光彩的占据历史。第二个例子:“陕西佳县的白云观是明清以来西北最大的道教宫观之一,自创建以来一直由北京的白云观派道士常住,代代相传,沿袭至今。1957年该观被列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照常进行,香金布施完全由道士自主管理。文革时道士被逐,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该观十二名道士重返观内,恢复了宗教活动。1981年佳县政府派了一个文管所进驻白云观。1983年8月文管所收管了香火布施,开始时还让道士当面点数,开个收据,后来完全不让道士过问。有位远方来的香客发现不是道士收管香资,将人民币当火焚毁,以示愤慨。更有甚者,他们不顾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竟公开在碑石上镌刻‘1963年党中央取消道教’的字样,在宫观内宣传无神论。文管所后来改名文管处,1988年又升格为白云山管理局。几年来他们在白云观胡作非为,管理混乱,问题成堆,试举数例:①1985年文管处从香火钱中拿出10万元给佳县某单位去深圳做生意,至今未还;②1986年管理处负责人刘某为了给自己的子女安排工作,从香火钱中拿走13万,借给神府煤矿,至今未还清;③1988年管理处某人因犯人命案,从香火钱中拿了3万多元作偿命费;④1986年省道协派人去白云山查帐,查出1985年文管所给道士开的收据的总数是60多万元,而文管所只报了29万多元的收入,其余30多万元下落不明。自1983年至今五年多来,白云山香火收入共达350万元以上,用于维修庙宇、道士生活等方面的开支,仅50多万元,其余300多万元用在何处,道士一概不知。”这是1989年当时的情形。我不知道二十多年以后,陕西佳县白云观是否已经交给了道教管理使用。从此两个例子中可以看出,所谓“保护文物、把千百年来宗教活动的场所要作为开展科学研究、进行宣传教育的阵地”的说法,完全是自欺欺人的幌子,目的就是为了挟寺敛财。国家文物局拒不执行国务院【1980】188号文件的第六个理由国家文物局拒不执行国务院【号文件“将宗教团体房层的产权全部退给宗教团体,无法退的应拆价付款”的政策规定,第六个惯用伎俩是:断章取义,不合时宜地引用国家领导人的讲话或者指示,抵制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央落实宗教政策的系列规定。试举几例:第一例:2005年全国两会期间。中国佛教协会向大会提交了“要求将北京白塔寺归还佛教作为活动场所”的提案(即《全国政协十届全国委员会第2663号提案》)。提案的理由是:白塔寺建于元朝,名为“大圣寿万安寺”,元末毁于雷电起火。明朝天顺元年(1457)到成化四年(1468)年重建寺院,朝廷赐额妙应寺。因由尼泊尔工匠师阿尼哥设计建造的藏式白塔,人们又称为白塔寺。后来阿哥尼的儿子阿僧哥等人又为白塔寺的殿堂设计“塑造大小佛像一百四十尊”。至元二十七年1290),朝鲜学僧惠永带领写经僧百人至大都,应邀于白塔寺讲《仁王经》。清朝以后,因对藏蒙民族政策的倾斜,妙应寺又变成了由喇嘛住持的藏传佛教寺院,一直延续到一九六六年“文革”前都有喇嘛住寺。1953年白塔寺成为中国佛教协会直属的寺院。一度成为中尼两国佛教传统友谊的象征,尼泊尔政要和有关人士来京大都前往参观。1965年5月中国佛教协会在极“左”路线的干扰和破坏下无力对白塔寺进行管理,经召开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将白塔寺移交给北京文化局“保管”。由此可证明,该寺属于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落实宗教政策范围。所以,中国佛教协会的提案是符合中央落实佛教寺院房产政策规定的。不料想北京文物部门收到《全国政协十届全国委员会第2663号提案》)后,在《答复》意见中竟然引用了XXX1972年对白塔寺“只作古迹看待,专供旅游”的批示作为拒不落实宗教政策、继续占用白塔寺的理由,这是十分荒唐、十分幼稚可笑的。大家知道,1972年,正值“文革”高峰时期,“左”的思想路线十分猖獗,当时党的宗教政策遭到全面破坏,全国一切宗教活动场所几乎全部停止宗教活动,在如此背景下,XXX怎么可能批示将白塔寺交给佛教为宗教活动场所呢?“文革”结束后,经过十一届三中全会彻底否定“文化大革命”,中央1982年19号文件在拨乱反正的基础上,提出全面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北京文物部门为了拒绝移交白塔寺,竟然失去理智和一般正当常识,引用33年前极“左”时期XXX的批示作为拒绝落实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宗教政策的理由,荒唐之极,无以复加!XXX在“文革”中立了伟大的功勋,这是有目共睹的。但是,XXX也是人,不可能一贯正确。在极“左”路线猖狂的背景下,XXX难免也会说过错话,作过错事。邓小平说XXX在那时候也作过许多违心的事,说过违心的话。不能把XXX任何时候的指示、讲话都当作正确的政策贯彻落实。例如:“文革”中XXX曾经说过“向江青同志学习”、“林彪是可靠接班人”的话,事实证明是迫于当时形势说的违心的话,当然不能作为今天指导我们工作的指导方针。所以,1972年有关XXX对白塔寺的批示,也绝对不能用来否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央确定的落实宗教房产政策、拒绝移交白塔寺的理由的。文物部门虽然占据了佛教千座寺院,是个强者,是个暴发户,但在寻找抗拒中央宗教政策落实上的理由方面,往往显得那么可悲,那么无理,那么令人可憎!第二例:河北省邢台市开元寺,建于唐代开元年间,历史上曾为著名僧人贾菩萨广恩、大禅师万安长老长期驻锡;亦是著名高僧万松行秀、缁衣宰相刘秉忠参学之地。元世祖忽必烈曾瞻拜此寺,历史上为传播祖国的传统文化做出了重要贡献,成为佛教信徒参拜的圣地,在海内外(包括香港、台湾地区)有很大的影响,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和佛教文化价值。1946年,为了支援前线,僧人和信众自愿将开元寺腾出作为工房和仓库,20余名僧人仍住寺内。直到1958年“大跃进”左的路线横行时,僧人才相继离寺。1996年,市政府为了贯彻文物保护与宗教政策,经过向社会筹集资金对开元寺进行修复,开放部分房屋供僧人居住,邢台市佛教协会设于寺内。日,市政府遵照2001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拟定批准开元寺为佛教活动场所对外开放。这一作法,完全符合党的宗教政策,符合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确定的新时期党和政符的宗教政策。是佛教寺院本身所具有的宗教功能和宗教属性的恢复和回归,中国佛教协会和佛教界广大信众表示坚决支持和热烈赞叹。可是,河北省文物局闻讯后,于日发出冀文物函[2003]38号文(以下简称“冀文38号”)即《关于重申不同意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邢台开元寺作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函》,阻挠宗教政策的落实工作,影响开元寺批准开放。文件中引用《XX通报》第五期日转发《XXX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的一段话作为拒绝开放开元为宗教活动场所的理由:“在宗教问题上,我们要坚决地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但不能认为宗教搞得越多越好”;“新中国成立后,我们采取了正确的宗教政策。我们对正常的宗教活动是保护和宽容的。现在有这么一种观点,说宗教发展得越多越好,可以有利于心理平衡。这么一种糊涂的认识,把马克思主义的宗教观完全抛在一边了。历史的经验说明,无产阶级思想不去占领阵地,宗教的思想、有神论的思想就会占领阵地。如果让宗教随意地扩大它的阵地,会造成一种什么样的社会局面呢?如果我们的党员、干部中,有人有这样的糊涂认识,仅凭这一条,你在政治上就不合格,就当不了领导干部。”“冀文38号”引用XXX这段讲话内容,目的是用领导人讲话的威力压制开放开元寺,实际是弄巧成拙,既曲解了XXX同志的讲话精神,又曲解了邢台市政府的善意,完全是不顾事实的张冠李戴。XXX同志讲话中有两个含义,一个是“我们要坚决地执行党的宗教政策”,这个要求就包括邢台市政府开放开元寺在内,都属于“坚决地执行党的宗教政策”的范围。XXX讲话的另一个意思是“不能认为宗教搞得越多越好”,这里批评的是另一种思想倾向。与“坚决地执行党的宗教政策”是背道而驰的。“冀文38号”引用XXX讲话第二个含义否定讲话中的第一个含义,实在是又笨拙双可笑。“宗教越多越好”与邢台市开放开元寺和行为是根本扯不到一起的两回事。首先,邢台市区当时没有一个佛教寺院开放,信教群众强烈要求开放开元寺作为宗教活动场所。邢台市政府批准开放开元寺,是根据群众的实际需要落实党的宗教政策的正确措施,几十万人口的城市开放一个寺院,与五十年代相比,与其他城市相比,不但够不上“越多”的标准,而且是少得太可怜了,能与XXX批评的那种“宗教发展得越多越好”、“宗教搞得越多越好”同日而语吗?与XXX同志所批评的那种“让宗教随意地扩大它的阵地”是一回事吗?其次,XXX的讲话是针对全局讲的。对邢台市政府批准开放一个寺院的作法,不具有针对性。引用此段讲话是无的放矢。再次,XXX关于宗教问题的讲话很多,已经形成一个体系,特别是他在2001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对宗教工作做了深刻阐述:“宗教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大局中有着重要地位。做好宗教工作,关系到加强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关系到推进两个文明建设,关系到加强民族团结、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关系到我国的对外关系。”(《人民日报》日)。2002年8月,中央文献研究室编辑出版的《XXX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一书中,收录了XXX同志关于“树立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论述,集中反映在新世纪新阶段XXX对宗教问题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观点,具有很强的针对性、系统性和权威性。而“冀文38号”文所引用的XXX同志上述讲话的内容,书中并没有收录的,而是从鲜为人知的《XX通报》内部文件刊登的一段讲话。这段话,在XXX的整个宗教理论和宗教观点中,不具有代表性、系统性和权威性。因此,这种断章取义、片面引用国家领导人讲话的作法,曲解了XXX同志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理论、基本观点和基本精神,歪曲了党的宗教政策的系统性、完整性和权威性。如此做法实为不妥。所以,国家文物局和河北省文物局引用XXX的这段话,企图阻止邢台市政府开元寺开放为宗教场活动所,是各取所需的实用主义作法,拉大旗作虎皮,包着自己吓唬别人的投机之举,是黔驴技穷的一种微妙自白。国家文物局拒不执行国务院【1980】188号文件的第七个理由国家文物局拒不执行国务院【号文件关于“将宗教团体房层的产权全部退给宗教团体,无法退的应拆价付款”的政策规定,第七个惯用伎俩是:“文革”中被文物局占据的佛教寺院,派什么用场概由他们作主。例如北京万寿寺、白塔寺,打着“开展科学研究、进行宣传教育”的幌子,在里面搞高级秘密会所,获取超级利润,是可的,如果要佛道教要收回作为宗教活动场所,恢复寺观固有的属性、职能和归属,就被认为是将文物保护单位“改作他用”,进行百般反对和疯狂阻挠。赵朴初居士在《关于寺观的属性、职能和归属问题》一文中批评这种错误观点时指出:“ 一个场所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这是一回事;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那个场所归谁管,派什么用场,这又是一回事。文物保护单位与文物部门管理的单位,是两个概念,两者不容混淆,更不能等同。据我所知,天安门城楼、鲁迅墓、中山陵、颐和园、拙政园、留园、天坛等都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并没有因此而变成文物部门直接管理的一个单位,它们都由相应的主管部门和单位在管理,都有其各自独特的用途。寺观更应如此,比如扎什伦布寺、嘎登寺、色拉寺、哲蚌寺、大昭寺、塔尔寺、伊斯兰教的牛街礼拜寺等都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能设想把这些宗教活动场所改变成为政府文物部门直接管理的一个单位吗?”并强调指出:“寺观作为宗教活动场所原本在先,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在后,恢复寺观固有的属性、职能和归属,这是拨乱反正,绝不是‘改作他用’。将宗教活动场所改为政府文物部门直接管理的科研单位、宣传阵地,这倒是反客为主,改作他用!”在过去佛教界要求收回北京柏林寺、白塔寺、河南开封大相国寺、西安青龙寺、河北邢台开元寺时,国家文物局拒绝的理由中,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能‘改作他用’”。好象佛道教几千年修的寺观专门为国家文物局长期霸而修的!好“文革”的浩劫不是为了别的,是专门为国家文物局占领上千座寺院而发动的。谁要想拨乱反正、否定“文革”,提出落实中央政策恢复佛道教寺观本来的功能和属性,触动一下极“左”路线非常时期造成的非正常现象,就深深触动了国家文物局脆弱的神经,触动了他们获取私利的命根子。“文革”浩劫给他们造成如此巨大丰厚的部门(或者私人)利益,令任何单位和部门都是不能与之其匹人。所以在全国各界各部门中,只有国家文物局才是暗自高唱“文革”浩劫万岁的唯一部门!国家文物局拒不执行国务院【号文件的第八个理由国家文物局拒不执行国务院【号文件关于“将宗教团体房层的产权全部退给宗教团体,无法退的应拆价付款”的政策规定,第八个理由是,即使是被毁坏的佛教寺院遗址,也“不得在原址重建”。安徽省宣城市广教寺重建时被国家文物局强令停建就是突出一例。安徽省宣城市敬亭山南麓有一座广教寺,始建于唐宣宗大中三年(849),为古代宣州重要的佛教丛林之一。至今已经有一千二百多年的历史。宋代建有双塔。至元末,因战乱广教寺殿堂毁坏甚多。在抗日战争中,广教寺的殿堂成为抗日军队存放军火的库房。1939年,民国政府108师与日本军国主义在宣城进行激烈战斗,在撤退时,为了使库存武器弹药不落于日军之手,军队和僧人们忍痛引爆军火,寺院毁于一旦,只有“广教寺双塔”幸存。1988年“广教寺双塔”被确定为全国文物保护单位。2002年初,在宣城市信教群众的一再要求下,宣城政府同意恢复广教寺,并向省政府发出宣政秘[2002]21号和宣宗[2002]10号文,6月21日,安徽省宗教事务局皖宗[2002]55号批复同意。修复称:“经请求省政府,依据中发[1982]19号文、中办、国办[1996]38号文精神,为满足广大信教群众的需求、合理安排宗教活动场所,保护珍贵文物,我们同意在敬亭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内恢复重建敬亭山广教寺。广教寺建成后,应在宗教事务部门行政领导下,由佛教界自主管理。因为法律、政策规定,维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寺院,要经过国家文物局审批,所以,日宣城市政府宣政秘[2003]7号文,向省文物局提出《关于要求恢复宣城广教寺的请示》。安徽省文物局于日向国家文物局发去请示,日,国家文物局以文物保函[号文,不予同意恢复重建敬亭山广教寺,其理由是:“经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的规定,我局不同意在广教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重建寺庙建筑。请你局会同地方政府依法做好对广教寺双塔及相关遗址的保护管理工作。”在国家文物局没有批复的情况下,宣城市政府调整了在保护区范围外重建的方案,于是日,再次致函省文物局(宣政秘[2004]25号),提出将整体建筑规划在保护区范围以外,以便使双塔保护区与重建广教寺形成两个独立的区域,符合国家文物局关于保护区与重建的广教寺双塔的原则要求。日,安徽省文物局皖文物保[2004]17号文,发出《关于我省宣城市要求在广教寺双塔建设控制地带内复建广教寺寺庙建筑的请示》,《请示》中说:“为贯彻党的宗教政策,满足广大群众信教的愿望,宣城市对原拟重建的广教寺寺庙建设方案进行了调整,拟在广教寺双塔保护范围外即北部的建设控制地带恢复重建广教寺寺庙建筑,该建筑位于广教寺双塔正北边,已退出原广教寺遗址范围。”并将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再次要求重建敬亭山广教寺的请示》(宣政秘[2004]25号)和《宣城市重建广教寺选址方案图》同时报告国家文物局,请予审批。可是,时间过了一年,国家文物局没有回复,保持沉默。宣城市政府根据法定期限内没有批复意味着同意的精神, 2005年春天,宣城市政府开始动工恢复广教寺的工程。2006年7月,国家文物局负责人亲临宣城广教寺施工现场,对广教寺重建工程发出了《处罚决定令》,并当面训斥当地政府领导同志,颐指气使,不可一世,以国家文物局和安徽省文物局日以《文物执法第一号令》的名义,对广教寺的恢复重建工程做出停止施工、拆除部分殿堂的处罚决定。使海内外广大佛教徒一千多万元捐款的工程被迫停建。显尽了国家文物局凌驾地方政府的威风,令人胆寒。中国佛教协会闻讯后,于日发出中佛会 [2006]第115号文,对国家文物局和安徽省文物局第一执法令的处罚理由提出质疑。1、处罚决定书说,重建工程违反了《文物保护法》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是:“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如有特殊需要,必须经原公布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他我们认为,重建广教寺的工程属于“其他工程”,违反了上述规定,破坏了“广教寺双塔”的文物。中国佛协认为:在广教寺双塔保护区外围重建寺院,不是什么“其他工程”,而是恢复历史上广教寺塔寺一体的建筑格局,不属于《文物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调的“其他工程”整范围。因此,处罚决定书适用此条法律进行处罚,是明显适用法律不当。2、在中国佛教历史上,历来塔与寺是一体的。从全国范围来说,经过历史沧桑,或者是寺毁塔存,或者是塔毁寺存。寺院毁坏后,在佛塔保护区内恢复寺院是合理的和正常的,是继承“塔寺一体”历史原貌的正确举措。改革开放落实政策以来,体现“塔寺一体”的寺院恢复工程也有成功的先例:①河北省赵县柏林寺,寺毁塔存。八十年代在佛塔保护区内进行寺院恢复工程,寺院建成后,佛塔得到更加完善的保护;②陕西省扶风县法门寺,寺毁塔存。恢复法门寺后,佛指舍利塔就在恢复后的法门寺院内,寺院建成后佛塔得到最好的保护;③云南省大理市崇圣寺三塔,寺毁塔存。在三塔的保护范围内恢复了崇圣寺,从而三塔也得到更好的保护。由此可见,恢复广教寺,只能使“广教寺双塔”得到更好地保护,绝对推导不出恢复广教寺就会破坏文物,破坏双塔的结论。所以,文物部门提出的“在广教寺双塔保护区重建广教寺是破坏文物”的结论,不能成立。3、广教寺恢复的四重殿工程,是遵照国家宗教事务局的要求,在广教寺双塔保护范围之外进行建设的。(见附件)重建工程远离双塔近千米,没有任何理由指责重建工程中破坏“广教寺双塔”。唯一理由是:原来区文管所修建的广教寺双塔院门,距离“广教寺双塔”大约40米,由于年久失修,成为危房,这次恢复工程开始后,区文管所要求佛教界给拆了重建。建成后,被反诬”在双塔保护范围内施工,破坏了文物,作为对重建工程进行处罚的理由。佛教界真有“林教头误入白虎堂”的感慨。国家文物局大权在握,予加之罪,何患无词!4、广教寺恢复工程已经得到海内外千百万广大信徒的认同,收到众多海内外信徒的捐款。特别是广教寺在抗日战争中的光荣历史,已经引起台湾佛教界的热情关注。如果停建或者拆除,势必引起海内外广大信徒的强烈反映,剌激了广大信徒的宗教感情,对外对内会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有损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事业。5、目前广教寺修建工程已经投资一千多万元,这些钱都是广大信教群众怀着深厚的宗教感情而捐出的血汗钱。如果强行拆除,不符合中央提倡的“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原则。同时,拆除殿堂,也会严重破坏双塔保护区的生态与环境,与文物部门的执法初衷相违背。综上所述,宣城市人民政府和宣城市佛教协会,在保护“广教寺双塔”问题上的目标是一致的。遵照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历史上“塔寺一体”的历史渊源,尊重历史,照顾实现,兼顾双方,相得益彰,创造文物保护与佛教事业共同发展的新局面。请文物部门撤销对广教寺恢复建设工程的处罚决定为荷。文件发出后不久,我去安徽省出差,听省佛协领导说,省佛协与省宗教事务局认同中国佛协关于“广教寺塔寺一体”的意见,表示采取措施尽量不要拆除已经完成的现有建筑。到年底我就退休了。后来事情发展如何不得而知。从这个个子可以看到,国家文物局的权有多么大,威风有多么厉害。为了他们小部门的私利,他们所撑控的行政权力如脱缰的野马一样,随意胡为,肆无忌惮,长此下去,险矣危矣!习总书记提出要把权力关进笼子里。国家文物局之所以对佛教界如此“霸道”、如此蛮横,就是缺少对他们权力的监督、监管和监控,缺少广大群众的监督和监管。特别缺少对国家文物局占据的几千所佛道教寺观的公开、公正、透明的信息。养成他们既霸占了几千座佛道教寺观,又在佛道界面前作威作福。这种情况不能继续下去了。 国家文物局之所以敢于拒不执行国务院【号文件关于“将宗教团体房层的产权全部退给宗教团体,无法退的应拆价付款”的政策规定,是因为国家文物局作为一个政府部门,拥有不受监督的行政权力和独一无二的话语权的强势,而佛道教界处于发既无行政权、又无话语权的弱势地位,向他们请求归还寺观的就像如虎谋皮一样。加上人们对于宗教问题传统的错误偏见,党内和政府内有一种宗教界吃点亏、受点委曲,有见之淡然,处之泰然的心态,不会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这就更助长和增添了他们为了自身部门利益无所不为的随意性、自由性、任意性运用用权力,形成了蛮横和霸道的工作作风。随意性:在国务院【1983】60号文件中,没有征求佛道教界的意见,理论论证的情况下,在“寺观为所社会所有”后面随意加括号“即国家所有”;《文物保护法草案》不经过佛道教界协商,由一个部门包办,就是随意使用行政权的表现;自由性:打着文物保护的幌子,在占据的佛道教的寺观内搞各种高级会馆、餐饮、卖高额门票、违法滥设功德箱等行为,就是不受任何约束和禁忌,为了经济利益而自由使用行政权的表现;任意性:在拒绝佛道教界收回寺观时,不受任何历史条件和时空的限制和法律约束,采取断章取义,为我所用的手段,任意引用法律、政策和领导人的讲话、批示,然后进行歪曲性解释,甚至不惜伪造领导人指示。就是任意使用行政权和表现;蛮横:在XX寺申遗中,不经与寺院僧人协商就规划寺院的建筑拆迁方案,随意将九十年代建筑列为拆迁范围等等,就是蛮横工作作风的突出表现;霸道:在安徽宣城广教寺重建工程中,训斥地方领导,错误发出第一号执行令进行严厉处罚等等,就是霸道工作作风的突出表现。习近平总书记在中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讲话时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他强调,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牢记,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任何人行使权力都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我认为,需要把国家文物局关进制度笼子里的权力,首先应当将他们随意、自由、任意的行政权力和蛮横、霸道的工作作风用制度关起来,只有如此,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宗教政策的规定才有可能得到落实。(待续)原文地址:.cn/s/blog_4b44fm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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