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教育考试院内退职工可以办下岗证吗?

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国劳动争议网-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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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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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山东省委、省人民政府&&&&鲁发[1998]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有效)&&&&各市、地、县党委,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各县人民政府,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省军区:&&&&为进一步做好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通知:&&&&一、 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近年来,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在保障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当前面临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到,妥善解决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既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也是党和政府应尽的责任;做好这项工作,不仅关系到国有企业改革的成败,而且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政权的巩固。各级都要真正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要求上来,从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增强做好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与再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措施,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再就业工作总的要求是,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根据中央提出的国有企业改革总体部署和再就业的目标任务,以国有大中型企业为重点,按照各负其责、尽力而为、分类指导、加强调控的指导思想,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基础上,努力开发就业岗位,多渠道、多形式促进再就业,保持全省国民经济持续增长和社会稳定。目标任务是,今年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有下岗职工的要普遍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使企业已下岗的职工和当年新增的下岗职工都得到基本生活保障,并争取使其中的60%实现再就业;今后每年安置下岗人数大于当年新下岗人数,争取用5年时间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市场就业机制。&&&&二、 加强宏观调控,规范下岗程序&&&&各地要按照中央和省确定的目标,结合当地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改革的实际,制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计划。要妥善处理改革力度,发展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程度之间的关系,严格规范下岗程序,调控下岗总量。各企业、行业都要主动为国家分忧,承担社会责任,对本企业职工负责到底,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把本企业的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好,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建立职工下岗申报备案制度。企业安排职工下岗,必须有计划、有组织、严格按程序进行。企业的富余人员应先通过挖掘企业内部潜力,发展多种经营,创办经济实体,组织劳务输出,鼓励职工自谋职业等,妥善分流安置。确需安排职工下岗的,要提前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部门批准后实施。为保障职工家庭的基本生活,夫妻双方已有一方下岗的,企业尽量不要安排下岗。&&&&对下岗职工实行《下岗证》制度。当地劳动部门统筹管理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负责向下岗职工发放《下岗证》,并逐入登记、建档。下岗职工凭《下岗证》享受就业服务和再就业优惠政策。各级劳动部门要建立健全下岗职工统计制度,搞好定量定性分析,为实行下岗职工动态管理提供准确的依据。&&&&三、 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要建立自下而上的再就业服务体系。有下岗职工的企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再就业服务站(以下统称再就业服务中心)。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为本企业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代下岗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组织下岗职工参加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引导和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有直属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也可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主要负责对本行业再就业工作进行指导,所需人员从现有编制中调剂解决。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费用,按原财务渠道解决,不得在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中列支。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其人员和业务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克扣、挪用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对象,主要是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前参加工作的企业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参加工作且合同期满的人员。可依法终止劳动关系;合同期未满而下岗的,也要安排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与下岗职工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基本生活费的标准,第一年至第三年分别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5%、80%、75%发放。3年期满解除劳动关系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关系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失业救济或社会救济。&&&&再就业服务中心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缴纳社会保险和转岗培训的费用,盈利企业或者能保证职工工资正常发放的企业,原则上都由本企业负担;其他企业原则上采取“三三制”的办法解决,即财政预算按排三分之一、企业负担三分之一、社会筹集三分之一。社会筹集主要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部分和社会捐助等。财政承担的资金,按企业隶属关系分级负责,省属企业由省级财政解决,市地、县(市、区)属企业分别由同级财政解决。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和财政特别困难的地方,省级财政要给予适当支持。财政承担和社会筹集的资金,由财政部门按专项资金管理,专款专用。资金的安排,由劳动部门协商财政部门研究提出意见,财政统一拨付。要切实保障基本生活费的按时足额发放,出现问题的,要追究当地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国家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及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的企业和纺织行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工作,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四、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拓宽再就业门路&&&&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根本出路在于发展经济,努力开发就业岗位。当前,要把发展非国有经济和第三产业作为再就业的主渠道,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作为突破口,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下岗职工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实现再就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通知》(鲁政发[号)精神,积极鼓励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各地开办的各类集贸市场,工商部门要留出30%的市场摊位,优先安排下岗职工,下岗职工凭《下岗证》直接入场经营。下岗职工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开业1年内免收工商管理等行政性收费,营业税和所得税由税务部门按规定征收后,同级财政按月返还。对下岗职工批发销售本企业产品的,实行工商备案管理,免予工商登记,允许直接进入市场,减免市场管理费。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或自愿组合、自筹资金兴办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优先办理《营业执照》,简化申报手续,金融部门要提供小额贷款扶持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私营经济。&&&&要围绕增强完善城市服务功能,大力发展城市社区服务业,组织下岗职工从事与居民生活相关的商业、饮食、托幼、修理、搬运、家政服务等便民利民服务。对下岗职工成立的从事社区服务的生产自救性劳动组织,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部门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行政性收费。&&&&要围绕加快农业产业化,完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鼓励下岗职工开发荒山、荒水、荒地、荒滩等农业资源,从事农业开发和综合服务。凡下岗职工开垦“四荒”的,从获利年度起3年免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免税期满后。纳税有困难的,经同级财政税部门批准,给予适当照顾。&&&&鼓励企业和社会大力兴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扩大安置能力,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凡下岗职工组织起业就业或安置富余人员、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各类企业,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部门批准,享受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优惠政策。&&&&要抓住当前加大基础设施投入、扩大内需、启动市场的机遇,采取项目建设、工业生产、产品销售、职工再就业四位一体配套联动,把重点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与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结合起来。承担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单位要与困难企业结成对子,实行一帮一对口支援,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开展生产自救,以工代赈。各级政府要加强协调,组织下岗职工参加市政道路建设、环境保护、城市绿化、小区物业管理和街道清洁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为下岗职工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五、 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强化再就业培训&&&&要认真贯彻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加强对劳动力市场建设的统筹规划和管理,加快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争取用3年左右时间,建立起集职业介绍、需求预测、职业指导、就业培训、失业保障等多种功能,连通城乡、覆盖全省的劳动力市场信息和服务网络。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要为下岗职工开设专门窗口,免费提供就业信息和中介服务,积极开展就业指导、代管档案、代收代缴社会保险等劳动代理服务。城市街道要健全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组织,切实担负起对下岗职的管理与服务,对有就业愿望、再就业难度较大的下岗职工,要逐一列出名单,落实专人负责,深入到户,帮助到人。劳动力市场建设和促进再就业的经费,由财政部门核拨。&&&&加强劳动力管理,规范企业用人行为。对用人单位要实行空岗报告、招聘广告审查等制度。凡适合下岗职工的岗位要优先招用下岗职工,特别是优先招用下岗女工。企事业单位招工按不低于20%的比例,新建、扩建项目招工按不低于30%的比例录用下岗职工。任何用人单位对下岗职工不得歧视,不得提出苛刻的录用条件,工资待遇应与本单位同岗位职工同酬,用人单位招用男45周岁、女40周岁以上失业、下岗职工,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从再就业基金中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要继续坚持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地、就近消化为主,适量、有序流动为辅”的原则,加在对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大中城市转移速度和规模的调控力度。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认真清理使用的农村劳动力,腾岗安置下岗职工。要进一步加强户籍管理,严格控制各种“农转非”,严禁变相“买卖户口”,违反规定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为加强对城市使用农村和外省劳动力的宏观调控,确定从今年起,征收就调节费。具体征收办法、范围、对象以及调节费的管理使用等,由省财政、劳动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大力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再就业培训。再就业培训要注重实用性和有效性,突出操作技能、创力能力和市场适应能力的培训。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和各类培训实体,每年至少免费举办2期下岗职工转业转岗培训班。劳动部门要搞好规划,加强对培训工作的指导。企业要切实搞好本单位下岗职工的培训,按规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遇,当前应主要用于下岗职工的转业转岗培训,其中按规定提取的职工教育基金,分别上缴省、市地劳动部门,重点用于困难企业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培训。劳动就业训练中心的实习场所和技工学校的实习工厂,享受教育部门校办工厂的待遇。&&&&综合运行经济、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绍机构、培训机构和单位用工行为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下岗职工的合法权益。&&&&六、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解除下岗职工的后顾之忧&&&&要在所有企业(包括个体、私营等非国有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中推行和深化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制度,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提高收缴率,确保各项社会保险费足额收缴。凡有能力缴纳的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对有能力缴纳而故意拖欠或拒绝缴纳的,要追究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下岗职工无论以何种方式再就业或不再就业,过去的连续工龄和养老保险缴费下年限麦收以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认真执行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的政策规定,除国务院有明确规定外,严禁提前退休。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的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以实行内部退养,其待遇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发,困难企业职工的内退费用,可以从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生活保障资金中支付。加快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步伐,千方百计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从今年6月起,不得再发生新的拖欠,对过去拖欠的,力争年底补齐。凡是养老保险金实行差额拨付的,年内要改为全额拨付。积极实行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努力的高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为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扩大失业保险范围,增强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从日起,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缴纳标准。各类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单位,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各级各类社会保险机构要加强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专款专用,坚决杜绝发生新的挤占、挪用基金的行为,违者要严肃查处。为了进一步拓宽筹资渠道,从今年起3年内,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和职工平均工资高出当地上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50%及以上的企业,按工资总额的1%损献,作为社会捐助用于救助下岗职工基本生活。捐献资金按单位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筹集,中央和省属单位由省负责筹集。捐献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劳动厅会同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居民家庭的基本生活得到保证。逐步建立起社会保险制度、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的社会保险体系。&&&&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后,在原企业的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应按有关规定明确个人和原单位的产权关系;未购买的,要按规定参加房改,可以购买,也可以继续租住,租金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缴纳。生活特别困难的下岗职工子女上学,学校应减免学杂费。要积极为下岗职工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私营企业的从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资格鉴定和专业职称评审等服务。考核评审合格者,发给相应资格证书。&&&&七、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思想政治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今年起各地都必须建立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明确任务,明确要求,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为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省里成立由省委副书记、省长李春亭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山东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劳动厅。各地也要结合实际,尽快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要充分发挥我们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优势,教育广大干部职工正确认识部分职工下岗分流和再就业,是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粗放型经济向集约型经济转变中不可避免的现象,是科学技术进步的经济结构调整对就业结构调整的必然要求。下岗分流和再就业,虽然会给一部分职工带来暂时困难,但从根本上说,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为最终实现包括职工群众在内的全体人员的共同富裕创造更有利的条件。要引导干部职工正确看待形势,体谅国家困难,正确对待失业和下岗,克服“等、靠、要”思想,转变就业观念,各级领导同志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性,时刻把人民群众生活放在心上,关心理解下岗职工,体察他们的疾苦,满腔热忱地为他们排忧解难,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都为关心、支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办好事、献爱心,送温暖,为帮助下岗职工多做贡献。要充分运用各种宣传舆论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形式,大力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宣传做好再就业工作与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及重要意义。报刊、电视、广播等传播媒介,要划出一定的出版面或时段,设立固定栏目,提供就业信息,宣传再就业的先进典型。&&&&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实施再就业是一项系统工程,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的作用,广泛调动方方面面的积极性,群策群力、齐抓共管。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贯彻的具体办法,确保中央和省的要求落到实处。省宣传、计划、经贸、建设、公安、工商、税务、教育、卫生、交通、邮电、银行、土地管理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制定出支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具体措施,于日前报省委、省政府。劳动部门作为再就业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要尽职尽责,把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作为首要任务,切实搞好这项工作的协调、指导、管理和服务,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发布日期:&&&&执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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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争议网@2007明明白白说“内退”-内退,52,职工,41,企业,30,劳动,17,申请,16,老刘,16,规定,16,单位,14,养老-江西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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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白白说“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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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由本报记者独家采写的《内退风波》一文在本报“早周刊”见报后,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许多读者来信、来电反映类似的“不正常内退”情况或询问国家对职工内退的有关规定。为此,记者于日前前往有关部门进行了采访―――据江西省劳动厅有关人士介绍,“内退”是一种企业的内部做法,不是“下岗”,也不是正式退休。实行职工内部退养须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职工在“内退”期间,其工龄应与以前工龄合并计算,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并且,职工离岗休养后至退休前的这段时间,企业和职工都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并计算工龄。一般来说,只有效益不错、有条件的企业才有可能实行“内退”。“内退”须经本人同意张女士是南昌某单位的老职工,她向记者讲述了自己的“内退风波”。1999年,张女士所在的企业因生产、经营滑坡,面临困境。为摆脱困境,厂领导提出几条重振企业的新措施,其中包括“内退”,要求男职工满55周岁、女职工满45周岁的,全部统一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同时,实行“内退”的人员,在工资、福利等方面将按正式退休人员的标准来执行。由于张女士已达到厂里规定的“内退”年龄,公司便要求她写内部退养申请。张女士来到单位人事科,对科长说:“单位让我们这些符合条件的职工写离岗退养申请,我考虑到自己的身体状况良好,还能为企业尽微薄之力,就不写退养申请了!”人事科长听完,头也不抬就答复道:“公司规定,女职工满45周岁的,全部办理内部退养,不写申请,下个月就停发工资!”张女士因不愿在“内退”申请书上签字,该厂因此停发了她的生活费。张女士不服,向南昌市劳动仲裁委员会递交了申诉书,要求撤消企业做出的“内退”决定,补发其生活费。针对此案,南昌市劳动局仲裁科李科长说,国务院令111号《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岗位休养。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办理职工“内退”时必须注意两个必备的条件,一是职工本人必须是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二是必须是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从张女士的情况看,该厂没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工本人申请、企业批准”的程序办理,而是企业决定在前,显然与法定程序不符的。由于该厂强行对不写“内退”申请的张女士作出“内退”的决定是错误的,因此扣发其生活费也是不对的。在南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厂撤消了对张女士作出的“内退”的决定,安排其上岗,并补发其生活费。“内退”不能搞“一刀切”在南昌某企业里只要说起老刘,人人都说,老实人哪!确实,已有20多年工龄、53岁的老刘自打进厂之后,就一直勤勤恳恳。但老刘也有自己的烦恼,厂里不景气,已经传出消息说要减员增效,据说工龄10年以下的全部下岗,还有一部分年纪大的,即年满52周岁(男)的职工一律“内退”,由企业发给生活费。老刘知道自己不至于会被下岗,但对于是否会被“内退”却心里没底。要知道,“内退”的,厂里只发基本生活费,和在岗职工的工资可差着老大一截儿呢!分流职工名单终于见榜,心情忐忑的老刘果然在“内退”一栏里发现了自己的名字。站在老刘身旁的人开始议论起来:“哎呀,真是老实人吃亏。老刘明明不符合内退的规定,怎么也被内退了呢?”老刘沉不住气了,决定讨个说法。但他并没到厂里去闹,而是向南昌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老刘认为企业面临困境进行改革自己能够理解,但不能连个招呼都不打就剥夺自己的劳动权利,且自己还不满55周岁,故不愿在“内退”申请书上签字。厂里因此停发了老刘的生活费,老刘不服,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撤消企业做出的“内退”决定,补发其生活费。劳动部1994年发《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强调,“内退”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严禁企业采取“一刀切”的办法,强迫职工退出岗位休养。南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查后,认为老刘既未提出“内退”申请,且其“内退”年龄距退休年龄不止5年,其所在工厂采取“52岁一刀切”的办法,强迫其退出岗位休养的决定,侵犯了老刘的正当劳动权利,是无效决定。因此,撤销厂里将老刘“内退”的决定。老刘终于又回到了自己的工作岗位,而每当厂里人再说老刘是老实人时,还有人会说:“他不只是个老实人,还是个聪明人!”企业应为“内退”职工续缴社保费老赵等几位江西某国企职工距退休年龄还有3年。去年年末,单位进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有一批职工下岗。他们响应单位号召,向单位递交了“内退”申请,同时签订了“内退”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由单位按月发放生活费,标准参照退休费数额发放,待到退休年龄时,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当老赵等人领到生活费时,发现原来按月必扣的养老保险费没给扣除。于是他们找到单位劳资处,工作人员说:“你们已办理‘内退’,不属于在职职工,不需再缴保险费了。”他们找到厂领导,厂领导称:“内退”协议中不包含缴纳养老保险费一项,厂里不能再为你们缴养老保险费了。老赵等职工听此言后,惊呼“我们上当了!”在咨询了律师后,律师安慰赵说:“你们可以去申请劳动仲裁。”经其他几位“内退”职工同意,老赵很快写好了仲裁申请书,交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中规定:“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继续为申诉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此,这起由“内退”引起的争议案得以公正解决。改革力度加大,产业调整进行,势必涉及职工切身利益。老赵等职工从大局出发提出“内退”,精神可嘉。令人遗憾的是所在单位却不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保险费,此事全无道理。虽然他们办理了“内退”手续,但仍然与企业保持有劳动关系,仍是企业职工,怎么应该停止为其缴纳保险费?改革要进行,职工的利益也一定要维护,这才是企业领导者应负的责任。“内退”:有人欢喜有人忧一些职工“内退”并不都是自愿的。原因很简单,退下来又不准子女顶替,奖金没有了,工资减少了,再就业很难。可以说,不是企业强行“劝退”,他们肯定会坚持站完“最后一班岗”。出人意料的是,有人欢迎“内退”。像《内退风波》一文中江西省通信电缆厂的某些人,拿了“内退”生活补贴后,又马上被返聘,变相上岗,同时享受在职人员的奖金福利,这种“一举两得”的好事并不是每个“内退”职工都能享有的。还有的企业在“谁退、谁不退”上,存在暗箱操作、人情操作、厚此薄彼,不能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导致一些职工因为这次改革而闹情绪。记者日前接到江西油嘴油泵厂职工来电,反映该厂“中层以上干部可以不内退,职工要内退”,他们认为不公平。此外,亏损国有企业中的一些身怀一技之长者,眼望着本企业效益不佳,便明智地采取了以退为进的战略,合法“内退”,在“国企”吃大锅饭,到市场上拣金饭碗。“内退”工资照拿,生老病死还有企业管着,有了这些“保障”,仗着自己的专长,在不放弃既得利益的基础之上,再创第二份收入,活得岂不潇洒?相比之下,这种选择比停薪留职还棋高一招,因为停薪留职者除了留着一个毫无意义的“职”外,在原单位一无所获。专家观点:“内退”加重养老压力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研究所所长何平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说,目前全国各地广泛采取的“工龄买断”与“内退”等形式在解决国有企业暂时困难时,并没有一劳永逸地解决许多社会改革难题。何平认为,用提前退休、“内退”等方式来缓解就业的压力,是一种饮鸩止渴的行为,因为它带来的后果是直接加重养老的负担,就业问题就变成了养老问题。“内退”时单位是给了职工一些钱,但是在“内退”手续办完之后,一些单位就不再给他们交保险费了,这依然形成了养老金的缺口,这种寅吃卯粮的做法并不利于国家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这些人不交纳保险费了,但是可以提前拿退休金,而这个钱应该是在以后才拿的;何平称在最近的一次调查中就发现在北京市有4个29岁就办理提前退休的例子。何平说,一个身体比较好的人,在45岁左右退休的话,完全可以拿着养老金再找一份工作。这些领取养老金但实际上并没有退出就业领域,不仅对社会就业形成影响,而且还增加了社会养老的压力。何平建议延长退休年龄。首先是把提前退休控制住,再把女干部和女工人的退休年龄拉平,最后做到男、女职工的退休年龄一致,大家平等享受《劳动法》规定的待遇。“内退”相关背景资料国务院日发布的国务院令111号《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规定: 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已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劳动部1994年发《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规定: 国务院《国有企业安置富余职工规定》(国发〖号令)颁发后,对于规范企业妥善安置富余职工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有的企业在分流富余职工时,采取了“一刀切”的做法,对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强迫退出岗位休养(以下简称“内退”),剥夺甚至侵害了职工的正当劳动权利,为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行政法规的严肃性,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对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应经本人提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方可办理退出工作岗位休养。 二、企业对在改革中精减下来但又不符合“内退”条件的人员,应该积极为他们创造或推荐新的岗位,也可以提供转业培训,在采取这些措施以后,对部分人员可以引向社会或作为企业内部待岗人员,但不能办理“内退”。 三、对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无论是办理了“内退”或是其他富余职工,企业都要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发放基本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对确实有困难并已足额交纳失业保险金的企业,经劳动部门批准,可以用失业保险金予以补贴。职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需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凡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转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养老金。 四、各地劳动部门对企业贯彻国发〖号令要做好指导监督检查工作,坚决制止企业超出国务院规定办理“内退”的做法。今后,对企业的此类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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