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终身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变更可以更换吗?

截至目前,26省市发文跟进住建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严格质量检测管理,按时足额支付检测费用,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10月27日,海南省住建厅正式印发《海南省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管理暂行办法》,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建设单位对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负首要责任第四条 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活动的总牵头单位,对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负首要责任,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承担全面责任。第六条 委托代建单位的建设单位仍需承担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是住宅工程质量保修的第一责任人。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依据质量终身责任制对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承担直接责任。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前签署房屋市政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和安全生产责任承诺书,并在项目明显位置进行公示。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档案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应当包括各方项目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执业资格、所在单位、变更情况等基本信息。危大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总监必须在岗履职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在危大工程的施工环节,建设单位必须督促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并将其在岗履职情况作为检查与考核的重要内容。建设单位在接到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拒不按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报告后,应当督促监理单位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督促监理单位及时向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政府投资工程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拖延工程款结算!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的资金安排,并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合同应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工程进度款结算办法等内容,积极推进施工过程结算。分部工程验收通过时,应同步完成工程款结算,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理由变相拖延结算。政府投资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资金按时支付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款结算的理由。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严格质量检测管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在合同中明确检测费用并按时足额支付。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实名管理制度和工人工资分账管理、银行代发制度,以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承诺配备的项目管理人员在岗履职。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等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禁止以“优化设计”等名义变相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 对质量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单位,加大对其投资建设项目的检查频次和力度,发现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对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部位、设备、设施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立即整改。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及其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相关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责令建设单位和相关责任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进行约谈、予以公布、记入信用档案;视情节轻重依法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除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外,还要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政府部门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已有26省市区发文
12月15日,东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深化我市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改革的通知》(东建市〔2023〕5号)。本通知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01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的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通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参照本通知执行。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参加资质许可范围内各类建筑工程设计招标。02招标人应给予未中标方案补偿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未中标方案补偿办法。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方案招标,对于经评审合格入围但未中标的设计方案,招标人可以结合项目实际给予不同程度的未中标方案补偿,项目在立项阶段时,编制项目总投资应提前规划相应的补偿费用。03招标人可以自主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可以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和定标候选人名单自主确定中标人。定标办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并在相关报告中详细说明其确定中标人的理由。04设计项目负责人及主要人员,不得擅自更换担任设计项目负责人及招标文件中明确指定的主要人员,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换。设计项目负责人应亲自参加现场踏勘、方案设计、方案汇报等环节,且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设计项目负责人不得由两人或以上同时担任,其承担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应当保证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可要求设计项目负责人以及各专业负责人到岗履行职责。∨黑龙江:12月17日起,招标人应给予候选单位未中标补偿!11月17日,黑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本细则自2023年12月17日起施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细则。PART1招标人应给予候选单位未中标补偿对于入选中标候选单位的投标单位,招标人应给予未中标补偿,中标人除外。补偿金额应不少于投标文件制作成本,并适当考虑优秀设计方案的奖励金。PART2招标人不得低于成本价格开展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行电子招投标的,招标人应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传送至招投标监管系统。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存在违法违规、不合理不公正、排斥潜在投标人等内容的,行政监管部门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应暂停招投标活动。招标人不得低于成本价格开展设计招标投标活动PART3中标人不得擅自更换承诺设计项目负责人中标人不按投标时的承诺派出设计项目负责人,或提出的人员更换申请未获招标人同意的,招标人有权拒绝与其签订设计合同。由此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应当予以赔偿查看全文:黑龙江:12月17日起,招标人应给予候选单位未中标补偿!东莞原文如下: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深化我市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改革的通知(东建市〔2023〕5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33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繁荣建筑创作的若干意见》(粤建市函〔2018〕1848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22〕2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制度,充分体现建筑工程设计的特点,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提升城市品质,现就有关内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的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通知。二、鼓励设计总包鼓励房屋建筑工程实行设计总包,招标人一般对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过程设计服务工作等内容实行设计总包招标,投标人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参加资质许可范围内各类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人以设计事务所资质参与投标的,其资质应包括工程涉及的建筑、结构、机电等专业组成的联合体,并明确以建筑设计事务所为联合体的牵头责任单位,联合体各方承担连带责任。三、提前设计招标的条件纳入市政府批准的三年滚动建设规划、已批复项目建议书或直接进入初步设计阶段的项目,设计招标采用公开招标、委托招标和全部招标的,可先行开展招标活动。其他项目设计需要提前进行招标的,其招标事项可以在项目审批、核准前申请单独审批、核准。招标人申请单独核准招标事项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招标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招标人应当确认工程规划方案相对稳定,并提供政府批准同意文件;(二)有满足招标的相关技术条件;(三)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书面承诺,自行承担项目无法实施风险及造成的损失;招标完成后,未完成其他必要审批手续的,不得开展后续活动。四、招标方法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设计团队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一)设计方案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二)设计团队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拟派设计团队的综合能力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一并招标。勘察、设计一并招标的,招标人不得拒绝联合体投标,并选择上述两种方法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同时应当明确设计单位为联合体的牵头责任单位,联合体各方承担连带责任。鼓励设计联合体招标,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联合体牵头责任单位。五、设计方案招标采用设计方案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符合城乡规划、城市设计以及安全、绿色、节能、环保要求的前提下,重点对功能、技术、经济和美观等进行评审。招标人在实施设计方案招标前,也可采用资格预审的方式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按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六、设计团队招标采用设计团队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人拟从事项目设计的人员构成、人员业绩、人员从业经历、项目解读、设计构思、投标人信用情况和业绩等进行评审。其中,项目解读、设计构思应当纳入技术标进行评审。中标单位设计团队的人员构成、人员从业资格、人员业绩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予以公示。技术标分值权重占总分权重一般不高于30%。七、设计方案补偿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未中标方案补偿办法。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方案招标,对于经评审合格入围但未中标的设计方案,招标人可以结合项目实际给予不同程度的未中标方案补偿,项目在立项阶段时,编制项目总投资应提前规划相应的补偿费用。使用其他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可以参照执行。鼓励技术难度大、复杂程序高的项目在工程设计阶段中推行BIM技术应用和服务,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相关费用。八、评标办法(一)综合评估法。鼓励降低设计费报价在评标评分中的权重。采用百分制综合评估法的,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招标方法的不同,在招标文件设置相应的评标办法。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规定的技术方案(如有)、能力、业绩、信誉和报价等各项评价因素和方法对投标进行综合评估后,按投标人综合评估的结果由优到劣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二)评定分离。招标人原则上采用定量评审的方式推荐定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评审顺序对评审因素打分,按投标人评审得分由高到低,推荐排名前三名定标候选人,具体得分及排序不向定标委员会推送。九、定标办法(一)综合评估法。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明确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能作为中标人的情形和相关处理规则。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二)评定分离。招标人可以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和定标候选人名单自主确定中标人。定标办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并在相关报告中详细说明其确定中标人的理由。定标报告应当在定标结束后予以公示。原则上招标人在评标结果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召开定标会。确有需要延期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定标办法包括采用票决法、议事法及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定标办法。1.票决法。定标委员会成员根据定标因素对各定标候选人进行评审比较后进行票决,根据得票数的多少进行排名。定标环节的票决应遵循“多数且过半”原则,推荐得票数最多且过半数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并依照得票数高低排名产生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当没有投标人得票过半数或有得票相同影响排名时,按以下方式确定排名:①当按“多数且过半”原则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后,另外2名得票相同时,对另外2名进行票决排名。②当没有投标人得票过半数,且只有1名得票最低者,直接确定为第三中标候选人,对另外2名进行票决,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③当没有投标人得票过半数,且有2名得票最低时,先对2名得票最低者进行票决,确定得票数少的为第三中标候选人;再对另外2名进行票决,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④当三名投标人得票相同时,应按上述原则和方法重新票决确定排名。2.议事法。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组建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最终由定标委员会组长确定中标候选人及排序。集体议事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议事规则。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定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可以对有效投标人重新组织定标,也可以重新招标,具体细则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十、招标监督小组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发布前组建3人或以上的监督小组,人员可由招标人直接委派,也可以从招标人的上级管理单位、项目业主等单位补充委派,应确定一名监督小组组长负责统筹监督工作。监督小组对招标全过程进行监督,及时记录指出、制止违反程序及纪律的行为,但不得就资格预审、评标、定标涉及的实质内容发表意见或者参与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的讨论。特殊情况导致开标、评标或者定标无法继续进行的、相关人员存在违反程序及纪律的行为被指出后仍拒绝纠正的、发现招标投标活动存在其他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招标监督小组应当如实记录并及时报告招标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行政监督部门。十一、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或以上单数,其中技术和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评标时,建筑专业专家不得少于技术和经济方面专家总数的2/3。评标专家应当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招标人可以直接邀请相应专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等具有相应资历的人士参加评标并依法做好相关回避和保密工作。十二、定标委员会的组成(一)采用评定分离制度确定中标人的,应当组建定标委员会。招标人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组建定标委员会。(二)定标委员会成员要求为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优先考虑具备工程相关管理经验的领导干部)或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注册执业资格证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三)定标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从招标人、项目业主或者使用单位及其上下级机构中产生。确有需要的,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的招标人可以从本系统上下级项目主管部门中确定;非财政性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招标人可以从其母公司、子公司中确定。(四)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7人或以上单数,成员(不含委派成员)应当由招标人在筛选或者定标当日从2倍或以上的备选人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招标人法定代表人可从本单位直接委派部分定标委员会成员,但总数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招标人选择不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进行随机抽取过程的,由监督小组见证并自行组织定标委员会组建的相关事宜,抽取过程应全程音像记录。(五)定标委员会应当在定标会上推荐定标组长,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定标委员会的,由其直接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六)定标委员会在定标时,应严格按照工作要求进行并详细记录理由。定标理由应与定标办法载明的因素及办法相呼应,充分体现出被推荐投标人的优势或未被推荐投标人的劣势,可供监督、审计、纪检等部门追溯查证。(七)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兼任定标委员会成员。十三、设计项目负责人的职责设计项目负责人不得由两人或以上同时担任,其承担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应当保证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可要求设计项目负责人以及各专业负责人到岗履行职责,具体可从如下方面考虑:(一)参加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组织的勘察设计交底和文件图纸会审,对编制的工程设计文件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作出详细说明;(二)按照技术标准、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参加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三)参加工程质量问题处理和质量事故处理,对质量问题、质量事故提出相应技术处理方案;(四)参加处理工程施工中出现的与设计有关的其他问题。勘察、设计合并招标的,担任勘察专业的负责人应履行相关职责要求,并承担项目的全面勘察质量责任。十四、加强事后监管加强企业、人员的诚信管理,招标人应当加强对设计项目负责人履职情况的检查,发现设计项目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的,及时予以纠正。担任设计项目负责人及招标文件中明确指定的主要人员,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换,确因患病、与设计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需经招标人同意,按照规定程序更换符合条件的设计项目负责人,由更换后的设计项目负责人承担项目的全面设计质量责任。设计项目负责人应亲自参加现场踏勘、方案设计、方案汇报等环节,且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若设计单位未履行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十五、其他本通知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参照本通知执行。《关于推行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改革试行评标定标分离的通知》(东建技〔2012〕59号)、《关于正式执行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投标评标定标分离制度的通知》(东建技〔2013〕55号)、《关于调整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投标评标定标分离制度有关定标委员会组建事项的通知》(东建市〔2017〕137号)、《关于推行东莞市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改革的通知(试行)》(东建市〔2019〕19号)文件同时废止。本通知由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12月15日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ZFHCXJSJ-2023-072。
可以更换。变更项目经理,应当经发包人同意,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到原施工合同备案部门备案,还需要提供不低于原执业资质的项目经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五条 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计图纸供应已落实;(二)征地拆迁手续已完成;(三)施工单位已确定;(四)资金、物资和为施工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等已落实;(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已落实。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开工。第六条 建设单位经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部门说明理由,申请延期。不按期开工又不按期申请延期的,已批准的施工许可证失效。第七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发包单位应当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施工单位应当指定项目经理,并分别将总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事项书面通知对方,同时报第五条规定的发证部门备案。在施工过程中,总代表人或各项目经理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通知对方和备案。第八条 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并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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