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使用灵活用工方案?

专栏/对于企业而言,灵活用工好处可真不少2023年04月19日 03:16--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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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灵活用工”就迅速成为人力资源领域热议的话题。灵活用工方式的企业可以减轻企业的成本压力,那么到底什么是灵活用工,灵活用工到底能为企业带来什么好处?简单来说,区别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直接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用工的其他用工形式,都属于广义的灵活用工。例如:劳务派遣、兼职、非全日制用工、业务流程外包等都属于广义灵活用工的范畴。对于企业而言,灵活用工的好处包括:1、合规降低企业用人成本2019年1月1日起“社保入税”,意味着不给员工缴纳社保、少缴社保等违规操作已终结,企业用人成本增加,尤其对于大型劳动密集型企业来说,用工成本更是大幅上升。假设A公司有30人,平均薪资6000元。原先个税按照6000元申报,社保费按照2100/5592作为基数,社保费企业每年总支出为969×30×12=348840元。社保入税后,基数要求一致,社保费企业承担部分每年总支出为1316×30×12=473760元,成本差异一目了然。灵活用工打破员工和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劳动关系的约束,没有劳动关系,因此企业也不需要负担该员工的社保,从而减轻企业用人成本的支出。2、刚性的人工成本变成弹性支出灵活用工可满足企业短期性(旺季、产假、病假、假期等期间的人员填补)和项目性的用工需求。例如像富士康这类以季节性订单为主要生产方式的企业,受到时间性因素波动的影响很大,而此关系到企业成本资源利用的最大化,尤其在如今裁员非常困难的情形下,减少季节性影响是企业在招聘或使用员工时必须要考虑到的重要因素,故选择灵活用工也就成了解决问题的有效之举。3、人才共享,用人成本被分摊4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发布《关于推进“上云用数赋智”行动培育新经济发展实施方案》,方案提出鼓励发展零工经济、共享员工、“宅经济”等灵活就业新模式,充分发挥数字经济蓄水池作用。可见,灵活就业已经成为国家推行的重要举措。此外,其高度的灵活性和自主性也吸引越来越多的就业者青睐。灵活用工平台作为灵活就业人员的企业的中心调配枢纽,为共享员工提供极大的便捷性。比如全职宝妈张女士,曾有多年大型广告公司文案策划经验,病情期间,通过灵活用工平台,7天内同时为两家不同的企业提供文案策划服务。未来很多岗位都会演变成多家企业共享一个人才,这种模式不仅让人才更易识别,也帮助企业有效降低用人成本。4、规避用人风险员工直接与第三方服务外包公司直接签订合同,并不会与用工单位签订合同。因此,用人风险部分或全部转移给了第三方服务外包公司,而用工单位可以降低风险。按照国家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针对全日制劳动合同用工被裁,企业是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而裁员经济补偿金就是企业常见的用人风险。另一常见的用工风险就是工伤赔偿风险,极端情况下,一次性工亡补偿金就达到几十万元。所以,如何控制用工风险也是企业必须面对的课题。本文禁止转载或摘编------0
为帮助企业和劳动者了解掌握共享用工政策,企业间规范开展共享用工,围绕我省制定的《共享用工合作协议》(参考文本),我们编制了共享用工政策解答,供大家参考使用。一、什么是“共享用工”?共享用工是企业之间进行用工余缺调剂合作的一种有效方式,是“员工富余企业”与劳动合同制劳动者协商一致,在一定期限内将劳动者调剂到“缺工企业”工作,不改变“员工富余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合作用工模式。劳动者非由其用人企业安排而自行到其他企业工作的,不属于共享用工情形。二、开展“共享用工”有哪些好处?共享用工是特殊时期“员工富余企业”“缺工企业”和劳动者三方共赢的合作用工模式。“员工富余企业”通过共享用工,一方面减轻了工资等负担,降低人工成本;另一方面稳定了员工队伍,一旦企业恢复生产,调剂的员工可以返回企业工作,增加了用工的灵活性。“缺工企业”通过共享用工,一方面可以直接使用成熟的劳动力,降低了招聘、培训等成本;另一方面可以解决临时性、季节性缺工难题,用工的灵活性更高。劳动者通过共享用工,不仅解决了就业问题,保证了工资收入,而且社会保险、职业能力提升等合法权益得到持续保障。三、《共享用工合作协议》(参考文本)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共享用工合作协议》(参考文本)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98号)要求制定,为推荐使用文本。协议双方可结合共享用工具体情况,参照《共享用工合作协议》(参考文本)订立协议,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共享用工合作协议》(参考文本)由协议首页及使用说明、协议条款、签章及附件等部分组成。协议条款共七章19条内容,涉及共享用工合作内容,费用支付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协议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争议处理和违约责任,其他事项等内容。甲、乙双方认为需要增加内容的,经协商一致可增加相应条款。四、“员工富余企业”“缺工企业”和共享用工劳动者的法律关系?共享用工期间,“员工富余企业”与共享用工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不变,依法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员工富余企业”与“缺工企业”之间是民事合同关系,招用尚未与“员工富余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员工富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缺工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力使用关系,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义务,但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构成双重劳动关系。五、共享用工劳动合同变更要注意什么?“员工富余企业”调剂劳动者到“缺工企业”工作前,应当告知劳动者“缺工企业”的情况和所涉及的相关权利义务内容,征求劳动者的意见。双方在依法自愿的基础上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缺工企业、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保护条件、应当遵守缺工企业规章制度的义务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相关内容。变更后的劳动合同由“员工富余企业”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六、可以跨地区共享用工吗?可以跨地区共享用工。但应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七、共享用工期间,劳动者受谁的管理?共享用工期间,劳动合同、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奖惩等依据“员工富余企业”的规章制度管理。岗位安排、工作时间、安全卫生、考勤和绩效等依据“缺工企业”的规章制度管理。休息休假分为两部分,和劳动关系有关的婚假、丧假、产假、年休假依据由“员工富余企业”的规章制度管理;法定节假日、周休息日、病假、哺乳假等依据“缺工企业”的规章制度管理。建议“员工富余企业”和“缺工企业”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共享用工期间优先适用何方的规章制度。八、共享用工期间,劳动者权益如何保障?“员工富余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共享用工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缺工企业”应当及时足额与“员工富余企业”结算劳动报酬等相关费用,完善对劳动者的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考勤制度,依法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九、共享用工期间,劳动者发生工伤怎么办?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员工富余企业”依据“缺工企业”所在行业风险类别为共享用工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若劳动者在共享用工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基金支付部分由“员工富余企业”负责申报,“缺工企业”协助“员工富余企业”完成工伤申请等工作;企业承担部分按照协议约定的责任划分和补偿办法进行补偿。十、共享用工期间,劳动争议如何处理?共享用工的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劳动纠纷协商解决机制,提升依法自主协商化解劳动纠纷能力,与劳动者依法自主协商化解劳动纠纷。注意区分共享用工、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的差别,共享用工期间“员工富余企业”与劳动者作为单一劳动关系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在处理涉共享用工劳动争议时,可以将缺工企业列为第三人,以便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加大对此类案件的调解力度,尽可能通过柔性方式解决争议。用好仲裁建议书,对处理争议中发现的《共享用工合作协议》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调整意见,帮助企业防范用工风险。十一、如何保障“员工富余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共享用工合作期满,劳动者应回“员工富余企业”,企业应及时予以接收安排。“缺工企业”需要、劳动者愿意继续在“缺工企业”工作且经“员工富余企业”同意的,“员工富余企业”与“缺工企业”续订合作协议,并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员工富余企业”不同意的,劳动者应回“员工富余企业”或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回“员工富余企业”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员工富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缺工企业招用尚未与“员工富余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员工富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十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共享用工提供哪些服务和指导?1.对开展共享用工的企业和劳动者,免费提供劳动用工法律政策咨询服务。2.企业间共享用工岗位供求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免费为有用工余缺的企业发布供求信息,按需组织专场对接活动。3.对通过共享用工稳定职工队伍的企业,阶段性减免社保费、稳岗返还等政策可按规定继续实施。4.对开展共享用工的劳动者需进行岗前培训、转岗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技能提升培训范围。5.指导开展共享用工的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劳动纠纷协商解决机制,与劳动者依法自主协商化解劳动纠纷。6.加强对涉共享用工劳动争议的处理,加大调解力度,创新仲裁办案方式,做好调裁审衔接,及时处理因共享用工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7.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及时查处共享用工中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8.对以共享用工名义违法开展劳务派遣和规避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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