烦请告知,重庆工伤十级赔偿标准一般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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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的问题在重庆市劳动保障部门网站上是可以查到的。我查的一份供你参考:  重庆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根据重庆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82号文、渝劳社办法(2004)211号文  项
目 待
遇 备
注  计 算 基 数 月份比例 支付渠道  医疗期间 停工留薪
12个月 用人单位 最长24个月,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期满仍需治疗,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医疗费用
100% 基金 单位和职工个人垫付,工伤认定后按范围报销  伙食补助 本单位因工出差住院伙食补助标准 70% 用人单位  转院费用 按本单位因公出差标准
用人单位 交通、食宿费用  医疗终结 辅助器具 按国家规定标准(鉴定委员会确认)
基金 假肢、假眼、假牙、矫正器、轮椅  护理费 完全护理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50% 基金 按月计发  大部分护理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40% 基金 按月计发  部分护理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0% 基金 按月计发  一至四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 本人工资 24个月 基金 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或低于统筹地区平均工资60%分别按比例计算。  二级 本人工资 22个月 基金  三级 本人工资 20个月 基金  四级 本人工资 18个月 基金  每月伤残津贴 一级 本人工资 90% 基金 伤残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基金补差  二级 本人工资 85% 基金  三级 本人工资 80% 基金  四级 本人工资 75% 基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级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0个月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受伤达到一至四级伤残的,其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可实行一次性支付或长期支付两种办法。一次性支付需由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二级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8个月  三级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6个月  四级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4个月  五至六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五级 本人工资 16个月 基金 本人工资(同一至四级)  六级 本人工资 14个月 基金  每月伤残津贴 五级 本人工资 70% 用人单位 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享受,  底线同一至四级  六级 本人工资 60% 用人单位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2个月 用人单位 职工本人提出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给付。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100%,9年以上不满10年按90%支付,每减少一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10%支付。  六级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0个月 用人单位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 每月伤残津贴 5-15年 用人单位  六级 每月伤残津贴 5-15年 用人单位  七至十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级 本人工资 12个月 基金  八级 本人工资 10个月 基金  九级 本人工资 8个月 基金  十级 本人工资 6个月 基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七级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8个月 用人单位 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100%,9年以上不满10年按90%支付,每减少一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10%支付。  八级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个月 用人单位  九级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4个月 用人单位  十级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个月 用人单位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级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5个月 用人单位  八级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2个月 用人单位  九级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9个月 用人单位  十级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个月 用人单位  因工死亡 丧 葬 费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个月 基金 停工留薪期内死亡或1至4级伤残职工留薪期满后死亡享受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54个月 基金 停工留薪期内死亡的享受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 本人工资 40% 基金 1、停工留薪期内死亡或1至4级伤残职工留薪期满后死亡享受。
2、总额不超过死者本人工资。
3、按月支付。  其他亲属 本人工资 30% 基金  孤寡老人、孤儿 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 10% 基金  参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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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医疗费 1、治疗 工伤 所需费用符合 工伤保险 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3、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 医疗费用 、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4、受害人获得 工伤事故 医疗费赔偿有前提条件,即除紧急情况外,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各项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受害人可获得医疗费赔偿。 (二)康复费 赔偿时,如当事人身体尚未康复,确需继续治疗的,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后遗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未恢复的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受害人在康复型医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问题应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受害人治疗伤疾,一般应在普通型医院治疗。非治疗伤疾所必须而选择康复型医院就诊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应按普通医院治疗同种伤疾的收费标准计算。 2、在普通型医院就诊治疗后,经治疗医院批准转至康复型医院继续治疗,并确系治疗伤疾所必须的,其医疗费应根据国家制定的康复医院收费标准计算。经治疗伤情平稳,但仍需继续进行康复、对症等治疗的,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可以在县级以下的医疗机构或者门诊治疗。 (三)伙食补助费 1、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对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的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2、原则上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期间是住院期间,即根据受害人住院期间这段时间计算伙食补助费,有多少天,再乘以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每天的标准,就可以得出具体的伙食补助费。 (四)交通食宿费 1、关于医生出诊的交通费。 由医生到受害人处出诊的,如果出诊的交通费已经纳入医疗费中,那么,受害人从医疗费中得到赔偿,无需再纳入交通费中。如果并未计入出诊费中,而是由受害人另行支付,则该支出应按交通费予以赔偿。 2、关于受害人或其陪护人员使用私家车的费用。在前往治疗或转院中使用私家车作为交通工具的,应赔偿其正常的实际支付的费用,如相应的、合理的燃料费、停车费、过路费等。 3、关于交通费的计算标准。 在实践中,一般认为,交通费应当参照 侵权行为 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但是,也要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和救治的实际需要,灵活予以掌握。 1、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等,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 2、乘坐火车的,应以普通硬座火车为主,特殊情形下,需要乘坐软座、卧铺的,也应当容许,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其合理性。 3、在紧急情况下,还应当允许乘坐飞机,也要由受害人说明其正当理由。 (五) 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 伤残等级 并经 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 的50%40%或者30% (六) 停工留薪期 工资 1、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 加班工资 )计算其原工标准; 2、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3、发生工伤前工作 未满1个月 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 上年度 社会月平均工资的 60% 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七) 伤残 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八)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 伤残津贴 实际金额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 的,补足差额;保留 劳动关系 ,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 退休年龄 并办理 退休 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 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 医疗保险 费。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 前12个月 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300% 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300% 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60% 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60% 计算。。 (九)伤残津贴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 社会保险 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五级12个月,六级10个月,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 2、终止或 解除劳动关系 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 (十一)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五级、 六级工伤 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按月发给的伤残津贴为基数计发,初次领取伤残津贴的,按15年计算; 已经领取了伤残津贴的应扣除已领取的月份,但扣除后支付的年限不得少于5年。七级至 十级工伤 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 2、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 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 工伤赔偿,涉及到医疗费用的赔偿,还有护理费用等相关治疗的费用都是由保险基金会的赔偿,或者是用人单位赔偿,并且在员工工伤期间,公司给予的员工福利是不会更改的,但是最多不可以超过十二个月,如果治疗时间超过了十二个月,那么就享受不到待遇了。已赞过已踩过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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