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销售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销售以()为给付条件保险产品的,录制内容应包括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保险销售行为,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采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方式,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关键环节,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为经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专业自保公司除外。  本办法所称保险中介机构是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其中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包括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非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四条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销售本办法规定的投保人为自然人的保险产品时,必须实施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团体保险产品除外。  第五条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应将电话通话过程全程录音并备份存档,不得规避电话销售系统向投保人销售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依照中国保监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的有关规定开展可回溯管理。  第六条除电话销售业务和互联网保险业务之外,人身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取得投保人同意后,对销售过程关键环节以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予以记录:  (一)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包括利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内自助终端等设备进行销售。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渠道,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或向60周岁(含)以上年龄的投保人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  第七条在实施现场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录制内容至少包含以下销售过程关键环节:  (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有效身份证明;  (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投保提示书、产品条款和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书面说明;  (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告知投保人所购买产品为保险产品,以及承保保险机构名称、保险责任、缴费方式、缴费金额、缴费期间、保险期间和犹豫期后退保损失风险等。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应说明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销售健康保险产品,应说明保险合同观察期的起算时间及对投保人权益的影响、合同指定医疗机构、续保条件和医疗费用补偿原则等。  (四)投保人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说明告知内容作出明确肯定答复。  (五)投保人签署投保单、投保提示书、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书面说明等相关文件。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保险产品的,录制内容应包括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合同内容;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还应包括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产品说明书、投保人抄录投保单风险提示语句等。  第八条保险销售行为现场同步录音录像应符合相关业务规范要求,视听资料应真实、完整、连续,能清晰辨识人员面部特征、交谈内容以及相关证件、文件和签名,录制后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剪辑。  第九条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非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在录音录像完成后将录制的视听资料和其他业务档案一并反馈至承保保险公司。  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在录音录像完成后将新单业务录制成功的信息和其他业务档案一并反馈至承保保险公司。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建立视听资料质检体系,制定质检制度,建立质检信息系统,配备与销售人员岗位分离的质检人员,对成交件视听资料按不低于30%的比例在犹豫期内全程质检。其中,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保险业务视听资料应实现100%质检。  保险公司在质检中发现视听资料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当自发现问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整改。  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自存视听资料、且未向保险公司提供视听资料的,应依照上述要求建立视听资料质检体系,自行开展质检,并将质检结果及时反馈至承保保险公司。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电话销售业务质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保险业务开展回访时,回访用语应包括“投保时是否接受了录音录像、录音录像中陈述是否为其真实意思表示”等内容。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省级以上机构、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负责视听资料的保存,保险公司其他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非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及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不得擅自保存视听资料。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保险中介机构可保存电话销售业务的录音资料,但应向保险公司提供成交保单的完整录音资料。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制定视听资料管理办法,明确管理责任,规范调阅程序。视听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下的不得少于五年,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不得少于十年。如遇消费者投诉、法律诉讼等纠纷,还应至少保存至纠纷结束后二年。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对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内容、电子数据严格保密,不得外泄和擅自复制,严禁将资料用作其他商业用途。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实施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应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实施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应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实施。
近日,山东银保监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鲁银保监办发[2021]67号),要求“自保件”必须实行“双录”制度,2021年10月9日正式实施。一、适用主体和实施范围除电话销售业务和互联网保险业务外,辖区人身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向自然人销售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含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但保证续保的人身保险产品)的“自保件”,应在取得保险消费者同意后对产品销售过程的关键环节以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的可回溯手段予以记录(以下简称“自保件”双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向投保人提供投保链接、保险机构利用营业场所内自助终端销售本通知所规定的保险产品时,应同时按照本通知和中国银保监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的有关规定实施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符合《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754号)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不适用于本通知。本通知所称“自保件”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三者之为本公司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或其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的保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包括人身保险公司和各保险中介机构从事人身保险产品销售的人员。二、录制內容辖区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在实施“自保件”双录过程中,录制内容至少包含以下销售过程关键环节:1.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有效执业证明和身份证明,保险消费者出示有效身份证明。2.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投保提示书、产品条款和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书面说明。3.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告知投保人所购买产品为保险产品,以及承保保险机构名称、保险责任、缴费方式、缴费金额、缴费期间、保险期间和犹豫期后退保损失风险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还应出示产品说明书、投保人抄录投保单风险提示语句等,向投保人说明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以及万能险、投连险费用扣除情况;销售健康保险产品,应说明保险合同观察期的起算时间及对投保人权益的影响、合同指定医疗机构、续保条件和医疗费用补偿原则等。4.投保人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说明告知内容要作出明确肯定答复。5.投保人签署投保单、投保提示书、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书面说明等相关文件,或经投保人同意,签署相关文件电子版。6.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保险产品的,录制内容应包括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合同内容。各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可在确保录制质量的前提下,借助新技术、运用新模式,通过嵌入业务管理系统的语音、视频等方式向投保人展示应由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阅读的内容,提高录制效率,改善客户体验。三、操作规范(一)录制设备。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自保件”双录工作要满足基本设备要求,指定或开发的相关软件应当能够实现视频、音频的连续摄录和实时上传、长期储存的功能。“自保件”双录设备要保证录制质量,录像可明确辨认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和投保人的面部特征,录音可明确辨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和投保人的语言表述,并与录像画面保持同步。(二)录制提示。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在进行“自保件”双录工作时,要事先征得保险消费者同意。(三)录制要求。保险销售行为现场同步录音录像应符合相关业务规范要求,视听资料应真实、完整、连续,录制后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剪辑。在录制过程中,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及投保人作出明确肯定答复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与投保人应同框展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人员面部特征、交谈内容、投保相关文件资料名称、投保人的签名及抄录的风险提示语句等内容,应在录像中清晰可辨。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系投保人本人的,销售过程由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本人自行录制。录制系统应自动记录并在视频中明确显示录制当时的时间、地点。时间应精确到分,地点应至少到地市。(四)文件制作。保险销售行为现场同步录音录像应按保单逐份录制,每份保单的录音录像应一次性录制完成并生成独立的录音录像文件。对同一投保人同时销售多份保单的,可一次性录制完成并生成一分录音录像文件,相同用语可以只录制一次,但应明确每份保单的录音录像内容均符合规定。(五)“双录”用语。省保险业协会应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适用本通知的“双录”基本用语示例,结合实际为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提供支持。保险公司应为适用本通知的保险产品制定“双录”销售用语并提供保险中介机构一体适用。各保险中介机构在代理销售保险产品时,今.日.保.条应使用承保保险公司统一制定的“双录”销售用语。四、质检要求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建立视听资料质检体系,制定质检制度,建立质检信息系统,配备与销售人员岗位分离的质检人员。对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全部成交件视听资料按每月不低于60%的比例在犹豫期内全程质检。在质检中发现视听资料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应当自发现问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整改。保险中介机构应配合保险公司完成质检和问题件整改。五、档案管理保险销售行为“自保件”双录档案资料由各人身保险公司市级及以上机构负责保存,保险中介机构销售的人身保险产品“自保件”双录档案资料和其他业务档案一并交至人身保险公司保存。各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加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对“自保件”双录档案资料严格保密,不得外泄和擅自复制,严禁将资料用作其他商业用途。“自保件”双录档案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管期限不得少于十年。如遇消费者投诉、法律诉讼等纠纷,还应至少保存至纠纷结束后二年。六、责任追究各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对未按本通知规定实施“自保件”双录的,应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七、分步实施深入推进人身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工作采取分阶段方式实施。第一阶段:发文之日至2021年10月8日,为实施过渡期。辖区各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按照销售行为可回溯工作需求做好前期人员培训、系统调试等工作,完善操作流程,健全相关工作管理制度。第二阶段:2021年10月9日开始,正式实施。山东银保监局将“自保件”双录工作纳入日常监管,对存在问题的机构依法依规采取监管措施。来源:今日看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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