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下,一般私募基金能追回来多少到期不兑付能要回吗?

(一)私募基金的退出方式1、上市退出私募基金通过上市方式退出主要有两大途径,首次公开募股(IPO)和借壳上市。 IPO对于私募投资者和企业来说可谓是双赢,被认为是最理想的退出方式之一。一方面,私募投资者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得到较高的投资回报率。另一方面,对于企业来说,通过上市取得了新的资本市场的融资途径,为企业后续的发展壮大铺平了道路。借壳上市也是可选择的退出方式之一。所谓借壳上市,是指非上市公司通过收购等方式获得上市公司(即所谓壳公司)的控制权,并将其相关未上市资产和业务注入壳公司,从而间接实现收购方未上市资产和业务上市。2、股权转让该方法可分为两大类:股权回购和出售给第三方。根据不同的回购主体,股权回购可以分为,员工收购和企业回购。企业回购通常是创业企业为了保持公司的独立性而选择的方式。另一种方法是出售给第三方,这意味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向除了被投资企业之外的第三方出售股份,然后获取利润。以这种方式退出有两种选择:一是出售股份给另一家公司,二是向其他私募基金出售股份。3、清算退出这是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在投资项目失败、前景不明朗等不利局面下选择的一种方式,意味着私募股权投资失败,是最不理想的一种退出方式。清算退出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破产清算,另一种是解散清算。(二)私募基金能随时退出吗理论上必须要在封闭期结束后,如果提前赎回会有很大损失。当然,私募基金在实践中,为了更高效的退出并获利,通常会与公司在投资协议中约定私募基金可以随时退出的回购条款,使自身利益最大化。1、对于有限公司而言,根据《公司法》第71条,私募基金可以在投资协议中约定关于自由转让股权的约定,只要将其约定纳入公司章程,该条款就有效,私募基金就可以顺利的退出。需注意的是,如果公司来回购私募基金的股权,则必须要满足《公司法》第75条约定中的三种情形,且不能在公司章程中另约定其他收购事由。2、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私募基金就不能与公司做出随时退出的约定。如有约定,必须在《公司法》第142条一年锁定期外。而私募基金与企业管理层约定的对赌协议中,股权回购的时间往往没有一个明确的时间约定,如约定的股权回购情形发生在锁定期内,则股权转让的行为不发生效力,但这并不意味着回购条款的无效,等锁定期过后,再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就应认定为有效。(三)现实中主要裁判规则和法律途径维权办法、依据(1)销售方欺诈推介理财产品,投资人可以索赔。(2)股权转让时出让人隐瞒标的公司债务,受让人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法院予以支持。(3)股票收益权转让并回购是一项新型证券法律关系,合同合法有效,利率可参考民间借贷。(4)管理人对投资人承诺保本保收益,承诺协议有效,管理人应当到期兑付。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5)委托人依法有权解除委托理财协议,是否应当归还投资款,需判断受托人有无履行委托事务。(6)管理人擅自变更受托事项,投资人可解除委托并要求退还投资款。(7)执行事务合伙人遇重大事项未按合伙协议约定召开合伙人会议,擅自执行合伙事务造成合伙人损失,需赔偿。(8)合伙协议约定每年分红,执行事务合伙人坚持不分红,有限合伙人要求退伙,法院予以支持。(9)委托他人炒外汇,因违反外汇监管规定,相关合同无效,亏损按双方过错分担。(10)虽有合伙之名,但无合伙之实,未变更工商,不参与经营,投资人要求解除合伙协议,返还投资款,法院予以支持。(11)金融产品代销机构违反投资者适当性义务,被判赔偿投资人损失。(12)无信托资质,从事信托业务,相关合同被判无效,应当返还投资款。(13)股东以股东会通知时间存在轻微瑕疵为由请求法院撤销决议,法院不予支持。(14)券商资管计划中第三人对优先级份额保本,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性规定,相关合同恐判无效。(15)有限合伙人设立同业竞争企业,其他合伙人以此要求该有限合伙人退伙,法院不予支持。(16)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失职,怠于行使权利时,有限合伙人可以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荆华律师评析:1.今后增加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托管要求,加强托管人职责,可以部分降低金融风险和保护投资人权益;要求合伙型基金只能委托GP关联方作为管理人,用于规避部分管理人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发行产品或部分GP借其他管理人资质发行产品的“通道”互借行为;双管理人审核趋严,在于规范多管理人情形下权责不分、管理不规范的行为。2.律师在承办此类的案件中,建议投资者在选择基金投资特别是股权型基金的时候,尽量选择有回购约定的基金或在合同中要求补充约定回购条款以降低自身的风险。打欺诈、打违约的角度比打回购约定条款的案件难度要增加很多,对于投资人进行举证要求也更多。根据我国合同法,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投资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投资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律师建议,投资人在签署合同条款时约定,“XX公司到期如不能在新三板挂牌上市,则XX公司无条件回购投资人持有的XX公司的股权”,该约定不损害XX公司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上述协议均合法有效。投资人已经履行了向XX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而XX公司未能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在新三板挂牌上市,投资人X要求XX公司按照协议回购条款的约定支付股权回购款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的前述约定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这样情况下,投资人依法进行诉讼理应得到支持。3.投资者在签订入伙协议前,可先交由专业律师审核相关文件合同,防范私募基金合同中的风险和法律漏洞。条件允许情况下,最好实地区了解和考察项目。有的项目有第一期,第二期多期的,也可以了解之前几期的兑付情况。一旦有逾期的,最好就终止投资意向。在出资成为有限合伙后,可以要求管理人和募集者及时履行报告义务,或通过各种方式整体了解募集项目的运作以及收益兑付情况。了解整个投资进展,特别是资金流向、项目状况等,一旦发现有违法、违约行为,及时采取法律诉讼维权。有些投资者盲目认为:某些保障房项目是政府回购项目,企业有背景,应该有能力偿还,希望再等一等。在此律师也提醒,在延期兑付发生后,最好第一时间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能查封到的财产。私募基金纠纷中,部分企业其实并不希望通过诉讼方式扩大影响,所以越早采取行动的,取得和解退款的可能性相对较大。
前几天刚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的两份仲裁裁决书全部支持了我们的仲裁请求,一份仲裁裁决结果是三被申请人向我方当事人支付180万的本金、利息、律师费、仲裁费一份是三被申请人向我方当事人支付40万的本金、利息、律师费、仲裁费三个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当然,因为疫情的影响,这两份裁决书来的有点晚了。回到题主的问题,如果发生了私募逾期付收益,或者跑路,或者暴雷的情况,维权要区分几种情况第一,是私募基金有没有做备案登记,这个备案登记至关重要。如果是有备案登记,而且私募基金的资金募集符合法律规定,在投资过程中有对应的项目进程汇报及决策报备的,那么按照私募基金管理有关法规,这种情况下,私募基金是不承担本息兑付的,也就是投资有风险,因为投资风险所产生的投资本金损失的,由投资人自行承担风险。也就是,这种情况下,打官司是不可取的,败诉的可能性极高。第二,是私募基金没有备案的,其中有支付部分收益或者没有支付收益,现在已经全面停摆的基本上,百分之八十的私募基金都是通过约定仲裁的方式去确定管辖机构的,也就是说,如果私募投资协议中有约定由仲裁机构负责解决纠纷的话,投资人是不能够去法院起诉案件的,只能去仲裁院申请仲裁,而出现这种情况,属于私募基金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己方义务,按照合同条款,申请仲裁或者起诉是符合法律要求,可以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第三,私募基金没有备案,是否能够要求发行私募基金的机构承担本息兑付责任。目前深圳的法院以及仲裁机构通识,如果出现未备案情况,且有保证还本付息的,基本上都支持投资人的要求,因为私募基金没有备案的话,是不能够适用私募基金管理规定中有关不得变相担保以及不得承诺保本保息的规定,这种前提下,私募投资的性质,就变成单纯的私募机构与投资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只要借贷的本金和利息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那么要求还本付息就有足够的法律依据。第四,私募基金符合上面几个条件或者之一,但是已经被刑事立案的。由于私募基金暴雷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很多投资人去起诉的时候发现法院或者仲裁员不同意立案,大部分时候是告知案件已经涉及刑事诉讼了,让投资人去公安局报案,特别是深圳地区,这个规则是通用的,也就是私募机构如果一旦涉及刑事案件,所有民事案件都不给立案,只能通过刑事诉讼程序的追赔阶段去索赔。那么回到本提问中。现在你需要核实的几个问题,第一是私募基金是否有备案,第二是私募基金是够有承诺还本付息,第三是私募基金是否有暴雷情况,第四是私募基金是否已经被刑事立案。如果你现在投资的私募基金没有暴雷,也没有列入刑事案件,那么最好的方式就赶紧去立案,因为虽然刑事案件立案之后能够参与到追赔程序,但是这个时间非常漫长,而且,对于部分担保人或者变相担保的公司,刑事案件是不列为犯罪嫌疑人的。而通过民事立案或者仲裁的好处是,将这部分有支付能力的公司以民事手段尽可能先索赔,再参与到刑事案件的被害人追赔阶段,最大限度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后,私募投资纠纷属于比较专业的法律问题,一般人不建议自行去申请仲裁或者起诉,因为败诉的风险特别大,特别是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判决案例有时候呈现完全不同的结果。而仲裁是一裁终局,一旦裁决下来了就生效,不能上诉,所以为了保障自己的投资权益,建议还是委托专业律师办理仲裁或者诉讼。
私募基金的市场越来越大,涉及到的资金金额也是十分巨大。资金金额巨大意味着潜在的风险也是巨大的,作为投资者,一定要考虑风险控制的问题,以免到期的基金无法兑现。但是实际中的确存在私募基金到期不兑付的情形,导致很多投资者亏损,无法收回投资成本。接下来,律师365小编将和大家一起探讨如何应对私募基金到期不兑付的情况。一、私募基金是怎么一回事私募股权基金起源于美国。19世纪末20世纪初,有不少富有的私人银行家通过律师、会计师的介绍和安排,将资金投资于风险较大的石油、钢铁、铁路等新兴产业,这类投资完全是由投资者个人决策,没有专门的机构进行组织,这就是私募股权基金的雏形。与美国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类似,我国对私募股权投资的探索私募基金和发展也是从风险投资开始的,风险投资在我国的尝试可以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1985年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科学技术改革的决定》中提到了支持创业风险投资的问题,随后由国家科委和财政部等部门筹建了我国第一个风险投资机构——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中创公司)。20世纪90年代之后,大量的海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始进入我国,从此在中国这个新兴经济体中掀起了私募股权投资的热浪。二、私募基金到期不兑付1、私募公司有备案,项目没备案,正常来说没备案也不可能有托管机构,感觉也不像会按要求提交法律意见书,按现在最新的私募基金监管规定来说,你这个项目属于完全处于不合规的状态。2、基金业协会定义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是中介的性质的,基金财产独立于自有财产,基金合同需要约定不能保本保收益,有风险盈亏自负。你们合同约定私募公司对项目有无限连带责任,这一点也是不合规的,不知道你们的投资者是如何接受这么一款基金产品的。3、实际上延长期限是切实可行的,但也要需要所有投资者签署补充协议才可以。投的是哪个项目基金合同是有明确约定的,如果想变更投资范围,也是要所有投资者同意的,走的是变更合同的流程,反正不管怎么样都得是所有投资者书面同意才可以。三、私募基金到期后可以直接续期吗具体要根据你认购的私募基金的设置的,一般GP都会重新再发一期,不太会续期的。往往续期的私募基金尤其是政信、地产项目、股权投资,都说明项目期限内没有达到预期,甚至有些可以说是产生了风险。现实中,私募基金到期不兑付的情形也不少,私募基金由于其管理团队或者投资失误导致基金的价值逐步降低,面对到期的基金无法兑付。私募基金由于其特殊的形式,这决定着许多重大的投资并非专门机构进行决策,更多的在于个人的投资意愿。因此,对于私募基金的投资还是要谨慎,要有一个完整的管理团队,确保基金保值和增值。点击免费领取价值29800元的三度《股权激励》总裁班http://gq.samdochina.com/index.html?cid=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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