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空置物业费怎么交单子收件人是空置房是什么意思?

  近日,《淮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发布,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一石激起千层浪。作为淮安市首部物管条例草案初稿,上面的许多内容引发广泛讨论。不少人士就(草案)发表看法,相关政府部门也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做了回应。  坊间声音  物业人士:  建议完善物业费收缴、维修基金补交政策  作为荷花池小区物业经理,谈明嵩同时也是水韵天成小区的一名普通业主。他认为,新的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要求更细致、更具体、可操作性更强,比如说对电动车充电、停放区域、机动车辆停放等有明确要求,但也存在一些不足,比如在物业费收缴方面和对维修基金的规定方面。  第六十七条称,业主空置物业的,应当全额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分摊的公共水电费等。业主未按时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分摊的公用水电费,经依法催告后仍不缴交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限制其使用电梯卡。  谈明嵩认为,业主不交物业费的情况并不常见,多半是因为业主有诉求没得到解决,极少业主是真正的无理由抗缴。“对于诉求没有得到解决的,物业应想法提高服务,给与解决;至于这极少一部分抗缴的,也不需要用条例来进行规范,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条例的规定,易导致物业公司滥用职权,让有诉求的业主没有得到权益的保障。”  同时,谈明嵩也认为,空置房按原来收取70%的物业费更合理。“从现在的大环境来看,谁的家里没有两栋以上的住房呢。业主的房子空置,就没有产生垃圾,没有享受到物业的服务,虽然物业不会因为房子空置就降低服务质量,但权衡考虑,全额交纳物业费并不合理。”谈明嵩称。  对于维修资金的补交,条例中只字未提,谈明嵩认为,维修资金的补交,反而是老旧小区面临的难题。“以荷花池小区为例,因为是十几年的老校区,房屋漏水处较多,业主投诉也多,但目前维修资金少,以前交付的资金也不够现在修房费用,维修资金无法启动,房屋维修成难题。江苏省有关条例规定,房屋过户的时候,新业主应补交维修资金,而新条例却是空白,建议补充相应的规定,落实维修资金。”  业委会成员:  希望对物业服务质量、社区住房使用做明确要求  在东冠逸品小区任职两年业主委员会主任的朱春杰,深感业主委员会的话语权少,无法真正的表达小区业主的诉求,他希望,新的物业管理条例能对物业公司服务质量上多做要求。同时,本着提高业主的幸福指数,朱春杰也希望条例中明确社区用房的用途。  朱春杰说,虽然物业和前期的开发商或后期的业委会订立合同,并按合同提供服务,但如果物业服务不到位,小区的个人以一己之力要求物业公司整改,肯定难以抗衡,社区或街道作为利益无关人,重视程度大打折扣。他希望,新物业条例能对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做出明确规定,政府也不能缺席,应加强监管,并出台相关的奖惩条款。  另一方面,在小区建设之初都有明确的社区用房规划。但在真正的使用中,并没有提供公共服务用途。“社区用房的供街道、社区使用,具有公共性质,如建设读书馆、健身场所、医疗卫生等。但很多小区都作他用,以我们小区为例,原来的社区用房现在被租给一家律师事务所。”他建议,新条例对社区用房未做规定,希望能明确规定社区用房用途,真正的为业主提供公共服务功能。  淮安网友:  呼吁更多从业主权益角度进行完善  网络也成为市民参与(草案)讨论的重要阵地。昨日,不少网络“大咖”在淮水安澜上发表观点,引发众多网民跟帖。较多网友倾向的观点是,呼吁(草案)更多从保护业主权益的角度进行修正、完善。  网友“烧肉就酒”发表文章认为,讨论稿有些“高大上”,比较难落地。而且,对与广大业主们切身利益关系最大的物业管理服务、物业使用和维护这块内容谈得不多。另外,他提出,特定情形下物业可以直接使用维修基金的规定涵盖面较大,容易让不法企业和个人“钻空子”;而跟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断水断电停电梯的所有条款,都应该不合法不合规。  网友“hyliu”提出,地方物业立法应遵循基本法理,不能与上位法相悖。除同样对梯控卡相关条例提出疑问外,他特别提及,成立业委会,业主明确表态参与意见的业主人数必须达到多数,不要被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必须代表大多数业主意见,业主的权益不能简单地“被代表”。  “这部法规真正的受益者和被保护者应该是近600万名业主,被监管、制约的应该是为各小区服务的物企公司。”网友“默契”则写道:“条例中应充分体现对业主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保护;加入充分遏制和处罚物企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具体可操作的条款;更要有条款确保正式条例出台后得到有效实施、有效监督。”  记者看到,这些帖子获得了较大点击量和回复。多数网友都对他们的观点表示支持。“条例应明确物业的性质,是管理者还是拿着酬劳的服务型公司。”网友“王小勇”说。网友“fs5208”回帖认为:“断水断电卡电梯,这些都已类似执法行为,作为物业不应获得如此授权;专项维修基金不能扩大使用范围和简化申请条件,这是业主托管应急用的。”网友“格林先生”说,“希望政府部门在最终定稿时,充分维护业主权益,在给物业服务企业更大发展空间的同时,也要给予他们更多约束和提升服务品质的措施。让物业服务企业成为广大业主真正的‘管家’。”  热点条款及解读  针对市民普遍关注的(草案)热点内容,昨日,市住建局物管处处长陈辉进行了详细解读。  第十八条:“筹备组业主成员必须承诺不参加业委会委员的选举。”  解读:在筹备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过程中,筹备组是选举规则的制定者,同时又是组织者,如果允许筹备组中的业主成员参加业委会委员选举,那么其身份就变成既是裁判员同时又兼任运动员,很容易形成权利寻租,缺乏公平、公正性,从而造成筹备组业主成员基本垄断业主委员会成员的现象。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业主未按时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分摊的公用水电费,经依法催告后仍不缴交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限制其使用电梯卡,但在限制使用三十日前应当书面告知业主。”  解读:目前小区主要矛盾集中在:物业企业认为:业主不交费,缺少服务资金,就难以保障提供完善服务,且业主不交物管费也是对及时交纳物管费的业主权力侵犯;业主则认为,物业服务质量不高,所以不愿意交费。如此互为因果,就导致恶性循环,成为物业服务中一个难解的“死结”。增加此条款,目的是先解决物业费收缴难的问题,从而为解开矛盾打开突破口。但这并非意味着让业主失去制约物管企业的权利,打开收费“死结”后,对业主关注的物管只收费不服务问题,一方面是强化住建、街道社区及有关部分对物管企业的监管力度,通过行政处罚,特别是通过建立信用管理机制,对失信物管企业进行惩戒,严重的列入“黑名单”,对其市场准入进行限制;另一方方面业主委员会也要发挥监管作用,不能对请来的“保姆”不闻不问。另外草案还鼓励业主委员会对物管企业服务采用薪酬制,即钱交在业主委员会手中,物业公司做多少事给多少钱,彻底让业主掌握资金使用的主动权。  第八十五条:“对非法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物业在劝说无效时,可以临时停止向业主专有部分供水、供电,但应当在停止供水、供电前书面告知业主或使用人。”  解读:违建是大多数业主深恶痛绝的行为,有效防止违建根本上是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都明确规定,物管企业对违法行为有劝说、制止的责任,但上位法没有细化明确可采取什么行动措施加以制止。目前,一方面业主对物管企业不采取措施制止违法搭建、毁绿种菜有较大的意见,业主认为物管不作为;另一方面物管企业又不知道可以采取什么措施加以制止。《条例(草案)》初稿也就是为了细化上位法而提出了一些可采取的制止措施,当然,物管企业只有在劝说无效时,才有采取措施的权利,且要事先书面告知。  第九十四、九十五条:“对物业内外墙体及顶面有脱落危险的;消防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供水设施故障影响供水的;住宅区道路、场地、绿地、地面停车位(场)等公用设施破损严重,达不到国家、省文明城市、卫生城市标准的,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部分维修和更新、改造,不需经相关业主共同决定。”  解读:关于房屋维修资金,目前小区居民遇到的痛点是申请使用难,因为要达到特别多数通过,需要很长的时间,而现实中如房子漏水、墙体脱落等问题是非常紧急的,这一条款就是想降低维修资金的使用难度,方便广大业主。对于大家担心的物管企业滥用维修资金的问题,《条例》出台后,我市会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对大家关注的问题进行有效制约。  陈辉介绍,草案到最终条例颁布还有约半年时间,期间,要经过市司法局审查,然后报送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一审,二审,如有必要还要再进行三审,期间要召开多次意见征集会和专家论证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进行深入修改。从其他城市的经验看,最后形成的条例和最初的草案会有不少改动。“以深圳市为例,目前已经到二审阶段,但仍有不少争议,还要进行完善。”  陈辉表示,该《条例(草案)》还是初稿,在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的过程中,肯定会有不同的观点、甚至是批评,这也是广泛征求意见所要达到的目的。希望大家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不仅要提出问题,更要提出有针对性解决问题可操作的具体办法。通过集思广益,供最终立法参考。  征求意见5月31日截止  根据政府部门公告,有关意见或建议可于2019年5月31日之前,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市司法局。提交意见建议时,需标注"条例(草案)修改建议"字样,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地址:淮安市翔宇南道1号淮安市行政中心  邮编:223001;电话:80831566 (兼传真)  邮箱:hafzbfgc@sina.com
物业法对空置房的规定:1、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2、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入住的,业主应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备案,按规定或约定的服务标准的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九十交纳空置物业费。一、什么情况下业主可以不交或少交物业费一般来说,空置房可以申请减免物业费。比如,业主在经过验收之后,因未装修而不具备入住条件或入住后长期不使用的空置房,可向物业申请减免物业费。具体降价幅度由业主和物业协商确定,一般为合同约定收费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或者百分之五十。但是实际生活中,物业一般会为了避免出现假空置房,而一次性收取半年护着更久的物业费。二、物业收入支出要向业主公开吗物业收入支出应该向业主公开。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三、不交物业费会被起诉吗?物业费是物业公司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时收取的费用,物业管理费一般在购买房屋后就开始交纳。如果拖欠物业管理费的,物业公司会对没有缴费业主进行起诉。物业对没有缴费业主进行起诉,起诉的结果就是补齐物业费。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若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或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则业主委员会有权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交物业费的,将因此向物业管理企业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败诉所带来的一切不利后果。【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新房空置物业费怎么交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