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追偿很难要到吗企业起诉追偿12万?

  预期处置已经告一段落的银行钢贸类坏账仍在恶化,钢贸类贷款案件出现以前没有的整体性爆发情况。  中国证券报记者从上海浦东新区法院了解到,去年该院全年受理钢贸类贷款纠纷2500件,而今年一季度就已经达到1051件。去年全年,上海浦东地区银行的钢贸涉案金额为190亿元,今年一季度涉钢贸类贷款就达到114亿元。钢贸类贷款案件仍呈大规模爆发态势,而且这一情况恐将持续到明年。  由于上海地区股份制银行的诉讼几乎都集中在浦东新区法院,上述数据具有极大的代表性。据了解,民生、中信、平安、光大、工行等银行的钢贸诉讼较多。业界担心的是,上述情况恐怕只是银行坏账“冰山的一角”。  诉讼集中爆发 保险公司被动卷入  浦东新区法院金融庭今年以来几乎把全部人力都扑在了钢贸类案件的审理上。   该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以来钢贸案件出现几个新的特征。首先是集中性爆发特征更明显――呈现出某个钢材市场集中爆发的情况,而去年还没有这样。就像“上海钢贸大王”之称的上海松江钢材城董事长肖家守4.66亿元股权资产被查封一案,肖家守本人的借款并不多,但他作为钢材城董事长为钢材城众多钢贸商提供了大量担保。  其次是标的越来越大。去年一年钢贸类案件金额是190亿元,今年一季度就达到了114亿元,上千万元的案件很多。  第三,今年以来,钢贸案件的送达率更低。也就是说,被告“跑路”的情况更严重。  “去年钢贸案件涉及的资产好像更好一点,还有人愿意来调解的。今年感觉到担保人已经没有提供担保的能力了,所以干脆不管了。”该负责人介绍。  审理钢贸类案件,已经让浦东新区法院感到了沉重的压力。  这类案件的审理工作量特别大。基本上每个案子都有15个左右的被告,里面涉及到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钢贸企业,有的还有仓储公司,好多法律关系混在一起。每个被告一套材料,一个被告又涉及到借款合同、放款凭证、保证合同、抵押合同、仓储监管合同,还有和钢贸商的三方协议……  “案子的被告多,材料又多。一个书记员跟我说,我们发一个副本,回执就回来100多份。一个案子有20个纸箱子……法院开庭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大部分都是涉及钢贸的,银行也是优先处置钢贸;银行来不及,我们也来不及,今年的重点还是钢贸。”浦东新区法院相关负责人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  而且,钢贸类诉讼今年还出现一些“变形”。钢贸商之间融资,签买卖合同时,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信用保险,对应收账款申请信用保险,而且标的比较大,然后钢贸商以没有收到货为由要求赔偿。保险公司赔偿之后,就来法院诉讼,要求追偿。  虚假联保盛行 银行赢了官司输了钱  “客户让我们代理主要是图个省心。比如被告有十几个,那每次开庭这些被告都要出庭。如果我们代理,就没有这个麻烦了。我也知道代理这类案子肯定输。”4月16日下午,中国证券报记者在浦东法院打算旁听一例钢贸案件庭审时,一位钢贸商的代理律师告诉记者。   当天下午有四五个钢贸案件要开庭。但和以往一样,这些开庭都因故改期了。有意愿聘请律师应诉的钢贸商越来越少了。“我就代理这一个钢贸案子,客户也不是福建钢贸商。”上述代理律师介绍。  今年以来,钢贸商作为被告,不配合的情形在增加。一方面找不到被告,法院的诉状没法直接送达,只能公告送达。另一方面,来应诉的钢贸商又找各种合法理由拖延时间。例如,管辖权异议、否认合同真实性……对这些诉求,法院要审核、作出裁定、进行鉴定,时间拖很久。  这类官司,银行作为原告基本都会胜诉。  记者手头掌握的两份钢贸类案件判决书显示,这两个案子都是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的,均是银行胜诉。其中一份是中国银行(行情,问诊)上海浦东开发区支行2012年4月贷款1000万元给某钢贸商,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30%。且该笔贷款有担保公司担保、钢贸商夫妇的房产抵押。判决自然是钢贸商归还银行本金、利息,以及逾期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等。且银行有权利处置抵押房产,担保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但通过诉讼银行能够追回多少欠款,很难说。  “因为涉及到执行的问题。钢贸案件,诉讼是一条途径。银行和钢贸商协商也是一条路子。另外,银行同业公会协调也是一条解决的办法,还有通过刑事诉讼解决的。但实际上资金到位率多少,我们现在也不是很清楚,只有各个银行自己掌握。”浦东新区法院相关负责人说。  虚假联保在钢贸圈非常盛行。当钢贸企业做大之后,往往会在名下成立名目繁多的子公司,例如房产中介、担保公司、物流公司等。当钢贸母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时,这些子公司可以很方便地提供担保。这些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相互担保、互通资金,很难监控信贷资金的真实流向和用途。而且,福建周宁、宁德籍的上海钢贸商相互熟识,会彼此合作欺骗银行。由于虚假联保,银行的信贷资金基本上得不到抵押物、担保公司的有效担保。  通过一组数据或许能从侧面看出银行追偿欠款的过程可能并不顺利。12家A股上市银行2013年不良贷款余额为4669.79亿元,较年初增加763.18亿元。其中,四季度环比增加212.81亿元。穆迪的研究报告显示,由于中国经济增长放缓及国内信贷市场紧缩,2014年部分财力较弱的国内借款人将面临更大的再融资风险,进而可能会导致贷款表现进一步恶化。  资金挪用频繁 风险或向产业链蔓延  据了解,2013年银行涉及钢贸的贷款高达2000多亿元,一部分是到期的约700多亿元,其中已经发生欠息、要起诉的是190多亿元;另一部分是没到期的,是个动态的数字,明年肯定还有。   上海某投资公司负责人称,目前业内最担心的是信贷风险从钢贸向其他行业蔓延。  钢贸贷款中有一款非常“致命”的产品叫“厂商银”,几乎每家银行都有。简单概括就是银行为某大型钢厂的经销商根据销售额提供授信。如果钢材卖不掉,则钢厂承诺回购。如果银行为经销商提供的贷款无法追回,可以向上游的大型钢厂追索。  “这很容易让经销商的风险向上游钢厂蔓延。再加上钢铁行业产能过剩,已经有民营钢厂陷入破产传闻了。接下来会更严重。”上海某投资公司负责人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  马年伊始,上海地区“钢贸大王”肖家守便遭银行查封资产。随后,广东金型重工有限公司、山东博金钢铁有限公司等也都引发了一场不小的信贷风波。山西大型民营钢铁企业海鑫钢铁、上海华冶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等也纷纷陷入债务危机。  除了钢铁行业,民间借贷、房地产等领域也是风险传导的高危区。  “钢贸商很少把银行贷款真正用于钢材贸易的。他们的贷款中10-20%用于民间高利贷;剩余的又有很大一部分投资于房地产、炒地皮。”上海某投资公司负责人介绍。  据上海钢贸商会相关人士介绍,这种资金挪用现象在钢贸行业内非常普遍,钢贸企业实际上已经成为空壳化的融资平台。周宁人自称两个业务做得最好,一个是钢材市场,另一个是金融。  上海有80多家担保公司中有将近40%是周宁钢贸商开的。这些担保公司主要从事拆借,担保,钢材质、抵押。而这些担保公司的资金多数是挪用的银行信贷资金。而钢贸商大批破产、跑路等事件频发,几乎让民间信用体系崩溃。“像温州曾经发生的情况。”上海某担保公司人士称。  福建周宁人先后在全国各地创建了150多家钢材市场,经营钢贸企业近两万家。周宁钢贸商以建钢铁市场为名去圈地,一下子就是几百亩。两三年之后土地升值了,但钢材买卖如预计的那样难以为继,钢材市场就顺理成章地转为商业地产。周宁人通过囤地、土地增值、转卖大发其财。而且,周宁钢贸商以钢材市场为抵押,向当地银行申请贷款。拿了钱以后就做短贷,做拆借,再到其他的地方建钢材市场,如此滚动。  随着各地基建投资的大幅减少,钢材市场所引发危机也将陆续暴露。  隐患重重 不良贷款增长或延续  实际上,苏州、无锡等拥有众多钢材市场的城市也出现大规模的银行钢贸坏账。   交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此前表示,2014年将是钢贸风险大面积爆发的一年。钢贸类贷款的情况跟其他行业有很大不同,其损失率非常高,若短期内全部暴露,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会急剧上升,对上市银行来说难以接受。所以,银行采取各种措施,体现在不良率上应该说有一定程度的保留,2013年并没有完全暴露,而损失状况最终可能在2014年基本暴露出来。   从上市银行2013年年报看,上半年逾期贷款增长1167亿元,而同期不良贷款仅增长389亿元,逾期贷款与不良贷款之间的差额已由2009年的-9亿元扩大到2103亿元,逾期贷款增长大幅高于不良贷款。这种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商业银行对逾期贷款的展期和重组趋于保守,而以往较严格的逾期贷款认定为不良贷款的政策有所转变,但如果未来逾期贷款和不良贷款间差距持续扩大,则逾期贷款逐步认定为不良的压力巨大。  而且,2013年传统不良贷款多发领域的风险暴露依然较为明显。除“两高一剩”行业外,以钢贸等特定行业和东部沿海地区的外向型企业为代表的中小企业不良贷款也增长较快。随着某些行业(如航运业)经营环境的进一步变化,处于产业链上游的大型企业开始受到波及。   连平认为,在宏观经济增长目标稳定在7.5%左右的背景下,银行业不良贷款惯性增长的趋势可能延续到2014年下半年,全年不良贷款余额仍会有一定幅度上升,不良贷款率增幅在0.1-0.2%,不良贷款率可能增长到1.1%-1.2%的水平。总体来看,大量潜在风险同时爆发造成资产质量恶化的可能性很小,但如果GDP增长率接近7%,而商业银行无法出台有效政策对潜在风险加以控制,不排除不良贷款率增长至1.3-1.5%的可能性。

再保险人放弃代位权的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实践中,针对再保险人来说,再保险人放弃代位求偿权大致有以下两种情形,现将其法律效力分述如下:1、保险事故发生后, 再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前,再保险人放弃代位权原保险中,保险人放弃代位求偿权,也就放弃了从第三人处索赔所得的利益,该利益既已被保险人所明示放弃, 理当恪守坚持,否则不仅有违保险人之真实意思表示和诚实信用的基本理念,也有悖于保险法的“禁止反言”(Estoppel)原则。另外,保险人在明示放弃代位求偿权时,自然预计到被保险人可能因此获得双重补偿。但保险人的弃权,相当于保险人将本属于自己的利益拱手让与被保险人,其性质当属民事赠与关系。被保险人对这一赠与享有选择权,他既可以放弃赠与(取得保险金后不向第三人继续索赔),也可以接受赠与(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也就是说,保险人以这种方式放弃代位求偿权,其利益应归属与被保险人,第三人无权从保险合同双方的约定中获得利益。被保险人不仅可以获得保险赔偿,还有权依法向负有责任的第三人索赔,第三人不得以保险人放弃代位求偿权对抗被保险人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索赔权。虽然在此情况下,被保险人有可能就同一损失获得两次赔偿,但这是由于保险人将自己的权利赠与被保险人的结果。同样道理,再保险下, 保险事故发生后, 再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前,再保险人向原保险人明示放弃代位权。再保险人在对原保险人进行赔偿后,原保险人也获得了由于再保险人的弃权而享有的利益,原保险人具有处分权,原保险人可以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范围为再保险人对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此时第三人不能以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范围的“损害填补”原则来向原保险人行使再保险人的这一权利提出抗辩,严格说来,这已不是单纯的保险法律关系,而牵涉到受赠人对赠与标的的处分问题,因此与所谓保险的基本原则无关。加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也不应当因原保险人是否再保而受影响,法律也不允许发生原保险人投保但加害人受益之不公平现象的产生,因此如果再保险人放弃代位求偿权,其利益归属应置于原保险人的手中。事后,如果原保险人也放弃了其这部分代位求偿所得的利益,则该利益应转归原被保险人的手中,理论上可以视为原保险人又将该部分利益再渡转让给原被保险人,是再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的连续赠与,因此不应减轻责任第三人的赔偿责任。无论何种情形,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放弃都不能使第三人受益,否则将会与这一制度的基础相违背。2、再保险人在向原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放弃代位求偿权再保险实务中,无论由原保险人统一行使代位求偿权,还是再保险人在例外情形下直接行使求偿权,再保险人都有可能以消极行为放弃其代位求偿权。无论原保险人还是再保险人,他们行使代位求偿权的直接目的,是为了减轻因保险赔付而受到的损失。因此,在有意采取措施行使代位求偿权时,他们必然会遵循经济原则,他们往往要考虑第三人的经济状况、受偿的可能性、采取措施所需的诉讼费用等,如果他们认为第三人经济状况不佳,无力支付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或者以诉讼形式代位求偿成本过高以致得不偿失,就可能不采取任何措施行使代位求偿权。这样诉讼时效过后,各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就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在上述情况下,这是对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做出的意思表示,应当认为各保险人全部放弃或者部分放弃了包括实体权利在内的保险代位权,可视为各保险人免除或者减轻了第三者因给保险标的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原被保险人无权就各保险人放弃的权利向第三者要求赔偿。很明显,各保险人以这种方式放弃代位求偿权,其利益应归属于第三人。对于原被保险人的索赔,第三人可以其求偿权已为各保险人所代位为由进行抗辩。第三人之所以得以逃避自己的法律责任,是因为其债权人各保险人怠于行使债权,并不违反法律的公平。因此, 再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放弃代位求偿权的,相当于再保险人免除了第三人就再保险代位求偿所应承担的债务。
在许多交通事故诉讼中,保险公司通常是作为被告人身份出现,不过,在近日惠州市大亚湾法院审理的一宗保险人“代位追偿”纠纷案件中,平安保险公司却当起了原告,并成功追偿了2万余元,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2014年6月,史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载甲醇从惠州大亚湾石化区美誉油库方向经滨海十路往澳头方向行驶,途经石化大道与滨海十路十字路口左转弯时,与李某驾驶从澳头方向往霞涌方向直行的重型专业作业车相碰撞,致罐体内甲醇泄漏起火、两车损坏、两位驾驶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在此次事故中史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由于史某所驾驶的车辆所有人物流公司就该车辆向平安公司投保了货物责任保险,此次事故造成货物损失8万余元。事故发生后,物流公司起诉所投保的平安保险公司,主张平安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平安保险公司在货物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向物流公司赔偿8万多元,而平安保险公司最终也履行了判决所确定的赔偿责任。不过,时间来到2017年4月,平安保险公司将李某与其驾驶的车辆所有人诉至大亚湾法院,平安保险公司认为根据《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其享有向被告追偿损失的权利,在事故中,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对导致货物损害的结果,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物流公司作为车辆登记所有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追偿的数额为8万余元的30%即2万余元。法院最终支持了平安保险公司代位追偿的诉请。那么,什么是“代位追偿”?在法律上又是如何认定的?记者了解到,保险标的物如果因为第三人的故意或者过失产生损害,被保险人的这项损害又是在保险合同所承保的范围中,这时被保险人拥有两种请求权,对于第三人的损失赔偿请求权及对于保险公司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如果这两项请求权都给被保险人任意行使,则使得被保险人因为标的物的损害而获得双倍的赔偿,这违反了财产保险的补偿原则。因此,当保险事故是由于第三者的过错造成时,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当将向第三者的请求权转让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赔偿请求的权利。【记者】张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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