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管理办法企业监管新规?

自2018年5月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典当行三类“类金融”机构划归银保监会监管后,首份类金融监管文件正式出炉。10月31日,银保监会在官网披露《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对集中度、关联交易、不良资产分类、拨备计提、杠杆比例等作出规范。虽然此前备受市场关注的商业保理企业注册资本要求仍未明确,但新规提出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杠杆要求不亚于注册资本门槛的影响。之前保理公司没有杠杆限制,30、40倍的杠杆都是正常的,随便放随便加。现在限定最高10倍杠杆,就像大碗吃饭换成小碗吃饭,这一限额足以在业务上清退大量保理公司。”金融科技专栏作家、资深观察人士毕研广对新京报记者分析称。加上《通知》提出在市场准入管理办法出台前,原则上暂停商业保理企业登记注册,并明确将在2020年6月前完成存量商业保理企业清理规范工作。业内人士认为,保理公司数量上将出现只减不增的态势。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10倍 保理公司“大碗吃饭”改“小碗吃饭”《通知》提出,商业保理企业应当遵守以下监管要求:受让同一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50%;受让以其关联企业为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40%;将逾期90天未收回或未实现的保理融资款纳入不良资产管理;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不得低于融资保理业务期末余额的1%;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对集中度、关联交易、不良资产分类、拨备计提、杠杆比例等作出规范,主要是为了防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风险和外溢风险。风险防控已是近年行业的共识。公开资料显示,2016年至2018年,保理案件的涉诉笔数和金额成倍增长,反映出风险爆发较为集中。一位保理公司市场总监认为,对于保理公司而言,当前要发展的第一要务是风控,在风险防控方面多加投入,让每一笔业务单子的资金都安全地收回来是第一目标,然后再去谈收益问题。对于此次新规,不少业内人士都提到“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这一要求。零壹研究院院长于百程对新京报记者表示,用杠杆的方式来降低企业风险,这在融资担保、小额贷款领域均有相关监管要求,是分散机构风险比较有效的监管指标。此次通知对保理行业将产生较大影响,但这也是保理企业被纳入金融机构监管的必然要求。毕研广表示,限定“杠杆”,“金融”不再是一本万利。他分析称,之前保理公司没有杠杆限制,30、40倍的杠杆都是正常的,对于那些加杠杆成为习惯的“保理公司”而言,限定杠杆就像“大碗吃饭”换成“小碗吃饭”,这一限额足以在业务上“清退”大量的保理公司。因为做保理不挣钱了,也代表着从事金融业务并不再是“一本万利”,而是要跟自身的业务结合起来,根据杠杆率,风险资产有序的进行“借贷”。前期野蛮扩张 国内注册商业保理企业已超1.2万家当下保理行业风险积累的背后,不得不提到它的“前生”。商业保理是基于应收账款产生的一系列金融综合服务,为买方提供信用担保,为卖方做融资。保理业务在我国发展时间不长,最早银行涉足较多,但近年银行很少接触,原因之一就是应收账款质押业务“造假”较多,追溯底层的“凭证”真伪难度较大。银行退出了,但市场上千万中小企业还“嗷嗷待哺”,加上部分省市出现抢注现象等,民间商业保理公司兴起且数量喷发。银保监会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6月末,全国已注册商业保理企业12081家,较2018、2019年初分别增加4222家和540家;全行业注册资金8487亿元,较2018、2019年初分别增加1117亿元和457亿元。2018年之前,保理公司、小贷公司、融资租赁这三类机构的监管职责在商务部,之后划给银保监会,“这些机构由此成为类金融机构,因此原有的《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也将重新制定,不过修订还需要一段时间,因此银保监会先以通知的方式,出台相关风险防范的措施。”于百程分析称。保理公司虽是类金融机构,业务形式带有金融属性,但并没有完全意义上的金融牌照,有的公司业务路子也有些“野”。毕研广称,目前一些商业保理公司在业务经营上非常繁杂,通俗地说就是什么都干,不仅是做应收账款质押,还对外放贷,还有的保理公司进行通道业务干起了助贷,对外提供担保。2020年6月底前完成存量企业清理规范 行业公司数量将“瘦身”不同金融机构间的业务也出现交叉。毕研广介绍,还有的融资租赁公司在经营范围中也涵盖了保理业务,这样一来,不符合金融的专业化经营,也是一种超脱自身营业范围之外的“非法经营”。于百程也提到,目前整个金融领域的风险呈现上升状态,并且在不同的金融机构形态之间呈现关联性,银保监会特别加强了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领域的监管,最近就刚针对融资担保公司出台了相关监管通知。对此,《通知》明确了保理业务的定义,并给商业保理公司列出“业务负面清单”,包括不得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通过网贷平台、地方交易所、资管机构、私募基金机构融资等。毕研广称,这不仅是对保理公司的监管,也是对以上“融资平台”底层资产的监管。对于存量企业,《通知》要求,按照经营风险情况、违法违规情形,将商业保理企业划分为正常经营、非正常经营和违法违规经营三类,稳妥有序对存量企业实施分类处置,确保2020年6月末前完成存量商业保理企业清理规范工作,并向银保监会报告。《通知》同时提出,在市场准入管理办法出台前,原则上暂停商业保理企业登记注册;确有必要新设的,地方金融监管局要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会商机制,形成一致意见。“这也是对不合规保理公司的一种清退,预计保理公司数量上将出现只减不增的态势。”毕研广认为,《通知》对商业保理公司影响深远,不管是从属性还是融资渠道还是业务杠杆率上,都进行了一定的规范,这给近几年“野蛮”发展的商业保理业务戴上了“紧箍咒”。新京报记者 黄鑫宇 程维妙 陈鹏 编辑 任婉晴 校对 吴兴发
2020-06-10 11:32
来源:
供应链finance智库
(本文由融易学金融学院独家发布,转载请注明!)
转眼间,2020年已经过去了一半。据统计截至目前,全国已注册商业保理企业已达到14516家。
商业保理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国家、地方对商业保理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也在逐渐增多,商业保理行业逐渐向“严监管、促合规”的方向转型。
商业保理公司的“严监管”走得如何?走了多远了呢?让我们一起去看看!
2019年10月31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
205号文共包括六个领域,要求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压实监管责任,防范化解风险,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并要求各地2020年6月末前清理完成存量。
至此,商业保理各类清理规范行动拉开了序幕。
除了上述政策,近年来,我国陆续出台了关于商业保理的政策和监管规定,扶持行业的发展。除了国家层面出台的政策外,各省市地区也纷纷出台产业政策,大力支持商业保理行业的发展。
2020年各地方金融监管局对于商业保理公司监管核查力度逐渐加大,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深圳地方金融监管局一次公示了5238家疑似失联商业保理公司名单,可所谓是“大手笔”了。
而天津作为最早发展商业保理的城市之一,其出台的相关政策也最为全面,凭借其独特的产业环境优势,成为了全国商业保理中的“排头兵”。
可见,从2020年整个保理行业的形势来看,这条“严监管”的道路,确实面临着很大的挑战,但同时也伴随着机遇。各位保理人还是要加快脚步,配合监管。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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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很多微信公众号及朋友圈发布消息,标题为《国务院新规!保理、融资租赁等金融机构无需监管局行政审批》,引起了很多人的疑问,纷纷微信我们,这到底是真的还是假的,如何看待这个问题。01疑问起源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文章的内容主要原因是2022年01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国办发〔2022〕2号文件由正文和附件共同组成,附件和正文一样,具有同样的法律效率。附件共列明了996项行政许可,其中第684项和685项分别对典当和融资担保作出了“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和“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及跨省设立分支机构审批”,由“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作为实施机关。文件中在对各机关的行政许可特别是对银保监会的从681-703的23项行政许可中,再未出现对类金融机构的其他机构有审批等的行政许可。也就是说,原来在规定由地方金融监管组织监管的“7+4”类机构,现在的审批只有“典当”和“融资担保”需要审批。所以很多人就认为,商业保理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这样的类金融企业不需要审批的结论,但现实中,在各地方注册公司的时候,各地的地方金融管理局都会进行审批,这就会导致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与国务院的文件进行冲突。做为商业保理和融资租赁的股东呢,之前没人管习惯了,其内心是非常不喜欢监管和审批的,所以大家以为有了希望,进而导致这类文章阅读量很高,引起大家的疑问。我的结论是,商业保理和融资租赁不需要审批和监管,一定是你想多了,不管是现在和未来,对地方金融组织进行监管是必须的,也是必要的,尽快放弃不监管的任何想法,主动积极的拥抱监管才会有未来。02依法治国需要过程,法律只是社会治理工具之一,是有缺陷的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通通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简而言之,依法治国就是依照宪法和法律来治理国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还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保障。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根本保证。整个完善法律结构的制定、执行和实施,是需要一个比较漫长的时间才能达到,这里面有社会治理能力方面的原因、也有经济方面的原因、还有立法者和执法者的原因、有社会各主体认识的原因等多方面的制约。法律做为治理国家和社会的一种工具,本身因为具有普遍的适用性,所以任何一部法律包括制定、修改都有其滞后性,特别是对于我们这么大的国家来说,更加的明显。因为国家大,人多,地域广,不同的利益主体有不同的利益诉求和认识观念。这就要求我们在理解法律的时候,不能太抠法律条文,应该从制定法律的目的,党和国家的政策、事情所处的当时环境现实情况来理解。当然,这主要是从行政相关法律的角度来看,从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当然不能这么简单的去对待,毕竟涉及到老百姓的切实利益。法律制定的不足,有其缺陷,包括不能给法律规范的主体以确定性,政策朝令夕改,带来了很多麻烦。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看,法律不健全,其实为各种创新的、经济发展提供非常好温床。正如邓爷爷说的:不管黑猫白猫,捉到老鼠就是好猫。所以王健林说:什么清华北大,不如自己胆子大。任何事情都要放在一个时代的背景下去看,脱离了时代背景,看一件事其实是没有意义的。03商业保理和融资租赁的审批也是一部中国行政许可法治发展史2003年国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4年开始实施,第十四,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第十五条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第十六条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从行政许可法看,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和规章,是不能设置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的。这次文件中只规定了融资担保和典当的审批许可,也主要是这两个组织的许可是由国务院规定的。其中融资担保,国务院2017年颁布了《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典当呢,是2004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对典当许可进行了保留。2001年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了《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对外商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制定了规定,2004年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了内资融资租赁试点和外商融资租赁的准入。2005年商务部通过《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又对外商融资租赁的设立条件重新规定了。2018年商务部把商业保理、融资租赁、典当行的经营和监管职责划归银保监会,2019年银保监会根据职责发布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这就是关于融资租赁许可和监管大概的规定。在商务部把融资租赁监管责任转为银保监会之前,融资租赁公司都是由地方的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包括外资和内资的。相对于融资租赁而言,商业保理起步的要晚很多,最早的关于商业保理的文件是2012年商务部《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2]419号)《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实施方案的复函》规定上海和天津,可以进行商业保理的试点,2012年商务部又发布了关于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深圳市、广州市试点设立商业保理企业的通知,那随后几个试点地区也相继出台了具体的管理办法。是试点范围内一般都是由地方商务部审批。还有很多区域包括深圳,在没有内资试点的前提下,也只通过工商局就注册了大量内资保理公司。2018年商业保理随融资租赁、典当行又商务部划归银保监会。2019年银保监会颁发了《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这就是关于商业保理许可和监管的大概规定。在近两年国家从中央层面在加大金融方面的监管,要求所有的金融活动都要纳入监管,各个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对地方金融组织的设立、运营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之前包括现在,在监管强的区域,特别是天津和上海,注册融资租赁公司和商业保理公司都是需要地方金融管理局进行审批才可以。如果单从行政许可法的角度看,从2004年实施后,地方审批的融资租赁公司和商业保理公司都涉嫌违反行政许可法。但是,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很多的领域,包括部门规章、地方的法规和规章,也都在设置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例如地方金融组织,2008年银监会颁发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主要是因为前些年中国经济发展太快,国家层面的法律制定又需要很长时间,所以为了促进经济的发展没有办法,就只能由国务院的部门来制定一些许可规定。从这个角度来说,确实是促进了设置许可行业的发展,为行业后期监管提供了宝贵的参考。如果什么事都等国家层面法律制定在干,早晚八春,黄瓜菜早凉了。当然,行政许可法颁布以后,各部门、各地方政府的各种行政许可又层出不穷,所以就引申出来今年年初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家也是在不断的规范、调整过程中。04商业保理和融资租赁等地方金融组织一定是要审批和监管的过去我们经济高速发展,其实掩盖了很多的问题,等经济放缓和国际趋势复杂的时候,各种弊端就都显露了出来。其中金融监管,就是一大缺失。过去不管是传统金融机构,还是地方金融组织、民间借贷等,无视国家利益和稳定,在国家金融监管出现漏洞的时候,大肆混乱无序发展,给国家、社会、经济,包括金融机构的股东、金融消费者造成了很大的伤害,严重的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所以这几年国家正在严厉的加大金融监管,金融监管部门多次重申所有金融活动必须依法全面纳入监管,持牌经营,坚决制止违规监管套利行为。2021年12月31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提升地方金融监管效能,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方面研究起草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稿将地方各类金融业态纳入统一监管框架,强化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意见稿中说的地方金融组织指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地方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需要我们特别注意的是,《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只是由中国人民银行起草,并不是由其颁发。最终条例会由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颁发。因为行政许可法规定,部门规章是不能设置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的。相信,这部法规,在不久的将来就会出台,我们要做好出台的准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也明确规定了及时动态调整清单制度,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调整的,有关清单要适时作出相应调整。有人会问,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之后,《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之前这段空档期怎么办?是不是就不需要审批了,可以随意注册了呢?别想了,那是不可能的,按照现有的程序继续审批。还有的地方是工商局不让你注册,地方金融局也不给你审批,想干去有审批的地方去,这也是为什么这么多年商业保理和融资租赁主要集中在天津、上海、深圳等地的主要原因。即使这段空档期不审批,工商局让你注册了,到《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实施后还是需要规范的,那你在这段时间注册还有意义嘛?屌丝给你个牌照,你能干起来嘛?如果不是屌丝,有实力的,你还怕监管嘛?监管不正好在保护你嘛?把不符合资质的、扰乱市场的清除掉,不是才有你的发展机会嘛!只有经过审批监管了,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才会给你一些税收优惠。有时间还是干点正经的生意,走点正道吧,研究点市场上真正的客户需求点和痛点,别总想着钻国家的空子,天天跟国家拿法律在那叽叽歪歪的。国家面临国际外部环境的压力及经济放缓、疫情的防范,已经给我们党和国家带来非常大的治理困境,我们就不要总添乱了。我们真的不是生活在一个和平的年代,只是生活在一个和平的国家。作者:鲁顺
五道口供应链研究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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