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金融如何看待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八项基本权利权益保护在金融领域的重要性?

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必要性的分析从平衡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弱势地位和防止交易双方不平等地位的持续恶化,两个方面来阐述。一、平衡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具有必要性的根本原因在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面对互联网金融平台处于弱势地位,而且鉴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区别于“消费者一般”的范畴,这种弱势地位需要专门的制度安排予以矫正。(一)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成因具体而言,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成为弱势一方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首先,交易双方的利益不一致。经营者关注交换价值而消费者关注使用价值,但这两种价值并不总是一致的,这会导致经营者最大化自身利益的过程中可能会损害消费者。其次,交易双方的实力悬殊。经营者的经济实力远高于消费者,二者交易能力和实力失衡,且消费者通常以个体形式出现,缺乏组织,而经营者集中程度高。这些都使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困难且成本高昂,让消费者自动变为弱势一方。再次,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在这种信息非对称的情况下,完全理性就转变为有限理性。最后,消费者冲动消费。消费者在现实生活中并非经济学所假设的经济人,他们很多时候依靠自己的兴趣、爱好、虚荣心及侥幸心理选购商品,由此衍生出经济上的不合理性,而这一点容易为经营者所利用。消费者的这种弱势地位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被放大,在高度风险的互联网金融市场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面临威胁甚至其权益被侵害还懵懂不知。(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与“消费者一般”的关系消费者保护的进程和经济发展的历史阶段息息相关。商品经济之前,生产和消费未分离,不存在消费者问题。商品经济产生之后,生产和消费相分离,消费者问题开始产生。但是,当商品经济不发达时,生产者在经济地位上没有明显优于消费者,此时生产者和消费者在形式和实质上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两者之间的关系依靠民法和侵权责任法就能够得到有效调整,无需制定专门的制度对消费者进行保护。我国在1993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通过立法形式明确消费者所享有的一系列权利,以期对这一弱势群体进行倾斜保护。消费者问题源于社会分工及商品交换的产生和发展,货币的出现及普遍使用则加速了消费者问题的普遍化和常态化。根源于市场机制的“马太效应”是消费者问题日益严重的主要原因,这使得形式上平等的民事主体在市场机制下出现实质上的不平等,弱者受到不平等对待和歧视,并且无力改变现状,这里的弱者就是消费者。所以,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造成形式平等下的实质不平等,需要政府通过法律或者制度提供“看得见的手”予以矫正。市场是一个循环机制,如果没有法律或者制度干预,这种实质上的不平等必然会危及市场机制本身,这便是现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生的基本逻辑。从弱势地位的角度,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具备“消费者”属性,但是,从消费内容、消费方式以及风险水平而言,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又明显区别于普通消费者,不属于“消费者一般”的范畴,消法等普通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无法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提供有效保障,因此需要完善专门的制度安排对不平等的交易关系予以矫正。二、防止交易双方不平等地位的持续恶化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与科技融合的产物,相对应的互联网金融交易具有传统金融所不具有的特殊性,在这些特殊性的影响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不断加深,交易双方的不平等地位持续恶化。(一)消费者对互联网金融的依赖程度不断提高微信支付和支付宝支付等互联网支付产品已经成为普罗大众满足日常生活的必需品。互联网金融具有普惠性,服务对象不仅包括传统金融机构服务的人群,也为传统金融长期无法碰触到的“长尾人群”提供需要的金融服务。尤其对于一些小微企业来说,正是因为互联网金融的存在,他们才能有机会得到融资并进入市场。互联网金融平台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进行风险管控,降低“长尾人群”的投融资门槛,提供更加便利的金融服务;利用互联网的时空优越性,最小化“长尾人群”的金融成本,减少等待时间,提高效率。2020年抗击新冠疫情期间,互联网支付起到了关键性作用,有效阻止了可能引起的接触感染。现在已经很难想象到没有互联网金融的生活是什么样,互联网金融已经融入普罗大众的日常生活,随着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持续扩张,应用场景的不断丰富,人们对互联网金融的依赖程度会继续加深。(二)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垄断趋势明显由于先发优势以及规模效应等原因,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经营者集中速度不断提高。根据互联网金融协会编写的《互联网金融年报2018》,2017年交易金额排名前十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业务量之和占互联网支付业务量的75.2%;北京、上海、广东、浙江、江苏、四川六地网贷平台的贷款余额占全国贷款余额比重高达93.7%;蚂蚁花呗和京东白条在全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总金额中占比超过一半……经营者集中和垄断趋势的加速,使得相关领域中少数互联网金融平台垄断了金融资源,这一特征会使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在交易中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也就是说,权益一旦受到侵害,其受到的不利后果会比传统金融行业的消费者更加严重,甚至会危及正常生活。(三)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高度复杂性互联网金融可以以简单易得的方式满足复杂的金融需求,但是,在形式简单的背后,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复杂程度远超传统金融产品或服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互联网金融消费内容的不易识别性。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产生是金融需求不断扩张的结果。无论是网络借贷、互联网支付还是互联网众筹,其产品具有共同的特征,即都是信息的组合。互联网金融产品从“生产”出来到最终由消费者购买,最重要的除了信息还是信息。互联网金融交易在网上进行,互联网金融商品内容具有虚拟化的特点,高度专业化和技术性的信息在网络上展现给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这比写在纸上更难让人识别。(2)销售劝诱性及隐蔽性。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营销方式基于大数据以及数据挖掘等技术的广泛应用。互联网金融平台挖掘消费者的信息数据,进行精准劝诱营销,从而影响这些人的购买决策,而这些精准营销行为通常很难被消费者察觉。比如,网络借贷平台会通过数据挖掘手段(网购数据、信用数据以及其他消费数据等)从广泛的人群中精准找到自己的目标客户。在对这些目标客户的资金水平和金融需求细分的基础上投放广告,使得互联网金融平台营销劝诱的成功率提高。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平台出于自身利益考量,在宣传中可能会故意忽略风险提示或者故意夸大可能的收益。互联网金融平台通过手机app以及网页对目标客户进行营销投放,隐蔽性大幅度提升,不利于监管机关实施监管。在这种不易察觉的劝诱性营销中,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易做出非理性决策。(3)互联网金融商品种类及内容具有复杂性。互联网金融业态众多而且处于不断创新发展中,不同业态的金融商品不断交叉、融合、创新,使其相较于传统的金融产品更为复杂。也就是说,互联网金融不仅将传统金融商品网络化,而且通过不断的创新和融合,使同一种互联网金融产品具备不同的功能。互联网金融在满足需求方面具有优势,同时其比传统金融商品更加复杂、专业性更强。(四)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维权困难互联网金融消费具备如下特点,使消费者在维权方面面临更大的阻碍。(1)涉众性以及分散性。互联网金融依靠互联网技术串联全国乃至世界范围内有同样金融需求的人,扩大了互联网金融商品买受人的范围,促进了资源的优化配置。但是,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分布太过分散,想要集结成合力维护自身权益存在困难。并且因为涉众性的特点,金融纠纷很容易上升成社会问题,冲击社会稳定。(2)纠纷数量多,纠纷额度小。随着互联网金融应用场景的不断扩张,互联网金融深入到普罗大众的日常生活中,互联网金融纠纷的数量也随之增加。而且,因监管要求互联网金融交易向小额化方向发展以及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主要由“长尾人群”构成,互联网金融纠纷小额化趋势明显。(3)纠纷存在的法律关系复杂。互联网金融交易中存在的法律关系明显较传统金融复杂,这种复杂性也增加了维权的困难程度。在传统的双方交易主体之间增加了一个互联网金融平台,变成了多方主体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除了交易双方的基础法律关系外还存在委托、居间等其他法律关系。(4)纠纷双方地位不平等。如上文所述,互联网金融交易具有复杂程度高、专业性强以及网络证据保存困难等特点,导致了平等民事主体外表下实质的不平等。
4月初,江苏银行发布公告称,该行子公司苏银凯基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已获批开业。至今,全国已开业的消费金融公司达到28家。从2010年第一家消费金融公司北银消金设立,到平安、小米、蚂蚁金服等各领域头部机构纷纷入局,消费金融公司不断发展壮大,市场竞争日益激烈。2020年,全国已开业27家消费金融公司,行业资产总计5255亿元,贷款余额4927亿元,平均资本充足率为12.12%,不良贷款率为2.4%,整体质量稳健。与此同时,受宏观经济下行、新冠肺炎疫情等影响,消费金融公司面临着来自市场的挑战。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部分借款人收入水平和履约能力下降,消费金融公司贷款业务增速放缓,盈利能力下降,资产质量下滑,信用风险上升,市场融资难度也有所增加。围绕监管措施密集落地释放何种信号,消费金融如何在提供更丰富的产品和服务的同时夯实稳健运行基础等问题,日前,《金融时报》记者采访了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机构负责人和专家。在他们看来,消费金融在审慎监管框架内合规发展的方向已经明确,机构须在加强稳健创新的基础上,在同一赛道上竞争发展。行业快速成长10年时间,消费金融公司的数量从零发展到28家,资产总规模超过5000亿元。与此同时,头部企业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和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相继启动IPO。行业快速成长得益于监管部门多年来的包容审慎,也与我国经济结构持续调整和转型升级中消费快速增长紧密相连。近年来,消费已成为经济增长的第一推动力。2020年尽管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冲击,我国消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GDP)比重仍然达到54.3%。“十四五”规划提出建立扩大内需的有效制度,全面促进消费。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对《金融时报》记者表示,伴随着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各项促进消费政策的密集释放,消费提档升级将不断拓展,消费金融业务发展空间也更加广阔。“当前,我国消费结构正从生存型消费向教育、旅游等发展型和品质型消费过渡,消费金融市场巨大。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各类互联网公司高度重视消费金融,并加大投入。2019年我国住户部门短期消费信贷余额近10万亿元,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GDP)比重超过10%,对GDP的拉动作用持续上升。”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职研究员董希淼对《金融时报》记者表示。在这种背景下,消费金融市场被视为“蓝海”,消费金融牌照自然含金量也更高,不少机构纷纷入局,希望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消费金融行业越来越开放,入局者越来越多,这是符合市场发展规律、常态化的一个趋势。”对此,马上消费董事长赵国庆告诉记者,长期来看,消费金融领域还会有巨头加入,消费金融牌照越来越主流。对于各类型机构的加入,消费金融公司也应以积极心态应对市场格局新变化,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发挥自主获客、科技研发、多元融资、数据决策、智能风控、合规、自主客服和贷后管理等核心竞争力,适应更加多元开放的竞争形势。警惕风险隐患在行业快速发展同时,出现的一些风险隐患也引起监管部门高度重视。央行在不久前发布的《2020年第四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提到,“要高度警惕居民杠杆率过快上升的透支效应和潜在风险,不宜依赖消费金融扩大消费”。一方面,部分负债消费主体存在非理性消费,未来收入与还款支出不匹配,容易超过自身经济能力过度借贷消费,埋下金融风险的隐患;另一方面,企业面对债务刺激出来的消费需求,若扩大生产,则当未来居民债务不断攀升、偿付能力难以为继时,又会暴露出产能过剩问题,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不匹配。与此同时,在我国消费贷款快速扩张过程中,部分金融机构忽视了消费金融背后所蕴含的风险,客户资质下沉明显,多头共债和过度授信问题突出。事实上,叠加疫情影响,去年以来,部分银行信用卡消费贷不良率已出现上升苗头。“比如一些场景金融前两年暴露的风险就值得关注和思考。”一位中部消费金融公司相关负责人以此为例谈到,消费金融公司是面向个体消费者的,一旦接入场景,个人化的风险就转变为场景方的集中化风险,从to C转向to B。“在目前市场形势下,场景方如果自身很大、实力也比较强的话,基本上自己都有金融牌照。去选择没有牌照、没做金融业务合作方的,大多是中小型场景方,这些机构自身的风险是个大问题。”事实上,此前长租公寓等领域的“踩雷”都暗含这一问题——金融机构将一部分风控环节让渡给场景方。后者既要做大规模,又缺乏风控理念,很容易暴发较大规模风险。另外,大型互联网平台纷纷以开设小贷公司的形式加入消费金融市场赛道,其产生的风险隐患不容忽视。董希淼表示,部分大型互联网平台借助支付渠道优势,基于小贷公司开展消费信贷业务,一方面以联合贷款模式获得客户和资产;另一方面以资产证券化(ABS)形式拆入外部资金,杠杆倍数急剧放大,业务合规性存疑,系统性风险需要特别警惕。此外,有专家表示,个人消费贷款的用途和流向监控是现存难题,部分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楼市、股市现象时有发生。不过,虽面临一定问题,但董希淼强调,适度发展消费金融的政策总体不会改变。他表示,以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消费金融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为例,这一政策在要求消费金融公司明确定位及业务模式的同时,出台了适当降低拨备监管要求、拓宽市场化融资手段和增加资本补充方式等措施,将进一步提升消金公司自主展业能力和核心风控能力。合规发展框架明晰总体来看,当下,消费金融行业合规发展与严监管趋势明晰。近一年来,银保监会推出多项监管制度夯实消费金融业务监管框架。其中,《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印发,弥补了互联网贷款监管制度的空白,为消费金融公司展业划定了合规边界。《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规范了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统一监管规制和经营规则。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消费金融市场环境逐渐回归有序,将对消费金融行业健康发展产生积极影响。此外,《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的出台,有助于完善监管制度体系,并引导消费金融公司转变经营理念,强化风险防控,发挥特色功能,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监管政策明确了不同牌照消费贷款的业务边界,对机构的扩张欲望予以约束,有助于规范市场竞争秩序。”苏宁金融研究院副院长薛洪言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网络小贷公司面临强杠杆约束,流量支撑的扩张能力受限;消费金融公司面临评级约束,更强调风控和合规;中小银行强调属地经营,异地扩张受限。“供给侧的结构优化,将促使行业竞争回归良性格局,基础不断夯实。”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是金融业的核心主题,消金行业也不例外。一系列措施加强行为监管,意在规范消费金融经营秩序,防控各类金融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更好地推动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消费金融业务的核心是风控,做金融经营的是风险,对风控怎么重视都不过分。”赵国庆表示,消费金融行业绝大部分做的是线上业务,接触的客户群通常是传统银行服务外的群体,这些客户数量比较大,笔均借款额又比较小,没有办法对每一个客户做面对面的尽调,都是运用大数据来进行风险管理的。对于监管导向,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透露,将坚持以风险为本的审慎监管——督促消费金融公司科学制定发展规划,防控增量信用风险,足额计提拨备,增强风险抵御能力;做实资产质量,加大不良贷款处置力度;强化对合作机构的管理,清晰合理界定双方权利义务边界,防范外部风险传染。竞争与机遇并存面对经济运行和疫情带来的影响,消费金融公司机遇与挑战并存。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司法保护利率上限下调至4倍LPR的要求,给消费金融公司经营的法律环境带来一定影响。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这将促使消费金融公司改进利率定价和业务模式,与商业银行等主体之间的竞争将更加激烈。面对各种挑战,对于自主获客和自主风控能力强、资金成本低、信息科技实力强的消费金融公司而言,其优势将更加凸显。在采访中,行业人士和专家均认为,当下,低成本获取资金补充资本,是消费金融公司业务发展的一个关键因素。目前,消费金融公司获取资金的方式主要有同业拆借、发行ABS、金融债等。此前消费金融公司可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ABS,已有10家持牌消金公司获得ABS发行资格。另外,金融科技是金融业转型创新的关键变量,是消费金融行业发展的重要驱动力,也是风控体系的关键因素。招联消费金融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该机构利用大数据征信、云计算等先进技术,自主打造了覆盖贷前、贷后、征信、反欺诈、模型、催收等风险管理全流程、多层次、互联网化的“风云”风控系统,能根据不同风险的客户、不同场景的消费进行智能分级、自动校验、模型评分,通过运用人工智能、机器学习等技术在短短几秒钟内建立客户风险画像,对欺诈、伪冒、套现等行为予以有效拦截,从而制定差异化的风险策略,实现了实时数据源毫秒级的高性能实时计算和每秒数万次事件的处理能力,确保了公司在快速稳健发展的同时维持着较低的风险水平。对此,赵国庆也表示,马上消费十分关注用户收入和负债的比例,以避免过度负债所带来的债务风险。基于此,该公司将自主研发的收入偿债比模型融入整个风控体系,作为业务部门做出信贷决策与风险精准定价的重要变量。“收入偿债比模型主要是通过机器深度学习等先进智能科技,时时关注分析每个用户最新的收入偿债状况,避免其过度负债影响自身偿付能力,从而更有效地进行合理适度授信,为客户创造理性消费与健康消费的良好环境。”对于下一步消费金融公司如何实现高质量发展,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监管部门将督促消费金融公司持续改进业务经营模式,明确与商业银行差异化、专业化的发展定位,探索优势细分领域,不断提升自主展业能力,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此外,要把握好扩大内需有效性与个人杠杆率合理性两方面的平衡。一方面,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宣传教育和风险提示,远离过度借贷消费营销陷阱;另一方面,督促消费金融公司践行责任信贷理念,审慎确定风险偏好,摒弃“高收益覆盖高风险”的经营理念,完善风险定价机制,持续压降综合经营成本,清晰披露贷款利率和收费标准,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优化客户投诉管理制度,杜绝暴力催收行为,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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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重要意义包括:1、保障居民权利的客观要求;2、维护金融稳定的现实需要;3、改进金融服务的必然选择。金融消费者是指为满足个人和家庭需要,购买金融机构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金融消费者分类:1、传统金融服务中的消费者,包括存款人、投保人等为保障财产安全和增值或管理控制风险而接受金融机构储蓄、保险等服务的人;2、购买基金等新型金融产品或直接投资资本市场的中小投资者,他们尽管有赢利动机,但由于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严重信息不对称和地位不对等,因此仍与普通消费者有质的共性。金融消费者权利:1、金融获知权。金融获知权是指金融消费者在接受一系列金融消费中,享有获得与金融有关的必要的知识,包括服务内容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的权利,金融经营单位负有为金融消费者提供真实知识或信息的义务;2、金融消费自由权。金融消费自由权是此类消费者的基本权利,该权是指金融消费者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其意愿自主选择金融单位、证券营业部和保险公司等,消费方式、消费时间和地点均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不合理干预;3、金融消费公平交易权。公平交易权是指金融单位、证券营业部和保险公司等在与消费者形成合同或形成法律关系时,应当遵循公正、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金融单位或机构不得强行向消费者提供服务,不得在合同或法律关系中制定规避义务和违反公平的条款;4、金融资产保密权、安全权。确保存款、信用卡和股票等资产的保密安全尤为重要,这方面也最容易发生纠纷;5、金融消费求偿求助权。金融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如果发生私人财产被不法侵犯等事件,有权依据合同规定向对方请示赔偿,如得不到满足,有权请示法律援助、聘请法律工作者为自己代理诉讼,还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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