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问题多久可以退货时间有多久 了解退货时间有多久政策和时间限制?


选择擅长的领域继续答题?
{@each tagList as item}
${item.tagName}
{@/each}
手机回答更方便,互动更有趣,下载APP
提交成功是否继续回答问题?
手机回答更方便,互动更有趣,下载APP
展开全部根据国家三包政策,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所以你这个只能申请修理,不能申请换货了。国家规定三包法规定:1、7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2、15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三包有效期”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消费者可凭修理记录和证明,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有关规定退货,“三包”有效期应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所以,电视机是新购买的,发现有故障在7天内可以退货,如果是购买了一段时间的,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也可以退货。但是如果没有什么故障,一般是不可以退换的。扩展资料:三包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对不是因用户使用、保管不当,而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故障提供该项服务。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以下情况,有权要求经销者承担三包责任。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没有说明的;2.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要求;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4.产品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等法定部门检验不合格;5.产品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参考资料:三包 百度百科已赞过已踩过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评论
收起
展开全部具体而言,该法规定了商品售后服务的三包规定:自购买之日起7天内,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维修;自购买之日起15天至1年内,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可以选择换货或维修;自购买之日起1年以上但未超过3年内,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可以选择维修。展开全部电视机的换货时间一般是根据销售合同或者售后服务协议来确定的。具体来说,如果消费者在购买电视机后发现了质量问题或者存在明显的性能缺陷,可以在购买之日起7天内要求换货;如果是非质量问题,比如说消费者后悔购买了不喜欢的型号或者颜色,一般需要在购买之日起15天内要求换货。但是具体的换货政策可能因商家不同而有所不同,建议在购买前仔细阅读商家的售后服务政策,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展开全部电视机作为一种耐用消费品,其保修期一般为三包期限,即自购买之日起七日内出现质量问题可以退换货,三个月内出现非人为损坏可以免费维修或更换同型号产品,一年内出现非人为损坏可以免费维修或更换零配件,但需要消费者承担部分维修费用。如果是超过三包期限的质量问题,可以寻求维修服务或者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如果是由于自身原因导致的故障,需要消费者自行承担维修费用。因此,如果您在购买电视后出现质量问题,可以咨询相关厂商或服务商,了解具体的维修或更换政策。展开全部包换时间是15日,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包修时间是整机保修一年,主要零部件保修三年、主要部件包括电视机的显示屏、背光组件、逻辑组件、高频调谐器包退时间是7日,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收起
更多回答(3)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
为你推荐:
下载百度知道APP,抢鲜体验使用百度知道APP,立即抢鲜体验。你的手机镜头里或许有别人想知道的答案。扫描二维码下载
×个人、企业类侵权投诉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类别色情低俗
涉嫌违法犯罪
时政信息不实
垃圾广告
低质灌水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说明
做任务开宝箱累计完成0
个任务
10任务
50任务
100任务
200任务
任务列表加载中...
2022年1月1日起《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新汽车“三包”规定)将正式施行。该规章在2013年施行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胡肖飞 摄新汽车“三包”规定的修订内容主要有10个方面01完善退车换车情形增加7日内因质量问题免费更换或者退货的情形。针对之前一些新车刚出销售者门店便发生严重质量问题引发的退换货纠纷案件,修改后规章第二十二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7日内,因质量问题需要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或者其主要零部件的,消费者可以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销售者应当免费更换或者退货。降低消费者更换、退货的条件。原规章规定因质量问题修理时间超过35日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车。修改后规章第二十四条中将条件进一步降低,将修理时间超过35日缩短为30日,将修理次数超过5次缩短为4次,同时明确出现上述情形消费者可以选择更换,也可以选择退车。明确更换、退货要求。修改后的规章第二十八条中规定,符合更换或者退货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提出更换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为消费者完成更换或者退货,并出具换车证明或者退车证明。同时,针对销售者无法在20个工作日内为消费者办理完成更换家用汽车产品的情形,增加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车的规定。02降低退车换车成本下调消费者退换车时向销售者支付补偿费的系数。原规章规定除按照规定应当免费更换的情形以外,消费者选择更换或者退货的,应当向销售者支付合理的补偿费用。本次修改将原规章的补偿系数由“0.5%至0.8%”降至“不得高于0.5%”,直接减少消费者的补偿费用。增加销售者赔偿消费者退换车损失的规定。原规章中针对退换车要求消费者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用。考虑到公平原则,及相关质量担保责任,修改后的规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销售者为消费者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应当赔偿消费者下列损失:车辆登记费用;销售者收取的扣除相应折旧后的加装、装饰费用;销售者向消费者收取的相关服务费用。03扩大“三包”规定适用范围将家用电动汽车的电池、电机、电控等专用部件纳入“三包”调整范围。弥补了之前未对家用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品“三包”进行明确规定的立法空缺。将皮卡车纳入“三包”调整范围。这是因为,目前皮卡车已逐步从货运功能转向家用载客为主,近期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已经出台一批文件,取消对皮卡车进入城区的限制。美国、欧盟、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也一直对皮卡车实施“三包”管理。此外,污染控制装置也被纳入“三包”条件。04优化免除“三包”责任的条件限制了瑕疵汽车产品的范围。原规章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所购家用汽车产品已被书面告知存在瑕疵的,经营者对所涉及产品质量问题,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修改后的规章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将瑕疵汽车产品的范围限定在“存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瑕疵”的汽车产品。减少了免除“三包”责任的情形。删除原规章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的“家用汽车产品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的”,不再将其作为免除“三包”责任的情形之一。05提升“三包”服务便利度简化消费者享受“三包”的条件。“三包”凭证不再作为消费者享受“三包”服务的必要凭证。原规章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无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对此,修改后的规章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修理者能够通过查询相关信息系统等方式核实购买信息的,应当免除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的义务。明确经营者不得排除“三包”责任的规定。针对实践中存在销售者以未在该店保养为由拒绝“三包”的情形,修改后的规章中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规定:经营者不得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维护、保养家用汽车产品的经营者,并将其作为拒绝承担“三包”责任的理由。优化消费者获取修理者信息方式。原规章第十条规定“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修理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或者相关查询方式。考虑到修理者信息公示主要是便于消费者了解相关事项,修改后的规章第九条规定,“三包”凭证应当包括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约定的修理者网点信息的查询方式。主要是考虑到修理者的信息可能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变更,加上修理者的数量较多,原规章要求“三包”凭证罗列修理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已不实用。06细化相关时限要求明确信息备案时限。原规章规定生产者应当向市场监管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和退换车信息等。修改后的规章第十条对此进一步细化规定:对于生产者已经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上备案的信息,可以不必重复备案;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生产者应当自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备案。明确“三包”起算时间。原规章第十七条仅规定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但实践中,存在开具购车发票日期与交付家用汽车产品日期不一致的情况,修改后的规章第十八条对此进一步细化规定:“三包”有效期和包修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开具购车发票日期与交付家用汽车产品日期不一致的,自交付之日起计算。明确修理记录保存时限。原规章未明确规定修理者对修理记录存档材料的保存期限,修改后的规章第十七条规定:修理记录保存期限不得低于6年。进一步精确修理时间的计算标准。原规章规定,修理时间自消费者与修理者确定修理之时起,至完成修理之时止。一次修理占用时间不足24小时的,以1日计。而在实践中,相关方对累计修理时间存在不同理解,为避免争议,修改后规章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单次修理时间,指自消费者与修理者确定修理之时至完成修理之时。以小时计算,每满24小时,为1日;余下时间不足24小时的,以1日计。累计修理时间,指单次修理时间累加之和。”07细化经营者责任及要求进一步明确生产者的“三包”责任。按照《产品质量法》和本规章的规定,产品“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但实际工作中,退换车等重大决策均由生产者决定,“三包”支出费用也最终由生产者支付。因此,第十一条增加了生产者应当积极配合销售者、修理者履行义务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三包”凭证信息及随车文件范围。修改后规章第九条“三包”凭证规定中将“产品一致性证书”明确作为基本随车文件,并且,将“三包”凭证应当包括的内容进行整合罗列,将“开具购车发票的日期、交付车辆的日期”“使用补偿系数”“主要零部件、特殊零部件的种类范围,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及其质量保证期”“家用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品的动力蓄电池在包修期、“三包”有效期内的容量衰减限值”等直接规定为“三包”凭证必须列明的内容告知消费者,以保障合同履行。明确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明确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或者减轻本规定所规定的质量义务和“三包”责任。鼓励经营者作出严于本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三包”承诺。承诺一经作出,应当依法履行。08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原规章第四十一条对拒绝承担“三包”责任的行为规定: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责令改正,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处罚力度较小,不能有效对违法行为予以惩戒。修改后的规章新增规定:生产者应当积极配合销售者、修理者履行其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销售者、修理者按照本规定提出的协助、追偿等事项。同时,明确对拒不履行汽车“三包”责任或者故意拖延等行为,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此外,对于经营者义务中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罚则的,修改后的规章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按照有关规定将处罚结果记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以加大信用监管力度。09鼓励建立第三方争议处理机制为了提高争议处理效率,借鉴美国、日本等国家的成熟经验,修改后规章第三十五条中规定,鼓励社会力量建立第三方争议处理机制,为消费者免费提供公正、专业、便捷、高效的汽车“三包”争议处理服务。这一制度的建立,将进一步节约消费者维权成本,减轻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负担。10更加尊重民事主体之间约定要求增加家用汽车产品应当符合当事人约定的质量要求。原规章规定,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不得出厂销售。修改后的规章在家用汽车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增加家用汽车产品还应当符合当事人约定的质量要求,将消费者与生产者约定的家用汽车产品的质量要求也纳入“三包”管理范畴之中。增加经营者与消费者可另行约定“三包”修理补偿方式。原规章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修改后规章第二十一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在包修期内因质量问题单次修理时间超过5日(包括等待修理零部件时间)的,修理者应当自第六日起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向消费者支付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方式予以补偿。对在包修期内因质量问题修理补偿的方式不再限定“提供备用车”或“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两种方式,而是尊重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契约自由,只要经营者与消费者对于补偿方式达成一致即可。来源:中国质量报制作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 图书发行部、图书编辑部

专业校对
官方出品
律师答疑
近期更新2023.06.06
浏览1W+
作者:华律网律师答疑
该内容由以上特邀专业律师在线答疑,可直接咨询
休息的时候很多人都喜欢去大商场买衣服,因为大商场的衣服质量会有保障,而且可以试衣服,避免自己买到不合穿的衣服造成麻烦。那么,法律规定在大商场买的衣服几天内可以退货?华律网小编做了有关介绍,你可以看一看。法律规定在大商场买的衣服几天内可以退货要看商场的约定而定,如是衣服质量问题,可以要求退货或换货。一、一般在百货商场买的衣服一周内可以退货。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八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生活中遇到商场退货等事情,如对于内容不太了解,可以咨询华律网上的律师。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举报联系删除我是平台消费权益律师团队,擅长消费权益法律专业,如看完文章后您还有任何疑问,可向我在线咨询。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
消费权益相关分类推荐
更多大家都在问99%问题解决率省会律师按问题找律师华律网 >
法律常识 >
消费权益 >
消费者权益法 >
消费权益法规 >
正文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退货时间有多久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