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国家的内部制度与实际不匹配不完善,该国会怎样?

第279节(2)主权最初只是这种理想性的普遍思想,它只是作为自我确信的主观性,作为意志所具有的一种抽象的、也就是没有根据的、能左右最后决断的自我规定而存在。这就是国家中的个人因素本身,而国家本身也只有通过这种个人因素才能成为一个单一的东西。可是主观性只是作为主体才真正存在,人格只是作为人才存在;而在已经发展到实在合理性这个阶段的国家制度中,概念的三个环节中的每一个都具有其自为地现实的独特的形式。因此,整体的这一绝对决定性的环节就不是一般的个体性,而是一个个人,即君主。黑格尔在这一节中,讨论的还是“主权”的规定性。在他看来:1、主权,最初只是“普遍思想”,只是作为理想性的普遍思想,这种理想性只是作为国家统一,或者国家是作为一个整体这样的一种普遍思想物——作为一种抽象的思想。2、就是说,主权只是一种思想,一种观念,一种观念且是一种主观的认识,而这种主观认识的根据,只是作为自我确信的主观性——自我是归属于某一确定的整体——国家。3、就主权作为主观性而言,就是说,一旦这样的观念成为现实的东西,它就不单单是一个是一个抽象的思想物,它是作为意志所具有的一种抽象的、也就是没有根据的、能左右最后决断的自我规定而存在。就这个作为最后决断的主权而言,它让它的臣民没有选择,只能是站在它的那一边,就是说,你是某某国家的一员,你就不得不来服从于它,归属于它,就是说,这个主权,它是作为一种正当的理由,一个正当的你无法拒绝的根据。而就这个作为决断的根据而言,反而是一个最没有根据的东西——作为也事实而存在的、无条件服从的根据。4、在黑格尔看来,主权的存在,就是说,就是确定每一个国家中成员中个体因素的本质——你属于那个国家的公民,是由那个国家的主权所确定的。或者说,世界上任何一个人,都要有归属,都要归属于一个主权国家的存在。或者说,就国家的个人而言,它首先是由国家所决定的,且是决定一个人成为一个国家公民的最重要的本质或根据。5、在黑格尔看来,国家本身呢?国家本身也要通过这种个人的因此才能成为一个单一的东西。就是说,如果在一个国际性的地方,每一个个体,它之所以被区分为不同的个体,只是因为他们具有不同的国籍,具有不同的主权,代表不同的国家,就是说,这些不同的国家就是由这些人来代表的。就这个意义来说,每一个个体都具有了一种“主权”——代表本国的区别或者差别的权利——而这个代表的正当性,就是每一个人都具有“主权”。6、就是说,主权,它是现实的一种规定性,主权不是抽象的,而是作为一种现实的区别而存在的。这样,我们就可以理解黑格尔下面的这句:“可是,主观性只是作为主体才真正存在,人格只是作为人才存在”。 我们可以把国籍理解为一种主权的实在形式,而作为国籍,它也不过是作为一个具体的人才具有国籍。这个也很好理解。7、而在已经发展到实在合理性这个阶段的国家制度中,概念的三个环节中的每一个都具有其自为地现实的独特的形式。因此,整体的这一绝对决定性达到环节就不是一般的个体性,而是一个个人,即君主。应该说,黑格尔前面所有的论证都没有问题,而唯一具有问题的就是这个结论。因为按照黑格尔的说法,君主也不过是现实的那个主权的“定在”,或者说君主只不过是作为一个现实的国家的主权的“代表”。而黑格尔在这里直接把这个“主权代表”规定为是现实的主权。如果从概念和概念的实在这个关系来看,这样的说法也确实没有太大的问题。问题是,黑格尔在这里论述的是“王权”。讨论的是王权的正当性。而就逻辑关系上看,王权的正当性不过就是一个现实的主权需要一个具体的“人”来代表。但是一个国家的首领,可以表述为国王,也可以表述为总理,也可以表述为总统等等。但是为什么它偏偏是作为一个“君主”呢?所以,黑格尔的问题,就在这里。而这一点就构成了世人对他非议的地方。附释:任何科学的内在发展,即从它的简单概念到全部内容的推演(否则科学至少不配称哲学的科学)都显示出这样一个特点:同一个概念(在这里是意志)开始时(因为这是开始)是抽象的,它保存着自身,但是仅仅通过自身使自己的规定丰富起来,从而获得具体的内容。例如,人格(在开始时,即在直接的法中,它还是抽象的)的基本环节通过自己的主观性的各种形式发展了自身,并且在这里,即在绝对的法中,在国家中,在意志的最具体的客观性中,成了国家人格,成了国家的自我确信。它作为至上者扬弃了简单自我的一切特殊性,制止了各执己见相持不下的争论,而以“我要这样”来做结束,使一切行动和现实都从此开始。黑格尔在这里,解释的还是这个主权,以及这个主权的表达。我们来看黑格尔这个长长的附释。1、黑格尔的这个解释还是从基本概念说起的,在这里讨论的是“科学的发展”。在他看来,科学的发展是内在的发展,这个内在的发展是从简单的概念推演出来其全部的内容。如果不是这样的一种发展,那么在黑格尔看来,就不是哲学意义上的科学。2、在黑格尔看来,任何的这种科学的发展,都具有这样的一种特点:同一个概念,在开始的时候是抽象的,而最后,这个概念就是具体的,是作为内容的。就是说,就科学的发展而言,它是从抽象到具体的那种进展。而就这种从抽象到具体的进展而言,具体到法哲学,它作为抽象的起点的是“意志”,而法哲学的内容的进展始终是围绕着意志自身而进行,而这样的一种进展恰恰是对意志自身的那种规定,就是说,法哲学作为一门科学,其最后的成果也表现在或者体现在这个作为起点“意志”的规定上来。3、黑格尔在这里举例,他说,比如“人格”这个概念,它是作为比意志更具体的规定性。它是怎样来的呢?在开始的时候,这个作为开端的,是作为直接的法,那个时候,人格在直接的法中,它还是抽象的。人格的规定性,在随后的发展中,它的基本环节通过自己的主观性的各种形式发展了自身。并且在这里,即在绝对的法中——在国家中,在意志的最具体的客观性中,成了国家人格,成了国家的自我确信。就是说,个人能代表国家。个人具有了国家这个整体的规定性。个人具有了那种“主权”——成为国家的代表——比如运动员出现在运动会中,获得冠军,升本国国旗,奏本国国歌。就是说,在这里,国家人格,在这里,是作为一种比较有广泛性的,并不局限于君主这样的一种含义。4、就国家人格而言,它作为至上者扬弃了简单自我的一切特殊性,制止了各执己见相持不下的争论,而已“我要这样”来做结束,使一切行动和现实都从此开始。黑格尔的最后这句话,也可以理解为最高的首领签署法令,签署协议等等的行为,也并不必然被理解为是那种总统的独裁。事实上,总统的独裁权,是一个事物的处理权,并不能和国家人格来并列,或者说,并不代表主权。但是,作为无限的自我相关者的人格和主观性,只有作为人,作为自为地存在的主体,才更加无条件地具有真理性(即自己最切近的直接的真理性),而自为的存在也正好就是单一体。国家人格只有作为一个人,作为君主才是现实的。人格表示概念本身,人同时还包含着概念的现实性,而且概念也只有当它这样被规定的时候,才是理念,才是真理。黑格尔前面说,个人的人格发展到了国家中,就获得了一种主权,一种代表国家主体的那种主权。但是,这里就有一个问题,国家人格只有一个,谁来做呢?所以,黑格尔认为,君主只有一个,所以只有君主做是最合适的。但是这里的论证,只是说明,现实性的单一性,它选择了君主。同样的说法也是成立的,并不一定是君主,也可以总统,也可以是总理。这样一来,国家人格的唯一性,只是说明主权代表的唯一性而已,这样的一种唯一性,所代表的不过是一种外在性的区别,离开这种外在性的区别,这样的一种主权代表就没有任何的意义。黑格尔整个段落所表达的也不过是概念的现实性——人格的现实性——作为现实的人,它才是理念的真理。也没有什么神奇的或者神秘的东西。所谓法人,即社会团体、自治团体、家庭,不管它本身如何具体,它所具有的人格都只是它本身的一个抽象的环节;人格在法人中达不到自己存在的真理。国家则正是一个整体,概念的各个环节在其中都可按各自特有的真理性达到现实性。按照前面过提出的那个国家人格的规定,黑格尔在这里讨论了“法人”的概念。事实上,我们透过这个法人的概念,反过来理解君主,君主也不过是一个国家法人。或者说君主不过是一个国家的具体的法人。黑格尔认为所谓“法人”无非是一种“抽象”的一个环节。在这个抽象的环节中,是达不到自己存在的真理。就是说,法人是某某人,这个某某人也不过是众多个体中一员,虽然能代表,但也不过是“有限”的代表,但它作为这样的一种法人的同时,它还是一个具体的个别者,具有个别性。在这里,黑格尔认为,国家则不同,国家作为主权,是一个“整体”,就这个整体而言,概念的各个环节在其中都可按各自特有的真理性达到现实性。就是说,就国家人格这种现实性而言,它也不过是一个国家人格的“个人化”。所有这一切规定,在这以前的全部论述中,就已单独地并各按它们的形态加以探讨;但是这里所以还要重复一遍,就因为在它们的特殊形态中,人们容易承认它们,但正当它们在它们真实的地位上,不是孤立的而是依据它们的真理性,即作为理念的各个环节出现时,人们就会不再认识和理解它们了。黑格尔在这里特别指出,所有这一切规定,在以前的全部论述中,就已经单独地并按照它们的形态加以探讨。而在前面的那些环节的时候,是在抽象法、道德、市民社会等等中,我们是很容易承认它们的规定性。但是,当前面的讨论,是作为理念的各个环节出现的时候,人们就会不再认识和理解它们了——因为人们没有依据它们的真理性,没有依据概念以及概念自身的实在性的进展来进行认识。理智,即反思的理智的考察之所以最难理解君主这一概念,是由于它只限于做出零星的规定,因而只知道一些理由、有限的观点和从这些理由做出的推论。因此,它把君主的威严不论从形式上说或从它的规定上说都叙述为派生的;可是与此相反,君主这一概念不是派生的,而是绝对地起源于自身的。最符合这个概念的观念,就是把君主权看成以神的权威为基础的东西,因为这个观念包含了君主权的绝对性的思想。但是大家都知道,关于这一点发生了种种误解,而哲学考察的任务就在于理解这种神物。黑格尔认为,对理智而言,他们是很难理解自己上面的那个君主这个概念的。就这种困难而言:1、理智,一般而言,就是建立在对直接规定的反思之上的那种抽象理智,所以说反思的理智,它是抽象的理智。而反思的理智,只是把君主作为一个一般性的规定进行反思,并不把它是作为国家理念的一个真实的环节来进行思考。2、所以,就反思的理智认为,君主的威严等等都是作为一种形式的,并不具有实质的规定性。3、不过,在这里,黑格尔重提提出国家的神圣性,进而认为,君主是这个神圣性本身,所以君主权看出以神的权威为基础的东西。因为这个神的权威包含了君主权的绝对性的思想。4、所以,黑格尔在这里,认为就哲学的考察而言,就要理解国家这个“神物”。只有人民对外完全独立并组成自己的国家,才谈得上人民的主权,大不列颠的人民是一个例子。但英格兰、苏格兰、爱尔兰或威尼斯、热那亚、锡兰等地的人民,则自从他们不再有自己的国王或自己的最高政府以后,就不再是有主权的人民了。黑格尔在这里区分人们的主权,因为就主权而言,是源于“神”。所以,就人民而言,只有完全的独立性,且这种独立性是以“国家”这种形式出现,则它的成员——人民,才谈得上具有主权。在这里,黑格尔以英联邦为例说明主权是以国家的对外完全独立为前提的。可见,如果只是一般地谈整体,那也可以说国内的主权是属于人民的,这同我们前面(第277节,第278节)所说的国家拥有主权完全一样。但是人们近来一谈到人民的主权,通常都认为这种主权和君主的主权是对立的;这样把君主的主权和人民的主权对立起来是一种混乱思想,这种思想的基础就是关于人民的荒唐观念。如果没有自己的君主,没有那种正是同君主必然而直接地联系着的整体的划分,人民就是一群无定形的东西,他们不再是一个国家,不再具有只存在于内部定形的整体中的任何一个规定,就是说,没有主权,没有政府,没有法庭,没有官府,没有等级,什么都没有。因为在人民中出现了这种同组织和国家生活相关联的要素。所以这种人民不再是在最一般的观念上叫做人民的那种没有规定性的抽象。黑格尔区分了完全的主权——对外的主权,然后又区分了对内的主权的说法。他认为,如果只是一般地谈整体,那也可以说国内的主权是属于人民的。但是在这里,这个主权是不同于国家拥有的主权。黑格尔分析说,就通常的讨论而言,认为人民的主权同君主的主权是对立的。这样的一种对立是一种混乱的思想,而这样的一种混乱是基于对“人民”的观念是一种荒唐的观念。在他看来,正是有君主的存在,才有完整的国家,才有在这个国家之下的人民——作为国家的成员。就是说,如果没有君主,就没有国家,那样所谓的人民只是“一群无定形的东西,他们不在是一个国家”。就是说,一旦我们讨论人民,那么就意味着已经出现了同国家生活相关的要素,所以,人民并不是一些抽象的个人,而是说,人民是属于国家的人民。如果人民的主权是指共和制的形式,或者说得更确定些,是指民主制的形式(因为共和制还指其他各色各样的经验混合制而言,它们本来都不属于哲学考察的范围),那末我们上面(在第273节附释中)已经作了必要的说明;此外,这一种观念也就没有谈论的必要,因为我们说的是已经发展了的理念。黑格尔在这里进一步指出:我们通常所说的人民的主权,一般是指“共和制”的形式。而这样的一种共和制,是指民主制的形式。但就共和制而言,还有其他的各种各样的形式。不过就民主制而言,是它的一种经典形式。不过黑格尔认为,就民主制而言,是没有谈论的必要,因为现代的社会已经发展到了君主立宪制,就国家的理念而言,是已经超出从前的那种国家未分化的状态了。如果一个民族被思考为不是一个家长制的部落——既不想象它处于使民主制和贵族制成为可能的一种未发展状态中(见第273节附释),也不想象它处于某种其他无组织的和无秩序的状态中,——而是一个内部发展了的、真正有机的整体,那末,在这样一个民族中,主权是整体的人格;符合自己的概念而实际存在的这种人格就是君主其人。黑格尔在这里进一步指出:1、如果一个民族,它不是作为一个家长制的部落形式,这样的一种形式,是作为一种未发展的状态,而作为发展的状态的是民主制和贵族制。2、而一个民族作为发展成为一个真正的有机的整体,那么这个民族是作为一个国家,而这个国家,它具有一个主权,而这个主权,是作为整体的人格。而这个主权的实在,作为现实的人格,它就是君主这个人。在前面所指出的、国家制度的形式分为民主制、贵族制和君主制的阶段上,从那种还没有达到自己的无限划分和深入到自身的、处于潜在状态的实体性统一的观点看来,意志的自我规定的最后决断这一环节,在自己特有的现实性中,并不表现为国家本身的内在的有机环节。诚然,在处于比较不发达形态中的那些国家里,总得有为首的人;或者他早已自为地存在着,象在相应类型的君主制中那样,或者象在贵族制尤其在民主制中那样,政治家们和将军们偶然地和根据情势的特殊需要把自己提升到首脑的地位,因为一切行动和现实的事都得由一个领导人作出统一的决断来开始和完成的。但是,因为这种作出决断的主观性,包含在尚未划分的权力结合中,所以这种主观性一方面就其产生和表现来说必然是偶然的,另一方面,它根本是服从某种别的东西的。因此,这种受制约的首领只有在自身之外才能找到纯粹而明确的决断,即一个外来的规定事物的命运作为理念的一个环节,这一决断必然要达到实存,但是它的根源是在人类自由及其范围之外,即在国家力所能及的范围之外。黑格尔进一步指出:1、就国家制度的形式分类而言,被区分为民主制、贵族制和君主制的阶段。但是就这样的一种区分而言,在前面说,这样的一种区分,是建立在国家还没有建立成一个完善的机体,作为一个国家理念的自身区分的状态。就是说,那个国家的理念只是一种“潜在”的。而国家的这种潜在性,就让“意志的自我规定的最后决断”这一环节,在自己特有的现实中,并不表现为国家本身的内在的有机环节。就是说,在这些还没有达到现代形式的国家中,意志,作为自我规定的最后决断,还没有作为这样的一种“决断”出现。就是说,就国家的大事而言,并不是出自人的意志的决定,而是出于其他的一些东西——天命、自然的征兆、祖宗的遗训等等,而不是说,这些最后的决定是人根据自己的意志所作出的。2、不过,上面的那个说法是一个一般的说法,而现实是,处于比较不发达形态中的那些国家里,总得有为首的人,这些为首的人,是被赋予这样的一种“最后决断”的权力。但是,就这些最后的决断的权力而言,一方面这个权力规定的是偶然的,另一方面,这个最后的决断权力是服从——服从那些被规定好了的非主观性的东西。而这样一来,这些首领,是要到自身之外才能找到纯粹而明确的决断,即一个外来的规定事物的命运作为理念的一个环节。这里就是下列需要的起源之所在,即需要向神谕,向神灵之声(如苏格拉底所说的)、从动物的内脏中、从鸟的饮食和飞翔等等求得有关国家大事和在国家紧急关头时的最后决断。当人类还没有把握住自我意识的深处,还没有从实体性统一的混沌状态达到自为存在的阶段的时候,他们也就没有力量在人类存在的内部去寻求这种决断。我们可以在苏格拉底的神灵之声中(参阅上面第138节)看到,已往意志干脆把自己移到它本身的彼岸,现在却开始转向自己内部,并在自己内部认识自己。这是认识自身的开始,从而是真正自由的开始。理念的这种实在自由,正因为它把自己所特有的、现在的、自我意识着的现实性给予合理性的每一个环节,所以也就把自我规定的最后确信——这种确信构成意志概念的顶峰——赋予单个的意识,作为它的职能。可是这种最后的自我规定只有在它具有顶峰的地位,自为地脱离和越出。一切特殊化和制约的时候,才能归入人类自由的领域;因为只有这样它才适合它的概念而成为现实的。黑格尔进一步指出,历史上的那些“最后的决断”是怎样的一种决断:需要向神谕,向神灵、从动物的内脏中、从鸟的饮食和飞翔等等求得有关国家大事和国家紧急关头时的最后决断。而就这种非人类自身意志的决断而言,从哲学自身而言,是人们还没有把握住自我意识的深处,还没有从实体性统一的混沌状态达到自为存在的解读,就是说,人类自身还没有能力从人类存在的内部去寻求这种决断。而这样的一种决断,这样的一种主观性的决断,这种依靠自身意志的主观性决断是最早作为原则出现在苏格拉底那里。而正是这样的一种主观性原则被人发现并应用于自身,人才开始了真正的自由——人不再为外物所限制,能限制人的只是人自己——对人来说,真正的自由开始了。从人类自身的自由来看,自由就是这种主观性的自由,就是这种意志自身的自由,就是意志自身成为这种“最后决断”的根据的时候,对人类自身来说,自由才向我们人类开启。而黑格尔的上面的说法,我们自然可以引申为这样的一种观点:这种最后决断的自由,并不是面向君主一个人开启的,而是面向全人类都开启的,自由的历史,就是人类自己解放自己的历史。补充(君主其人)关于国家组织——这里乃指君主立宪制而言——我们必须完全把理念固有的必然性放在脑子里,其他一切观点都必须使之消失。国家必须被看做一个建筑学上的大建筑物,被看做显现在现实性中的那理性的象形文字。因此,一切有关纯粹功利的东西、外部的事物等等,都应被排除于哲学的探讨之外。国家是自我规定的和完全主权的意志,是自己的最后决断,现在,观念对这一点是容易理解的。比较困难的是把这个“我要这样”作为人来领会。这不等于说君主可以为所欲为,母宁说他是受谘议的具体内容的束缚的。当国家制度巩固的时候,他除了签署之外,更没有别的事可做。可是这个签署是重要的,这是不可逾越的顶峰。人们可能说,有机的组织早已在雅典的完美民主制中存在着,但是我们马上看到希腊人是从完全外部的现象——神论、祭神牲畜的内脏、鸟的飞翔——中得出最后决断的。我们又看到他们把自然界当做一种权力来对待,这种权力在那里公告和宣示,什么是对人有益的。那时自我意识还没有达到主观性的抽象,还没有了解到关于“我要这样”。这一决断必须由人自己来宣示。这个“我要这样”构成古代世界和现代世界之间的巨大差别,所以它必须在国家这一大建筑物中具有它独特的实存。可是不幸这一规定仅仅被视为外部的和随意的。黑格尔在这个长长的附释的后面,还有一个补充。在这个补充中,是对前面关于历史上君主的决断区别于现代国家君主决断的地方。在他看来:1、就国家组织而言,我们的国家就是指君主立宪制。所以,一切都必须放在这种形式中来进行考察。而这样一来,国家这个理念的必然性建立起来以后,其他的一切观点就在这个观点的对比下就会消失了。2、就是说,如果我们从君主立宪制的角度来看国家,国家,它就好象是一个“大建筑物”,这个大建筑物,就好象是一个理性的象形文字。3、就是说,国家作为这个整体,是自我规定的和完全主权的意志,是自己的最后决断。一般的理解是容易的,比较难以理解的是把“我要这样”作为人来领会。4、就是说,把国家例会为一个人,这个人具有一个最后的决断,那么,这个决断就会被理解为是这个君主自己的最后的决断,这样的一种说法,岂不是意味着“君主可以为所欲为了”?黑格尔说,这是不会的,在现代的君主立宪制下,君主它是一个受限的君主,它只是具有“谘议”的具体内容所限制的,且除了“签署”的权利之外,更没有别的事可做。5、在这里,黑格尔就把这个签署的重要性提了出来——这是不可逾越的顶峰。6、在此,黑格尔区分了雅典的民主制,他认为,那个民主制只是一个形式,就最后的决断这个环节而言,并不是取决于人的主观意志自身,而是取决于外部的现象——神论、祭神牲畜的内脏、鸟的飞翔等等。就是说,就最后的决断而言,并不是取决于人的主观意志本身。就是说,就雅典的民主而言,他们是把外部的自然界当做一种权力来对待,就是说,人是要服从外部的自然的。就是说,他们还没有达到人的主观性的抽象,还没有理解到人自身的本质——就是说,雅典人还没有理解那个“我要这样”的本质性规定。7、黑格尔认为,这一决断——“我要这样”必须由人自己来宣示。这个“我要这样”构成了古代世界和现代世界之间的巨大差别,所以,这个“我要这样”必须在国家这一大建筑物中具有它独特的实存。可是不幸这一规定仅仅被规定为外部的和随意的。
“一国两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伟大创举。香港、澳门自回归祖国之日起,就已重新纳入国家治理体系,成为直辖于中央的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如何在“一国两制”下治理好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香港、澳门,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已经并将长期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从概念上说,“一国两制”有多重含义。它是中国政府处理香港、澳门事务的基本方针,也是中央对香港、澳门一系列方针政策的总称;是中央治理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的基本制度,也是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重要制度;是党领导人民正在推进的伟大实践,也是关系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伟大事业。从制度层面讲,香港、澳门回归祖国以来,依照宪法和基本法设置的特别行政区制度已经确立,中央对特别行政区实行管治的体制机制逐渐健全,特别行政区内部的制度机制总体运行良好。事实证明,“一国两制”是香港、澳门保持长期繁荣稳定的最佳制度。事实也证明,“一国两制”作为一项制度创新,与其他任何新生事物一样,也需要在实践中经受检验,并不断加以完善。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深入总结“一国两制”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从制度层面特别是中央对特别行政区实行管治的层面,对推进“一国两制”实践作了系统的制度设计和工作部署。《决定》第一部分把“坚持‘一国两制’,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促进祖国和平统一”作为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所具有的13个显著优势之一,充分表明了“一国两制”在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中的特殊重要地位。《决定》第十二部分集中就“一国两制”制度体系建设应该坚持什么、完善什么展开论述,这在党的历史上也是前所未有的。这些论述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港澳工作重要论述的精神,彰显了中央坚持“一国两制”方针不动摇的坚定决心和战略定力,也显示了中央必定会把港澳两个特别行政区管治得更好的制度自信和能力自信,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长远指导意义。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把准治港治澳的正确方向《决定》强调指出,要“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这是总结香港、澳门回归祖国以来“一国两制”成功实践得出的一条基本经验。要把准治港治澳的正确方向,确保“一国两制”实践不变形、不走样,必须在贯彻“一国两制”方针上做到全面准确。在思想认识上,必须坚持“一国”是实行“两制”的前提和基础,“两制”从属和派生于“一国”并统一于“一国”之内的基本逻辑;必须坚持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管治的法治原则;必须坚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维护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的根本宗旨。《决定》强调了以下3点:(一)依法治港治澳,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宪制秩序。这句话指出了治港治澳的基本理念和原则。习近平总书记说,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治理。从港澳来说,依法治理,首要的是要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因为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是“一国两制”方针法律化的集中体现,是特别行政区一切制度的最顶层设计,在特别行政区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确立了特别行政区新的宪制秩序。特别行政区的一切行政、立法、司法行为都必须符合宪法和基本法,以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作为最高准则。全社会都应该自觉尊崇宪法和基本法、遵守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的权威。(二)把坚持“一国”原则和尊重“两制”差异、维护中央对特别行政区全面管治权和保障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发挥祖国内地坚强后盾作用和提高特别行政区自身竞争力结合起来。这“三个结合”指出了治港治澳制度体系中需要把握好的三对关系。1.必须把坚持“一国”原则和尊重“两制”差异结合起来。要牢固树立“一国”意识,坚守“一国”原则,切实维护国家安全,正确把握和处理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绝不容忍任何挑战“一国两制”底线的行为。习近平总书记2017年7月1日在庆祝香港回归祖国20周年大会暨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届政府就职典礼上明确宣示:“任何危害国家主权安全、挑战中央权力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权威、利用香港对内地进行渗透破坏的活动,都是对底线的触碰,都是绝不能允许的。”近几年来香港反对派和一些外部势力对中央政府和特区政府大肆攻击的几件事,包括取缔“港独”组织“香港民族党”、取消在立法会违规宣誓议员的资格、拒绝为公然支持“港独”活动的外国记者马凯续办在港工作签证等,都恰恰是因为有关组织和人员的行为严重挑战了“一国两制”的底线。在“一国两制”下,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应当尊重国家主体实行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包括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这一核心内容在内的政治制度,内地人民也应该切实尊重香港、澳门实行的各具特色的资本主义制度,尊重港澳居民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和自由。在“一国”之内,两种制度应当也完全能够做到长期并存、融合相处。2.必须把维护中央对特别行政区全面管治权和保障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结合起来。我国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中央对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内的所有地方行政区域具有全面管治权。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不是固有的,而是来源于中央授权。2014年6月,《“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发表后,经过广泛讨论,人们对这一点的认识更深刻了。不能将中央的全面管治权与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对立起来,更不能以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对抗中央的权力。与此同时,特别行政区依法享有的高度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也应当得到充分尊重和切实保障。3.必须把发挥祖国内地坚强后盾作用和提高特别行政区自身竞争力结合起来。港澳的繁荣发展从来都与祖国密切相关,港澳也为国家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而独特的贡献。在港澳应对亚洲金融危机、“非典”疫情、国际金融危机等风险的过程中,祖国内地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对港澳来说,祖国内地的坚强后盾作用是永恒不变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和社会各界人士只要站高望远,聚焦发展,把国家发展带来的重大机遇、内地各方面的大力支持与港澳所具有的高度法治化、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等优势相结合,不断提升自身竞争力,就一定能在日趋激烈的国际国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三)完善特别行政区同宪法和基本法实施相关的制度和机制,坚持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澳人治澳”,提高特别行政区依法治理能力和水平。这句话指出了依法治港治澳的制度要求和主体要求。随着“一国两制”实践的不断深入,中央和特别行政区都有责任在全面检视宪法和基本法实施情况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该制定的法律要制定,该修改的法律要修改,该废除的法律要废除,该补充的制度要补充,该配套的机制要配套。其中,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普选制度为社会各界所关注。无论有关政改工作何时重启,都必须遵守基本法有关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8月31日通过的《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以爱国者为主体实行“港人治港”、“澳人治澳”,是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的必然要求。必须确保行政长官由中央信任的爱国者担任,符合爱国爱港或爱国爱澳、中央信任、有管治能力、香港或澳门社会认同等标准。特别行政区行政、立法、司法机关也必须以爱国者为主组成。行政长官领导的管治团队作为治理特别行政区的第一责任人,需要不断提高依法治理能力和水平。当前,港澳内外环境出现了许多新变化,管治也面临不少新问题、新挑战,更加需要特别行政区政府敢于担当,善于作为。中央将继续坚定不移地支持行政长官和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施政,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维护法治,推进民主,促进和谐,实现良政善治。健全中央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对特别行政区行使全面管治权的制度,不断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谋划和推进治港治澳的制度建设,形成了许多新的制度成果。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确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的基本制度。2016年11月7日,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部分议员违规宣誓的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动对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有关规定作出解释,明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公职人员宣誓的有关制度。今年2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就禁止“港独”组织“香港民族党”运作向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发出公函,表明了中央的有关立场和意见,进一步确立了中央就涉及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的重大事项发出指令的制度和机制。澳门特别行政区也完成了国歌法本地立法,设立了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正在开展配套立法工作,在制度建设上取得重大进展。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必须从有利于港澳长治久安的战略和全局高度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健全中央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对特别行政区行使全面管治权的制度,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一)依法行使宪法和基本法赋予中央的各项权力。把宪法和基本法赋予中央的各项权力切实用起来,是落实中央全面管治权的重要途径,也是依法治港治澳的题中应有之义。宪法和基本法明文规定属于中央的权力主要包括:1.特别行政区的创制权。包括根据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特别行政区,并规定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基本制度。2.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组织权。比如,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具有任免权,而且是实质性的。要完善中央对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选拔、任命、监督、罢免等相关制度和程序。3.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修改、解释权。香港回归祖国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有关条文已经进行了5次解释。基本法解释权的行使不应取决于某些人的主观好恶,而应根据实际需要决定,该解释就解释。4.对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的监督权。重点是监督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和政权机关的活动是否违背宪法和基本法、违背“一国两制”。比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可对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行使备案审查权,批准或备案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修正案,对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和免职进行备案。5.向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发出指令权。中央可就基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对行政长官发出指令。6.外交事务权。中央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7.防务权。中央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8.决定在特别行政区实施全国性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可对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作出增减。9.宣布特别行政区进入战争或紧急状态。全国人大常委会可宣布战争状态或依法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中央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特别行政区实施。10.中央还可根据需要向特别行政区作出新的授权。上述权力的行使都需要加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二)建立健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维护国家安全是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的核心要求,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责任。在特别行政区建立健全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完善相关执行机制,天经地义,也有其实际需要。目前,澳门已经完成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建立了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并主动在立法会选举法中增加“防独”条款,下一步还将制订和修改相关配套立法。香港尚未完成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也未设立相应执行机构,这也是近几年来“港独”等本土激进分离势力的活动不断加剧的主要原因之一。建立健全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强化执法力量,已成为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社会各界人士面前的突出问题和紧迫任务。(三)健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对中央政府负责的制度。根据基本法的规定,行政长官既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也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既要对特别行政区负责,也要对中央负责。这种“双首长”和“双负责”的定位,决定了行政长官在“一国两制”下特别行政区的治理中具有重要地位,承担统领责任。一方面,要完善行政长官对中央负责的制度安排,包括完善中央就基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对行政长官发出指令的制度,完善行政长官向中央述职制度、向中央报告特别行政区有关重大事项的制度等;另一方面,要在特别行政区落实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行政主导体制,完善公务员管理制度,支持行政长官和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施政,确保行政长官代表整个特别行政区对中央负责的要求落到实处。(四)完善香港、澳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同内地优势互补、协同发展机制。香港、澳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是新时代国家改革开放的客观需要,也是香港、澳门自身发展的必然选择。毋庸讳言,香港的经济社会发展已遇到一些困境,房屋土地供应短缺,贫富差距悬殊,社会阶层流动性减弱,特别是不少青年人在住房和学业、就业、创业等方面面临较大困难和压力。澳门博彩业“一业独大”,经济适度多元发展知易行难。囿于地域、经济结构和体量、市场空间等条件,港澳仅靠自身力量难以解决这些影响社会稳定和长远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这需要港澳各界人士与时俱进,转变观念,调整心态,破除“内地化”“边缘化”等迷思,积极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借助内地广阔的市场、强劲的发展态势,为自身发展拓展新空间,增添新动力,借力破解经济民生难题。中央将进一步完善支持香港、澳门同内地优势互补、协同发展的政策体系;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制度机制创新,率先实现要素便捷流动;注重发挥香港、澳门参与共建“一带一路”的独特作用;完善便利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学习、创业、就业、生活的政策措施;健全香港、澳门与内地在各领域深入开展交流合作的各种机制。在保持“一国两制”和港澳原有制度特色不变的前提下促进港澳与内地协同发展,必将使港澳居民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五)完善加强对香港、澳门社会宪法和基本法教育、国情教育、中国历史和中华文化教育等相关制度和体制机制。香港、澳门回归祖国是一个重大历史转变,从宪制秩序到政权机构,从舆论环境到社会主流价值观,都应当顺应这一历史转变,适应“一国两制”实践要求。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当围绕加强宪法和基本法教育、国情教育、中国历史和中华文化教育,完善相关的教育制度和体制机制,不断增强全社会特别是公职人员和青少年的国家意识和民族认同。特别是要正视长期以来香港在国民教育方面存在的缺失,切实加强青少年的爱国主义教育,关心、引导、支持、帮助青少年健康成长。(六)完善坚决防范和遏制外部势力干预港澳事务和进行分裂、颠覆、渗透、破坏活动的体制机制。外部势力一直在通过多种方式干预港澳事务,在港澳进行分裂、颠覆、渗透、破坏活动。最近美方将所谓“香港人权与民主法案”签署成法,公然以国内法方式为美国长期干预香港事务提供新链接,为香港反对派和激进势力更加肆无忌惮地从事反中乱港活动提供保护伞,并为利用香港问题牵制和遏制中国发展提供新筹码。我们必须针锋相对,与特别行政区政府建立健全反干预协同机制,绝不能任由外部势力在香港、澳门为所欲为。今年2月,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为了将一名涉嫌在台湾谋杀的香港男青年移交台湾受审,并填补香港与内地、台湾、澳门之间不能相互移交逃犯的法律漏洞,启动对两个相关条例的修订工作,由此引起香港社会疑虑和强烈反弹。在反对派的蛊惑煽动和外部势力的插手干预下,香港出现旷日持久的社会政治动荡和街头暴力活动,“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实践遭遇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这场修例风波充分暴露出香港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存在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也进一步凸显了完善香港治理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因此,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治港治澳制度体系,不仅符合政治制度发展的一般规律,而且必将有助于“一国两制”航船行稳致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要制度,是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派生的国家治理各领域各方面的主体性制度,具体讲就是建立在根本制度、基本制度之上的关于法律法治、行政管理、文化建设、民生保障、社会治理、生态文明、“一国两制”、对外事务、党和国家监督等方面的主体性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要制度,连接国家治理体系的顶层即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向下延伸到社会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使国家治理的总体要求、总体目标和一系列政策举措落实落细,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和国家治理体系的功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重要制度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们党坚持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作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不断丰富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重要制度,为当代中国的发展进步提供了有力保障。实践证明,改革发展稳定离不开法治护航,经济社会发展有赖于法治赋能,百姓平安福祉靠的是法治守卫。  法律是最重要的制度形式,也是制度的最高形式。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重要制度,就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制度建设和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在立法方面,要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不断完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制度规定,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基本依据。在执法方面,要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在司法方面,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完善审判制度、检察制度,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律师制度,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加快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制度体系,确保法律法规全面有效实施。在守法方面,要加大全民普法工作力度,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夯实依法治国群众基础。在党内法规制度方面,要坚持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相衔接相协调,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充分发挥依规治党对依法治国的引领和保障作用。要抓紧完善立法、执法、司法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加快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制度体系,增强监督的合力和实效。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府治理重要制度  政府治理体系承担着按照党和国家决策部署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管理社会事务、服务人民群众的重大职责,是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把“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作为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的重大任务,反映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在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府治理重要制度,一要完善国家行政体制,以推进国家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为着力点,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导向,优化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组织、行政监督体制,健全部门协调配合机制,防止政出多门、政策效应相互抵消。二要优化政府职责体系,健全相关的制度和机制,完善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实行政府权责清单制度,厘清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关系,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三要优化政府组织结构,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使政府机构设置更加科学、职能更加优化、权责更加协同,有效履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四要健全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体制机制,理顺中央和地方权责关系,加强中央宏观事务管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赋予地方更多自主权,支持地方创造性开展工作。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规范垂直管理体制和地方分级管理体制。构建从中央到地方权责清晰、运行顺畅、充满活力的工作体系。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重要制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深厚支撑。在5000多年文明发展中孕育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伟大斗争中孕育的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积淀着中华民族最深层的精神追求,代表着中华民族独特的精神标识。弘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不仅要靠教育引导和实践养成,而且要靠制度和体制机制来保障。  这就必须坚持和完善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建设制度。首先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引导人们深刻认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现实基础和光明前景,坚定“四个自信”。还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完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政策体系,把核心价值观要求融入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渗透到精神文化产品创作生产传播全过程,增进人们对核心价值观的认同和践行。  这就必须健全人民文化权益保障制度。一方面,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完善文化产品创作生产传播的引导激励机制,推动广大文化文艺工作者把最好的精神食粮奉献给人民。另一方面,要完善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优化城乡文化资源配置,推动基层文化惠民工程扩大覆盖面、增强实效性,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这就必须完善坚持正确导向的舆论引导工作机制。牢牢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唱响主旋律、弘扬正能量,将正确导向贯穿舆论工作各方面各环节,落实到每一名舆论工作者行动上,提高新闻舆论的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  这就必须建立健全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文化创作生产体制机制。要引导各类文化创作主体自觉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努力做到“两个效益”相统一、双丰收,在造福社会、造福人民中实现文化理想和价值。  坚持和完善统筹城乡的民生保障重要制度  坚持和完善统筹城乡的民生保障制度,是践行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具体体现,是适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需要的必然选择。我们既要紧紧抓住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又要注重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还要不断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满足人民多层次多样化需求。  首先要健全有利于更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的促进机制。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完善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重点群众就业支持体系,建立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多渠道灵活就业机制,形成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的格局,促进广大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全面发展。  其二要构建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教育体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动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健全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和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保障制度,完善职业技术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统筹协调发展机制,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合作办学,建设学习型社会。  其三要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统筹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加快落实社保转移接续、异地就医结算制度,健全退役军人工作体系和保障制度,努力做到应保尽保。  其四要强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制度保障。健康是民族昌盛和国家富强的重要标志。要坚持关注生命全周期、健康全过程,完善国民健康政策,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改革,让广大人民群众享有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健康服务。  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重要制度  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重要制度,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任务。总的目标,是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  夯实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有效机制,是保持社会安定团结的关键。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完善信访制度,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是提高动态化、信息化条件下驾驭社会治安局势能力的基础工程。要坚持专群结合、群防群治,织密社会治安的天罗地网。提高社会治安主体化、法治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增强社会治安防控的整体性、协同性、精准性。  健全公共安全体制机制,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要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健全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全面提高应急管理能力和水平。  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是我国社会治理的基础和重心。要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基层下移,把更多资源、服务、管理下沉到基层,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健全社区管理和服务机制,更好提供精准化、精细化服务。  完善国家安全体系,维护国家安全,是我们党治国理政一条重要经验。要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科技、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健全国家安全体系,增强国家安全能力,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重要制度  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安排。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位置,坚定贯彻新发展理念,不断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强制度创新,开创了生态文明建设新局面。实践证明,生态文明建设是一场涉及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的革命性变革,必须有一整套完备、稳定、管用的制度体系来保障,着力破解制约生态文明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  自然生态系统各要素之间具有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的内在关联,生态文明建设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必须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加强生态保护,必须遵循生态系统内在的机理和规律,进行整体保护、系统修复和综合治理。这就必须从“五位一体”总体布局高度对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重要制度作出系统安排。既要加强“源头严防”,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守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健全从源头预防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又要加强“过程严管”,全面建立资源高效利用制度,健全生态保护和修复制度,筑牢生态安全的坚实屏障;还要做到“后果严惩”,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制度,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严明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严惩重罚、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追究责任。如此统筹兼顾、整体施策、多措并举,切实把生态文明重要制度的合力充分发挥出来,建设美丽中国就有了更为坚实的制度保障。  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重要制度  “一国两制”是中央治理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的基本制度,也是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重要制度。香港回归22年、澳门回归20年的历史表明,“一国两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一个伟大创举,是香港、澳门保持长期繁荣稳定的最佳制度安排。  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重要制度,首先要全面准确理解和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坚持“一国”是实行“两制”的前提和基础,“两制”从属和派生于“一国”并统一于“一国”之内,绝不容忍任何挑战“一国两制”底线的行为,绝不容忍任何分裂国家的行为。同时,要把坚持“一国”原则和尊重“两制”差异、维护中央对特别行政区全面管治权和保障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发挥祖国内地坚强后盾作用和提高特别行政区自身竞争力结合起来,根据新的实践和需要完善特别行政区的相关制度和机制,在实践中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  健全中央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对特别行政区行使全面管治权的制度,是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的根本要求。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特别行政区政权架构、政治运作、法律制度、社会治理的宪制基础,共同确立了特别行政区的宪制秩序。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关键就是要严格按照宪法和基本法对特别行政区实行管治,建立健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健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对中央负责的制度。坚决防范和遏制外部势力干预港澳事务和进行分裂、颠覆、渗透、破坏活动,确保香港、澳门长治久安。  坚定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完成祖国统一大业,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是全体中华儿女共同愿望,是中华民族根本利益所在。要坚持党对对台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奋发有为做好新时代对台工作,坚定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  坚持和完善外事工作重要制度  外事工作在党治国理政全部工作中居于极为重要的位置,外事工作制度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是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主动谋划、开拓进取,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新路,对外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正处于实现中国民族伟大复兴关键时期。在新的形势下,坚持和完善外事工作重要制度,就是要高举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旗帜,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大局,统筹发展安全两件大事,牢牢把握坚持和平发展、促进民族复兴这条主线,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为和平发展营造更加有利的国际环境,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保障。  坚持和完善外事工作重要制度,最根本的是健全党对外事工作领导体制机制,加强党中央对外事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外交大权在党中央,深入推进对外工作体制机制改革,统筹协调党、人大、政府、政协、军队、地方、人民团体等的对外交往,统筹协调驻外机构各方面各领域工作,加强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对外工作大协同格局,确保党中央外交大政方针和战略部署贯彻落实。  中央外事工作委员会作为党中央外事工作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对外工作领域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总体布局、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央外事工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时强调,中央外事工作委员会要发挥决策议事协调作用,推动外交理论和实践创新,提高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能力,抓好重点工作的推进、检查、督办,为外事工作不断开创新局面提供有力指导。要在中央外事工作委员会集中统一领导下,统筹做好地方外事工作,从全局高度集中调度、合理配置各地资源,有目标、有步骤推进相关工作。  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重要制度  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重要制度保障。世界上一些大党老党之所以丧权亡党,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忽视、缺乏监督制约。我们党的历史也表明,什么时候监督制约搞得科学有效,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什么时候党内政治生态就比较清朗,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就比较顺利。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从政治和全局高度推进监督体制改革并取得显著成效,初步形成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总体框架。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第一次明确了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定位,明确提出必须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表明我们党对长期执政条件下勇于进行自我革命的认识达到一个新的高度。  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重要制度,涉及各级各类监督主体、监督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最基本、第一位的任务,就是完善党内监督体系,重点加强对高级干部、各级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强化政治监督、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完善派驻监督体制机制,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增强监督合力。还要完善权力配置和运行制约机制,坚持权责法定、权责透明、权责统一,严格执行一系列强化监督的规定,切实防止权力滥用。再就是要构建一体化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坚定不移推进反腐败斗争,深化标本兼治,巩固和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要制度,乃至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既要在建制度、立规矩上下功夫,更要在抓落实、抓执行上下气力,真正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切实推动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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