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的财政、会计稽核属于会计岗位吗干部怎样工作?

一、转变会计监督工作的观念第一,财政部门的主要任务是组织财政收入,安排财政支出,实行宏观经济调控。但是,财政部门不能因为主要任务是抓财政收支而放松对会计工作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必须重视抓好会计这项基础工作,这也是维护财经纪律,搞好增收节支的重要措施。会计秩序混乱,财经法规得不到有效执行,必然会造成财政收入流失、支出失控,最终给财政工作带来不利影口自。因此,财政部门决不能轻视会计基础工作,而应当将会计工作的监督与管理放在重要位置。第二,法律赋予财政部门对会计工作的管理权、监督权和行政处罚权,对财政部门来讲不只是一种权力,而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如果财政部门无所作为,对会计工作疏于管理与监督,或者,都是法律所不容许的,甚至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第三,加强会计的基础管理工作,从教条式的定期检查或突击性的监督检查转变到经常性的日常监督管理上来。第四,树立服务观念,把加强会计监管与帮助企事业单位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结合起来,寓监管与服务之中。二、明确会计监督工作的内容根据《会计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内容包括以下四项:(一)监督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具体包括: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应当设置会计账簿的单位是否设置账簿;设置会计账簿的单位,其设置会计账簿的情况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各单位是否存在账外设账的违法行为等。(二)监督各单位的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具体包括:各单位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各单位填制的会计凭证、登记的会计账簿、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相符。是否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各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等。(三)监督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具体包括:各单位会计核算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会计处理方法、会计记录文字等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各单位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支出、成本费用、利润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是否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各单位会计档案的保管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等。(四)监督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具体包括: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取得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接受管理;会计机构负责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等。同时规定,财政部门在对各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时,如果发现有重大违法嫌疑的,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予以支持和配合。三、加强会计人员的素质培养会计信息失真导致会计诚信的普遍缺失与会计人员的自身素质不无联系,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是规范会计行为的前提,也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关键。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与管理,最根本的还是要从提高会计人员的自身素质入手。(一)要建立健全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制度。财政部1996年实施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一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在第七条对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还作了特别要求,即应当“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二年”。修订后的新《会计法》第三十八条也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必须持证上岗,这是我国会计法规的明确规定,也是我国会计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并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和年检制度。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会计从业资格的监管,发现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的会计人员,可以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让不诚信的人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二)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财政部1998年颁发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中,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时间及管理要求作了明确的规定。近年来我国会计法规不断出台,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以及2007年1月1日刚刚实施的38项新《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会计人员必须不断学习,不断充电,才能与时俱进,适应工作需要。财政部门应充分认识时代与形势所赋予的这一重要使命,采取有效措施和灵活多样的形式,加强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三)要督促单位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财政部2001年颁布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与《货币资金规范》,以及2003年颁布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销售与收款规范》、《购货与付款规范》,为各单位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提供了依据。笔者认为,财政部门在督促各单位按照上述规范建立适合本单位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外,应重点督促建立如下内部会计控制:1实行会计岗位回避制度。各单位配备的会计人员除必须取得会计上岗证外,还必须符合会计岗位回避制度的要求。实践证明,会计工作中的一些违法违纪行为,与单位负责人利用同在一个单位的亲属关系串通作弊有很大关系。所以,在任用会计人员时,应实行回避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规定:“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2不相容的会计岗位严格分离。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合理设置会计工作岗位。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必须符合内部牵制的要求,使不相容的会计岗位严格分离。经济业务的授权与执行;经济业务的执行与记录;经济业务的记录与稽核;财产物资的保管与记录、清查:总账的登记与日记账、明细账的登记等等,都属于不相容职务,都应当严格分离。特别是“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3对会计工作岗位有计划地进行轮换。俗话说,“流水不腐”。对会计人员实行有计划地岗位轮换制度,有利于加强相互监督,减少会计工作中错弊的发生;有利于发现会计违法行为,及时杜绝财务管理中存在的漏洞;有利于促进会计人员尽快全面地熟悉本单位的各项会计业务,提高其业务素质。(四)要建立会计人员的业绩考评与诚信记录制度。财政部门应建立会计人员的业绩考评与诚信记录制度,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对考评不合格、诚信记录不佳的会计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惩戒措施,甚至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四、改进会计监督工作的方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应改进方法,规范监督检查的手段,逐步运用计算机网络管理,扩大财政监控范围,提高财政监督的效率与效益。建议各财政主管部门建立本管辖区的会计网站,措建一个财政部门与会计人员交流、沟通的平台。这样既为财政部门加强会计管理、监督工作提供了便利,又为广大的会计人员了解最新法规政策、通知,相互交流学习提供了便利。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会计监督的关键。目前,我国的会计法律法规已日趋健全,但会计造假仍屡禁不止,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监管乏力也是重要的原因之一。因此,作为实施会计监督的财政部门,必须做到严格执法,严肃查处会计账目的弄虚作假行为,对会计人员的违规造假严惩不贷。可以通过会计网上通报、会计诚信档案记载等办法,使会计人员明白如果违规成本将会很高。五、搞好会计监量工作的协调我国的会计监督体系包括单位内部监督、社会审计监督和政府部门监督三个方面,三者的有机结合,为规范会计工作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应当指出,多头监督必然带来职责交叉、重复检查的问题,因此,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必须搞好与其他会计监督部门的工作协调。(一)要理顺财政部门与社会审计组织的关系。我国现行的新《会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现行的《注册会计师法》第五条也规定: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从上述法律可以看出。我国的社会审计组织还要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但应注意,这种监督指导不能干预社会审计组织独立、公正地开展审计业务。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审计组织在市场经济的地位与作用将越来越重要。财政部门借助社会审计组织对各单位会计资料的审计,必将成为防范会计造假、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有效手段。因此,在社会审计能够满足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时候,财政部门就没有必要事必躬亲地直接检查单位的会计工作,财政部门的职能就可以转变为通过对社会审计组织的监督检查而间接地履行对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二)要理顺财政部门与其他政府监督部门的关系。实施会计监督职能的其他政府部门主要包括审计部门、税务部门、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在对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部门中,财政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普遍监督权,其他部门则按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和部门的职责分工,从行业管理、履行职责的角度,实施会计的监督检查权。上述政府监督部门中,特别是同属于一级政府的财政部门与审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更需协调好相互关系。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对财政与审计在监督职权的规定上还没有完全理顺,比如对国有企业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对社会审计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等,审计机关与财政机关都有权实施,而且都有相应的法规依据。但在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两者的关系如何协调则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我国《审计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审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实施审计监督的职权。因此,笔者认为,财政部门履行的是会计的管理与监督职能,更体现了政府的管理与服务职能,是在管理中实施监督;审计部门履行得是独立的审计监督职能,表现为一种专职的监督部门,是对会计监督实施的一种再监督。从这个意义上划分财政部门与审计部门的监督职权是协调两者关系的依据。
财务审查履职报告篇1
一、审计目标
通过对全市环保系统主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及履行职责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核实经济事项,划分经济责任,作出审计评价。加强对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提高单位财务管理,严肃财经法纪。客观反映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完成目标任务、依法行政、廉洁自律、执行财经法纪、建立和完善内控制度等情况,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为干部监督、管理服务,为各级党委和政府考核、奖惩、任免领导干部及加强宏观管理提供决策参考依据。
二、审计范围
市、县(区)环保系统主要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履职情况,必要时追溯其他年度和延伸至有关单位。
三、审计内容和重点
(一)履行部门职能职责,统筹经济社会发展责任情况
1.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依据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目标任务等相关资料,检查领导干部带领单位全体人员是否正确高效履行职能职责,圆满完成各项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促进部门相关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
2.领导干部任期内单位和个人获得了哪些奖励,取得了哪些成效。
(二)履行贯彻执行政策责任情况
主要审查主要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情况,重点检查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制定完善制度,积极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检查排污费、环境监测服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检查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政府采购、经费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情况。
(三)履行重大经济决策责任情况
通过座谈、查看会议记录、纪要等方式,主要审大经济决策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被审计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是否主持该局制定了局党组工作规则、局长办公会议事规则、重大决策程序规定等制度,检查基建项目和重大预算资金、专项资金开支等重大经济决策依据和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有无经过集体研究?决策是否科学、是否民主?是否存在因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浪费等问题。
(四)履行财政财务责任情况
1.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重点检查环境保护、污染源综合治理、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等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截留、挤占、挪用情况?对企业和项目单位使用的专项资金,要一查到底,跟踪检查项目建设情况和资金使用及效益情况。
2.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款情况。重点检查收费依据是否充分?是否有收费文件、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收费票据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是否及时足额上缴?
3.财政预算执行情况。重点检查部门年初预算与执行结果的主要差异和形成原因,预算变化依据是否充分?部门预(决)算编报口径是否规范?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是否相互混淆等问题?重大支出是否合规、合法、合理?应由政府采购的办公设备设施是否经过了政府采购?各项资金往来是否正常?
4.经费管理及“三公经费”开支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执行一支笔审批?审批手续是否齐全?依据是否充分?检查近三年的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费出国出境等支出增减变化情况和占公业务费的比重情况,要重点延伸2013年1-3月“三公经费”与上年同期增减的变化情况;检查是否建立归口接待、接待费审批报销制度,检查是否进行汽车单车核算、是否建立市内定点加油和定点维修制度、新增车辆购置情况,接待费和车辆运行维护费支出在管理上是否存在薄弱环节及超标购置小轿车、业务用车等问题。
(五)履行监督管理责任情况
1.主要领导干部在任期期间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制定和完善了内部重要经济管理制度,包括票据管理、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方面,以及这些内部重要经济管理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是否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采取科学方法、先进设施设备,努力提高现代化管理服务水平等。
2.审查主要领导干部在任期期间对下属事业单位或企业是否认真履行兼管职责情况,是否促进下属事业单位或企业规范财政财务资金管理、提高效益。
(六)履行廉政规定责任情况
通过座谈、民主测评、公布举报电话和向纪检部门索取举报线索等方式,主要审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情况。重点根据群众举报材料和纪检部门反映的情况,检查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有无经济问题和违反廉政纪律规定的问题。
四、审计工作组织安排
(一)环保系统经济责任审计是行业审计,由市局经济责任审计分局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协调。各审计组要按照工作方案的总体要求,结合被审计单位特点与实际,搞好审计调查了解,本着有所侧重、有所区别地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各审计组组长由经责分局的局长担任,相关科(股)室的负责人任副组长,组织精干力量实施审计。市局由经济责任审计科具体负责业务指导、检查、汇总工作。
五、审计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明确要求,全面提升经济责任审计质量和水平。各审计组要严格审计程序、规范审计行为、加强质量控制;要以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为基础,善于“跳出账本搞审计,围绕职能搞审计”,紧密结合该单位职能职责的履行情况和业务活动资料,细心核查相关联的经济事项。要高度重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整体性,做好取证工作,确保事实清楚、评价恰当、定性准确,全面提升经济责任审计质量和水平。
(二)按照“八统一”的要求组织实施,确保高效规范、上下联动、同步整体推进。要认真执行《省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程序规范要点》、《省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编写规范(试行)》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水平。
(三)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问题,维护财经秩序,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要继续把揭露和查处严重违法违规问题摆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位置,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使用虚假发票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转移或私存私放财政资金以及利用资金分配权、行政执法权为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或向所属单位转移财政资金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四)全面运用ao操作系统开展计算机辅助审计、运用oa管理系统加强审计实施管理,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财务审查履职报告篇2
一、本实施意见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按照分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原则,市本级国家出资形成的国有资产,属市本级政府管理。
二、本实施意见所称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市本级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以下简称国有资产出资人)。
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原则
(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
(二)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三)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四、国有资产出资人享有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国有资产出资人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二)国有资产出资人向市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
(三)国有资产出资人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
五、建立和完善国家出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制企业要按照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原则,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报批程序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国有独资企业要进一步完善企业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
六、规范国家出资企业内部管理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管理,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依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进行会计核算和内部审计,向国有资产出资人及相关部门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接受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及政府相关部门行业管理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七、做好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国有资产出资人负责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统计、资产评估监管、经营者业绩考核、清产核资、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为核实市本级国有资本存量,界定、理顺产权关系,对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全面进行产权界定和清产核资。
八、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重大事项审批程序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国有产权转让、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资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按规定权限由国有资产出资人决定或由国有资产出资人研究后报市政府审批。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上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的事项,国有资产出资人委派的股东代表或派出的董事,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指示行使权利,并将履行职责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国有资产出资人。
九、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企业改制依照法定程序,由国有资产出资人决定并报请市政府批准,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意见》组织实施。企业改制应当制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依照政策妥善安置职工,并在改制中确保职工权益落到实处,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的价值。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关闭破产企业依照法律有关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十、强化监事会监督管理职能
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实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委派监事,组成监事会制度;对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国有资产出资人委派专职监事参加监事会。
监事会以财务监管为核心,监事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采取列席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等有关会议,查阅财务会计资料,听取企业汇报,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调查了解等方式,检查企业财务,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检查企业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企业经营管理情况提出评价意见和建议。
国有资产出资人委派监事常驻企业,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实现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控制。事前监督重点了解和掌握企业决策情况;事中监督重点关注重大事项运行情况,加强对企业季度财务报表的分析,及时跟踪企业日常财务和经营情况;事后监督对企业做出真实、客观、公正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指导企业建立和完善各项监管制度。监事会对企业监管要延伸到企业子公司、孙公司实施全面监管。
监事会实行定期检查报告和专项检查报告制度,定期检查分为半年检查和年度全面检查,根据需要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并在检查结束后,及时作出检查报告。日常监督遇到重大事项随时向国有资产出资人报告。
企业应当配合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十一、加强国家出资企业审计监督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由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每半年进行内部审计一次,并于第二季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报告上报国有资产出资人。
每会计年度终了或任期届满,由国有资产出资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和任期审计。审计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年度或任期经营目标考核、奖惩兑现的依据。另外,国有资产出资人根据需要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专项审计。
市审计部门按照年度审计计划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经营者离任审计。
十二、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和任免
按照党管干部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原则,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行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市场化选聘经营管理者方法。对国家出资企业经营管理者,按干部管理权限实施报批程序,由国有资产出资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和管理者任职资格和条件的规定,任免或建议任免。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厂长,副经理、副厂长,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三)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四)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由国有资产出资人履行考察、审批程序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五)国有企业所出资的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以及涉及公用事业类主业的子公司等重要的子公司经营管理人员。
十三、建立和完善企业经营管理者业绩考核奖惩制度
国有资产出资人对其任命的企业经营管理者实行年度和任期考核。考核范围:
(一)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
国有资产出资人要科学合理核定企业年度经营业绩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以企业清产核资结果为基础,核定国有资产存量,确定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指标。结合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态,对照同行业先进水平,依据企业经营收入、成本费用、盈利水平等指标合理确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由国有资产出资人与企业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并对责任书执行情况实行动态跟踪和监控。
年终或任期届满,国有资产出资人组织专门人员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按照《市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规定,进行企业经营管理者薪酬奖惩兑现。对完成考核指标的企业予以兑现薪酬;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或经济效益下降的,调整当年及任期内的薪酬。
十四、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对市本级监管的国有企业取得的国有资本收入及支出纳入预算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国有资产出资人作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负责提出国有资产出资人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国有资本收入上缴财政,国有资产出资人负责监管企业国有资本收入收缴。国有资本收入主要包括利润收入、股利股息收入、企业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其他支出。国有资本收入收缴管理办法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办法,由市国资委和市财政局另行研究制定。
设立市本级国有经济发展基金,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国有资本出资人用于国有资本再投资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五、建立健全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
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将分别追究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具体办法由国有资产出资人另行制定。国有资产出资人及行业管理部门决策失误或监督管理不利,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财务审查履职报告篇3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五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 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审计署审计长的经济责任审计,报请国务院总理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八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保证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十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制度和文件,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组织部门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由审计机关报请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后,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地区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债务的举借、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要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第十六条 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部门(系统)、本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下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
第十八条 在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本级党委、政府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本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出具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必要时报送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申诉,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审计署的复查决定为审计机关的最终决定。
第五章 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本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审计机关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适用本规定。有关机构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规定组织实施。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者贯彻实施意见。财务审查履职报告篇4
人生在世,要安身立命,唯有学习最重要。在**市人大代表队伍中,我是一名新兵,我知道自己只有勤于学习,善于思考,才能提高自己履职的能力。为此,我积极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代表培训学习,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人大依法履职的相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通过学习,使自己政治上更加坚定,理论上更充实,知道自己该如何审议各项工作报告、如何审议计划、预算报告,如何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等代表履职所需要掌握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提高了自身的综合素质,为履行好代表职责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积极参加活动,依法行使权利
两年来,我按时参加每次全体代表大会,认真听取并审议“一府两院”报告,参加大会各项表决和选举活动,并实事求是地在代表团及代表小组讨论中提出意见和建议。也许是因为我在财政预算科工作过十几年,比较熟悉这项工作,所以在审议预算报告时,我仍然会站在财政预算部门去考虑,但自从听了浙江大学经济学院财政系主任朱柏铭教授的《漫谈人大对预算的约束》讲座后,对我有很大的启发,我应该作为人大代表去审查预算报告,所以,作为市人大财经审查小组成员在每年的市级部门预算专题审查会议上,我会从财政和人大代表双重角度去思考预算问题,并就部门在预算管理上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
两年多以来,我还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由**市人大和**市人大组织的各项代表活动和代表小组活动。例如: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审议市审计工作报告、参加**市检察院和法院就工作报告征求代表意见的座谈会,视察**市南岸火车站物流中心的规划建设,视察奥凯嘉集团,研讨金融风暴下对企业的影响,还和小组代表一切研讨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对我们**汽摩配产业进行调研等等。
三、立足本职、为**市会计管理工作开创新局面
身为**市人大代表、**市财政局会计管理科科长和**市会计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我始终把做好**市14000多名会计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指导会计人员对会计学术理论的研讨工作,探索会计领域的新技术、新方法,着力提高我市会计队伍整体素质,使会计工作更好地为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服务作为自己工作的重点。每年邀请全国、省会计界知名专家为会计学会400多名会员举办各类学术讲座,为广大会计人员举办征文比赛,为10000多名会计人员举办继续教育,还根据自己对**市小企业的检查、调研,撰写了《浅析当前个体私企建账质量不高的成因及对策》文章,被评选为**市财政系统调研论文一等奖,本人还被评选为浙江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财务审查履职报告篇5
第一条为了预防职务犯罪,推进廉政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
第三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都有预防职务犯罪的义务,每个公民都有参与预防职务犯罪的权利。
第四条预防职务犯罪应当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坚持单位内部预防、职能机关专门预防和社会预防相结合。
第五条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省、设区的市、县(市、区)预防职务犯罪协调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负责预防职务犯罪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六条预防职务犯罪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生产和经营秩序。
第七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以属地管理为主,级别管理为辅。
第八条预防职务犯罪专项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预防职责
第九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在职责范围内查处违法行为,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三)对下级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四)接受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指导,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预防职务犯罪实行领导责任制。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其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明确有关内设部门承担本行业或者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检察、审判、公安、监察、审计等国家机关应当依据自身职能履行对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第十二条检察机关应当结合法律监督职能开展以下工作:
(一)结合查办案件,指导和配合发案单位进行个案预防;
(二)结合类案分析,指导和配合有关机关在重点行业和领域进行系统预防;
(三)结合公共投资建设的重点工程和大型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政府集中采购等重点项目,指导和配合有关机关、主管部门进行专项预防;
(四)进行预防职务犯罪的调查研究,提出预防对策和建议;
(五)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宣传和咨询;
(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审判机关通过刑事审判工作,依法惩处职务犯罪分子,发挥审判活动的教育作用,对公民进行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结合侦查职能,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指导和配合有关单位做好预防工作,开展预防有关职务犯罪的教育、宣传和咨询。
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监察职责,会同有关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履行预防职务犯罪职责情况进行监督;通过查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渎职等违法失职行为,教育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对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重点建设项目预决算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等进行审计,并依法公开审计结果;发现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接受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和监督,不得、、,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在招聘、录用或者选拔任用国家工作人员过程中收受礼金或者谋取私利;
(二)在行使行政许可权和政府采购、分配使用资金过程中为个人和单位谋取私利;
(三)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干扰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四)收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和其他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利益;
(五)利用职权要求有关单位给自己的配偶、子女、亲友贷款、拨款、借款或者提供担保;
(六)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七)其他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行为。
第三章预防措施
第十八条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应当坚持全面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法制宣传教育应当把预防职务犯罪作为重要内容。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领导岗位、关键岗位、重要部门和重点行业的人员进行重点教育。
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对新招录的人员和拟任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的岗位培训。
大中专院校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列为法制教育的内容。鼓励有关教学、研究机构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研究,提出改进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意见。
各类干部培训学校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作为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监狱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警示教育。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完善行政管理体制,依法规范行政行为,采取以下措施预防职务犯罪:
(一)实行政务公开,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二)依法执行行政许可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三)加强对财政预算资金、国债资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社保资金和其他资金收支情况及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审计监督;
(四)对市政、水利、交通、电力、通讯等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产权交易等依法实行招标投标或者拍卖;
(五)对人事、财政、行政审批、资金项目管理等工作中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岗位加强监督,并定期交流或者轮岗。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市政、水利、交通、电力等工程建设领域和政府采购、药品采购等市场建立行贿档案查询系统,依法实行廉洁准入、退出制度和失信惩罚制度。
第二十一条司法机关在履行侦查、检察、审判等职能时,应当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公开职权范围、办案程序、投诉途径等事项,规范司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应当完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实行重大事务、财务公开,健全和规范财务监督管理制度,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任用或者聘用因职务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担任机关领导职务、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财务总监和会计。
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务犯罪预警机制,发现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自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咨询,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要求,为其提供免费及保密的预防职务犯罪的咨询服务和防范建议。
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列入廉政责任制和工作计划,与其他工作一并实行考核。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负责人在进行年度述职时,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为组成部分,接受群众评议。
第二十六条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针对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单位和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并督促被建议单位和部门限期整改。
提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被建议单位,同时可以抄送其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
有关单位在接到建议后,应当及时整改,并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提出建议的机关或者部门反馈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公民通过反映、控告和举报等途径,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行职务活动进行监督,向有关单位提出批评和建议。
有关单位对反映、控告、举报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受理,并为反映人、控告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的,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有关单位应当依法保护反映人、控告人、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反映人、控告人、举报人。
第二十八条新闻媒体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向有关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制定或者不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和措施的单位提出批评,并向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或者检察机关反映。
有关行政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向有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答复处理情况。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预防职责,致使本单位人员在其任期内三人以上或者三次以上出现严重职务违法行为的;
(二)不依法查处或者不依法协助查处职务违法行为,对涉嫌重大违法的案件不及时报告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部门,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不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瞒案不报、压案不查、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三)拒绝接受和配合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和指导,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任用或者聘用因职务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担任机关领导职务、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财务总监和会计的;
(五)接到检察、司法、监察、审计建议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的;
(六)干扰或者妨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七)对举报人、控告人、反映人实施打击报复或者不依法保护致使其遭受打击报复的;
(八)向被反映人、被控告人、被举报人通风报信的;
(九)妨碍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十)其他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因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依照本条例从事监督、检查和指导预防职务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财务审查履职报告篇6
一、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
管理会计同财务会计又有密切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管理会计可称之为内部会计,财务会计可称之为外部会计。但这样比拟,只是表明它们服务对象的侧重点有所不同,而并不意味着二者在这个问题上完全割裂。这是因为,财务会计提供的许多重要财务成本指标,如资金、成本、利润等,对企业管理者特别是高阶层的管理者同样重要,这是他们制定决策、编拟计划和实施控制所不可缺少的。难以想象,企业管理者在不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条件下,能够对未来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正确的规划与控制,能够作出科学的预测和决策。同样地,管理会计提供的许多重要的经济信息,以及根据这些信息所确定的目标、方针、计划等,企业外部的投资人、债权人也需要有所了解,这是他们决定投资、放款和估量未来报酬时需要考虑的。尤其是管理会计所进行的预测、决策、计划和控制等项工作,虽然企业外部关系人并不直接关心,但它们是围绕着实现企业生产经营的最佳运转而展开的,是为怎样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取得预期的经营成果服务的,同投资人、债权人的最终经济利益密切相关。可见,管理会计同财务会计在为谁服务的问题上虽确有明显区别,但也有某些共同之处,二者之间存在着交叉服务的现象。
二、管理会计师职业
在国外调查各种专业人员职业道德的民意测验中,会计师一直排位很高。专业会计组织在促进会计师职业道德标准提高方面起了重要作用。管理会计师不得从事违反这些标准的行为,也不应听从其他人违反这些规则。这些职业道德标准包括以下几点:
(一)技能管理会计人员需有以下义务:①通过不断提高自身的知识和技能,保持适当的专业技术水平;②按照各有关法律、规章和技术标准,履行其职业职责;③在对相关和可靠的信息进行适当分析的基础上,编制完整而清晰的报告,并提出建议。
(二)保密管理会计人员需有以下义务:①除法律规定外,非经核准,不得泄露工作过程所获得的机密信息;②告诉下属要适当注意工作中所得信息的机密性并监督其行为,以确保严守机密;③禁止将工作中所获得的机密信息,经由个人或第三者用于获取不道德或非法利益。
(三)廉正管理会计师对下列各项需有以下责任:①避免介入实际或明显的利害冲突并向任何可能的利害冲突各方提出忠告;②不得从事道德上有害于其履行职责的活动;③拒绝收受影响其行动的任何馈赠、赠品或宴请;④严禁主动或被动地破坏企业组织的合法和道德目标的实现;⑤了解并沟通不利于做出认真负责的判断或顺利完成工作的某些专业性限制或其他约束条件;⑥沟通不利或有利的信息以及职业判断或意见;⑦禁止从事或支持任何有害于职业团体的活动。
(四)客观性管理会计师需有以下责任:①公允而客观地沟通信息;②充分反映信息,帮助使用者对各项报告、评论和建议获得正确的理解。
在应用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时,管理会计师可能会遇到如何确定不道德的行为或如何解决道德冲突的问题。经调查发现,最经常遇到的职业道德冲突是:①客户和管理者提出的避税建议;②利益冲突;③操纵财务报表的建议;④允许管理会计师自身的错误;⑤为遵循领导的命令而去做不道德的行为。当遇到关键性的道德问题时,管理会计师必须遵守权威机构制定的规则。如果这些规则不能解决问题,管理会计师可以考虑以下几种方法。①与直接上级讨论这些问题(如果他没有卷入冲突),或者上报到更高的领导层。可以接受的检查机构包括同级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 行政管理委员会、信托委员会或大股东。②与一位客观的建议人秘密讨论,以澄清相关利益方面。③如果经过各种尝试,道德冲突依旧存在,且道德冲突发生在很关键的事项,管理会计师只能提出辞职并给合适的领导提交一份详细的备忘录。
三、管理会计师的社会监管
社会监管的主要工作内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管理会计师的社会监管是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管理会计师在社会经济管理活动过程中接受财政等有关经济管理部门的委托进行社会审计,借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一种经济管理活动。
(1)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管理会计师的业务工作范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审计业务、会计咨询业务和会计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管理会计师的社会监管工作职责主要体现在《管理会计师法》规定的审计业务当中,主要有:①审查企业的会计报表以及与会计报表内容相关的有关资料,并且根据审查的结果出具审计报告。②验证企业的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并且根据验证的结果出具验资报告。③办理企业在合并、分立、清算等活动过程中发生事宜的审计业务,并且根据审计的结果出具相关的业务报告。④办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另外,根据有关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所管理会计师承办的业务要承担民事责任。财务审查履职报告篇7
一、监事会开展工作情况
(一)以履职监督为中心,不断完善履职评价工作
根据本支行章程、监管部门要求,监事会于2016年一季度完成了本支行理、监事2015年度履职评价工作。通过理、监事日常工作情况记录和监事会评价等多种途径综合汇总得出履职评价结果并及时反馈本支行理、监事及三会一层。
(二)定期召开监事会会议,有效落实监督职能
报告期内,监事会共计召开了5次监事会会议,主要提交审议通过了包含2015年度监事会履职报告、股金分红方案、2015年度财务决算情况及2016年财务收支预算方案、贷款呆账核销的报告、法人股权转让的报告、营业网点装修、2016年度“三会一层”换届选举工作方案等各类议案26项,并对报告期内理事会的召开、议案的审议进行了现场监督,并就相关议题发表监督意见,提高了监督效果。
(三)积极筹划部署,顺利完成换届工作
为切实做好支行换届工作,支行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换届工作方案、分阶段实施换届工作步骤,根据《***支行章程》有关规定和上级有关精神,筹划部署换届工作,完善优化理、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结构,增强班子整体功能,为全面推进**支行科学发展永续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四)加强风险巡查工作,强化监督作用
报告期内,**支行监事会坚持定期与不定期组织开展监事长风险巡查及其他各类监督检查项目,积极探索和总结检查监督方法与经验,严格处罚问责机制,对稽核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对存在问题及时沟通,并要求限期整改,对违规操作行为起到震慑的作用。主要工作情况如下:
1.日常监督情况
**支行监事会主要通过列席会议(理事会、社员代表大会以及其他重要经营管理会议)、部门访谈、基层调研、调阅资料、与外部审计人员沟通交流等方式对支行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薪酬管理、重大财务活动等进行监督。针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经营层提出意见建议,促进各项业务稳健发展。
2.集中监督情况
集中重点监督情况,主要是围绕各年度**支行执行国家政策法规及“三重一大”制度、主要经营指标、持续发展能力、内控管理及风险防范、各年度披露问题的整改和建议采纳情况以及理事、各层级管理人员及一般员工履职尽职情况等内容展开。报告期内,**支行能够较为严格地执行国家各项政策法规、能够较好的完成年初计划的各项经营指标,内控管理和风险防范水平持续提升。
3.专项检查情况
监事会结合**支行经营实际,定期和不定期开展监事长巡查,监督指导稽核部门积极开展各类常规、专项和临时检查工作,充分履行监督职责,有效防控风险隐患。报告期内,从稳健性、从风险控制出发,共开展各类巡查项目23余项,重点监测各项制度执行、内控制度执行、授信业务风险、存款业务风险、贷记卡业务风险、档案管理、大额授信和关联贷款、员工行为等。从提升内部控制出发,重点监测内部控制环境建设、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风险识别与评估、内部控制措施的有效性以及各条线、基层网点检查整改反馈机制的建设。
结合监事长风险巡查、审计专项排查中发现突出问题,监事会要求稽核部门督促落实问题整改及时组织发送监督提示和检查信息,共累计下发风险提示书15份,整改通知书21份,从不同角度传递支行风险控制、管理状况等信息,促进日常监督工作,有效发挥监事会职能作用。
4.案防工作情况
**支行监事会高度重视案件防控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一把手”负总责、监事长为常务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各负其责、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的领导体制和上下联动、全员参与的案件防范工作机制。近年,通过按季召开案防联席会议方式,不断提升案防形势分析,案防工作统筹的能力。
结合自身案防特点和风险管理能力,监事会督促各条线部门制定年度案防工作计划,包括稽核检查项目计划、安全保卫定期自查、财务不定期柜面业务风险排查等各项活动;要求各职能部门制订年度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开展培训活动,并且结合各自条线的业务经营、安全状况等,定期风险预警报告等。
5.机制建设情况
在监事会督促下,**支行制定完善了各类业务等制度三十多项制度,并根据上级行社和支行自身规范化管理的需要,进一步规范了经营管理行为,也为更好的实施监督提供了基础和依据,促进了我社各项业务的稳步发展。
二、监事会自身建设情况
**支行监事会不断建议和优化支行专门委员会成员结构,不断强化监事在公司治理和履职方面的知识,持续提升监事履职能力。监事会持续从架构、人员和知识等方面加强自身建设,切实提高工作水平。重视基层调研,能够切实了解基层经营现状以及工作中存在的困难。监事会以风险为导向,以履职监督、财务监督和内控与风险监督为重点开展工作,积极探索履职途径,充分发挥外部监事作用,关注**支行内部控制建设与运行,促进落实各项发展战略,促进支行稳健经营与健康发展,在公司治理中有效发挥了监督制衡的作用。
三、对理事会、高级管理层工作的总体评价
监事会按照《公司法》、支行《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了监督职责。认为理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能够认真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勤勉的履行了职责,没有发现**支行理事及高级管理层有违法违规和损害支行股东利益的行为。
理事会的各项决议符合《公司法》和我社《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理事会运作规范,通过的一系列重要决策程序规范,合法合规,切合实际。高级管理层在报告期内的工作尽心尽职,较好地完成了股东大会提出的年度工作目标,对所取得的经营业绩应予以肯定。
报告期内,**支行依法经营,不断改进管理,内控机制不断完善,财务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地反映了支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基本能够实现质量、效益、规模的协调发展。
四、2017年监事会工作的工作目标
(一)进一步加强监事会自身建设,提升监事会履职水平。一是注重提高监事人员专业素养。监事会将继续加强金融业务知识以及监管政策的学习,积极开展工作交流,增强业务技能,创新工作方法,提高监事会监督水平。二是着力提升监事履职意愿,引导监事及相关部门共同推动监事会职能建设和服务经营发展的水平,维护广大股东、职工及我社利益。
(二)加强履职监督。通过列席我社理事会、股东大会、贷审会和财审会等,全面了解经营发展情况,监督股东大会及理事会重大决议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落实情况,加强对支行经营班子会决议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部门提高履职效能,确保各项决议得到有效贯彻执行。
(三)进一步提高稽核质效,增强审计效果。一是利用二代稽核审计系统,实施在线审计,逐步实现无纸化审计。二是探索建立稽核工作再监督制度,加强稽核人员管理,强化稽核质量控制,提高稽核管理的精细化程度。财务审查履职报告篇8
企业财会部门应会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自身业务实际,建立健全自身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拟订、审批、执行等环节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同时应梳理并识别本企业合同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最终汇总形成本企业的《合同风险管理手册》。企业财会部门还需建立定期检查监控措施,确保合同管理制度的全面贯彻执行,从而使合同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合同管理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二、加强学习与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水平
财务人员要在合同管理中履行好会计监督职责,其自身的业务素质必须提高;不仅要懂财务,懂管理,还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从目前看,财务人员普遍缺乏相关法律专业知识背景;因此,负责合同管理的财务人员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学习与培训,使自己成为精通财税知识、管理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从而适应企业合同管理工作的需要。合同自洽谈到履行,通常是由企业的一线业务人员和管理人员在办理,企业合同管理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他们自身的合同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因此,企业也应加强对这一部分人员的培训,做好宣传,增强其合同意识和法制观念。
三、做好合同的审核管理
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将拟订的合同文本送财会、法务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审核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合同文本的合法性、经济性、可行性和严密性进行重点审核;财会部门应重点审核合同中与财务和税务处理相关的条款。对重大合同,财会部门应派出人员参与合同调查和合同谈判。合同承办部门应充分听取各审核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对有关合同条款进行修改后再次提交审核。通过财会部门介入合同的事前管理,从而有效地遏制超规模的投资和杜绝计划外资金的支出等问题的发生,同时做好税收筹划,规避税务风险。
四、做好合同的备案管理
合同签订后,承办部门应及时到财会部门办理合同内部备案手续,而不是待办理合同结算时才提交给财会部门。财会部门应严格复核其是否履行了企业合同管理制度中规定的审核和审批程序。对未履行相关审核和审批程序所签订的合同,财会部门有权不予办理内部备案手续,同时将具体情况向有关领导报告。对备案通过的合同应做好登记管理,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详细登记合同签约各方的名称、合同标的、合同期限、合同结算和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后续还应对合同的履行、变更和终结等情况做好登记;书面合同应分类连续编号保管,以便后续办理合同结算时使用。
五、做好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全程动态监控
合同承办部门应定期将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和完成进度告知财会部门,财会部门应做好记录,并予以跟踪管理。财会部门要督促合同承办部门随时关注和掌握对方的履约情况,特别要掌握对我方不利的变化;同时根据实际需要督促合同承办部门及时对合同进行修改、变更、补充或中止和终止。对不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财会部门要督促合同承办部门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从而保护企业在经济交往中的合法权益。财会部门应督促合同承办部门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及时催收到期欠款。财会部门办理合同结算时,要查验相关合同和结算资料,审核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财会部门有权拒绝办理,直至其完善相关资料和手续。财会部门在办理合同付款时,必须认真审核其付款进度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对按照完工进度付款的,则还需审核工程完工进度是否真实有效;对不符合要求的,财会部门有权拒绝办理付款手续,并将具体情况报告有关领导。在会计期末,财务人员应视合同的履行情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及时确认收入或计提费用、并结转成本;同时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缴相关税费。
六、建立健全合同管理考核与责任追究制度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同管理考核与责任追究制度,将合同管理情况纳入相关部门的年度考核之中;对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应当追究有关部门或人员的责任。企业财会部门在办理合同审核、备案及合同结算过程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有关领导报告请求处理。
七、总结财务审查履职报告篇9
(1)我国医院的内部审计特征。表现为:一是其内部审计的主体是卫生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客体是本单位及所属机构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等;二是其内部审计内容不仅包括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还包括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等的效益性;三是坚持独立性原则,突出了内部审计在单位内部保持相对独立的特点,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独立于被审计单位和部门;四是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时,必须遵守我国相关内部审计准则。(2)医院的内部审计特征错误表现。医院领导重财务轻审计,表现为财务科下设立内部审计岗位,履行兼职审计职责。审计是财务科的一个组成部分。医院内部会计管理替代内部审计。医院收入实行计划经济管理,而医院的支出部分却又要与市场经济“接轨”如:药品、卫生材料、公共事业费用等,内部会计控制越显其重要。医院采购、服务、收入、财务等管理环节出现的问题,几乎都与内部控制系统失控有关。于是医院的管理层认为管理越加强,对内部会计控制内部审计越重要[7-12]。
2.医院内部审计的职责范畴
(1)监督财务运行。被审计部门管理有责任建立内部财务制度并关注其运行的一贯性。内部审计可以对被审计部门内部实现目标,保护资产安全完整,保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提高组织业务活动的效率及效果而采取的各种政策和程序进行评价分析。如:分析法律法规等外部要求及医院管理层政策等内部要求的遵守情况。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医院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独立监督审核。医院的经营收入一般包括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及其他收入等的财务收入对其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分析总结。其次,对财务支出的分析如:医疗支出、药品支出和其他支出等情况,医院支出是否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医院财务制度》及《医院会计制度》的范围当中列支[13-20]。还有医院的医疗收费标准、药品招标采购是否遵守卫生系统收费标准和相关审批程序。再就是医院的制度和财务活动的落实情况。如:是否学习落实了卫生部、山东省卫生工作会议精神,是否按照医院年初召开中层干部会议制定的相关目标执行。医院业务发展和财务预算的遵守情况,如:莱芜市卫生局计财科布置的财务预决算、医院制定的各种程序标准的遵守情况,医院签订的各类合同的遵守情况,如:基建项目合同、设备购置合同等。(2)检查财务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内部审计对财务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的检查可能包括检查用以确认、计量、分类和列报此类信息的方法,以及对个别项目实施的专项调查。专项调查通常包括对某些交易和账户余额进行详细测试,监督向监管部门提交报告的可靠性和及时性等。(3)评价业务活动的效率和效果。效率强调收入与支出比,效果强调达成什么样的结果。内部审计对业务活动效率效果的评价包括对被审计部门非财务的控制活动,妥善保管资产的措施等的评价。(4)评价对法律法规等外部要求及管理层政策等内部要求的遵守情况。内部审计可以对被审计部门在医疗活动中遵守相关遵循性标准的情况作出相应的评价,包括评价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卫生系统和医院部门政策遵守情况、医院发展目标和财务计划的遵守情况、业务活动的预算和财务预算的遵守情况、医院制定的各种程序标准的遵守情况、医院签订的各类合同的遵守情况等[21]。
3.做好医院内部审计工作的执行情况
莱芜市人民医院根据山东省莱芜市卫生局《莱芜市综合医院管理评估标准》对医院的要求,设置内部独立的医院审计科,配备专职审计人员5人,开展医院内部的审计工作[22]。(1)实践《山东省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莱芜市人民医院实际情况,制定莱芜市人民医院内部审计制度[23-29]。莱芜市卫生局内部审计机构对卫生系统内部审计业务指导和监督的主要职能是:按照国家法律和法规,制定内部审计规范及工作制度;指导和监督医院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按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组织行业内部审计及审计调查活动;组织审计业务培训,开展审计工作研究,交流审计工作经验,表彰内部审计先进单位和个人。(2)明确医院内部审计责任范畴。医院内部审计是医院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本医院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独立监督审核的行为。内部审计单位履行责任范畴: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审计预算的执行和决算;审计财务收支及有关经营性活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有关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基本建设投资、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卫生、科研、教育和各类援助等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开展固定资产购买和应用、药品和医用耗材购销、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对外投资、工资分配等专项审计调查工作;审计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审计内部有关管理制度的落实及其他审计事项。(3)医院内部审计制度工作程序适用性。内部审计制度的制定适用于《山东省综合医院管理评估标准》以及符合莱芜市人民医院的可操作性[30-34]。莱芜市人民医院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流程:根据各科室的具体情况,制定审计项目范畴,报经院长及主要领导批准后实行;内部审计机构实行审计监督前,应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方案,组成审计督导组,并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审计科室;被审计科室必须配合内部审计督导工作,提供审计所需的工作条件;审计督导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内部审计,取得内部审计凭证,编写审计工作底稿,由被审计科室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审计督导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写内部审计报告单,并征求被审计科室的意见。被审计科室在收到审计报告单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送交审计督导组;内部审计科对审计督导组提交的审计报告单进行审核后,报卫生局、医院主要领导审批下达被审计科室,被审计科室应当执行;内部审计科应督促被审计科室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审计意见,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情况;内部审计科应对必要的内容实施后续审计。内部审计科对办理的审计项目,应当建立完整的内部审计档案,并按照有关制度保存。(4)医院内部审计工作权力。制定医院内部审计规则;规范医院内部审计程序;建立审计科及配备相应的审计人员;做好医院内部审计人员的培训学习工作;建立健全评价制度。内部审计机构在履行审计责任时,具备下列权力:要求被审计科室按时报送财务预算、财务决算、会计报表及有关文件、资料;参加本单位基建、设备购置、财务、对外投资等相关会议,主持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参与研究制定相关制度;审核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现场勘察实物;检查计算机系统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对与审计有关的问题向被审计科室和个人进行调查研究,并取得证明材料;对严重违反财务制度、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经卫生局、医院主要领导批准,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暂时封存;根据内部审计结果,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制度行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对模范遵守财物制度的被审计科室和工作人员提出表彰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科室和人员,提出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卫生局及本医院在管理权力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科室必要的处理、处罚权。
4.医院内部审计监督在医疗收费中的作用
(1)从审核费用向监督制度的转变。物价管理办公室指导、监督、检查制度体系的落实,审计部门对检查物价管理办公室履责情况的监督,确保医院对医疗收费的管理在各层次、各方面都不会缺位。医院制定了《物价监督约束机制考核办法》,明确审计部门对医疗收费的管理范畴。审计部门对照价格管理体系定期考核物价管理办公室履行职责的情况,并进行随机抽查,提出改进建议,还可依据物价管理办公室的责任追究办法,向医院提出责任追究建议。通过审计部门对物价管理办公室的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医院做到了收费执行者有制度约束、院级和科室领导有责任目标书制约。这些措施在解决广大患者看病贵的问题上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35-41]。(2)从受理投诉向监督投诉的处理结果转变。过去,审计部门对投诉的处理按照首问负责制的原则,受理后就积极处理。然而,由于医疗的专业分工细、技术性强,有的投诉处理起来要花费很长时间,患者意见很大,受理投诉部门的人员也花了大量精力。两年前,医院在首问负责制的原则下,把受理的投诉分解到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归口解决,首次受理的部门要追踪投诉的处理结果和病人对投诉处理的满意度,同时还有责任向医院上报处理过程。这样,审计人员不再是围着问题转,而是关注监督投诉的处理过程和结果,使病人在我院就诊投诉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解决。
5.结论财务审查履职报告篇10
论文关键词:内部审计 经济责任 审计 思考
论文摘要:内审是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机构,是对其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是一项独立、客观的咨询活动,用于改善机构的运作并增加其价值。通过引入一种系统的、有条理的方法去评价和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和公司治理流程的有效性,内部审计可以帮助机构实现其目标。开展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是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所进行的监督和评价活动,是企业内部审计的业务范畴。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是伴随着中国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产生并发展起来的,是政府为加强管理和监督,防止和治理贪污腐败而采取的重要措施。2010年12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电力集团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中也都有关于开展经济责任的审计办法,要求下属公司、企业对其管理的领导干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工作内容为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所进行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包括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真实、合法,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增值保值情况的验证;对其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情况及相关行为的评价;对其应负经济责任的界定。笔者通过参加电力企业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对其中存在的问题和思考如下:
一、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内部审计机构独立性不够
大部分企业内部审计不是独立的部门,内部审计只是企业组织机构中职能部门的工作岗位,内部审计人员作为企业的一名成员,其工资福利、职位等受本单位有关负责人的支配,这就使得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其监督和评价职能时有很多的顾虑,当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不符合经济效益原则时,内部审计人员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表现得无能为力。使得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工作过程中缺少完整的独立性。
2、对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重视不够
虽然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规定,未经审计,不得解除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经济责任,调离集团公司系统的,不得办理有关调离手续。任用干部时经济责任审计结论作为重要参考。但是开展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一般都是领导干部已上任新的岗位,评价和任用干部时审计结论作为参考也自然无从谈起。致使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走走形式而已,清查不深不细,甚至敷衍了事走过场。
3、内部审计机构人员方面力量不足
由于经济责任审计方式和评价的特殊性,审计人员只具备财经、审计方面的知识是不够的,要求审计人员不仅要熟悉财务、会计制度具备查账能力, 还要求通晓经济管理和工程等多方面的知识,熟悉宏观经济管理知识以及相关的政策法规,具备综合判断分析能力等,但是目前大部分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不够全面, 审计人员配置缺乏复合性,知识结构难以满足效益审计的要求,严重制约和影响审计工作的质量。
4、财务数据不能真实反映企业资产、负责、权益
对企业资产、负责、权益的审计评价,主要还是通过查看财务数据和实物的相符情况。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资产要按规定计提折旧,所以会计数据反映的资产会随着计折旧的计提,价值减少。像房屋这样的固定资产,入账是按照实际成本入账,逐年计提折旧,账面上的价值已经很低了,而如果出售市价会远远高于账面价值,导致财务资产不能反映公司实际拥有资产,也不能反映资产的保值增值。
5、投资项目无法分析投资收益情况
经济责任审计要求对重大投资项目的效益性进行评价,而一些重大投资、对外投资等投资项目,从决定投资到正常经营,产生收益往往需要几年的时间,才能评价其投资的收益和可行性,而现在大部分领导的的任期都只有2年左右,甚至有的只有1年就上任新的岗位了,而其决定的投资项目根本就没有投产或者收益。
6、过分依赖财务指标,对非财务指标关注不够
经济责任审计虽然涵盖的范围很广,但是审计都是以会计利润为基础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作为核心指标的财务指标为主,对非财务指标关注不够。如经营者基本素质、产品市场占有能力(服务满意度)、基础管理水平、发展创新能力、经营发展战略、在岗员工素质、企业文化建设等都很难定性评价。
二、做好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思路
1、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组织结构,提升审计效果
通过完善组织机构,提高内审人员的工作地位,保证内审机构组织上的独立性。完善干部管理办法、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等一系列制度建设,使各级党委领导要充分认识到,坚持对领导干部实行经济责任审计,是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制度,是干部政绩、廉政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干部管理一项重要工作,是对领导任职期间履职情况的客观、公正的评价,从制度建设上,取得领导的支持和重视。
同时经济责任审计具有广泛性、复杂性、标准难确定性等特点。这就需要审计人员具有多方面的知识和技能,掌握法律、工程、物流、采购、经济管理等多方面的知识。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大部分是财务出身的,因此,开展审计时可以抽调各部门的专业人员参加或者外聘不同专业的专家参加,可以更全面的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提高审计质量,减少审计风险。
2、创新审计方法
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主要采用听、问、查的方法。
“听”主要是听被审计对象的述职,听相关业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员对领导人员在任期内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团结合作等方面的看法和评价;“问”就是针对述职报告和介绍中的一些疑问进行针对性的询问;“查”不但包括查阅会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必要的审计程序及审计调查,也要重点查阅相关的会议纪要、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工作报告、年终决算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从而审查领导人员在任期内分管工作履行职责情况。
3、任期各项经营指标或预算完成情况
通过调阅任期内董事会决议、董事会批准的预算,对照各年度财务报表,正确评价领导人员任期内是否达到了预定的经营目标,考核是否按照决议进行了兑现。
4、查证企业财务与资产状况
一是检查企业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重点要放在实物资产、货币资金及各项投资上。特别要对管理用汽车、笔记本电脑、照相机等流动性较大的实物进行盘点,要关注其实物资产有无被侵占、遗失、损毁等现象;货币资金是否安全,是否账实相符而且流向是否合规,有无小金库、账外账现象;对外投资程序是否合法,投资前有没有进行可行性分析,投资过程监管是否到位、投资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目标等问题。二是检查企业的经营业绩。主要是查明有无随意调节成本(包括生产成本、业务成本、在建工程成本等)、调节利润的行为,跨期间的费用、收益是否按规定确认,各种投资收益的核算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规定程序和比例分配利润,有无隐瞒、转移收入,有无因领导责任造成虚盈、潜亏挂账等问题。
5、企业内部控制方面的审计重点
应着重注意以下方面:一是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健全、有效。公司内部机构设置是否合理,有无因人设岗的现象。二是公司各部门责权划分是否明确具体,是否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三是企业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是否全部纳入内部控制范围。四是是否具有良好的控制效果,内部控制的功能是否得到有效的发挥。 五是绩效考核机制是否形成,执行是否到位,有无明显效果。
三、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与其它审计项目相比,由于审计主体、客体和审计目标的不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其自身的特殊性。由于审计的主体通常是内部审计部门,报告的客体通常是“内部的主要领导”,报告的作用是为干部管理部门的考核、任用干部提供依据,因此报告难免有主观因素。另外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是领导人员的责任,因此审计报告内容的核心也必然从反映“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转移到对单位领导人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作出综合的反映。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通常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管理责任:主要揭示和评价企业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性;企业内部组织机构体系是否完整,部门的分工是否合理、工作是否有效。“三重一大”的执行和招投标的情况也是重点。
经营责任:主要揭示和评价企业是否按照上级要求完成相应的经营目标,预算下达是否符合实际,完成状况是否真实。
财务会计责任:主要评价企业各项财务收支活动是否合规、真实。投资项目是否进行可行性研究,是否合理确定企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规模,有效配置资金;企业的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长期拖欠形成呆账、坏账和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而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问题。是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做到会计工作依法有序;
其他方面的责任:主要包括评价企业的履行社会责任和环保、节能减排、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
撰写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把握以下原则:
1、客观公正。由于内审主体、客体的特殊性,审计通常会受到内部多方面的干扰,因此要求在撰写审计报告时要尽可能的做到客观公正,既要披露领导人员在任期内所作出的主要成绩,也要揭示其存在的问题。
2、实事求是。界定单位领导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应尽量用数字说话,通过使用量化指标和对比的方式来揭示企业的经济营运状况,进而评价和揭示企业的经营效果,切忌在无审计依据的情况下随意评价。
3、明确界限。要客观区分主观、客观对企业经营造成的影响,应客观分清玩忽职守与工作失误、前任与现任、上级与下级的责任。要注意企业所处的经营环境,实事求是地剖析企业盈亏的主、客观原因,对于某些特殊行业的特殊时期,(比如近几年的发电行业)要充分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4、谨慎性原则。审计人员应审慎考虑作出客观公正评价的风险性和可操作性,措辞应当谨慎、恰当。
参考文献
1.何军霆.完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几点建议[J].审计月,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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