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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金融投资的认识第1篇
以下就是我最近读书的感悟。
一、任何时候都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认清事物的本质
童话书《小王子》里的狐狸曾说过:“眼睛看到的都不是真实的,我们要用心来感受这个世界。”对待任何事物,我们都要抓住事物的根本,这样才不至于让自己的思维随波逐流。当大众强烈的赞扬国外的制度多么民主、平等、公正时,你是否知道这背后的阴谋呢?《货币战争》揭示了美联储的真实身份-----一家由众多金融寡头操纵的私人银行。这些大腕控制了美国以及几乎整个欧洲的货币发行权,从而不留痕迹地获取国民的财富。当政府强行剥夺黄金与纸币的自由兑换权利的时候,也就从根本上剥夺了人民最基本的自由。所以,做为一个国民,你要时刻清楚这个社会的真实情况,以及社会发展的根本规律。不要让假象蒙蔽了本质的双眼,也不要跟随大众走入歧途,要有自己的辨别能力。也许你选择的道路和多数人相反,但是,只要你看清事物的本质,你就可以义无反顾的跟随自己的心前进。
要想抓住事物的本质,首先,要保留一颗“空”的心,达到心如止水,排除一切对本我思维的干扰。其次,要有清晰的思维方式。如何培养好的思维方式呢?那就需要从中国道家经典里去寻找了。
二、在你认清事物之前,不要轻易下结论
人们往往习惯于被别人灌输的概念所束缚。例如,当我看《庄子》的时候,也有不少人曾对我说,这本书很消极,对人生无益。真的是这样吗?那我说:你真的认真读过这本书吗?人们往往回答说,没有,只是一直以来大家都这么认为。由次看来,他们只是没有经过自己的思考直接转述别人的评价罢了。其实,这实质上就是“从众”。他们只是习惯于活在别人的概念里,而不是自己去体验得出自己的结果。
而这种从众的心理,在金融投资领域是很忌讳的。就如在股市里,很多人习惯于追涨杀跌,要么就是听信所谓专家的信口雌黄。很少学习正确的思维方式。这就是为什么在金融投资行业,十人九亏,赚钱的仅仅是极少数人了。
三、任何人都可能成为亿万富翁,要相信“复利”的威力
多数人觉得这句话就像天方夜谭,因为他们的思想很局限。《犹太人崛起的智慧》里,我发现,富人与穷人的区别在于,富人有富人的思维,而穷人有穷人的思维。富人的思维就是随时规划自己的财富,而且他们能够看到“复利”带来的威力,并不断开拓新的财富之源。穷人的思维就是有钱就会消费掉。而富人则会利用钱生钱,积累自己的财富。同样是100万元,穷人的思维是消费掉,富人则会将钱用于正确的投资,假设年利率为20%,那么4年后,100万就变成200万,25年后,就拥有1亿财富,这就是复利的威力。如此,两种人的结果差距越来越大。所以,所谓的幸运是不存在的,富人永远是明智的,他的财富非幸运所致,而是思维。
四、不懂的不要做,不要抱有赌一赌的心态
巴菲特的投资哲学是“不熟不做,不懂不买。”正因为他坚定自己的原则,才使得他财富一直在增长,以至成为美国首富。对于投资,人们的态度往往是试一试,赌一赌。其实,以的心理参与投资,最终会因为人的心理失衡而导致惨败。真正的价值投资者,能够认真分析上市企业的财务状况,甚至追踪多年的财务报表,以此来判断企业的价值而决定是否值得投资。那么这种价值投资则会有较高的成功概率。
所以,做每一件事都要认真的去研究,不要盲目,不要有的心态,只有踏实的走好每一步,才能获取最后的成功。
五、要清楚你人生的目的,眼界不要太狭窄
现在的社会,更多的人在追求高的文凭,以此能够找到更好的工作,赚更多的钱。其实这只是人生的一种可能,这样你大学毕业后可以到大企业去当一个高级打工者。还有一种人生,是自己创业,当老板,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可是这样的人生不是谁都可以得心应手的。事实证明,很多小型企业存活不了3,4年。而且现在正处在技术不断更替的时代,想紧跟时代步伐走在前列需要抓住机遇,不断创新,这非常不容易。况且现在信息化日益发达,淘宝、京东、亚马逊等等网络电商占据了年轻人的市场,很多实体店受到了冲击。而且现在国家大力倡导“节俭治国,打击腐败”,公款吃喝现象减少,由此导致餐饮行业的衰落。从大的经济形势看,办公司,当老板,做好一个行业,会有很大的挑战性。如果我们从小就培养好的思维方式,学习一些财务知识,并且为之努力,那么将来就有可能实现财务自由,这也是人生的一种可能,有时做投资比做实业要轻松的多。
六、学习是无止境的,要明白学习知识的目的是为生命服务的对金融投资的认识第2篇
【关键词】金融危机 家庭金融投资 风险规避
一、当前我国家庭金融投资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家庭金融投资发展势头良好,且与之前相比,家庭投资的水平明显提高,但究其实质而言,依然存在多方面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一)投资主体意识不强
受传统的思想文化影响,大部分中国人存在“小富即安”的思想,对金融投资普遍存在不认可、不信任的现象,是为提高生活质量而进行的冒险行为,担心投资风险会导致自己出现损失。这些家庭更希望能将资金转移到收益明显、更加安全的国债、银行存款等方面。在这种错误的思想下,家庭理财、保险等新兴投资行业所提供的服务范围不明显。同时,也有少部分人认为,自己的收入偏低,购买投资理财产品会增加自己的负担,这种思想的影响下,此类家庭的抗风险能力低,一旦出现突如其来的家庭变故,容易造成一系列问题。
(二)投资行为不规范
投资行为不规范是我国家庭金融投资的主要特点,在股市处于“牛市”时,股民会大量的将储蓄资金投入到股市中;当股市泡沫破裂之后,大量的资金又会回到银行。这种双向的资金流动会持续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并不涉及其他投资项目。这一现象说明,中国家庭投资具有明显的短期投资行为,只注重眼前利益,一旦利益受到损害,就会尝试“全身而退”。在这种不规范的投资行为下,导致金融市场中的中小企业发展困难,增加了经济不稳定的隐患。同时,部分不法者借助金融投资的漏洞,恶意操纵金融走向,增加了家庭金融投资风险。
二、金融危机喜爱规避家庭金融投资风险的几点措施
(一)规范政府干预行为
政府直接干预市场是解决家庭投资风险的有效方法,并且在现阶段的金融投资行业市场中,政府的干预是十分明显的。以我国股票市场为例,政府为有效解决当前国企融资难的问题,对金融行业中的投资行为进行引导。这种方式下,国有企业能在较短时间内获得融资,但如果政府干预行为过多,会导致市场难以根据自身的规律进行变化,最终引发金融商品大幅度变化的现象。因此,应该规范政府干预行为,在干预之前,能正确分析干预的范围与限度,保证干预能解决当前市场中存在的问题,又确保市场能始终保持活力。例如,可以引导政府转变自身行为,由“管理商”转化为“做市商”,成立“政府平市基金”,对于出现资金问题的金融投资企业进行补助,维护金融市场的基本平衡。
(二)加强上市公司管理
公司是推动金融行业快速发展的重要原动力,金融深化在拉动国家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容易诱发严重的金融危机,因此,应重视企业的管理。当前,我国市场监督机制落后,其中存在许多空白,这一导致大量不具备融资资格的企业成为上市公司,这种现象大面积产生,增加了我国金融市场的不稳定要素,因此,国家应该重视上市公司管理,降低其产生金融风险的可能。例如,在上市管理中,政府应定期核查上市企业的账目,要求企业能解释账目中的不明确项目;确定企业形象预警机制,根据企业的发展情况、社会声誉、财产状况,向社会公布形象良好企业名单,并督促其他公司向形象良好型企业转变;若发现管理效果不明显,可以在法律层面约束上市公司行为,维护金融投资市场稳定。
(三)加强金融市场引导
不科学的家庭投资行为会也是引发金融市场出现风险的重要原因,投资者的短期投资行为导致金融市场上的资金流动幅度变化较大,增加了不稳定风险。导致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投资者对金融市场的认识不足。因此,应该加强对金融市场的引导,使投资者能充分了解不同融资市场环境,为理性投资奠定基础。
在金融市场引导过程中,政府应该提高投资者对金融投资行业的认识,通过概念介绍、案例分析,使投资者能简单认识到当前金融市场的现状,了解自己在金融市场中的作用;其次,应开展金融市场商品介绍,股票、债券、银行存款等是较为常见的金融商品,但同时,保险、实物投资等也属于金融投资的重要形式,应该使投资者正确认识到不同金融商品的特点与功能,根据自己的喜好、要求合理选择投资内容,逐步改善短期融资行为,减低投资风险。对金融投资的认识第3篇
大学生金融投资现状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大学生的零花钱逐渐增多,很多大学生也通过兼职、奖学金等方式逐渐取得了经济自由。然而,很多大学生并没有投资理财的想法,不利于形成正确的消费观念。因此,通过调查,研究大学生的消费理财观念的现状,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理财观念,引导大学生形成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和世界观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大学生投资理财现状
总体来说,我国当代大学生对于理财已经初步形成了观念,在金钱方面的观念相对较正确,能够正确对待金钱的得失。同时,基本能够了解赚钱的艰辛与不易,极少再有“享乐主义”的思想。不过,目前大学生仍然存在明显的盲目消费和攀比消费的情况,如有新闻报道,因为攀比心理作祟,一些大学生在大学生网络分期平台上贷款消费,因为欠款过多无力偿还等。此外,创业观念在大学生中越来越流行,然而大学生普遍对创业的资金来源等认识匮乏较为迷茫。
2调查样本与资料
本次调查的调查样本为湖南工业大学学生,采用了分层抽样和随机抽样的方式进行调查。参与调查的学生来自湖南工业大学文史类、商科类和理工类,并且涵盖了从大一到研一五个年级。调查一共发放了206份问卷,回收有效问卷200份,问卷有效率约为97%。问卷全部为客观题,包括了单选和多选题,主要包括大学生基本情况、大学生月均可支配收入、金融投资流向等方面,力求通过这些客观题了解到湖南工业大学学生的金融投资情况。
3调查结果
3.1大学生每月闲置资金情况
大学生每月闲置资金范围是他们进行金融投资的重要影响因素。调查数据显示,有49%的学生每月闲置资金在200元以下,闲置资金在500元以上的有9%,1000元以上的仅有2%。绝大多数学生的开支都依靠家庭,少数每月闲置资金较多的学生依靠在校外做兼职赚取生活费。这说明,大学生的资金来源大都有限,用途单一。
3.2大学生对金融投资的认知程度
参与调查的大学生中,所有的人都听说过金融投资,对金融投资的认知程度达到了100%。其中,69%的大学生通过网络和银行推荐来了解金融投资产品,18%的大学生从亲朋好友处了解金融投资产品,还有少数学生通过校园里的推销人员或其他途径了解金融投资产品。
对于具体的金融产品认识方面,了解股票等证券产品的最多,占93%,其次是余额宝等货币基金,有90.5%的大学生表示听说过。此外还有银行理财产品,占78%;互联网金融产品,占32%。保险、外汇等产品较少为大学生所了解。
3.3大学生金融投资的程度及影响原因
在所有参与调查的大学生中,只有29%(58人)曾经进行或正在进行金融投资行为,而剩下的71%没有进行过相应的投资,不过,这其中有超过80%的大学生表示自己未来在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会进行金融投资。
对参与投资的29%的学生,询问他们参与金融投资的原因。这一问题为多选题,从回答可以看出,这些学生基本都接触过金融投资产品的宣传,且自己本身有一定的闲置资金,想尝试这些投资产品。这些人中仅有3人(约5.2%)本身学习金融相关专业,熟练掌握专业技能。还有一些人(约8.6%)并无明确目的来投资金融产品,只是跟风行动。
对未参与投资的71% 的学生,也询问他们未参与的原因。有约67.6%的学生表示他们不了解金融投资产品,因此没有投资。有57.5%的学生认为自己没有足够的闲置资金进行投资。此外,金融产品的收益和风险对于他们是否做出投资选择的影响不大,仅分别有18人(12.7%)和29人(20.4%)选择了此选项。
3.4大学生金融投资品种
在所有进行了金融投资的大学生中,参与基金投资的人数最多,有41人,占所有参与金融投资学生人数的70.7%,且这些投资基金的学生绝大多数都投资的是余额宝等货币基金。这反映出货币基金在大学生中的普及程度较高。另外,由于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很多大学生也尝试了这类新型的理财,占39.7%。曾经投资或现在正在进行股票投资的有12人,占20.7%。由于银行理财对资金的最低要求比较高,且很多大学生并不了解保险,投资金融理财和保险的分别只有4人和2人,占6.9%和3.4%。
4结论与建议
4.1调查结论
从以上调查结果可以看出,虽然所有参加调查的湖南工业大学学生都听说过金融投资,认知程度较高,然而由于闲置资金不足及对金融投资产品了解不足等原因,只有少部分学生有过金融投资行为。进行金融投资的学生大多数都投资了货币基金,还有一部分学生投资了互联网金融理财。究其原因,这两类理财的最低投资门槛都较低,很适合闲置资金不多的大学生。另外,不管是否参与过金融投资,大学生的金融知识普遍都不高,对金融产品的了解不够深入,缺乏专业知识。
4.2建议
为了帮助湖南工业大学学生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进行金融投资,金融机构应针对大学生的实际情况,根据他们的资金状况和风险偏好等情况量身定做合适的金融投资产品,增强金融投资对大学生的吸引力。金融机构可以与学校合作,在校园里进行摆摊宣传,向大学生宣传一些基础金融知识和理财投资知识,同时组织一些金融比赛活动,如模拟股市等,提高大学生对金融知识的关注度和掌握程度,吸引更多学生参与金融投资。
学校针对大多数学生不了解金融产品、缺乏基本金融知识的特点,应通过组织相关的活动,如理财知识讲座、金融知识讲座和相关的校园活动,在学生中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大学生对金融产品的认识程度,增加他们的投资兴趣。
此外,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突飞猛进,余额宝等货币基金普及程度越来越高,各类P2P网络贷款平台也层出不穷,其操作简便、资金门槛较低和收益可观的特点使其吸引了越来越多大学生的目光,然而风险也伴随而来。对此,学校有义务向学生普及互联网金融安全知识,以避免学生由于不安全的操作方式而造成不必要损失。
最后,大学生应主动学习金融知识,了解金融市场动向和投资风险,选择适合自己的投资方式,降低投资风险。
参考文献:
[1]秦雨.大学生金融投资现状及影响因素分析[J].新西部(理论版),2014(17):270-271.对金融投资的认识第4篇
[关键词] 适当性;认知能力适当性;风险适当性;报酬适当性
[作者简介] 凌文君,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2011级商法硕士研究生,重庆,401120
[中图分类号] DF43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23(2013)05-0010-0003
适当性义务,是指金融机构负有的将适当的金融商品和服务提供给适当的投资者的义务。国际清算银行、国际证监会组织、国际保险监管协会2008年联合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零售领域的客户适当性》指出,适当性就是指“金融中介机构所提供的金融产品或服务与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标、风险承受水平、财务需求、知识和经验之间的契合程度”①。有关适当性义务的最大难题,在于如何区别“适当”及“不适当”的金融商品或服务,如何衡量金融商品的风险及报酬与投资者本身的知识和经验、风险承受水平等个人属性的契合度,并衡平金融机构的义务以及投资者自身的责任,不仅一直都是立法上的难题②,也是适当性诉讼中法官裁判案件的难点。
一、投资者的知识、经验认定——认知能力适当性
对于投资者的知识、经验判定,因人因事而异尚难一概而论,只能由法官在具体个案中结合金融商品的特征来衡量。对投资者知识、经验的认定目的是为了判断其是否有能力理解交易的风险及自身所作的投资决定可能带来的后果。各个国家及地区的司法实践经验为我们提供了分析的素材及思考的方向。
以投资者先前相同或类似的金融商品交易经历作为其在之后的交易中具有投资经验的认定依据,是司法实践中的通行做法。我国的钟某诉南航权证创设案中③,法院经过审查发现钟某“曾进行的权证交易涉及证券市场发行的各种权证”,因而认定其“是一名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权证投资者”。日本的投资者选择权交易败诉的案例中,法院认为投资者为从事出版业,有10年以上股市投资经验,且就关于本案中的选择权交易经验,第一年交易次数达47次获利430万日元,第二年交易39次获利250万日元,故依照此情形看来投资者本身具有投资之财力与经验,故对其之劝诱并不违反适合性原则④。
若再进一步思考,是否能以投资者的其他交易经验来判断该投资者对此次交易具有足够经验?若某投资者全无金融衍生品交易之经验,能否以其之前普通股票投资的经验来认定其对于金融衍生品交易也有足够的经验?我国台湾地区曾有法院在判决中认为,“若投资人已有相当投资于基金与股票的经验,就连动债投资人而言,则可谓具有足够的投资经验”⑤。对于上述法院判决的观点,有学者认为“共同基金与连动债之性质与风险有相当差异,径将其他投资经验纳入投资连动债之适当性考量之中,恐亦有未洽之处”⑥。不同类型金融商品之间,特别是高风险、复杂的金融衍生商品与基础性金融商品的性质与风险差异巨大,一般投资者对于A股市场具有的丰富投资经验并不代表其对创业板市场或股指期货交易有清楚的认识,因此对投资者投资经验的过度延伸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但是凡事总有第一次,若金融机构无法以投资者的其他交易经验作为索引,则许多投资者将完全被阻隔于新型的金融商品之外,也不利于金融市场的创新与发展。如何在投资者保护与金融革新中进行利益平衡,适当地控制金融机构所能借用投资者的其他交易经验,须由司法实践累积经验或由监管机关制定明确的规则以供遵循。我国的股指期货市场对于投资者的交易经历,就要求其具备股指期货仿真交易经历或者商品期货交易经历①。而在中金所提供的“股指期货自然人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表”的模板中,“相关投资经历”这项指标不仅包括商品期货交易经历,投资者的证券交易经历也作为评分依据②。
投资者对其进行的金融商品交易所具备的知识,也能体现其对交易风险的认识。在我国,投资者要进行股指期货交易,期货公司就必须测试投资者是否具备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必备的知识水 平③。而在没有要求专业知识测试的交易领域,就要结合投资者的教育经历、从事的职业等认定投资者的知识水平。已退休的七旬老太发生“存款变保单”的事例中,显而易见老太不具备区分储蓄与投资保险二者差别的知识水平。在美国的Platsis vs. E.F.Hutton & Co.一案中,原告作为一名律师,主张经纪商对其投资石油和天然气有限合伙的适当性进行了口头的误导,但是法院认为基于原告的教育程度、成熟度,以及其逐字逐句的阅读过提供的交易契约书事实,认定其对经纪商不构成依赖。同样在Xaphes v. Merrill Lynch,Pierce,Fenner &Smith,Inc.一案中,原告律师以及前城市财政部长的身份,也被法院认定其具有足够理解风险以及所作投资决定的能力④。
投资者的知识及经验之间也存在一些非必然的联系,即使不具备专业教育背景,但是多次的交易经验在一定程度上会提高其对交易方面的知识水平。根据投资者的知识、经验来认定其理解风险的能力也许并不绝对符合实际情况,法律真实的现实性与绝对真实的理想性无法调和。在适当性诉讼中,法官作出自由心证的依据是理性经济人假设,即每位投资者必然会运用其所有的能力来为自己谋取最大化之利益。比如上述Platsis vs. E.F.Hutton & Co.案例中的原告律师,基于律师的职业活动中就包括风险防范和权利维护,在其购买金融商品时,也必然会注意到风险及经纪商对自身权利的保护问题。既然投资者自身应尽或能尽之注意较多,自然可以适当减轻金融机构义务的负担。
二、投资风险偏好、风险承受水平认定——风险适当性
投资者的风险承受水平应有别于对实际损失的承受能力,后者指因投资造成损失时对本人财务状况的影响,而前者还包括金融商品的风险是否超过投资者承担风险的意愿范围⑤。投资者愿意承担风险的范围体现其投资风险偏好,若金融机构所售金融商品的风险层次高于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则该销售行为不适当,此为所谓的“风险适当性”(risk suitability)。美国早期的学者倾向于把风险(risk)作为认定适当性的主要标准⑥,而司法实践中的诸多裁判也以不符合“风险适当性”为由认定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英国的Seymour v. Caroline Ockwell & Co一案中,原告有一笔现金可投资,但为了避免缴纳英国的资本利得税(capital gain tax)并希望取得稳定之固定收入,依被告的推荐,原告投资于一境外投资基金(该基金保证每年15%的获利)。然而,该基金的运作并不透明,最后亦因故倒闭,原告随即以违反过失侵权法下之注意义务(tortious duty of care)以及违反自律机构之适当性规则为由主张损害赔偿。本案法官则认为,由于原告已明确指出其所欲承担的风险为相当于银行定期存款的风险,而本案的境外基金,其风险程度显然高于定期存款的风险,因此,判决被告败诉⑦。
多数学者认为适当性之判断是建立在某个证券购买行为所涉之风险是否符合投资者的财务需求和目标的假设之上,但是多数时候却并未提出具体的标准来判断特定推荐行为中的风险适当 性①。因此,对于风险适当性,最大的问题是如何判断并分类某种金融商品的风险等级以及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偏好,并提出具体的标准予以评价。
在我国商业银行销售自行开发的理财产品时,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办法》提出的“风险匹配原则”,必须要先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和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且商业银行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②。以中国工商银行为例,根据其产品评级说明,将产品的风险等级分为PR1~PR5,风险水平排列依次为:很低、较低、适中、较高、高。而对于客户的风险评定有保守型、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对于每一个风险等级的产品,均标示了适合购买这类产品的目标客户。比如对于风险等级为PR4的产品,由于此类产品不保障本金,风险因素可能对本金产生较大影响,产品结构存在一定复杂性,故适合经银行评估为成长性、进取型的有投资经验的客户③。对理财产品、基金等金融商品进行风险等级评定,并与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匹配是我国商业银行、基金公司的通行操作模式。
金融机构对金融商品的风险等级评定以及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在适当性诉讼中该如何适用,其分类标准的有效性如何考量,能否进一步上升到规范意义的层面,均关系到适当性义务的落实及成效和对投资者的真正保护。
首先,从金融商品自身的风险而言,一般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风险、运营风险几类,同时也可能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然而,如何以单一的形容词来结合各种风险因素并标明某种商品的风险等级,是法律及现实的共同难题。而在金融学上,有一些用来衡量风险报酬与其他因素的关系,比如我国对于基金风险评价指标有标准差(standard deviation)、晨星风险系数(morningstar risk)和夏普比率(sharpe ratio)。诚然,这些财务上的方法有助于投资者及金融机构了解其投资的价值以及财务的策略是否妥当。但是这些财务上的模型及评价指标如何转化为具有规范意义的具体标准,有待考验;而在适当性诉讼中法官是否可以不考量其有效性而直接适用,笔者持怀疑态度。次贷危机后,专业信用评级机构提供的信用评级是否可靠已广受质疑。而我国商业银行对于自己所作的风险评级,定性为“内部结论仅供参考”、“本公司不对本问卷结论的准确性负责”④。笔者认为上述原因可能有两种:一是风险评级之准确性确实无法保证,二是此种表述为银行惯用的免责方式。适当性义务要求金融机构进行适当性评估,允许金融机构对评估结果免责无异于免除适当性义务,因此银行“仅供参考”的风险评级结论是法官在判定风险适当性时应当考虑的因素。而鉴于风险评级结论的准确性无法保证,即允许当事人以证据。
其次,对于投资者的投资偏好,实务中都是由投资者自己为自己分类。然而,此种做法问题在于投资者未必真的自己知悉自己真正的风险偏好或承担损失的能力,可能夸大或者漠视自己真的风险偏好,或甚至做出不理性的决定。那么投资者可否之前自己所作的风险偏好的分类来主张金融机构销售之不适当?实务上依赖投资者自行填写问卷后根据一定的公式计算的得分来判断投资者的风险偏好本就属于较为主观的评价模式,而由于投资者对自身风险偏好可能有偏见或无解,再加上问卷本身亦未必具有足够的鉴别度。因此,对于投资者自身风险偏好分类的有效性,站在法律的立场,应予以合理的质疑。因此,允许投资者在具有足够证据时此前自己所作之风险偏好的分类。对金融投资的认识第5篇
[关键词] 大学生;金融投资;意识;限制性
[作者简介] 聂勇,广西财经学院金融与保险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农村金融与财政,广西 南宁,530003
[中图分类号] G64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23(2012)10-0104-0004
一、引 言
广西财经学院是广西唯一一所经管类本科院校,作为传播金融投资知识的前沿阵地,它对普及大学生金融知识和促进地方金融投资建设等发挥着重要作用。大学生作为未来金融投资的主力军,应学习丰富的投资知识并进行一定的投资实践。在学校开设课程中,如金融学、投资学等,大学生普遍学习到了一定的投资知识。实践能检验学习的效果,因此,研究广西财经学院大学生对金融投资的认识,思考制约他们参与金融投资的因素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大学生基本信息的调查
依据学校学科专业设置的特点,本次调查采用非随机抽样问卷调查的方法,调研小组选择了学校7个二级学院、11个专业,涵盖大一到大四的学生。在本次调查的对象中,以不同专业划分,会计学占20.78%,金融学占18.18%,国际经济与贸易学占22.08%,其他专业(包括法学、公关、劳动保障、国际会计、物流等8个专业)占37.66%;以不同年级划分,大一占比14.28%,大二占19.48%,大三占55.84%,大四占10.39%;以不同性别划分,男生占36.36%,女生占63.63%。
(一)大学生每月闲置资金的范围
学生闲置资金的多少是其进行金融投资的主要影响因素之一。数据显示,大学生的每月闲置资金范围呈金字塔状,近五成的学生的闲置资金在100元以下。每月拥有闲置资金在100~300元的学生占被调查者的32%。少数学生的闲置资金在300~500元。仅有7%学生的闲置资金在500元以上。绝大部分大学生的开支依靠家庭,这就决定了学生的资金来源有限,用途单一,学生将资金用于金融投资的可能性甚小。
(二)大学生认识投资理财产品的途径
认识理财产品的途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大学生金融投资的信心和决策的正确性。在对广西财经学院学生“以何种方式了解理财产品”的调查中,44%的大学生主要通过网络和书刊报纸了解投资理财产品;分别有27%和16%的学生是通过专业课和亲朋好友来了解投资理财产品;少数学生是从推销人员处或其他途径了解投资理财产品。调查显示,对金融投资工具的认识不专业、不系统,仍然是大学生面临的主要问题。
(三)大学生对金融产品的投资意向
在大学生有足够资金进行投资的假设条件下,调查发现近一半的大学生将储蓄作为投资;32%的同学选择认知度较高的股票;21%的学生则选择基金、债券等投资工具;而其他创新投资工具和理财产品,仅有4%的学生选择。这也体现大学生对金融产品的了解不足,投资意向不强。
(四)大学生金融投资的经历
调查发现,高达64%的学生没有金融投资经历,已有投资经验的大学生中,仅有3%的学生有“大于三年”的投资经历,十分有限的金融投资经历在大学生中非常普遍。
(五)分类比较不同学生群体对金融投资认识的现状
在被调查者中,男生占36%,女生占比64%,其中男女生有金融投资经历相当,男生为35.71%,女生为32.65%。显而易见,广西财经学院大学生中无论男女学生参与金融投资的程度仍较低。调查发现,不同年级、不同专业的学生对金融投资的认识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1.不同专业的学生对金融投资的了解情况
依据学校对专业设置的特点,调查小组抽取11个不同专业的学生进行调查,包括会计学、金融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学以及其他专业等。
(1)不同专业的学生对财经信息的关注程度差异
调查问卷中“您对财经新闻的关注频率是?”这一问题的四个选项:“从不关注”、“偶尔关注”、“经常关注”、“随时关注”,调查发现无论来自哪个专业,一半以上的学生对财经信息关注仅为“偶尔关注”。表示“随时关注”的,会计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和其他专业的学生有10%左右,反映了专业学习对大学生关注财经新闻的影响不大。
(2)不同专业学生对股票基金等证券产品的接触状况
对证券产品的接触此项调查显示金融、国际经济与贸易、会计专业的学生以及其他专业的学生 “没有接触过”金融投资的比例依次增高,分别为:21%、59%、69%、87%。对于较多接触证券产品的金融专业的学生,有57%的学生表示是通过模拟炒股比赛接触证券产品,说明专业学习对学生接触金融投资的影响较大。
(3)不同专业的学生在金融投资中的操作方式差异
不同专业学生所学习的内容有所差异,所以他们在金融投资中的操作方式也各有差异。金融专业的学生较能运用所学到的专业知识进行分析,其中36%的学生能进行技术分析,43%的学生能进行基本面分析,21%的学生选择听从别人建议进行投资。
2.不同年级的学生对金融投资的认识状况
(1)不同年级的学生对投资风险的损失接受程度
调查发现,不同年级的学生对投资风险表现不同,随着年级的递增对于接受风险程度也逐渐降低。大一学生能接受较高的风险损失,能接受损失程度在10%以上的学生高达81.9%,大一大二的学生接受损失程度在30%以上有相当的比例。相比之下,大三大四的学生风险偏好较低,接受损失程度小于10%的学生分别有53.5%、50%。
(2)不同年级的学生在金融投资中的获利情况
根据调查结果,大学一年级的被调查者中,赢利0~10%的人数占比55%,无赢利人数有45%。而在其他各年级的被调查者中,没有赢利经历的人数均远远超过实现赢利的人数,其中大二年级无赢利情况最为明显,高达85%,大三和大四年级分别为67%和63%,几乎没有同学赢利超过20%。
三、大学生金融投资的现状分析
从上述调查结果发现,广西财经学院大学生金融投资表现有五个方面的特点:一是投资观念不强,投资意识比较薄弱;二是投资兴趣不大,对经济信息不够敏感;三是投资信心不足,风险承受能力低;四是投资方法认识有限,对金融产品了解较少;五是投资活动较少,参与度不高。其主要原因是:
(一)主观方面
1.可用于投资的资金少
一方面,在校大学生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家庭,用于日常消费。调查显示,每月闲置资金在100元以下占被调查者45.45%,在100~300元比例为32.47%,在500元以上的比例仅有6.49%。另一方面,大学生普遍存在无规划的支出问题,无计划地消费导致资金节余少,从而可用于投资的资金少。
2.缺乏相关知识
学生的知识储备不足,涉及不广,多是局限在自己的专业领域。调查结果显示,表示“随时关注财经信息”的学生仅有5.19%,除了金融专业的学生,没有接触过证券产品的学生高达70%,单一的课堂学习和仅有的专业知识不足以激发金融投资兴趣。
3.投资兴趣较低
金融投资活动、比赛等举办较少,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学生接触金融投资的机会,降低了学生对投资的热情。在缺乏兴趣下,很难让学生主动了解投资,比如主动借阅相关书籍或上网查看财经信息等。长此下去,学生便失去投资兴趣,自然很少进行投资理财。
4.投资观念保守
一方面学生风险承受能力较低,另一方面学生投资理念不强。调查得出,选择“稳健型”的学生有72.73%。众所周知,金融投资有一定的风险,在保守的观念下,无风险的储蓄方式成了学生们的首选,如问卷中 “当您有足够的闲置资金时如何处理?”,有37.66%的学生选择储蓄。
(二)客观方面
1. 经济环境令学生投资有所顾虑
大学生风险损失承受能力较低,目前的经济形势令大学生普遍不敢轻易进行投资。在调查的对象中,仅有18.18%的学生认为目前投资市场活跃,可获得较大收益,没有购买过任何理财产品的学生却占到58.44%。没有足够的投入产出信心,许多大学生对投资市场望而却步。
2. 投资知识系统性普及和宣传较少
掌握财经信息的收集、做出投资决策是一个系统性学习过程。在调查大学生了解投资理财产品的途径中,34.44%的学生表示是从网络和书刊杂志上获取,27.27%的学生则是从专业课上获取,其余则是从亲朋好友、推销人员获取。多数学生在网络上或者口耳相传中获得金融投资信息,无法系统性地分析理财产品。
3. 投资氛围较差
从学生群体环境来看,缺乏“羊群效应”。周围的同学没有相关的投资活动,无法带动更多的同学参与金融投资。从校园环境来看,缺少金融投资实践平台。除了举办炒股模拟大赛,学校没有相关的活动来宣传推广投资知识。
四、提高大学生金融投资认识的对策建议
如今,财商已成为继智商、情商之后影响大学生成才的另一重要因素。智商是活动成功的前提条件,情商是活动顺利进行的保证,而财商是活动的结果和制约因素。调查发现,大学生在金融投资方面仍然欠缺一些热情和相关的知识素养,这也是财商匮乏的体现。为提高大学生的财商水平,培养正确的理财行为,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巧妙积累资金,养成良好理财习惯
1.开源节流
节流是理财的第一步,大学生理应做到有计划地消费,累积财富。有规划的支出预期效益:在既定预算下消费,进行实际与预算间的差异性分析,逐步改善以达到目标。开源重于节流,大学生利用空闲时间兼职,不但得到锻炼还可以获得一定的收入;参与科研课题,从中学习更多理论知识,甚至得到科研经费支持或奖励;自主创业等,都可以为自己累积财富,实现投资。
2.适当投资,正确理财
大学生面临着升学或就业,适合的投资方式为活存定存、基金定投。由于大学生的资金均是家里定时定量提供,每月消费量比较固定,可以选择合适的基金定投。此外,一些大学生的银行卡都是有一定透支额度的信用卡,虽然透支额度不大,但也能暂时缓解额外的开销压力。这对大学生所投资的钱还未收回而又急用钱时有很大作用。
(二)关注社会财经信息,增强金融投资敏感度
1.关注社会财经信息,增强金融投资敏感度
大学生通过网络电视等方式来接收实时的经济信息,或借鉴吸收经济专业人士的观点,能正确认识整体经济形势,增强投资理念,并正确把握投资方向,如此日积月累,有助于大学生培养敏感的财经嗅觉,树立正确的投资理财观念。
2.学习相关知识,掌握投资理财的技术
大学生主动借阅投资理财的相关书籍,阅读并掌握教学上的专业知识,具有了扎实的基础知识,自然形成敏感的财经嗅觉,实践中亦能运用自如,并激发潜在的投资理财兴趣,提高财商水平。
(三)营造良好的金融投资氛围
1.进一步宣传投资知识,营造有效理财氛围
一是通过父母的教育,父母的理财观念和行为深深影响着孩子,如父母的财商影响、经济支撑、沟通交流等;二是通过老师的传授和同学的交流,一般来说,老师投资知识技能的传播是学生接触较为专业的技术指导,老师的教学、投资经验会潜移默化学生的理财观念和行为。同学间的相互交流将极大地促进知识传播,形成浓厚的理财氛围;三是通过社会上的宣传,学校请社会上理财专家为学生做讲座、组织学生参观投资理财公司等,让学生体验投资工作环境。
2.搭建投资平台,增强投资兴趣
一方面学校举办投资理财比赛、活动月等,如定期举办模拟炒股比赛,并设置奖项,增加学生的积极性和激发学生的兴趣。通过参加比赛,学生不仅收获软件应用方法知识,还能提高学生的实战能力和心理素质,甚至还能获得奖金、奖品,增强其投资兴趣。
3.提供投资咨询服务,有效控制风险
提供投资咨询服务,有效控制上接第107页)投资风险,为学生投资“保驾护航”,如创办投资理财咨询协会,由专业任课老师担任投资咨询委员会会长,具有投资经历和较好的投资技术水平的同学担任委员会成员,专门处理投资者的咨询问题。学生不仅获得免费的投资服务,增强学生对投资风险的认识和控制、降低投资风险,而且能提高服务者投资服务水平。
[参考文献]
[1]刘俊棋.大学生理财观念调查与培养探讨[J].中国证劵期货,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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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在全.一生的理财计划[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对金融投资的认识第6篇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投资者;金融契约;投资者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1)06-0091-04
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已成为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内容。国际范围内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大有方兴未艾之势。如何制订并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制度,已成为我国金融监管改革工作面临的重要课题。但是,对于如何界定金融消费者法律主体、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识别标准的问题,在理论上存在诸多认识分歧,学界内远未达成一致共识,现实中,来自金融监管实践与司法界的人士也面临着诸多疑惑。这势必会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相关立法的推进带来相当大的负面影响。
在本文中,我们以金融契约为分析工具透视自然人个体在不同金融契约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差异。我们发现,不同金融契约中自然人个体在承担的权利义务和法律风险方面具有系统性的差异。我们认为,这种系统性的差异不仅是法律对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实施区别保护的客观基础.并且也提供了识别两者的客观标准。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的识别不仅必要而且可能。只有准确识别两类主体之间的差别,相关法律完善及保护措施才能有的放矢,才能切实增强法律保护的实效。
一、现行法律规定与观点分歧评析
(一)我国关于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的具体规定
从法律文本上分析,金融消费者并不是我国的法律概念。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以消费者为保护对象的专门立法。从立法内容上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针对一般商品与服务,其立法目的在于扼制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市场上假冒伪劣商品盛行的态势。考虑到当时我国资本市场刚刚起步的背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法律条文上虽没有明确将金融服务排除,但我们很难认为该法将金融行业纳入到其调整范围内。此后,我国金融体系与金融行业经历快速发展,金融领域内自然人个体权益保护的问题日益彰显,但立法者一直未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具体内容作改动。近年来,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重新修订纳人立法议程,“消费者”规定能否涵盖参与金融活动个体自然人的特质等问题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我国投资者的概念最早出现在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立法宗旨的条文中,即“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虽然立法者在历次修订《证券法》过程中并未对投资者做出具体的界定,但学界与实务界实质上已达成潜在共识。即证券发行交易中的个体自然人的身份是投资者。
在美国金融危机爆发前。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界定标准之争在我国尚不突出,而随着危机爆发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重要性的彰显,我国金融领域内如何界定投资者与金融消费者的矛盾才凸现出来,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争议。
(二)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的观点分歧评析
探讨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之间区别有无意义?如果两者之间确有区分的必要性,区分标准又是什么?目前的观点分歧主要集中在识别必要性及识别标准两个方面。
就有无区分必要性的问题,目前主要有两种对立的观点。
1、质疑论。持“质疑论”的学者认为,将参与金融活动的自然人个体划分为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的做法没有实际价值与意义。学者主张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点:第一,金融消费者缺乏法律明确的界定是当前认识分歧产生的主要原因。一旦国家以立法形式做出明确的规定,相关争议就会自然平息。第二,现实中参与金融领域活动的个人,不论将其认定为投资者还是消费者的身份,事实上都需要法律的保护。既然两者均应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则在法律上并无对自然人个体身份做出识别时必要性。第三,随着金融市场深化与发展、金融产品创新,金融消费与金融投资之间的界限趋于模糊以至于无法识别,在此情形下,在法律上可以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取资者的概念,以减少无意义的争论。
对此,我们认为,持“质疑论”学者提出的理由似过于牵强,难以令人信服。首先,法律固然可以对金融消费者做出强制性规定,但法律的具体规定能否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必然建立在对调整对象行为所体现出的不同性质的把握。不同性质的社会关系需要法律调整的重点或程序可能各有差异,从而要求法律在客观上做出不同的规定。其次,身份识别的意义不仅在于决定是否提供保护,而且也在于依据身份识别提供不同的法律保护。再次,那种认为由金融创新导致的投资与消费之间界限趋于模糊的观点显得过于笼统,因为这种观点并未提出区分投资与消费的标准,故无从谈及界限模糊一说。
2、肯定论。持“肯定论”的学者则认为,投资与消费行为在性质内涵上均有不同,因此应当区分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然而,对于识别的具体标准上,学者主要有“需要目的说”、“非生产交易目的说”两种不同的主张。
持“需要目的说”的学者主张,所谓金融消费者,实际上是指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或者,金融消费者是不具备金融专业知识,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为金融需要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主体。
“以非生产交易为目的”的观点则认为,金融消费者系因非生产、交易目的而购买、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商品或者接受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的个体自然人。
我们认为,学者们对于如何区分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标准做了非常有益的探索,提出的识别标准对于深化人们理解、推进相关讨论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我们也应认识到,尽管我们可以在理论上对“生活(金融)需要”或“非生产交易”做出较为清晰的讨论,但在实践运用中,由于参与金融交易的自然人个体在主观心态上各不相同,主观标准在操作性上可能存在一些不足。如果在立法中采取“主观标准”,则极易出现需附以若干司法解释相辅助的解释循环中,法律对现实的解释力、涵盖度大大降低。而当金融纠纷发生时,则易发生争执双方围绕“主观目的”争执不下的僵持局面,而裁断者也易落入“见仁见智”的窠臼。另外,由于主观标准缺乏明确性,可能导致监管机关在监管职责分工上推诿与争夺监管势力范围的冲突,出现监管的缝隙或交叉地带。据此,我们认为,投资者与金融消费者之间的识别必须寻找更具操作性
的客观标准。
二、“资信授予”客观标准的提出
我们认为,在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的识别问题上之所以会出现如此多的理论分歧与认识之争,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目前的讨论大多从概念出发探究两者之间的差异,而忽略了追问这样一个基本事实:金融契约关系中个体自然人权利与义务配置以及所面对的风险是否有系统性的差异。如果现实中存在这样的系统性差异.则这种差异性或许是区分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意义所在,也为我们建立识别标准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基于上述思考,我们利用契约分析工具分析各类金融产品(服务)所体现的各种法律关系。基于可操作性的考虑,我们将比较范围限定于股票、有价证券、基金、银行储蓄、信用卡、住房按揭贷款等六种金融产品。并依次分析比较上述金融产品所体现的金融契约关系中个体的不同特点。为了避免先人为主的偏见,我们并不事先区分金融消费与金融投资。
股票。我国《公司法》第126条规定,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在公司发行新股时认购股份的自然人交纳资金即获得股东的法律地位,并享有投票权、财产收益等法律权利。在股票契约法律关系中,股东(1)交纳资金是股东地位获得的前提,股东是信用授予主体。(2)作为信用授予主体,股东面临着公司控制人(经理人或控股股东)掠夺的风险,即控制人问题是股东风险的主要来源之一。原因在于.虽然各国法律均规定了股东的分红权利。但公司是否分配红利的裁量权由公司管理层拥有,公司管理层可通过拒绝分配红利或掏空公司等行为使股东无法实现其权利。
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在债券契约关系中,个人支付约定价款,取得债权人的法定地位,享有债券固定费率的收益,并在合约期满时收回本金,以及破产申请权与破产优先受偿权。在公司债券体现的契约法律关系中,(1)债券持有人需支付债券价格的资金,也即债券持有人是信用授予主体。(2)作为信用授予方,债券持有人同样面临公司控制人掠夺的风险。即投资者与公司控制人之间的委托问题。举例说明,当公司负债超过公司资产权益时,公司经理层从事风险经营的心理会大大增加,从而使公司债权人承担的风险大大增加。
基金产品。在基金体现的契约法律关系中,(1)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合同价款取得基金份额,也即基金持有人是资信授予主体。(2)作为资信授予方,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基金管理人的问题,即经理人怠于履职或管理不善的风险。
银行储蓄存单。尽管长期以来人们常常基于财产安全的考虑将现金存放于银行,银行发挥着类似于现金保管的功能。但在法律关系上。银行储蓄存单体现的则是个人与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在银行存单体现的契约关系中,(1)自然人个体交付现金,或者说个人作为资信授予者。(2)作为资信授予方,个体自然人面临着银行一旦倒闭的风险。
银行信用卡。在银行信用卡法律关系中,(1)商业银行授予个人一定的信用额度,允许个人透支货币。即商业银行作为资信授予主体,而自然人个体则作为资信接受个体。(2)作为资信授予主体,在理论上银行将承担持卡人违约的损失。然而现实中,银行通过对信用卡申请人的信用状况与偿付能力进行事先的审核与筛选,并以信用额度的方法控制持卡人的恶意行为,银行面临的风险极大的降低。相反,信用卡契约关系的自然人个体却因在契约中处于弱势地位。其法律权利具有脆弱性。如此次危机中美国国会对华尔街的调查中所揭示的发卡机构以随意改变费率结构、收费方式等多种方式侵害持卡人利益的现象。因此,信用卡持卡人面临的契约的主要风险之一来自银行等发卡机构的不公正的待遇。
住房按揭贷款。在住房按揭贷款关系中,(1)银行是资信授予主体,按揭贷款申请人则是接受资信一方。(2)银行虽承担自然人个体违约的风险,但按揭贷款的发放往往以住房作为抵押,因此在自然人违约时,银行仍可取得按揭贷款的住房以弥补损失。而个体自然人则在贷款关系中受到信息不对称因素的影响,易受到不公正的待遇。
通过对上述金融产品契约关系中资信授予关系、风险承担的具体分析,可以看出:
在证券、股票、基金、储蓄四种金融产品中,个体自然人处于资信授予地位,承担授信的风险,即到期不能收回资金与利息。
而在信用卡、按揭贷款产品中.个体自然人处于接受资信的地位,授信风险由银行机构承担。而个体自然人由于同金融机构之间经济实力悬殊.且因资讯的弱势地位,易受到银行机构的不公正待遇。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认为,参与金融交易的个体自然人可分为两种类型:
一类个体自然人在金融契约中交付资金,按合同规定接受资金的回报,同时承担市场风险及面对机构控制人的问题。购买股票、公司债券、基金等金融产品的个体自然人即属于此种类型。这一类人群在主观上通常以获得资本收益为目的,我们可以将其称之为投资者。
另一类自然人个体则在金融契约中接受资金,按合同规定支付资金使用的价格,其面临的风险主要是金融机构利用经济优势或资讯优势对其实施不公正的待遇。信用卡持有人、住房按揭贷款人即属于此种类型。这一类人群不是以获得资本收益为目的,而是需要支付使用资本的价格。为了与投资者相区别,我们称之金融消费者。
据此.我们提出金融投资者与消费者的“资信授予”的具体标准,即如果自然人在金融契约关系中作为资信授予方,即交付资金并按合同获取收益,则该自然人个体应认定为投资者。如果自然人在金融契约关系中接受资金并支付资本使用的价格,则将其认定为金融消费者。
运用“资信授予”标准分析银行的理财产品。目前通过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有两种,一种是银行自身开发并销售的金融产品,另一种为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以“资信授予”的标准判断,则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个体自然人.无论是购买的是银行自身开发并销售还是销售的理财产品,均是投资者的身份。
三、金融消费者与投别者身份识别的法律蕴义
上文指出,可以依据“资信授予”标准将金融领域内的自然人个体划分为两类主体,一类主体交付资本使用权并按合同获取收益,一类主体获得资本使用权并支付价格。我们将前类主体称为投资者,把后一类主体称为金融消费者。我们认为,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的划分有助于我们理解金融领域内自然人主体的不同身份属性,其意义在于:
1、有利于确定法律保护的重点。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面对的风险不同,投资者面对的风险更多来自于控制人的问题,因此法律保护的重点在于抑制控制人的问题。而金融消费者面对的风险在于能否在交易中受到公平的待遇以及购买产品或服务是否具有瑕疵,法律保护的重点在于保证交易的公平性。
2、有助于确定法律保护的实现路径。法律对投资者的保护主要通过完善公司治理的法律机制实现。公司治理分为内部治理机制如大股东、董事会、独立董事制度,外部治理机制有收购兼并等。而金融消费保护与公司治理机制关联度则相对不大。对金融投资的认识第7篇
【关键词】金融 消费者 投资者
金融业崛起之后,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也日渐兴起,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随着之后金融危机的发生,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热潮也此起彼伏。我国在2006年首次在法律中运用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该法律规定了利益保护的原则,尤其是对客户进行保护,并且指出金融业的创新首先应该满足投资者和消费者的需求,要充分的维护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权益,但是尤其不足的是,在这一法律中却没有对金融消费者概念进行区分和界定。随着时间的推移,在2011年,保监会依次建立了保险消费者保护局,2012年,建立了投资者保护局。这些保护机构的建立,让金融业陷入了法律的保护中。但是,在法律日益完善的前提下,由于我国在金融消费者的界定认识不易,因此严重阻碍了金融业的发展。
一、域外法中的“金融消费者”
英国在2000年中首次在市场法案中运用了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在此基础上,这样概念的出台,使得人们对金融行业中的差异有所减少。这种概念的出台和英国所使用的金融统治体制有一定的关联性。在这一法案中,其注重于将消费者分为专业和非专业,在此基础上,强调要为非专业的消费者提供特殊的保护,但是我们发现在消费者分类中明显的对专业的消费者的保护比较大。从2010年英国政府实行金融体制改革以来,消费者的权益就受到了金融业的保障。但是,我们能够看到,无论监管的对象和现状如何,在监管中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首先我们必须放在第一位置上。
美国也在1999年针对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提出了法律上的概述,他们将消费者认为是因为家庭、个人或者家庭某种目的所进行金融产品交易的人。为了实现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美国出出台的法案严格保障人民在进行金融买卖中首先要对产品信息进行确认,禁止人们在进行银行卡消费中出现欺诈,在此基础上对金融业产品的一些不诚信的行为进行打压和抵制。在美国法案中,更清晰的是,将消费者个体看作是受托人的代表,而金融服务产品则是在金融机构中为家庭所需要的物品进行选择和买卖的过程。在这一法案中,它主要强调了金融行业中所涉及到的一些的储蓄和信用卡交易,在其他投资者个人投资方面没有更大的说明。
2000年日本出台了《金融商品销售法》。这一法律在传统的基础上,将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进行了详细的叙述。它定义金融消费者是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在金融中被动接受金融服务的主体。在这一说明中,金融消费者所涵盖了所有金融业,并且消费者不具有金融知识,而对于金融从业者来说,其在进行金融服务推荐的过程中,必须要有一定的责任和义务对金融消费者服务做出保证。日本法将一些分业进行监管的项目统一变为综合监管,使得金融产品中的一些价格出现了大的变动。在日本法案出台的情况下,虽然受到了一些法律的限制,但是在形式上有很多的个人投资的色彩在里面。
二、目前我国对金融消费者的认识
很多年来,有不少的学者对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没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他们认为在我国只有投资者和消费者这一分别,而这两个概念并不能够运用到金融领域中。还有一部分人认为对于金融产品,没有所谓的消费,只有一些产品才有所谓的内涵。但是绝大部分的人们还是赞成金融消费者本身这一概念的,但是在具体的概念界定中却是存在着分歧。例如,有人认为金融消费者是指金融机构中通过建立金融关系,从而进行金融服务的客户。这种关系只是以客户的投资领域来进行区分,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原先所要表达的意义;此外,很多人认为在金融领域中客户所进行的正是投资者所进行的活动,在此基础上我们不能够否认其作为消费者的身份和真实意义。此外,还有人认为金融消费者是在生活的基础上,接受金融服务,从而进行生活维护的事项,这种划分主要依赖于金融服务的行为目的性。通过将金融消费者作为消费者的属性来看,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法律所规定的消费者的共有属性。
三、金融消费者及其与金融投资者的关系界定应考虑的要素
据我国所有的研究来看,金融消费者应该考虑到的要素主要有金融消费的涵盖项目,金融消费者分范围,金融产品的风险性。从第一个要素来看,在对其进行研究的过程中,某些传统的投资金融类别能否统一归咎于金融消费。在其它意义上来看,投资额消费之间具有排斥性的成分,投资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理解为是通过放弃自己现在的消费而进行的投资,而消费这一行为主要是满足人们个人现实的需要。更深层次进行了解就是,由于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它只是作为获取经济价值来说的,其在运行的过程中可能遭遇到减值。单看消费这一问题却不存在减值的问题,对产品的消耗我们可以将其看作是另一方面的说法。在传统的观念中,一般从事证券类的活动我们通常将其称作是投资,而对于个人家庭中存在的从事存款、保险活动的被称作消费。在现实生活中,我国的银监会与保监会都已明确的承认金融消费者的这一概念,但是证券行业中仍旧使用投资者的概念。其他要素也对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但是在对其进行确认的过程中不能很好的进行区分,导致目前在对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投资者的这一概念中仍旧存在着许多的争端。但是我们能够确定的一点是,无论是消费者还是作为投资者,在涉及到金融领域中一定要慎之又慎,以保证自身的权益。
四、结语
目前,我国对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投资者的关系界定不一,没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和辨别。通过对其二者关系进行分析,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加快人们对其的分辨,在实际的金融操作中更加灵活和安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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