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房产20万存款可以加入没有中国国籍可以在中国买房吗吗

      1.创业投资环境非常好,号称西方投资创业的天堂。新西兰经商环境世界排名第二。本地人90%的人注册自己的公司,无注册资金要求,开办公司手续简单形式灵活。
      2.贸易服务进出口中国是新西兰排名第一的伙伴,创业投资移民引进了各种产品和服务同时解决了就业问题,政府非常的支持。无论是创业移民还是投资移民投资门槛低,投资方式灵活回报高。无复杂的政府部门,创业投资环境简单。
      3.大洋客户登陆新西兰建立了创业联盟,生意都做得如火如荼互帮互助。由于我们中国人的吃苦耐劳,灵活,廉价的优势,越来越多的各个行业的华人公司受到当地市场的喜爱,竞争优势极大。同时越来越多的新西兰产品也深受中国人民的喜爱。
      4.政府各种职能部门和社团帮助新移民适应生活免费提供各种资讯服务。全球政府廉洁指数排名:新西兰居首。

      无遗产税,无资产增值税,任何投资增值无需纳税,和中国有双边免税协议,海外资产无需缴税,公司经营科目简单只有增值税15%和公司所得税28%。

      无缝对接英美教育,学校资源充足,按校区入学,对于华人非常友好,从小学开始公立学校拥有中文教育课程。在世界教育评选中综合排名第一,比瑞士、加拿大排名更前。创业移民从第一个签证开始18岁以下子女便可享受免费公立教育。


      新移民最大可以贷款80%,房产增长率为10%,每月租金可以覆盖贷款利息。永久产权,后期开销少,低额的地税政府用于物业管理,完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24个月工作签证开始就可以享受免费的医疗福利,家庭医生看小病,收费每次20纽币以下,药物政府补贴药店购买。公立医院看大病免费治疗,手术免费。

      传统移民国家政策稳定,对于华人来说生活丰富多彩,各种免费华人社团,各种华人活动,华人超市每个社区,华人美食,KTV,中医按摩美容深受洋人喜爱。中国各种演艺活动经常组织活动。购物,美食,极限运动,滑雪,高尔夫,钓鱼等的天堂。物价普遍低于北上广地区,生活无压力轻松自如。

    新西兰投资移民对于申请人条件也相当放宽,只需满足投资金额,无面试,无雅思,周期短等优势,而眼下随着申请人数的增加,审批名额也在逐渐减少,投资移民者需抓住当下最佳时机,尽早准备。

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1. 为了保障和指引重庆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执业行为,为律师从事婚姻家庭法律服务提供指导意见,制定本指引。本指引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律师在执业中参考与借鉴。

2. 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首先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此前提下结合婚姻家庭法律业务的专业特点参考以下操作指引。

3. 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过程中,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以构建和谐家庭及和谐社会为指导思想,充分发挥律师的积极作用。

4. 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应当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保守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及其他秘密。应始终坚持注重调解的原则,尽可能地促成双方当事人理性平和地解决纠纷。

5. 婚姻家庭案件涉及当事人甚至其他家庭成员的情感因素较多,要求律师在办理案件中,特别注意当事人心理状态和情绪表现的变化,冷静处理家庭纠纷,将法学的技能与其他的社会学知识综合运用来办理法律业务。

第二章  案件的受理

 1. 当客户预约法律咨询时,律师或助理应首先大概了解客户的案情,对于涉及离婚的案件,律师应通知客户带好相应的法律文件。若咨询收费,律师应在客户来访前告之收费依据和标准。在律师事务所接待的,律师应告知来访路线、停车位置等相关信息。

2. 律师接待面谈咨询,应提前安排前台接迎当事人。接待咨询应在整洁、安静的会议室进行,接待律师应穿着规范、大方、得体。 律师在接待咨询开始前,应先就咨询收费问题再与客户确认。

3. 由于婚姻家庭事务可能涉及个人隐私,咨询时若律师安排其他律师或助理在场,应注意在提供咨询前主动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4. 对婚姻案件律师咨询时应当首先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婚姻家庭基本信息,双方纠纷的基本情况,尤其是双方争议焦点及咨询者寻求律师帮助的主要目的。但当事人出于个人隐私原因不愿透露给律师的信息,律师应予尊重。

5.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权变更案件的咨询需了解原离婚协议或者判决书对子女抚养权的约定或者判决情况、子女生活教育现状以及子女现在的态度、现有证据情况等。

6. 当事人咨询内容涉及财产纠纷时,律师对当事人财产情况可从以下方面选择了解:

(3)股票、国债、理财产品等有价证券情况;

(7)公司股权等企业投资权益拥有情况;

(8)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拥有情况;

(9)接受赠与或继承财产的情况;

(10)以第三人名义持有但由夫妻出资的财产情况;

(11)当事人双方婚前财产拥有情况;

(12)其他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拥有情况;

(13)双方有无婚前或婚内财产约定;

(14)双方有无共同债权债务或个人债权债务。

7. 律师了解房产情况,可以从以下方面了解:

(1)购房的时间、地点,所购房产的状态,即现房还是期房;

(2)房产性质,比如是商品房、售后公房、经济适用房等;

(3)房产购置时的合同价格及现值;

(4) 购置房屋时支付房款的来源及方式;

(5)若购房时有贷款,可以了解首付情况、贷款数额、主贷人、还贷本息、截至目前尚欠的贷款余额;

(6)房屋权属状况、房产证记载的产权人信息;

(7) 房产有无其他抵押,目前房产是否涉及其他债权债务纠纷;

(8)该房是否已建成交付业主,目前实际使用、居住情况;

(9)登记在该房产地址的户口情况;

(10)房产装修及出资情况;

(1l)其他房产相关情况。

8. 律师了解存款情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了解:

(1) 双方名下有无存款、存款数额及来源,相互是否知晓;   

(2)是否保存对方的存、取款交易凭证或知悉对方当事人的开户行、账号等信息;

(3)近期内存款账户的交易记录;

(4)发生婚姻家庭纠纷期间,有无转移存款的迹象;

(5)目前各账户的存款余额;

(6)目前各存款账户归谁掌管;

(7)是否存在以第三人名义开户存有夫妻存款的情况。

9. 律师了解股票情况,可以从以下方面了解:

(1) 双方名下的股票账户、股东代码及开户证券公司;

(2)股票资金账号及开户银行;

(3)目前股票账户内的股票名称及数量,当前股市大约市值;

(4)购买股票的资金来源,目前资金账户的余额;

(5)是否存在由当事人出资,以第三人名义持股的情况。

10. 在接待咨询阶段,律师可以了解当事人双方持有贵重金属、贵重古董及其他有较大价值的动产财物的情况,了解是否有继承或接受赠与具有特殊意义物品的情况。律师可以视具体需要询问家具电器情况,了解家具电器的大约现值。

11. 律师可以了解双方名下汽车拥有情况,包括以下信息:

(1)汽车品牌、款式、牌照号;

(2)购买时间、购买金额、付款方式、有无贷款以及还贷情况;

(3) 目前车辆车籍所有人及实际使用人;

(5)有无车辆抵押情况及与车辆有关的债权债务纠纷。

12. 律师了解公司股权等企业投资权益情况,可以从以下方面了解:

(1)企业的名称及营业地;

(2)企业注册的时间、注册地、注册资本;

(3)企业出资人的人数、姓名及各自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4)企业注册后有无工商登记的变更事项;

(5)企业财务情况,比如会计报表所有者权益、企业净资产状况;

(6)企业目前的经营状况及未来市场前景;

(7)持有股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转让股权的情况;

(8) 当事人对企业投资权益分割的态度;

(9)其他企业相关信息。

13. 对于当事人名下的保险利益、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及其他未来确定应获得的收益,由律师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考虑是否要详细了解。

14. 律师在了解上述财产信息时,还应当了解财产所在的国家或地区,以便为当事人纠纷解决涉及的管辖问题提供法律建议。

15. 当事人简要陈述完以上情况后,律师可以问及双方对于离婚的问题是否正式谈及,以及当事人对离婚的看法,包括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初步想法和方案。

16. 除回复当事人直接咨询的问题外,律师还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主动为当事人提供咨询:

(1) 以当事人告知的信息为基础,为其分析该案例可能的法律后果及处理方式;

(2)结合实际操作来看,法律理论分析与实际操作结果可能会有哪些差异,实际操作中可能会遇到哪些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当事人应抱有怎样的态度和心理准备;

(3)告知当事人解决问题的可能途径,当事人需要作好哪些准备、解决问题过程中可能会经历哪些阶段、可能会付出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及社会成本。

17. 律师在接待咨询时,要善于把握和控制咨询的整个思路、控制咨询时间,在咨询时,律师要起到一个主导地位。 不能轻易给当事人以保证,或通过不正当途径博取当事人的信任。

18. 律师接待咨询,一般应作记录,可以填写《律师接待咨询记录表》,以便为委托人提供后续法律服务时保持对基本案情的了解,并方便当事人查询。

19. 律师接待面谈咨询,在征求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留下当事人联系方式,以便再次联系。

20. 若是咨询收费,咨询结束后,律师应告之当事人应收取的咨询费用,并安排财务人员前来收取并出具咨询发票。

21. 接待结束后,律师应注意整理咨询记录,保存当事人联系信息。 咨询记录应当做到保密,非经律师事务所批准及当事人同意,严禁外泄。

22. 当事人要求与律师事务所建立委托代理关系时,代理律师应当首先了解有关情况,并分析当事人所委托案件的管辖法院所在的国家或地区,是否符合我国人民法院的立案受理条件,如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告知当事人有关规定,并提供其他解决纠纷的途径。

2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告之委托人在特定时间内一般不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1) 配偶正在怀孕期间。

(2) 配偶分娩后未满一年。

(3) 配偶中止妊娠未满六个月。

律师应同时告知委托人,若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24. 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判决,律师不得接受委托人申请再审的委托。但若委托人仅就离婚判决中的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内容要求再审的,律师可视具体情况接受委托。

25. 律师在咨询中发现离婚纠纷的委托人曾提起过离婚诉讼且自上一次诉讼终结未满六个月的,应告知委托人待六个月期间满后再起诉。但若律师在咨询中发现上次离婚诉讼终结后又发生新情况、新理由的,可接受离婚诉讼委托,同时应向委托人说明有关法律规定及未满六个月启动诉讼的法律风险。

26. 委托人委托律师代为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事项的,律师应当告知中国法院只能承认离婚判决中的离婚效力,不承认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的承担及子女抚养方面的内容。

27. 律师在办理委托代理手续前,应详细了解委托人是否已聘请其他代理人,如已有其他代理人的,律师可考虑是否还接受委托。

28. 律师在接受婚姻家庭法律事务委托时,尤其要注意委托人是否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否则应与其法定监护人办理委托代理手续。

29. 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委托手续应包括以下内容:

(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式三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一份交律师事务所保存;

(2)由当事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受理的法院,一份交承办律师存档,一份交委托人;

(3)律师事务所同时出具公函,呈送受理案件的法院;

(4)律师办理委托手续时,应与委托人确定司法文书和办案材料的送达地址。

30. 律师代理离婚案件,可以给当事人作案情笔录,以确定当事人婚姻缔结的过程、生育子女的情况、共同财产的购置拥有、当事人对于离婚的态度等。

31. 律师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时,协议中不得对所承接的法律事务结果作出承诺或保证。

3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委托:

(1)已经接受同一案件对方当事人的委托;

(2)具有违反《律师执业避免利益冲突规则》的规定或不能接受委托的其他情形。

33.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因发生特殊情况,承办律师不可能履行代理义务的,律师应当及时通知律师事务所,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由律师事务所及时调整承办律师,或就终止合同一事进行协商。

34. 收案后,若发现委托人已委托其他代理人时,应与该代理人交换意见。如果意见基本一致,可共同代理;如果意见不一致,可向委托人讲明情况,由委托人选任一名代理人,或者两个代理人就不同的事项接受委托,分别接受不同的代理权限。

35. 接受委托后,委托人提供虚假证据或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经律师事务所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后,律师可以拒绝继续代理,告知委托人,解除委托代理关系,记录在案,并整理案卷归档。

36. 律师代理离婚案件,一般情况下只能接受委托人一般授权代理。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再拒绝代理。婚姻案件易受感情因素影响,律师的代理工作只限于法律范畴,可告知其自行决定是否离婚,避免直接建议当事人离婚或不离婚。

37. 由于委托人在国外不方便回国应诉,或委托人在诉讼过程中即将出国,以及其它特殊原因,委托人不能亲自参加出庭的情况下,委托人可对律师做特别授权代理,并制作特别授权委托书。

关于特别授权代理的具体办理方式,律师还应及时与案件承办法官联系,按案件所在地法院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38. 律师做特别授权代理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载明委托权限,包括但不限于代为起诉,应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签收法律文书,上诉等。

39. 律师在授权委托书中若没有上诉权限,在对管辖权异议书裁定不服提起的上诉中、以及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的上诉中,应及时办理上诉的代理权限后,再代理上诉程序。


第三节 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的委托

40. 本节所述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 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系外籍人士或无国籍人士;

(2)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系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

(3) 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民事案件;

(4)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港澳台地区,或者诉讼标的物在港澳台地区的民事案件;

(5)委托人办理委托代理手续时或诉讼期间在境外居住或停留。

第四十九条 对婚姻家庭领域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律师可视具体情况需要接受委托人的特别授权还是一般代理授权。如委托人办理委托代理手续时或诉讼期间可能不在境内的,建议接受特别授权。

41. 律师接受涉外及涉港澳台离婚案件委托时,要特别注意对离婚当事人是否符合诉讼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并确定诉讼离婚方式还是行政登记离婚方式,确定离婚管辖法院,并告知委托人选择中国内地法院立案管辖与选择其他国家和地区法院管辖的不同诉讼风险及可能结果,律师还有义务告知离婚裁判在不同国家及地区的效力。

42. 律师接受特别授权代理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载明授权的代理权限及代理期限。特别要注明律师是否有权代为签收法律文件。

43. 律师接受境外委托人的委托,代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如委托人不能回到境内参加诉讼程序的,与代理事项相关的授权委托书、起诉书、答辩状、离婚意见书、委托人的身份材料、证据等相关法律文件,律师可提前指导当事人办理公证、认证等程序性手续。

44. 律师接受境外中国公民的委托,担任婚姻家庭案件的代理人,需要向法院提交的法律文件通常有:

(1)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人的护照及签证复印件;

(3)委托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4)委托人签名的起诉状或答辩状(或离婚意见书);

(5)在境内或境外登记的结婚证件;

(6)子女出生证明或有关的身份证明文件;

(7)境内及境外来源的证据材料。

上述法律文件若为外文的,应当经案件管辖法院认可的翻译机构进行翻译,一并向法庭提交翻译件。

上述法律文件应当根据其来源及案件管辖法院的具体要求,代理律师决定是否需经过委托人所在国公证机关或公证员进行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直接由我国使领馆公证。律师收到相关公证或认证的材料后再提交给管辖法院。

45. 律师接受境外外籍委托人委托,担任婚姻家庭案件代理人,需要向法院提交的法律文件通常有:

(1)委托人的国籍身份证明或护照复印件;

(2)委托人签名的特别授权委托书;

(3)委托人签名的起诉状或答辩状(包括离婚意见书);

(4)在境内或境外登记的结婚证件;

(5)子女出生证明或相关的身份证明文件;

(6)境内及境外来源的证据材料。

上述法律文件若为外文的,应当经受理案件法院认可的翻译机构进行翻译,一并向法庭提交翻译件。

上述法律文件应当根据其来源及案件管辖法院的具体要求,代理律师决定是否需经过委托人所在国公证机关或公证员进行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律师需要注意各国对公证认证的具体要求有所不同。律师收到相关公证或认证的材料后再提交给管辖法院。

46. 律师接受居住在香港的委托人委托,担任婚姻家庭案件代理人,需要向法院提交的法律文件通常有:

(1)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2)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委托书;

(3)委托人的中文起诉状或答辩状(包括离婚意见书);

(4)在境内或境外登记的结婚证件;

(5)子女出生证明或相关的身份证明文件;

(6)来自境内及境外的证据材料。

上述法律文件应当根据其来源及案件管辖法院的具体要求,代理律师决定是否需经过司法部指定的具有公证人资格的香港律师公证,并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公司转递章后提交给法院。

47. 律师接受居住在澳门委托人的委托,担任婚姻家庭案件代理人,需要向法院提交的法律文件通常有:

(1)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2)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委托书;

(3)委托人的中文起诉状或答辩状(包括离婚意见书);

(4)在境内或境外登记的结婚证件;

(5)子女出生证明或相关的身份证明文件;

(6)来自境内及境外的证据材料。

 上述法律文件应当根据其来源及案件管辖法院的具体要求,代理律师决定是否需经过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证明,之后再提交给法院。

48. 律师接受居住在台湾地区的委托人委托,担任婚姻家庭案件代理人,需要向法院提交的法律文件通常有:

(1)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2)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委托书;

(3)委托人的起诉状或答辩状(包括离婚意见书);

(4)在境内或境外登记的结婚证件;

(5)子女出生证明或相关的身份证明文件;

(6)来自境内境外的证据材料。

上述法律文件应当根据其来源及案件管辖法院的具体要求,代理律师决定是否需由委托人在台湾地区进行公证,并在境内受案法院所在地公证员协会核证后再提交给管辖法院。

49. 若在境外的委托人委托其国内亲友代为办理律师委托代理手续的,律师要核实国内亲友方相关的委托手续及授权范围,在此基础上再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50. 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应按《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收取代理费用,委托代理协议中应明确收费方式、收费数额、费用类别及费用的结算方式。

51. 律师要特别注意婚姻类案件不允许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52. 律师事务所收取代理费用后,应及时向委托人出具发票。

53. 律师可以视具体情况请委托人预支交通费、差旅费、诉讼费,相关费用收取应给委托人出具书面收据,并及时向委托人汇报使用情况(可以向委托人出具案件办理花费表),在结案之前向委托人结清。

54. 委托协议中应明确,对于办案中出现的特定诉讼事项,如管辖异议、财产保全、反诉等工作事项产生的费用是否包括在原律师代理费中。如可以另行协商增加代理费的,应在协议中说明。

55. 委托代理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在律师已与委托人办理完毕委托代理手续,律师开始法律服务工作后,委托人单方终止委托代理或自行撤诉的,或者对方当事人撤诉的,律师费用如何结算

第三章  立案前的准备

第一节 立案前准备工作的内容

1. 案件准备阶段,一般情况下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1)了解和熟悉案情;

(2)收集原、被告主体身份材料;

(4)分析案情,制定代理策略;

(5)草拟各类诉讼文书及财产清单、证据清单;

(6)诉讼前的调解思路;

(7)决定是否需要申请管辖异议、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

2. 为保护委托人合法财产权益,保障给付判决的执行,防止对方私自转移财产,律师可建议委托人向管辖法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律师要注意必须于15日内立案提起民事诉讼。

3. 由于婚姻家庭类的案件常涉及子女抚养费、赡养费、夫妻扶养费用的纠纷,律师可根据案情是否紧迫的需要,为委托人申请先予执行。


第二节 证据的收集整理


       4. 律师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合法、客观、全面、及时,注意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5. 律师不得仿造、变造证据,不得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不得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不得协助或诱导当事人仿造、变造证据。

6. 证据原件律师不宜保管。若一定需要保管,需要向委托人出具《证据原件保管交接单》,由承办律师在交接单中签字确认,并妥善保存。

7. 律师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应由律师事务所出具介绍信,并出示律师执业证。律师向证人调查取证时,以两名律师共同进行为宜。遇有多名证人时应分别询问调查。

8. 律师收集书证、物证应收集原件、原物。收集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复制、拍照,或者收集副本、节录本,但对复制件、照片、节录本应附证词或说明。视听材料的收集,应明确其来源。

9. 律师对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法庭上出示的,应事先告知法庭,以不公开方式举证,不宜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10. 立案前律师认为需要进行鉴定的证据,或者需要进行评估的财产,在委托人同意的前提下,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委托司法部门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评估机构进行鉴定或评估。在诉讼庭审中有此必要时,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鉴定或评估。

11. 律师准备向法院提交录音资料时,需注意提交录音源文件,或者磁带原件。对于数码、电子证据,可刻录成光盘,并整理出录音资料的书面文字材料。

在向法院提交录音材料前,律师本人应仔细听录音文件,并与文字资料进行核对。

12. 律师准备向法院提交的照片应冲洗或彩打出来,应按法院要求粘贴在规范大小的纸张上,并注明证据名称、证据来源、拍摄时间、证明内容等。

13. 证据复印件份数应按当事人人数、是普通审理程序还是简易程序、法院要求及律师事务所存档的需要来做准备。

律师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制作出完整的证据清单并由委托人签名,注明提交日期。

14. 在收集证据过程中,针对案情具体情况,律师认为有必要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应当及时提示委托人,若委托人同意的,律师可以在立案后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15. 律师可以通过制作调查笔录的形式收集证据。调查笔录应载明:

调查时间、调查地点、调查人、被调查人、调查原因、被调查人陈述。

被调查人陈述完毕,应由其核对调查笔录,并签署“以上看过,无误”字样,并签名,注明年、月、日。若调查笔录有多页,被调查人应在每页签字确认。

16. 律师代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可从以下方面着手准备证据证明:

(1)现存婚姻具有应当被确认为无效的理由和事实存在;

(2)申请人是婚姻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

(3)申请是在法定时限内提出的。

17. 律师代理申请撤销婚姻的案件,可从以下方面着手准备证据证明:

(1)现存婚姻是因为胁迫缔结的;

(2)结婚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3)申请人是拟申请撤销的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

(4)申请未超出一年的法定期限。

18. 律师代理离婚纠纷时,了解案情并收集办案证据可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开展:

(1)当事人夫妻关系成立的证据。

(2)证实当事人双方夫妻感情状况的证据。

 (3)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相关证据。

 (4)双方共同财产及分割方式的相关证据。

 (5)对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的证据。

19. 律师收集原、被告身份的相关证据,是指律师应收集:

(1) 原告身份证、户口本、身份证明材料、护照等。

(2) 被告住所地的相关证明,如共同居住的房产证、居委会、物业公司证实被告形成居住地的相关证明、被告的户籍登记情况。

(3) 若委托人或对方当事人是境外人士的,注意办理委托人护照的公证、认证手续以及收集对方当事人相关的身份材料。

(4) 若委托人或对方当事人是港、澳、台人士,注意收集当事人的香港居民身份证、台胞证等相关身份文件。

(5) 对于不在中国境内的外籍人士人,应提醒其护照应进行公证认证后寄交国内使用。

20. 律师收集双方当事人夫妻关系成立的材料,是指:

(1) 若双方存在事实婚姻关系,收集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

(2) 若双方系国内民政局登记结婚,收集结婚证,或民政局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书;

(3) 若双方系在外国注册结婚,需收集注册证明书并办理相关公证、认证手续。

(4) 若双方系在港、澳、台注册结婚,需要收集相关结婚证明材料以及办理相关的公证、转递、证明等手续。

21. 律师代理离婚案件,可以收集以下证据材料证实夫妻感情状况:

(1) 共住人如家政服务人员、邻居、朋友、同事及亲属等的证人证言、调查笔录;

(2) 报警记录、出警记录、公安人员调查笔录、医院的诊断证明、法医鉴定报告等涉及家庭暴力的证据;

(3) 离婚协议、保证书、电子邮件、信件、短信、日记等;

(4) 反映夫妻感情的照片、录音录像资料、电子文件;

(5) 有关单位如妇联、居民委员会、派出所、当事人所在工作单位介入婚姻纠纷中的调解记录:

(6) 其他相关的证据材料。

22. 律师代理离婚案件,可以收集以下证据证明子女扶养权归属以及抚养费数额

(1) 子女姓名、性别、生育的时间;

(2) 子女出生后受照顾的过程、当事人双方及父母家人照顾子女的情况;

(3) 目前子女的生活状态、入托、就读的具体单位、地址;

(4) 十周岁以上子女的具体意愿;

(5) 当事人双方及当事人父母双方的工作单位、地址、收入情况、学历;

(6) 当事人双方的思想品质、有无不良嗜好、身心是否健康等。

23. 律师收集子女判归女方对其成长有利的证据,可以从以下因素考虑:

(1)子女是否尚在二周岁之内。

(2)女方是否已做绝育手术。

(3)子女是否一直跟随女方生活。

(4)女方工资收入是否相对稳定。

(5)女方的学历情况。

(6)女方的人格、思想素质评价情况。

(7)男方是否存在不良嗜好,如赌博、酗酒等恶习的。

(8)男方是否有过错的。

(9)十周岁以上的子女的意愿。

(10)其它子女随母对其成长有利的因素。

24. 律师收集子女判归男方对其成长有利的证据,可以从以下因素考虑:

(1)女方是否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

(2)女方是否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

(3)男方是否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影响生育能力。

(4)男方是否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机率较小。

(5)女方是否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

(6)女方是否有固定收入。

(7)其它子女随父对其成长有利的因素。

25. 律师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不同情况,向当事人的父母调查取证,以证明当事人父母对于当事人子女抚养权归属的态度以及可以为子女提供的帮助。

26. 若当事人或对方当事人另有子女,应注意收集相关证据以及对委托人获得子女归属权的影响。

27. 律师收集共同财产方面的证据,必须了解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婚前财产、共同债权债务、目前双方对于共同财产分割的态度等。

28. 若当事人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有书面约定,律师应帮助当事人审查该协议是否具有无效、可撤销情形,并决定是否作为证据提交。

29. 涉及婚姻家庭案件的不动产分割的,律师可从以下方面着手准备证据:

(1)对于一方婚前个人房产或夫妻共同所有房产,律师可取得房产权利证书;若取得房产权利证书有困难的,或者产权登记尚在办理过程中的,律师可以根据不动产所在地的相关规定到房屋登记主管政府部门调取房产预售、销售的备案或登记信息,同时准备好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等书证;

(2)若房产权利证书上载明有未成年子女之外的第三人共有人的名称,律师可告知委托人,因房产涉及案外人权益,法院一般不会在离婚案件中一并处理;

(3)若当事人以向银行按揭贷款方式购买涉案房产,则律师需要向客户了解该套房产首付情况、婚后还贷情况及尚欠还贷余额,律师可以准备委托人的购房合同、抵押借款合同、还贷账户还款明细等书面证据;

(4)若购房款出资来源涉及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的个人财产,律师可收集出资来源的证明,涉及第三人出资的,律师也可一并收集证明债务存在或赠与成立的相关证据;

(5)若双方当事人可能对待分割房产的市值分歧较大的,律师应尽量了解涉案房产的市场价值的信息,并收集相关证据;

(6)如有必要,律师可对分割房产目前的居住人情况调取证据,对双方当事人是否另有房产或居住场所进行取证,必要时可到房产所在地物业管理公司、居民委员会等机构取证;

(7)对于待分割房产有案外人主张所有权的,可告知委托人与案外人可另案诉讼解决,并可将相关物权诉讼判决作为婚姻家庭案件的证据提交;

(8)涉案房产内有户口,律师应调查清楚户口挂靠人及与委托人的关系。

30. 若当事人拥有车辆,律师可向委托人或车管部门收集行车证、购车合同、购车发票或出资证明相关证据,并调查了解购车时有无贷款、贷款本金、还贷情况、贷款余额,车辆牌照信息、车辆现值等,并询问目前车辆的实际使用人。

31. 律师为维护委托人利益可调查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共同存款情况,即一方或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基本信息,包括存款的开户银行、开户名、账号、大约的存款金额等,如有必要可提前准备好申请法院调查存款信息的书面申请。

32. 律师为维护委托人利益可调查了解双方当事人的股票情况,即一方或双方名下的开户证券公司及股东代码、资金账户开户行及账号、股票交易记录、资金账户交易记录等。

33. 若委托人不能提供对方当事人的股票交易、资金账户的具体信息,律师可以准备申请受案法院在中央证券结算(上海、深圳)公司调查,或律师持调查令调查对方当事人的股票交易及相关资金账户的详细信息。

34. 对于家具、家电情况,律师可建议当事人罗列财产清单,并注明家具电器的品牌、规格、数量、材质,并按照婚前个人财产及婚后共同财产、婚后个人财产分类列明,以便在法院开庭时提供。 

35. 若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持有贵重金属、贵重古玩字画或其他有较大价值的财物,律师可以制订相关表格详细列明,并收集能够证明前述财产权属或价值的证据,并注意做好证据保全工作。

36. 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以第三人名义登记或购置的财产,律师可以协助委托人收集相关证据,并征求委托人对该项财产是主张物权还是债权的意见,同时应当向委托人分析是否有必要另外提起物权或债权诉讼。

37. 若相关动产容易灭失,或者对方当事人有可能私自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律师可以建议委托人采取公证、摄像、证人证言等证据保全措施。

38. 在涉及企业投资权益分割方面,律师可向委托人了解当事人双方名下企业投资权益情况,并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信息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相关企业档案,并调查以下信息:

(1)企业申请设立的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2)企业设立时的出资人名册、出资比例、出资方式、注册资金;

(3)企业年检的会计报告及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损益表;

(4)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登记有无变更情况;

(5)发生婚姻家庭纠纷期间一方有无私自转让企业投资权益情况,有无转移企业资产情况,有无恶意伪造企业债务情况;

(6)目前该企业的经营状况、市场占有份额及市场前景,以了解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企业投资权益所对应的市场价值;

(7)律师在收集以上工商材料时,注意收集企业开立的基本账户和非基本账户信息,以便在需要时进行资金查询;

(8)律师了解上述信息还可通过其他渠道,比如企业的网站、宣传资料、税务登记部门等。

39. 除上述单列条款外,若双方当事人还存在其他财产或共同债权债务情况,律师应尽力查询,并收集相关证据。

40. 若当事人的财产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律师应在尽力收集相关证据的基础之上,注意涉案财产所在国、所在地区的国际冲突规范、区际冲突规范,尤其要注意到我国法院的裁判文书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能否得到承认和执行的风险。

41. 律师代理同居析产纠纷或同居子女抚养纠纷应调查收集证明下列事实的证据:

(1) 同居基本情况:双方当事人同居时间,是否属非法同居,同居期间的相处状况;

(2)同居期间财产现状:同居期间财产来源及出资情况,财产权属登记情况,使用现状,双方是否有其他书面约定,是否有债权债务,双方对财产的分割意见;

(3) 同居期间子女基本情况:子女出生情况,子女过去主要由哪一方照顾抚养,子女现居住状况,子女本人的倾向,同居双方抚养意见及抚养能力,双方有无任何不利于抚养子女的习性或疾病。一方或双方还有无其他继子女、养子女或婚生子女;

(4)发生同居纠纷的原因及双方或一方有无过错;

(5)双方同居纠纷的主要争议焦点,比如是主要在解除同居关系方面还是财产分割方面,或者是子女抚养权争议方面;

(6)了解同居纠纷是否涉及第三人(尤其是合法配偶及子女)的相关权益,以便于律师确定是否要收集相关证据。

42. 律师代理夫妻扶养纠纷,应调查收集证明下列事实的证据:

(1)夫妻生活现状,一方当事人是否有遗弃、分居等情节;

(2)双方经济收入状况,收集证据证明一方的生活困难状况,以及另一方的扶养能力状况;

(3)发生扶养纠纷的原因;

(4)确定扶养标准的依据。

43. 律师代理子女抚养纠纷,应调查收集证明下列事实的证据:

(1) 子女自然人基本情况:包括子女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是否属于继子女或养子女;

(2)子女成长过程中的基本抚养情况:子女成长过程中由谁抚养照顾,居住现状,子女本人对抚养人的选择倾向;

(3)抚养纠纷双方当事人有利于和不利于抚养子女的各种因素;

(4)子女抚养费的实际需求及当地一般生活水平;

(5)对于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变更纠纷和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变更纠纷,还要了解原离婚方式及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的事实依据;

(6)双方当事人的抚养能力及抚养意见。

44. 律师代理赡养纠纷,应调查收集证明下列事实的证据:

(1)赡养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赡养能力;

(2)被赡养人的现状及有无其他经济收入来源,有无其他赡养义务人;

(3)发生赡养纠纷的原因;

(4)被赡养人的赡养需求及其所在地的一般生活水平。

45. 律师代理收养纠纷,应调查收集证明下列事实的证据:

(1)收养关系的建立情况,是否签订有收养协议,是否办理收养登记,收养是否有效力等问题;

(2)收养人对被收养人的实际抚养情况;

(3)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

(4)被收养人的态度,比如是否同意解除收养关系;

(5)、收养人为抚养养子女所花费的费用和其他付出;

(6)收养关系建立后,被收养人与生父母的关系及相处方式。

46. 律师代理探望权纠纷,应调查收集证明下列事实的证据:

(1)法院出具的或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有关抚养权和探望权的生效文书;

(2)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多次要求探望子女的事实;

(3)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多次禁止或阻挠对方正常探望子女的事实;

(4)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明显不适于继续探望子女的事实。

47. 律师代理婚姻效力或撤销婚姻纠纷,应调查收集证明下列事实的证据:

(1)当事人一方重婚的事实;

(2)当事人之间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情况;

(3)当事人一方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情况;

(4)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目前未到法定婚龄的情况;

(5)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程序有重大瑕疵;

(6)一方当事人因胁迫缔结婚姻的证据。

48.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0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在离婚后提起损害赔偿纠纷的,律师应调查收集证明下列事实的证据:

(1)系离婚诉讼案件的被告,在离婚诉讼时答辩不同意离婚;

(2)系在离婚诉讼之后1年内提起该损害赔偿诉讼;

(3)当事人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原配偶存在过错。

49.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46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律师应调查收集证明下列事实的证据:

(1)系在离婚登记后1年内提出该诉讼;

(2)当事人系《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原配偶存在过错;

(3)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50. 律师代理承认外国法院裁判文书,可调查收集证明下列事实的证据: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出具裁决国法院具有管辖权;

(3)该裁决已在国外生效;

(4)当事人是否经合法传唤,是否参加庭审,其他程序权利是否公正;

(5)外国法院裁决书是否经过公证及认证手续,是否有中文译本;

(6)我国与裁决出具国是否有“相互承认民事裁决的司法协助规定”或“互惠原则”。

51. 律师代理申请认可港澳台地区法院的裁决,应按照有关规定准备相应证据,如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1号作出的《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事判决的安排》等。

52. 对于需收集来自境外的证据的案件,若委托人不能自行取得,代理律师可建议委托人委托境外的律师事务所或境外的亲友调查收集。


       53. 律师代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可建议委托人在诉前进行调解,以缩短争议解决时间,减少双方诉累,但诉前与对方调解显然不利于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54. 律师代理婚姻家庭类案件进行诉前调解,可与委托人制订调解方案和调解进度计划。调解方案可随着案件的进展随时进行适当的调整。

55. 律师应在熟悉案情、做好协商准备的前提下,再与对方当事人联系协商事宜。

56. 律师在与对方当事人正式联系之前,可与委托人再次确认其意愿,并提醒委托人防止家庭暴力,做好私人证件、财物、工作资料的保存,注意安排好子女生活和学习的正常秩序。

57. 律师代理婚姻家庭纠纷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初次联系时,一般可告知以下内容:

(1)告知委托人已书面委托律师代理某项纠纷的调解;

(2)告知律师的姓名、执业机构、地址、联系方式;

(3)告知对方当事人律师调解的建议和诚意,表达与对方当事人面谈调解解决纠纷的意愿。

58. 如果对方当事人拒绝与律师就婚姻家庭纠纷进行协商,律师可以建议对方慎重考虑,之后再与对方联系。若再联系时,对方当事人仍然拒绝协商,律师可以考虑根据案件进度,征求委托人意见后,改用书面协商方式或直接提起诉讼。

59. 如果对方当事人直接询问协议条件,在未做好充分准备之前,律师可不予直接回答,而是建议对方当事人考虑具体方案,留有缓冲时间再与委托人确认方案,以平衡双方心理、避免直接冲突或草率承诺。

60. 如果对方当事人表示愿意与律师进行协商,律师可以与对方当事人预约面谈的时间、地点。赴约之前,律师应熟悉案情,为面谈准备。

61. 律师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调解时应该在公共场所进行,如律师事务所、咖啡厅、茶馆等安静场所。若非特殊情况,一般不宜到对方当事人住所进行面谈。

62. 律师与对方当事人面谈协议有关婚姻家庭纠纷事宜时,可视具体情况建议委托人是否参与。同时应尽量避免双方近亲属有过多人员参与,以防当事人情绪激化及意外事件发生。

63. 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调解时,律师应注意控制现场气氛,应主动缓和双方紧张情绪。与对方当事人要平等相待,口气温和,态度坦诚,立场适度中立,并说明协议解决争议较诉讼方式的优势,不宜一味强调委托人单方利益,避免引起对方当事人反感。

64. 律师与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协商后,应将调解情况及时告知委托人,并就是否有必要与对方再次沟通或是调整协议的具体内容征求委托人意见。

65. 若经过协商,双方当事人就协议调解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律师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法律服务内容,可协助双方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过户等手续,或应委托人要求代理法院以简易程序审理、以调解方式结案的争议。若原委托代理协议未约定相关事项的,可与委托人协商变更委托代理事项后再确定。

66. 律师与对方当事人进行有关纠纷的调解,应注意时间控制和进度把握,对于双方分歧较大、暂无协议可能的,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可起诉立案。

1. 立案前,对于委托人未主动提出的诉讼请求,而法律明确给予保护的权利内容,如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多分财产请求、家务补偿请求、生活困难帮助请求等,律师可主动告知委托人,帮助其明确立案诉求。

2. 如果委托人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以下法律规定:

(1)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律师作为离婚案件中被告的代理人,同样也应当告知委托人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上述法律规定。

3. 律师在立案前,可以从以下方面检查立案准备工作是否充分:

(1)确定管辖法院立案时间、法院立案流程是否已了解;

(2)立案所需材料是否准备齐全,起诉状及委托授权手续是否已由委托人亲自签署,是否已开具律师事务所函;

(3)确认立案时是否有必要提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以及相关资料准备工作是否完成;

(4)本案相关证据材料是否已调查收集完毕,证据清单及证据复印件是否已按法院要求准备;

(5)双方当事人个人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清单是否已准备;

(6)案件诉讼策略方案是否制定;

(7)立案所需的诉讼费用或其他财产保全费用、担保费用是否已准备;

(8)其他应该准备的工作是否完成。

4. 委托人为外籍人士、港澳台人士且在国内的,若授权委托书未进行公证、认证,立案时委托人须与律师一同到法院办理立案手续。

5. 立案时若存在被告即将出境,可能对案件审理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律师可向法院申请限制被告出境。

律师申请限制被告出境,应提交书面申请,并在限制出境申请书上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限制出境的事实理由、提交必要的相关证据,以及缴纳保证金。

在法院准许的情况下,律师可了解限制被告出入境的时间,以便及时提交延长申请。

6. 律师单独办理立案手续的,立案后,应尽快告知委托人,并注意将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交费票据原件、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向委托人转交。

7. 作为被告代理律师,在接到委托人转交的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及举证通知书后,可首先分析案件的受理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并征求委托人意见后决定是否提起管辖异议。

8. 作为被告代理律师,还应当审查原告是否具备起诉的主体资格,是否处于离婚诉讼限制期间,若发现有关情况,应告知当事人,并作出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起诉的答辩意见。

9. 作为被告代理律师,应及时向委托人详细了解案情,明确被告的答辩意见,并整理出书面的答辩状,经与委托人沟通后由其签字确认。

10. 作为被告代理律师,应根据案情需要积极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准备证据清单及证据原件、复印件,涉及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11. 若在立案后开庭前,发现被告下落不明的,如委托人坚持继续离婚诉讼,代理律师应及时与法院承办法官联系,并尽快进行公告送达。

12. 若离婚诉讼的委托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代理律师应及时与其法定代理人联系,并告知法定代理人应当出庭参加诉讼。

13. 律师立案后,除法院立即排期开庭、指定审判人员名单的,可在立案的三日内,询问相关法院民庭内勤,查询立案案件的受理法官,并与法官联系,询问开庭时间,避免开庭冲突。

1. 律师在开庭之前,可检查以下几项工作:

(1)核实开庭时间、地点、审判人员组成等信息,并再次确认是否已告知委托人;

(2)开庭之前,应对委托人说明庭审程序、每个环节的目的,确定委托人与律师如何分工、配合,说明法官可能询问委托人的问题;

(3)在开庭前,律师可再次与委托人联系,并确认委托人本人是否亲自出庭。委托人亲自出庭的,提醒委托人携带身份证明、按证据清单顺序排列的证据原件;

(4)再次检查卷宗材料是否完整、有否遗漏,各种文件是否复印齐备;

(5)是否已准备好证据目录清单、原件及复印件,是否已按清单顺序装订整理;证据是否已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人是否已妥善安排;

(6)若有委托人的亲友旁听,应提示携带身份证明,提前告知其旁听规则。对于婚姻案件,律师还要告知委托人的亲友,该案原则上不公开审理的规定;

(7)与委托人最后确认法庭上的调解方案。

2. 对于没有书面开庭通知的案件,律师可在开庭前主动与法院联系,确认开庭时间,以防止开庭情况有变。

3. 律师参加开庭,应根据交通情况估计好路上时间,杜绝开庭迟到。若因特殊原因开庭可能迟到,律师应提前与主审法官联系,争取得到谅解。

4. 律师到法庭后,若尚未提交委托手续,应及时提交委托书、公函等法律文书,并按举证规则及法院的举证通知提交证据材料。

5. 律师开庭,应衣着端庄,用语规范,态度谦虚,不挑词架讼,不与对方当事人或对方律师争吵或相互攻击。此外,律师在法庭上发言,声音应有力、洪亮。

6. 律师开庭前及庭审中,应注意防止委托人和对方当事人之间发生情绪冲突,防止相互指责、打骂事件的发生。若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发生激烈冲突,律师不应参与,并做好保护自身安全的工作。同时律师可提示委托人控制情绪,避免委托人情绪过于激动。若委托人情绪失控,应注意采用适当方式调整,必要时,可申请法官休庭。

7. 离婚案件庭审中,若律师发现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从而导致离婚的,可以建议委托人向法院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8. 离婚案件庭审中,律师若发现对方当事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委托人财产的,律师可以建议委托人向法院提出对对方当事人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

律师还应当告知委托人,上述行为在委托人离婚后才发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9. 若当事人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律师发现委托人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案件审理中律师可以建议委托人向另一方当事人请求家务补偿。

10. 离婚诉讼或变更子女抚养权案件中,若委托人有需要法院确定探望子女具体时间及方式的,律师应在庭审中及时提出。

11. 在代理离婚诉讼时,法官根据庭审程序询问委托人关于案件事实方面的问题时,除非征得法官同意或应委托人强烈要求,律师不宜代为答复。

12. 律师应告知委托人,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13. 如律师发现委托人离婚后生活困难,可以建议委托人请求对方经济帮助。

“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14. 庭审顺序按法官指导进行。律师在代理委托人陈述案件请求及事实理由时,应逐项宣读诉讼请求,事实理由部分可以视具体情况宣读或与诉状一致。 律师可建议委托人视具体情况对诉状之外的事实理由进行补充。

15. 律师代理被告一方,可指示委托人宣读答辩状,或征得法官同意后代为宣读。

16. 律师举证时,应按法庭程序安排,向法院逐项举证,并说明证据名称、证据来源及证明内容。

17. 律师在开庭质证时,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陈述、说明或辩驳。

律师根据本案庭审情况,如有必要庭后再次调查,向法庭提交新证据的,应当庭申请举证期限。

18. 律师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因素考虑。

19. 律师在质证时,应注意,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 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2) 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3) 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4) 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5)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20. 律师发表辩论意见,应围绕本案争议焦点进行简明扼要的阐述,辩论意见应具备逻辑性和层次性。律师发表首轮辩论意见之前,应尽量整理辩论提纲。律师发表辩论意见后,要注意提示委托人是否陈述补充辩论意见。

21. 律师在倾听对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时,应认真仔细,并做记录。

22. 律师发表第二轮辩论意见时,应针对第一轮对方当事人的辩论意见进行辩论,第一轮辩论陈述的观点可不必重复。

23. 律师在代理离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又发生其他诉讼,比如不动产转让诉讼、股权转让诉讼、重婚罪诉讼、债权债务诉讼等,离婚判决要依赖于该诉讼判决结果作依据的,可建议委托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离婚案的中止审理,待有关诉讼终结后再申请恢复审理。

24. 律师在庭审中作最后陈述时,应简单扼要、直截了当。

25. 律师在法院组织的调解中,应尽量听取对方的意见,配合法官调解工作,并注意掌握调解的策略技巧。若双方均有调解意愿,但在法庭上难以当场达成一致意见的,律师可建议双方在休庭期间继续进行庭下调解。

26. 在诉讼中律师应该掌握,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对案件争议事实的默认,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27. 律师必须仔细阅读完毕庭审笔录后再签字,同时提示委托人认真阅读笔录内容。律师发现庭审笔录中的错误,应及时与书记员联系,按法院要求进行补充或更正。

28. 再次开庭前,律师应安排与委托人的会面,向委托人总结上次开庭的情况,说明下一阶段的工作安排,并介绍下次开庭的庭审程序及内容。会谈时建议制作谈话笔录。

29. 针对上次庭审的情况,律师根据案情需要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或者需要申请法院委托有关司法机构进行鉴定、评估的,应及时准备书面调查取证申请、鉴定申请、评估申请,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向法庭正式递交。

30. 代理律师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取得的证据,可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律师向法院提交有关调查事项的书面申请时,还应告知委托人尽可能提供相关线索,法院将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及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同意委托人的申请。

31. 休庭期间,有庭外调解可能的,律师可应委托人要求与对方及其代理人进行调解或谈判。双方达成调解的,律师应告知委托人可选择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方式或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一方撤诉的方式,特别要告知不同结案方式的法律风险,由委托人自行选择。

32. 庭审结束后,律师应及时向法院提交书面代理意见,并附卷一份。

33. 一审法院判决书若是律师代收的,应在收到后立即告知委托人,并尽快交付给委托人,律师保留好寄件凭据,或当面请委托人签收,相关书面材料均应入卷。

律师代为领取一审判决的,应征求委托人对判决的意见,明确是否上诉等。并告知委托人上诉方式及期限。

34.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律师可以建议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

35. 案件审结后,与本案有关的书面往来材料,律师应按照《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的要求,复印并整理入档保留,电子往来数据、录音录像资料需备份保存,案件结束后,统一装订归档交律师事务所保管。

1. 律师在接受二审程序的委托代理时,应明确委托人的上诉请求及对一审判决的具体意见。

2. 律师未代理一审程序而直接代理二审程序案件,除仔细查阅委托人交付的资料外,应与二审法院在开庭前联系,及时阅卷,复印相关证据材料及庭审笔录,以了解案情。

3. 律师代理二审案件,应注意有无新证据提交,并注意新证据提交的期限。

4. 律师在二审开庭前,应仔细阅读一审判决书“经本院审理查明”部分,并与委托人沟通,若有异议应作相应标记以备二审法官查问。

5. 开庭结束后,律师应该及时提交代理词。

6. 律师代为签收二审法律文书的,应及时转交委托人,并请委托人签收,或保存好其他交付凭证。

1. 律师承办申请承认外国法院裁决的法律服务事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关于相互承认民事裁决的司法协助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办理。

2. 若委托人需在我国领域外使用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要求我国人民法院证明其法律效力的,以及外国法院要求我国人民法院证明判决书、裁定书的法律效力的,代理律师应当在我国法院作出裁决书生效后,要求法院出具书面生效证明。

3. 对于委托人可能要在境外使用我国法院的裁决书的情况,代理律师可告知委托人,律师可为其提供在国内的代办翻译及公证、邮寄、快递等服务。

1. 律师办理案件过程中,应注意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妥善保管。在审判程序结束时,可写出结案报告或办案小结,依照司法部《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整理案卷归档。

2. 案件结束后,律师应及时与当事人进行费用清算,移交相关证据材料原件。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若当事人有要求备份的,律师应当复印交付当事人。

3. 结案后,承办律师可以就裁判文书或调解书的内容征求当事人的评价或意见,若发现当事人有质疑的应予以说明。

案件结束后,律师可视委托人的意见,以及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接受与对方当事人进行诉外协商的代理委托,并办理相关委托手续。
      
 4. 案件结束后,律师应注意保留委托人联系信息,对于法院没有判决离婚的原告委托人,律师可在判决书生效六个月后,提醒委托人可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第九章  非诉讼业务

第一节 律师代写法律文书

1. 律师代为起草的《婚前财产约定》可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2)、婚前个人财产范围及权属的约定;

(3)婚前债权债务范围及性质的约定;

(4)婚后可能取得财产的归属的约定;

(5)婚后可能产生的债权债务的性质约定;

(6)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转化的条件及方式的约定;

(7)婚后日常开支承担情况的约定;

(8)双方父母或其他亲属赠与财产的权属约定;

(9)因该协议引起的纠纷的解决方案;

(10)该协议是否附公证等为生效条件。

(11)其他可以列入婚前财产协议的约定内容。

2. 律师代为起草的《婚内财产约定》可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2)各自婚前个人财产范围及权属的约定;

(3)各自婚前产生的债权债务的约定;

(4)婚后取得的现有财产权属的约定;

(5)婚后产生的现存债权债务性质的约定;

(6)签订财产约定后可能取得财产的权属问题的约定;

(7)签订财产约定后将产生的债权债务的性质的约定;

(8)签订财产约定后生活费用支出承担方式及比例的约定;

(9)因该协议引起的纠纷的解决方案;

(10)该协议是否附公证等生效条件。

(11)其他可以列入婚内财产协议的双方约定。

3. 律师代为起草的《分居协议》可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2)引起双方分居的事由;

(3)双方分居的目的,分居期限的约定;

(4)双方分居期间,在夫妻关系方面各自的权利义务;

(5)分居期间,现有财产的使用及处分权利的约定;

(6)分居期间,各自取得财产的归属问题的约定;

(7)分居期间,产生的债务的偿还问题的约定;

(8)分居期间,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用的约定;

(9)分居期间,家庭日常开销费用支付的约定;

(10)分居的终止情形的约定;

(11)其他可以写入分居协议的事项。

4. 律师代为起草的《离婚协议》可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2)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合意;

(3)现有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如何分割及如何交付履行的约定;

(4)现有债权归属及债务如何承担的约定;

(5)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内容、数额及支付方式的约定;

(6)子女探望时间及方式、子女节假日生活居住安排的约定;

(7)关于离婚手续办理时间及方式选择的约定;

(8)关于离婚协议书效力的约定;

(9)其他可以在离婚协议中列明的事项。

第二节 律师提供其他非诉法律服务

5. 委托人委托律师代为调解婚姻家庭纠纷的,律师与委托人签订法律服务协议时,应当写明调解方式、时间、次数、期限,尤其要告知委托人有可能调解不成的风险。

6. 委托律师代为与对方当事人进行离婚的谈判调解的,律师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保持适当的客观中立,与双方当事人进行理性的沟通与交流。

7. 律师参与婚姻家庭纠纷居问调解或谈判,建议注意以下问题:

(1)调解前,律师可充分了解和分析纠纷成因,归纳双方可能存在的争议焦点;

(2)尽可能组织双方当面沟通,了解双方的真实意愿;

(3)提前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务的风险及可能结果,以促成委托人心态平和,缩小双方当事人差距及心理期望;

(4)调解时,律师不宜急于求成,适度保持耐心,作好多次调解的各项准备,切忌在调解中加入律师个人的道德评价或出现不文明的用语;

(5)调解过程中应注意法学、心理学及实践经验的综合运用。

8. 委托人委托律师代为办理协助离婚事项的,律师应在委托代理协议中尽可能详细列明服务事项,可从以下方面着手:

(1)是否包括起草离婚协议书或其他书面材料;

(2)是否包括离婚协议书的内容谈判及修改;

(3)是否包括协议离婚期间对突发事件的处理,比如家庭暴力纠纷的处理;

(4)是否包括组织双方当事人一起签订离婚协议书;

(5)是否包括安排双方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6)是否协助双方当事人进行财物的交接或变更登记手续;

(7)是否需要律师见证相关协议的签订过程,或者担保财物交接过程。

9.  除前述非诉讼业务外,律师还可从事与婚姻家庭有关的以下业务:

(1)代办有关协议、文书、证书、裁决书的公证事项;

(2)担任某位公民、某个家庭、某机构或组织的婚姻家事法律顾问,提供日常法律咨询;

(3)为公民或机构提供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培训或讲座;

(4)应委托人要求,为其提供婚姻家庭方面的专业调查取证事项;

(5)应委托人要求,为其提供婚姻家庭财富的法律风险防控的规划配置;

(6)受律师事务所指派,为当事人的婚姻家庭事项进行见证;

(7)应委托人要求,就某一纠纷向其他当事人或有关机构出具书面律师函;

(8)其他非诉讼法律业务。

本指引根据2012年12月31日以前的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相关司法操作实践编写,若本指引公布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应以新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汇一汇 | 收下!别客气!

今天小编将“汇一汇”上线以来的所有问答(共12期)集成一期,送给你们!

5月1日小编发过一期问答合集,一转眼又过了两个月,筒子们学习的热情,小编隔着屏幕都能感受到!

所以,今天小编将“汇一汇”上线以来的所有问答(共12期)集成一期,送给你们!

1.个人想买香港的健康险、重疾险,但并非出于出国商务、留学和旅游的需求,可以买吗?

答:境内个人因到境外旅行、留学和商务活动等购买的个人人身意外险、疾病保险,属于服务贸易类的交易,在外汇管理的政策框架下是允许和支持的。但境内个人到境外购买的人寿保险和投资返还分红类保险均属于金融和资本项下的交易,现行的外汇管理政策尚未开放。

2.境内个人购买境外寿险,该寿险保单下包含一部分健康险险种,该个人因病住院医疗得到该健康险索赔,可否从境外接收该笔索赔款项汇人?

答:境内个人到境外购买的人寿保险和投资返还分红类保险均属于金融和资本项下的交易,现行的外汇管理政策尚未开放。因此,也不得将赔款汇入。

3.“现行的外汇管理政策支持服务贸易项下的保险类产品”,服务贸易项下的保险产品具体指什么?

答:根据《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四条规定“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不得以虚构交易骗取资金收付,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外汇监管。”。境内居民个人到境外旅行、商务活动,还有留学等,要购买个人的人身意外险、疾病保险,属于正常服务贸易类交易,境内居民个人可以购买境外上述保险服务。

4.现行的外汇管理政策支持服务贸易项下的保险类产品,但尚未对人寿保险和投资返还分红类保险开放。如何区分“服务贸易项下的保险类产品”和“人寿保险和投资返还分红类保险”?可以举例说明吗?

答:境内居民个人到境外去买人寿保险和投资返还分红类保险,属于金融和资本项下的交易,现行的外汇管理政策和法规,对这种保险类产品法规上未明确允许,或者说是现行的外汇管理政策尚未开放。除上述两种以外非投资性的保险产品均属服务贸易项下保险产品。

5.重大疾病保险属于服务贸易项下的类型吗?

答:境内个人因到境外旅行、留学和商务活动等购买的疾病保险属于服务贸易类的交易,但境内个人到境外购买的人寿保险和投资返还分红类保险均属于金融和资本项下的交易。

6.境内个人可不可以到境外购买保险(包括寿险和财险)?

答:境内个人因到境外旅行、留学和商务活动等购买的个人人身意外险、疾病保险,属于服务贸易类的交易,在外汇管理的政策框架下是允许和支持的。但境内个人到境外购买的人寿保险和投资返还分红类保险均属于金融和资本项下的交易,现行的外汇管理政策尚未开放。

7.个人超过5万美金兑换人民币应如何兑换?一年内有无限额?

答:不占用额度的结汇(即额度外的结汇),需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凭真实合法的证明材料办理,无限额限制。

8.个人账户接受从境外汇入款,5万美元以上是否需要客户提供真实交易背景的资料后方可解付?

答:个人外汇管理政策未对境外汇入款解付金额进行限定,银行应按照“展业三原则”的要求办理相关业务。

9.个人服务贸易项下的跨境收汇,单笔超过等值5万美元,是否需要提供有交易额的真实性证明材料办理国际收支申报及入账?

答:个人服务贸易项下的跨境收汇,按照个人外汇管理政策的相关规定办理,在符合入账账户收支范围的前提下可直接入账。

10.存入现钞超过5000美元,要求提供原银行取款单据,是要求提供原件吗?原银行为客户补制的取款单据可以吗?客户原银行取款单据丢失,怎么办?

答:银行取款单据原则上应为原件。对原件丢失补制的取款单据,建议要求客户在取款单据上进行原件已丢失且未用于存款交易的真实性说明。

11.个人手持外币现钞超5000美元(不超10000美元)汇出,可先入客户现钞帐户再现钞户汇出吗?现钞户存入超5000元如何备注?

答:可以,按照存入外币现钞以及账户汇出两笔业务分别办理。

12.客户购汇是为购买银行的外汇理财产品,那录入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时业务类型与资金属性应该怎么填?

答:境内个人购买外汇理财产品的购汇一般填报在431对境外证券投资项下,业务类型为占用额度的购汇。

13.请问境外个人出售车位所得是否可以购汇汇出?是否统计在资本项下?

答:在购买时符合“实需自用”原则的前提下,出售时可参照境外个人出售房产的相关规定办理。

14.境内个人能接收境外alipay 汇入的款项吗?

答:与其他汇入汇款一致,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

15.开立外币携带证需要客户提供有效签注,有些国家凭电子工作证或居住证即可出入境,无需签证。该情况可否以工作证或居住证代替有效签注,为客户开立携带证?

答:无需签证的国家可直接凭护照和其他材料办理。

16.非居民境内售房收入购汇,该笔收入现在可以分几次购汇后汇出吗?还是强制要求只能一次性全额购汇汇出?

答:对于分次或一次性汇出无强制规定,但汇出金额不得超出商品房转让金额扣减本次转让所包括的税费后的余额。

17.现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有无特别规定,是否需要外汇局批准?其境外外汇账户的收支范围有无限制?

答:应根据实需原则在境外开户。目前,外汇局不对该类账户进行审批。

18.外商投资企业境外向其境外股东(既非子母公司又非联属企业)借入外债,应申报在哪个交易编码项下?

答:申报编码为“822020”。

19.居民将境外存款调回,应该申报什么编码?

答:申报编码为“821030”

20.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为1500万美元,外商出资900万美元(境外汇入),境内公司以人民币方式出资600万美元,已开立美元资本金账户,请问以人民币出资的部分应该开立人民币资本金账户吗?

答:境内中方股东出资的人民币应该开立相应的人民币账户收取境内中方股东出资的人民币。

21.外商投资性公司资本金结汇用于境内再投资,法规允许结汇资金直接划入被投资企业账户,如果是结汇自己用于支付收购股份对价的,是否能直接划入出让方账户呢?

22.中长期外债可用于收购境外企业吗?

答:申请主体收购境外企业属于境外投资,如果申请主体的经营范围含“投资”,其借用的中长期外债可用于境外投资。

23.境内对公可以汇给境外个人账户吗?

答:需要区分具体业务进行判定。

24.国际收支申报允许代办吗?

答:根据《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规定,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居民发生的收入和支付款项,由境内居民分别按照境外居民的资金来源和资金用途性质进行申报。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包括居民与非居民)发生的收付款,境内银行应在基础信息中的“对方付款人/收款人名称”前添加“(JW)”(半角大写英文字符)字样,并代境内非居民进行申报。

25.境内居民企业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收付人民币是否需要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按2016年版操作指引要求是否外籍个人在境内居住多长时间都算作非居民?如果是这样的话境内企业发外籍员工工资的业务量非常大是否有批量付款申报的途径?

答:境内居民企业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收付人民币需要申报。个人居民身份在实践中按照身份证、护照等有效证件中的国籍来认定。即,持有外国护照等有效证件的个人,认定为非中国居民,持有中国居民身份证或其他中国有效证件的个人,认定为中国居民。实践中,无批量申报途径。

26.境内居民境外个人投资外汇登记表如何办理注销?

答:境内居民个人按规定办理的个人境外投资特殊目的公司如果注销或该境内个人不再是其股东,办理相应的登记业务后,个人境外投资登记表将被收回。

27.债务人名称变更了,但境内企业在银行办理偿还外债前,必须先到外汇局做外债签约登记信息的变更吗?按照外债管理办法,只要求外债合同内的金额、期限及债权人等有变动时才需办理变更手续。

答:办理偿还外债前,如果债务人名称变更了,应该先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名称变更的登记手续。如果债务人是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则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的要求办理即可。

28.外商投资企业在2014年外方股东撤资已转内资,现在想到银行办外汇登记变更和后续撤资资金汇出,但外方股东(印尼的公司)已经工商注销(其境外的对公账户也已销户),银行后续资金汇出应该汇至哪里?能汇至原外方股东的个人股东的私人账户吗?印尼的工商注销应怎么核实?

答:印尼公司在注销时如果还是境内公司的股东,其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该对这一资产情况进行后续安排。银行在办理境内业务时应对以上情况加以了解。

29.境外汇款与外币存取款业务可以代办吗?如果可以,代办人必须是直系亲属吗?

答:可以代办,代办人不限定为直系亲属。

30.个人通过境外拍卖公司拍卖个人所有的藏品,是否需要通过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办理?

答:如果涉及个人投资项下的业务不能通过结算账户办理。

31.非居民房产购汇业务可以咨询吗?

32.个人往境外划转同名资金,交易用途是旅游,可以汇吗?

答:经常项下单日累计等值五万美元以下的,可以凭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办理。银行应根据“展业三原则”的要求,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为个人办理汇款业务。

33.对外支付知识产权费用需要提供什么资料供银行审批?

答:凭合同(协议)和发票(支付通知)办理。若涉及限制类技术进出口的,还应提供商务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34.境外证券公司汇入的款项是否可以入账?如何申报?

答:该类业务需了解具体情况后才可以判定是否可以入账及如何申报。

35.境外非居民可以向境内直系亲属转外汇吗?

答:个人储蓄账户的资金划转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办理。若双方均为境外个人,凭双方有效身份证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办理;若涉及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按跨境交易办理。

36.境外个人不占用额度购汇可否代办?

37.个人系统中“470经批准的资本其他”,可以按照结售汇统计定义的相关业务进行录入。由于之前系统上线后,录入时都按系统中的文字描述来理解录入了“44a 其他投资”,现在是否需要将上线后至今的所有此类业务录入做修改?大量修改会否影响当地外管对银行的考评?

答:对大批量修改数据建议谨慎处理,个人结售汇数据修改纳入银行考评。

38.出口收汇可以直接入结算账户,不用先入出口待核查账户吗?

答:按照汇发〔2016〕7号文的规定,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贸易外汇收入(不含退汇业务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暂不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

39.外国投资者A向境内机构B转让外资企业T股权,A和B约定股权转让款一部分由B向A在境内的关联方C以人民币支付。请问这一付款安排是否违反外汇法规?如是,具体哪些法规条文?

答:该类业务需要了解B以人民币形式向A 在境内的关联方C支付的原因后才能判定。

40.资本金备用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是否可以支付等值人民币5万含以下的货款?备用金未用完可以再申请结汇?是否需提供上次结汇材料给银行?

答:备用金一般是备作差旅费、零星采购、零星开支等用的款项。如果资本金结汇后的资金用于支付货款,而货款是有真实合规交易背景的明确支出,应结汇后直接申请支付。单个企业备用金每月可以结汇等值10万美元,没有必须用完才能申请结汇的限制,备用金结汇也无需提交资金使用的真实性证明材料。

41.外债合同的签约币种、提款币种、偿还币种必须保持一致如何理解?签约币种是日元,提款和还款可以是美元或其他外币吗?

答:如果签约币种是日元,提款和还款币种也必须是日元。

42.香港居民李小姐将其在香港注册的公司转让给境内居民王先生,王先生在境外融资后再做返程投资,王先生拥有的这境外公司能做新设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吗?

答:需要了解李小姐和王先生之间交易的详情才能判定王先生是否符合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的条件、是否可以办理新设特殊目的公司登记。

43.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内设有企业,欲投资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使用其个人账户人民币资金购汇汇出境外,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填写境外投资企业新设登记时,是勾选境内资产权益出资还是货币出资?

答:问题中如果境内居民个人拥有境内企业,欲凭此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并符合登记条件,在填写《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中境外投资企业新设登记项目时,应勾选境内资产/权益出资。

44.可否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办理资本金结汇?

答:一般情况下,有进出口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有可能作为资金使用的真实性证明材料用于申请办理资本金结汇。

45.一对夫妻(丈夫外国人,妻子中国人)出售房产后得到人民币750万,欲购汇汇出,有什么规定及限制?

答:如果是非居民个人(如丈夫)合法拥有的境内房产出售后资金所得,可按照《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5)版》中6.26条的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汇出业务。

46.代办外币一万美元以下取现和转账需要委托授权书吗?

答: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代办外币一万美元以下取现和转账需要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和授权书。

47.根据2007年1号文规定,是不是可以理解为个人额度内结购汇只能委托直系亲属办理,而额度外则可委托包括直系亲属在内的其他人办理?

48.代理个人结售汇情况下,委托人的授权书需要经过公证吗?

49.外债提前购汇,不急着还贷,到期再汇出境外可以吗?

50.代理个人外汇取款无论金额都要提供双证吗?

答: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代办取现需要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书和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51.代理个人外汇存款有什么规定吗?

答: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代办存款需要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书和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52.收付汇及国际收支申报可以代办么?代办有什么规定呢?

答:(1)关于可不可以代理收付汇的问题,对私,各银行收付汇要求并不统一,大部分银行是不允许代理的,但结售汇是可以直系亲属代理的;对公方面,参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012年38号)第十四条规定,货物贸易可以代理,但要确保“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具体要求为:“代理进口、出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付汇、收汇。代理进口业务项下,委托方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代理方,也可由代理方购汇。代理出口业务项下,代理方收汇后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也可结汇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

(2)关于可不可以代办国际收支申报这一问题,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目前没有代报一说,因为间接申报指的就是申报主体通过银行来做国际收支申报。目前有以下几种方式:对公项下涉外收入,企业可以选择网上申报;对公项下对外付汇和对私项下收付款目前没有代报的相关要求和规定;《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境内非居民项下(含对公对私)涉外收付款是可以由银行代报,且无需填写涉外收付纸质凭证。

53.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时需要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吗?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无须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但企业通过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时,需在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后到外汇管理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

54.个人贸易涉及结售汇应该注意哪些制度要点?

答:个人贸易结售汇主要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以及《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以及近期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14件和修改1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6]13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55.A类企业的出口收汇还可以进去待核查账户吗?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货物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A类企业出口收汇暂不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

56.境内居民收到汇款人为Paypal,inc的款项,经查该汇款人为境外第三方支付机构,境内居民款项性质有货款,服务收入等,但对于境内银行来说,申报时无法准确反映付款人信息,对此类款有何管理规定,可否入账?国际收支如何申报?

答:银行按照“展业三原则”的相关规定为境内个人办理外汇收入入账。对收到境外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款项与收到其他汇款人的款项一样,按照个人涉外外汇收入申报的相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

57.2015年度结售汇系统数据录入有误现如何处理?

答:跨年度的结售汇数据录入错误,原则上不应在系统中直接修改,如遇特殊情况,应报备当地外汇局,不得擅自处理。

58.个人股权转让(中转外),转让方收汇时间超出股权转让协议规定期限是否能给予入账?

答:一般情况下,银行应按照《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5版)》6.11的要求办理入账。

59.个人对外外汇贸易定义是什么?

答: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的相关规定,个人对外贸易是指个人以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或个体工商户的名义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并发生相应外汇收支的行为。

60.境内非居民购买理财需提供其在境内的收入证明吗?

答:境外个人购汇审核人民币来源而不是外汇用途,因此如涉及以人民币购买外汇,需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第十三条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购汇及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的相关规定办理。

61.个人境外汇款给慈善机构捐款,需要给银行提供手续吗?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63号)的规定,境内慈善机构接受境外个人的捐赠汇款,需要在银行开立捐赠外汇账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捐赠协议等。

62.个人收到境外汇入外汇最高限额是多少?

答:个人收到境外汇入外汇无限额规定,由银行按照“展业三原则”区分外汇收入性质按不同的规定办理。

63.对于个人分拆结售汇有一条规定: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请问这个连续多日具体如何计算?

答:只要是通过多人次、多频次规避限额管理的个人结售汇行为都是个人分拆结售汇,因此,对连续多日并无固定定义。

64.境内公司可否支付在境外工作外籍员工工资?(外籍员工从未入境),如果可以付工资需要什么资料?

答:一般情况下,境内公司的经营活动应在境内开展,如雇佣外籍员工在境外工作,一般应通过在境外成立公司或代表处的方式进行。

65.夫妻均为外籍人士,共持一套房产,在离婚之后进行卖房购汇时,该如何办理?购汇金额比例是按照法院判决为准,还是以出资比例为准?是否需要两人同时来银行办理?住建委网签一般只能签约一人,另一人该如何处理?

答:卖房所得金额每个人得到所少以法院判决为准。两人分别提交材料申请资金汇出。涉及网签等手续应按房地产转让相关规定办理。

66.返程投资直接投资登记,企业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该类企业(下称申请人)应区分新设、并购或变更等不同情况分别按照《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5版)》中6.2、6.3及6.4相关规定提供材料。如果属于返程投资,申请人应如实披露其外国投资者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的情况,该境内居民应合规办理了相关境外投资基本信息登记或变更登记业务。银行在为申请人办理境内直接投资登记时,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将其标识为“返程投资”。

67.下放FDI入账登记之后,还需验资吗?

答: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货币出资办理入账登记之后,外汇管理对该外商投资企业是否验资无强制要求。

68.资本金结汇待支付账户需要向人行备案吗?

答:需要。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结汇待支付账户需向外汇局的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开销户和收支余信息。结汇待支付账户作为人民币性质的账户,还应当遵守人民银行的人民币账户管理规定,由开户银行向人民银行报送相关信息。

69.大使馆办公费收汇申报号?

答:按现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规则进行申报。

70.企业可以向工作在境外的中国员工发放人民币工资吗?

答:企业可以根据内部工资管理规定向其派驻境外的员工选择发放工资币种,包括按一定比例发放人民币工资和外币工资。

71.境外个人在境内可以购汇吗?

答:境外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合法收入,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和完税证明在境内银行办理购付汇。

72.个人客户生意资金跨境怎么处理好?

答:根据个人外汇管理政策的相关规定,个人可按规定开立个人结算账户,通过结算账户收付经营性资金。

73境内居民个人将其拥有的境内公司股权转让给境外非居民,所得股权出让收入款应如何申报?

答:境内居民个人应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相关规定进行涉外收入申报,同时应根据资本项目业务的相关要求在申报时填写16开头的业务编号。

74.居民把存放在香港银行的存款汇回内地银行同名账户,是申报在“其他投资--资产—收回或调回存放境外存款本金”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821030”吗?

答:居民若把原先从境内调出存放境外的存款调回境内,申报在821030项下,其他情况应根据该笔存款的原始来源申报在相应的交易编码项下。

75.居民个人办理转让境内企业股权收入结汇,在个人外汇监测系统中,结汇资金属性应该如何确定?

答:填报在“222直接投资撤资”项下。

76.境内非居民的外汇可以购买理财产品吗?

答:可以,按个人外汇理财的相关规定办理。

77.隔天对个人结汇业务相关信息进行修改操作,是否需向外汇局报送冲正备案表?

答:个人结售汇业务信息信息有误,根据错误数据项分别使用修改或撤销操作,不能使用冲正操作。

78.什么情况下应该申报为121030,答疑是的解释如下图。但实际操作中资金都是付到境外,客户都写一般贸易。按规定应该申报为什么?

答:121030申报交易编码定义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指从境外直接存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和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运往境外的仓储、分拨、配送、转口贸易。在海关统计中,监管方式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物流货物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货物。如果货物从区外运往区内,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或进料加工贸易的不属于此类。

79.请详细解释下什么情况的贸易归到121030?此类型贸易方式,银行应向客户征提哪些材料?

答:121030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指从境外直接存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和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物流场所运往境外的仓储、分拨、配送、转口贸易。银行为企业办理121030项下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二章的规定审核相应凭证和商业单据。

80.转口贸易价差项下的结售汇,统计在什么项下?

答:统计到货物贸易项下。

8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2013年第40号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请问现在对外支付佣金是什么政策?

答:对外支付佣金应按照《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的相关规定办理,单笔5万美元以上提交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或相关其它交易单证。

82.购汇资金属性“470经批准的资本其他”如何理解和填报?

答:购汇资金属性中的“470”与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中的项目“470”存在对应关系,因此,凡在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中归类为“470”的购汇业务均可在个人系统中将购汇资金属性选择为“470”。

83.企业客户结算户结息0.08美元,将此笔金额结汇时是否需要做结售汇申报?

答:按照《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与银行业务系统数据接口规范》的要求,接口数据所有金额都只保留到个位,小数部分四舍五入。外汇账户内结售汇不足0.5美元,银行无需报送基础信息和管理信息。

84.2016版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第一点第三小点,收入款金额为实际从境外收到的金额,而非扣除银行费用后的金额。但实操中都是扣除银行费用后的金额。这种情况应怎么处理?

答:对以上情况进行涉外收入申报时,收入款金额应申报为从境外收到全部金额,即包含了境内银行的扣费,而不是扣费后实际入账的金额。

85.境外资金进入境内企业有何规定?怎样办理手续?

答:境外资金进入境内企业必须具有真实合规的交易背景。如果是经常项目的交易,可按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等相关规定办理资金解付手续;如果是资本项目的交易,可按投资、外债等相关规定办理。

86.外币投资国内企业项目有何规定,如何操作?

答:外国投资者可以投资于国内的企业或项目。一般分为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两种,股权投资可根据《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3]21号)办理,债权投资可根据《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及《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97]汇政发字第06号)等规定办理。

87.境外机构将其对另外一个境内机构的债权转让给一个境外机构,是否可行?

答:此类政策目前正在研讨中。

88.境内外商投资企业能否以外币支付境内外籍员工工资?资金是直接发到外籍员工境外账户吗?如果可以需要向银行提供何种资料,如果不可以依据是什么,有无其他符合规定的方法?

答:可以。但是以外币形式发放的工资只能通过银行汇出境外,不能在境内支付,因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如在境内向外籍人员发放工资应支付人民币。

89.外商投资企业用外汇资本金去收购境内企业中方股东股权,该做何种登记?股权收购方可以用外汇支付给股权出让方吗?股权出让方是否要开立资产变现账户?

答:如果外商投资企业(下称收购方)拟用外汇资本金去收购境内企业中方股东(下称被收购方)股权,该类交易属于境内企业以自有外汇资金进行境内再投资的业务,被收购方应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之后,开立接收境内再投资专用外汇账户收取对价款。需要注意的是,收购方的经营范围中应该有投资字样。

90.外商投资企业被管控后,银行不得为其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请问:包括国内外汇贷款和外债转贷款吗?

答:外商投资企业被管控后,银行不得为其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包括国内外汇贷款和外债转贷款。

91.投资人与缴款人不一致银行是否可以入帐,需要审核什么资料才算做到展业三原则?后续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对企业有什么影响?

答:银行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出资入账登记时应判定投资人与缴款人是否一致。判定时可通过查询境外股东英文名称(来源于系统登记信息)与汇款人英文名称(来源于报文或国际收支申报单)进行比对来判断;如办理境外机构基本信息登记时未录入对应的英文名称,应根据境外机构注册登记证明上所记载的英文名称进行比对。若判定投资人与缴款人不一致,银行也未发现企业给予不一致的理由存在问题,可以为企业办理入账,但应在出资入账登记中注明投资人与缴款人不一致。特别注意的是,入账前,银行应向企业说明不一致的标识有可能给企业带来后续影响,如果企业同意入账,后续发生的问题应由企业自行承担。

92.境内再投资需要办理验资报告吗?

答:从外汇管理角度看,无强制要求。

93.请问A股减持5%以上的股份做登记时需要多提供哪些材料?

答:已经在境内A股市场上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外方股东减持A股比例累计超过5%时,该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基本信息变更登记应按《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5年版)》中6.4.(一)的要求准备相关材料。

94.请问这里的答疑可以作为业务处理依据吗?

答:本文刊载所有内容仅供提供信息而非提供法律建议目的使用,不代表任何监管机构的立场和观点。不承担任何由于内容的合法性及真实性所引起的争议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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