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有几个火车站火车站属于那个社区

日喀则市城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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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位于西藏省嘎曲美汤路3号附近,是一家社区卫生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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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级甲等 综合医院 公立 日喀则市上海路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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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级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公立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白朗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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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级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公立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江孜县金嘎乡正北方向70米
  • 一级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公立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江孜县江孜大桥仁青商品房西北方向40米
  • 一级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公立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江孜县
  • 一级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公立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江孜县江热乡东北方向7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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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培育和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服务居民和创新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根据民政部《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和《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民办发〔2020〕36号)以及西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明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的调整》(藏民发〔2019〕91号)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适用的社区社会组织指的是:以某个或某几个城乡社区为主要活动区域,以服务社区群众、满足群众需求促进社区和谐稳定为宗旨,专门组织社区群众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活跃在城乡基层的非营利性、公益性、服务性、自治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制度所适用的社区社会组织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

(一)公益志愿类组织。主要指公民自愿组成,以开展社区“三留守”人员、养老、助残、扶贫帮困等社会救助服务为主要活动,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如邻里互助会、福利会、志愿者或义工协会等;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面向广大公众、弱势群体提供慈善服务的社会服务机构,如法律援助中心、老年人大学等。

(二)社会事务类组织。如专项事务协会(红白理事会等)、老年协会等;

(三)社区服务类组织。如校外托管中心、家庭服务站、社区服务站、青少年活动中心等;

(四)文化体育类组织。如书画社、曲艺社、艺术团、足球队、篮球队、广场舞表演队、体育协会等。

第四条 下列机构、组织不适用本制度:

(二)乡镇(街道)或村(居)委会的工作机构;

(三)不具备组织形式或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

(四)达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登记成立最低标准,理应登记成立的。

第五条 社区社会组织要以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群众为宗旨,积极参与社区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是依法协助村(社区)自治组织开展社区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等基层自治活动;

二是了解群众诉求,化解基层矛盾,协助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影响社区稳定的突出问题;

三是开展形式多样的志愿帮扶活动和群众喜闻乐见的文体娱乐活动,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构建和谐社区环境;

四是承接政府部门下沉村(社区)工作购买服务项目。

第六条 社区社会组织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七条 申请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首先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工作站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工作站审查认为符合备案条件的,上报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登记。县(区)民政部门负责对社区社会组织日常管理。

第八条 社区社会组织申请备案应具备下列条件:

1、社会团体类会员总数不少于10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类从业人员不得少于3人;

3、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

4、 负责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 社区社会组织申请备案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供如下材料:

1、备案申请(写明本社会组织的作用、意义、业务范围等);

3、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4、会员名册(从业人员);

5、《章程草案》《日喀则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模板可通过“日喀则市民政局官网”下载)。

第九条  县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申请备案材料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核准备案的,颁发《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证书》,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说明理由。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案机关不予备案:

1、社区社会组织的宗旨、业务范围有违本制度规定的;

2、申请备案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3、已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过的。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一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名称(区、县)+社区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加字号)+业务范围+组织形式”组成。(如在桑珠孜区幸福社区内备案的书法类的社区社会团体名称可为“桑珠孜区幸福社区书法协会”;如果是名为“年雄”的为老服务中心的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可为“桑珠孜区幸福社区年雄为老服务中心”)。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到原备案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应在备案期内积极发展壮大,创造登记条件;已具备登记条件的应当到县级以上(含县、区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四条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证书》有效期限为两年。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应当在有效期届满的15日前到原备案管理机关提出延续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1、《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证书》原件;

2、备案期间开展活动的情况和延续申请;

原备案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要求延续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延续后的《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证书》编号不变,有效期限顺延;作出不予延续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五条 社区社会组织逾期1个月以上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备案办理。

第十六条 社区社会组织需要解散、终止的,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解散、终止。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应当自解散、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原备案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备案,并上缴《社会组织备案证书》。

第十七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可享有以下权利:

1、享受国家、自治区和市给予社会组织的优惠政策。

2、提出申请,经民政部门考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进入社会组织发展支持中心(站、点)进行活动;

3、参与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竞标。

第十八条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备案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负责人;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备案:

1、涂改、出租、出借《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证书》的;

2、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4、不按照规定办理延续、变更登记的;

5、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7、已被撤销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继续以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

8、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9、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款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备案的社会组织应当向备案机关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接受备案机关、会员、捐赠人、资助人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需要解散的,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社区社会组织成立和取消备案可免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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