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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办信工作应用规范(试行)目 录一、筛重3(一)明确筛重的定义3(二)区分“普通三级终结”和“国家信访局审批终结”3(三)区分“相同信访事项”、“相同信访人”、“相关信访事项”4(四)筛重后信访事项的办理5二、来信登记7(一)“信访人”栏的登记。7(二)“信访件”栏的登记。8(三)“信访事项”栏的登记。9(四)其他事项的登记。11三、来信办理12(一)转送12(二)交办12(三)告知13(四)报告14(五)通报14(六)自办14(七)协调处理14(八)督办14(九)移交15(十)回复15(十一)送信电15(十二)留综合15(十三)审核汇报15(十四)存16(十五)去向16四、汇报

2、办理16(一)报送汇报16(二)审核汇报18五、统计18(一)信访事项纯件数、纯人数的应用18(二)区分“系统初信”、“机构初信”、“系统重信”、“机构重信”19六、其他事项19(一)特殊人员19(二)重大紧急信访事项19(三)信访事项状态19一、筛重(一)明确筛重的定义筛重是指通过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对重复信访事项(在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中第二次以上登记的相同信访事项)进行辨别,加以筛除。对筛重后的信访事项,根据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区分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二)区分“普通三级终结”和“国家信访局认定终结”1普通三级终结,是指有关地方在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中录入了处理、复查、复核信息的信访事项,在系统中标

3、识为红色。可出具不再受理告知单,并按信访条例的规定酌情办理。2国家信访局认定终结,特指列入第一批推广应用工作范围的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山东、河南6个省份在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录入了处理、复查、复核信息,并经国家信访局审批的信访事项,在系统中标识为紫色。必须出具不再受理告知单,不通报、不交办。3根据通过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对信访事项三级终结复核意见进行认定的办法(国信办发20099 号)的要求,判断地方录入的三级终结复核意见是否规范,依据以下三点:一是由省级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或者负责复核工作的专门机构做出复核意见的。省级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或者负责复核工作的专门机构做出复核意见,信访人

4、同意的,由该行政机关或复核机关的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报国家信访局。省级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或者负责复核工作的专门机构做出复核意见,信访人不同意的,由省级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报国家信访局。二是由省级以下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或者负责复核工作的专门机构做出复核意见的。省级以下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或者负责复核工作的专门机构做出复核意见,信访人同意的,由该行政机关或复核机关分管领导签字,经省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或信访局(办)认定后报国家信访局。省级以下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或者负责复核工作的专门机构做出复核意见,信访人不同意的,由省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或信访工作机构认定,送省级分管领导签字确认

5、后报国家信访局。三是对复核意见的程序性认定。地方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或者负责复核工作的专门机构的复核工作必须在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中进行流转。二)国家信访局通过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对地方报送的复核意见进行程序性认定,符合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将该信访事项明确为不再受理的范围;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相关地方重新办理。(三)区分“相同信访事项”、“相同信访人”、“相关信访事项”1相同信访事项,是指反映的情况、提出的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相同的信访事项。当筛重列表出现多条选择时,优先选择办信一司、办信二司登记过的信访事项作为相同信访事项。选择相同信访事项后,系统自动带入姓名、住址、信访目的、内容分类、所属系统、产

6、生信访事项原因、问题属地、历次概况等信息。其中,姓名、信访目的、内容分类、所属系统、产生信访事项原因、历次概况不能修改。如以前登记的信访事项内容分类等信息不准确,可先录入一个新的信访事项,再申请并案,用准确录入的信访事项规范以前登记的信息。2相同信访人,是指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已有人员信息一致的信访人。当筛重列表出现多条选择时,优先选择姓名和住址与身份证完全一致的信访人作为相同信访人。选择相同信访人后,系统自动带入姓名、住址、问题属地等信息。其中,姓名不能修改。3相关信访事项,是指反映的具体内容不同,但意见建议的具体主题相同、或揭发控告的具体对象相同、或引发问题的具体原因相同的信访事项。例如:不同

7、专家学者对我国发展磁悬浮列车的意见建议;不同信访人揭发检举同一村委会主任;某一拆迁项目涉及20个拆迁户,他们分别反映各自的补偿安置问题。选择相关信访事项,系统自动带入姓名、住址、信访目的、内容分类、所属系统、产生信访事项原因、问题属地等信息,这些信息均能修改。(四)筛重后信访事项的办理1.不予受理的重复信访事项的范围及办理。1. 1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或者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1.2 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且在规定期限内的。对不予受理的,原则上只告知一次。对上述第1.1类重复信访事项,按相关规定

8、登记办理;对上述第1.2类重复信访事项,一般登记后存档,如内容为补充信访材料或催办的,可视情转送。2.不再受理的重复信访事项的范围及办理。2.1 已经省级复核终结或省级认定终结的;2.2 由于信访人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查或复核的;2.3 在2005年5月1日前已经办结,且信访人未能提出新的事实或者理由的。对不再受理的,原则上只告知一次,一般登记后存档;对上述第2.2、2.3类重复信访事项,可视情转送。3.应当受理的重复信访事项的范围及办理。3.1 有关行政机关或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或处理、复查、复核意见的; 3.2 处理、复查、复核意见不符合规范性要求或未得到有效执行的;

9、3. 3其他需受理的。对应当受理的,采用转送、交办、通报等方式予以办理,并按照“谁交办、谁督办”的原则进行督办。其他司(室、中心)已交办的,一般应将来信转相关司(室、中心)并卷办理。4. 特殊情况的处理。4.1 筛重后,对内容涉及扬言制造事端、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要按照异常信件对待,根据“急事急办”原则和“扬言信”办理机制的要求,及时妥善处理。4.2 对相同信访事项在我局属于初次登记,而在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已登记过的来信,作为我局的初信、全系统的重信,参照上述意见办理。二、来信登记(一)“信访人”栏的登记。登记时要求信访人姓名登记准确、住址登记详细。 1来信人“姓名”。该项一般只录入一个人的姓名

10、。联名来信的,登记联系人、投递人或署名中的第一个人的姓名(第一人姓名不清的,依次顺延);以“全体群众”、“全体村民”等形式来信的,按匿名来信登记。登记时只在“是否匿名”后面的小方框里打“”,则系统中“信访人姓名”栏会自动生成“匿名”。 2来信人“住址”。住址是指信访人户口所在地、常住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住址栏填写时,县级以上地址,为选择项;县级以下地址,通过键盘录入。在选取和录入信访人具体住址时,要做到详细准确。3“相同信访人”、“相同信访事项”、“相关信访事项”。在录入信访人姓名和住址后,需要对是否为相同信访人、相同信访事项和相关信访事项进行判断。(1)相同信访人是指与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已有人

11、员信息一致的信访人。选择相同信访人,系统自动带入姓名、住址、问题属地等信息。其中,姓名不能修改。(2)相同信访事项是指反映的情况、提出的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相同的信访事项。选择相同信访事项,系统自动带入姓名、住址、信访目的、内容分类、所属系统、产生信访事项原因、问题属地、历次概况等信息。其中,姓名、信访目的、内容分类、所属系统、产生信访事项原因、历次概况不能修改。(3)相关信访事项是指反映的具体内容不同,但意见建议的具体主题相同、或揭发控告的具体对象相同,或引发问题的具体原因相同的信访事项。选择相关信访事项,系统自动带入姓名、住址、信访目的、内容分类、所属系统、产生信访事项原因、问题属地等信息,

12、这些信息均能修改。(二)“信访件”栏的登记。该栏多为系统默认选项,登记时注意修改与系统默认选项不相符的选项。1“受信人”,即收件人。对于信封与信的内容中收信人不一致的来信,如果信的内容是手写的,登记信内收信人的姓名;如果信的内容是打印的,登记信封上所写收信人的姓名。2“来信人数”。来信人数,是指来信署名数。“来信人数”项,系统默认为“1”。如果来信人数多于1人时,要予以修改,如实登记。来信人数为5人以上时,系统会自动判定为联名来信。3“收信日期”。收信日期,是指有关机关签收群众来信的日期。系统将“收信日期”默认为登记当天日期,如果不符,要予以修改,如实登记。4“来源”。信访件“来源”项,系统默

13、认为“信访人直接提出”。如果信访事项系领导同志交办、党的会议或“两会”转来、上级机关转送交办、本级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等,应当选择相应的选项。5“来信形式”。来信形式即来信人提出信访事项所采取的形式。“来信形式”系统默认为“信函”。如果来信形式为传真、电报、明信片等,应当选择相应选项。(三)“信访事项”栏的登记。要求对各选项在准确登记的基础上,保持相互间逻辑关系的有机联系和一致性。1“信访目的”。信访目的是指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的目标和要求。包括:意见建议、申诉、求决、揭发控告、其他。登记时需要区分具体情况,准确登记。(1)“意见建议”。意见建议主要包括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提出自己的主张和意见,

14、对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社会生活中的有关情况表达态度和看法。(2)“申诉”。申诉主要包括对法院判决、裁定、决定,行政执法、行政复议、仲裁,党纪政纪处分等处理不服,提出改变或纠正的要求。(3)“求决”。求决主要包括对工作、生产、生活各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求帮助解决的情况。(4)“揭发控告”。揭发控告主要包括对各级党政军机关、人大政协、司法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两委等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5)“其他”。其他主要是无法按上述内容进行归类的情况,如询问、表扬、贺电等。信访目的分类的选择应与信访事项“概况”的登记内容保持有机联系和

15、一致性。2“内容分类”。内容分类下设三级目录,登记时应选至第三级目录。内容分类直接关系到信访事项统计分析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登记时要认真判断,准确选择。内容分类选项应与信访事项“概况”的登记内容保持有机联系和一致性。3“所属系统”。所属系统是指发生信访活动的行政、行业管理系统。该概念与信访事项的内容无关。4“产生信访事项原因”。产生信访事项原因是指直接引起信访事项发生的主要因素。包括参政议政、政策法规、工作原因、干部作风、信访人因素、自然灾害、涉外因素、其他。登记时,需要在对信访人所提信访事项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做出判断,并作相应选择。(1)参政议政主要针对信访目的是意见建议类的信访事项。(2)

16、政策法规主要针对因政策法规不完善而引发的信访事项。(3)工作原因主要针对有关工作人员具体执行政策法规不到位而引发的信访事项。(4)干部作风主要针对有关工作人员作风简单、粗暴而引发的信访事项。(5)信访人因素主要针对信访人由于自身对政策法规的不理解而引发的信访事项。(6)自然灾害主要针对因严重自然灾害而引发的求助信访事项。(7)涉外因素主要针对涉外事务的信访事项。(8)其他是除上述7种因素以外的原因。5“问题属地”。问题属地是指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或单位所在地或者有权处理的垂直管理部门。在录入时,必须把省、地、县三级都录完整,并详细填到具体单位。“问题属地”栏,系统一般默认为与来信人地址相

17、同(具体到县),如果来信地址与属地不一致的一定要在保存前予以修改,否则将无法自行更改。6“热点问题”。热点问题是指一个时期内信访人反映的比较集中、普遍、突出的信访事项,通过系统管理员设置项目。结合当前信访形势,目前热点问题包括农村土地征用、城镇房屋拆迁、国有企业改制、涉法涉诉、水库移民安置补偿、农民工工资、环境保护、企业退休教师、企业军转干部、复员退伍军人、三跨三分离等11类。如信访事项属于热点问题范围,必须录入,以便统计。7“概况”。概况是指信访人所提信访事项的主要内容。概况是全系统共享的信息,也是处理信访事项的主要依据。登记“概况”内容时,要做到事实清楚、重点突出、简明扼要、详略得当、文字

18、通顺、标点准确,所登记内容要与“信访目的”、“内容分类”、“问题属地”等选项在逻辑关系上保持一致,不得出现各登记项之间自相矛盾的情况。具体做到:(1)属“意见建议”类的,应当登记清楚意见建议的主要观点及其论据等内容;(2)属“申诉”、“求决”类的,应当登记信访事项产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事实、责任单位及主要诉求等基本因素;(3)属“揭发控告”类的,应当登记清楚被揭发控告对象的具体情况、揭发控告的事实情况等。8“被反映人”。对于“揭发控告”类的信访事项,要认真登记“被反映人”项的相关内容,要确保所登记的被反映人姓名、地址、身份和级别等准确无误。(四)其他事项的登记。其他事项主要是指对于比较重要的

19、来信或信中夹带有其他物品,以及来信涉及的事项为“重大紧急信访事项”时启动登记的模块。1“详细信息”。对于比较重要的来信,应当在“详细信息”中登记信访人的相关信息;所提信访事项如属重大、紧急或涉及已经发生及可能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应当登记;来信中夹带除信件以外的其它物品,包括钱币、有价证券、重要证件等,要在“详细信息”中“夹带物信息”项目中予以登记,并注明处理情况。2“启动重大紧急”。重大紧急信访事项是指可能或已经对某一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造成一定影响的信访事项。包括:已经或可能引发群体性聚集或集中投诉行为;已经或即将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产生较为广泛的影响;已经或可能对公共秩序造成较

20、大危害;其他需要本级人民政府做出决定的情况。一旦发现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必须启动重大紧急信访事项管理模式。三、来信办理(一)转送1转送是指根据职责权限和级别管辖,将信访事项转送到有关部门办理的行为。分为直接转送、单件转送。直接转送必须点击办理按钮才生效。有效初信必须直接转送,对直接转送的来信,应按信访条例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处理结果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从而真正实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2单件转送分为发函转送和电话转送。发函(电话)转送是指将应该由地方或部门办理的信访事项,以发函(电话)的方式转送省级信访工作机构、中央有关部门或地方、部门负责同志办理。(二)交办1交办是指将信访事项交由有关

21、部门办理,要求其在限办时间内反馈结果的行为。一般情况下,每件信访事项只交办1次,如交办后没有达到预期效果,需要及时启用督办。交办分为单件交办和集中交办。对交办件,要对原信及附件进行扫描。全国信访系统内的交办事项一律网上流转,不再转送纸质材料。交办到没有连通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相关单位和部门的信访事项,仍以纸质材料流转。2收到电子交办函的单位应在收件之日起90日内,向交办单位上报办结报告。上报材料应网上传输,发件人应同时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通知收件人。3没有实现连通的单位,收到纸质交办函时,应在发件之日起90日内向交办单位上报办结报告,同时以电话、传真等方式通知收件人。4交办函指定限办期限(小于6

22、0日)的,从其指定。(三)告知告知是指对信访事项受理或延期情况,通过书面形式通知信访人的行为。1告知分为受理告知、不予受理告知和不再受理告知。2受理告知主要是程序性受理告知。3不予受理告知主要指对人大、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以及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告知信访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信访机构不予受理。4不再受理告知是指不再重新受理告知,主要指信访人对于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省信访局负责告知处理权限在省一级的信访事项,其余需告知事项由各级分别告知。(四)报告1报告是指将信访事项及有关情况报送上级机关或有关领导的行为。分为公文

23、报告和原件上送。公文报告分摘要上报和综合上报。2原件上送是指将群众来信原信及附件等直接呈报有关领导同志。3摘要上报是指将群众来信内容简摘后,以来信摘要形式并附原信一并呈报相关领导同志。来信摘要可以是单件群众来信的摘要,也可以是多件内容相似的群众来信的综合摘要。4综合上报是将群众来信情况综合分析整理后,以群众反映或给有关领导的信电情况形式呈报领导同志。(五)通报通报来信情况是指向有关领导同志报告、向下级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通报来信有关情况的行为。形式是信访情况通报(信)。分专题性通报和基本情况通报两种。(六)自办自办是指由本机构对信访事项直接处理的过程。选择自办,必须出具实体上的处理意见,

24、只能选择1次。(七)协调处理协调处理是对重大疑难信访事项,协调有关部门分头处理的行为。选择协调处理,必须出具实体上的处理意见,只能选择1次。(八)督办督办是对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的行为。督办一般按照“谁交办、谁督办”的原则进行,分电话督办、发函督办、实地督办、约谈督办。督办没有时间、次数的限制。(九)移交移交是指经有关领导批准,向同一信访工作机构的督查部门移送有关信访事项及相关材料的过程。(十)回复回复是指对部分咨询类或意见建议类信访事项,直接给予解释说明的行为。分电话回复和公文回复。(十一)送信电信电情况是我局定期向中央政治局常委汇报群众写给他们个人的来信来电情况的简报

25、。送信电是指将来信选送登信电情况的一种办理方式。(十二)留综合留综合是将来信留做综合分析材料用于整理上报或通报地方党委、政府相关情况的行为。(十三)审核汇报审核汇报是指对汇报进行审查、核实,作出评价的过程。对交办信访事项汇报材料的审核要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正确、处理意见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意见落实”。对信访事项的办结情况进行认真审查后,根据审查情况,分别按照以下情况进行处理:第一,经审查,符结案标准的,予以结案;第二,经审查,不符合结案标准的可以要求承办单位及时补查、补报;或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办理等。(十四)存存是指对已经复核不再受理的来信、不需要办理的重复来信

26、、无参考价值的、内容不清的以及其他不需要办理的来信,作“存”处理的行为。作“存”处理的信访数据不向地方交换。存信按年份、问题类别和来信时间顺序打包,集中存放,定期销毁。(十五)去向去向是指将信访事项和相关材料报送或转之办理的部门名称或者领导。去向分前后两部分,前部分只能填写已存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具有规范编号的部门名称,后部分可根据情况进行填写。前部分填写不准确将不能保存。四、汇报办理(一)报送汇报1.交办事项办理情况的报送工作,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省级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责任单位负责。2.根据国家信访局交办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报送办法(国信办发20

号)规定,审核地方报送办理情况报告要注意以下四点:一是交办事项中,省级信访工作机构自办的,由省级信访工作机构向国家信访局报送办理情况报告;省级信访工作机构将信访事项转交下一级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的责任单位的,先由承办单位写出承办报告,再由省级信访工作机构审核并向国家信访局报送审核报告。二是承办报告的内容要齐全,主要由承办单位名称、文号、签发人、标题、正文、落款、经办人及联系电话和附件组成。其中:签发人应为承办单位的负责人;标题要能反映报告事项的全貌,如:关于(信访人)反映(事由)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报告;正文中应有国家信访局交办文号及基本情况,信访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和诉求,调

28、查处理情况(包含对信访事项的认定情况及其依据,承办单位的处理意见,回访信访人的情况及信访人的意见,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落款为承办单位公章及领导签批日期;附件为有信访人签字的答复意见书,若有其他说明可一并作为附件。三是省级信访工作机构在对承办单位报送的承办报告进行审核的基础上形成审核报告,主要由审核单位名称、文号、签发人、标题、正文、落款、经办人及联系电话和附件组成。其中:签发人为审核单位的负责人;标题要能反映审核情况全貌,如:关于(信访人)反映(事由)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审核报告;正文中应有国家信访局交办文号,承办单位处理意见,对承办单位处理情况的评价(包括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定性是否准确,处

29、理意见是否恰当、处理意见是否得到落实等),落款为审核单位的公章及领导签批日期;附件为承办单位报送的承办报告及主要附件。四是出现事实不清、定性不准、处理意见不恰当,以及处理意见未得到落实的;承办报告或审核报告缺项或格式不规范的;缺少必要附件等情况的,将承办报告退回重新办理。同一承办报告被连续退回2次以上的,交办部门应把该信访事项纳入重点督办范围,并责令报送单位写出书面检查。同一单位的承办报告被多次退回的,交办部门应对其予以通报批评。3.报送渠道。给国家信访局的承办报告和审核报告,一律通过全国信访信息系统报送,国家信访局不再接收纸质报告。4.操作程序。拟写给国家信访局的报告,要在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中与交办事项和交办函相关联,经本单位领导审批并生成文号后,通过全国信访信息系统报送给国家信访局。(二)审核汇报1. 办理情况审核。1.1实质性审核: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恰当、处理意见是否得到落实等;1.2程序性审核:办理程序是否规范、完整,报告格式是否正确,附件是否齐全。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审核单位将承办报告退回重新办理。2.1事实不清、定性不准、处理意见不恰当,以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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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信访工作基础业务,建立依法、便民、公开、透明、高效的信访工作新模式,根据《信访条例》、《湖北省信访条例》以及国家信访局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湖北省阳光信访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阳光信访系统”)是覆盖全省各地各单位的信访工作信息化平台,统一流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书信、走访、网上信访等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统一规范登记、受理、转送、交办、办理、复查、复核、督查督办、考核通报等信访业务各个环节,实现信访事项可查询、可跟踪、可督办、可评价。

第三条 开展阳光信访应坚持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二)诉访分离、分类处理;

(三)依法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四)便民、公开、规范、透明、高效;

第四条 信访事项受理、办理过程和处理结果在互联网上对信访人公开。信访人通过互联网、自助查询平台、手机移动终端等渠道进行查询、评价。

第五条 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应当运用阳光信访系统,开展人民建议征集工作,加强社情民意分析研究。

第六条 阳光信访系统实时与国家信访局进行信访数据交换。信访数据作为考核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领导班子和部门信访工作绩效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阳光信访系统通过下列方式为信访人建立账户。

(一)来信来访事项,通过工作人员登记录入,随机生成查询码,查询码视为信访人账户,由工作人员向信访人提供。

(二)网上信访事项,由信访人通过“省长信箱”、各地各单位“领导信箱”或者网上信访窗口自行注册账户,设置密码。

第八条 群众来信来访事项,无论是否受理,都应当登记录入阳光信访系统。

第十条 登记录入信访事项时,应当进行判重。关联重复件,信访人基本信息自动关联到登记页面,该信访事项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再受理。未关联的,应当按照新增信访事项登记录入并办理。

第十一条 登记录入信访事项时,应当完整、客观、准确。来信必登项目为信访人姓名、通讯地址、受信人、问题属地、信访原因、信访目的、所属系统、内容分类、邮寄方式、主要诉求等;走访必登项目为信访人姓名、性别、户口地址、通信地址、接谈人、问题属地、信访原因、信访目的、所属系统、内容分类、主要诉求等。信访人提供的文字材料、图片资料等应分类整理,扫描上传阳光信访系统。

第十二条 信访工作机构、有权处理机关应当引导信访人一事一信访。同一信访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信访事项的,实行一事一录。

信访人向不同信访工作机构、有关机关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阳光信访系统中先行登记的信访工作机构、有关机关先行受理、办理。

第十三条 信访工作机构、有权处理机关对初信初访事项,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并告知信访人。

(一)对法律政策咨询类信访事项,及时、准确提供咨询服务,必要时给予法律援助;

(二)对意见建议类信访事项,其中有利于完善政策、改进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上报本级党委、政府作为决策参考,或转送有权处理机关研究;

(三)对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按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属于普通信访事项的,转送、交办有权处理机关办理;

(四)对检举揭发类信访事项,按照纪检监察相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转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处理;

(五)对政府信息公开类信访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处理;

(六)对重大、紧急类信访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本级党委、政府以及上一级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第十四条 信访工作机构、有权处理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应当自收件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省市县三级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时间不得超过3日、3日、4日。

对于网上信访事项,应缩短转送、交办期限,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五条 下列信访事项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

(二)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三)不属于《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行政管理权限范围的;

(四)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工作部门处理职权范围的;

(五)信访事项已经受理且正在办理期限内的;

(六)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且在复查(复核)期限内的。

前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只适用于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以信件形式提出的,作为同一信访事项的后续材料转送至正在受理、办理的机关。

第十六条下列信访事项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一)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意见不服,超过复查(复核)期限的;

(二)已经省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的;

(三)已经复查复核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

第十七条 信访工作机构和有关机关应当根据信访事项受理范围,出具《信访事项程序性(实体性)受理告知书》或《信访事项不予(不再)受理告知书》。

(一)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机关。

(二)信访事项涉及下级机关或者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信访工作机构。

(三)县一级信访工作机构原则上平级转送、交办信访事项。转送、交办到乡镇(街道)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有权处理机关收到信访工作机构、上级机关转送、交办信访事项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出具《信访事项实体性受理告知书》或《信访事项不予(不再)受理告知书》。部门、乡镇(街道)等有权处理机关直接受理的信访事项,出具的受理告知书,既是程序性受理告知书,又是实体性受理告知书。

第十八条 不予(不再)受理决定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机关应当改正并重新受理。上级信访工作机构发现下级信访工作机构、有权处理机关作出的不予(不再)受理决定错误的,应当责令下级信访工作机构、有权处理机关改正并重新受理。信访工作机构认为同级有权处理机关作出的不予(不再)受理决定错误的,应当督办改正并重新受理。

第十九条 有权处理机关出具《信访事项实体性受理告知书》后,应当进行自办,并在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出具《信访事项延长办理期限告知书》。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大、紧急信访事项,有权处理机关应当在限定期限内办结。

(一)约见信访人,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

(二)对信访人提出的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三)对重大、疑难、复杂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四)依法按政策作出处理意见,制作《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 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机关对下列事项可以简单办理。

(一)表扬、贺电、感谢信,直接回复,表示感谢;

(二)商业推销、广告、宣传册,存查;

(三)逻辑混乱,无实质内容,无明确诉求的,存查;

(四)办理期限内重复信访的,采取直接回复方式告知;

(五)已出具《信访事项不予(不再)受理告知书》的,采取直接回复方式告知;

(六)一般咨询类、意见建议类信访事项,采取直接回复方式告知;

(七)其他可以简单办理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接受处理意见并明确表示不再信访的,有权处理机关予以结案。信访人不接受处理意见,并继续信访的,引导进入复查(复核)程序,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按办结处理。

第二十三条 交办信访事项办结的,交办单位应当对有权处理机关信访事项办结报告进行审查,作出处理意见,录入阳光信访系统。

第二十四条 信访文书应当告知或送达信访人。

第二十五条 下列信访文书采取告知方式出具给信访人。

(一)《信访事项程序性受理告知书》;

(二)《信访事项实体性受理告知书》;

(三)《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

(四)《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书》;

(五)《信访事项延长办理期限告知书》;

(六)《信访事项申请复查受理告知书》;

(七)《信访事项申请复核受理告知书》。

第二十六条 告知方式。

(一)当面告知。当场向信访人出具告知书,并履行签收手续。

(二)邮寄告知。邮寄告知书给信访人,邮寄凭证粘贴在签收栏备查。

(三)阳光信访系统告知。来信来访事项,信访人留有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的,发送短信、电子邮件提供查询码,告知信访人上网查收。网上信访事项,信访人通过注册账户上网查收。

第二十七条 下列信访文书采取送达方式出具给信访人。

(一)《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二)《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

(三)《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

第二十八条 送达方式。

(一)直接送达。信访人是公民的,由其本人签收,或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代为签收;信访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人签收。

(二)见证送达。信访人拒绝接受信访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现场留置,在信访文书回单上载明拒收事由和日期,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三)邮寄送达。信访人留有真实、详细通信地址的,通过邮寄送达信访文书,并将邮寄凭证粘贴在签收栏备查。

第二十九条 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机关应当将告知、送达的信访文书及相关附件扫描上传阳光信访系统。系统默认扫描上传时间为受理、办理时间。

第六章 领导阅信接访包案

(一)新件阅信。选定阅信领导,填写阅信情况,上传领导阅信相关附件,登记录入信访人基本信息、主要诉求,扫描上传原信。

(二)存件阅信。通过信访事项列表查询信访人基本信息,选定阅信领导,填写阅信情况,上传领导阅信相关附件,完成领导阅信信息登记录入。

第三十一条 领导接访。

(一)新件接访。选定接访领导,填写接访情况,上传领导接访相关附件,登记录入信访人基本信息、主要诉求,扫描上传信访材料。

(二)存件接访。通过信访事项列表查询信访人基本信息,选定接访领导,填写接访情况,上传领导接访相关附件,完成领导接访信息登记录入。

第三十二条 领导包案。

(一)信件包案。包括新件包案和存件包案。应当登记录入包案领导、包案情况、信访人基本信息、主要诉求等,扫描上传相关附件。

(二)接访包案。包括新件包案和存件包案。应当登记录入包案领导、包案情况、信访人基本信息、主要诉求等,扫描上传相关附件。

第三十三条 领导阅信、接访、包案信访事项,应当列入重要信访事项进行交办、督办,在规定时限内处理到位,并扫描上传信访文书及附件。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定期通报领导干部阅信、接访、包案情况。

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应当在阳光信访系统中立项登记。复查复核机关审查后,出具《信访事项申请复查(复核)受理告知书》或者《信访事项不予(不再)受理告知书》。

第三十五条 复查复核机关应当在30日内作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书》,送达信访人并录入阳光信访系统,扫描上传信访文书及附件。

第三十六条 省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负责已复核事项审核认定工作,依法作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七条 负责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是督查督办责任人,及时督促有权处理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受理、办理信访事项。

第三十八条 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对下列信访事项进行督查督办:

(一)未及时受理的信访事项;

(二)未按期办结的信访事项;

(三)群众评价不满意的信访事项;

(四)进京来省越级上访的信访事项;

(五)领导阅信接访包案的信访事项;

(六)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

(七)其他重要信访事项。

第三十九条 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机关采取电话督办、实地督办、会商督办、专员督办、发文督办等方式,逐案提出督查建议,限期从程序和实体上处理到位。

第四十条 建立定期督查通报制度,履行“三项建议”工作职责,督查工作情况录入阳光信访系统,并扫描上传信访文书及附件。

第四十一条 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机关应当在本级政府、部门门户网站公开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过程和处理结果,为信访人查询提供便利。各级信访接待场所设置自助查询平台。

第四十二条 信访事项公开内容包括:信访事项登记日期,信访工作机构分级转交日期,向有权处理机关转交日期,有权处理机关出具的受理告知书及日期、不予(不再)受理告知书及日期、延长办理期限告知书及日期、处理(复查、复核)意见书及日期等。

第四十三条 人民网省委书记留言板诉求事项办结后,由省委办公厅在人民网统一公开。省长信箱中的诉求事项,有关地方或者有权处理机关办结后,由省信访局在省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公开。

第四十四条 各级信访工作机构、有权处理机关可以选择部分典型信访案例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五条 通过阳光信访系统第一次登记受理的信访事项,纳入群众满意度评价范围。

对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以及其他依法不宜公开的信访事项,不纳入满意度评价范围。

第四十六条 满意度评价内容和评价指标。

(一)对信访工作机构的评价内容: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和工作效率等方面。

(二)对有权处理机关的评价内容: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和工作效率、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告知、依法按政策解决信访问题、按期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并送达等方面。

设立3项评价指标: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指标选项为三选一。设“留言”栏,供信访人选择并填写意见。

第四十七条 各级信访工作机构、有权处理机关对纳入评价的来信来访事项,采取短信、邮寄、告知等方式向信访人提供查询码,信访人凭查询码上网查询评价。国家信访局、省信访局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由直接转交有权处理机关办理的信访工作机构负责打印查询码,并告知信访人。

网上信访登记受理、应当纳入评价范围的信访事项,信访人通过注册账户上网查询、评价。

第四十八条阳光信访系统可以通过政务外网、互联网访问,网络带宽应当不低于10M。

第四十九条各地各单位应当加强网上信访工作力量,明确系统管理员,负责系统运行维护、账户管理、权限分配、培训指导。

第五十条阳光信访系统新增用户信息初始化后,系统管理员应当督促用户在1小时以内更改初始密码。

第十一章 考核通报和责任追究

第五十一条 各级信访工作机构负责对信访事项的处理过程进行考核,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督促整改。

第五十二条 考核指标。

(一)阳光信访系统应用情况;

(二)信访事项及时受理率;

(三)信访事项按期办结率;

(四)信访事项群众满意率;

(五)其他需要考核的指标。

第五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形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工作责任。

(一)应当登记的信访事项未予登记或者出现登记遗漏、不实登记的;

(二)对属于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未出具信访事项不予(不再)受理告知书或告知不及时、不到位的;

(四)应当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未转送、交办或转送、交办不及时、不到位的;

(五)对事实清楚,诉求内容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信访事项未予支持的;

(六)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复查、复核的;

(七)应当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

(八)信访工作被上级机关通报批评的;

(九)发生因信访事项处理方式不当、答复不当导致工作被动或者引起负面炒作的;

(十)违反信访工作纪律的;

(十一)其他需要追责的情形。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日”,均以阳光信访系统登记录入、信访文书及附件扫描上传自动生成的时间计算。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由省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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