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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惠水县2017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家禽养殖保险、蔬菜种植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惠府办发〔2017〕8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水县2017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家禽养殖保险、蔬菜种植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惠水县2017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家禽养殖保险、蔬菜种植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2017年全县政策性农业保险有关工作,扩大我县农业保险覆盖面、提高保障水平,建立农业保险发展长效机制,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17号)和《贵州省2017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黔府金发〔2017〕6号)、《贵州省政策性家禽养殖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黔财金[2017]39号)和《关于认真开展政策性蔬菜种植保险工作的通知》(黔财金[2017]40号)文件精神,以及惠水县人民政府5月17日专题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用好用足国家政策,充分调动政府职能部门、保险经办机构和协保人员积极性,探索我县农业保险扶贫新路子,结合“金融扶贫示范县”建设工作,积极开展保险扶贫,逐步扩大农业保险险种和范围,建立健全农业风险转移分散和保障机制,为现代化农业发展、农民增收致富、贫困户脱贫提供有力保障,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引导原则。各镇(街道办事处)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引导和鼓励农户、涉农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加农业保险,引导农业保险工作规范、有效进行。

  (二)市场运作原则。保险经办机构要以市场化运作为依托,自负盈亏。既要建立经营风险预警防控机制,积极防范和化解盈亏风险,又要在出现农业灾害时及时作出保险理赔,充分发挥农业保险转移化解种养业风险的作用。

  (三)自主自愿原则。农户、涉农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积极响应政府的引导,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自身意愿和承受能力,按照实际种植面积和实际养殖数量自主选择险种及保额,参加农业保险。

  (四)协同推进原则。县金融办、县财政局、县农工局、县林业局、县扶贫局等有关职能部门和保险经办机构要从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的高度出发,协作配合,对农业保险的宣传、承保、查勘、定损、理赔和防灾防损等各项工作给予大力支持,积极稳妥地开展农业保险工作,共同确保农业保险顺利推进。

  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包括中央财政保费补贴险种和地方特色试点险种两大类。结合全县农业生产实际,按照《贵州省2017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规定的品种及相关规定,以镇(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全县推行农民自愿参保缴纳、中央、省级、州级、县级补贴四级财政共同补贴资金的参保模式。

  (一)中央财政保费补贴险种

  按照国家和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在农户缴纳保费的前提下,各级财政才给予对应保险补贴,结合我县农业生产及畜牧养殖的实际情况,确定目前农业保险各险种(详见表1)。

  表一:2016年财政补贴各险种负担比例、保费及保额对应表

  对于全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户自缴15%的保险费,从切块到县的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二)政策性家禽养殖保险

  从事肉(蛋)鸡养殖的养殖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每批次养规模达2000只以上,一般养殖户和建档立卡贫困户每批次养殖数量达200只以上可参加保险。

  1、肉鸡保险金额:以养殖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集约化大规模饲养的每只保费25元、费率2%、保费0.5元;一般养殖户和建档立卡贫困养殖户进行小规模分散饲养的生态鸡每只保额40元、费率2.5%、保费1元。

  2、蛋鸡保险金额:每只保险40元、费率2.5%、保费1元。

  肉(蛋)鸡保险的赔付处理按照可预计饲养的天数计算,以保单载明的起讫期计算不同饲养天数赔偿金额(见附表1、2)

  附表1:保险肉鸡不同饲养天数赔付金额表

   (赔付数额=死亡肉鸡数量×对于养殖周期的赔付金额)

保额25元的赔付金额(元)

保额40元的赔付金额(元)

附表2:保险蛋鸡饲养不同饲养天数赔付金额
    (赔款金额=死亡蛋鸡数量×对应养殖周期的赔付金额)

肉(蛋)鸡保费补贴,一般养殖户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省级财政承担70%,州级、县级财政各承担10%,一般养殖户和建档立卡贫困户承担10%;养殖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财政承担50%,州级、县级财政各承担10%,养殖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30%。对建档立卡贫困户承担10%的保险费,从切块到县的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原则上蔬菜种植企业(专业合作社)起保亩数不低于100亩,一般种植户纳入种植企业(专业合作社)统一参保,建档立卡贫困种植户单一品种起保亩数不低于1亩,食用菌单一品种起保亩数不低于1亩(或10000棒)。
保费补贴按照“扶优扶贫、合理分担”的原则进行承担,对种植企业(专业合作社),省级财政承担50%,州级、县级财政各承担10%,种植企业(专业合作社)承担30%;对建档立户贫困户,省级财政承担70%,州级、县级财政各承担10%,建档立户贫困户承担10%的保费。对建档立卡贫困户承担10%的保险费,从切块到县的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按照“鼓励创新、试点先行、逐步推广”的原则,鼓励支持全县因地制宜开展地方特色优势农、林、畜禽产品、牛、羊、林木种苗、茶叶、金钱橘、葡萄、精品水果等保险和蔬菜、蛋(种)鸡、肉鸡价格指数保险,将传统保物化成本的瞬时保险向保险市场风险的价格保险、天气指数保险、产量保险、产值保险拓展。建立农业补贴、涉农信贷、农产品期货与农业保险联动机制,不断满足广大农户特别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保险需求。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险种,农户自缴20%保险费,县级财政给予30%保费补贴,省级财政奖补实缴保费50%,县财政通过设立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发展,积极争取省级奖补资金的支持。
          1.种植业: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洪、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病虫草鼠害等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
        2.养殖业:因人为无法抗拒的重大动物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政府扑杀导致保险标的直接死亡造成的损失。对于肉(蛋)鸡养殖企业,造成死亡数量在一次灾害中超过单批次养殖总量的5%(含5%),启动保险赔付程序。
    (1)林木火灾保险责任。在保险期内,因火灾或发生火灾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林木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措施而导致保险林木死亡和伐除造成的损失。
      (2)林木综合保险责任。在保险期内,由于火灾、暴风、暴雨、暴雪、洪水、滑坡、泥石流、雨雪冰冻、霜冻、干旱、林业有害生物以及由此采取的合理必要施救行为导致保险林木流失、掩埋、主干折断、死亡和伐除造成的损失。
      1.签订合同。农业保险实行农户自愿投保,原则上由各镇(街道办事处)组织农民集中投保,也可以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行投保。保险办理机构授权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代收自筹部分保费、签订合同等保险手续,人保财险惠水支公司将承保情况予以公示,并进行回访。
2.定损理赔。承保机构接到报案后,一般案件应在3日内、重特大自然灾害应在5日内进行现场勘查、损失核定等工作,必要时可邀请农业、林业等职能部门人员参与查勘、定损。查勘、定损完成后,在赔款支付前,理赔清单应当有被保险人签字确认,并在被保险人所在行政村进行3天的张榜公示,公示期结束,在无异议的情况下,保险经办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赔款足额直接支付到被保险人账户上,并对赔款支付情况进行回访。
      3.争议处理。农户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与承保机构因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咨询协商解决,也可向惠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调解;如调解无法达成一致,可申请仲裁或向惠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县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列入县财政预算安排。保险保费补贴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直接支付到县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县财政局要将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二)县扶贫工作局要做好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户自缴部分15%的保险费保障工作,按规定从切块到县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各镇(街道办事处)要将所辖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政策性农作物(水稻、玉米、油菜、马铃薯)和养殖畜牧(能繁母猪、育肥猪)作好统计清册报县扶贫工作局核准后进行承保。
      (三)各镇(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完善代收保费相关手续,工作人员在清单上注明保险标的、保费金额、数量等重要事项,经交款人、收款人双方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将相关资料及款项移交人保财险惠水支公司办理保险交接手续。
(四)人保财险惠水支公司按有关规定提取总保费作为工作经费,提取比例从以前的6%提高到8%,提高的2%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奖励当年收取保费较好的镇(街道办事处);计提的6%的工作经费的70%专项用于支付实际从事农业保险承保展业、信息统计、查勘定损、赔案鉴定等具体工作的镇 (街道办事处)、村级相关单位和农险协保人员,剩余30%用于开展全县农业保险宣传、组织会议推动、业务培训、防灾防损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五)各镇(街道办事处)以片区或村为单位明确一名协保员,负责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并签订协议,对完成种植业投保任务的,各镇(街道办事处)可以从工作经费中给予协保员每亩1元劳务费补助,对完成养殖业投保任务的,可以从工作经费中提取70%给予协保员劳务费补助。
      (六)人保财险惠水支公司应注重经营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对种植业险种计提巨灾风险准备金,逐年滚存,逐步建立应对巨灾风险的长效机制。
      (七)投保期间,保费实行“按实补贴,一季一结”。县财政局对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己签订合同及相关证明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及相关规定及时拨付保费补贴资金,农业保险保费拨付到县农工局、林业保险保费拨付到县林业局,任何组织及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骗取国家财政资金。
(一)成立惠水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为加强全县农业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成立由分管农业副县长为组长,县金融办、县财政局、县农工局、县林业局、县扶贫局、县气象局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金融办,负责日常工作。各镇(街道办事处)相应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及联席会议制度,切实解决农业保险工作中存在的有关问题,确保我县农业保险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强化资金保障。建立健全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保障机制,一是县财政局做好资金统筹安排,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预算、筹集、拨付、管理、结算、监督等各项工作,确保上级财政下达专项资金和县级配套资金合规使用;二是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农业保险工作经费及时兑现,严禁挪作他用。
      (三)2017年农业保险起保时间。水稻、玉米,6月15日前;能繁母猪、育肥猪,8月25日前;公益林,10月20日前。末按期完成的督查考核局给予通报。
(四)强化目标考核。今年我县为金融服务省级示范县,为助推金融服务精准扶贫,更加扎实推进大扶贫战略行动。将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开展纳入各镇(街道办事处)2017年年度目标考核内容,水稻投保率达80%以上、玉米投保率达到60%以上、公益林投保率超过90%、油菜、马铃薯、能繁母猪、育肥猪投保率达到40%的目标保险任务。考核结果由领导小组根据农业保险覆盖率、农户参保率、参与工作积极性等情况综合打分,送县目标考核局备案。
       (五)加强部门协作。各有关部门按照以下分工,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共同把农业保险工作落到实处。人保财险惠水支公司要统一协调有关农业保险事宜,通过农户一卡通账户发放理赔资金;县金融办要加强对农业保险运作过程的监督、检查;县农工局要做好农业灾害鉴定技术服务和农险查勘定损的协调工作,包括参保牲畜防疫、检疫、重大动物疫病鉴定、协助查勘理赔,指导、督促对重大动物疫病死亡牲畜的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县气象局要及时分析天气形势,预报可能出现的农业灾情,以便早做防范,减少农业损失。
县金融办、县财政局、县农工局、县林业局要高度重视农业保险的规范健康发展,不断加强内部管控和外部监督,着力构建农业保险监督体系。定期对农业保险经营情况、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大对弄虚作假、套取赔款、套取财政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侵害参保农民利益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确保国家支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各镇(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开展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对未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对各镇(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启动问责程序。
对于相关部门、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县财政局将责令其改正,追回相应保费补贴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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