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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现将中国煤炭地质总局2016年度财务收支等情况审计问题整改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
  (一)针对中煤建工集团等3家企业少计人工成本、提坏账准备,多计利润1923.98万元的问题。
  整改情况:我局所属中煤建工集团等3家企业已于2017年7月完成相应的账务调整工作。
  (二)针对中化矿山总局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不完整和青海局合并财务报表多计投资收益的问题。
  整改情况:我局在编制2017年度财务决算时,已根据审计问题调整了报表及相关账目,并经年报审计机构认定。
  (三)针对水文局北京华盛金泰资源科技有限公司违规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发放股利、奖金和中煤地质工程总公司结余资金1188.79万元未按规定上缴中央财政的问题。
  整改情况:我局所属水文局已将发放的奖金和股利146.72万元全部收回,并作了相应的账务处理。
  2017年12月19日,我局向财政部行文上报了中煤地质工程总公司结余资金情况,待财政部批复后即行处理。
  (四)针对勘查研究总院虚列支出、少计利润539.82万元的问题。
  整改情况:我局所属勘查研究总院已于2017年12月调整会计账目。
  (五)针对江苏局下属普查队未按规定将房租收入146.43万元纳入税收核定范围的问题。
  整改情况:我局所属普查队已将未纳税房屋租赁收入及场地租赁收入,按财经制度补提、补申报并及时足额缴纳了相关税费。对相关直接责任人给予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六)针对中煤建工、广东局等2家单位超工资总额发放工资及补贴合计111.04万元未纳入工资总额核算的问题。
  整改情况:上述两单位均加强对所属单位工资发放的管理,规范列支渠道,将尚未列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的住房补贴、通讯费补贴调整至该科目核算。
  (一)针对中煤矿业发展有限公司等4家单位违规开展货物购销业务的问题。
  整改情况:2017年8月,我局所属中煤矿业公司控股恒丰子公司已停止燃料油贸易,并完成了清算工作。涉及债权清收的诉讼案件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未诉讼的债权清收款已采取资产质押等措施,加大清收力度。
  我局所属中化矿山总局2户下属企业已全面停止贸易业务。目前,涉及债权清收的诉讼案件正在等待法院判决。
  我局所属江苏局生物科技公司已积极采用诉讼和非诉等有效手段,加大清收力度。
  (二)针对中煤地建设公司、地球物理勘探研究院未经批准对外签订工程合同,且因项目逾期未完工等,至审计时支付违约金或未收回履约保证金1004.33万元的问题。
  整改情况:目前,我局所属中煤建工集团正通过法律诉讼收回履约保证金,并对责任单位下属中煤地建设公司总经理给予免职处分。
  我局所属物探院已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强化项目管理。待项目完工结算后,根据项目的实际亏损情况核实相关责任并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
  (三)针对东泰公司物资采购招标不合规的问题。
  整改情况:我局所属东泰公司修订了相关制度,对现有供应商进行梳理和评审,严格按照我局相关规定、流程办理相应准入手续。
  (四)针对江苏局所属长江机械工程公司违规转分包工程的问题。
  整改情况:目前,我局所属江苏局及长江机械工程公司所有转包项目、分包项目已清理完毕。
  (五)针对我局违规成立公司的问题。
  整改情况:2017年度我局成立了投资管理委员会,由我局相关领导、业务部室负责人及外部专家组成,经审议通过的公司设立事项,再报请我局党委会、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进一步规范了投资决策程序。
  (六)针对中煤建工集团下属瑞丰邢台分公司违规向民营企业泉水湾开发公司出借资金及担保,造成损失风险的问题。
  整改情况:我局所属中煤建工集团积极采取法律手段,降低借款及担保损失。推进邢台土地开发项目,以项目利润弥补前期损失。经我局批准,双方于2017年12月30日签订了政府购买服务协议。
  (七)针对中化矿山总局河南院、第一勘探局下属129队未经批准或评估,与其他企业合作开发矿业权,后因合作协议变更等按约应收回前期投资款而未收回的问题。
  整改情况:我局所属中化矿山总局河南院采取措施积极回收款项,并给予相关责任人党内警告处分。
  我局所属第一勘探局129队正在收集完善证据,查找财产线索,择机提起诉讼。并收缴时任领导班子成员绩效薪金,给予相关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八)针对中化矿山总局湖北地质勘查院未经批准以应收账款质押向银行贷款的问题。
  整改情况:2017年11月13日,我局下文批准了湖北地质勘查院的“委托贷款”事项;中化矿山总局也加强对下属单位贷款业务的审批管理,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九)针对我局未经集体决策违规批复控股子公司增资扩股的问题。
  整改情况:2017年11月,我局所属中煤地建设公司一户小股东已清理退出。2018年1月,中煤地建设公司现控股股东—我局所属中煤建工集团以现金出资4000万元,补足并纠正了原增资扩股过程中由于评估增值方式而造成的实收资本不足问题。
  (十)针对中化矿山总局未经批准违规转让矿权的问题。
  整改情况:我局已责成中化矿山总局进一步加强对所属单位探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严禁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十一)针对我局违规批复项目投资,建成后闲置的问题。
  整改情况:我局经过前期密集调研,拟结合在涿存量土地及产业政策,重新规划统筹开发。
  (十二)针对中煤建工集团等8家单位违规出借资质并收取费用的问题。
  整改情况:我局所属中煤建工集团4个工程项目,已竣工结算完毕,出借资质风险已经解除。其余6个项目已与联营方签订了《质量管理协议》、《安全责任书》等,按照规范化的自营项目管理方式严格管理。
  我局所属江苏局、水文局等7户企业针对出借资质问题完善制度加强管理。
  (十三)针对我局终止干部学校新校区改造装修项目,此后一直未采取有效措施盘活相关资产,工程投入1025.08万元未发挥效益的问题。
  整改情况:目前,我局所属第二勘探局拟在现状基础上将房产院落修建完善,用于租赁经营开办教育培训机构或自主经营用于系统内部培训,以盘活闲置资源。
  (十四)针对江苏金石公司违规股权投资的问题。
  整改情况:目前,我局所属江苏金石公司正在清算注销徐州环保公司,完成低效无效资产处置,并给予相关责任人员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十五)针对总公司未按照协议足额投入资金违规开展勘探业务问题。
  整改情况:我局所属中煤地质工程总公司已制订完善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严格筛选境外项目,开展合作方和项目的尽职调查。
  (十六)针对第一勘探局未经评估出租房产和未经集体研究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问题。
  整改情况:目前,我局所属第一勘探局已就租金支付和投入补偿争议提起诉讼,尚未审结。待法院裁判收回房产后,将重新组织评估,并以评估报告为依据,通过公开竞价方式进行招租。该局进一步修改完善了《投资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依法合规经营,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十七)针对勘查研究总院未经批准调整预算的问题。
  整改情况:我局所属勘查研究总院进一步完善了各类科研项目管理流程,加强了过程监控及项目绩效评价。
  (十八)针对航测遥感局在收购所属企业股权过程中,多支付79.09万元的问题。
  整改情况:我局所属航测遥感局西安煤航印刷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自2014年10月停产,目前已进入破产清算阶段。追缴了2009年至2011年印材公司超额分配的个人股股利17.39万元。同时,航测遥感局对相关人员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免职处分。
  (十九)针对勘查研究总院虚列支出的问题。
  整改情况:我局所属勘查研究总院组织财政经费使用专项培训,提高项目人员及财务人员业务处理能力,规范会计核算,确保财务信息真实。
  (二十)针对我局信息化工作进展缓慢的问题。
  整改情况:2018年我局已制订信息化建设规划,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
  (二十一)针对我局未按要求有效推进企业化改革,未完成低效无效资产清理处置、公务用车改革等工作的问题。
  整改情况:我局正在加快推进转企改制,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组织体系,加快建立集团公司,制定了《总局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意见》,推进地勘队(院)改革。
  我局正在加强低效无效企业清理。优化资源配置,以“四商”建设和6大核心产业为重点,逐步实施内部重组。
  2017年3月已完成了我局总部的公车改革工作,2017年9月已完成下属18家二级单位的公车改革工作。
  三、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廉洁从业规定方面
  (一)针对青海局下属青海煤炭地质勘查院时任院长等3名领导人员违规领取兼职薪酬64.36万元的问题。
  整改情况:我局所属青海局地质勘查院3名领导人员已将违规领取的兼职薪酬退回。
  (二)针对江苏局违规列支中华、苏烟等高档香烟费用6.95万元的问题。
  整改情况:我局所属江苏局已组织全面清理,强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我局九项规定,坚决杜绝此类现象发生。
  (三)针对中煤建工集团、江苏局7名领导人员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问题。
  整改情况:我局所属中煤建工集团、江苏局相关领导人员于2017年5月足额缴回4.28万元超过规定标准列支的费用。
  同时,我局将汲取经验,举一反三,在抓好相关问题整改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全局合规管理,狠抓审计监督,堵塞管理漏洞,防范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经济健康发展。

我国企业实行总审计师制度起步较晚,发展缓慢,相应的法规依据还比较缺乏。除审计署于1995年发布实施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三条中有“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总审计师”的规定之外,再无其他明确规定,特别是关于总审计师职权的定位不明确。这与我国《公司法》中未涉及内部审计内容,以及企业集团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转型期的客观环境有关。近年来,虽然有不少企业设立了总审计师,但是其职位仍然处于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地位,没有进入高层经营领导班子或直接受命于董事会,也无法取得高层次监督地位,其职能无法充分发挥,实际上形同虚设。这与设立总审计师的目的是相违背的。
一、总审计师工作职权的定位
总审计师在集团内所处的地位不仅是关系到内部审计工作成效的关键,而且也关系到集团整体经营与管理,其职权定位的重要性显而易见。按照企业集团的经营模式,对于总审计师职权的定位可以有以下几种类型。
1、总审计师隶属于董事会领导
董事会领导下的总审计师制度,是指由董事会决定任免权,在工作上直接受董事会的领导,执行董事会的决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的总审计师制度。按总审计师的工作权限,由总审计师领导下的内部审计机构也随之受命于董事会,从总经理领导的权限范围内分离出来。在这种方式下,总审计师的职位较高,独立性较强,监督的层次较高。其主要作用表现在:一是侧重于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和经营效益的监督,维护股东权益;二是由于总审计师的职位较高,审计部门的权力和地位也随之提高,审计工作的权威性增强,审计质量提高,审计效果增强;三是有利于提高同级审计的力度,加强对集团公司总部经营决策和财务监督,以防范高层经营管理者经营决策失误或损害资产所有者利益的行为。
母子公司可分别设立总审计师职位,均隶属于董事会领导,各自履行总审计师职责。由于母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具有权益性控制的权力,因此母公司总审计师可以代表资产所有者对子公司的经营状况实施审计监督。
2、总审计师隶属于总经理领导
总经理领导下的总审计师制度,是指由总经理任免,在工作上直接接受总经理的领导,按总经理的管理意图对公司经营及财务进行监督与评价,为总经理决策服务,向总经理报告工作的总审计师制度。其职位与副总经理平级,按照其权限,内部审计机构亦在总经理领导之下。在这种模式下,总审计师和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仍较高,但其监督职能相对较弱,而促进经营管理和效益的职能相对较强。由于总审计师主要是利用审计手段参与执行公司经营决策,审计部门的工作重心偏重于对企业经营管理和经济效益审计,通过审计发现并纠正管理上存在的问题。从总审计师的工作效果来看,母子公司的总审计师是分层设立,分级负责,逐级审计监督。
母公司委派制,是指母公司为了增强对子公司、分公司经营状况的审计监督,促进其在规范运行中实现预期经营目标,而向子、分公司委派总审计师,以达到维护股东合法权益为目的的一种总审计师制度。对母公司而言,子公司分为全资或控股两种类型。其经营效益如何直接关系到母公司或其他投资者利益,因此,母公司和其他投资者关心的是投资回报率,为了确保投资回报的如期实现,必须对子公司的经营过程实施有效的监督与控制。委派总审计师是确程监督效果的一种较有力的手段,总审计师的工作完全代表投资者的利益,其监督的目的不在于监督本身而在于通过监督提出好的建议,促进经营管理者优化经营决策、强化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除此之外,母公司对分公司的管理,一是按计划指标直接管理,二是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以实现其经营目标。因此,向分公司委派总审计师也是为了对其经营过程实施监督与控制。委派的总审计师不仅要肩负本级监督的责任,而且还要肩负对下级单位监督的责任。总审计师应该正确处理好监督与服务的关系。葛洲坝集团公司于2001开始全面推行总审计师制度,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了《集团公司总审计师试行办法》,向各子公司、分公司委派总审计师。总审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各子、分公司总审计师由集团公司直接考核任免,同时,对总审计师实行轮岗交流制,一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由集团公司人事干部部门和审计部门联合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派往另一个单位任职,不合格的就地免职。总审计师的日常工作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系服务职能),重大事项向集团公司报告(系监督职能),并接受集团公司审计部安排的专项任务,集团公司审计部对所属单位总审计师进行工作指导。
总审计师依据不同的职权定位,所具备的工作职责也不尽相同。但大都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参与本单位生产经营管理、年度经营计划和经济责任考核指标的制定与考核工作,参加重要购货、重要的经济合同的评审;参与企业管理制度、办法和企业发展
战略的研究与制定;参与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并负责组织对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组织对企业内部控制进行检查、评价,组织开展经营风险评估,为本企业提供管理咨询服务。
3、组织建立和完善审计监督体系,审计制度建设;组织制定审计工作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
4、督促、指导审计机构加强审计监督工作,并对审计工作质量负总责。
5、组织领导审计机构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督促实施。
6、审定审计报告,负责组织审计成果运用的落实和检查工作。
7、负责组织接待和协调外部审计和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工作。
8、组织审定审计部门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董事会)提交的审计工作报告。
三、总审计师与内部审计机构的关系
第一、总审计师的产生与发展离不开内部审计的发展,而内部审计机构的不断完善又离不开内部审计功能的扩展;第二,总审计师管理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又极大程度地促进了内部审计的发展,提高了内部审计机构的地位,从而有利于内部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第三,总审计师工作成效主要体现于内部审计工作成果,简单地说,内部审计机构是实行总审计师制度的前提,离开了内部审计机构就无从谈设立总审计师职位;第四,总审计师与内部审计机构有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但是内部审计机构又不局限于总审计师领导,作为一个职能部门,它与其他分管领导(包括纪检监察)和相关职能部门所分管的行业有着诸多的审计与被审计关系,此时总审计师既要监督和督促审计部门的工作,又要从中做许多协调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总审计师与内部审计部门更多的是一种协调关系。另外,总审计师与内部审计机构除了相依并存的关系之外还存在着职责、权限、隶属等各自不同的关系,但其原则和目标是一致的。

集团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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