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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接下来,大律师网小编详细的给大家解答疑惑,希望有所帮助。

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新修全文】

  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制定本法。

  国家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本法所称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以合理的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邮件、汇款。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对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

  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

  邮政企业应当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

  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应当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对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

  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应当满足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需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的建设给予支持,重点扶持农村边远地区邮政设施的建设。 建设城市新区、独立工、、住宅区或者对旧城区进行改建,应当同时建设配套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等组成的邮政网络是国家重要的通信基础设施。

  邮政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 较大的车站、机场、、高等院校和宾馆应当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 邮政企业设置、撤销邮政营业场所,应当事先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应当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场所。农村地区应当逐步设置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 建设城镇居民楼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信报箱,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验收。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信报箱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设置信报箱,所需费用由该居民楼的建设单位承担。

  邮件处理场所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征收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要求,对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重新设置作出妥善安排;未作出妥善安排前,不得征收。 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重新设置前,邮政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邮政普遍服务的正常进行。

  邮政企业应当对其设置的邮政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证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邮政设施或者影响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

  邮政企业经营下列业务: (一)邮件寄递; (二)邮政汇兑、邮政储蓄; (三)邮票发行以及集邮票品制作、销售; (四)国内报刊、图书等出版物发行;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

  邮政企业应当对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五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十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机要通信、国家规定报刊的发行,以及义务兵平常信函、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免费寄递等特殊服务业务。 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邮政企业不得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前两款规定的业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的,邮政企业应当及时公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

  国家对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给予补贴,并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

  国家设立邮政普遍服务基金。邮政普遍服务基金征收、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邮政企业的邮政普遍服务业务与竞争性业务应当分业经营。

  邮政企业在城市每周的营业时间应当不少于六天,投递邮件每天至少一次;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每周的营业时间应当不少于五天,投递邮件每少五次。 邮政企业在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和乡、镇其他地区每周的营业时间以及投递邮件的频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另行规定。

  邮政企业寄递邮件,应当符合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寄递时限和服务规范。

  邮政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布其服务种类、营业时间、资费标准、邮件和汇款的查询及损失赔偿办法以及用户对其服务质量的投诉办法。

  邮政企业采用其提供的格式条款确定与用户的权利义务的,该格式条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条款的规定。

  用户交寄邮件,应当清楚、准确地填写收件人姓名、地址和邮政编码。邮政企业应当在邮政营业场所免费为用户提供邮政编码查询服务。 邮政编码由邮政企业根据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编制规则编制。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邮政编码的编制和使用实施监督。

  邮政企业收寄邮件和用户交寄邮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

  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邮件收寄验视制度。 对用户交寄的信件,必要时邮政企业可以要求用户开拆,进行验视,但不得检查信件内容。用户拒绝开拆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 对信件以外的邮件,邮政企业收寄时应当当场验视内件。用户拒绝验视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

  邮政企业发现邮件内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进出境邮件中夹带国家禁止进出境或者限制进出境的物品的,由海关依法处理。

  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企业交运的邮件,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运输企业应当优先安排运输,车站、港口、机场应当安排装卸场所和出入。

  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进出港口、通过渡口时,应当优先放行。 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运递邮件,确需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禁行路段或者确需在禁止停车的地点停车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通行或者停车。 邮政企业不得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经营性活动,不得以出租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

  邮件通过海上运输时,不参与分摊共同海损。

  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对进出境的国际邮袋、邮件集装箱和国际邮递物品实施监管。

  进出境邮件的检疫,由进出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

  邮政企业采取按址投递、用户领取或者与用户协商的其他方式投递邮件。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等应当为邮政企业投递邮件提供便利。单位用户地址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邮政企业。

  邮政企业对无法投递的邮件,应当退回寄件人。 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信件,自邮政企业确认无法退回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无人认领的,由邮政企业在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其他邮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处理;其中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国际邮递物品,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处理。

  邮政汇款的收款人应当自收到汇款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凭有效身份证件到邮政企业兑领汇款。 收款人逾期未兑领的汇款,由邮政企业退回汇款人。自兑领汇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内无法退回汇款人,或者汇款人自收到退汇通知之日起一年内未领取的汇款,由邮政企业上缴国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他人邮件。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用户使用邮政服务的信息。

  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检查、扣留有关邮件,并可以要求邮政企业提供相关用户使用邮政服务的信息。邮政企业和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邮件寄递含有下列内容的物品: (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危害国家安全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的; (三)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宣扬邪教或者迷信的; (六)散布淫秽、赌博、恐怖信息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扰乱邮政营业场所正常秩序; (二)阻碍邮政企业从业人员投递邮件; (三)非法拦截、强登、扒乘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 (四)冒用邮政企业名义或者邮政专用标志; (五)伪造邮政专用品或者倒卖伪造的邮政专用品。

  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邮政业务范围,以中央政府定价目录为依据,具体资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 邮政企业的其他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资费标准由邮政企业自主确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邮政业务资费标准,应当听取邮政企业、用户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 邮政企业应当根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准确、完备的业务成本数据和其他有关资料。

  邮件资费的交付,以邮资凭证、证明邮资已付的戳记以及有关业务单据等表示。 邮资凭证包括邮票、邮资符志、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邮资信卡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邮资凭证或者倒卖伪造的邮资凭证,不得擅自仿印邮票和邮资图案。

  普通邮票发行数量由邮政企业按照市场需要确定,报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纪念邮票和特种邮票发行计划由邮政企业根据市场需要提出,报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审定。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纪念邮票的选题和图案审查。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邮票的印制、销售实施监督。

  邮资凭证售出后,邮资凭证持有人不得要求邮政企业兑换现金。 停止使用邮资凭证,应当经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在停止使用九十日前予以公告,停止销售。邮资凭证持有人可以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邮政企业换取等值的邮资凭证。

  下列邮资凭证不得使用: (一)经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停止使用的; (二)盖销或者划销的; (三)污损、残缺或者褪色、变色,难以辨认的。 从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邮资信卡上剪下的邮资图案,不得作为邮资凭证使用。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本章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邮件的损失,是指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

  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平常邮件损失的除外。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给据邮件损失,邮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除外; (二)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 (三)寄件人、收件人的过错。

  用户交寄给据邮件后,对国内邮件可以自交寄之日起一年内持收据向邮政企业查询,对国际邮件可以自交寄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持收据向邮政企业查询。 查询国际邮件或者查询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边远地区的邮件的,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查询之日起六十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用户;查询其他邮件的,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查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用户。查复期满未查到邮件的,邮政企业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赔偿。 用户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查询期限内未向邮政企业查询又未提出赔偿要求的,邮政企业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邮政汇款的汇款人自汇款之日起一年内,可以持收据向邮政企业查询。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查询之日起二十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汇款人。查复期满未查到汇款的,邮政企业应当向汇款人退还汇款和汇款费用。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国内快递业务,是指从收寄到投递的全过程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快递业务。

  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三)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四)有严格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完备的业务操作规范; (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或者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有关申请材料。 受理申请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邮政管理部门审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等因素,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申请人凭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后,方可经营快递业务。

  邮政企业以外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以下称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的,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快递企业经营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范围以外的信件快递业务,应当在信件封套的显著位置标注信件字样。 快递企业不得将信件打包后作为包裹寄递。

  经营国际快递业务应当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管。邮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可以要求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供报关数据。

  快递企业停止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对尚未投递的快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妥善处理。

  本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关于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规定,适用于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第十一条关于邮件处理场所的规定,适用于快件处理场所;第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关于邮件的规定,适用于快件;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关于邮件的损失赔偿的规定,适用于快件的损失赔偿。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依法成立的行业协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章程规定,制定快递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促进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对其从业人员加强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 (一)进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凭证; (四)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查封与违反本法活动有关的场所,扣押用于违反本法活动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物品,对信件以外的涉嫌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邮件、快件开拆检查。

  邮政管理部门根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报告有关经营情况。

  邮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对邮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负有保密义务。

  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应当及时、妥善处理用户对服务质量提出的异议。用户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邮政管理部门举报。邮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不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邮政企业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或者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邮政企业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经营性活动,或者以出租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邮政企业从业人员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活动的,由邮政企业责令改正,给予处分。

  邮政企业从业人员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的,由邮政企业给予处分。

  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快件,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快递企业,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快递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一)设立分支机构、合并、分立,未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二)未在信件封套的显著位置标注信件字样的; (三)将信件打包后作为包裹寄递的; (四)停止经营快递业务,未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并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的。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用户明示其业务资费标准,或者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处罚。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建立或者不执行收件验视制度,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收寄邮件、快件的,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快递企业,邮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用户在邮件、快件中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有前两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经营国际寄递业务,以及用户交寄国际邮递物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法提供用户使用邮政服务或者快递服务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快递企业,邮政管理部门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从业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拒绝、阻碍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快递企业,邮政管理部门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中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快递企业,并由邮政管理部门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冒用邮政企业名义或者邮政专用标志,或者伪造邮政专用品或者倒卖伪造的邮政专用品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伪造的邮政专用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盗窃、损毁邮政设施或者影响邮政设施正常使用的; (二)伪造邮资凭证或者倒卖伪造的邮资凭证的; (三)扰乱邮政营业场所、快递企业营业场所正常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强登、扒乘运送邮件、快件的车辆的。

  违反本法规定被吊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自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经营快递业务。 快递企业被吊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 寄递,是指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 快递,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活动。 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寄递的信件、包裹、汇款通知、报刊和其他印刷品等。 快件,是指快递企业递送的信件、包裹、印刷品等。 信件,是指信函、明信片。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按照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缄封的信息载体,不包括书籍、报纸、期刊等。 包裹,是指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独立封装的物品,其重量不超过五十千克,任何一边的尺寸不超过一百五十厘米,长、宽、高合计不超过三百厘米。 平常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在收寄时不出具收据,投递时不要求收件人签收的邮件。 给据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在收寄时向寄件人出具收据,投递时由收件人签收的邮件。 邮政设施,是指用于提供邮政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邮筒(箱)、邮政报刊亭、信报箱等。 邮件处理场所,是指邮政企业专门用于邮件分拣、封发、储存、交换、转运、投递等活动的场所。 国际邮递物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户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用户相互寄递的包裹和印刷品等。 邮政专用品,是指邮政日戳、邮资机、邮政业务单据、邮政夹钳、邮袋和其他邮件专用容器。

  本法公布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后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凭批准或者备案文件以及营业执照,到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领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企业领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向其原办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 除前款规定的企业外,本法公布前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具备本法规定的经营快递业务的条件的,应当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本法规定的条件,逾期达不到本法规定的条件的,不得继续经营快递业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具体办法。

  本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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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至县地处四川盆地中部,位于北纬30°0′2″—30°30′4″,东经104°45′2″—105°15′2″。东界遂宁市安居区、大英县,东南与安岳县接壤,西南与资阳市雁江区相连,西邻简阳市、金堂县,北壤中江县。2010年全县幅员面积1424.52平方公里。

县地势西北略高于东南,中部沱、涪两江分水线纵贯南北,略有突起。相对高度270米,一般海拔400—500。最高点为良安镇桐子坡,海拔596.3米;最低点为蟠龙镇小园坝子,海拔297米,相对高差299.3米。大佛、全胜、中和场等乡镇及以北地区,海拔450—590,比高100—190米。地质结构为蓬莱镇组中段岩层构造而成的脊状深丘。其间,砂岩形成深丘盖层,丘脊延伸较远,余坡上的砂岩多成陡坎,坡角25—40度。凉水、劳动、宝林等中部乡镇,海拔400—500,比高50—100米,为蓬莱镇组中下段岩层组成的塔状中丘,丘间谷地较宽缓,间有小块平坝。回澜、东山、石佛等镇一带,为蓬莱镇组下段构成的平缓中丘,逆向坡砂岩多呈陡坎,顺向坡则平缓,坡角5—10度。南部通旅镇、佛星镇和中天镇的部分地带,为遂宁组泥岩和蓬莱镇组下段砂岩组成宽缓浅丘,海拔400—450,比高20—40

县内地层系侏罗地层,砂岩、泥岩间杂。泥岩较砂岩容易风化碎裂,因而厚层砂岩多形成陡坎,泥岩易风化剥蚀,多年后被夷为平缓丘岗坡地,一坡一坎,每个山丘均呈多级台地,构成特有的地形。砂页岩经长期剥蚀,沟谷纵横,群丘林立,漕地棋布,雕塑出圆缓丘、桌状丘、塔顶丘、平台、洼地、宽谷和窄谷等复合地貌景观。独立的大小山头3350多个。这些山顶,有圆如磨盘,有方似长桌,尖锐如矛的山顶终不多见,形成“山中有盘,盘中有山”的地貌特征。

乐至历为古蜀国、秦、汉、三国之蜀国、两晋、南朝(宋、齐、梁、陈)和北魏、西魏辖地。

北周建德四年(575)县地置多业县,隶普慈郡。隋开皇三年(583)普慈郡废,多业县属普州。十三年改多业县为普慈县,仍隶普州。大业元年(605)省普州入资州;三年废资州,普慈县隶资阳郡。唐武德二年(619)普慈县复隶普州。三年析普慈县地置乐至县,同隶普州。贞观元年(627)县随普州隶剑南道东川。天宝元年(742)改普州为安岳郡,乾元元年(758)改郡复州,县隶郡州未变。

唐末及五代时期,县相继为前蜀(907—925)、后唐(925—934)、后蜀(934—965)所据,建置均沿唐制。

北宋乾德三年(965)并唐时剑南道东西两川为西川路,县随普州隶之。五年并普慈县入乐至,仍隶普州。咸平四年(1001)分置梓州路,重和元年(1118)改梓州路为潼川路,县隶如故。南宋宝祐中期(约在1256年前后)普州、乐至均废。元至元二十三年(1286)县地属遂宁州。至正四年(1344)复置安岳县,县为辖地。二十二年县地随安岳为明玉珍大夏政权所辖。明成化元年(1465)分安岳六乡复置乐至县,编户七里,属潼川州。正德九年(1514)县隶成都府简州。嘉靖元年(1522)县属潼川州。崇祯十七年(1644)张献忠在蜀建立大西政权,县废。

清顺治三年(1646)平蜀,沿明制,县地仍属潼川州。因连年战争,地旷人稀,废不成治。康熙二年(1663)县地并入遂宁,四年并入蓬溪。十年乐至复置,安岳并入。十九年县始颁印设官司,并兼摄安岳县事。五十八年兼知合州,属潼川州。雍正六年(1728)复置安岳县,与乐至分治。十二年潼川州升为府,县隶属不变。嘉庆七年(1802)县属川北道潼川府。

民国元年(1912)四川军政府裁川北道。二年恢复道制,废府厅州,县属川北道。三年改川北道为嘉陵道,县为辖地。十七年废道,县隶于省。二十四年建立四川行政督查区,县属四川第十二行政督查区。

共和国成立后,19491214乐至全县解放,县隶川北行署遂宁专区。1952年9月川北行署撤,县隶四川省遂宁专区。1958年10月,县改隶内江专区。1968年、1985年2月内江专区先后改为地区和市,县属之。1998年2月26日,国务院批准内江市一分为二,设内江市和资阳地区,县属资阳地区。2000年12月资阳地区改制建市,县属资阳市。历代沿革,距今已有1430余年历史。

2010年,县按1992年8月行政区划,仍辖天池镇、佛星镇、孔雀乡、石佛镇、龙门乡、蟠龙镇、回澜镇、东山镇、龙溪乡、石湍镇、双河场乡、通旅镇、童家镇、中天镇、高寺镇、放生乡、大佛镇、凉水乡、良安镇、金顺镇、全胜乡、宝林镇、劳动镇、盛池乡、中和场镇等25乡镇。25乡镇分辖602个行政村、26个社区居民委员会,5622个村民小组、234个居民小组。

2010年,根据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全县年末总户数309295户,公安户籍总人口数858302人,其中农业人口714240人、非农业人口144602人,男性447575人、女性410727人。当年出生人口3884人,死亡人口25972人(含多年死亡应销未销户)。县地由深丘、中丘、浅丘、山间洼地和平台区构成,山间洼地和平台区人口密集,深丘区人口较稀少。近年,城市化进程加快,城镇人口增加,密度大,农村人口减少、密度小。2010年全县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为602.3人,人口密度最大为天池镇,每平方公里2287.8人(含县城居住);最低为龙溪乡,每平方公里443人,高低密度差为1844.8人。

2010年,全县人口由32个民族构成,总人口858302人,其中汉族855152人,占总人口的99.63%,少数民族31个3150人,占总人口的0.37%。

【矿产资源】  县矿藏资源有盐卤、煤、铜、石油、天然气、石膏、石料、页岩、土料等,以盐卤、页岩、石料、土料分布最广。

 县境盐卤蕴藏丰富,分布在天池、石佛、龙门、宝林、良安、放生、童家、高寺、中天、佛星、孔雀等乡镇。自唐代始,县人汲卤制盐,历宋、元、明、清,相沿为业。民国中期,境内有盐井3.22万眼。年产花、巴盐14万余公斤。当时直接、间接依赖井灶产盐为生的有10.3万人。共和国成立后,境内燃料缺乏,科技含量低,成本较海盐、南盐高,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后期,逐步停产。

石料  县境岩石是侏罗系时期在盆湖水体中长期形成的沉积岩,其中砂岩分布在遂宁组、蓬莱镇组中,深丘中部或顶部较多。石质细硬有明显层次,储量丰富。民国及以前时期,县境古大道、古桥、塘埝堤、城垣、古寨、寺庙、民房建筑均用石料;共和国成立后,水利、交通建设、粮油库房、公共建筑及民房修建,亦多用石料。

页岩  县全境均有分布,藏量极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始,各砖瓦厂先后用页岩代替砂质土烧制砖瓦。

土料  县境内土料多由砂岩风化后形成,储量多,分布丘陵谷地和缓丘地带,为中等压缩性土,具有抗渗、抗变等物理性能,取用方便,宜作土坝、制砖瓦等建筑原料。

其它矿产  良安镇有铜砂岩矿产出露,矿层分布于侏罗系蓬莱镇地层中上部。矿层厚度仅几厘米,个别地方10厘米左右,含铜量低。

良安、佛星镇有煤,天池、童家、宝林、蟠龙、石湍等镇有石灰石、石膏等矿产资源,但分布零星,储量少、埋藏深,无开采价值。近年四川石油普查大队在孔雀、石佛、双河、通旅、回澜、金顺、良安、龙溪等乡镇钻探发现了石油、天然气,现始开采

 县多年平均降雨量838.7毫米,尚属丰沛,季节、地区分布不均,夏季雨量占全年的近半数。易冬干、春旱、夏涝、秋绵雨。2010年全县各地降雨量949.5—1260.5毫米,较多年均降雨量多110.3毫米。石佛最多为1260.5毫米,较多年平均值高52.0%;最少为良安镇949.5毫米,较多年平均值偏多10.0%。

 县地处涪、沱两江分水岭,是四川盆地降水、径流低值区。两江分水岭自北向南,蜿蜒曲析,纵贯县境,长86.5公里,分全县为东西两部分,形成东西两大树枝状水系。东部涪江流域面积541.32平方公里,占全县面积38%,径流中江、大英、遂宁、安岳等市县,从郪江河、安居河汇入涪江;西部沱江流域面积883.20平方公里,占总面积62%,径流金堂、简阳、雁江、安岳等县(市、区)境,从阳化河、蒙溪河汇入沱江。全县大小河流20条,总长312公里,均源于县境,流向县外。

 县境内地层单一,构造简单,含水层主要系侏罗系(红层)砂泥岩风化带内的溶孔(隙)网络,具有分布广、埋藏深的特点。含水网络一般厚5—15,底极深度约20—25米。其中含水性很强,不均匀的砂岩脉状裂隙,含水网络(层),主要分布在县北部蓬莱镇组第三段(J3P1)、第二段(J2P2)中上部和第一段(J3P1)下部内。含水性相对较均匀的泥岩溶孔(隙)裂隙含水网络(层),主要分布在县南蓬莱镇组第二段中下部,第一段上部和遂宁组(J3S)内。县境内地下水属潜水——微承压水类型,资源比较贫乏。据科研资料推算,县地下水年储量5828万立方米,可开发量年约4164万立方米。县有人工和机井共26917眼,平水年开采资源1747万立方米,偏枯年1530万立方米,特枯年852万立方米。按2009年拥有耕地不同代表年亩平分别为20.1、17.6、9.8万立方米,为农业需水16.5%、12%、5%。地下水只能作为农业水利区划中的补充水源。但其保证率高,易于开采,是人畜和抗旱保苗不可缺的水源。

境内地下水质复杂多变,按一般工业用水标准,有三分之一属矿化度大于1/升的,有硬淀物的,半腐蚀至腐蚀的,半起泡至起泡的水;按农灌用水标准,有三分之一较差和差的农灌水,五分之一属有盐深的盐碱水和重盐碱水,部分还查出铁、铜、锌、砷、铅、锰等微量元素,超出饮用水标准。

 县境内的河流全属季节性河流,源短流小,多雨成灾,少雨断流。历年平均(下同)径流深212毫米,径流系数0.226,平均径流模数6.72/秒。平方公里总径流量约3亿方/年,集中在7—9月,占全年降水量60%以上,境内枯水期长达7个月(当年10月至次年4月),流域内地下水补给少,地表径流量小,河水甚至干涸断流。枯水期正值农灌季节,水资源紧张。民间流传“有雨乐至,无雨乐去”,“下雨两边流,无雨吃水愁”等民谣。

水利工程  二十世纪五、六、七十年代,县民大建水利工程,加之1986年以后建成的水利工程,到2010年末,全县有水利工程8814处。全县有蟠龙、棉花沟、东禅3座中型水库。3座中型水库的总库容为6703万立方米,正常库容4015万立方米,有效库容3034万立方米,设计灌面2207公顷,有效灌面2033公顷。全县有小(一)型水库27座。总库容7539.8立方米,有效库容4703.4万立方米,死库容1075.2立方米。设计灌面10060公顷,有效灌面6927公顷。全县有小(二)型水库74座。总库容2156.09万立方米,有效库容1383.96万立方米,死库容131.65万立方米。设计灌面2034公顷,有效灌面1713公顷。全县有山平塘7462口。总容积3119万立方米,有效容积3119万立方米,有效灌面4933公顷。全县有石河堰678处。总容积、有效容积均为2125万立方米,有效灌面3927公顷。集雨节灌工程建设先后在大佛、劳动、回澜、龙溪、宝林、童家、放生、全胜、天池等9个乡镇的10个旱山村、11个严重缺水村实施,取得阶段性成果。2010年投资10778万元,新建和改造各类水利工程4462处,其中整治病险水库33座,修复水毁工程1485处,新建和改造山平塘910口,新建蓄水池697口、渠道21公里,建供水工程1440处,渠道防渗41公里,清淤1310公里,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9平方公里。新增有效灌溉面积220公顷,恢复改善灌溉面积3540公顷。

【旅游资源】  石刻  龙门乡报国寺内有千佛崖石刻、后蜀碑,蟠龙镇石匣寺内有唐代石刻《心经》1卷,回澜镇川主庙村摩崖卧佛(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土桥铺村蒙阳山摩崖造像(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互助村邓跃昆功德石牌坊(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灵官村石桅子,中天镇桂林场外桂溪畔有谢无量、于佑任题词石刻,县城张星楼墓碑等。

山体景观  有崇教寺山(灵鹫山)、东山镇凤凰山、婆娑山、大天柱山(南塔坡)、大石包坡、桐子坡、七泉山、麻隍寺坡、插旗山、孔雀乡老坟山、佛星镇龙口生态“睡美人”等。

风景河段  有阳化河、蟠龙河、阳叉河、卷洞河等。

森林景观  有无量森林公园、佛星镇龙口生态园、东山镇凤凰山生态园、石佛镇太极生态园、蟠龙镇生态园等。

古塔  县城有南塔、北塔,均建于清代,宝林镇治所北二里处有清建白塔(以上三塔均为砖石结构),中天镇桂林场有清建楼阁式木结构禹庙塔。

古墓  有陈毅故居诰命夫人墓、龙门乡报国寺古墓、石佛镇瓦屋村南宋古墓、东山镇同心村鲍三娘石室墓、孔雀乡二龙桥村唐家墓等。

名胜古迹  县城有天池瑞莲、寇公读书洞,回澜镇姑嫂坎村的姑嫂坎,良安镇肖家湾村的金狮龙洞等。

历史人文  国家AAAA级红色旅游景区,劳动镇故居村正沟湾陈毅故居、陈毅故居文物陈列馆,县城北灵鷲山上陈毅纪念馆、县城西陈毅广场,县城北象鼻坡烈士陵园,县城南风筝坡上吴仲良爱心堂,龙门乡金马沟谢无量故居等。

古镇与特色建筑  古镇有薛苞(劳动)古镇、太极(石佛镇辖)古镇、蟠龙古镇、回澜古镇、桂林(中天)古镇等。特色建筑有劳动镇劳动桥、张安井,金顺镇文武宫古戏楼、围台木雕,中天镇桂林场三圣宫等古建筑。

艺术品  谢无量手书自创《诗集》、张善孖画虎一张。

生态旅游  县有东山镇凤凰山生态旅游区,童家镇特色生态农业观光区,石佛镇太极特种运动旅游区,佛星镇龙口生态观光休闲区,蟠龙湖旅游区,宝石湖(待建)生态休闲旅游区等。

宗教旅游  龙门乡有川中名刹报国寺,县城南北郊有规模较大的慈恩寺、天竺寺,县城西南有资阳市最大的道教活动场地仙鹤观,童家镇有历史悠久佛文化底蕴深厚的万寿寺。除上述外,乡镇上还有一大批规模较大、名声不小的寺庙。

 建有童家镇群乐莲藕基地、黑山羊基地、乐善村油桃基地大佛镇、全胜乡核桃基地、青花椒基地回澜镇、孔雀乡竹柳基地童家镇麻竹基地、伍家寨村观光农业、多种药业基地、蚕桑基地等。

 有特色农产品“双乐”牌挂面、“蚕丝”牌挂面、石佛挂面、“天池藕粉”、“天芯藕粉”、“仲弘藕粉”、“陈抟藕粉”、“外交家”酒、乐意特曲、乐意窖酒、红旗丝绸、“砚山”牌中药饮片、“知霖”牌系列菜籽油、乐至老腊肉、黑心红苕、红花生、青花椒、薄壳核桃、美国油桃、日本甜柿、矮晚柚、药杏、木瓜、通旅竹编等。特色食品有名小吃冯鸭子、中和熊卤鹅、双河“三瞎凉粉、乐至烧烤、太极鱼、太极豆腐等。

休闲娱乐资源  有天池公园、陈毅广场、寇公广场、仙鹤观公园、灵鹫山公园、望城公园、南湖公园、陈毅生态园、无量广场、体育广场。度假村有麒麟休闲山庄、寄语林生态园等。

特色文化  有灯谜、山歌、剪窗花、龙灯、车灯、彩船、舞狮等文艺,评书、金钱板、荷叶、莲花落、花鼓、联箫等曲艺。地方节庆有“烤肉节”、桃花节、荷花节、杏花节、农历二月十九观音会、三月二十七东岳会、五月二十七城隍会、七月十五孟兰会等。

【农业土地资源】  县农业局参照《四川省第二次土壤普查工作分类方案》,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自上而下区分与自下而上归并的方法,消除同土异名,同名异土,同时保留群众习惯的土壤名称,将全县土壤分为4个土类、7个亚类、9个土属、26个土种、44个变种。土地资源普查当年,水稻土类面积18421.5公顷,占耕地面的32.89%。紫色土类面积38142.6公顷,占耕地面积的67%。潮土土类面积41.2公顷,占耕地面积的0.07%。黄壤土类面积22.8公顷,占耕地面的0.04%。2010年县行政区域土地面积142452公顷,其中耕地44118公顷,比2009年减少444公顷。耕地中有水田17353公顷,旱地26765公顷。

 脊椎动物  鱼类:县有6目16科35种。主要有鲤鱼(青鲤、镜鲤、荷包红鲤、沆江鲤、丰鲤等)、鲫鱼(日本白鲫、方正鲫鱼、本地鲫鱼等)、鯵鲦(欠氏鯵鲦、油鯵、本地鲦等)、鲌鱼(红鳍鲌、代氏红鲌、尖头红鲌等)、鲶鱼(白鲢鱼)、鳙鱼(花鲢鱼)、长春鳊、团头鲂、银鳔鱼、银鲴、南方马口鱼、红眼鳟、宽头、大鳍、乌鳢、尼罗非鱼、泥鳅(鱼鳅)、黄鳝(鳝鱼)等。

蛙类:青蛙(田鸡)、牛蛙、蟾蜍(癞哈蟆)。

贝类:背角无齿蚌、河蚬、园田螺(田螺蛳)、静水椎实螺等。

甲壳类:草虾、淡水清虾、河蟹(螃蟹)、龙虾等。

爬行类:龟(乌龟)、鳖(团鱼)、蛇等。

鸟类:雉、鹰(老鹰、岩鹰)、鹞、鸠、布谷(包谷雀雀)、黄莺、杜鹃(阳雀)、百舌、燕子、百劳、鹭(白鹭)、凫(野鸭)、鸬鹚(鱼老鹰)、画眉、竹鸡、啄木鸟、相思鸟、喜鹊(四喜)、白头翁、野鸡、麻雀、翡翠(打鱼鹊)、鸟鸦、秧鸡等。

野兽类:草兔(野兔)、黄鼠狼、野猫、老鼠(耗子)、狐狸、水獭(鱼毛子)等。

家畜:牛(黄牛、水牛、奶牛3种)、猪、马、羊(山羊、绵羊2种)、兔(肉兔、长毛兔2种)、犬(家犬、哈巴犬、松潘犬等)、猫(本地猫、波斯猫等)。

家禽:鸡(土鸡、来航、白洛克、澳州黑等)、鸭(本地鸭、建昌鸭、北京鸭、苏州麻鸭等)、鹅、鸽(肉鸽、信鸽2种)、鹌鹑等。

玩禽:鹦鹉、画眉、黄老鸦、八哥等。

节肢动物  益虫:1981年普查全县有益虫2纲8目34科79种,常见的有蚕、蜜蜂、螟蛉悬茧姬蜂、棉铃齿蜃姬蜂、红铃虫甲腹茧蜂、广大腿小蜂、螟卵啮小蜂、拟澳州赤眼蜂、黑青小蜂、橘园长脚胡蜂、异色瓢虫(花姑娘)、龟形瓢虫(花姑娘)、六星虎甲、小黄缘步甲、龙虱、青翅蚊形隐翅虫、大草蛉、黄足猎蝽、小花蝽、黄斑圆蛛、鳞蚊晡蛸、八斑球腹蛛、螳螂(山猴子)、草青螂、丁蚊狼蛛、棕管巢蛛、吉蚁跳蛛、斜纹猫蛛等。

粮食经济作物害虫:主要有螟虫(钻心虫)分大螟、二化螟、三化螟三种,稻苞虫分稻蓟马、稻螟蛉(趁趁虫)、稻纵卷叶螟、蚜虫(厌虫)等4种,粘虫分劳氏粘虫、普通粘虫、白脉粘虫3种,土蚕分小地老虎、八字老虎二种、红蜘蛛、棉蚜(厌虫)、红铃虫、棉铃虫、金钢钻(打尖虫)、卷叶虫、造桥虫(趁趁虫)等。

林木害虫:蜀柏毒蛾(小柏毛虫)、舞毒蛾(大柏毛虫)、桤木叶蜂、桤木叶甲、金花虫、樟蚕、簑蛾(口袋虫)、叶蝉、青冈毛虫、天牛(花黄牛)、蚜虫(厌虫)等。

仓库害虫:1984年普查,全县有害虫8目27科73种,常见的有玉米象(象鼻虫)、豌豆象(罐罐虫)、蚕豆象(胡豆虫)、大谷盗(谷老虎)、巨谷盗、米扁虫、长角扁谷盗、锈赤扁谷盗、赤拟谷盗、杂拟谷盗、黑菌虫、黑粉虫、谷囊、竹囊、裸蛛甲(红蜘蛛)、麦蛾(飞蛾)、米黑虫、毛良鱼等。

卫生害虫:主要有跳蚤、虱子、臭虫、苍蝇、蚊子、蟑螂(灶马子、偷油婆)、钩虫、蛔虫(螬虫)、蛀虫等。

此外,还有蜻蜓、螳螂、蚱蜢、蝉、萤火虫、蝴蝶、蚂蚁、黄蜂、牛角蜂、家蜘蛛、蚯蚓、蚂蝗等昆虫。

 树木类:全县有54科,96属,135种,主要有柏(材柏、侧柏、滇柏、圆柏、墨西哥柏6种)、桤木(青木树)、苏铁、银杏(白果树、公孙树)、松(马尾松、雪松、罗汉松3种)、杉(杉树、柳杉2种)、法国梧桐、中国梧桐(银根树)、冬青、合欢(夜合树)、银合欢、皂角树、红豆树、槐(槐树、紫穗槐2种)、木豆、黄檀、马桑树、黄连树、旱连(千丈)、桉(大叶桉、小叶桉、柳叶安、蓝桉、柠檬桉、薄皮大叶桉6种)、刺楸(刺桐)、柞桑、女贞(爆格蚤)、重阳木、乌桕(棬子树)、蒲葵(葵树)、棕榈)棕树、杨(意大利杨、北京扬、毛白杨、沙澜杨、杨树、大官杨、川杨、河南杨8种)、柳(垂柳、川鄂柳、旱柳、柽柳4种)、栋树(苦栋树),河南苦栋、黄荆、泡桐(兰考泡桐、白花泡桐、红花泡桐、四川泡桐4种)、梓树、栾树、椿树(红椿、臭椿、椿芽树3种)、油橄榄、木麻黄、银华、樟树(香樟、大叶樟、小叶樟、红樟、臭樟5种)、楠木(真楠、润楠2种)、黄杨(大叶黄杨、小叶黄杨、豆瓣黄杨、雀舌黄杨4种)、油患子(菩提树)、马柳老、青皮树、桐(柳饼桐、小未桐2种)、木棉、水白蜡树、漆树、板栗、桑树、盐肤木、核桃、苹(红苹、白苹、麻苹3种)、枣(大枣、酸枣、拐枣、老枣、梨枣5种)、桃(毛桃、白花桃、水蜜桃、蟠桃、端阳桃、油桃、贺岁桃7种)、新疆核桃、梨(麻梨、中秋梨、青皮梨、苍溪梨、谷黄梨、鸭儿梨6种)、枇杷、洞庭杷、五星杷、李(鸡血李、麦杆李、李子3种)、樱桃、杏子、梅子、石榴、柠檬、佛手、红橘、广柑、橙、柚(酸橙、脐橙、橙子3种)、葡萄、椒(红袍椒、野花椒、双耳朵花椒、青花椒4种)、柿子树、(日本甜柿)木瓜等。

竹类:以慈竹为主,其次有斑竹、苦竹、黑竹、水竹、茨竹、棕竹、观音竹、兰天竹、硬竹黄、芦毛竹、文竹、麻竹等。

花类:主要有海棠花(铁梗、垂丝、西府3种)、梅花(红、黄、紫、白、绿、腊6种)、木板花、栀子、紫薇、紫荆、芙蓉(木芙蓉、水芙蓉2种)、荣花(红、白2种)、牡丹、芍药、蔷薇、迎春、杜鹃、茉莉、兰花(春、夏、秋、雪、石、金边、银边、竹兰8种)、绣球、凤仙(指甲花)、金弹子、鸡冠花、胭脂、玉兰、晚秋玉、夜来香、菊花(红、黄、白3种)、玉簪、水仙、黄葛兰、木槿、令箭、月季、棋盘花、仙人掌、苏铁、牵牛花、昙花、朱顶花、夹竹桃、君子兰、金银、花、大丽菊、十三太保、长春花、花石榴、一串红、十里香(刺巴花)、象牙红、桂花(月桂、季桂、桂花3种)等。

药类:全县中药资源41科83属102种,主要有川明参(川沙参)、白芷、柴胡、小茴香、前胡(金胡)、赤丹参、紫苏、益母草、藿香、薄荷、荆芥、夏姑草、半枝莲、麦门冬、天冬、薤白(藠头)、桔梗、半边莲、葛根、白扁豆(峨眉豆)、苦参(小槐树根)、白芨(白鸡婆)、郁金(玉京)、姜黄、白芍、半夏(麻芋子)、芦竹根(芦茅竹根)、白茅根(丝茅草根)、苡仁、芸香草(臭草)、泽泻、何首乌、扁畜、大力子(牛蒡子)、苍耳、蒲公英(灯笼草)、旱莲草(墨斗草)、青蒿(苦蒿)、稀签草(肥猪苗)、菊花、红花、艾叶(陈艾)、车前草、莱服子(白萝卜籽)、火麻仁、香附、藕节、刺黄芩(鸡婆刺)、金钱草(过路黄)、鱼腥草(猪鼻孔)、石苇、骨碎补、地肤子(铁扫把子)、白藓皮(阳雀花根)、玄参、生地、白蔹(隔山撬)、玄胡、台乌、石菖蒲、青葙子(鸡冠花子)、白扁豆、赤小豆、开花粉、瓜萎(药瓜)、丝瓜络、威灵仙、青木香、使君子、金银花、银花藤、牙皂、苦杏仁、李仁、木瓜、桃仁、枇杷叶、女贞子(爆格蚤子)、山栀仁、吴萸子、陈皮(橘皮)、青皮、芸皮、枳壳、佛手、黄柏、青川椒(土花椒)、杜仲、厚朴、连翘、川栋子、蒙花、栀子、白果(银杏果)、红枣、冬桑叶、桑根皮、寄生(寄生丫)等。

草类:巴茅草(白巴茅、铁巴茅2种)、铁线草、丝毛草、梭草、岩胡草、臭茅草、马草、梳子草(蕨类植物)、香附草、油丝草、鸭舌草、慈姑草、山草、喇叭草、咸味草、夜关门草、酸浆草、油麦草、牛舌草、五朵云草、过河藤等。

粮食类:小春有小麦、大麦、豌豆、葫豆大春有水稻、玉米、红苕(红薯)、绿豆、黄豆(大豆)等。

经济类:油菜、花生、棉花、芝麻、蓖麻等(药材和桑蚕前面已述)。

蔬菜类:县域蔬菜资源约45个品种,归属13大部类。春夏季有豇豆、扁豆、四季豆、峨眉豆、大刀豆、刀豆、茄子、辣椒、姜、山药、西红柿、冬瓜、南瓜、苦瓜、丝瓜、地瓜、北瓜等品种,以豇豆、四季豆、茄子、苦瓜、南瓜、辣椒为大宗菜;秋冬季有青菜、萝卜(白萝卜、胡萝卜2种)、白菜、莲花白、窝笋、藕、大头菜、波菜、花菜、葵菜、韭菜、葱、蒜、荠、芹、芫荽等品种,以萝卜、青菜、大头菜、莲藕、白菜、莲花白、窝笋为大宗菜。

2010年,县幅员面积1424.52平方公里,其中耕地44118公顷,比2009年(下同)减1.0%。森林覆盖率38.6%。县辖25个乡镇、602个行政村、26个社区居委会,年末总人口858302人。人口出生率4.48‰,减少2.62个千分点;人口自然增长率-25.49‰,减少22.06个千分点。

全县生产总值91.67亿元,比2009年(下同)增长17.2%,其中第一产业24.78亿元,增4.2%;第二产业43.6亿元,增29.0%;第三产业23.28亿元,增11.1%;年人均GDP14817元,增30.7%。全县民营经济增加值53.35亿元,增18.5%,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11.84亿元,增4.1%;第二产业增加值30.6亿元,增27.9%;第三产业增加值10.89亿元,增9.0%。三次产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分别为6.7%、75.3%、18%。民营经济对GDP增长的贡献率为59.2%。粮食总产量35.97万吨,增2.93%;油菜籽总产量2.89万吨,增6.1%;棉花总产量231吨,减25.96%;药材类100吨,减81.65%;蔬菜11.49万吨,减1.96%;出栏生猪129.3万头,增3.4%;出栏山羊106.2万只,增4.2%。肉类总产量13.2万吨。公路通车里程2059公里,通车村602个。全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7.64亿元,增18.7%。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64.08亿元,增65.6%,其中基本建设投资26.95亿元,增96.3%;更新改造投资16.44亿元,增44.2%;房地产投资11.89亿元,增91.0%。全年500万元以上项目投资43.04亿元,增73.7%;新增固定资产41.67亿元,增36.5%。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完成2.9亿元,增40.7%;财政一般预算支出14.93亿元,增9.1%。农民人均纯收入5201元,比2009年增加718元,增16.0%;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198元,增13.2%。金融机构年末存款余额97.11亿元,增23.7%;各项贷款余额34.96亿元,增23.8%。全年保险费收入1.31亿元,增23.1%;处理各项赔款和给付金额3000万元,增7.1%。完成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2个,有城镇烟尘控制区1个,面积2.5平方公里;噪声控制区1个,面积2.5平方公里。乐至城区空气环境质量达国家二级以上标准,空气质量达标率100%。全县建成省级生态乡镇4个、省级生态村9个、市级生态村9个、生态家园100户和生态小区6个。全县自然保护区1个,面积2213公顷。

全县普通中学在校学生31866人,比2009年降5.5%;小学在校学生38896人,降3.6%;学龄儿童入学率99.8%。县有公共图书馆1个、藏书5万册。文化馆1个。有医疗卫生机构1038个,其中县级6个,乡镇级25个,村级881个,其他126个。编制病床1346张。有卫生技术人员1461人,其中执业医师605人,注册护士294人,卫生防疫人员51人。

委员、农业工委主任:朱派燮(2010.09免)

委员、建环资工委主任:何国策

委员、人事代表工委主任:明  华

财经工委副主任:姚  进

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罗大云(2010.03任)

提案工作委员会主任:全  霞

财经工作委员会主任:刘  杰

学习文史工作委员会主任:满爱平

农业和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委员会主任:罗帧友

教科文卫体工作委员会主任:邓红霞

社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蒋  明

社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彭丽君

农业和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唐春明(2010.06任)

(2010.07新成,为正县级单位)

工委书记:彭 洪(2010.07任)

副 主 任:秦明忠(2010.07任)

党政办公室主任:吴光平(2010.11任)

建设科科长:康文智(2010.11任)

投资服务科副科长:何开挺(2010.11任)

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主任:(缺任)

人力资源管理中心主任:(缺任)

中共乐至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副 书 记:许应攀(2010.10免)

副 部 长:庄成松(2010.04免)

副科级纪检员:杨  刚

副 主 任:伍永高(2010.05到理县援助藏区、任理县县委统战部副部长)

副 主 席:邓小红(党组书记)

秘 书 长:宋良国(2010.07兼任)

纪检组长:文富琼(2010.12任)

反贪污受贿局局长:黎  权

(2010.09机构改革更名为县政府法制办公室)

副 局 长(副主任):蒋  义

副 局 长:梁远武(2010.09任)

纪委书记:唐军(2010.09任)

(2010.09撤,并入新组建的商务和粮食局)

副 局 长:梁远武(因机构改革2010.09免)

纪委书记:姚秀琼(2010.02免)

(2010.09撤,并入新组建的商务和粮食局)

副 局 长:梁远武(因机构改革2010.09免)

纪检组长:王艳红(因机构改革2010.09免)

纪委书记:杨亚(2010.07免)

党委书记:曾凡友(2010.08免)

副 局 长、县政府教育督察室主任:吴  洪

纪委书记:杨琼芳(2010.09任)

副 局 长:朱万岭(2010.08免)

政委、党委副书记:姚武雄

副 局 长:蒋明友(2010.05免)

纪检组长:李顺林(2010.06免)

(2010.09撤、并入新组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纪检组长:丁建明(因机构改革2010.09免)

(2010.09撤、并入新组建的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

纪检组长:杨琼(因机构改革2010.09免)

机保局局长:郭春阳(因机构改革2010.09免)

社保局局长:李光明(因机构改革2010.09免)

医保局局长:姚雪峰(因机构改革2010.09免)

就业局局长:罗  涌(因机构改革2010.09免)

党组副书记:李光明(2010.09任)

纪检组长:王艳红(2010.09任)

党组成员:丁建明(2010.09任)

社会保障局局长:李光明(2010.09任)

医保局局长:姚雪峰(2010.09任)

机保局局长:郭春阳(2010.09任)

(2010.09更名为交通运输局)

副 局 长:李仁兴(党委副书记)

纪委书记:唐红军(2010.09免)

农经局局长:龙  

(2010.09撤、并入农业局)

纪委书记:杨素玉(因机构改革2010.09免)

(2010.09撤、并入发展和改革局)

纪检组长:彭  勇(2010.09因机构改革免)

(2010年9月前为规划和建设局)

(2010.09更名为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

党委书记、副局长:尹可志

纪检组长:余志莲(2010.10任)

副 局 长:倪安宗(2010.10任)

(2010.09前为市管、后下放为县管、列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副 局 长:李昌毅(2010.04免)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乐至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至支行

理 事 长:文富闻(2010.10免)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

四川省盐业总公司乐至支公司

副经理:刘   春(主持全面工作)

党委书记:李兴佐(2010.10免)

副 书 记:管昌平(2010.10免)

纪委书记:林世良(2010.11免)

人大主席:李兴佐(2010.10免)

副 主 席:冷祥平(2010.04免)

党委书记:王安光(2010.09免)

副 书 记:谢长安(2010.09免)

纪委书记:王光勇(2010.06免)

人大主席:王安光(2010.09免)

副 书 记:吴章才(2010.10免)

副 镇 长:邓小海(2010.11免)

副 主 席:舒小燕(2010.03免)

副 主 席:唐振莲(2010.04免)

纪委书记:秦里军(2010任、2010.05起到阿坝州理县挂职援藏

副 书 记:倪安宗(2010.10免)

纪委书记:夏明阳 

副镇长:蒋永年(2010.08免)

副书记:云华光(2010.03免)

纪委书记:刘尧贵(2010.06免)

副 主 席:吴启德(2010.09任)

纪委书记:颜兴国(2010.05起到阿坝州理县挂职援藏)

党委书记:冯期春(2010.09免)

人大主席:冯期春(2010.09免)

党委委员:林志军(0.05,以后参加援藏,为期两年)

纪委书记:吴洪贵(2010.05起到阿坝州理县挂职援藏)

副 主 席:李运良(2010.03免)

副 书 记:欧阳建(2010.10免)

纪委书记:邓子军(2010.10免)

副 书 记:邓子军(2010.10任)

党委书记:赵剑光(2010.09免)

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下面是小编整合的最简单标准的劳务,一起来看看吧,肯定对你有所帮助的。更多劳务合同点击查看。

最简单标准的劳务合同范本1

甲方(单位名称)乙方(劳动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合同期限自年月日到年月日,其中试用期为两个月,至年月日止。试用期内经甲方考核不合格者,甲方有权单方面内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延长乙方的试用期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条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

(一)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从事(岗位、工种)工作。在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岗位、工种。

(二)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三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8小时(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执行。

(三)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丧假等假期。

(四)乙方的其他休息休假安排.

(一)乙方试用期的基本工资标准为元/月,乙方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甲方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实行计时工资。基本(固定)工资为元/月,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其他工资形式。具体约定如下:

(三)甲方每月10日发放工资。甲方至少每月以货币形式向乙方支付一次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乙方工资。

(四)乙方加班工资、假期工资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当地政府规定的法定社会保险,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应缴纳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给予乙方享受医疗期和医疗期待遇。

(三)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的,甲方按《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乙方的公休假、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待遇以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乙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医疗补助费的发放等,均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二)甲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做好女员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三)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乙方有权要求改正或向有关部门举报。

(一)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告知乙方。

(二)乙方应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

(三)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变更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合同文本双方各执一份。

(二)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甲方在15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终止,双方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合同期满前,甲乙双方应提前天协商劳动合同续订事宜,协商一致的,续订劳动合同。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工会寻求解决或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双方必须履行;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双方约定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合同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有抵触的,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二)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涂改或未经书面授权代签无效。

(三)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时间:年月日时间:年月日

最简单标准的劳务合同范本2

甲方:(正文中简称甲方)

工商登记号码:邮政编码:

乙方:(正文中简称乙方)

工商登记号码: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聘用中国员工事宜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甲乙双方有关乙方聘用中国员工及相关事宜,适用本合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有约定的,从约定;双方没有约定的,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没有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条甲方向乙方派遣中国员工或乙方聘用中国员工的,双方应按照本合同有关约定另行订立《聘用中国员工合约》,明确乙方聘用中国员工的具体人数、姓名、聘期、聘用费等事宜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条乙方与被聘用的中国员工之间系聘用与被聘用的劳务关系,双方可以根据本合同有关规定,另行订立《聘用约定》,确定乙方与中国员工之间的权利义务,《聘用约定》副本需送甲方备案。

第四条乙方与中国员工之间因购房贷款(含担保)等民事事宜,应另行订立相关协议,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所生争议,与甲方及本合同无关,甲方不承担中国员工之连带责任。

第五条乙方与中国员工之间因、培训需约定服务期限、费用、赔偿等事宜,应事前订立相关出国培训协议或者培训协议,确定各自权利义务。所生争议,甲方不承担中国员工之连带责任。

第六条本合同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相抵触的,或者因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变更而不一致的,分别以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章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甲方享有下列权利:

7.1、甲方可以根据中国法律和本合同有关规定,监督乙方依法用工,并有权对其违法用工、损害被聘中国员工利益的行为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和要求;

7.2、应乙方或中国员工的要求,甲方有权对发生争议的乙方和中国员工进行调解;

7.3、因中国法律及政府有关规定变更,致本合同条款与之不一致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执行该项规定;

7.4、对乙方违反本合同的行为进行交涉。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意见后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甲方。

第八条甲方承担下列义务:

8.1、甲方应被聘中国员工遵守中国法律和乙方的规章制度,保守商业秘密,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8.2、甲方应根据中国法律及政府规定,按照本合同及其附件约定的标准,为中国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并承担约定的福利待遇费用;

8.3、甲方协助乙方办理中国员工的出国(境)手续;

8.4、对乙方委托甲方管理驾驶关系的中国员工,进行和管理;

8.5、甲方按照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中国员工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8.6、甲方因业务需要搬迁办公地址,应提前十五天通知乙方。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三章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乙方享有下列权利:

9.1、乙方有权对甲方推荐的人选进行选择,或在甲方推荐人选之外自行选定符合国家规定的应聘人员,须在中国员工第一个工作日前经由甲方办理聘用手续;

9.2、对聘用的中国员工,视聘用期限规定试用期:

——聘用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

——聘用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聘用期限在三年以上不满十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聘用期限在十年以上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9.3、试用期内,如不符合录用条件,乙方可以解聘,但应支付试用期聘用费。试用期满,所聘中国员工自动转为正式聘用员工,其受聘期自试用之日起计算;

9.4、对严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乙方规章制度(此规章制度须事前已向中国员工公开)的中国员工,对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使乙方利益蒙受重大损害的中国员工(重大损害的标准应由乙方在乙方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乙方可予以解除聘用而不承担任何经济补偿。但若中国员工对乙方制定的损害标准提出疑义而产生劳动争议的,须事先通过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确认重大损失的标准有效后,乙方才能予以解除聘用而不承担任何经济补偿;

9.5、因中国法律及政府有关规定变更致本合同相关条款与之不一致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执行该项规定;

9.6、对甲方违反本合同的行为进行交涉。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意见后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乙方。

第十条乙方承担下列义务:

10.1、乙方应尊重中国员工的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不歧视中国员工的种族和性别;

10.2、乙方应根据中国法律和政府的规定,按照本合同及其附件约定的标准,为中国员工(包括试用期员工)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

10.3、乙方应根据中国法律及政府有关规定,对被聘中国员工进行上岗前培训,并为其提高劳动技能的学习和培训提供便利条件;

10.4、乙方应根据中国法律及其政府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遵守法定工时制度,乙方安排中国员工加班的,应支付加班费;

——工作日加班=月工资÷20.92天÷8小时×实际加班小时×150%;

——休息日、带薪休假日加班=月工资÷20.92天÷8小时×实际加班小时×200%;

——法定节假日加班=月工资÷20.92天÷8小时×实际加班小时×300%.

10.5、乙方应根据中国法律及政府有关休息休假的规定,保证中国员工法定节假日及婚假、产假等带薪假期。为受聘满一年的中国员工安排每年一次不少于连续15天或累计15个工作日的带薪休假。对受聘不满一年的,按实际受聘月数每月一天计算休假天数。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的,在征得受聘员工同意情况下,视为休息日加班予以经济补偿;

10.6、乙方应根据中国法律及政府有关医疗期的规定,对因病或非因公负伤的中国员工给予医疗期;

10.7、乙方应执行中国法律及政府有关规定,不得剥夺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合法权益;

10.8、乙方应遵守中国法律及政府有关工资的规定,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甲方或者由乙方直接支付给中国员工本人,不得克扣或拖欠工资。对受聘满一年的中国员工年终加付一个月的聘用费。当年受聘不满一年的,按实际受聘月数每工作一个月加付月聘用费的十二分之一;

10.9、乙方应根据中国法律及政府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向中国员工提供国家规定标准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卫生设施、卫生条件和健康检查;

10.10、乙方必须为从事驾驶员工作或者驾驶机动车的中国员工投保人身意外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未予投保而因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参照当地保险公司有关理赔规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0.11、乙方应当为其派遣境外、国外工作或培训的中国员工投保境外人身意外险和医疗保险。未予投保而中国员工致伤(病)、致残或死亡的,由乙方参照中国员工工作或培训所在地保险公司有关理赔规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0.13、乙方应当为中国员工投保人身意外险和意外医疗保险。投保额分别不低于人民币_____万元和_____万元。未予投保而中国员工致伤、致残或死亡的,由乙方参照当地保险公司有关理赔规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0.14、乙方应督促中国员工办理受聘期间的有关合法工作证件,教育中国员工遵纪守法;

10.15、因本合同第四章争议事宜引起的劳动争议仲裁或法律诉讼,并使甲方成为争议当事人的,乙方应该接受委托,作为甲方代理人之一与甲方共同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

10.16、乙方应遵守中国法律有关税收的规定,依法代扣代缴中国员工的个人所得税。未代扣代缴的,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10.17、乙方因业务需要搬迁办公地址,应提前15日通知甲方。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四章解除或终止聘用的条件、程序和补偿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聘用中国员工:

11.1、被聘用的中国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乙方的用人标准或条件的,但乙方应于试用期满前十天以书面形式分别通知中国员工和甲方;

11.2、中国员工严重违反乙方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的;

11.3、中国员工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使乙方利益蒙受重大损失的;

11.4、中国员工因卖_嫖娼被收容教育的;

11.5、中国员工因吸毒被强制戒毒的;

11.6、中国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不得解除或终止聘用中国员工(但符合本合同第十一条情形的除外):

12.1、中国员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乙方未另行安排过其他工作的;

12.2、中国员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12.3、中国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乙方未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过工作岗位的;

12.4、被聘中国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12.5、中国员工因公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

第十三条乙方解除或终止聘用符合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的中国员工,须支付自解聘之日起至第十二条所属情况消失期间的工资。

第十四条除符合本合同上述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约定的情形以外,乙方解除聘用中国员工,应以书面形式分别提前三十天通知中国员工和甲方,否则另行支付甲方相当于一个月管理费及中国员工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以取代提前通知期。同时支付该员工聘用时间每满一年,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聘用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医疗期满后被解聘,除按上述标准支付补偿金外,还须支付中国员工不少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患绝症的,还应当按国家规定标准加发医疗补助费。

第十五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必须解除聘用中国员工,但甲乙双方应按下列约定的条件和标准执行:

15.1、被聘中国员工在试用期内书面提出辞职的,不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15.2、被聘中国员工提前三十天书面提出辞职的,不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15.3、被聘中国员工未提前三十天提出辞职的,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以取代提前通知期。

第十六条中国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不按本合同第十五条解除聘用中国员工:

16.1、中国员工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未处理完毕的;

16.2、中国员工被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审查尚未结案的;

16.3、中国员工与乙方就出资培训、分配住房等事宜约定的服务期限未满的;

16.4、国家或_______市有特别规定的。

第十七条乙方聘用中国员工,应根据本合同约定按聘用人数每月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第二十九条构成的聘用费。

第十八条聘用费经甲乙双方协商,由《聘用中国员工合约》确定,并以每月三十日前甲方的《付款》为当月聘用费的结算依据。聘用费可以人民币或者等值于人民币的外币报价结算。

第十九条每年四月一日前,乙方应根据中国员工社会保险缴纳所在地政府公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物价上涨指数、聘用员工社会保险基数的调整、社会保险福利制度规定的各种费用调整幅度,以及中国员工工作业绩和岗位变动,相应调整聘用费,具体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从聘用费中扣除工资部分直接支付给中国员工,具体由《聘用中国员工合约》确定。

第二十一条乙方须于每月月底前向甲方支付并结清当月的聘用费。

第二十二条甲方或乙方自解除聘用中国员工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对方支付并结清本合同第三章、第四章约定的有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中国员工在聘用期间发生因公致残、死亡事故时,应按国家及当地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甲方为主、乙方协助,做好善后工作,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对已按约定为中国员工支付相关保险费的,则先由保险赔款支付。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一经订立,对双方即具有约束力,甲方和乙方均应自觉履行,但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本合同。

第二十五条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二十六条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结清聘用费或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等费用而延迟付款,并且无甲方认可的正当理由的,乙方每延迟一日按应付款的千分之二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_______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所称“中国员工”,系指乙方按照甲乙双方签订的本合同及《聘用中国员工合约》所聘用的中国公民;但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所称“聘用费”,系指乙方每月付给甲方的聘用中国员工的各种费用的总和,其中包括:

30.1、中国员工的工资;

30.2、为中国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30.3、医疗与保险等员工的福利费;

30.4、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服务费。

第三十条本合同所称“管理费”,系指乙方因聘用一名中国员工而支付给甲方的除中国员工的工资以外的其他各种费用的总和。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所称“社会保险费”系指乙方因聘用一名中国员工而需根据中国法律及政府规定缴纳的各类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费用。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所称“员工福利费”,系指乙方因聘用一名中国员工而需按月支付给甲方的用于中国员工医疗、保险、活动、慰问等事宜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所称“服务费”,系指乙方因聘用一名中国员工需按月支付给甲方的用于为中国员工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而产生的经营成本及有关税费。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所称“工资”,系指乙方因实际使用中国员工而根据中国法律及其政府规定必须由乙方承担的支付给中国员工的劳动报酬总称。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代表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年。合同期满前30天内,如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本合同,则本合同有效期自行延长。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签订,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分别以中文和_____文书就,具有同等效力。当两种文本存有不同解释时,应以中文文本为准。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乙方代表签字(盖章)

最简单标准的劳务合同范本3

鉴于甲方业务发展的需要,雇佣乙方为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提供劳务服务,经双方协商订立正式《劳务雇佣》如下:

如双方需要,可在协议期满前一个月协商续签劳务雇佣协议。如协议期已满,双方不再续签协议,但受雇方从事的有关工作和业务尚未结束,则协议应顺延至有关工作业务结束。

二、甲、乙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乙方工作应达到甲方规定该的要求和甲方对该岗位之特别规定(详见《岗位》)的标准。

第四条乙方每周工作时间为________天,每天工作________小时;乙方应按照工作职责保证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和任务。

第五条乙方应接受甲方的绩效考核。

第六条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承接与乙方职责相关的个人业务。

第七条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乙方所承担工作中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八条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的各类社会劳动保险费用及乙方档案,均由乙方原单位保管缴纳。

第九条乙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的附加条款。

第十条甲方每月11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劳务报酬,标准为_______元/月或按董事会拟定的标准额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劳务报酬为转正后的80%-90%或双方约定。

甲方在以下情况有权扣除乙方相应额度的劳务报酬:1.因乙方的过失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2.乙方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3.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协议期满如未续签,则视为《劳务雇佣协议书》自行终止,双方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以解除。

第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有关规定及按照本协议约定可以解除劳务协议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约定本协议增加以下内容:

(一)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与相关证明,并如实填写《劳务人员登记表》,否则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并且不给予经济补偿。

(二)甲方有权对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后的内容对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三)甲方可以在协议有效期内,根据需要调整乙方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范围,劳务报酬等事项也将做出相应调整。乙方愿意服从甲方的安排。

(四)乙方在协议期内承担的甲方工程项目中的工作及责任的,在该项目未结束前,乙方不得未经甲方同意擅自。

(五)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进行工作绩效考核,考核不合格者,甲方有权解除或终止本协议。

(六)本协议到解除日期时,乙方应按照《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中的离职制度办理离职手续,否则甲方有权扣除或拒绝支付乙方劳务报酬。

第十五条本协议的附件如下:

附件二《岗位职责书》;

附件三甲方制定的《员工手册》及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最简单标准的劳务合同范本4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就甲方招用乙方一事,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供双方遵照执行: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

1、本劳动合同为 劳动合同。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工作地点: 省 市 路 号 。

1、乙方的工作岗位为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换乙方的的工作岗位和工种。

2、若因乙方不胜任该工作,甲方可调整乙方的岗位并按调整后的岗位确定一方的薪资待遇;如乙方不同意调整,甲方可以提前30日通知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按照国家规定发放。

3、在工作过程中,因乙方存在严重过失或者故意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四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工作时间:标准工时制,甲方保证乙方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具体工作时间由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安排,乙方应当服从。

2、休息休假:甲方按照国家的规定安排乙方休息休假。

1、乙方月工资标准为人民币 元,其中试用期内工资为人民币 元;

2、因生产经营需要,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或者法定休假日工作的,甲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发放加班费。

3、甲方保证按月发放工资,具体发放日期为 。

第六条、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甲方为乙方提供劳动所必需的工具和场所,以及其他劳动条件;保证工作场所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依法采取安全防范,预防职业病

第七条、甲方依法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

第八条、乙方应当保守工作期间知悉甲方的各种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公司机密等任何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否则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未与其他任何单位保持劳动关系或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否则,给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乙方单独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第十条、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

1、若乙方需解除劳动合同书,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甲方,书面通知以送达甲方 为准。

2、有关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事项,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3、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乙方应当将正在负责的工作事项以及甲方交付乙方使用的财物与甲方指定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接。因乙方原因未办理交接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赔偿。

4、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乙方依法应获得经济补偿金,但乙方未与甲方办理工作交接前,甲方暂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本着合理合法、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等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一式 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变更,应当以书面形式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最简单标准的劳务合同范本5

甲方招聘用乙方为职工,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______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共同遵守履行。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种方式来确定本合同期限:

2.无固定期限: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二)双方同意本合同有效期的前________个月为试用期。

(一)乙方试用期间的工资标准为:_____________元/月。

(二)试用期满后,甲方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执行以下第______种工资形式:

2.计件工资:乙方正常工作情况下的基础工资为________元/月,其余按乙方岗位计件单价及完成情况计发。

3.岗位工资:乙方的岗位工资标准为______元/月;如乙方的工作岗位调整,按新岗位所对应的工资标准执行。

4.其他工资形式。具体办法在本合同第十二条中明确。

(三)甲方每月定期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甲方的工资发放日为每月_______日。

(四)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乙方工资。

四、劳务协议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参加退休养老、工伤、失业、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金;

2.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治疗期间或医疗终结后的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家和省、市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医疗待遇和停工治疗期间的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按______市医疗保险规定和甲方的规定执行;

4.乙方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供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优抚金、生活补贴、供养亲属死亡补助费等,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由社会保险机构和甲方分别计发。

五、劳务协议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经批准,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确定乙方执行以下工作时间制度:

(1)标准工作时间:乙方每天工作______小时,每周工作______天,每周总工作时间不超过______小时;具体工作时间由甲方统一安排;

(2)不定时工作:乙方的工作时间,由甲方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职责要求灵活安排;

(3)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乙方的工作时间在______月/年内综合计算,但每天总的工作时间不超过______小时。

2.在本合同期内,如乙方的工作岗位依法变更,按新工作岗位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3.甲方如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应按《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1.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______天;

2.乙方依法享有法定的节日假、公休日假、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和计划生育假等有薪假期;

3.甲方在工作日、休息日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可给予乙方同等时间补休,但补休后不再支付加班工资;无法安排补休的,甲方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三)甲方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保护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劳动条件,切实保障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四)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法规教育和操作规程培训以及其他的业务技术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乙方应参加上述培训并严格遵守其岗位有关的安全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可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服从甲方的管理和教育。甲方有权对乙方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奖惩。

七、劳务协议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一)甲方因签订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者乙方因个人原因,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的,必须提前七天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应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符合条件的一方可以单方面变更本合同的相关条款:

1.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失效;

(三)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四)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符合开除、除名、辞退条件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或泄露商业秘密,对甲方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但必须提前______日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1.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与乙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

3.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六)甲方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职工而与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企业经济性裁员规定所确定的程序进行。

(七)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以上第(五)、(六)项规定解除本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被确认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的。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2.甲方不按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3.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

(九)除上述第(八)项规定外,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______日书面通知甲方,超过______日甲方应当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乙方依前款规定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甲方的`以下经济损失:

(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合同即告终止(有固定期限的合同除外):

1本合同所确定的工作任务已经完成;

(十一)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没有提前______日通知对方或通知时间不足的,应当按相差的天数,以解除或终止合同前______个月乙方的日平均工作为标准,支付赔偿金给对方。

(十二)解除或终止合同后,甲方应当在______日内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八、劳务协议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的发放

(一)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第(三)、(五)、(六)项规定解除本合同,应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______〕______号)及本市的有关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或医疗补助费。

(二)乙方个人非因甲方的原因而解除合同的,甲方可不发给经济补偿金。

(三)本合同期限届满,甲方不与乙方续订合同的,应按《______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乙方生活补助费。

乙方在甲方提供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不低于本合同终止前的标准的情况下,不与甲方续订劳动合同的,甲方可不发给生活补助费。

九、劳务协议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甲、乙双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

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离职的;

3.乙方有本合同第七条第(四)项第2.3.4点情况的;

(二)双方同意以下列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1.违约金。一方违约,应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_元;

2.赔偿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对方损失的,还需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按违约方实际造成的损失计算。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违约方可以减轻或免除违约责任:

1.违约行为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

十、劳务协议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办法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自争议发生之日起______日内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自争议发生之日起______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一、劳务协议本合同的条款与国家和省、市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十二、劳务协议双方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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