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会计准则规定的记账方法核算是以哪国货币为记账本位币?

 一、会计核算的四个基本前提

  会计主体是指会计所服务的特定单位,它明确了会计工作的空间范围。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本准则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业。”这实质上就是说,凡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是会计主体,对企业发生的各项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而不考虑企业是否将破产清算。它明确了会计工作的时间范围。

  企业经济活动的连续性决定了会计活动是连续不断的,如何将企业连续的经济活动以阶段成果形式反映出来,及时地为企业、政府及所有者提供企业经济和经营状况的信息,这就涉及到会计期间划分问题。《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年度、季度和月份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在会计核算中,可能涉及到多种货币,由于各种货币单位之间的汇兑率是不断变化的,这就要求企业会计必须确立一种货币单位为记账用的货币单位,其他所有的货币、实物、债权债务等,都可以通过它来度量、比较和稽核。这一货币单位称之为“记账本位币”。《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同时还规定:“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企业,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二、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

  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是指进行会计核算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和衡量会计工作成败的标准,具体包括三个方面:衡量会计信息质量的一般原则;确认和计量的一般原则;起修正作用的一般原则。

  1、衡量会计信息质量的一般原则

  1)客观性原则。它要求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可比性原则。它要求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3)一贯性原则。它要求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计影响数,以及累计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4)相关性原则。它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放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已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要求。

  5)及时性原则。它要求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6)明晰性原则。它要求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2、确认和计量的一般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它要求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已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相对。收付实现制是指以实际收到或付出款项作为确认收入或费用的依据。

  2)配比原则。它要求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3)历史成本原则。它要求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帐面价值。

  如果资产已经发生了减值,其帐面价值已经不能反映其未来可收回金额,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4)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它要求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会计年度(或一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3、起修正作用的一般原则

  1)谨慎性原则。它要求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要谨慎处理经济活动中的不确定因素和风险因素,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也不得计提秘密准备。

  2)重要性原则。它要求企业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准确地披露;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评价具体项目的重要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一般来说,应当从质和量两个方面综合进行分析。从性质来说,当某一事项的数量达到一定规模时就可能对决策产生影响。

  3)实际重于形式原则。它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例如,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资产。虽然从法律形式来看承租企业并不拥有其所有权,但由于租赁合同中规定的租赁期相当长,接近于该资产的使用寿命;租赁期结束时承租企业有优先购买该资产的选择权;在租赁期内承租企业有权支配资产并从中受益。从其经济实质来看,企业能够控制其创造的未来经济利益,所以,会计核算上将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资产视为承租企业的资产。

  如果企业的会计核算仅仅按照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或人为形式进行,而其法律形式或人为形式又未能反映其经济实质和经济现实,那么,会计核算的结果不仅不会有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决策,发而会误导会计信息使用决策。

【摘要】:换言之,会计核算的过程也是会计监督的过程。会计核算是会计监督的前提条件;离开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会计监督则是会计核算的质量保证;离开了会计监督,纯粹的会计核算就会失去其存在的意义。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初步了解会计产生和发展的起因,明确会计的定义、基本职能、会计对象、的基本前提和一般原则,初步掌握会计核算方法的基本内容。

会计是以为主要计量单位,采用专门的技术方法,对特定主体的活动进行全面、综合、连续、系统地核算和监督,并在此基础上对经济活动进行分析、考核和检查,以提高经济效益的一项管理活动。

会计起源于生产,社会生产实践发展到一定阶段,由于管理经济的需要,于是就产生了会计。社会生产日益发展,生产规模日益扩大,社会再生产活动的错综复杂,会计也随之经历了一个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不断完善的过程。会计从简单计算、记录财产收支,逐渐发展到用货币计量,综合核算和监督经济过程,会计方法和会计技术,通过长期的实践及先进的技术的应用也逐渐发展和完善起来。

会计的职能是指会计在中本身所固有的内在功能。它说明会计能干什么,能够发挥怎样的作用。马克思曾经指出:会计是对生产“过程的控制和观念的总结”。这是对会计职能的科学概括。所谓“过程的控制”一般把它理解为监督,“观念的总结”理解为核算或反映。也就是说,会计对任何社会的生产过程都具有核算和监督的基本职能。

会计的核算职能,也称会计反映职能,主要是指会计通过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从数量方面反映企事业单位已经发生或完成的各项经济活动,它是会计最基本的职能。记账、算账、报账则是会计执行核算职能的主要形式。会计核算职能的基本特点是:

1.会计核算主要以货币为计量单位

货币是特殊的商品,具有价值尺度的功能。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任何经济活动都同时表现为价值的,会计只有采用货币计量,才能对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进行综合的核算和监督,以取得反映经济活动情况的全面会计信息资料。在会计核算中,也经常运用实物计量和劳动计量,但因实物计量缺乏综合反映功能,劳动计量虽然具有综合性,但由于商品货币经济的存在,依然发生作用,经济活动还无法广泛利用劳动量度进行计量。因此,在会计核算中,实物量度和劳动量度只能作为货币计量的辅助量度。

2.会计核算以真实、合法的为依据

会计所收集的经济信息必须真实可靠,这样通过后形成的信息才能客观地反映经济活动。因此会计所采集的经济信息必须是实际发生的,并有证明其发生的原始凭证,在对凭证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严格审核无误后,才能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3.会计核算具有综合性、连续性、系统性、完整性

所谓综合性表现在由于主要以货币计量,所以能够提供总括反映各项经济活动情况的价值指标;所谓连续性表现在对各项经济活动能按其发生的时间顺序不间断地进行记录;所谓系统性表现在对各项经济活动既要进行相互联系地记录,又要进行必要的、科学的分类,只有这样才能取得管理所需要的各种不同的会计信息资料;所谓完整性表现在对各项经济活动的来龙去脉都必须进行全面记录、计量,不能有所遗漏。会计利用货币计量,既横向反映各项经济活动的经济内容,又能对每一项经济活动纵向地、自始至终地反映各个阶段的变化过程和结果,构成一个完整的会计核算网络。

会计的监督职能,是指以国家的法规、及企业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等为准绳,以会计信息为主要依据,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评价,并据以施加限制或影响的过程。会计监督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特点:

1.会计监督主要通过价值指标进行

会计核算通过价值指标综合地反映经济活动过程及其结果,会计监督的主要依据就是会计核算提供的价值指标。通过对价值指标合法性、合理性的监督,可以全面、及时、有效地控制各个单位的经济活动。

2.会计监督是对经济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

会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及事后监督。事前监督是在经济活动开始前进行的监督,即审查未来经济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令、政策的规定,是否符合经济规律的要求,在经济上是否可行;事中监督是指对正在发生的经济活动过程及取得的核算资料进行审查,并以此纠正经济活动进程中的偏差及失误,促使有关部门合理组织经济活动,使其按照预定的目标及规定的要求进行,发挥控制经济活动进程的作用;事后监督是指对已经发生的经济活动以及相应的核算资料进行审查、分析。

会计核算职能与监督职能相辅相成、密切相关,二者统一于会计核算过程中。换言之,会计核算的过程也是会计监督的过程。会计核算是会计监督的前提条件;离开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会计监督则是会计核算的;离开了会计监督,纯粹的会计核算就会失去其存在的意义。

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日益提高,的日益复杂和管理理论的不断深化,会计所发挥的作用日益重要,其职能也在不断丰富和发展。除上述基本职能外,会计还具有预测经济前景、参与经济、评价经营业绩等功能。

会计对象是指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内容。如前所说,会计是以货币作为主要计量单位,对特定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也就是说,凡特定主体能够以货币表现的经济活动,都是会计的对象。以货币表现的经济活动,通常又称为资金运动。

二、会计对象的具体内容

资金运动包括特定对象的资金投入、(即资金的循环和周转)和资金的退出等过程,而具体到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又有较大的区别。下面以工业为例,说明的具体对象。

工业企业是从事产品生产和的营利性经济组织。为了从事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企业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建造、购买机器设备、购买原材料、支付职工工资、支付中必要的开支等,生产出的产品经过销售后,收回的货款还要补偿生产中垫付的资金、偿还、上缴税金等。由此可见,工业企业的资金运动包括资金的投入、资金的循环和周转(包括供应过程、生产过程、销售过程三个阶段)以及资金的退出三部分。

资金的投入包括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金和债权人投入的资金两部分,前者属于所有者权益,后者属于企业债权人权益即企业负债。

资金循环和周转分为供应、生产、销售三个阶段。在供应过程中,企业要购买原材料等劳动对象,发生材料的买价、运输费、装卸费等材料采购成本,与供应单位发生货款的结算关系;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者借助于机器设备等将材料加工成特定的产品,发生原材料消耗的材料费、机器设备磨损的折旧费、生产工人劳动耗费的等,同时还将发生与职工之间的工资结算关系,与其他单位之间的劳务等结算关系等;在销售过程中,将生产的出去,发生、收回货款、缴纳税金等业务活动,并同购货单位发生货款结算关系。

资金的退出包括偿还债务、上缴税金、向所有者分配等,这部分资金退出本企业的资金循环与周转。

上述资金运动的三个环节,是相互支撑、相互制约的统一体。没有资金的投入,就不会有资金的循环与周转;没有资金的循环与周转,就不会有债务的偿还、税金的上缴和利润的分配等;没有这类资金的退出,就没有新一轮资金的投入,就不会有企业进一步的发展。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为完成其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同样需要一定数额的资金。这些资金主要是列入财政由国家拨给,并按批准的预算支出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一般称为预算资金。一般来说,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有国家投入、有自身业务收入等。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经济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在条件下,必须实行核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同样发生大量的经费预算收支业务、事业费收支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收支活动。对这些经济业务,会计仍然需要进行全面系统地核算和监督。

第三节 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和会计计量

一、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

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又称会计假设或会计假定,是指对会计核算的空间范围、时间界限和计量方式所作的合理设定。在会计核算中,有关会计信息处理的原则和理论都是以一些会计假设为前提的。离开会计假设,会计信息也就无法产生,也无法解释和运用。因此,会计假设是会计核算工作的基本前提和出法点,是处理会计信息、表的理论依据。

(一)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即会计主体假设

会计主体是指会计工作为之服务的特定单位或经济实体。凡是发生经济业务、实行的企业、单位甚至个人,都可以假设为一个会计主体。这一基本前提的含义是: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是用来说明特定企业个体所发生的交易事项的,对该特定个体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记录和反映应当与其所有者的活动、债权人的活动以及交易对方的活动相分离。会计主体界定了从事会计工作和提供会计信息的空间范围,同时说明某会计主体的会计信息仅与该会计主体的整个活动和成果相关。

应当注意的是,会计主体不同于主体(法人)。一般来说,法律主体必然是会计主体,但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例如,企业集团由若干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组成,各个企业既是独立的会计主体也是法律主体,但为了反映整个集团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情况,还应编制该集团的合并报表。企业集团是会计主体,但通常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

(二)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即持续经营假设

其基本含义是指会计主体的经营活动将按照现在的形式和既定的目标无限期地继续下去。在可预见的将来,会计主体不会进行清算,它所持有的资产按照预定的目的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被耗用、出售或转让,它所承担的债务也将如期偿还。在持续经营的前提下,会计主体在会计信息的收集和处理上所使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才能保持稳定,企业的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才能真实可靠。持续经营假设,使会计核算建立在非清算基础之上,从而为很多常见的资产计价和收益确认问题提供了基础。会计核算上所使用的一系列会计处理方法都是以持续经营为前提。如果没有这个前提,一些公认的会计处理方法将缺乏存在的基础,因此也无法采用。

(三)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

根据持续经营基本前提,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将持续不断地经营下去。为了及时获得会计信息,应当合理地划分会计期间,即进行会计分期。会计期间就是将会计主体持续不断的经营活动人为地划分为若干个相等的时间间隔,以便确认某个会计期间的收入、费用、利润以及会计期末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假设,界定了会计信息的时间段落,为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贯彻落实权责发生制等,奠定了理论与实务基础。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的报告期间。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四)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

货币计量是指在会计核算中,以货币作为统一的计量单位。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某种货币为主的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要折算为人民币反映。在境外设立的向国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五)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权责发生制又称“应计制”,即会计上对收入和费用应将其在实际发生影响的期间确认,而不是其发生现金收付的期间来确认。虽然企业的资源及其变动都会引起现金流动,但由于存在会计分期,现金实际收付的期间和资源实际变动的期间可能不一致。这样,在确认资产、负债、收入、费用时,就出现两种制度的选择:一种是应计制,即按照资源及其变动的发生期间来确认、计量和报告。其基本要求是: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负担的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或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另一种是现金收付制,即按照期间内实际收付的现金对相关项目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其基本要求是:凡是当期实际收到或实际付出的款项,均作为当期收入或费用处理。例如,企业在本年11月销售商品一批,价款10万元,该款项于次年2月收到,如果采用权责发生制,则应在本年11月确认该项。如果采用现金收付制,则应在次年2月确认该项销售收入。再如,企业在本年12月付明年的财产保险费10万元,如果采用权责发生制,则该项支出应作为明年全年的费用核算;如果采用现金收付制,则该项支出应作为本年12月的费用。

企业在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登记入账并列报于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又称财务报表,下同)时,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计量属性进行计量,确定其金额。

1.成本。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购置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购置资产时所付出的等价的公允价值计量。负债按照因承担现时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项或者资产的金额,或者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或者按照日常活动中为偿还负债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2.。在重置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负债按照现在偿付该项债务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3.可变现。在可变现净值计量下,资产按照其正常对外销售所能收到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扣减该资产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量。

4.现值。在现值计量下,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置中所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入量的折现金额计量。负债按照预计期限内需要偿还的未来净现金流出量的折现金额计量。

5.公允价值。在公允人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

第四节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由于会计信息代表的是一定的经济关系,并且,会计信息因公开披露,还会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一些影响,因此,涉及会计信息利益的各方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必然会对会计信息提出一系列的要求。

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真实可靠性是指会计信息值得使用者依赖的程度,它又分为如实反映、可验证性和中立性。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做出评价或者预测。这里所说的相关性是指会计信息的预测价值、反馈价值和及时性。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为了纵向可比,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为了横向可比,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即当法律形式不能准确表达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的时候,应穿越法律形式,按照交易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核算。因为在实际工作中,交易或事项的外在法律形式或人为形式并不总能完全真实地反映其实质内容。为了使会计信息能更加真实地反映客观的经济活动,就必须根据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而非外在的法律形式进行核算。例如,租入的固定资产,尽管其取得的形式为租入资产,而实质上企业对该项资产具有控制权,可供企业较长时间使用,所以仍应作为自有固定资产核算。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比如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有较大影响,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做出合理判断的重要的交易或者事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准确地披露;而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前提下,可作适当简化处理,以节省提供信息的成本。所以,在评价某个会计事项是否重要时,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所做出的职业判断。

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谨慎性原则是针对经济活动中的不确定因素,要求人们在会计处理上采取谨慎小心的态度,要充分估计到风险和损失,使会计信息使用者、决策者提高警惕。

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会计信息是用来帮助信息的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的。有用的会计信息,取决于它的及时性。如果提供的信息与相关的决策有关,但提供的信息不及时、时过境迁,则信息的有用性将大打折扣,甚至毫无价值。因此及时性原则要求在会计核算中必须及时记账、算账、报账。

会计方法是指为了完成会计核算、会计管理和会计任务所采取的技术手段。由于会计对象是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因而所采用的各种会计专门方法,组成了统一的会计方法体系,它由会计核算方法、会计分析方法、会计检查方法所组成,每种方法又都由一系列专门方法组成。其中会计核算方法是最主要、最基本的方法,也是会计初学者必须掌握的基础知识。本书仅论及会计核算方法,其内容一般包括:设置和账户、复式记账、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登记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一)设置会计科目和账户

设置会计科目和账户是对会计对象的具体内容进行分门别类核算和监督而采取的一种专门方法。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内容是多种多样的,如财产物资就有各种存在形态,厂房建筑物、机器设备、各种材料等,它们在生产中各有作用,管理的要求也不同;又如取得这些财产物资所需的经营资金来源不同,有、有投资人投入等。为了对各种不同内容进行反映和记录,会计上必须设置一系列的账户。一个账户表示会计对象的某一方面,以便取得不同的会计信息。如“原材料”、“”等账户分别记录有关的会计信息。

复式记账是指对于每一项经济业务以相等的金额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联系的账户中进行登记的一种专门方法。在资金运动过程中,任何一项经济业务都会引起资金的双重(或多重)变化,就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账户中同时加以记录,这就是复式记账。复式记账可以全面反映和分析资金运动的来龙去脉,便于检查账户记录的正确性和完整性。

(三)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的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并作为记账依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明。所以正确填制会计凭证,可以保证会计记录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靠性。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是会计的一项专门方法,也是会计核算工作的首要环节,对会计核算过程、会计资料的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对会计凭证的填制和审核,可以提供真实可靠的原始数据,从而保证会计核算资料的质量。

会计账簿,是由具有一定格式,相互联系的账页所组成。用来序时、分类地全面记录和反映一个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会计簿籍,是会计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登记账簿就是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在账簿上连续地、系统地、完整地记录经济业务的一种专门方法。按照记账方法和程序登记账簿并定期进行对账、结账,可以把大量分散的数据或资料进行归类整理,以提供完整、系统的会计资料,这些会计资料是编制会计报表的依据。

成本计算是按一定的成本计算对象,归集各个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从而计算各个对象的总成本和的一种专门方法。这种方法主要应用于企业会计中,通过企业的成本计算,可以掌握成本构成情况,有利于全面、具体地反映和监督各个经营过程中的费用支出情况,考核成本计划的完成情况,促使企业加强经济核算,厉行增产节约,提高经济效益。

财产清查是指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实地盘点和核对,查明财产、货币资金和结算款项的实有数额,以此确定账面结存数额和实际结存数额是否一致的一种专门方法。在会计工作中,虽然运用凭证、账簿对财产的增减变动进行连续、系统、完整的反映和登记,但账面上反映的结存数额是否与实际结存数额完全一致,这就需要用财产清查的方法加以查对核实。

通过财产清查,可以保证会计核算资料的正确性和完整性,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可以查明各项财产物资的保管和使用是否合理,有无长期积压、冷背、呆滞的情况;可以查明的结算是否及时,有无长期拖欠的情况。这样以便采取措施,加强管理,保证财产的安全完整,挖掘财产潜力,加速。

(七)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它是根据日常的会计核算资料归集、加工和汇总后形成的,是单位会计核算的最终成果。财务会计报告是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据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及编制要求,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单位的会计信息,为其决策提供依据。

总之,上述会计核算方法,是相互联系地构成会计方法的完整体系的。在实际工作中,它们必须彼此联系、相互配合地加以运用。

方法是一个法律法规术语。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工作或问题的某一方面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办法的文章5篇 ,欢迎品鉴!

【篇一】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办法

  410101基本生产成本

  410102辅助生产成本

【篇二】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办法

  (一)为了规范小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

  本制度中所称“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号)中界定的小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

  (三)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1.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的小企业。不能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小企业,不能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2.集团公司内部母子公司分属不同规模的情况下,为统一会计政策及合并报表等目的,集团内小企业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3.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的小企业,如果需要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等,应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如果因经营规模的变化导致连续三年不符合小企业标准的,应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四)小企业可以根据有关会计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前提下,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具体会计核算办法。

  (五)小企业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六)小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应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七)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会计期末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本制度所称的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月度,年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会计期末,是指月末和年末。

  (八)小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小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小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或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折合。

  期末,小企业的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

  (九)小企业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十)小企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十一)小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小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仅以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3.小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4.小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或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5.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6.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7.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运用。

  8.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在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9.小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10.小企业的各项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企业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11.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年度(或一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12.小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

  13.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性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

  (十二)小企业如发生非货币性交易,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发生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支付补价的小企业,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收到补价的小企业,应按以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损益: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交的税金及教育费附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应确认的损益=补价×[1-(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交的税金及教育费附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

  3.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等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十三)小企业如发生债务重组事项,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如果债务人以多项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按取得的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占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进行分配,按分配后的价值作为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3.以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股权的入账价值。

  4.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分别情况处理:

  (1)作为债务人,如果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付金额,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如果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等于或小于将来应付金额,则不作账务处理。

  (2)作为债权人,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收金额,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损失;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等于或小于将来应收金额,则不作账务处理。

  (十四)本制度中所称的账面余额,是指某科目的账面实际余额,不扣除作为该科目的备抵项目(如坏账准备等);账面价值,是指某科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关的备抵项目后的金额。

  (十五)小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1.在不影响对外提供统一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或减少某些会计科目。

  2.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外,在不违反本制度统一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3.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企业不应随意打乱重编。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十六)小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除应当包括本制度规定的基本会计报表外,还应提供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本制度中规定的基本会计报表是指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企业也可以根据需要编制现金流量表。

  小企业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企业不得违反规定,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得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

  (十七)执行本制度的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应按会计政策及其变更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篇三】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办法

  (一)为了规范小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小企业会计制度

  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

  本制度中所称[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号)中界定的小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

  (三)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1。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的小企业,不能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小企业,不能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2。集团公司内部母-子公司分属不同规模的情况下,为统一会计政策及合并报表等目的,集团内小企业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3。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的小企业,如果需要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等,应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如果因经营规模的变化导致连续三年不符合小企业标准的,应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四)小企业可以根据有关会计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前提下,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具体会计核算办法。

  (五)小企业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六)小企业填制会计凭*、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应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七)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会计期末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本制度所称的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月度,年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会计期末,是指月末和年末。

  (八)小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为记账本位*。

  业务收支以**以外的货*为主的小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作为记账本位*,但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

  小企业发生外*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金额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业务有关的账户,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或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折合。

  期末,小企业的各种外*账户的外*余额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

  (九)小企业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十)小企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十一)小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小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仅以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3。小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4。小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或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5。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6。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7。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运用。

  8。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矗凡在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9。小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10。小企业的各项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企业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11。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年度(或一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12。小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

  13。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性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

  (十二)小企业如发生非货*性-交易,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非货*性-交易中如果发生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支付补价的小企业,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收到补价的小企业,应按以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损益: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交的税金及教育费附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应确认的损益=补价×[1-(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交的税金及教育费附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

  3。在非货*性-交易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等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十三)小企业如发生债务重组事项,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如果债务人以多项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按取得的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占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进行分配,按分配后的价值作为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3。以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股权的入账价值。

  4。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分别情况处理:

  (1)作为债务人,如果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付金额,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如果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等于或小于将来应付金额,则不作账务处理。

  (2)作为债权人,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收金额,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损失;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等于或小于将来应收金额,则不作账务处理。

  (十四)本制度中所称的账面余额,是指某科目的账面实际余额,不扣除作为该科目的备抵项目(如坏账准备等);账面价值,是指某科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关的备抵项目后的金额。

  (十五)小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1。在不影响对外提供统一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或减少某些会计科目。

  2。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外,在不违反本制度统一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3。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企业不应随意打乱重编。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十六)小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除应当包括本制度规定的基本会计报表外,还应提供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本制度中规定的基本会计报表是指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企业也可以根据需要编制现金流量表。

  小企业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企业不得违反规定,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储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得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

  (十七)执行本制度的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应按会计政策及其变更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篇四】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办法

  (一)为了规范小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

  本制度中所称“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号)中界定的小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

  (三)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1.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的小企业。不能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小企业,不能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2.集团公司内部母子公司分属不同规模的情况下,为统一会计政策及合并报表等目的,集团内小企业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3.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的小企业,如果需要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等,应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如果因经营规模的变化导致连续三年不符合小企业标准的,应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四)小企业可以根据有关会计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前提下,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具体会计核算办法。

  (五)小企业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六)小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应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七)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会计期末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本制度所称的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月度,年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会计期末,是指月末和年末。

  (八)小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小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小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或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折合。

  期末,小企业的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

  (九)小企业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十)小企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十一)小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小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仅以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3.小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4.小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或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5.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6.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7.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运用。

  8.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在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9.小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10.小企业的各项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企业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11.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年度(或一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12.小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

  13.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性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

  (十二)小企业如发生非货币性交易,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发生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支付补价的小企业,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收到补价的小企业,应按以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损益: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交的税金及教育费附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应确认的损益=补价×[1-(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交的税金及教育费附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

  3.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等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十三)小企业如发生债务重组事项,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如果债务人以多项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按取得的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占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进行分配,按分配后的价值作为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3.以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股权的入账价值。

  4.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分别情况处理:

  (1)作为债务人,如果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付金额,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如果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等于或小于将来应付金额,则不作账务处理。

  (2)作为债权人,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收金额,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损失;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等于或小于将来应收金额,则不作账务处理。

  (十四)本制度中所称的账面余额,是指某科目的账面实际余额,不扣除作为该科目的备抵项目(如坏账准备等);账面价值,是指某科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关的备抵项目后的金额。

  (十五)小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1.在不影响对外提供统一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或减少某些会计科目。

  2.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外,在不违反本制度统一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3.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企业不应随意打乱重编。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十六)小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除应当包括本制度规定的基本会计报表外,还应提供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本制度中规定的基本会计报表是指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企业也可以根据需要编制现金流量表。

  小企业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企业不得违反规定,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得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

  (十七)执行本制度的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应按会计政策及其变更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的库存现金。

  二、小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收支现金,并按照本制度规定核算各项现金收支业务。

  三、现金收支的账务处理:

  (一)从银行提取现金,根据支票存根记载的提取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根据银行退回给收款单位的收款凭证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因支付职工出差费用等原因所需的现金,按支出凭证所记载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出差人员交回的差旅费剩余款并结算时,按实际收回的现金,借记本科目,按应报销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实际借出的现金,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三)因其他原因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小企业应当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当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账面余额,并将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有外币现金的小企业,应当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每日终了结算现金收支、财产清查等发现的现金短缺或溢余,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如为现金短缺,属于应由责任人赔偿的部分,借记“其他应收款”或“现金”等科目,按实际短缺的金额扣除应由责任人赔偿的部分后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现金溢余,应按实际溢余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属于应支付给有关人员或单位的,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现金溢余金额超过应付给有关单位或人员的部分,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实际持有的库存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存入银行的各种存款。企业如有存入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也在本科目核算。

  小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等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小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支付结算办法,办理银行存款收支业务的结算,并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三、小企业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银行存款的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的填制日期和依据:

  (一)采用银行汇票方式。收款单位应当将汇票、解讫通知和进账单送交银行,根据银行退回的进账单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应在收到银行签发的银行汇票后,根据“银行汇票申请书(存根联)”编制付款凭证。如有多余款项或因汇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退款时,应根据银行的多余款收账通知编制收款凭证。

  (二)采用商业汇票方式。

  1.采用商业承兑汇票方式。收款单位将要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连同填制的邮划或电划委托收款凭证,一并送交银行办理转账,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收账通知,据以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收到银行的付款通知时,据以编制付款凭证。

  2.采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收款单位将要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连同填制的邮划或电划委托收款凭证,一并送交银行办理转账,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据以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收到银行的付款通知时,据以编制付款凭证。

  收款单位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时,应按规定填制贴现凭证,连同汇票一并送交银行,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据以编制收款凭证。

  (三)采用银行本票方式。收款单位按规定受理银行本票后,应将本票连同进账单送交银行办理转账,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给收款单位的收款凭证联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填送“银行本票申请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收到银行签发的银行本票后,根据申请书存根联编制付款凭证。因银行本票超过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在交回本票和填制的进账单经银行审核盖章后,根据银行退回给收款单位的收款凭证联编制收款凭证。

  (四)采用支票方式。收款单位对于收到的支票,应填制进账单连同支票送交银行,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给收款单位的收款凭证联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或根据银行转来由签发人送交银行的支票后,经银行审查盖章的收款凭证联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对于付出的支票,应根据支票存根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付款凭证。

  (五)采用汇兑结算方式。收款单位对于汇入的款项,应在收到银行的收账通知时,据以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对于汇出的款项,应在向银行办理汇款后,根据汇款回单编制付款凭证。

  (六)采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收款单位对于托收款项,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据以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收到银行转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后,根据委托收款凭证的付款通知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付款凭证。如在付款期满前提前付款,应于通知银行付款之日,编制付款凭证。如拒绝付款的,不作账务处理。

  (七)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收款单位对于托收款项,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和有关的原始凭证,据以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对于承付的款项,应于承付时根据托收承付结算凭证的承付支款通知和有关发票账单等原始凭证,据以编制付款凭证。如拒绝付款,属于全部拒付的,不作账务处理;属于部分拒付的,付款部分按上述规定处理,拒付部分不作账务处理。

  (八)以现金存入银行,应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交款回单及时编制现金付款凭证,据以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向银行提取现金,根据支票存根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据以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

  (九)发生的存款利息,根据银行通知及时编制收款凭证,借记本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如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发生的存款利息,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应冲减在建工程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五、小企业应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月度终了,小企业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六、有外币存款的小企业,应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小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折合。

  期末,各种外币账户(包括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和债务等)的外币余额,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原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分别情况处理:

  (一)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计入长期待摊费用;

  (二)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外币专门借款的汇兑损益,在满足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时至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的期间内发生的,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成本;

  (三)除上述情况外,汇兑损益均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实际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1009其他货币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

  二、外埠存款,是指小企业到外地进行临时或零星采购时,汇往采购地银行开立采购专户的款项。企业将款项委托当地银行汇往采购地开立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采购员交来供应单位发票账单等报销凭证时,借记“在途物资”、“材料”、“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多余的外埠存款转回当地银行时,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银行汇票存款,是指小企业为取得银行汇票按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企业在填送“银行汇票申请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汇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申请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使用银行汇票后,根据发票账单等有关凭证,如有多余款或因汇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退回款项,根据开户行转来的银行汇票第四联(多余款收账通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银行本票存款,是指小企业为取得银行本票按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企业向银行提交“银行本票申请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本票后。企业使用银行本票后,根据发票账单等有关凭证,因本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要求退款时,应当填制进账单一式两联,连同本票一并送交银行,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信用卡存款,是指小企业为取得信用卡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企业应按规定填制申请表,连同支票和有关资料一并送交发卡银行,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用信用卡购物或支付有关费用,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信用卡在使用过程中,需向其账户续存资金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六、信用证保证金存款,是指小企业为取得信用证按规定存入银行的保证金。企业向银行交纳保证金,根据银行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根据开证行交来的信用证来单通知书及有关单据列明的金额,借记“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银行存款”科目。

  七、存出投资款,是指小企业存入证券公司但尚未进行投资的资金。企业向证券公司划出资金时,应按实际划出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购买股票、债券等时,按实际发生的金额,借记“短期投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八、本科目应设置“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等明细科目,并按外埠存款的开户银行、银行汇票或本票的收款单位等设置明细账。

  九、小企业应加强对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及时办理结算,对于逾期尚未办理结算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等,应按规定及时转回,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十、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实际持有的其他货币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购入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购入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投资,在“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短期投资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实际成本是指取得各种股票、债券时实际支付的价款。购入的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单独核算,不构成实际成本。短期投资的实际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扣除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后的金额,作为实际成本。

  (二)投资者投入的短期投资,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短期投资的实际成本。

  三、短期投资持有期间所收到的股利、利息等,不确认投资收益,作为冲减投资成本处理。出售短期投资所获得的价款,减去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尚未收到的已记入“应收股息”科目的股利、利息等后的余额,作为投资收益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四、短期投资的账务处理:

  (一)购入的各种股票、债券等作为短期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篇五】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办法

  311102 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311106外币资本折算差额

  311107其他资本公积

  312101法定盈余公积

  312102任意盈余公积

  312103法定公益金

  31410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314103提取法定公益金

  314109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314111转作资本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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