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线天天购原型房地产原型

1、《底线》李芳凝事件原型有很多,现在职场性骚扰十分常见,像李芳凝这种坚持维权的女生却很少,她们基本上都选择忍气吞声。

2、李芳凝因能力强,打扮性感就被说成是靠美色上位,事实上,李芳凝长期遭到上司全志鹏的骚扰。

3、李芳凝终于忍无可忍,将全志鹏告上法庭,她要为自己讨回公道,证明自己是清白的。

《底线》第14集预告,穆子琪为救闺蜜葛晴晴,惨遭闺蜜男友史咏杀害,尽管史咏已被判决死刑,可是葛晴晴本来是可以有活着的机会,但是闺蜜将她关在门外,也就不会酿成现在的悲剧。所以穆子琪丈夫目的明确,就是要让葛晴晴血债血偿,这桩备受关注的被闺蜜男友杀害案即将上线,那么《底线》被闺蜜男友杀害案是根据真实案件改编的吗?被闺蜜男友杀害案历史原型案件是什么?

《底线》被闺蜜男友杀害案历史原型

看了预告片后,令我印象深刻的是穆子琪被闺蜜阻挡在门外,她惊慌失措地拍门求救,身后那个丧心病狂的男子已经遏制住了她。真实案发时的情况却远比电视剧中呈现出来的要残酷和X腥,花季少女被闺蜜阻隔在门外,闺蜜的前男友举刀相向,她青春美好、拥有无限可能的生命就在那一刻戛然而止。

被闺蜜男友杀害案历史原型就是震惊全国的“江歌案”。这起发生于2016年的案件至今已过去6年之久,但是这些年里江歌的母亲江秋莲没有一天能安然入睡,只因太多的冤屈还没有公之于众。

2016年11月3日凌晨,在日本东京中野区公寓,就读于日本东京法政大学的中国留学生江歌,被闺蜜刘鑫前男友陈世峰用匕首杀害。江歌是替同住的女室友刘鑫挡住她的前男友而被杀的。江歌的母亲介绍,江歌脖颈处,身上多处刀伤,刀刀致命,惨不忍睹。

2016年11月3日凌晨12时前,江歌接到刘鑫的电话,希望她到车站去接她回家。江歌于是赶到车站,接回刘鑫,但是在抵达居住的公寓楼时,刘鑫的前男友等在公寓楼前,三人发生了争辩。随后江歌叫刘鑫先进房间,自己与这名男子辩论,并挡着这名男子不许其进屋。接着,刘鑫和邻居听到了尖叫声,出来一看,江歌倒在走廊里,脖子被刺数刀,直冒鲜血。警察赶到后将江歌立即送往医院,但是因为失血过多,没能挽回她的生命。江歌的母亲说,在江歌去车站接刘鑫的时候,俩人一直在通话,这一通话,一直持续到女儿遇害前的18分钟。

案发后,中国驻日本大使馆全面介入,要求日本警方尽快破案,并派员看望了江歌的母亲。在日中国侨胞也纷纷向江歌的母亲表达了关爱之心。

2016年11月4日晚,江歌的母亲到达日本,并在次日前往日本警察局参与案件的问询。司法解剖的结果显示,江歌死因为颈部被刺伤导致失血过多。

日本警方于2016年12月14日对杀害江歌的嫌疑人陈世峰以杀人罪正式起诉。在日本警方对嫌疑人陈世峰进行逮捕后,对陈世峰的衣物进行了DNA检验,发现衣物上的DNA残留与江歌一致。同时,警方也在此前调出了现场附近的监控录像,在监控录像中也出现过嫌疑人的身影。

东京当地时间2017年11月4日,江歌母亲江秋莲抵达东京,随后便展开了一系列签名请愿活动的准备工作,包括在社交网站与软件上发布信息等,十几位志愿者也加入其中,帮助制作展板、展示牌等用具。为请求日本法院判决陈世峰死刑,2017年11月12日下午,江秋莲及众多中国留学生志愿者,在东京池袋西口公园集会,征求民众署名支援。活动当天现场有大量华人聚集在池袋西口公园参加署名,大家有秩序地排队、签名、拥抱、慰问江歌的妈妈。

2017年12月11日开始,陈世峰杀害江歌一案在日本东京地方裁判所开始公开庭审,到2017年12月18日,共进行了6天的庭审。在2017年12月18日的庭审中,检察官建议法庭判处被告陈世峰20年有期徒刑。

2022年2月16日,江歌母亲江秋莲诉刘暖曦(原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本次庭审,刘鑫将出庭。2月16日上午,江母诉刘鑫案二审开庭。此前在一审开庭和宣判时未出庭的刘鑫今天到庭参加诉讼,江歌妈妈今天因身体不适,不出庭参加庭审。上诉人刘鑫现已改名刘暖曦。经过近四小时的审理,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庭审现场,刘鑫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江秋莲将刘鑫诉诸法庭,经过几个月的审理最终判处刘鑫赔偿70万,至此该案也算是初步完结。虽然法庭审理结束,但是网络上对于此事的议论还远没有停止,特别是刘鑫的支持者们还在不断制造有利于李鑫的舆论。时常可以看到诸如“刘鑫也是受害者”之类的言论,而且他们还蓄意抹黑江歌,批评她太过莽撞自私。更有甚者始终骚扰江歌母亲,始终以不堪入耳的言论攻击中伤她。即便这些人同样也是为人父母,但他们却不懂得江歌母亲的良苦用心,他们肆意诽谤造谣,一边过着光鲜亮丽的生活一边践踏别人卑躬屈膝的尊严。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看过最近热播的一部法律剧《底线》,令我惊讶的是,一部法律剧,竟然在法律圈以外都很火,最先还是一位做金融的朋友推给我的。

该剧中有一个案件,改编自真实案例“货拉拉案”,电视剧播出后,虽然观众看得很爽,但是案件的原型人物周阳春却在微博发出了自己的质疑,认为电视剧很多情节与事实不符,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周阳春的质疑很快就在微博刷屏了。

其实,近些年来,因为原型人物及其家属不满影视剧改编而发生纠纷的事件屡见不鲜,如《我不是药神》、《亲爱的》等电影上映后都有暴露出相关问题。

我们都知道影视作品不可能是100%的还原现实,正所谓“艺术来源于生活,但是要高于生活”,在对真实事件改编过程中,总是需要大量的艺术创作,不仅需要生动形象声情并茂的表演,更需要带有强烈冲突性的戏剧剧情才可以更加深刻的折射出影视剧所需要描绘的社会现实,从而引发社会关注和思考。在改编过程中如何掌握好自由创作与保护原型人物名誉权之间的尺度,是每一个电影创作者、电影编剧都要仔细考量的。

根据检索到的相关案例,法院在认定是否构成对原型人物名誉权的侵害时,一般都是结合个案进行分析裁判。是否构成对原型人物名誉权的侵害主要应当考虑的因素有:

受众是否可以将剧中的人物形象和现实中的原型进行对应,也即影视作品塑造的人物是否和现实生活中的原型人物形成了排他性的联系,有无描写他人的可能性,如直接使用了原型的姓名或者有其他身份性信息的对应等情况。

影视作品中是否有大量的虚构故事情节,使得受众对该情节的真假难辨。如果可以证明剧中所有的事实都是原型人物亲身经历的,就不存在虚构事实的情况。

上述所有的行为要导致原型人物的社会评价感降低。社会评价感降低不能仅仅以原型人物或者原型人物的近亲属的感受为准,需以社会大众的普遍认知为基础,是否由于改编的行为导致原型人物的形象受损,社会受到贬低等。

名誉权侵权也要满足一般侵权的要件,要求侵权人主观上要有故意或过失,这要求影视作品在虚构的原型人物的情节时具有侵犯原型人物名誉权的故意或者过失,反之则不构成侵权。

(2017)黑01民再2号-构成对名誉权侵犯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2017)黑01民再2号案件中认为:影视中心对“冯某将战友行踪出卖给日本”的事实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影视中心为了作品情节需要而塑造该人物,使用冯某的真实姓名不妥,放任了该行为可能造成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存在主观注意不够的过错,影视中心虚构的事实贬损了冯某的形象,影视中心侵害了冯某的名誉权。

律师分析:第一、本案影视中心使用了原型人物的姓名,使得剧中的人物和原型人物之间形成排他性联系;第二、影视中心没有证据证明剧中的故事情节是真实发生的;第三,该故事情节使得原型人物的社会评价降低。综上,构成对原型名誉权的侵害。

(2010)浙杭民终字第1508号-不构成对名誉权侵犯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2010)浙杭民终字第1508号案件中认为:需要具体分析小说描写的“裘乙”主人的二儿子是否确指裘甲,两者之间是否建立了排他性的联系,是否能够排除描写他人的可能性。事实上,不但小说《风声》描写的“裘乙”的具体坐落、建造年代、面积、结构与现实生活中杭州市孤山××路××号房屋均不同,而且小说《风声》描写的“裘乙”主人和子女的生活年代、家庭构成情况等与裘丙和裘甲的实际生活经历也明显不符。况且,裘甲并无有效证据证明杭州市孤山××路××号房屋对外曾以“裘乙”为名并在社会上形成了一定知名度。因此,小说《风声》关于“裘乙”主人及其二儿子的描写与裘丙、裘甲之间并不能建立排他性的联系,不能认定小说《风声》是以裘丙、裘甲为特定描写对象的。裘甲主张麦某在小说《风声》中关于“裘乙”及其主人、二儿子的描写侵犯了其名誉权的理由不能成立。

律师分析:小说中描写的房屋和原型人物居住的房屋相比具体坐落、建造年代、面积、结构不同,同时小说中房屋中居住主人的生活年代、家庭结构也都与原型人物明显不同,因此小说中的人物并不能和原型之间建立排他性的联系,不能认定小说是以原型为描写对象,不构成对原型名誉权的侵犯

(2019)皖02民终1045号-不构成对名誉权侵犯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2019)皖02民终1045号案件中认为:首先,实施侵犯名誉的行为及该行为导致社会评价降低是侵犯名誉的基本构成要件。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艺术作品的评价,每个人都可以有自己独有的观点和看法,这并不代表社会公众对本剧的评价,也非衡量本剧是否构成侵权的主要因素。其次,在经济全球化日益深入的形势下,文化多样化早已是不争的事实。以社会公众人物为背景题材创作的艺术作品,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随着时代前行的步伐而呈现出更加包容、更加开放、更加创新的趋势。再次,本剧并未使用侮辱、诽谤、贬损、丑化严凤英大师光辉形象的用语,没有捏造、虚构、披露可能造成严凤英大师名誉受损的情节及不当影射等。同时剧中并未使用任何侮辱、诽谤等台词,严凤英的名誉权并未遭到侵害。

律师分析:是否会使得原型的社会评价感降低,不能仅仅以某一个人的感受为准,而应当以社会公众对作品的评价为准。艺术作品的创造应当是包容、开放、创新的,并且该作品并没有使用有辱原型的用词,没有使得原型的社会评价降低,不构成对原型名誉权的侵犯。

(2007)高民终级字第309号-不构成对名誉权侵犯

另外,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霍元甲的孙子起诉电影《霍元甲》侵犯名誉权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07)高民终级字第309号法院的裁判思路是:影片《霍元甲》旨在弘扬霍元甲的爱国精神与武术精神,主观上没有捏在事实毁损他人名誉的故意和过失。剧中也没有侮辱、诽谤的情节;另外特定群体主观上产生“名誉感”降低的感受并不代表客观上霍元甲一般社会评价降低。关于剧中霍元甲“母女被杀”“无后”的问题,该情节是为了服务于剧情和人物塑造,本身不能推到霍元甲无后的结论,影片也没有正面刻意着重表现霍元甲无后的问题,受众观影后并不必然得出霍元甲无后的印象或结论。因此影片《霍元甲》不构成对霍元甲名誉权的侵犯。

但是法院也认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以历史人物为题材进行商业影片拍摄,应充分尊重历史人物之后人的感受,照顾到其合理的情感利益,并尽可能地避免给其造成不良影响。客观地说,影片在故事情节的虚构方面尽管不具有违法性,但在“灭门”等情节的处理上,确实难称妥当。

关于名誉权的法律规定究竟有哪些,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我国所有的民事主体均享有名誉权,《民法典》新增人格权作为独立一编,这也是《民法典》的一大特色。而名誉权也作为一项基本的人格权放入人格权编,立法将名誉权等人格权益的保护已经提高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具体保护方式是任何人不得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名誉权。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了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物为描述对象,不得侮辱、侵害他人名誉权;而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仅是其中的部分情节与特定人情况相似时,将不承担侵权责任。电影也是一种作品,事实上可以类比文学作品的规定对名誉权侵权进行认定。

《底线》“帮你拉案”是否侵犯了“货拉拉案”车主名誉权?

第一、电视剧中的车主是否直接指向真实“货拉拉案”的车主周阳春?

相关角色与真实原型人物相对应,具有非排他性,在名誉权侵权案件的认定中至关重要。虽然电视剧中并没有使用周阳春的姓名,剧中案件发生的地点是虚构的城市新南省榕州市。但人物职业都是货车司机,剧情与真实事件整体上也非常相似,并与相关的公开报道及公开判决书内容相呼应,广大受众在看完剧情之后会直接联想到真实的“货拉拉案”。由此,电视剧该段故事中的车主可以认定是以“货拉拉案”真实车主周阳春为描述对象的。

第二、电视剧与真实的“货拉拉案”相比是否有虚构的故事情节?

如果“货货拉案”的车主周阳春对《底线》的声明是真实的,据该声明中,电视剧确实虚构了一些故事情节,如声明中说到的《底线》中关于司机家人给法官下跪、律师教唆送钱、司机父亲患有前列腺癌,司机为父亲配制药品芬太尼、用手机搜索“如果让人不知不觉地死去”、说脏话骂人等故事情节,可能导致观众认为这些情节就是周阳春案的真实情况。

第三、电视剧的播出是否会使得原型人物周阳春的社会评价降低?

电视剧的改编内容确实对周阳春有一些负面描述,丑化了周阳春及相关当事人的人物形象,根据周阳春针对《底线》的声明,这些改编确实可能会让不熟悉“货拉拉案”事实的观众在观看后对周阳春产生一定的负面评价,现实中也引发了网络上的众多讨论。

第四、电视剧的改编对侵犯原型人物周阳春的名誉权是否具有过错?

法律上的过错可以分为故意或者过失。《底线》是一部通过法官的视角,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影视剧,该剧的改编是为了服务剧情的需要,并不是为了损害某一个人的形象,编剧与周阳春没有任何过节,不至于故意为了损害周阳春的利益去改编该案。

那么是否存在过失行为呢?譬如有人说,改编行为没有经过原型人物的同意,是一种过失。根据《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立项须知》,除涉及历史和文化名人的取材需要取得本人或者亲属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外,其他基于真实故事的创作,并没有规定一定要取得该原型人物的授权。但是本律师还是要提醒,不需要取得原型人物的授权指得是对于著作权的授权,并不等于说可以侵犯其名誉权等人身权利。除非对于原型人物的授权是专门针对于改编情节的授权。

也有观点认为:影视剧本来就应该比现实多一点跌宕起伏的剧情,这是艺术创作的需要。本律师认为,不可否认大部分电影、电视剧作品关于此类争议,法院在裁判时都是比较包容影视剧创作的一方,考虑到对于艺术创作应当给与一定的自由度,创作者主观上只要没有故意要损害原型人物名誉权的,一般法院判决认定侵权的情况是很少的,但也有一些案件如上述案例分析中提到的(2017)黑01民再2号案件法院认定构成名誉权侵权。

回到《底线》这部剧,我认为该电视剧对于真实案件的改编,大部分情节都在可容忍的艺术创作范围内,但仍然存在一定的侵权风险。所以这里也要提醒广大导演、编剧,在以原型人物改编影视作品的过程中要充分权衡艺术创作和相关原型人物的权益,并应当采取一定的风险控制手段,如事先主动联系原型人物告知其拍摄电影的相关事项,在片尾注明“本片改编自某某真实事件”,并且明确剧中哪些情节是虚构的,非原型人物的亲身经历,做到在充分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艺术创作和改编。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第一千零二十七条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六条电影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七)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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