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支付凭证p图软件怎么截屏?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消费者使用微信等方便快捷的支付方式买单,威宏K3豪华版也新版本中加入了”微信”收款功能。

老板只需将自己的微信收款码(微信收款码是固定的)打印一份放在收银台,供客人结账时使用手机微信扫描付款即可,其制作收款码方法及收款方式如下:

一、制作打印收款二维码

1、打开微信,点击右上方的“+"图标

4、将这个收款二维码截屏:

5、打印后,放在收银台,以供客人需要微信支付时扫一扫:

二、客人结账,用微信支付

客人如果选择使用微信支付的话,让其微信扫一下上面的付款码,支付相应金额后(比如这里微信需要支付了100元),只需在威宏计费专家K3豪华版结账窗口里选择微信支付即可:

三、交接班、统计微信支付

点击“交接班”,威宏K3豪华版会将微信的收款与现金等区分开(上面微信支付的100元出现在交接班的“支付方式统计”中),方便对账交接:

  ,,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微信、支付宝借钱,这两种证据一定要留着!

  没借条,在微信、支付宝上借钱,靠转账凭证及聊天记录能讨回借款吗仅有转账信息是不能够证明借贷关系的,需要搜集相关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借贷关系存在。那么可以搜集哪些证据呢下面随一起来了解吧!

  一、可搜集哪些证据

  网络聊天记录的真实性需要经过双方当事人自认或由适合的证人证言作证确认。

  借款时注意留存,诉讼时向法院提供完整的网络聊天记录截屏打印件或依靠相关软件提取出聊天记录。

  语音聊天记录也具备证明效力,平时应当注意收藏对将来可能有用的语音记录,保存原始记录,同时保证记载的内容应当尽量清晰、准确,双方就所谈论的问题及表态均有明示。

  2、微信支付、支付宝等转账凭证

  保存转账记录的截图,支付宝转账的也可以在网上查询转账记录,并打印出来,就是证明确实把钱转账给对方的证据。

  以上证据及其他能搜集到的证据可以相互佐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即表明双方借贷的事实,包括当事人信息、借款事由、借款金额、约定利息、还款期限等,才能证明借贷关系的确存在。

  现在微信支付、支付宝转账等方式非常便利快捷,但这类转账记录的证明力还是比传统证据要弱。

  1、微信和支付宝的当事人双方都可以化名,跟账户绑定的电话号码也通常有几位数会被隐去,因此单凭截图无法证明借款者的身份,也不能说明款项的真实用途。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是否有披露账户信息的义务,目前法律上也还没有定论。

  2、电子类证据很容易被PS等方式篡改,也有证明力不足的问题。

  三、别人找你借钱你要注意

  微信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新形式的证据还是存在较大风险,所以不建议仅凭微信联系,就草率把钱借出去。

  同时借款还要注意以下方面:

  1、尽量通过转账少用现金,因为转账凭证是证明借款或还款时间、金额最直接最有力的证据。

  2、要有书面借据,否则一旦对方否认借款事实,尤其是现金借款,很容易败诉。

  3、现金还款一定要求对方出具收条。否则出借人否认还款,借款人提出的已还款的主张可能无法得到支持。

  4、避免超过诉讼时效。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超过两年起诉,一旦抗辩诉讼时效已过,出借人又无证据证明催要过,有可能败诉。

  5、要约定保证期间。很多借款中有第三人提供保证,按照法律规定,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一旦出借人无法举证证明在6个月内向保证人催要过,则保证人的保证免除。

  6、约定用房产抵押的,按照法律规定,房产属不动产,抵押权自房产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时设立,所以借款人押存房本的行为起不到任何抵押作用,一定及时办理抵押登记。

欠条诉讼时效的证明及起算时间

  核心内容:买卖合同纠纷中,欠条诉讼时效的证明是怎样的其起算时间是怎么规定的下面由债权债务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中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的诉讼时效计算问题,是按两年还是二十年计算,各方各执一词,法院之间的判决也互相矛盾,现将佛山中院前后两份判决结果截然相反判决书附上,供大家讨论。该两份判决书判决时间相差一个月,审判长与另一位审判员也相同。

  但判决的依据好像在于买卖双方在订立书面或口头买卖合同时,有无约定付款期限,而非欠条有无约定还款期限。

  在买卖合同中,能否依据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认定诉讼时效开始的时间

  1、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2、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1、第八十八条: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中有关质量、期限、地点或者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该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2、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3、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4、法复[1994]3号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对此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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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电子支付已经深入人们的生活,民间借贷款项的交付方式也不再固定为现金交付和银行转账。不知您是否也有过通过微信、支付宝等app转账借钱给朋友的经历呢?转账后又碍于情面,并未要求对方出具借条呢?那么,通过微信转账电子凭证可以起诉收款人吗?

通过微信转账电子凭证可以起诉收款人吗

一、如何认定民间借贷关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及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及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据此,民间借贷系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间的资金融通行为,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条件即为:当事人之间具有关于借款的合意且所借款项已完成交付。借款合意和款项交付成为认定民间借贷关系的关键所在。

二、仅有转账凭证时,如何认定借贷关系?

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本条是对仅有微信转账凭证或者银行转账凭证情况下,对原被告举证责任的分配,如一方无法作出充分合理的举证,则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实务中对本条的理解出现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方面,原告只需要借助银行转账凭证,即可主张双方间的借贷关系,而后转由被告对原告主张予以抗辩,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借贷关系如不能作出有效合理的抗辩即认定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履行还款义务。

另一方面,原告仅提供一张转账凭证尚未就其主张的借贷关系完成举证,借款合意,借贷关系的形成过程,借贷资金的来源等与借贷关系成立有关的事实依据都需要举证。原告对其所主张的借贷关系完成充分举证后,方由被告予以抗辩。原告对其所主张的借贷关系如无法充分举证,则借贷关系不成立,应放弃主张或转由其他法律关系另行主张。

象山县人民法院曾审理过一起特别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小琳通过微信转账借钱给小张,并未要求对方出具借条,说好只是周转几天,可小张却迟迟没有还款的意思。又过了一阵子,小张非但没有还钱,还玩起了人间蒸发。小琳无奈将小张诉至法院,可小张依然下落不明,无法到场。因小琳没法提供手机上转账给小张的原始页面,只出具了一份微信转账截屏的打印件。更麻烦的是,这份打印件上显示的收款人竟然是一个网名——“重*再来”。因为是网名,没办法确认这个网名是否确实为被告人小张。鉴于孤证不能定案,法院最终以证据不足驳回了该名女子的诉讼请求。

那么,民间借贷通过微信转账后,要求对方出具了借条是否就不用担心了?

2018年9月,黄某以甄某欠其借款56000元不还为由,起诉到台山法院,要求甄某夫妻共同清偿该笔借款。原告黄某向法官提供了被告甄某分别于2018年7月8日及7月29日写下的两份《借条》,借条上分别载明了甄某已经收到借款33000元及23000元。被告甄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但于庭前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辩称只收到黄某借款33000元,而23000元只是写下了一份《借条》,黄某并未实际支付借款款项。

庭审过程中,对甄某未予确认的23000元借款,黄某主张他是分别以8000元、5000元及8000元分三次微信转账给甄某所提供的其本人微信账户“春天的花”,但表示未核实过“春天的花”微信账户是否为甄某本人使用。

黄某关于借款23000元已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完成支付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台山法院一审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借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虽然《借条》写明甄某借到黄某23000元,但甄某辩称黄某并未实际支付借款款项。根据黄某主张23000元借条所对应的款项支付情况,即2018年6月3日三次分别微信转账8000元、5000元及8000元,共21000元,与借条所载金额不一致,且该三次微信转账均转给微信账户“春天的花”,而黄某未能举证证明微信账户“春天的花”系甄某本人所有,抑或受甄某委托或授权转给微信账户“春天的花”,故对黄某主张23000元借条款项已支付的事实不予认定。

因此,台山法院对黄某要求甄某偿还借款23000元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微信借钱给朋友,要怎么做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借款通过微信及其他app转账交付的,首先,应当确定借款时该微信账户是借款人本人在使用,可以通过电话沟通、必要时保存录音,免得借款人日后翻脸不认账;其次,应当使用微信转账说明全面准确描述借款内容,并妥善保存与对方的借款聊天记录;最后,最好要求对方当面出具借条,借条最好附上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事后发生纠纷,有明确的身份信息会更有利于主张相关权利。

法律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鉴于目前微信并非强制性实名制,同时微信转账记录作为电子数据,在证据的完整性、证明微信使用人就是双方当事人等方面存在证据采信的局限性。上述案件中在借款人否认收到款项的情况下,出借人因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微信转账账户系借款人本人使用,或者受借款人指示转账到该账户,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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