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资本和流动性如何影响经营财务风险和筹资风险之间的关系控制的?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为加强对证券公司风险的监管,督促证券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我会研究起草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06年1月9日至23日,待征求意见结束后,我会将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发布实施。
  请于2006年1月23日前将反馈意见以电子邮件发送至wunw@,或传真至010-。
  附件一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附件二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
  附件三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证券公司风险的监管,督促证券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根据《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公司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风险控制指标和中国证监会制定的《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编制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并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需要,要求设有子公司的证券公司提供以合并数据为基础编制的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三条 证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半年度、年度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月度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在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上签字的人员,应当保证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对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注明自己的意见和理由。

第四条 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至少每半年向公司全体股东报告一次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具体情况和达标情况,并获得股东的签收确认证明文件。

第五条 证券公司应在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上月的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并抄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需要,要求证券公司按周或按日编制并报送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六条 证券公司应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年度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需要,要求证券公司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月度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当勤勉尽责,对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章 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第八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法》第 一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业务的,其净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5千万元,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千万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法》第 一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至第(七)项业务之一的,其净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千万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法》第 一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业务,同时经营第(五)项的,其净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千万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法》第 一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业务,同时经营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业务之一的,其净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法》第 一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至第(七)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以及同时经营第(一)项至第(三)项业务的,其净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5亿元,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第九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的,除应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一)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
  (二)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8%;
  (三)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0%;
  (四)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五)对外担保金额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20%。

第十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除应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一)净资本不得低于公司托管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总额的10%;
  (二)净资本按营业部数量平均折算额(净资本/营业部家数)不得低于1千万元。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除应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一)自营股票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倍;
  (二)自营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2倍;
  (三)持有一种股票的市值与该股票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
  (四)持有一种非股票类证券的市值与该证券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10%。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的,除应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一)单项承销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80%;
  (二)合并承销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0%,且合并股票承销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50%。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除应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一)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倍;
  (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20倍;
  (三)专项资产管理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倍。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除应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一)对单个客户融资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
  (二)对所有客户融资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倍;
  (三)对单个客户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
  (四)对所有客户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倍。

第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对各项风险控制指标设置预警标准,对于规定'不得低于'一定标准的风险控制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120%;对于规定'不得超过'一定标准的风险控制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80%。

第三章 监管要求与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应持续符合监管要求,即证券公司每个会计期间的风险控制指标都应符合规定标准。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根据自身的资产负债状况和业务发展情况,建立动态的净资本监控机制和补足机制,确保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基础上保持充足、合理的水平。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在开展自营、承销、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各项业务及向股东分配利润时,应事先就有关业务及向股东分配利润等事项对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潜在影响进行敏感性分析和压力测试。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或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直接认定其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低于规定标准。

证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或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保留意见或带有说明段无保留意见的,证券公司应就涉及事项进行专项说明。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等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要求证券公司说明该事项对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影响;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等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要求证券公司限期纠正、重新编制净资本计算表;证券公司未限期纠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直接认定其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低于规定标准。

第二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证券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数据的计算与生成过程及计算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与上月相比变化超过20%的,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书面报告,说明基本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预警标准或规定标准的,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书面报告,说明基本情况、问题成因以及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期限;同时,证券公司应当在该情形消除的次日,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预警标准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审慎监管原则区别情形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下发监管关注函并抄送公司主要股东,要求公司对潜在风险和控制措施作出说明;
  (二)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公司采取限制高风险业务规模、调整资产负债结构等措施提高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水平;
  (三)要求公司在进行重大业务决策时,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专门报告,说明有关业务对公司财务状况和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影响;
  (四)责令公司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频率,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五)其他监管措施。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审慎监管原则区别情形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下发整改通知书并抄送公司主要股东,责令公司限期整改;
  (二)停止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
  (三)停止批准新业务;
  (四)限制分配红利;
  (五)限制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六)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七)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八)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九)限制公司业务活动,责令暂停部分业务;
  (十)其他监管措施。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逾期未改正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法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认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不适当人选;
  (二)撤销公司有关业务许可;
  (三)责令公司停业整顿;
  (四)责令公司关闭。

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拒不报送或者提供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等资料,或者报送、提供的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等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法给予处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监管谈话、警示或公开警示、记入诚信档案、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和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导致经审计的净资本计算表或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将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监管谈话、警示或公开警示、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和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有关用语定义如下:
  (一)负债、流动负债是指公司的对外负债,不含代买卖证券款;资产、流动资产是指公司自身的资产,不含客户资产。
  (二)自营股票规模是指证券公司的股票投资按成本价计算的金额;自营业务规模是指证券公司的金融产品投资按成本价计算的金额,基本计算公式为:自营业务规模=股票投资成本+衍生产品投资成本+基金投资成本+债券投资成本。
  (三)单项承销业务规模是指证券公司为一家发行人承担包销义务的承销金额;合并承销业务规模是指证券公司同时为多家发行人承担包销义务的承销金额合计,'同时'是指多家发行人的发行期有交叉、且发行尚未结束。
  (四)资产管理业务规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委托进行管理的本金合计。
  (五)重大业务是指可能导致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发生10%以上变化的业务。

第三十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需要,对风险控制指标及其标准,自营、承销、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业务规模的计算口径进行调整。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略)

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净资本是根据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公司资产负债的流动性特点,在净资产的基础上对资产等项目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控制指标,其基本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金融产品投资的风险调整-应收项目的风险调整-其他流动资产项目的风险调整-长期资产的风险调整-或有负债的风险调整-/+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

第二条 计算净资本时,证券公司应按照《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中确定的比例,对有关项目进行风险调整。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需要,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中的有关项目及其风险调整的最低比例要求。

第三条 计算净资本时,证券公司应按照有关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对自营证券、应收款项、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抵债资产等项目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其中,自营证券应按月、按单项提取跌价准备。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证券公司就其资产减值准备提取的充足性和合理性进行专项说明。有证据表明证券公司未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且证券公司不能提供相反证据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证券公司补充提取资产减值准备或者相应核减净资本金额。

第四条 计算净资本时,证券公司应将流动资产和长期资产中的金融产品投资合并计算,统一进行风险调整。

第五条 证券公司持有的金融产品投资,在计算净资本时,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有关投资的风险情况确定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
  对于《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中未包含或未确定风险调整比例的金融产品投资项目,证券公司在投资该金融产品前,应事先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并提供有关材料,以确定其风险调整比例。

第六条 证券公司的股票投资,按照股票的分类和流动性情况采取不同比例进行风险调整。股票的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标准的,应采用最高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
  对于证券公司违反规定超比例持有的证券投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证券公司在计算净资本时提高风险调整比例直至全额扣除。

第七条 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在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对投入资金的数额、期限和承担责任等进行约定,并在计算净资本时根据承担的责任相应扣减公司投入的资金。

第八条 应收款项按照账龄的长短和可收回情况采取不同比例进行风险调整。账龄应从业务发生时点开始计算。除存出保证金项目外,应收款项的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标准的,应采用最高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
  存出保证金项目是指证券公司由于交收时差产生的应收款项以及存放在其他单位的押金。有证据表明难以收回的存出保证金项目,应按账龄的长短进行风险调整。
  证券公司应严格按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要求,将逾期的拆出资金、买入返售证券、代兑付债券等项目转入应收款项科目核算,并按照应收款项的扣减原则进行风险调整。

第九条 证券公司应在净资本计算表的附注中,充分披露公司期末或有事项的性质(如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对外担保等)、涉及金额、形成原因和进展情况、可能发生的损失和预计损失的会计处理情况。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的规定,对于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的或有事项,应确认为预计负债;对于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的或有事项,在计算净资本时,应按照一定比例扣减或有负债。

第十条 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的,在计算净资本时,经核准可将所借入的次级债务按照一定比例计入净资本。具体比例由中国证监会根据次级债务的到期期限和公司财务状况确定。
  附件: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略)

净资本是指根据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公司资产负债的流动性特点计算的综合性风险控制指标,计算净资本需要( )。

Ⅱ.金融资产的风险调整

Ⅲ.或有负债的风险调整

Ⅳ.其他资产的风险调整

本题考查净资本的计算。

净资本的基本计算公式为:

净资本=净资产-金融资产的风险调整-其他资产的风险调整-或有负债的风险调整±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

因此计算净资本需要的数据有净资产、金融资产的风险调整、或有负债的风险调整和其他资产的风险调整。

因此,Ⅰ、Ⅱ、Ⅲ、Ⅳ项符合题意,故本题选A选项。

  以上是关于净资本是指根据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公司资产负债的流动性特点计算的综合性风险控制指标,计算净资本需要( )。Ⅰ.净资产Ⅱ.金融资产的风险调整Ⅲ.或有负债的风险调整的参考答案及解析。建议大家看完问题先作答、再查看答案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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