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创新创业扶持政策的政策?

身份认证 购VIP最低享 7

领优惠券(最高得80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国务院《”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明确要求,持续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2022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规模、增量创历史新高,就业形势复杂严峻。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教育部决定实施“2022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行动”,健全就业创业促进机制,推动就业创业工作提质增效,促进高校毕业生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市场化社会化就业促进机制
(一)加强校园招聘市场建设
各地各高校要进一步发挥校园招聘主渠道作用,切实加强校园招聘市场建设,建立完善就业资源开发机制,充分发挥专职就业工作队伍和党政干部、专业教师、校友等各方面积极性,千方百计拓展岗位信息来源。高校可通过组团、联盟等方式开拓就业岗位,推动校内校外就业资源共享。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地方政府。发挥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委员会作用,建设、打造一批全国性、区域性、行业性大学生就业市场。
(二)促进网络招聘市场建设
教育部升级打造“24365校园网络招聘服务”平台,引入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深入实施“岗位精选计划”,推进就业信息联通共享。各地各高校要组织就业工作人员、毕业班辅导员和求职毕业生注册使用“24365智慧就业平台”,加强线上服务联动。大力推进校园网络招聘市场建设,建设维护好本地本校用人单位需求库、毕业生求职意向库等,及时发布专业设置和生源信息。积极开展网络招聘服务,鼓励用人单位通过线上宣讲、远程面试、网上签约开展校园招聘,促进线上线下招聘相结合,提高招聘成功率。
(三)鼓励中小企业更多吸纳高校毕业生
各高校要为中小企业进校招聘提供便利,不得设置限制条件。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大型平台企业,举办“全国中小企业人才供需对接大会”“全国中小企业网上百日招聘高校毕业生””全国民营企业招聘月”等活动。各地要积极配合本地相关部门加大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推动企业和高校毕业生用足用好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等支持政策,创造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
(四)促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
各地各高校要加大国家创新创业政策落实力度,加强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大学科技园、创业园、创客空间等要向高校毕业生提供场地优惠和专业化孵化服务,指导创业团队争取各类创业优惠政策,促进创新创业项目落地发展。办好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切实发挥大学生创新创业带动就业作用。建立完善大学生创新创业信息服务平台,提供创新创业相关政策发布、解读、项目对接等服务。组织双创导师深入校园进行政策解读、经验分享和实践指导,支持大学生返乡创业、到城乡基层创业就业。
(五)支持引导灵活就业
    各地各高校要积极挖掘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中的就业机会,引导毕业生在数字经济、平台经济等多个领域灵活就业。配合有关部门完善灵活就业社会保障政策,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劳动保障权益。组织开发一些面向市场的培训项目,开展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新职业技能培训,增强毕业生就业能力和竞争力。
二、充分发挥政策性岗位吸纳作用
(六)健全毕业生基层就业支持体系
进一步完善并落实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考研加分等优惠政策,采取有效方式引导更多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乡村振兴一线就业创业。组织实施“特岗计划”“三支一扶”“西部计划”等中央基层就业项目。配合有关部门设立“城乡社区专项计划””村医专项计划”等相关项目,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扩大实施地方基层就业项目。持续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增强科研助理岗位吸引力。
(七)做好大学生征兵工作
各地各高校要落实“两征两退”改革要求,配合兵役机关制定本地本校征兵工作方案,做好大学生特别是毕业生参军入伍工作。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落实退役普通高职(专科)士兵免试参加普通专升本招生、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等优惠政策,研究制定细化方案和实施办法。密切军地协同,加强征兵工作站建设,办好征兵宣传教育进校园等活动,畅通入伍绿色通道,进一步推进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精准征集,提高毕业生入伍数量。
(八)促进升学与就业有序衔接
    各地各高校要统筹安排好各类升学考试招生工作时间,硕士研究生招录工作在2022年5月底前完成,普通专升本和第二学士学位招录工作在2022年6月底前完成。坚持复合型人才培养定位,加强第二学士学位招生工作,高校教务、招生等部门要加强工作协同,扎实开展招生宣传、考试录取等工作,并纳入高校整体工作进行统筹部署。
(九)优化招考时间安排
    各地教育部门要与相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统筹推动各地尽早安排机关、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工作和各类职业资格考试时间,给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留出充足的求职时间。办好“国聘行动”第三季,发挥国有企业稳就业示范作用,并配合国有企业尽早完成招录工作。
(十)建立健全就业育人支持体系
各地各高校要把就业教育、就业引导全面纳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体系,多种形式开展就业育人主题教育系列活动,打造一批大学生就业创业教育基地,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就业观和择业观。要加强重点领域就业引导,鼓励毕业生积极投身重点地区、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国际组织等领域就业创业。组织开展大学生就业实践调查活动,持续打造“互联网+就业指导”公益直播课,建立就业创业指导优质师资库,打造一批就业指导”名师金课”。加强职业生涯教育和就业创业指导,组织举办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比赛活动。
(十一)强化就业实习实践
    各地各高校要将实习实践作为促进就业的重要举措,纳入人才培养方案,深化校企校地合作,开发更多实习实践岗位,推动更多毕业生通过实习实践实现就业。 鼓励地方政府、高校和用人单位共同打造一批大学生就业实习实践基地。配合落实好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补贴性培训对象扩大至普通本科高校、中高职院校的政策,积极组织毕业年度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十二)加强高职毕业生就业服务
    各地各高校要针对高职百万扩招毕业生群体,制定专门就业工作方案,结合扩招毕业生生源类型特点,有针对性地分类开展就业指导服务,引导他们合理调整就业期望、找准职业定位,积极主动就业。支持高职院校紧密结合市场需求,按规定开展相关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制培训等多种形式的就业创业培训,并做好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的衔接工作。
(十三)加强就业权益保护
    各地各高校要配合有关部门积极营造平等就业环境,努力消除就业歧视。在各类校园招聘活动中,不得设置违反国家规定的有关歧视性条款,不得将毕业院校、学习方式(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等作为限制性条件。加强诚信和安全教育,引导毕业生诚信求职,树立遵纪守法意识,防范招聘欺诈、“培训贷”陷阱等。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进毕业生就业体检结果互认。
四、开展重点群体就业帮扶
(十四)实施宏志助航计划
公益金宏志助航计划——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培训项目”,设立“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培训基地”,面向有就业意愿的毕业生群体开展线上线下就业能力培训,帮助他们提高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各地各高校和各培训基地要精心组织实施,加强政策宣传,提升项目培训效果,努力帮助参加培训的毕业生实现就业。鼓励各地创造条件,推动“宏志助航计划”覆盖更多毕业生。
(十五)完善就业帮扶机制
    教育部组织开展直属高校与地方高校、东部高校与西部高校就业对口帮扶,推动区域间、校际间就业渠道互补、就业资源共享。各地各高校要进一步完善就业帮扶机制,建立就业困难毕业生群体帮扶工作台账,对低收入家庭、身体残疾等毕业生重点群体,按照“一人一档”“一人一策”开展重点帮扶。
五、完善就业统计发布机制
(十六)加强就业统计核查
    完善毕业生就业进展报送机制,及时汇总、通报就业进展情况。全面推广使用全国高校毕业生毕 业去向登记与网上签约平台,推进毕业生求职、签约、登记、查询、反馈等“一站式”线上办理。继续开展毕业生就业状况布点监测。委托国家统计局开展毕业生就业状况抽样调查。严格执行就业工作“四不准”规定,确保就业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善部、省两级就业统计举报机制,开展毕业生实名查询反馈,统一公布举报电话和邮箱。
(十七)健全就业质量报告制度
    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要准确客观全面反映本校毕业生就业状况、就业工作进展、就业与招生和人才培养的反馈联动等情况。报告相关指标内容要与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系统中的数据保持一致。报告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按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在每年12月31日前发布。
六、持续深化高等教育改革
(十八)推动就业与招生培养联动改革
优化学科专业设置,引导高校重点布局社会需求强、就业前景广、人才缺口大的学科专业,对就业率过低、不适应市场需求的学科专业要及时调整。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跟踪调查,将调查结果作为“双一流”建设绩效评价、本专科教学评估、学科评估、专业设置与管理等重要依据。研制发布就业状况白皮书,发挥就业大数据对高校招生计划安排、人才培养方案调整的作用,不断提高人才培养和社会需求的契合度。
(十九)实施供需对接就业育人项目
    教育部组织征集相关用人单位对人才培养合作的需求,定期发布就业育人项目指南,在定向人才培养培训、就业实践实习基地建设、人力资源提升等方面促进校企供需对接。各地各高校要用好项目资源,强化组织动员,积极对接用人单位,确保项目实施效果。要以实施就业育人项目为抓手,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更多实用型、复合型和紧缺型人才。
(二十)落实就业“一把手”工程
各地各高校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突出重要位置,列入领导班子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主要负责同志亲自部署,分管领导靠前指挥,院系领导落实责任,各部门协同推进、全员参与的工作机制,并纳入领导班子考核指标。健全高校领导联系走访用人单位制度,主要领导要带头开展走访。严格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就业工作,既要有效防范疫情风险,也要确保各项促就业工作有序推进。
(二十一)配齐建强就业工作队伍
    各地各高校要积极创造条件,认真落实高校就业机构、人员、场地、经费“四到位”要求,明确相关标准和指标,配齐配强校级专职就业工作人员,鼓励在院系专门设立就业辅导员。要加强就业工作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定期开展业务培训交流,鼓励就业指导人员按要求参加相关职称评审,畅通就业指导人员职业发展渠道。
(二十二)加强就业工作督促检查
    教育部把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直属高校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等重要内容,并视情开展对有关省份的就业专项调研工作,适时通报高校毕业生就业进展情况。各地各高校要进一步完善就业工作督查、通报、约谈、问责机制,确保就业工作落实到位。
(二十三)统筹就业工作安排
    教育部在秋招季、春招季和毕业季三个就业工作时段,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校园招聘月”“就业促进周”和“基层就业出征仪式”系列活动。各地各高校要统筹就业工作安排,精心组织相关就业活动。
(二十四)做好就业总结宣传工作
    各地各高校要广泛开展就业宣传系列活动,深入宣传国家就业创业政策、各地各高校和用人单位促就业的好经验好做法,营造全社会支持毕业生就业的良好舆论氛围。组织开展就业育人典型案例和毕业生就业创业典型人物总结宣传工作。要认真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做好工作总结,有关进展情况及时报教育部。

 导读:武汉经开区促进创新创业创造发展助力打造国家科技创新中心33条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武汉市打造国家科技创新中心实施方案(年)》(武办文〔2021〕20号)等文件精神,坚持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激发各类主体创新创业创造活力,助力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国家科技创新中心,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武汉市打造国家科技创新中心实施方案(年)》(武办文〔2021〕20号)等文件精神,坚持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激发各类主体创新创业创造活力,助力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国家科技创新中心,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涉及的支持对象为对武汉经开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做出贡献的企业和机构,其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核算应在武汉经开区,且承诺至少5年不迁离注册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不变更统计关系。

一、加大创新企业梯度培育力度

(一)加快培育企业创新主体

1.大力发展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新落户武汉经开区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成立时间在5年以内,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Ⅰ类知识产权),正常开展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万元,按照企业首次实缴注册资本的50%,给予最高6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支持;并分三年,每年分别按企业自用办公用房实际租金(最高不超过80元/平米/月)的100%、50%、50%,给予200平米以内的房租补贴。

2.实施科技“小巨人”培育计划。对首次认定的科技“小巨人”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支持其加快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一次性给予6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湖北省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3.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市级财政奖励20万元的基础上,区级财政一次性给予30万元配套奖励。对有效期满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市级财政奖励5万元的基础上,区级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配套奖励。

4.加快培育高成长科技型企业。在给予科技“小巨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的基础上,对首次进规的科技“小巨人”、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瞪羚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连续两年通过认定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连续三年通过认定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晋为独角兽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本条政策适用于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的独角兽企业。

5.鼓励市外高新技术企业落户发展。对有效期内整体搬迁至武汉经开区,并通过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武汉市外高新技术企业,在市级财政奖励50万元的基础上,武汉经开区对规模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60万元奖励,对规模以下的企业分两年按每年30万元给予奖励。

(二)鼓励企业开展自主创新

6.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上年度研发投入超过100万元(含),且履行研发活动统计报表填报义务的科技型企业按照如下标准给予奖励: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下的,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4%以上的部分,按照50%的比例给予支持;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上的,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3%以上的部分,按照30%的比例给予支持;单个企业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7.支持企业开展核心技术攻关。聚焦汽车产业、新能源、新材料、人工智能、高端装备、生命健康等3+N产业领域,支持企业自主实施或联合外部创新资源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对获得国家、湖北省、武汉市立项的“卡脖子”技术、“揭榜挂帅”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分年度按照国拨、省拨、市拨经费的150%给予配套支持,单个项目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4500万元。

(三)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8.支持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企业承接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在区内转移转化,按实际成交额的20%对承接企业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年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年技术合同认定金额(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达到50万元、500万元、5000万元的区内企业或高校、科研院所,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奖励;对在我区技术合同登记站年合同登记额超过1亿元的,给予2万元奖励。

(四)大力发展科技创新服务业

9.支持双创孵化载体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科技产业园、民营工业园和村集体工业园提升专业服务水平,引进、孵化、培育一批高质量科技型企业。对双创孵化载体、科技产业园、民营工业园和村集体工业园引进的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培育的入驻企业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引进或首次认定1家,给予载体或园区10万元奖励。

10.加快推进科技服务业发展。对新落户武汉经开区并且首年在区内有服务业务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经登记备案,分两年给予10万元的落户奖励。对辅导区内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及以上研发机构,国家、省、市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的中介机构进行奖励,每辅导(通过)新认定1家,给予3万元奖励;每辅导(通过)重新认定1家,给予2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一次性分别奖励15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五)支持科技型企业开拓市场

11.支持高成长科技型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鼓励“瞪羚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独角兽企业参与武汉市政府采购项目,中标合同在200万元及以上的,按交易额的5%对中标企业进行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加快提升科技创新平台能级

(六)加强企业主体创新平台建设

12.围绕汽车产业、新能源、新材料、人工智能、高端装备、生命健康等3+N产业领域,支持国内外骨干企业(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建设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开展前沿技术、颠覆性技术、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及产业化。对经论证备案的研发机构,按实际投资额的30%分期给予支持,主要用于建设或租赁场地、购置设备、引进人才、研发投入等,单个机构累计支持最高不超过1亿元。

13.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和规上工业企业研发平台全覆盖行动,支持企业设立专职研发团队和研发部门。企业新设立专职研发部门,研发团队不少于10人,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不低于3%,且总额不低于50万元,经登记备案,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14.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创建国家、省、市级科技创新平台。对新获批的国家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等10类平台,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湖北实验室、湖北省技术创新中心、湖北省企业技术中心、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等8类平台,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湖北省企校联合创新中心,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武汉市级研发平台,按照市拨经费的200%给予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通过国家部委、省级、市级部门考核获得优秀档次的科技创新平台(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湖北省企校联合创新中心分别按省级、市级考核奖励计算),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

(七)支持双创孵化载体建设发展

15.鼓励使用和租赁闲置厂房及楼宇建设双创孵化载体,经登记备案,按照实际装修改造费用的50%,分三年给予双创孵化载体装修补贴,单个载体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6.支持双创孵化载体培育和集聚优质科技型企业,对入驻双创孵化载体的在孵企业,按照实际租金(最高不超过80元/平米/月)的50%,给予200平米以内的房租补贴,单个企业房租补贴期限最高不超过3年。

17.对双创孵化载体服务能力、服务成效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等方面开展年度考核。科技企业孵化器年度考核达到优秀、良好和合格的,最高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的运营奖励。众创空间年度考核达到优秀、良好和合格的,最高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的运营奖励。单个载体奖励期限不超过3年。

18.鼓励双创孵化载体提档升级,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次性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列入国家级备案和省、市级认定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一次性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

19.双创孵化载体引进或培育的企业被认定为“瞪羚企业”的,按照10万元/家的标准奖励载体;在“新三板”挂牌的,按照15万元/家的标准奖励载体;在主板(含国外)、创业板上市、“科创板”注册的,按照100万元/家的标准奖励载体;被认定为独角兽企业的,按照200万元/家的标准奖励载体。

(八)加快建设成果转化类创新平台

20.充分发挥企业、高校院所、政府等多方积极性,建设一批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探索市场运行、现代管理、开放共享机制。支持国家重点大学、科研院所、龙头企业(年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上)在武汉经开区建设新型研发机构,按照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项目“一事一议”的方式,在项目落户(建设或租赁场地)、购置设备、引进人才、研发投入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建立人才(团队)持股,政府科技创新基金、投资平台和社会资本等多方参股的股权结构。

21.鼓励区内龙头企业牵头成立高水平行业创新平台,对新获批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牵头单位,一次性给予1亿元奖励。

(九)推进院士专家引领高端产业发展

22.围绕汽车产业、新能源、新材料、人工智能、高端装备、生命健康等高端产业领域,大力实施院士专家引领高端产业发展行动。对落户武汉经开区的院士专家项目,经论证评估,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的项目支持。其中,在项目落地当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落地奖励,用于建设或租赁场地、购置设备、引进人才、研发投入等。

23.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产业园引进院士专家开展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项目合作,对新获批的武汉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在市级财政奖励30万元的基础上,区级财政一次性给予50万元配套奖励。

(十)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创新发展

24.鼓励有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围绕汽车产业、新能源、新材料等3+N产业领域,在区内创建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在实验室筹备申报建设期间,给予重点实验室(筹建)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的资金支持;成功获批国家重点实验室后,一次性给予实验室1亿元奖励。

25.支持区内高校、科研院所提升科研能力,面向国家重大需求和地方产业发展实际,开展科学前沿探索性和前瞻性应用基础研究,每年给予每家单位30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

三、加强推动创新要素集聚

(十一)加强科技人才培育力度

26.鼓励科技型企业引进和培养研发技术骨干人才,企业设有市级及以上研发机构且上年度研发投入超过500万元(含),经企业举荐,对同是专利第一发明人(仅限发明专利)的研发团队技术骨干(最多限2名),按照其在举荐单位任职应纳税所得额的20%给予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十二)支持企业承担国家创新项目

27.支持企业牵头或参与承担国家、省、市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分年度分别按照国拨经费的100%、省拨经费的70%、市拨经费的50%给予配套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国拨经费配套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省拨或市拨经费配套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区内主持项目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市拨经费的100%给予配套奖励。

(十三)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

28.对获得银行科技信贷、科技保险产品融资的科技型企业,按照实际贷款利息及担保费用的10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首次获得风险投资机构投资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按照所获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四)推动产业创新联盟发展

29.支持区内龙头企业(设有国家级研发机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隐形冠军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牵头成立具有行业影响力的行业协会(商会)、产业联盟、创新创业联盟,经认定备案并正常运营的,每年给予50万元运营资金支持。本条政策同样适用于2021年度以前已在区内依法注册并正常运营的行业协会(商会)、产业联盟、创新创业联盟。

30.对汽车产业、新能源、新材料、人工智能、高端装备、生物医药等3+N产业领域的企业、联盟、机构联合上下游企业或用户单位建设公共服务平台的,经认定备案,按照其设备购置费等平台建设费用的50%给予奖励,每个平台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十五)鼓励营造良好的创新氛围

31.支持双创孵化载体、新型研发机构、企业、产业联盟、行业协会等单位主办、承办符合武汉经开区3+N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高端科技创新活动。企业或机构举办行业全球峰会、国际高峰论坛等国际高端交流活动,经管委会备案并审核通过的,按照活动实际投入费用的100%给予支持,每场活动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企业或机构举办有全国影响力的专业性高水平学术论坛、高端创新论坛、科技交流活动、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经管委会备案并审核通过的,按照活动实际投入费用的50%给予支持,单个机构每年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2.支持双创孵化载体、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中介机构等单位举办科技成果对接、项目推介、创新论坛等活动,经登记备案,按照活动实际投入费用的50%给予支持,每场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3.鼓励企业将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营管理等核心业务向云平台迁移,加快企业工业互联网应用普及,对企业使用公有云的储存、计算服务、云化工业软件及工具的,每年安排5000万专项资金支持区内企业上云。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原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事项、同一项目,省、市、区出台更优惠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对通过本区“一事一议”享受的同类事项涉及本办法中提及的政策范围,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因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规定调整而产生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规定为准。企业取得的支持资金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使用。鼓励企业和机构奖励为申报项目做出重要贡献的团队或个人。申请企业和机构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政策支持资格,若支持政策已兑现,支持资金将全部收回,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办法由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负责解释,政策兑现具体要求详见申报通知。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创新创业扶持政策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