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出的问题是否移交纪检监察

《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专项资金和科研经费审计办法》已经2017年第九次院长办公会审议和第十三次党委会议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专项资金和科研经费审计办法

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

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专项资金和科研经费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专项资金和科研经费审计工作,完善专项资金和科研经费管理控制和监督机制,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发展,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办法》和《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和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学院内部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以学院及所属单位名义取得的各类专项资金和科研经费的内部控制、预决算情况和使用效益等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审计范围包括以学院及所属单位名义取得的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环境保护厅、省科技厅、各级市(区)科技局、以及中央财政申请到的专项资金等各级财政资金。

科研经费审计范围包括以学院及所属单位名义取得的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国际合作项目科研经费和其他科研专项经费。

第四条  专项资金和科研经费审计内容

(一)制度建设。检查专项和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专项和科研项目负责单位对项目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是否健全,专项和科研项目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其行为是否规范,奖励及责任追究制度是否落实等。

(二)项目管理。检查专项和科研管理部门及项目负责单位对专项项目和科研项目立项申报、项目合作以及项目结题过程的管理监督情况。

(三)预算管理。检查被审项目预算编制、预算调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四)收支管理。检查被审项目经费是否全部纳入学院和所属单位财务统一管理;项目预算资金、配套资金、自筹资金的到位情况;财务决算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是否符合预算的要求,有无超预算现象;大额资金支付是否经过授权审批;经费开支执行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况;外拨经费是否订立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执行,是否经专项和科研管理部门审批,财务部门审核,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劳务费的发放比例是否合规,是否存在违规支出劳务费行为;结存经费管理以及财务信息质量等。

(五)资产管理。检查被审项目使用专项资金和科研经费购置与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是否统一纳入学院及所属单位资产管理,是否存在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谋取私利的行为。

(六)绩效管理。检查学院及所属单位对被审项目的间接费用计提、分配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重大科研设备效用发挥情况。

(七)检查被审项目有无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和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五条  专项资金和科研经费审计业务组织方式

学院内部审计部门开展专项资金和科研经费审计可采取审签、事后审计、过程审计等方式进行。对重大项目根据需要按有关规定采取过程审计方式。

(一)专项资金和科研经费年度审计。学院内部审计机构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要求,本单位重点工作安排及专项和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的专项资金和科研经费审计重点,制订专项资金和科研经费年度审计计划,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审计。内部审计部门也可以采取学院内联合专项资金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财务部门审计的方式,或由内部审计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二)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按照国家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上报科研经费财务决算前须经内部审计部门审签的项目,内部审计部门在财务部门审签的基础之上,根据国家与学院科研部门对项目经费的管理要求进行审签。内部审计部门视工作需要,可对与科研经费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

(三)科研项目结题委托审计。科研项目在结题验收之前,按照经费主管部门的要求,需要第三方出具审计报告的,由各个课题组按照经费主管部门要求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六条  专项资金和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一)专项资金和科研经费年度审计程序

1.学院安排的专项资金和科研经费审计项目按审计年度计划实行。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的专项资金和科研经费审计重点和审查项目,由内部审计部门、专项和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综合考虑学院专项资金和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项目经费的额度、项目的重要性,提出审计立项计划。

2.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安排,在实施审计前将审计通知书送达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由上述管理部门通知被审项目负责人及负责单位,并抄送财务部门。

3.内部审计部门在开展审计前,必须进行审前调查,向专项资金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管理部门和被审项目负责人了解情况,制定详细的审计实施方案。

4.被审项目的负责人及负责单位接到通知后,按照通知要求按时将完整的审计资料提交给专项和科研管理部门汇总初审后统一报送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实施过程中,被审项目的负责人及负责单位应及时提供审计所需的与被审项目相关的其他资料并书面回复有关问题,专项和科研管理部门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内部审计机构工作。

5.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审计结果出具审计问题征求意见稿,专项资金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及财务部门在收到后的10日内汇总意见,并向内部审计部门书面反馈意见。

6.内部审计部门核实书面反馈意见,必要时对报告进行修改,报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正式审计报告分别送达专项资金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应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7.专项资金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收到审计报告后,组织被审项目的负责人及相关单位按审计报告要求进行落实、整改,并在收到审计报告后的三个月内将整改结果报送内部审计部门。

8.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和科研项目审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二)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程序

凡需提交内部审计部门审签的项目,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先将科研经费决算表及相关说明材料提交财务部门审核签章,在上报决算规定的时间内将经财务部门确认的经费项目明细账、财务决算表及其他资料的复印件提前送达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部门在财务部门审核的基础上按规定审签。

(三)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1.内部审计部门委托审计的,在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指定范围内,通过规范程序,选择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审计合同,明确规定审计范围、内容和要求,并负责协调和解决受委托审计小组在审计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社会中介机构根据合同约定提交审计报告,内部审计部门复核审计报告,征求科研管理部门及财务部门意见,报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正式审计报告分别送达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应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2.科研项目结题委托审计,由各个课题组按照经费主管部门要求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由课题组按照本部门、本单位合同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签订委托合同。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抄送内部审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专项资金和科研经费审计所需要的资料

(一)专项资金和科研经费年度审计所需要的资料

1.被审项目任务书、立项批复文件及下达的项目预算书。

2.被审项目实施协议、合同任务书及项目实施中相关的其他协议(项目合作协议或合同、对外协作、加工协议、采购合同)等。

3.被审项目结题财务验收申请报告。

4.经财务部门审核的被审项目明细账以及设备购置明细清单。

5.经合作单位财务部门确认的外拨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6.自筹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说明。

7.被审项目结余经费使用说明。

8.被审项目负责单位基本情况、立项基本情况、实施情况、产业化现状及趋势说明;被审项目参与实施人员清单(包括姓名、年龄、学历、职称等)。

(二)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抽查审计所需要的资料

1.科研项目号及批复预算。

2.科研经费项目明细账、财务决算表(需经项目负责人、负责单位、财务部门签字盖章确认)。

3.项目支出中若含有合作(协作)费支出,应提供合作(协作)合同复印件,必要时提供原件。

以上各项资料,涉及外单位的,需由外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被审项目的依托单位或负责单位对所提供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与被审项目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被审项目负责人及负责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对不按本规定执行的,造成项目无法按期完成或其他后果的,由被审项目负责人及负责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1.内部审计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和科研经费审计的费用在本部门、本单位预算经费中安排列支。

2.各个项目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专项和科研项目结题验收前的审计所需委托费用,在各项目经费中安排列支。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纪检监察是党的纪检监察机关和政府监察部门行使的两项职能。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纪检监察工作存在问题的文章5篇 ,欢迎品鉴!

【篇一】纪检监察工作存在问题

  目前,我县共XX个派驻纪检监察组,覆盖监督XX个部门(单位),通过近几年努力,派驻监督工作成效明显,党员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显著增强,工作规范性明显提高,各单位的风险防控体系逐渐健全,干部队伍作风建设明显改观。但是,具体工作开展中,也存在着一些亟需解决的难题,具体汇报如下:

  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治监督首责意识还不够强。有的派驻机构对派驻监督的本质是政治监督的认识还不到位,监督重点有偏差,注重具体人和事,停留在“就事论事”层面,没有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来认识和把握监督工作,没有从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高度开展监督工作,没有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于派驻监督工作全过程。

  (二)执纪监督理念转变不到位。执纪监督理念还没有完全转变,以至派驻的职能作用不能全面发挥。主要表现有:一是纪法不分。执纪变成执法,把公民不能违反的法律底线作为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底线。二是履职错位。指导变成参与,把本该交给主责部门和机关纪委的事项,依然以惯例为由,以指导为名,不同程度地参与进去,导致监督上角色错位。三是认知偏差。派驻机构干部在监督中顾忌多,存在不敢监督、监督职能弱化的问题。

  (三)执纪审查能力参差不齐。面对纪律监察体制改革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派驻机构在执纪审查上还存在诸多与新形势不适应的地方。主要表现有:一是运用纪律检查建议的意识不强。对于信访反映的涉及权力运行方面的问题,仅仅局限于查清问题,不善于运用纪律检查建议方式提出预防性对策或制度性建议。二是运用“四种形态”方式推动主体责任落实尚未形成常态。对于一些尚处在萌芽状态或出现违纪苗头的问题听之任之,派驻机构既没有主动提醒和警示,也没有要求驻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对其约谈,致使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和分管领导“一岗双责”等主体责任落实上打了折扣。三是派驻机构干部开展执纪审查还存在本领恐慌。对《准则》和《条例》未能深入掌握要领,查处违纪案件时证据意识和党纪条规运用水平不高,执纪监督中对问题线索的发现和处置能力有待提高,等等。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一是要深刻认识派驻监督的本质是政治监督,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来认识和把握监督工作,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于派驻监督工作全过程,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贯彻执行。二是要认识到派驻机构是派出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派驻纪检监察组与驻在部门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本质是上级监督,而不是同级监督,代表纪委监委对驻在部门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履行监督职责,要在工作中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处理好敢于监督和善于监督的关系,切实放下和坚决打消不敢监督的思想顾虑,大胆监督、果断监督、勇于担当、秉公执纪执法。

  (二)聚焦主责主业,创新方式方法。一要加强协作,丰富监督手段。要加强各派驻纪检监察组之间、纪检监察组与机关部室之间的交流协作,探索开展派驻机构联合监督机制、交叉检查机制,不断提升派驻监督效率和质量,切实做到派驻监督“有效覆盖”。二要探索运用“大数据”监督手段,通过利用信息共享等机制及时掌握被监督单位相关动态,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探索充分调动发挥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力量的方式方法,充分发挥特约监察员、新闻媒体的作用,进行立体化监督,形成各方发力、同频共振的监督网络。

  (三)加强队伍建设,激发干部活力。一是加强选人用人管理,把品行好、业务优、作风实的干部充实到派驻机构中来,并有计划地选调一批熟悉经济、法律、审计、纪检监察业务的干部,统筹考虑派驻机构人员的结构配置和梯队建设,从源头上优化和加强派驻机构干部队伍建设。二是加大对派驻机构干部的教育培养力度。通过加强业务培训、上挂下派、以案代训等形式,不断提高其履职能力和工作水平。要制定适应新时期派驻机构特点的交流轮岗、提拔任用制度,打通派驻机构和纪委监委机关的干部交流、培养、晋升渠道,切实提升派驻机构人员工作积极性。

【篇二】纪检监察工作存在问题

  (一)内部控制环境不完善

  控制环境反映出管理当局对控制的重视程度,设定了企业内部控制的基调,影响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态度。

  ,方便群众投诉举报。2013年以来,我室共撰写纪检信访工作信息90余条,上报市纪委信访室信息60余条。

  四是加强基层业务督促和指导。加强与基层沟通联系,及时掌握和了解信访举报问题基本情况。采取明查暗访等形式,及时掌握和了解基层发生的违纪问题或线索。对发生在扶贫领域涉嫌违纪的信访举报问题线索或案件,进行快查、快办、快结;采取以干代训、以老代新、以案代训等形式,对各镇(办)纪委(纪工委)书记和纪检干部进行为期3个月的跟班培训。

  五是创新和完善信访工作制度。全面推行《领导干部挂牌群众点名接访制度》、《信访举报民情直通车制度》;相继出台《关于纪检监察干部接访的通知》、《关于各镇(街道办)纪委(纪工委)书记在本镇(街道办)便民服务大厅实行定期接访的通知》等文件,确保制度在我县落地生根。在处置异常访和突发事件上,做到事前有措施,事后有预案。

  二、当前信访举报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

  (一)匿名举报信访量较大。在我们受理的信访举报件中匿名举报占信访总量的70%以上,匿名举报大多线索不清、内容不具体、调查难度大,无形中加大信访举报的工作量。

  (二)业务范围外信访量增多。由于基层群众对纪检监察机关工作职能和职责范围了解不够,导致出现“有问题就找纪委”的局面。

  (三)重复访和越级访增多。信访人由于种种原因,或是对基层不信任,或是对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纯粹是为了达到个人目的、满足个人无理诉求,造成重复访、越级访的情况增多。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信访举报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坚持服务大局,主动承担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在完成信访举报工作任务的同时,必须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切入点和着力点,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提供政治保障。

  (二)重视源头治理,做好信访预防和处置工作。一要加强宣传和引导,规范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二是要转变工作作风,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三是对初信初访,加大查办和查处力度;四是要建立、健全县直部门和各镇(办)、村(组)信访工作信息员互动体系,便于纪检监察机关掌握信访举报工作主动权。

  (三)强化监督机制,加强对信访举报件的管理。逐步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亲自阅信和接待来访群众,建立联席会议工作机制、信访问题清单、社会参与解决纠纷、首访负责制等,加强协调配合,形成解决问题的整体合力。同时,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信访举报工作责任制。对移送的信访举报件要建立反馈制度,对交办、转办的重要举报件要建立台账并加强督办催办。对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问题要认真处理,并按照要求及时反馈。对署名举报的,按要求进行限期答复。通过强化内部管理和制约,努力推进信访工作机制的创新,不断完善科学规范的信访处理程序,形成信访举报工作合力,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使信访举报件的管理和处理更规范、更有效。

【篇四】纪检监察工作存在问题

  坚持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纪检监察工作的理念创新、方法创新和机制创新,是当前纪检监察部门最迫切最重要的中心工作。在全面推进纪检监察工作创新过程中,要不断提升创新实践的科学性、实效性,实现纪检监察工作创新的可持续性发展,努力取得纪检监察工作创新理论思考和实践探索“双丰收”。

  一、破旧立新,继承发扬

  在纪检监察工作创新过程中,许多不符合、不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陈规旧俗必然被摒弃。但是,任何创新都是生产要素与生产要件的重新组合,不可能与历史传统完全“断脐”。因此,纪检监察工作创新首先必须正确处理新与旧的关系。

  纪检监察工作创新是对过去的反思、批判和超越,而不是心血来潮式的“作秀”。纪检监察工作创新应该不求“轰动效应”,拒绝“形象工程”。为此,纪检监察工作创新的由头,往往都是工作中遇到难题需要解决,或者发现可以预见的难题需要拿出“预案”。这种工作创新带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针对性、可操作性,同样,也只有这样的工作创新才有生命力,才能真正体现纪检监察部门求真务实、贴近实际的工作作风,成为全社会崇尚创新、务实创新的典范。

  二、完善机制,改进方法

  就纪检监察工作创新而言,工作机制是最重要的内因,方法创新是外因;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自身建设是内因,全面开创纪检监察工作新局面是外因。只有正确处理“内外”关系,才能真正实现纪检监察工作创新的新跨越。要尤其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对资源配置、放大、倍增的作用,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好各种纪检监察资源,努力挖掘纪检监察资源的整体潜力,努力形成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工作运行机制,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效益。

  三、立足现实,着眼未来

  现实是未来的基础,而未来是现实的发展;现实是立足点和出发点,而未来是着眼点和目标点。纪检监察工作创新只有立足现实,着眼未来,才能适应内外环境的变化和发展,从而长期保持主动和领先,把握和赢得未来。

  我们要不断强化高举旗帜、服务民生、科学发展、以人为本、公平正义等理念,切实提高纪检监察工作运行发展的能力水平,构建更加阳光的纪检监察工作运行机制,使纪检监察工作的成效始终体现在为人民谋利益求幸福上,不断增强纪检监察工作的凝聚力、感召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总目标提供坚强有力的纪检监察保障,使纪检监察工作与时代发展同步伐,与经济社会同进步。

【篇五】纪检监察工作存在问题

  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肩负着重要的职责。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素质如何决定着纪检监察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影响着纪检监察作用的发挥,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信心。据基层调研发现,部分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履职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要求有一定差距。

  一、主要问题表现(一)干部思想不稳定。基层尤其是乡镇纪检干部思想不够稳定,产生不满情绪。日常工作任务繁重,纪检监察干部工作很辛苦,从事的工作往往又是“栽刺不栽花”“出力不讨好”,日常容易因工作而得罪人。在本乡镇怕自己管严了、限制多了,会成为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绊脚石”,影响当地党委政府工作业绩,从而产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对可查可不查的事件便不了了之。经济待遇也不高,与某些部门干部相比,收入差距大;在政治待遇方面,干部交流机会少,提拔机会更少。

  (二)队伍建设不完善。乡镇纪委目前虽然配备了纪委书记、副书记、纪检专干及纪委委员,但纪委副书记、纪检专干、纪委委员都是兼职,他们大部分时间都从事当地党委、政府其他工作,不钻研纪检监察工作业务,查办案件更是无从下手。派驻纪检组,目前派驻的一般只有一个组长,没有其他工作人员,发挥不了监督执纪问责职能作用,影响了纪检监察各项职能的发挥。

  (三)业务素质不全面。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向纵深推进,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问责任务越来越艰巨。而在实际工作中,许多基层乡镇纪委书记是从其他行业和部门调任或提任过来的,没有具备纪检监察业务知识,更没有案件查办能力和水平,缺乏专业人才,执纪能力滞后,协调能力不强,直接影响着纪检监察工作的开展。

  二、原因分析(一)认识存在误区。一些乡镇(或基层单位)形成以经济利益为导向的工作机制,重经济发展,轻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个别党政主要领导认为惩处了其管理和使用的党员、干部,就等于给其脸上抹黑,影响自己任内的政绩,对基层纪委、纪检组工作特别是案件查办工作重视、支持不够;乡镇纪检监察干部除纪委书记专职外,副书记、专干及纪委委员都是兼职,履行监督执纪问责主业的责任心不够强,党性原则不强,怕得罪人,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

  (二)体制机制不畅。监督制约不力造成工作力度较弱,当前的基层纪检监察组织机构和治理体制决定了乡镇纪委必须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而且乡镇纪委书记是副科级配置,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乡镇纪委全面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力度和质效。另一方面乡镇纪委书记都承担有一定的包村经济工作、脱贫攻坚、惠农民生等中心工作任务,又必须接受政府一把手的领导。既要接受他们的领导又要对他们进行监督,开展工作难度大。

  (三)业务能力不强。乡镇纪检干部非专业人员较多,岗位培训机会少,业务知识技能得不到有效提升,知识结构单一,协调能力不强,真正能“战斗”的更少,执纪监督方式方法滞后,业务素质参次不齐。加之多数是“半路出家”,对法律、审计、财经等专业知识了解不深,纪检监察理论和业务水平低,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有心无力,纪委委员角色意识虚化。

  (四)“三转”不够到位。虽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紧跟中央步伐,大力推进“三转”,但部分乡镇纪检监察干部“人专职不专”“名专实不专”,工作中仍存在职能泛化、事事参与、职责弱化等不良现象,加之一些乡镇的人员职务等调整变化太快,导致难以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去真正履行纪检监察职能。

  三、对策建议(一)强化思想政治教育。要结合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大力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思想政治教育,以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教育为核心,引导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坚定信心,增强斗志,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决策部署上来。同时要抓好自身廉政教育。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努力成为党风廉政建设和拒腐防变的楷模,成为党员干部在廉洁自律方面的模样。

  (二)加强业务知识培训。采取走出去的办法,有计划地选派纪检监察干部到上级机关参加业务知识培训、跟班轮训和参与办案,提升“实战”能力。对新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同志,除搞好岗前培训外,还需经常举办业务培训,促其加快从不懂到较懂到精通的进程,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使每个纪检监察干部都能成为业务精通、知识全面的多面手,从而增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履行职责的能力、驾驭全局的能力、科学决策的能力和抓班子带队伍的能力。

  (三)提供激励机制保障。要进一步明确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所属内设机构的规格,在政策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进一步提高纪委常委、各部室主任和乡镇纪委书记等各个层次纪检监察干部的级别待遇。同时,为基层纪检干部提供宽松的工作环境,让干部有作为,乡镇党委、政府要尽量少抽调和借用纪检干部。进一步加强对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彻底改变派驻机构有名无实、形同虚设的尴尬局面。在政治上,疏通纪检监察干部输出渠道,工作达到一定年限、工作业绩突出、综合素质良好的,优先考虑提拔重用,提高干部工作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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