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人寿吉祥树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样

    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安人寿”)成立于2000年11月,总部位于北京。公司始终秉持“客户至上”的原则,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品质的寿险综合服务。2017年是天安人寿战略转型的关键年,为力争早日实现“创建领先的新型专业寿险公司”企业愿景,总公司明确了“速度、价值、科技”的发展主题,深入推动价值经营、不断优化产品结构、全面升级服务体系,进一步打开了自身价值成长的格局,积蓄了强劲厚实的发展势头。

    天安人寿河南分公司作为天安人寿全国性经营布局所迈出的第一步,于2011年11月18日正式进驻河南市场。六年来,河南分公司始终遵循行业发展趋势,坚决落实监管要求,深入贯彻执行总公司战略部署,紧紧围绕“稳经营快发展强合规育人才”的发展关键词,不断提升内涵价值与公司软实力,着力推动公司业务规模、经营管理、机构铺设全面发展。天安人寿河南分公司经历六年时间,各业务渠道均实现了持续健康发展。公司统计数据显示,规模保费年均增长

    河南分公司地址: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段86号院6号楼金印现代城五楼电话:7

属于终身性意外理财两全型保障产品;针对意外造成的全残和身故提供保障,18-77周岁期间因公共交通意外造成的身故或全残可多领取100%基本保额;年老时可领取祝寿金。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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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本合同所附的《天安人寿附加吉祥树2号增强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本合同所附的《天安人寿附加吉祥树2号增强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的200%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本合同所附的《天安人寿附加吉祥树2号增强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
(2)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与本合同所附的《天安人寿附加吉祥树2号增强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二者之和;
(3)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至77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77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以乘客身份乘坐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在给付上述“2.3.1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前述“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与本合同所附的《天安人寿附加吉祥树2号增强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四者不可兼得,即若本公司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余三项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本合同所附的《天安人寿附加吉祥树2号增强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给付祝寿金。祝寿金领取日为祝寿金领取年龄所对应的保单生效对应日。祝寿金领取年龄分为66周岁、77周岁、88周岁和99周岁四种,您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祝寿金领取年龄,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公司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合同所附的《天安人寿附加吉祥树2号增强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1.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公司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合同所附的《天安人寿附加吉祥树2号增强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的200%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合同所附的《天安人寿附加吉祥树2号增强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 (2)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与本合同所附的《天安人寿附加吉祥树2号增强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二者之和; (3)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是以其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至77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77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以乘客身份乘坐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保险公司在给付上述“2.3.1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生存至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保险公司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合同所附的《天安人寿附加吉祥树2号增强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给付祝寿金。祝寿金领取日为祝寿金领取年龄所对应的保单生效对应日。祝寿金领取年龄分为66周岁、77周岁、88周岁和99周岁四种,您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合同的祝寿金领取年龄,由您和保险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被保险人因下列第1-7项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因下列第2-14项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0.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2.精神和行为障碍;


13.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14.违反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为。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 2 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 2 项情形身体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未遵医嘱使药物、猝死、精神和行为障碍、违反安全乘坐的规定、违反交通规定的行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本保单已交保费+附加保单已交保费

(本保单已交保费+附加保单已交保费)×2

(本保单已交保费+附加保单已交保费)或(本保单现金价值+附加保单现金价值)或基本保额

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

(本保单已交保费+附加保单已交保费+基本保额)或

(本保单现金价值+附加保单现金价值+基本保额)或基本保额×2

(18-77周岁身故可领取)

本保单已交保费+附加保单已交保费

(66周岁、77周岁、88周岁、99周岁任选一年度领取)

注:此为意外保障产品,有90天观察期。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

机构管理 稳健增长;长期持有 加速增值;灵活领取 费用优惠;安全储备 转...

投保年龄:0-65周岁

2.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有

3.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有

长期年金理财保障产品,投保年龄广、多种交费期限可灵活选择,犹豫期后即可领...

投保年龄:0-70周岁

3.重大疾病保险金:有

4.特定疾病保险金:有

5.意外身故保险金:有

天安人寿附加吉祥树2 号增强版终身重大疾病保... (停售)

终身健康保障产品,提供105重疾+50种轻症疾病保障,确诊终末期疾病也可提供保障,轻症可免交剩余保费。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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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与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以五次为限。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轻症疾病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 日的限制。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1.被保险人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发生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2.被保险人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至66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发生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
(2)发生重大疾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与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二者之和;
(3)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3.被保险人于66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发生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
(2)发生重大疾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与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二者之和;
(3)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30%。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重大疾病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1.被保险人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的2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2.被保险人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公司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
(2)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与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二者之和;
(3)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 日的限制。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豁免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本合同与主险合同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与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由认可医院的 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二者之和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认可医院的 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以下约定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1.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发生重大疾 病,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与主险合同同 时终止; 2.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至66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发生重大 疾病,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1)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 (2)发生重大疾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与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二者之和; (3)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3.于66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发生重大疾病,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1)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 (2)发生重大疾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与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二者之和; (3)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30%。 若被确诊的重大疾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 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由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 保险金,合同与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由认可医院的 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 费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与主险合同 同时终止。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由认可医院的 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按以下约定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1.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按保险 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的2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 金,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2.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按以下三者 之较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1)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 (2)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合同的现金价值与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二者之和; (3)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若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 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 日的限制。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 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豁免自轻症 疾病确诊之日起的本合同与主险合同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与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轻症疾病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 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 日的限制。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 项情形发生重大疾病、轻症疾病、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本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8 项情形之一发生重大疾病、轻症疾病、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本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本保单已交保费+主险保单已交保费
(本保单已交保费+主险保单已交保费)或(本保单现金价值+主险保单现金价值)或基本保额
(本保单已交保费+主险保单已交保费)或(本保单现金价值+主险保单现金价值)或(基本保额×130%)
本保单已交保费+主险保单已交保费 (本保单已交保费+主险保单已交保费)×200%
(本保单已交保费+主险保单已交保费)或(本保单现金价值+主险保单现金价值)或基本保额

注:此为健康保障产品,疾病有90天观察期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成年男性特定疾病保险金等保障。

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70周岁

保险期限:保至60/70/80周岁、终身

1.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有

2.成年男性特定疾病保险金:有

3.成年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有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女性特定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保障。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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