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龙区注册公司:6月30日前赶紧自查关系企业是否受罚

微信、支付宝收付款是再正常不过的事,但在企业经营行为中,使用微信、支付宝转账很可能面临涉税风险。

一、微信、支付宝转账有风险!
企业通过微信支付货款、收取款项、支付工资等行为,可能引发哪些涉税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也就是说,企业所有的对公账户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而个人微信、支付宝不属于企业的对公账户,无需报告,则就可能产生以下的税收风险。


(1)无法作为进项抵扣的风险:
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款项,可能导致款项账面不透明,业务交易资金流不清晰。
因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信息需要填列齐全。
通过微信交易,对方无法准确填写发票上的银行账号信息,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进而导致无法进行进项抵扣,增值税应纳税额增加。
(2)未能及时申报收入的风险:
通过微信转账收取的增值税销售款时,容易和个人消费记录混淆,导致部分微信收款收入未申报增值税,存在偷漏税的风险。
2、企业所得税方面的风险
(1)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款项或者给员工发工资,可能导致无法取得合法的凭证以列支成本,导致所支付的相关款项无法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2)通过微信转账收取货款,未体现在对公账户收入中,可能存在隐瞒收入、少报收入的涉税风险。
企业如果经常性地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支付业务款项,而不通过对公账户进行交易,可能导致企业内部财务混乱,公司资金无法受到监管,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
企业在生产经营交易活动过程中,采用对公账户结算,可以很大限度上降低税收风险。
除了企业通过微信支付货款、收取款项、支付工资等行为,还有一些企业在经营中使用个人微信、支付宝收钱,不申报,想通过这种方式来避税。


二、个人微信、支付宝收款被查,补税130万!


2019年初,税务局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了异常,R食品店与同地区、同行业店铺申报纳税收入差距过大。申报数据和R食品店实际情况也严重严重不符。
这个店位置不错,在市中心,客流量也好,生意红火,买东西都要排队,申报却显示没赚多少钱。税务局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了更多问题,公账流水确实不多,和申报基本吻合。
但未建账,具体收入如何、成本如何都是由负责人一人掌握,而且张某无法取得联系。
于是税局决定立案检查。检查过程中,税局人员发现店内大量的客人都是通过支付宝、微信扫描二维码付款,这个二维码是张某私人二维码。检查人员分别前往腾讯及阿里巴巴的天津分公司调取张某的微信及支付宝账户资金流水清单。
经查,张某的微信和支付宝资金流水借贷类型为“入”的交易金额累计2800余万元,于是张某承认大量的收款通过个人微信、支付宝提取到自己私人账户上,并未申报纳税。
最终,稽查局认定R食品店少申报缴纳了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等税费。
依法要求其补缴之前所偷逃税款、滞纳金合计129.19 万元,并依法给予相应罚款。
此案例对广大纳税人,特别是主要面对不要发票的个人消费者的纳税人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
早在央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大额交易报告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银发〔2018〕125号)文件中提到:非银行支付机构也需要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也就是说通过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大额交易也会被稽查到!


提醒:不开发票不代表不交税,个体户不代表可以不建账经营,私人账户收款不代表可以不记账。


不管你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都要明确:


1、你是按照纳税义务时间来申报增值税,开票并不是唯一标准,如果达到纳税义务时间,就算没有开票也要申报,这就是我们说的未开票收入申报。
2、进行未开票收入申报后,纳税人需要做好未开票申报的明细台账,这个是非常必要的。
后期补开了多少发票直接从台账中减除,这样未开票的收入申报就非常清晰,不至于自己把自己搞混,在应对税务检查时候也能说的清楚。
各位老板,企业经营中个人微信、支付宝转账的这些事,你搞明白了吗?


三、无需用个人账户收款转账,企业节税方法详解


我们都知道企业在运用发展过程中是需要按照一定的税负率缴纳税款的,即使是个人账户进入了大量的现金现在也要被监控,正常的收入情况也是要按照相应的税率缴纳一定的税收。特别是现在“大额现金管理办法”的实施,更是需要特别注意,如果是完税后收入完全没有问题。
企业的税收问题更是如此,很多企业在申报期前或者年度汇算清缴前发现账目利润虚高,需要缴纳高额的企业所得税,因此而采取一些风险较大的买票方式来抵充成本,这些方式建议还是摒弃,可通过一些合理的方式解决,或者提前做好相应的筹划。
现在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大部分企业来说既能享受到,获得的优惠还非常可观,只要将应纳税所得额控制在300万以内就可以享受10%及以下的优惠税率。同时,还可以利用地方的税收优惠政策合理的分包业务,降低综合税负。
如现在在重庆、上海总部经济园区注册小规模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就可以申请所得税的核定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增值税也能获得减免政策,增值税季度30万以内免征和2020年征收率降低至1%都能享受到,然后就是个人经营所得税的核定征收,直接核定其开票额的10%作为利润,对照五级累进税率计算,税率在0.5%-1.8%之间,综合开票500万以内的税负在2.8%以内就可以完税,然后进行公转私也是合理合法的了。
还有另一种自然人代开的形式也可以合理的解决一部分缺乏成本费用的问题,同时降低了个人所得税税负。个人和公司发生了业务往来,可以申请代开,提供给支付方做成本入账。如在山东,湖北等地,当地经济发展吸纳外地的零散税源,去申请代开时把个人看作是一个个体户的形式,缴纳增值税1%,附加税0.04%,个税核定为经营所得0.5%,综合缴纳1.54%就可以完税,这个时候公转私也是合理合法的,因为都是完税了的。
个人独资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专票和普票都能开,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分红税;自然人代开一般只能开普票,为个人性质的,不需要注册企业。两者都是不需要汇算清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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