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托和保险信托都属于信托的原始业务,近年来随着高净值个人需求的不断增加而快速发展,是信托业务转型的重要方向。但从行业实践来看,家族信托业务与保险信托业务之间普遍存在混淆,甚至认为保险信托属于家族信托。事实上,保险信托和家庭信托有很多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保险信托的信托财产是保险金的请求权。目前市场上常用于设立保险信托的险种有终身寿险和大额年金保险。信托是以不同的保险债权设立的,信托财产的价值和确定需要根据不同的保险险种来确定。在终身寿险中设立保险信托,由于终身寿险具有一定的储蓄性质,保单会随着时间的推移产生相应的现金价值并不断增加,因此需要将这些现金价值同时纳入信托财产的范畴,因此信托财产的规模应以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以大额年金保险设立保险信托,信托财产规模通常以保费计算。但是,在一些年金保险中,有定期收益,除了保险分红,这也应该计入信托财产;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在法定或约定的情况下,保险人向投保人退还一定数额的保费,退还的保费不是保险收入,但可以约定为信托财产,这需要充分考虑。
家族信托的信托财产形式丰富。目前市场上主流的金融资产和相应的权利是货币资金、资产管理产品和保单。目前,越来越多的高净值个人选择家族信托进行家族财产的继承规划,其需求逐渐多元化,受托财产多元化。除了上述金融资产外,越来越多的家族信托客户也在逐步加强对非货币财产的继承意愿。家族信托受托财产种类不断丰富,以上市或非上市企业股权,甚至不动产、艺术品等财产设立的家族信托进一步增多,对家族信托受托人信托财产的长期稳定管理、使用和处置提出了更高要求
设立门槛的监管要求不同
家族信托在监管上对设立规模有明确要求。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发布的《信托部关于加强规范管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号文(信保函〔2018〕37号文)(以下简称“37号文”),家庭信托财产的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但不要求信托财产在信托存续期间的任何时候价值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对信托财产的数额或者价值的限制,可以触发信托终止条款,以双方约定的条款为准。
保险信托的设立规模在监管方面没有特别的规制限制,但仍需满足一般信托的信托财产规模要求。目前行业实践中运作的保险信托,信托规模门槛通常高于100万元,以满足未来财富管理和传承的需要。此外,如果相关保险合同被终止、中止、撤销、确认无效、撤销或其他原因导致保险金额减少,从而影响信托财产的规模或价值,或其他可能导致保险受益人的保险利益遭受损失的情形,通常会在保险信托合同中约定相应的提前终止信托条款。
信托当事人的设置要求不同
家族信托当事人的监管要求相对明确。一是在委托人方面,“37号文件”对家族信托提出了明确的定义,明确了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可以是单一的个人或家庭;二是在委托人与受益人的关系上,家庭信托以保护、继承和管理家庭财富为主要信托目的,其受益人为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而家庭成员以外的人不能视为家庭信托;第三,在设立受益人的要求方面
及监管要求,还需要受到保险法以及保险合同的限制。一是保险金信托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问题,由于信托委托人即是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实践中要符合我国《保险法》中所要求的“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二是受托人在保险合同中的角色问题,设立保险金信托时,受托人具有多重身份,信托公司会被指定或者变更为保险受益人,因而可以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依法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三是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保险金信托的受益人要符合此项要求,但与原保险受益人不需要完全一致;四是在以终身寿险设立的保险金信托中,其被保险人无法成为该部分信托财产所对应的受益人;五是不同于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可以是自益信托。信托财产管理运用的特点不同
保险金信托对于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阶段不同于其他信托产品,有三方面需要关注。一是信息披露,当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应确保受托人(即保单的新受益人)可以及时知晓相关信息,可以由信托合同约定的受益人通知受托人并积极提供理赔所需的全部证明材料,并协助受托人办理理赔事宜;二是对于理赔资金进入信托专户的过程要求,应在信托文件中约定清晰,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后由受托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提交理赔申请,若由受托人以外的其他人就保险事故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受托人;三是理赔资金到账之后的信托财产管理要求,受托人对于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实际上并非开始于信托成立初期,而是在保险事故发生、理赔资金进入信托专户后,此时由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履行其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资金投资运用、账户管理、运营维护、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这对受托人的长期稳定经营管理能力也提出了较高要求。
家族信托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开始于信托成立、办理完毕相应资产转入信托项下的确认手续之后,但由于家族信托的自身特点对相应的管理运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一是客户对信托财产管理风险的要求,家族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应与事先确定的委托人的风险偏好相一致;二是对家族信托利益分配的流动性要求,由于需要为财富传承发挥重要作用,家族信托的定期分配、条件分配和临时分配条款通常设置全面,这就对利益分配时的流动性提出了要求,需要受托人进行合理的资产配置,以保障利益分配的流动性需求;三是家族信托对于非货币财产的管理有专业性要求,由于委托财产类型多样,受托人在信托成立生效后,即开始履行对货币资金、理财产品、保险产品等金融资产,或者公司股权、不动产、艺术品等复杂资产的管理运用,其复杂程度和专业程度较高,受托人的受托能力和综合实力十分重要,需要根据不同资产所处的不同阶段分别管理,以实现家族信托财富规划传承的长期目标。
保险金信托与家族信托的业务交叉
实践当中,保险金信托业务与家族信托业务还存在业务交叉。一方面,对于信托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保险金信托,可以设置为家族信托,也可以将保单和其他财产共同置入家族信托。对于包含保险金请求权在内的家族信托,应当注意满足法律法规和监管方面的要求:首先,在受益人安排方面和常规保险金信托不同,不得是完全自益的信托;此外,若以终身寿险保单置入信托,还应当符合终身寿险对受益人的限制。
另一方面,在家族信托成立之后,可以由家族信托受托人作为投保人进行投保,也即保险金信托的3.0模式。这种模式下,设立家族信托的委托人不再是保险投保人,而是由信托公司作为保险的投保人和保单的受益人,直接运用信托财产支付保费并依照合同约定对保险理赔资金进行有效的管理运用,有利于保险金信托与家族信托的深度结合,可以切断保单作为委托人财产的风险,实现资产的充分隔离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