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明春,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于四川省南部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个体,捕前住喀什市尚东花苑小区7号楼2单元261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2月2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李刚,新疆叶尔羌(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田中平,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剑阁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剑阁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打工,捕前暂住喀什市长安郡小区出租房。2007年12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重伤)被喀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09年4月1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喀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撤销前罪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2年5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2月2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宋光洪,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于重庆市巫溪县,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溪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打工,捕前住重庆市巫溪县中岗乡龙台街2号。2019年8月29日在重庆市巫溪县中岗乡投案自首并临时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8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关雪莲,新疆驼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江荣,男,1995年10月20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捕前暂住喀什市五洲宾馆旁出租房。2019年1月26日被重庆铁路公安处重庆北车站派出所抓获并临时羁押,同年3月4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喀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关宏亮,男,1984年4月10日出生于辽宁省朝阳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捕前暂住喀什市长安郡出租房。2019年5月20日因涉嫌赌博罪被麦盖提县公安局抓获并临时羁押,2019年5月21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依法被逮捕。
被告人黄功术,男,1961年10月25日出生于重庆市开县,户籍所在地:喀什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个体,捕前住喀什市机场路323号院9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4月6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胡晓军,新疆叶尔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宋祖军,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巫溪县,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溪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打工,捕前住喀什市团结路紫荆花园小区2号楼2单元202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4月3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刘沛均,男,1985年9月3日出生于重庆市巫溪县,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溪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无业,捕前住重庆市巫溪县花台乡花台村4组。2019年4月21日刘沛均因涉嫌赌博罪向重庆市巫溪县公安局刑警队投案,同年5月5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钟家林,男,1989年11月18日出生于四川省内江市,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汉族,文盲,群众,无业,捕前暂住喀什市明旺锦城小区2号楼5单元551室出租房。2004年10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百元;2005年9月12日因犯抢劫罪被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百元;2009年7月1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3年8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4月3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马孝泉,男,1992年1月25日出生于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户籍所在地:新疆霍城县。回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个体,捕前暂住喀什市南湖路阳光小区D区1号楼2单元8D室出租房。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4月3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依法被逮捕。
被告人郑兴清,女,1968年2月19日出生于四川省隆昌市,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隆昌市开源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捕前住喀什市海天中华名园3栋4单元702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4月3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李卓玉,新疆法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旭香,女,1978年4月28日出生于四川省绵竹市,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竹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捕前住四川省绵竹市盛世华章小区5号楼1单元201室。2019年8月26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四川省绵竹市公安局城中派出所抓获并临时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于2019年9月8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张强,新疆驼铃律师事务所律师。
喀什市人民检察院以喀市检公诉刑诉〔2019〕378号起诉书、喀什市检公诉刑追诉〔2019〕2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田中平、张明春、宋光洪、江荣、关宏亮、黄功术、宋祖军、钟家林、马孝泉、刘沛均、郑兴清、赵旭香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赌博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喀什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柳雪童、阿不都卫力江·阿布都克力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明春及其辩护人李刚、被告人田中平、被告人宋光洪及其辩护人关雪莲、被告人黄功术及其辩护人胡晓军、被告人江荣、被告人宋祖军、被告人钟家林、被告人马孝泉、被告人刘沛均、被告人关宏亮、被告人赵旭香及其辩护人张强、被告人郑兴清及其辩护人李卓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至2017年12月期间,郑攀(在逃,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张明春、被告人田中平、被告人宋光洪等人在喀什市长安郡熊猫烧烤店二楼、喀什市大纲菜市场环球修理厂内开设赌场,约定抽头渔利按照郑攀40%、张明春20%、田中平20%、宋光洪20%的比例分红。2017年12月,郑攀、张明春在喀什市××楼房开设赌场。郑攀、张明春、田中平、宋光洪在开设赌场期间组织周某、游某、马某、彭某、金某、张某1、余某、何某、侯某、叶某、卞某、张某1、王某1等人以"二八杠"等方式聚众赌博。郑攀安排被告人江荣(郑攀妹夫)在赌场抽水,每场赌资3万元至6万元不等,按照500元抽30元、1000元抽50元的标准抽水,每场抽水1万元至3.5万元不等,每天赌场结束后由被告人江荣将当天的水钱上交给郑攀、田中平、张明春、宋光洪,并按照所约定比例分赃,被告人田中平非法获利3万余元,被告人张明春非法获利2万余元,被告人宋光洪非法获利1.5万元,被告人江荣非法获利1.05万余元。
2017年12月,被告人黄功术将喀什市香城大厦5楼8506号房提供给郑攀、张明春等人用于开设赌场,期间郑攀、张明春等人共组织赌博十几场,郑攀每天向黄功术支付场地使用费,黄功术非法获利1.4万元。
被告人宋祖军在喀什市长安郡熊猫烧烤店二楼、喀什市大纲菜市场环球修理厂、喀什市海峡棋牌室赌场给赌博的人提供资金,放高利贷,非法获利1.72万余元。
被告人刘沛均在喀什市长安郡熊猫烧烤店二楼、喀什市大纲菜市场环球修理厂内、喀什市香城大厦5楼8506号房赌场给赌博的人提供资金,放高利贷,以提供1万元资金收取500元利息的方式,非法获利0.38万余元。另被告人刘沛均在喀什市海峡棋牌室给赌博人员提供资金,放高利贷,非法获利0.24万元。
被告人钟家林和马孝泉每人出资2万元合伙在喀什市长安郡熊猫烧烤店二楼、喀什市大纲菜市场环球修理厂内赌场给赌博的人提供资金,放高利贷,以提供1万元资金收取500元利息的方式,被告人钟家林和马孝泉每人非法获利0.3万余元。
被告人关宏亮在喀什市长安郡熊猫烧烤店二楼、喀什市大纲菜市场环球修理厂内赌场看门放哨,田中平给其发钱,共非法获利0.7万余元。
被告人郑兴清在喀什市长安郡熊猫烧烤店二楼、喀什市大纲菜市场环球修理厂内赌场给赌博的人提供资金,放高利贷,以提供1万元资金收取500元利息的方式,非法获利0.14万余元。
被告人赵旭香在喀什市长安郡熊猫烧烤店二楼赌场给赌博的人提供资金,放高利贷,非法获利0.05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明春、田中平、黄功术、郑兴清、刘沛均、钟家林、马孝泉、宋祖军、宋光洪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黄功术全额退缴非法所得1.4万元、马孝泉全额退缴非法所得0.3万元、刘沛均退缴非法所得0.15万元,宋光洪退缴非法所得1.5万元,赵旭香退缴非法所得0.05万元。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明春退缴非法所得2万元,被告人黄功术主动缴纳罚金10万元,被告人刘沛均退缴违法所得0.47万元,被告人马孝泉主动缴纳罚金6万元,赵旭香主动缴纳罚金2万元,被告人宋光洪主动缴纳罚金10万元,被告人钟家林退缴违法所得0.3万元,主动缴纳罚金6万元,被告人郑兴清退缴违法所得0.14万元,主动缴纳罚金3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明春、田中平等12人均无异议,且有经查证属实的被告人张明春、田中平等12人的常口信息、到案经过及供述,证人金某、周某、马某、彭某、游某、张某1、余某、袁某1、王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人何某、侯某、叶某、蒋某1、张某2、李某1、黄某、王某2、卞某、张某3、李某2、朱某、陆某1、唐某、陆某2、袁某2、蒋某2的证言,喀什市公安局所做的被告人张明春、田中平、钟家林、郑兴清、马孝泉、宋祖军、黄功术、关宏亮、江荣辨认笔录和辨认照片,被告人黄功术、张明春指认现场照片,喀什市人民法院出具的(2007)喀刑初字第419号、(2009)喀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书及田中平释放证明,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09)隆昌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书及钟家林释放证明,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龙都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及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出具的宋光洪释放证明,四川省绵竹市公安局城中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及成都市看守所出具的赵旭香出所登记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明春、田中平、宋光洪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并约定按照比例分红,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江荣、黄功术、关宏亮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明春、田中平、宋光洪结伙经营赌场,并按比例分红,所起作用相当,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江荣、黄功术、关宏亮为开设赌场提供直接帮助,系开设赌场罪的共犯,但在其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祖军、刘沛均、钟家林、马孝泉、郑兴清、赵旭香在赌场内以谋取高额利息为目的,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其行为均构成赌博罪,被告人张明春、田中平、宋光洪、黄功术、宋祖军、刘沛均、钟家林、马孝泉、郑兴清案发后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自首,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另鉴于被告人张明春、刘沛均主动退缴非法所得,被告人黄功术、马孝泉、宋光洪、赵旭香、郑兴清、钟家林主动退缴非法所得并缴纳罚金,本院对此酌情从轻处罚。对上述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主张有关从轻处罚的合理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田中平具有犯罪前科,本院对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钟家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罪,系累犯,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明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日起至2021年3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田中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日起至2021年3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宋光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9日起至2021年5月28日止。)
四、被告人江荣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6日起至2020年10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关宏亮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0日起至2020年11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黄功术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6日起至2020年4月5日止。)
七、被告人宋祖军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3日起至2020年11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刘沛均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1日起至2020年6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钟家林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3日起至2020年6月2日止。)
十、被告人马孝泉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3日起至2020年4月2日止。)
十一、被告人郑兴清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3日起至2020年4月2日止。)
十二、被告人赵旭香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6日起至2020年4月25日止。)
十三、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三千一百元(其中:张明春二万元、黄功术一万四千元、宋光洪一万五千元、刘沛均六千二百元、钟家林三千元、马孝泉三千元、郑兴清一千四百元、赵旭香五百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十四、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四千七百元(其中:田中平三万元、江荣一万零五百元、宋祖军一万七千二百元、关宏亮七千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长 刘 婧
审 判 员 梁丽容
人民 陪 审员 **勤
二 〇 二 〇 年 三 月 二 十 日
书 记 员 王少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