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法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政策解答

  面对经济发展新常态,2014年10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等六个行业的企业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该项优惠政策的实施,对促进企业技术革新、加强产业转型升级、推动中国经济向中高端水平迈进,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拉动有效投资、促进产业升级,2015年9月16日,国务院第105次常务会议决定,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扩大到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以下简称“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为便于广大纳税人理解适用优惠政策,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现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政策要点解答如下: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企业的范围

  一、所有企业均适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吗?

  答:是的。所有企业里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均适用加速折旧税收政策。一是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二是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二、六大行业企业和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可以适用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还有哪些?

  答:六大行业企业和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除所有企业均可享受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外,还可以适用以下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

  (一)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三、六大行业和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具体是指哪些?

  答:六大行业是指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这些都是国家鼓励的战略新兴产业。六大行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四个领域重点行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附件“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范围”确定。

  四、如何判断企业是否属于六大行业或四个领域重点行业?

  答:六大行业或四个领域重点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在计算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时使用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开始用于生产经营当年的数据。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发生变化的,以新购置并使用固定资产当年数据为标准,判断是否享受优惠政策。以后年度发生变化的,不影响企业享受优惠政策。

  五、六大行业和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哪些企业?

  答:六大行业和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同时符合规定的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即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80人(工业企业/其他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1000万元(工业企业/其他企业)的六大行业和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方法

  六、如何采取缩短年限方法加速折旧?

  答: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改变。

  七、什么是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答: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应用这种方法计算折旧额时,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资产净值没有减去预计净残值,所以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的两年期间,将固定资产净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年)×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月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年数总和法:又称年数合计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乘以一个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为分子、以预计使用寿命逐年数字之和为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申报

  八、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是否需要税务机关审批?

  答: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实行“以表代备”,即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申报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即可享受优惠,无需另行填写备案表或附送其他纸质资料。

  九、企业预缴申报时是否可以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答: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可以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预缴申报时,企业由于无法取得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重数据,可以合理预估,先行实行。到年底时如果不符合规定比例,则在汇算清缴时一并进行纳税调整。

  十、办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需要报送什么资料?

  答:符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企业,预缴申报时,须同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第7行及其附表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年度申报时,须同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其附表a10508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附表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优惠,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在规定限期内留存备查资料,以证明其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留存备查资料包括:

  (一)企业属于重点行业、领域企业的说明材料(以某重点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

  (二)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

  (三)核算有关资产税法与会计差异的台账。

  企业留存备查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享受优惠事项后10年。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的优惠事项,保存期限为该优惠事项有效期结束后10年。

  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十一、固定资产的范围口径是什么?

  答:固定资产的范围口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执行,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十二、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规范口径是什么?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范围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或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执行。

  十三、新购进固定资产的时间点如何把握?

  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是指六大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以后、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在2015年1月1日以后购进(包括自行建造),并且在此后投入使用。设备购置时间应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

  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购置时间点原则上应以建造工程竣工决算的时间点为准。

  十四、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差异问题是否影响企业实行加速折旧优惠政策?

  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也就是说,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不影响企业实行加速折旧税收政策,企业在实行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

  十五、企业实行加速折旧政策是否会对企业应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产生影响?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实行加速折旧的,在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因此,对于开展研发活动的企业来说,意味着在会计上按照规定进行加速折旧处理的折旧、费用,若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话,仍可以进行加计扣除。

  十六、如果企业既符合最新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条件又符合以前的加速折旧政策条件,该如何处理?

  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条件,同时又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中相关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十七、企业可以选择不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吗?

  答: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也可选择不实行加速折旧政策。

  十八、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在预缴时未能计算办理的,汇算清缴时可否办理?

  答:可以。企业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在2015年前3季度按规定未能计算办理的,可将前3季度应享受的加速折旧部分,在2015年第4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享受,或者在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十九、企业在购置固定资产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并享受相关加速折旧优惠,但次年开始已经超过小型微利企业标准,该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是否需要进行调整?

  答:企业在购置使用固定资产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在以后年度可能不再符合标准。为了增强政策确定性,对小型微利企业当年购置固定资产按照政策享受加速折旧优惠的,即使以后年度企业不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该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不再调整。

  二十、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差异核算是否有更加便利的方法?

  答:有。为进一步落实好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解决企业反映建立台账难度大、税法会计差异核算繁琐的问题,省国税局委托软件公司开发,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台账电子化、标准化,以减轻企业负担。目前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管理系统v1.0版已开发完成,并已通过发布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站,企业可自主选择免费下载、免费使用。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政策解答】相关文章:

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范围到底是啥?为什么许多纳税人填报为空?不填报有啥影响?此表该怎么填?真的很难么...其实很简单,今天宏兴会计培训小编以2个案例教您如何填报!

发生资产折旧、摊销及存在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的纳税人需填报此表!~

本表发挥资产折旧、摊销汇总台账的作用。纳税人应注意无论单项资产的折旧摊销是否存在税会差异,均须填报本表。

税法上影响资产处理的四项因素分别为: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税法允许直线法,特殊情况除外)及折旧年限

NO.1 2015年某公司取得市级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500,000元,其中发生专项用途支出300,000元(2015年12月购置环保设备并投入使用,企业采用直线法分5年进行折旧,假设无残值),如何填报此表呢?

首先我们要清楚,不征税收入购进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

请注意:企业的各项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的资产增值或减值,除另有规定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N0.2 甲企业属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符合享受加速折旧新政优惠的条件:

1.2015年12月购入A器具并于当月投入使用,价值60万元,会计核算按5年计提折旧,残值为0;税收核算缩短折旧年限,按3年计提折旧,假设无残值。

2.2016年9月购入成本为3600元的A笔记本电脑并于当月投入使用,会计核算按3年计提折旧,残值为0;税收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扣除,残值为0。

2016年汇算清缴填表如下:

以后年度汇算清缴时,2016年一次性税前扣除的A笔记本电脑3600元,需要在2017年汇算清缴时调增1200元,2018年汇算清缴调增1200元,2019年汇算清缴调增900元(各年填表时,仅填A105080进行调增,不需填A105081)。

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纳税人,只需填报表A105081即视为履行备案程序。

Q:企业新购资产在计算折旧时确认的预计净残值率有啥规定呢?

A: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同时,确定的残值,不仅会影响资产折旧期间各年度的税前扣除额,还会影响资产处置年度的资产损失申报或资产所得确认。

Q:能整理下资产折旧方法、折旧年限等相关特殊政策规定吗?

Q:可讲讲企业加速折旧的相关税收政策吗?

A: 现行有效的两种加速折旧优惠政策区别

新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详解

1.资产折旧税会一致企业

企业在会计与税收上均采取加速折旧政策,相当于在会计利润核算中已享受了加速折旧的优惠,因此汇算清缴时无需再做调整,但是必须注意通过填写A10508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进行减免税备案。

填写该表时重点注意该表第15、16列填列,其中第16列填写会计折旧额(加速折旧金额),而第15列模拟填报该固定资产视同按照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用直线法估算折旧额,进而计算填写18列用于统计加速折旧优惠情况。

2.资产折旧税会处理不一致企业

由于会计与税收处理不一致,因此在汇算清缴时必须对此差异进行纳税调整:

1.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下,季度申报时未享受,只需在汇算清缴时,统一对折旧进行调整。

2.新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下,季度申报已预享受,且季度申报只做调减处理,而不对应调增,因此在汇算清缴时,应重新按年对折旧进行调整。强调2个风险点:(1)既要对2016年当年加速折旧资产进行重新计算调整,(2)又要对2015年已享受过加速折旧固定资产结合会计核算情况进行对应调增或调减处理。

在用A10508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进行减免税备案时,注意该表只统计税收折旧大于会计折旧需作纳税调减情况。

本年度内税法折旧额大于会计折旧额(或正常折旧额,下同)的填写本表,税法折旧小于会计折旧的金额不再填写本表(即纳税调增不填此表),而是通过填写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进行调增。某项资产某月税收折旧额小于会计折旧额后,该资产从当月起至年度末的会计折旧额和税收折旧额均不再填入本表,仅填报本年度内税收折旧额大于会计折旧额的数据。注意:加速折旧季度申报只做加速折旧调减处理不调增,在年度申报时的纳税调整情况很可能与季度申报表中的纳税调整情况不一致。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法例题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