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销售《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投保人为自然人的保险产品时,除()类保险产品外,必须实施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建立投保提示制度。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应当向投保人提示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以便客户选择适合自身风险偏好和经济承受能力的保险产品。()
对于通过风险测评表明适合购买投连险等复杂保险产品的客户,商业银行应当向客户提供()
根据《关于加强万能保险销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各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在向消费者介绍万能保险产品时,应当提供该产品的()。
根据《关于加强万能保险销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各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在向消费者介绍万能保险产品时,应当()。
B、提供该产品的产品说明书
D、主动对产品说明书中的重点提示内容逐一进行特别说明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对保证续保产品的规定包括()。①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产品,应当明确约定保证续保条款的生效时间②保险公司不得调整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范围③保险公司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产品报送审批或者备案的,应当在产品精算报告中说明保证续保的定价处理方法和责任准备金计算办法④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产品,保险人不得在续保时提高保险费率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发展多样化健康保险服务,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鼓励保险公司大力开发各类医疗、疾病保险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产品
B、鼓励保险公司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
C、发展商业性短期护理保险
D、支持保险机构参与健康服务业产业链整合
保监会颁布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部有关商业健康保险的法规,该《办法》规定了医疗保险产品和疾病保险产品不得包含生存给付责任、长期健康保险产品的犹豫期不得少于10天、是否有公费医疗和社保应区别对待、不得委托医疗机构或者医护人员销售健康保险产品等,这些规定都会直接影响普通百姓的投保行为。若钱某投保给付期间为52周的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保费需6000元,则投保给付期间为27周、其他条件均相同的保险
按照《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健康保险产品不能设计为分红型产品。()
按照《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健康保险产品不能设计为分红型产品。()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9年3号令)规定,保险公司销售新型产品,应当向投保人出示保险条款、()。
香港买保险有什么特别注意事项
一、赴港投保时,一定要问清楚将来的服务应该可以找谁,留下相关部门或人员的电话及邮箱等,以便日后连系。一般来说国内的介绍人可以帮忙,香港的经纪代理公司也能提供后续服务,而保险公司的客服部门更是责无旁贷的要担起后续客户服务的所有事项。
二、在港期间最好能顺道去开个香港银行账户,并在保险公司填写保费自动扣缴授权书,日后缴交续期保费时,可以先自行或是托人把钱汇/存入银行账户,然后让保险公司在续期保费到期时自动扣缴当期保费。这道手续没做好,日后会有很多麻烦事发生的,并且切记不要把保费以现金交出或是汇入他人(非保险公司)的银行账号,以免在过程中保费遭到挪用。
三、投保完成之后,保险公司会把保单直接寄到客户的通讯地,要记得把保单收好,并且要跟家人(尤其是保单受益人)交代清楚万一出险时可以跟谁连系,另外也可以把保单封面上写的保单号码、保单险种、持有人姓名、被保人姓名等重要数据拍照存檔起来,方便日后查询使用。
四、最后建议一定要学会如何直接跟保险公司的客服部以电话或是电子邮箱直接连系,这是很简单的,只要先报上保单号码,接着说明需要什么样的服务,最后留下自己的连络方式即可。由于香港非常重视个人隐私,很多数据的查询或变更连客户的经纪人公司都不能代为查询及变更,保险公司的客服部会要求是客户本人的直接连系才愿意接受查询或是提供相关服务的。刚开始可能觉得麻烦,但仔细一想,这一切都是为了保障客户个人隐私及相关权益的,所以还是要自己学会跟保险公司直接连系。
香港买保险有什么须知
1:香港大病险的疾病名称与内地不同,对理赔是否有影响?
解答:由于语言翻译的原因,同一种疾病,两地有不同的译名,例如,Parkinson’sDisease,在内地译为“帕金森氏症”,在香港称为“柏金逊症”,但都指的是一种疾病.因此疾病名称翻译上的不同,对理赔没有任何影响!
2:香港“意外死亡和失肢险”是否理赔地震造成死亡和失肢?
解答:因地震造成的死亡和失肢属于“意外死亡和失肢险”的保障范围,完全可以理赔。尤其是“失肢”情况,在地震灾害中尤为突出。
3:香港人寿险是否保障因地震造成的死亡?
解答:香港人寿险保障因地震造成的死亡,因为香港人寿险没有免责条款,只要生命离世,投保人家属均可获得理赔!(除了一年之内自杀,枪毙之外,无论什么情况的生命离世都可以获得理赔)
4:计划书写着不适合于中国大陆境内使用是什么意思?
解答:在中国大陆境内签单是无效的,不被认可的。买香港保险一定要在香港签单才有效,受香港法律保护。
5:在香港买的保险在中国不具备避税避债功能?
解答:由于在香港购买的保险已经脱离中国法律的监控,中国政府无权干涉,所以避税避债功能是绝对比国内的更安全有效。
6:内地客人来港购买保险,需要携带什么?
解答:内地客人来港投保,需要携带本人的港澳通行证(或护照),身份证;如果夫妻互保,需要结婚证或户口本;如果为孩子投保,需要孩子出生证等。(带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刷卡缴款)
7:国内客户香港投保,需要哪些条件?
解答:A、有合法证件来香港签署保单。
B、对香港的制度有基本了解。
C、投保人健康符合投保要求。
8:内地居民投保香港步骤是什么?
解答:1/投保人带齐证件来港投保(整个流程只需2小时左右)2/在保险公司签单缴费
3/在保险公司附近银行开户(方便日后缴费和赔付)
9:来港投保走自助过关通道,为什么要领取“入境纸”?
解答:来港投保走香港自助过关通道时,务必领取打印的“入境纸”,并交给保险公司以做入境记录备案!
10:香港保险公司的投保年龄有哪几种核定方法?
解答:一般有两种方法核定投保年龄,一种是按照国内身份证上出生年月日来确定。香港是按出生证或身份证上的出生年月日来确定投保年龄。
11:投保香港保险时,保险合同当场能拿到吗?
解答:保单合同要等到保单通过核保程序后,方可领到。
12:买香港保险需要体检吗?
解答:是否体检通常取决于投保人投保额度,年龄和身体状况等因素。如需要体检,由保险公司安排在香港的诊所查体,费用由保险公司负责
13:香港保险理赔申请表中为什么设有“被保人近亲签署”一栏?
解答:在向保险公司索偿时,考虑到被保人的身体不允许签字的状况下,允许被保人亲属在“被保人近亲签署”处签字。
14:香港的重疾险与内地买的重疾险是否冲突?
解答:投保人在香港和内地同时购买的危疾险,两者之间没有任何冲突,因为理赔时,是分别独立赔付的。
15:住院险是否有“终身保证续保条款”至关重要?
解答:住院险如果没有“终身保证续保条款”,保户无法得到绝对持久的保障,因为如果出现一次或数次重大理赔后,保险公司有可能会拒绝客人的续保要求。而“终身保证续保条款“可以使保户绝对享有终身的,无条件的医疗保障。
16疑问:艾滋病是否属于香港重疾险的保障范围?
解答:香港重疾险保障因输血导致的或因职业感染的艾滋病。
17疑问:香港重疾险是否保“意外”?
解答:香港重疾险保障意外导致的疾病,如失明,严重头部创伤和断肢。香港重疾险也保障“意外”造成的死亡。
18疑问:香港保险续期保费缴费宽限期有多久?
解答:公司会在保单缴费日前一个月通知客人,缴费日后还有30天宽限期,所以前前后后有近二个月长的保费缴费期
19疑问:香港保险中的积存红利是否可随时提取?提取后对保障额是否产生任何影响?
解答:积存红利可随时提取,提取后对保障额没有任何影响
20疑问:香港保险建议书中的保证现金价值怎么理解?领走后保单是否终止?
解答:“现金价值”就是退保时保险公司保证退还给客人的保单利益;退保后,保单终止。
21疑问:香港保单生效后,投保人可以上网查阅自己的投保资料吗?
解答:完全可以!只要到公司指定的网站,输入客户号码和密码,就可上网查阅保单资料,甚至可以做电话,通信地址的网上变更。如果购买香港投连险,还可在网上变更投资组合
22疑问:红利是不保证的,将来客户所能领的金额可能会少很多吗?
解答:虽然红利是不保证的,但建议书上所列的红利预估,是根据目前派发红利的情况和红利累积率计算,目前的红利率是过去十多年以来最低的,建议书上的红利预估其实已很保守了。
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坏赔偿责任
一、由于发生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污染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
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二、本条约定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坏应当一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该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坏由被保险场所中的污染事故造成;
(二)该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坏由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及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污染事故造成;
(三)被保险人对于该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坏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依据生效的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经保险人
同意的调解书或和解协议确定;
(四)针对被保险人的索赔必须在保险期间或第二十六条提供的任何扩展报告期间内首次提出,以被保险人
或保险人收到索赔通知的时间先发生者为准。
对同一次污染事故引起的所有索赔,都被认为是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对于48小时内连续发生的多次污染事
故,视为一次保险事故。
场所外清理费用赔偿责任
一、保险人负责承担为减轻污染事故所造成的环境损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清理费用赔偿责任。
二、在收到被保险人的损失通知后,保险人有权决定是否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要求,清理污染或减轻污染事故
三、保险人有权决定是否评估和批准被保险人所进行的清污工作。
四、保险人按照本条第二款所支付的清污费用,视同由被保险人发生,并适用第九条规定的责任限额和任何
本保险合同项下适用的免赔额。
五、本条约定的场所外环境损害清理费用应当一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及保险期间内,由承保区域中的被保险场所内发生的污染事故造成;
(二)政府机构对被保险人承担污染事故清理费用的责任做出裁定后被保险人及时通知了保险人。
法律费用赔偿责任
一、在收到被保险人的损失、法律诉讼或索赔通知时,保险人有权利但无义务:
(一)接管处理任何索赔和法律诉讼事宜。
(二)对任何针对被保险人的索赔和法律诉讼进行抗辩;
二、不论在保险人赔偿之前还是之后,保险人对任何索赔或诉讼的处理有完全的决定权。
三、一旦保险人的赔偿金额达到第九条规定的责任限额,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抗辩或继续抗辩的权利立即终止;
保险人的抗辩费用适用第九条规定的责任限额和任何本保险合同项下适用的免赔额。
四、保险人同意赔偿,经保险人要求由被保险人协助保险人对索赔或诉讼进行调查、处理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包括每天不超过100元人民币的实际误工补贴,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出的其他费用。
本保险单的保险期间以保险单明细表上列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最长不超过一年。如果续保,被保险人需重新向
保险人对以下情况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非突发或非意外的污染事故
逐渐发生的非突发或非意外的污染事故所引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坏或环境损害。连续发生的超过48小时的污
染事故,视为逐渐发生的污染事故。
由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追溯日期之前发生的污染事故引起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坏或环境损害。
三、预期或故意的污染事故
被保险人应当预见到的或故意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坏或环境损害。
四、地下储油罐污染事故
由地下储油罐破裂、渗漏造成的污染事故引起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坏或环境损害。
由于合同或协议所承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坏或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但该除外责任不适用于在无合同或协议
情况下被保险人仍需承担的赔偿责任。
六、工伤保险条例和类似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其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由被保险人对其雇员承担
七、使用性质的重大改变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被保险场所内的经营运作发生重大改变导致保险单所承保的风险明显增加。
任何经营运作的变化导致在发生污染事故时需要采取更加严格的补救措施,视同发生使用性质的重大改变。
八、被保险人起诉被保险人
任何被保险人对其他被保险个人或实体的索赔或诉讼。
九、特殊财产损坏或环境损害
保险人不负责以下标的的财产损坏或环境损害:
(二)被保险人所有、租借或占用的财产,以及由被保险人、其他个人、组织或实体用以修理、替换、改善
、重建或维护该财产所产生的费用;
(三)被保险人出售、赠与或抛弃的场所;
(四)由被保险人照料、保管或控制的个人物品。
被保险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在以下场所测试、监控、净化、去除、抑制、处理、解毒或中和污染物所引起的清
(二)被保险人所有、租借或占用的场所。
十一、产品责任风险及完工工程风险
由于产品原因和完工工程原因并发生在被保险场所之外污染物的散发、排放、释放、渗漏所造成的人身伤亡
、财产损坏或环境损害。
因拥有或操作任何海上设施或任何港口所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坏或环境损害。
在被保险人用以存贮、销毁、处理垃圾物的场所发生污染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坏或环境损害,不论
该场所是否正在使用或已被封锁、关闭、丢弃或转让。
十四、飞机、汽车、机车、船只
由被保险人所有、操作、租用或借用的飞机、汽车、机车、船只或其他交通工具发生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
由于从油井、气田、矿井、水井或地热井中散发、排放、释放、渗漏所钻取的石油、天然气或其它液态矿产
所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坏或环境损害。
十六、对环境保护法的侵犯
由于被保险人、其代表、其合伙人、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直接或间接违反立法机关或
政府部门颁布的环境损害保护法律、法规、条例、指示或命令导致的污染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坏或
由酸雨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坏或环境损害。
由于以下原因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坏或环境损害: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期内索赔制)条款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台地区除外,下同)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坏赔偿责任
一、由于发生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污染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二、本条约定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坏应当一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该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坏由被保险场所中的污染事故造成;
(二)该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坏由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及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污染事故造成;
(三)被保险人对于该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坏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依据生效的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经保险人同意的调解书或和解协议确定;
(四)针对被保险人的索赔必须在保险期间或第二十六条提供的任何扩展报告期间内首次提出,以被保险人或保险人收到索赔通知的时间先发生者为准。
对同一次污染事故引起的所有索赔,都被认为是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对于48小时内连续发生的多次污染事故,视为一次保险事故。
第四条 场所外清理费用赔偿责任
一、保险人负责承担为减轻污染事故所造成的环境损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清理费用赔偿责任。
二、在收到被保险人的损失通知后,保险人有权决定是否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要求,清理污染或减轻污染事故造成的环境损害。
三、保险人有权决定是否评估和批准被保险人所进行的清污工作。
四、保险人按照本条第二款所支付的清污费用,视同由被保险人发生,并适用第九条规定的责任限额和任何本保险合同项下适用的免赔额。
五、本条约定的场所外环境损害清理费用应当一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及保险期间内,由承保区域中的被保险场所内发生的污染事故造成;
(二)政府机构对被保险人承担污染事故清理费用的责任做出裁定后被保险人及时通知了保险人。
第五条 法律费用赔偿责任
一、在收到被保险人的损失、法律诉讼或索赔通知时,保险人有权利但无义务:
(一)接管处理任何索赔和法律诉讼事宜。
(二)对任何针对被保险人的索赔和法律诉讼进行抗辩;
二、不论在保险人赔偿之前还是之后,保险人对任何索赔或诉讼的处理有完全的决定权。
三、一旦保险人的赔偿金额达到第九条规定的责任限额,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抗辩或继续抗辩的权利立即终止;保险人的抗辩费用适用第九条规定的责任限额和任何本保险合同项下适用的免赔额。
四、保险人同意赔偿,经保险人要求由被保险人协助保险人对索赔或诉讼进行调查、处理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每天不超过100元人民币的实际误工补贴,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出的其他费用。
第六条 保险人对以下情况不承担赔偿责任: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
2.第三者责任保障:有
5.雇员意外伤害保障:有
各类社会活动的举办方均可投保,保障活动参与者的人身伤害和财物损失,急救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