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重点工程回迁房质量有问题找谁解决?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094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为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提高城市环境质量,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以建设和谐桂林、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努力构建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为目的,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增加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以及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供应,积极改善城市居民特别是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条件,努力把棚户区改造成房屋质量优良、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环境优美的新型社区。

  城市棚户区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建设的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改造户数在50户以上,危旧房集中连片、居住密度大、区域环境差、基础设施不完善、住宅室内空间和设施不能满足安全和卫生要求(无分户厨房、厕所等)、缺少室外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条件和室内改造大修价值、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和有碍城市景观的危旧住房小区。

  国有工矿棚户区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上,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管理的建筑密度大、年久残旧、基础设施不完善、生活环境差、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改造户数在50户以上、危旧房集中连片的筒子楼或职工住宅区。

  根据《桂林市棚户区改造建设规划()》,我市从2010年至2013年,力争用4年时间完成城市棚户区和国有工矿棚户区的改造任务,棚户区改造总建筑规模为379480平方米,共5977套。其中:

  1.市本级城市棚户区改造建筑规模为344480平方米,共5277套。

  (1)直管公房改造规模为94700平方米,共1882套。

  (2)国有企业职工住宅改造规模为61440平方米,共1841套;

  (3)城区成片危旧住宅区改造规模约为188340平方米,共1554套。

  2.十二县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建筑规模为35000平方米,共700套。

  详见《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桂林市年棚户区改造建设任务的通知》( 市政办〔2010195号)。

  通过棚户区的改造,要实现七个促进:

  一是促进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通过棚户区改造配建保障住房,对棚户区内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政策条件的被拆迁居民就地落实政策,一次性解决住房困难。

  二是促进城市重点工程的推进。通过棚户区改造为重点工程推进创造条件。

  三是促进城中村改造。把城中村改造与棚户区改造政策相衔接,在棚户区改造的整体规划中予以考虑。

  四是促进历史文化名城建筑街区的保护和旧住宅区的综合整治。对棚户区改造中涉及到的历史文化名城的街区及其建筑要统一规划,科学修葺,合理保护;对不需大拆大建的旧住宅区,积极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

  五是促进单位自有生活区棚户区的改造。通过棚户区的改造,大力改善职工的住房条件。

  六是促进国有企业改制。灵活运用国企改制政策,通过土地收购储备进行变现等方式,统一改造改制企业内部以及周边的棚户区,加快国企改制进程。

  七是促进环境效益和居住功能的提升。提高棚户区改造建设的质量和标准,保证棚户区改造工程对提升城市承载力、环境效益和住房居住功能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一)坚持统一领导、统一政策、分级负责、各自实施的原则。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统一棚户区改造的政策,责任单位各自组织实施,确保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顺利有序进行和改造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征收原则。在棚户区征收补偿、土地征用、规划建设和安置过程中,严格执行城市房屋征收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既要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特困群众的实际困难,切实体现对困难群众的照顾,让群众得到实惠;又要依法运作,充分发挥政府职能,确保改造任务如期全面完成。

  (三)坚持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市场运作原则。棚户区改造工作必须按照市政府统一规划,对有商业开发价值的地块,通过招商开发、政策支持的形式,进行市场化运作。对没有开发价值的或不适于商业开发的地块,国有企业棚户区的由企业自行组织实施改造;直管公房和城区政府所辖居民棚户区由政府委托保障住房建设机构直接组织实施改造,其基础设施和公用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财政承担。要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等多方面的积极性,在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多渠道筹措资金的基础上,探索一条市场化运作与政府组织相结合的路子。

  (四)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原则。棚户区改造项目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建成后的小区必须是物业管理达标小区。建立规划管理绿色通道,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部门按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覆盖的地块,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的前提下,业主可根据《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建设。根据棚户区改造的目标任务,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同时注重维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风格。

  (五)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开发原则。棚户区改造要与廉租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公共租赁房建设、城市危旧房改房改造、城中村改造、城市建设用地挖潜结合起来,坚持集约用地、综合开发,注重改善城市发展环境,注重提升城市形象,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一)多方筹措改造资金。棚户区改造建设资金筹措以市场运作为主,通过五个一点的方式多渠道筹集。即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财政支持一点、市本级财政筹集一点、政策减免税费让一点(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中,按规定安排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项目)、群众个人负担一点、开发商让利一点。棚户区改造项目执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本金占20%的规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支持棚户区改造,积极发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二)确保土地供应。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住房土地供应计划并优先安排,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供地,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项目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对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一律以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所实现的土地增值收入作为政府投入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以限价住房方式对棚户区进行改造的,可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16号)中的规定执行。原属于国有非住宅建设用地的,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棚户区改造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规划部门应根据棚户区改造占地面积调整为棚户区建设住宅用地,国土部门要根据规划部门调整的土地用途为原土地使用者依法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三)落实税费及其他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关于切实落实相关财政政策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财综〔20108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精神,对城市棚户区的改造给予政策优惠。

  1.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注:财综〔20108号文规定)。

  2.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蚊防治费(注:财综〔20108号文规定)。

  3.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注:财税〔201042号文规定)。

  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注:财税〔201042号文规定)。

  4.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注:财税〔201042号文规定)。

  5.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注:财税〔201042号文规定)。

  6.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可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注:财税〔201042号文规定)。

  7.个人取得的征收补偿款及因征收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减免(注:财税〔201042号文规定)。

  8.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按10%的比例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9.鉴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回迁居民低收入家庭物业管理支付能力较低的实际情况,为切实做好改造后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在棚户区改造新建住宅小区中,可以适当配建物业管理公共经营性用房,以其经营收入专项补贴本小区物业管理费用及住房专项维修费用支出。直管公房改造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共经营性用房产权归政府所有,由房产部门代管。国有企业和工矿改造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共经营性用房产权归小区业主委员会所有,由业主委员会进行管理。

  10.对棚户区改造涉及的道路、给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由建设行政主管等相关部门负责,列入当年建设计划,优先组织实施。

  11.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需要砍伐树木、占用绿地、迁移管线、挖掘道路的,免收相关补偿费。

  12.规划、土地部门在符合城市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要给予大力支持,提高土地利用率。

  (四)合理安置和补偿

  实施棚户区改造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征收法规和政策,阳光操作,和谐征收,被征收人可自愿选择房屋产权置换或货币补偿的方式。

  1.货币补偿的金额应当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折旧等因素,以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价款。

  2.实行住房产权房屋置换的,原则上在原地按照原住房建筑面积与房屋产权人进行置换。所置换的新建住房面积最大不得超过原住房建筑面积的1.3倍。还建住房面积超出产权置换面积,且在我市廉租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内的部分,可按成本价格购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按非还建住房价格购买。

  3.不具备原地安置条件或根据规划要求需要异地安置的,被置换的住房面积先按原住房建筑面积的1.3倍进行折算,并按折算后的住房面积与新建的住房面积进行置换,还建住房面积超出经折算的原住房产权面积,且在我市廉租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内的部分,可按成本价格购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按非还建住房价格购买。

  4.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廉租住房政策给予优先保障;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可优先购买非还建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限价房;不符合租住廉租房且又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可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购买限价商品房。

  5.棚户区职工家庭,在职工愿意且企业有条件的情况下,可按我市住房补贴的政策规定领取住房补贴,领取住房补贴后,企业不再承担职工的住房问题,职工的住房通过市场予以解决。

  (五)棚户区改造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

  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可根据条件集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

  直管公房棚户区和城区政府所辖的居民棚户区的拆迁改造,要按照政府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对符合廉租住房政策条件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条件的被征收家庭进行调查摸底和资格审核,按照被征收居民需求,确定棚户区改造具体项目中需要面向被征收居民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配租的廉租住房建设面积(建设项目不低于建筑总面积的20%),在项目中予以配建,并在棚户区改造项目控详规划指标中明确。对棚户区内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居民优先保障,一次性解决住房问题。

  国有企业和工矿棚户区的改造,可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16号)中的规定,在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选择经济适用住房、职工全额集资建房、限价房等方式进行改造。

  对有商业开发价值的棚户区,通过房地产综合开发方式进行重建。对改造难度大、经市政府认定不具备商业开发价值的棚户区,可由政府直接组织实施改造,择优选择业主单位,其基础设施和公用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及有条件的工矿企业承担。

  (六)明晰住房产权。棚户区改造中用于还建的住房及以非还建住房价格购买的住房为全产权住房。棚户区改造的房屋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的,为有限产权住房,执行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棚户区改造配建的廉租住房,执行桂林市廉租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产权全部归国家所有。

  (一)直管公房和城区政府所辖居民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运作

  鉴于直管公房棚户和城区政府所辖居民棚户区的实际状况,其棚户区的改造采取政府主导下的市场运作方式进行,能按市场化运作的全部市场化运作,不能按市场化运作的由政府直接组织实施。

  1.棚户区改造项目确定后,以项目为单位,向开发商公开招标,以竞标的方式取得棚户区项目开发权。

  2.开发商按商品房开发项目模式进行开发运作,对项目负责,承担开发经济责任。除回迁房外,其他商品房自主销售。

  3.开发商与市房产局和城区政府之间形成委托代建合同关系,由开发商按委托合同规定的面积、套数和标准建设回迁房。并对开发商按委托代建合同约定,逐项办理减免费用审批手续,结算回迁房款。

  4.无开发商摘牌的项目,政府委托市房产局和城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采取先征收安置,后净地拍卖的办法。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对棚户区土地实行收购,以净地出让方式供地,净地出让后获得的出让收益,扣除按规定缴纳的费用后,专项用于棚户区安置房建设以及支付银行贷款本息和毛地收购资金周转。

  (二)国有企业和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运作

  1.按照整合土地、优化资源的原则,市国资委要对国有企业和工矿棚户区的改造进行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整合企业的土地,达到土地资源利用最大化。能合并改造的企业进行合并改造,并由国资委确定牵头改造的建设单位;不能合并改造的,则由企业按规划要求自行改造。

  2.国有企业和工矿棚户区的改造项目,能通过市场化运作的全部按市场化运作,不能按市场化运作的由企业自行组织实施。

  3.国有企业和工矿棚户区改造,涉及有关国有资产处置问题的,参照自治区房改办《关于转发区直企业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国有资产处置暂行规定的通知》(桂房改办〔20109号)执行。

  六、建设标准与工程质量

  (一)建设标准。新建住房的套型,既要满足拆迁安置的需求,又要兼顾未来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和住房消费升级的需要。按廉租住房方式进行改造的,新建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按经济适用住房方式进行改造的,新建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按全额集资建房方式改造的,住房面积标准按桂政办〔199539号文件执行;按限价房方式进行改造的,新建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以中小户型为主,90平方米以内的住房套数要占批准建房套数的70%,其余住房的最大面积不得超过普通住房面积标准。

  (二)工程质量。要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技术标准规范,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要按照节能省地环保要求,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建筑节能指标要达到50%以上。要完善新建小区配套服务设施,按标准建设市政基础设施,按规划建设公共服务设施,方便群众生活。有条件的要充分利用计算机、通信与网络、自动控制等先进技术,实现物业管理智能化,把小区建成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环境良好的住宅小区。

  (一)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市人民政府成立桂林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发改委、住建局、规划局、财政局、国土局、审计局、税务局、房改办、人防办等部门要协调联动,加强合作,研究解决棚户区改造的重大问题,主动提供服务,共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住建部门做好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发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报申请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的建设投资计划,争取国家和自治区的资金支持,及时下达棚户区改造投资计划;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棚户区改造的财税支持政策,筹措落实并及时下达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国土部门负责督促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供应、土地出让收入具体征收工作;审计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监督;其他有关部门负责行业指导及本系统有关优惠政策的落实。

  (二)落实工作责任。市房改办作为责任部门负责全市棚户区改造的落实和协调工作;城区政府负责辖区居民棚户区改造组织和实施工作;市房产局负责直管公房棚户区改造组织和实施工作;市房改办负责国有企业棚户区(含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组织和协调工作。棚户区改造任务纳入对各责任单位绩效目标考核范围。

  (三)加强项目审批、建设及供应对象管理。棚户区改造项目要纳入市级绿色通道审批范围,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加强建设监督管理和供应对象的审批管理,做到监管到位和分配公平。

  1.市本级所有棚户区改造的项目业主,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16号),备齐申报材料向市房改办提出申请,市房改办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项目业主取得批复后,按照正常的基建程序分别到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2.十二县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由属地房改部门初审材料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房改办备案。申请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的,按照住建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下发的《关于中央投资支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6号)要求,办理申请手续。

  3.建设管理实行月报制度。各项目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每月向各责任部门填报项目进度报表,各责任部门统计后报市房改办汇总,由市住房保障办上报自治区、市人民政府。市房改办根据报表情况对各项目进行定期检查,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予以协调解决,确保按计划完成建设进度。

  4.改造后非还建住房的供应对象,根据改造方式由相应的责任部门严格按照各类别房的准入条件进行审批。属廉租房和公共租赁房的供应对象由市房产局负责审核,属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和以限价商品房方式改造危旧房改房的非还建房的供应对象由市房改办负责审核,并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接收社会监督,确保分配公平公正。

  本实施意见同样适用于市属各县的棚户区改造工作。

  • 答: 新楼盘五证不齐全是不能出售的。

  • 答: 回迁房整体社区人群不一样,再有就是房本办理,

  • 拆迁房指的是政府为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迫拆迁的住户进行重新安置,所建造的房屋,安置对象指的是被拆迁的住户住户,包括被拆迁的城市居民和农村住户,回迁房指的是发展商征收土地时赔给被拆迁住户的房子,因为在拆迁安置过程中还可以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而回迁房指的就是以货币补偿的方式补偿给回迁户的房子,二者的具体区别有这几点:回迁房和安置房,对于不了解的人来说觉得这两种房子是一样的,没有什么区别,其实二者的的区别还是很大。接下来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回迁房和安置房到底有什么区别。1、产权的区别:很多安置房不是完全产权,即具有完全的房屋权,却不一定具有完全的土地使用权。很多安置房的土地性质是划拨土地,也就是没有缴纳出让金。安置房在以后再次交易时,可能会被要求补缴土地出让金。当然,目前安置房交易并没有要求这样,但法律规定是要缴纳的,所以,一但政府出台政策,那就很可能要交。2、质量上的区别:安置房往往建设利润被限制的很死,因此,建筑商往往能偷工减料就偷工减料以增加利润。加上职能部门不力或者甚至沆瀣一气,造成普遍上安置房的质量不如商品房。当然,也有比较负责的或者示范工程之类的,质量相对较好的安置房,但是不多,能碰上算是中彩票了。3、交易时间的限制:不少安置房都有交易时间限制,也就是规定在几年内不得上市转售。商品房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只要是你买到的已经办理过登记的现房,就可以上市交易。不过,商品期房法律上是不允许转售的。以上就是安置房和回迁房的几个区别。还要注意的是,购买安置房可以获得房产证,不过,安置房由于一次性安置对象过多,政府无法迅速准备大量的房产证,因此一些被拆迁人迟迟拿不到房产证。而回迁房的被拆迁人可能暂时无法获得新房,需要等待较长的一段时间。

  • 答: 有的,所有的新盘都是具有五证才能够销售的

  • 答: 有的 五证齐全,如果不符合可以直接举报

  • 答: 拆迁房房本最后会有显示5年内不得上市,商品房可以有产证即可上市

  • 答: 现在必须五证齐全才能销售,不然不让卖

  • 安置房和回迁房不一样,安置房分为动迁安置房的和回迁安置房的,也就是说如果是在原土地上修建房子对居民进行安置的,那么这种安置房就和回迁房是一样的。如果不是在原土地上安置的,二者就不一样了。安置房如何交易?1、如果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房屋产权是属于被安置人个人的。2、如果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拆迁的情况,这类安置房与商品房是没有区别的,都是被安置人的个人财产,在上市交易方面没有限制。3、安置房的上市交易与普通商品房是有区别的,在取得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屋权证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上市交易。4、安置房交易需要注意看房屋产权证(或土地证)上土地取得方式是划拨还是出让,若为划拨取得,在房屋交易时,需补交土地出让金,若为出让取得则不需要。5、按照《民法典》规定,安置房在没有取得完全产权的情况下,对外出售是不合法的。在买卖安置房时要注意查清拆迁前的产权性质,查看产权证,产权期限,办理公证手续等。为什么不建议买回迁房?1、无不动产权证。若卖方只有回迁协议,并无不动产权证的话,那么买卖双方在进行二手房交易的时候,是不能够在当地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所做公证过户和改名的。也就是说购房者即使买了房也可能得不到不动产权证。另外,产权证是房屋的物权证明,不动产无法取得产权证即不能获得不动产的完整物权,不能合法转让、抵押房屋收益、用益。如:购买没有产权证的回迁房是无法办理抵押贷款的。2、付款有风险。许多回迁房的业主都要求必须收取一定金额的订金,甚至先收80%~90%的楼款,作为客人购买该套房子的保证,剩余的在真正过户交易后再付清。这种情况对购买者来说具有一定的交易风险,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业主也不能保证什么时候能够真正过户。3、经济风险。大多购买回迁房的交易行为,一时无法办理备案登记或产权过户登记,有的回迁户故意一房多卖,致购买者出资后无法取得房屋产权,有的即使索赔也会遭遇已无赔偿能力的困境。在未办理房产证前,若回迁户对外有债务,回迁房可能会被法院查封。

  • 答: 您好,朝阳园的房子性质是70年产权的商品房,位于北京朝阳区甘露园南里的住宅公寓楼盘,楼型为高层。希望可以帮到您,感谢您的咨询~

  • 答: 回迁房是发展商征收土地时赔给回迁户的房子,随着城镇购买数量的限制,回迁房会不会占用一套房子资格,回迁房影响购房资格吗? 如果回迁房在房管局办理了备案手续,或者办理了产权证,那意味着房管局系统是能查询到屋主名下有房。现在大多数城市都只能拥有两套住房,单身家庭只能拥有一套住房,达到或超过上述住房套数的家庭,暂停在本市购买住房。 回迁房是否可以进行买卖交易 因为回迁房享受国家政策的优惠,不含土地转让金,价格相对低廉,具体进行买卖交易时要分两种情况来说。 第一种就是业主手中只有回迁协议,没有房产证,这样的回迁房最好不要购买,这种情况下买卖双方在进行二手房交易的时候,是不能够在当地的房地产交易所做公证过户和改名的。 也就是说购房者即使买了房也可能得不到不动产权证。而且回迁房没有房产证的情况下进行交易,属于不合法的交易行为。也会影响以后房屋的转让、抵押,甚至会影响户籍的迁入等等。 第二种就是业主已取得了房屋产权证,这种情况下可以进行正常的过户转名。不过许多出售回迁房的业主在出售房屋时都会要求购房者先交订金,甚至先收部分楼款作为购买保证,余款则待到真正过户交易后再付清。由于业主不能保证什么时候能够真正过户,这对购买者来说具有一定的交易风险。 另外在买卖交易时购房者需要要求业主提供回迁协议及其身份证明,并对回迁房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同时要注意确定该房屋是否有其他共有人,所购买的房屋是否做了抵押。另外须查明该房是属于危改回迁,还是属于商品房回迁。 回迁房可能存在的风险 1、一房多卖 指标房购买签署的属于私人协议,如果遇到房主一房多卖,购房者后续将会面临产权纠纷,甚至走上维权索赔之路。 2、无法过户 购买无证回迁房是与业主签订协议,付部分房款,剩余房款在过户后支付,但过户时间不可控,可能会面临买房后几年甚至数十年都无法过户的风险。 3、房主违约 因为不受法律保护,购买无证房产,如果遇到房价上涨,原房主违约反悔,且回迁房性质属于禁止转让的情况下,买家极可能竹篮打水一场空。 4、抵押贷款难 无证的回迁房交易难度大,五证不齐的房子,也基本难以拿出来抵押贷款。 5、房屋质量和社区环境 一般来说,回迁房作为村民补偿性住房,开发商不会像商品房一样过多的考虑出售的问题,而是尽可能地以最低的成本建成,因此房屋质量、配套设施等不比商品房,容积率也会比较高,同时回迁房小区

  • 回迁房和安置房,对于不了解的人来说觉得这两种房子是一样的,没有什么区别,其实二者的的区别还是很大。接下来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回迁房和安置房到底有什么区别。拆迁房指的是政府为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迫拆迁的住户进行重新安置,所建造的房屋,安置对象指的是被拆迁的住户住户,包括被拆迁的城市居民和农村住户,回迁房指的是发展商征收土地时赔给被拆迁住户的房子,因为在拆迁安置过程中还可以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而回迁房指的就是以货币补偿的方式补偿给回迁户的房子,二者的具体区别有这几点:1、产权的区别:很多安置房不是完全产权,即具有完全的房屋权,却不一定具有完全的土地使用权。很多安置房的土地性质是划拨土地,也就是没有缴纳出让金。安置房在以后再次交易时,可能会被要求补缴土地出让金。当然,目前安置房交易并没有要求这样,但法律规定是要缴纳的,所以,一但政府出台政策,那就很可能要交。2、质量上的区别:安置房往往建设利润被限制的很死,因此,建筑商往往能偷工减料就偷工减料以增加利润。加上职能部门不力或者甚至沆瀣一气,造成普遍上安置房的质量不如商品房。当然,也有比较负责的或者示范工程之类的,质量相对较好的安置房,但是不多,能碰上算是中彩票了。3、交易时间的限制:不少安置房都有交易时间限制,也就是规定在几年内不得上市转售。商品房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只要是你买到的已经办理过登记的现房,就可以上市交易。不过,商品期房法律上是不允许转售的。以上就是安置房和回迁房的几个区别。还要注意的是,购买安置房可以获得房产证,不过,安置房由于一次性安置对象过多,政府无法迅速准备大量的房产证,因此一些被拆迁人迟迟拿不到房产证。而回迁房的被拆迁人可能暂时无法获得新房,需要等待较长的一段时间。

  • 返迁房不可以办预售许可证,原因如下:1、返迁房是属于大型项目拆迁安置房,不属于商品房。既然不是商品房,也就没有什么预售证,但返迁房是有房产证的。2、如果返迁房要出售,则必须缴纳土地出让金,对土地进行变性,土地从返迁房的集体性质变为商业土地,然后可以上市交易。3、如果是开发商弄的话,会取得预售证,然后可以卖。如果仅仅是自己住的返迁房的话,没有预售证这个说法,只要记得办理房产证就可以了。4、返迁房原本并非房产行业的正规房产政策范围内,属于我国独创,返迁房的前提是对于现在要拆迁的房产本身就拥有一定的产权,比如村镇集体分配土地上的自建房产,房主就对所建房屋拥有建筑体的所有权,一般国有企业早年分配的住房,就要看其国有企业自身的政策了,这一范围的房产管理比较混乱。

  • 答: 如果您已经购买了二手回迁房,就会变成商品房了,以后出售没有什么不同

  • 答: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适用对象是期房,因为该证件是证明房地产管理机关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产项目未建成时便可销售的标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适用对象是现房,因为该证件是证明房地产管理机关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产项目竣工后便可销售的标志。

  • 答: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查询方法有如下三种:1、网络查询。可以登录当地房产网,点击进入到“预售许可证”这一栏,然后输入所要查询的开发商名称、地址、许可证号就可以查询。2、到当地相关部门查询。可以到当地房产登记服务大厅的咨询台进行查询。3、电话查询。可以拔打当地房产登记服务大厅的电话进行查询。            扩展资料:《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批准文件。其主管机关是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证书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印制、办理登记审批和核发证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同于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不能将两者混淆起来,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区别在于各自取得的条件不同,主要表现在:商品房(现房)销售许可证的取得必须符合开发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和使用土地批准文件;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已通过竣工验收等条件。

  • 答: 那回迁房的过户费有:测绘费1.36元/平方,买方;评估费0.5%(评估额,允许浮动),买方;契税评估额初次90平内1%、90平-140平内1.5%,超过140平或非首3%,买方缴纳;所得税按全额的1%,由卖方承担,满五年唯一住房减免;交易费6/平方,

  • 答: 回迁房就是发展商征收土地时,赔给回迁户的房子;商品房就是由发展商自己出售的房子。每一个楼盘基本都有回迁房,一般回迁房的售价都普遍低于商品房的售价。回迁房与商品房一样,都有房产证,有房产证的回迁房是可以上市交易的。

  • 答: 有的回迁房是不下房本的,

  • 答: 登录建委网站,搜索意向楼盘的备案名就可以查到了。

  • 答: 项目一期五证齐全,可直接签合同,二期正在施工建设中,预计九月底下预售许可证。

近些年,北京回迁房的数量越来越多,由于回迁房的价格比普通商品房的价格偏低,不少购房者关注到这类房产,但却充满疑虑。回迁房能买吗?有没有风险呢?

回迁房是政府或开发商征用原著者的土地,做出安置赔偿而建造的房屋。在交易过程中,回迁房一般会按照经济适用房管理,属于我们通常所说的二类经济适用房中的一类。

回迁房可以上市交易,但并不是所有的回迁房都可以买。二手房市场上的回迁房总体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业主已经持有房产证;另一种是业主只持有回迁协议。

已取得房产证的回迁房,要看原始的拆迁安置协议,若协议中规定不能交易的,即使有房本也无法买卖。若不存在限制的情况可以正常上市交易过户。

只有回迁协议的,因无法判断房本什么时候下发,建议大家在交易前咨询专业的经纪人,判断是否可以购买。

二、回迁房的优缺点是什么?

回迁房的优缺点主要从房屋质量、居住环境、物业管理等方面进行对比,具体如下:

三、购买回迁房有风险吗?

针对没有房本的回迁房,若购买的话存在的风险比较多。

只有安置协议没有房本,是无法进行过户手续的。

若以签订协议的方式购买回迁房,购房者得不到完整的所有权,不能合法转让,也不能抵押房屋办理贷款。

若出卖人违约主张合同无效或合同解除的风险极大,易发生法律纠纷,如果所购回迁房的性质属禁止转让的,此时可能丧失对所购回迁房的一切权利。

购房者购买回迁房,需要先问清这个小区的回迁房是不是能交易,再根据房子本身的情况、自身的需求情况判断是不是要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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