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医疗保险转职工保险需要什么手续吗?

具有兴化市户籍的城乡居民或持有兴化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学生及未成年人)应参加兴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缴纳,集中缴费期是2019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

1、到户籍所在地、居住地的村部或城市社区的医保自助一体机(小黄机)办理参保缴费。

2、通过“江苏税务社保缴纳”微信小程序缴费。

3、本市各农村商业银行网点窗口办理参保缴费。注意:缴费时要说明是缴纳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

参保缴费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

补充:城乡居民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的,将从缴费到账3个月后享受医保待遇。当年度“大中专毕业生、外市户口迁入、退役人员、刑满释放人员”首次参保,自参保缴费到账次月起享受待遇。当年出生的婴儿在出生后三个月内参保缴费,自其出生之日起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

首次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需凭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劳服所办理参保信息登记,然后到户籍所在地、居住地的村部或城市社区的医保自助一体机(小黄机)办理参保缴费。

2020年度城乡居民个人缴费300元/人;在本市就读的在校学生及未成年人〔2001年10月1日以后(含10月1日)出生的少儿〕个人缴纳200元。

已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就业后由单位缴纳职工医保的,在缴费到账次日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仅可在城乡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变更,缴费到账后按规定从下一自然年度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已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因生活困难等原因转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在其停缴职工医保后三个月内缴纳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费用的,自缴费到账次月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超过三个月的,自缴费到账三个月后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在泰州市范围内城乡居民医保关系转移的,仅可在集中缴费期内变更下年度参保关系。

参保居民应到所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治疗,就医时应携带社会保障卡,在院端实时结算。

如确因病情需要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需经市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同意转出后,到医保中心窗口办理备案,备案后可实行普通住院联网实时结算。因病情危急未办理转诊手续外出就诊的,应及时补办相应手续。

异地就医:异地长期居住人员(6个月以上),可以办理异地就医联网实时结算。携带异地居住地的居住证或者社区证明,可以到兴化市医保中心窗口办理;或在手机下载“泰州人社”APP、泰州人社网站上进行备案手续,选择异地备案地即可。

未联网结算的备案人员,在异地就医时先行垫资,回兴化所属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规定进行报销。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20结算年度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参保人员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可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连续合理治疗至痊愈(未有间断为一次,一般不超过7天),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每次起付标准为3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报销50%,日封顶50元,年内累计最高报销300元(其中对实行乡镇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限额150元)。

参保人员经审核确认患糖尿病出现并发症、高血压Ⅱ期以上、慢性心功能不全二级及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病中度(二级)及以上、心脏瓣膜置换术后、肝硬化(失代偿期)、难治性肾病综合症、脑性瘫痪、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及以上、耐多药肺结核、帕金森氏病、强直性脊柱炎、(类)风湿性关节炎、溃疡性结肠炎、视网膜黄斑变性、慢性病毒性肝炎、扩张性心肌病、慢性萎缩性胃炎、癫痫、银屑病、原发性血小板增多或减少症、系统性血管炎、干燥综合症、淋巴结核、骨结核、运动神经元病、硬皮病、系统性硬化症、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多发性肌炎/皮肌炎、白塞氏病、免疫性肝炎、克罗恩病、阿尔茨海默症等慢性病种,一个年度内负担一次起付线,起付标准为400元,报销比例:兴化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为50%、转兴化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为45%,每人每年总费用最高限报2300元。

参保人员经审核确认患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透析治疗、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颅内良性肿瘤等特殊病种,并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参照住院费用管理规定结算,起付标准为400元,报销比例为68%。

参保人员患严重精神障碍的,政策范围内门诊费用,报销比例为80%,按每月800元的标准报销封顶。

参保人员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按比例报销的办法。

兴化市内一级定点医疗机构4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转兴化市外定点医疗机构1100元。年度内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减半,但不低于400元;15日内因同一病种再次入院视同一次住院,如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按就高原则收取;普通病种同一年度内连续住院时间每超过90天,视同另一次住院,需再次收取起付标准;患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需透析以及器官移植的,其门诊放疗、化疗、透析及服用抗排异药物的费用,同一结算年度内只收取一次起付标准费用;跨年度连续住院的,本次住院出院时新的结算年度内费用不收起付标准费用,新的结算年度再次入院的按年度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收取。

参保人员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政策范围内规定的起付标准以上6万元以下的住院费用:兴化市内按定点医疗机构等级分为市内一级报销88%,市内二级报销78%,转兴化市外定点医疗机构报销68%。发生政策范围内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住院费用报销68%。

参保人员患严重精神障碍的,在专科医院住院治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费用(含普通门诊疾病、门诊慢性病的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80%,每月5700元封顶支付。参保人员在兴化市内专科医院就医超出封顶线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由专科医院承担,转兴化市外专科医院就医超出封顶线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由参保人员承担。住院治疗精神疾病期间由于其他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按普通疾病办法报销,不再另收起付标准费用。

4、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大病保险主要保障参保人员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水平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的费用,即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符合《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规定的除自费费用以外的医疗费用、范围内体内医用植入材料超过结算封顶以上部分的费用。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定为1.5万元。个人自付的合规费用超过1.5万元以上部分的费用实行分段报销。具体报销标准为:1.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60%的比例报销;10万元以上部分的费用,按70%的比例报销。

困难群体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定为0.5万元。个人自付的合规费用超过0.5万元以上部分的费用实行分段报销。具体报销标准为:0.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70%的比例报销;10万元以上部分的费用,按80%的比例报销。

结算年度按本办法规定年度执行。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人员,因住院分娩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实行限额补助,补助标准限额1200元。政策范围内住院分娩医疗费用低于限额补助标准的,按实补助;高于限额补助标准的,按限额标准补助。

参保人员在已实现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应优先使用本人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实时结算;在未实现实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后凭住院发票原件、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社会保障卡和转诊(或异地就医)备案表等材料到参保地医疗机构按规定报销。

八、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变更

城乡居民参保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为参保人员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如因迁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变更门诊统筹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须凭居住证、村(社区)证明等手续向参保地劳动服务所申请,经同意后可选择变更后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原则上一个年度内不可变更。

1、申领社会保障卡。未办理江苏省社会保障卡的参保人员,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就近到市各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各乡镇劳服所、人社局卡中心)申请办理,其中不满16周岁的参保人员须由法定监护人携带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代为办理。一般申领人申办社保卡,在完成申办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可到其办理网点领卡,领卡时要认真核对卡面个人信息,如有误要拒绝签收,由发卡工作人员交回兴化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中心,并等候下一步领卡通知。

2、社会保障卡挂失、补卡。若社保卡丢失,持卡人须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卡面标示银行任意一家营业网点柜面进行正式挂失后,再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代理人须携带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人社局卡中心或指定的银行兴化支行办理补卡。激活金融功能须持卡人本人办理。不满16周岁的参保人员须由法定监护人携带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办理。

十、本宣传单有效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如有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如有印刷错误,一切以文件为准。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是哪些人?到哪办理参保?

答:具有本市户籍且不在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所有城乡居民;非本市户籍且未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在校学生。

本市户籍的成年居民和不在校的未成年人,以家庭为单位,到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统一办理;各类学校的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保,在学校驻所地所在的镇(区、街道)统一办理。办理登记、缴费手续时,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资料。

新出生的婴儿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应在出生后6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其中跨年度的,应补缴上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

2、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 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不按年龄分段设置,个人收费统一为210元/人/年,政府财政补助不低于省定标准。

3、哪些城乡居民可以少缴费或不缴费?

答:建档立卡低收入家庭人员、孤儿、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残疾等级为1级和2级的重残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地镇(区、街道)财政全额补助;1954年10月31日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及1954年10月31日前入党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非农业人口(不包括建国前入党的离、退休老党员及享受民政定补的老党员),个人缴费部分由各镇代垫,定期与市委组织部结算。重点优抚对象个人缴费由各镇代垫,定期与市民政部门结算。

4、参保缴费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登记、缴费期为2017年11月10日至2017年12月20日。参保居民应当按照规定的缴费期,一次性缴纳由个人负担的医疗保险费。

5、未及时缴费对待遇有什么影响?

答:属于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应及时、连续参保,不间断缴费。未按规定及时参保或参保以后中断缴费的居民,首次参保或续保后,过渡期(6个月)满方可享受正常待遇,未缴费期间及过渡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病保险基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等各类社会医疗保障基金均不予支付。

6、参保居民如何刷卡就医?

(1)自2018年1月1日起,实行“一人一卡”,即参保居民须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就医。

(2)参保居民在办理了相关备案手续后,在南通市内定点机构就医时可直接刷卡结算。

(3)参保居民转南通市外就医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可按异地就医联网结算规定直接刷卡结算;也可先由个人自付,然后到市医保经办机构报销。其中,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个人先负担15%,其余部分按规定结报。

7、参保居民普通门诊如何补助?

答:参保居民可就近选择1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未设定社区服务中心的可选择一级定点医疗机构)、1家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作为签约定点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约》后按规定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参保居民在签约的定点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急)诊费每天在限额40元以内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50%的比例报支,一个年度累计限额300元。

8、门诊特殊病是指哪些?如何申请办理?费用如何补助?

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门诊的病种有:长期精神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恶性肿瘤(含白血病、多发性骨髓瘤)、终末期肾病透析治疗(含腹膜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失代偿肝硬化、骨结核、肝豆状核变性。

患有以上规定病种的参保居民,应当先由本人提出申请,凭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相关资料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确认手续,自确认之日起享受相关待遇。

3万元(诊断为重型且经备案6万元,备案两年有效)

恶性肿瘤(含白血病、多发性骨髓瘤)

4000元(放疗、目录内靶向药物静脉或介入化疗,一个年度内自付600元后,参照住院报支)

注:待遇享受年限5年,5年后因疾病复发需继续治疗的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失代偿肝硬化、骨结核、肝豆状核变性患者

终末期肾病透析治疗(含腹膜透析)

结算年度内,个人自付600元后,专项门诊医疗费用年累计限额6万元

9、参保居民住院费用如何补助?

答:参保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住院前留观费用经收治医院核定符合规定的可并入当次住院医疗费用),确定起付标准和最高限额,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内的费用由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支付。

(1)起付标准: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三级专科800元,二级医疗机构750元,一级医疗机构500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一年内多次住院的,从第二次起按当次入住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20%,依次递减分别计算,最低不低于200元。长期连续住院的,起付标准每90天计算一次。起付标准费用由个人自付。

参保居民因精神病长期住院治疗的,年度内支付一个住院起付标准。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报销比例

起付标准以上—2万元(含)

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分别下浮8个、16个百分点。

2万元以上—10万元(含)

10万元以上—20万元(含)

(3)参保居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住院分娩以及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标准为500元。

10、参保居民的医疗费用是否全部列入补助范围?

答:不是。自2018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可以支付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简称“三个目录”)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一致,统一按照国家和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但下列情况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含职业病)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四)各类鉴定费用;(五)因犯罪、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自杀、自伤、自残和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的自杀、自伤、自残,不属于本规定的情形。(六)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七)已享受过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医疗费用;(八)其他不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11、大病保险费用如何补助?

答:一个年度内,参保居民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及规定限额内特殊病门诊的医疗费用中,个人负担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按以下标准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5万元。

大病保险年累计超过1.5万元以上部分补助比例

5万元—10万元(含)

10万元—20万元(含)

12、如何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答:因病情需转南通市区就诊的,可直接刷卡结算门诊费用。住院须经定点医疗机构或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后,可转往南通市区三级综合医院(二级以上专科医院)住院,相关费用直接刷卡结算。危急病人可先转院并办理自费住院,住院后3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再办理自费转医保住院,出院时直接刷卡结算。

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转南通市外就诊,应经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由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转院备案手续。危急病人可先转院,在转诊出院后30天内补办手续。备案有效期为12个月。

13、如何办理长期居住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答:参保居民长期居住在本市外6个月以上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长住外地申请表,凭有效证件向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长期居住外地备案手续。参保居民办理长期居住外地备案手续后,医疗费用的结算按照南通市跨省、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14、转外、居外人员费用如何报销?

参保居民转市外就诊就医、居住外地(不含省内外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的人员)、临时外出期间的医疗费用,由本人现金垫付,于费用发生当年度12月31日前,凭《如皋市基本医疗保险市外转院登记表》或《如皋市基本医疗保险居外就医登记表》、门(急)诊病历、出院记录、住院费用明细清单(须出单处盖章)、医疗费用原始发票、社会保障卡、患者(代理人)身份证以及其他与费用结算相关的资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一)在收集转市外就诊就医、居住外地、临时外出期间的医疗费用的结报资料时,一律不收取任何费用。若有单位或个人向您收取任何费用,均属于违规行为,可拒付并向辖区镇社保所(局)或市医保处举报。

(二)社会保障卡是您看病报销的凭据,请务必妥善保管,不得转借滞留他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保留存放他人的社会保障卡。若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如接到社会保障卡异常或在异地发生大额医疗费用等诈骗电话,应立即向公安部门举报,切勿上当受骗。如发现社保卡不能正常使用,可拨打12333服务热线咨询。

  在生活中,劳动者一般会购买职工医疗保险,没有工作的居民会购买居民医疗保险。那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区别?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区别

  一是面对人群不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针对的对象是当地没有工作的城镇居民,比如老年居民、残疾人以及学生儿童等等,而职工医疗保险所针对的对象则是在城镇工作的在职职工以及退休人员。

  二是缴费标准与来源的不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的缴纳是由个人承担,而职工医保的费用则是由个人与工作单位共同承担。另外,相对于职工医保而言,烟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相对较低。

  三是待遇标准不同。由于职工医保的保险费用是由职工与用人单位共同承担,并且职工医保的缴费标准也相对较高,因此职工医保的待遇以及赔偿额度等方面都要高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是缴费要求不同职工医保有缴费年限上的规定,男性职工需要交纳三十年的保险费用,而女性职工则需要交纳二十五年的保险费用,二阳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却不存在这方面的规定。

  (一)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结算程序

  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出院患者的费用结算单、住院结算单及有关资料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作为每月预拨及年终决算的依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预拨上月的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统筹费用。

  经认定患有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应到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医药费用直接记帐,即时结算。

  (二)急诊结算程序

  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到市内非定点的医疗机构及异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或单位垫付,急诊抢救终结后,凭医院急诊病历、检查、化验报告单、发票、详细的医疗收费清单等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三)异地安置人员结算程序

  1、异地安置异地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为其指定1-2所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并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2、异地安置异地工作人员患病在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先行垫付,治疗结束后,由所在单位持参保人员医疗证及病历、有效费

  用票据、复式处方、住院费用清单等在规定日期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四)转诊转院结算

  1、参保人员因定点医疗机构条件所限或因专科疾病转往其它医疗机构诊断治疗的,需填写转诊转院审批表。由经治医师提出转诊转院理由,科主任提出转诊转院意见,医疗机构医保办审核,分管院长签字,报市医保中心审批后,方可转院。

  2、转诊转院原则上先市内后市外、先省内后省外。市内转诊转院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间进行。市外转诊转院须由本市三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提出。

  3、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或单位先用现金垫付,医疗终结后,由参保人或其代理人持转诊转院审批表、病历证书、处方及有效单据,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

  三、医疗保险的介绍

  医疗保险一般指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与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对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集聚了单位和社会成员的经济力量,再加上政府的资助,可以使患病的社会成员从社会获得必要的物资帮助,减轻医疗费用负担,防止患病的社会成员“因病致贫”。

  总而言之,不论是哪种保险,都是福利保障。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区别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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