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五十亩以上的土地需要什么级别单位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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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释义: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释义】本条是对以其他方式获得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继承的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是关系到我国广大农村长期繁荣稳定的关键问题之一,是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因此,1985年制定的我国继承法根据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在第4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为了绿化山川,治理水土流失,我国于1991年通过的水土保持法第26条规定,承包“四荒”地的,基于治理水土流失所种植的林木及其果实归承包者所有,基于治理水土流失而新增加的土地,由承包者使用。而且承包者在合同有效期内死亡的,继承人可以依照承包合同的约定继续承包。

关于家庭承包中的继承问题已在本法第31条做了规定,从这两条的规定来看,两种方式的承包引发的继承问题有一定的差别。主要体现在:

第一,家庭承包的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权利。而成为非农业人口的继承人能否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说成为非农业人口的继承人已经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了,也没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而在其他方式的承包中,则不存在这个问题。例如一个农户对本村荒山的承包,这个承包并不是在本村内人人有份的,而是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种承包是有偿取得,期限较长,投入很大,应当允许继承。不但允许继承,而且允许成为非农业人口的继承人继承。

第二,在家庭承包的方式中,由于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因此部分家庭成员死亡的,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的继承问题,而是由这承包户内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如果在承包人死亡,承包方的家庭消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发包方收回,其他继承人只能继承土地承包的收益,并要求发包方对被继承人在土地上的投入作一定的补偿。而在其他方式的承包中则有所不同。如承包本村荒山的承包人,在其死后,荒山的经营权可以由其继承人继续承包,如果所有的继承人都不愿意承包经营,还可以将经营权转让,把转让费作为遗产处理。

第三,在家庭承包方式中,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本条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承包的继承与林地承包是相似的,即:以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后,其所承包的“四荒”的经营权在承包期内由继承人继续承包。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拆迁问题# #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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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首要职责:不是发展经济,就不是强大军事,而是要保护弱势群体不要被淘汰。”
  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目前党的干部队伍和中国老百姓的一些事情很需要党和国家关注啦!长恨人心不如水,等闲平地起波澜。唐刘禹锡的这句话,恰恰说明我此时此刻的心境。同时,面对破屋更遭连阴雨,漏船又遇打头风的逆境,面对突如其来人为施加的磨难,让我不得不如此叹息:“兴,百姓苦,忘,百姓苦。”的无奈和感慨!更多的是“唯有牺牲多壮志,敢叫日月换新颜”的豪迈。也只有钻燧取火,以化腥燥。才能遏制他们本末倒置,得陇望蜀的野心。否则一味的容忍逆来顺受的发展和蔓延,只能让歪嘴和尚积重重返,继续念他的歪经。
我深深地知道:目前,中国存在的问题,并非一朝一夕可以解决,但在你们干部队伍中发生的问题,却是你们能处理的,无所限制的公权在社会各个方面长驱直入,无所遮蔽,制造了多少人间悲剧。书不尽言,其之罪行罄南山之竹,书罪无穷;决东海之波,流恶难尽。
在外漂泊了数年,总觉得心里空空的,漂泊久啦!对家的思恋也越来越深,每当我看到别人在家享受天伦之乐时,就想起家乡的父母,想到他们满是皱纹的脸,日渐增多的白发,在那憔悴陌生而又特别熟悉的面容背后,显得是那么单薄无力的身体,好想对他们说; 爸妈,你们辛苦啦!
   我是农村家庭的孩子,家里不富裕,一个姐姐,两个妹妹。父母都是勤劳朴实的农民,没有一点家庭背景,只有靠父母种的几亩田地维持家用,支持我们兄妹四人读书和生活,从小学到高中一直到大学,可以想象要多少个日日夜夜起早贪黑,农忙的时候连吃饭都没有时间吃,为了给我们省钱他们在家从来没有买过菜,甚至青黄不接时,吃百米饭。只有我们放假从学校回来才舍得买几块钱的肉吃,多少年来从没有看见他们为自己添一件新衣服,也没有穿过一双新鞋,那衣服上是补丁加补丁。
童年的时候,我们没有别人小孩幸运,而我们却要背着锄头、镰刀下地干活。农忙的时候插秧、收割稻谷……真是面朝黄土背朝天!而那时,基本上早上4、5点起床,而我们的父母早就不在家,被窝也没有温度,晚上8、9点更多的时候甚至10、11点回家吃晚饭,吃晚饭后,父亲又要去要牛耕田(牛是和村里人几家公用的,他们兄弟多的白天用牛耕田,而白天用牛耕田都是谁厉害谁先用,我父亲为了避免吵架,都是用别人休息的时间而自己去用牛耕田,更可恨的是有些无良心之人挑拨,说我家人不休息而牛要休息,只有畜生不如的人才说的出这样的话,)秋天丰收,我家比别人家每亩田粮食要采的多时,村里人就嫉妒,想法设法的找你的事,为何他们不想想,他们在睡觉、打麻将……等等娱乐之时,我的父母又在做什么?他们不吃、不喝、不眠在给庄稼施肥、除虫、拔草……这么幸苦的成绩却被一些险恶之人怀恨在心。有一年农忙时,我家田没有水,把上面田的水放了一点到我家田里,他们兄弟五人将我父亲打得体无完肤,简直无法用言语来表达,并且还说:“我今年让你秋收不了,过年都没有饭吃。”简直是混账,可第二天我父母还是托着他们受伤的身体依然去农忙,因为他们知道耽搁了农忙季节的话就意味着冬天我们全家要挨饿。他们的险恶用心是如此的歹毒。我从小就知道父亲这辈子是怎样和别人周旋的,但总是吃亏,父母只有挨打的份,一辈子没有打赢过一次架,因为他知道他打赢的后果是什么,妻离子散,自己也过着颠沛流离的生活,所以就这样煎熬着我们长大。他们逆来顺受,还时常教育我说:在农村,就是这样,谁的拳头大谁就有道理,在社会上,谁的权力大谁就有道理,这两个都是“权”,前者是拳头的拳,就是人多,而后者是权利的权,就是谁的官大谁就有道理。简单的一句话总结了他这辈子乃至整个社会的看法。可想而知,他们受了多少委屈,流了多少眼泪。“人善人欺天不欺,人恶人怕天不怕”这句话欺骗了他们一辈子。
现在农村里开发,党带着农村开发致富,这本来是好事,可开发的拨款从中央到省再到市镇乡村组,层层官员从中暴利,真正到村民手中又有多少呢?这是从古代到现代都有的事情,但封建时期有人打抱不平、微服私访啊!而现在的社会主义有什么呢?有的只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开发时村民分到一点饿不死的钱的时候,看见我家“外无期功强劲之亲,内无应门五尺之童。”人丁单薄,简直就像饿狗扑食一样扑到我家里,几乎每个人都有带上“有色眼镜”看人,每个人都想分杯羹,比当时的八国联军的手段还要恐怖和残忍。简直就是人吃人,可怜人丁单薄的人家啊!
修路,拨款到村里,村长拿20多万去笼络村里的大姓(即:村里的“扛把子”)占用耕田,也是笼络一些人,而我家独家小姓更是有苦没有地方说,我的父母去我家田地阻止他们,说我全家要生活,要吃饭。他们说:开发的钱2、3年前就给你们村里啦!他们以阻碍开发为名,将我父母妹妹一顿暴打并送往当地派出所,到现在还没有拿到1分钱,可想而知独家小姓拿得到钱吗?村里厉害的人比比皆是,有人将自己田地里面的土买给指挥部,自己家的田地的土也是国家的啊!也有人到处栽树让别人赔钱,那是人多兄弟多的人家才做的出来的事情。而我家却本属于自己家的饿不死的钱都要补回来!可以想象这是什么样的社会啊?
2012年1月13日晚上,开农村选举会议,我父亲(62岁)选上了村理事长,翌日上午八时,前理事长及三个儿子伙同村民范文杰及2个儿子及2个侄孙前来我家要田地,这分明是找茬闹事的,我父亲就没有和他们说,要去找他们家大人评理,还没有走到他家,范文杰一声令下“打,打死他”好几个人对我父母妹妹拳打脚踢,打在地上缩成一团,他们连拨打110的机会都没有,一直打到我父亲的头流出血来,他们才停手,这时才有机会拨打110,15号我从苏州赶回来过春节,看见被人欺负了一辈子的父母,心在滴血,我就N多次的去市局&市政府上访,可他们说“这么点小事,还跑这来上访”我当时差点气晕过去,我就说农民的事不管大事小事都是事啊!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难怪江西抚州的村民要炸当地政府和当地派出所,原来是你们这些败类逼得。他当时就火啦,拉住我要把我送进监狱,为何上访非要把人逼疯呢?更有意思的是 我上访回来去当地派出所,是我父亲拿石头瞄范文杰的大儿子,结果范文杰去抢石头,不小心掉到我父亲头上,我不知道现在的警察有没有一点分析和判断能力,范文杰身高//player.php/sid/XNDc5Mjk4NDI0/v.swf我们也会附加一些槎山破坏前后的一些照片,还有部分村民被打伤的照片,希望这些能作为一些证据。在此,我们代表村民再次感谢各位领导各位好心的网友顶顶此贴吧、、、

本人开了一家小旅馆,办证消防证难办,派出所天天来找麻烦,不是罚款就是拘留几次,一家三口靠这小店生活,所有积蓄已负出,我该怎么办?

在黄石阳新316国道路边可以买到刀、弩、枪支等违禁品

你好,请问我爸爸被荆州区纪南镇一家派出所搜走一百一十条芙蓉王卷烟,并罚款一万三千元合理吗,我们这里都说归烟草管,派出所不应该罚款是这样的吗,还没收了卷烟,搜走了所有东西并罚款没有开收具 

还我耕地挖矿人不见房屋鱼塘一夜不见!!!
湖北鄂州汀祖镇. 刘畈村到吴脑村!
豪华住宅田中建,土地补偿却不见!
卖田卖地卖坟地,良田鱼塘与古窑!
吴脑村官只为贪,左拥右抱笑开颜!
赌注不怕你玩大,就怕卖房又卖女!
耕地基本已卖完,归还土地已很难!
耕地变卖上十年,为何不见一分钱?
耕田耕地被霸占,强词夺理还狡辩!
违法乱纪人心寒,政府部门就不管?
亡羊补牢犹未晚,还民公道暖心田!
惩治贪官平民怨,农民兄弟笑开颜! 

尊敬的省长,你好,我请问一下你们什么时侯对谷城县车管所的驾驶人考场进行验收啊。

    我们是工作在长阳县鸭子口乡的普通乡村教师,我们现向县人民政府反应我们最正当的诉求。
    我们深知,教书育人,淡泊名利,安心本职工作,是我们做教师的本份。但是我们现在是无法安心,无论如何也淡泊不下去了,甚至觉得当一名长阳的乡村基础教育的教师是一种耻辱!原因就是我们现在的工资待遇实在是太低了,而且是低到一种无法生存的程度。现在在乡下工作十多年的青年教师,每月直达工资帐户的仅有1500元左右,而当地农村小工的最低工资是每天150元,还要管烟管饭,那至于说到外地打工的就没法比了,每当家长和亲戚朋友问到我们每月的工资是多少时,我们都羞于启齿。
    2012年7月,湖北省组织招聘的补充农村学校新教师年薪最低是3万5,再加上特岗津贴,比我们这里在基层工作十多年的教师高多了,甚至比工作三十多年的中老年教师还高,实在是让我们寒心。要知道从1998年之后,长阳县几乎没有大规模新进过教师,目前正在工作岗位上的骨干力量都是四十岁左右的中年教师,他们曾经为长阳教育最艰难的时候奉献自己,现在仍然在奉献,他们仍然是中坚力量。
湖北省招聘教师这一政策在执行过程中,竟然不能按照正常程序足额聘齐教师,需要补充招聘,说明什么?难道是教师这个职业好?难道是招聘教师待遇高?还说明什么,验证什么?我们百思不得其解。
    更让我们无比愤慨的是今年公务员的津贴已经平均涨了300多元,而薪水已经很低的乡下教师却还是纹丝不动,现在物价飞涨,长阳县消费水平已经融入省域副中心城市宜昌水平,更是让我们的生活雪上加霜,而且《教师法》明文规定:教师的工资要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请问我们的政府,我们的父母官,国家法律的效力何在?社会的公平正义何在?我们教师的基本人权和尊严何在?
   义务教育教学工作是非常清苦的,农村义务教育更清苦,现在都是寄宿制学校,我们早上六点多钟有时天还没亮就起床,一直工作到晚上八九点钟等学生睡觉了才拖着疲惫身子休息。学生的吃喝拉撒,安全护理,教育管理以及作业辅导等等都要认真到位,一点也不能马虎,我们苦点累点都毫无怨言,哪怕是社会的鄙视,我们也毫不在乎,唯独是政府的漠视,待遇的不公让我们实在是无法忍受,心中的怒火再也按捺不住了。
我们广大教师特地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如下请愿:
一、我们强烈地要求实现同工同酬,在职助理级教师年工资能够与新进的特招教师实行同等的待遇,不得低于4.6万(省发3.5万,县配套1.1万)。
二、请县人民政府按照中央和省市有关我县教师待遇的相关文件规定足额兑现津补贴和绩效工资,原来欠发的要补发,缩小与周边县市待遇差距;
三、向我们解释清楚教师工资两套表的问题,公布上报的工资表上我们究竟是多少,按国家的规定到底还欠发我们多少工资,还我们一个明白。
四、以最快速度答复落实住房货币化补贴政策,让农村教师,特别是临近退休教师老有所居。
    “科教兴国”是我国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就制定的基本国策,民族的振兴靠教育,教育的振兴要靠教师,这是常识,领导们比我们更明白,现在长阳的教育已危如垒卵,已经到了该悬崖勒马的时候,请政府领导接到我们的请愿以后,从长阳教育的大局出发认真对待,及时地解决老师们的实际困难,使我们长阳的基础教育尽快恢复到良性发展的轨道。如果我们合法、正当的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我们将打出“要生存、要公平、要尊严”的口号,向市、省、国务院逐级请愿,并向全国各大媒体和网络晒我们的工资,讲我们的遭遇,直到我们的合法诉求得到答复解决为止!

2013年4月1日——这个育人但并不愚人的“愚人节”,长阳部分学校的老师终于罢课了!他们是长阳的教师魂!向长阳县榔坪小学、大堰学校、鸭子口学校等罢课的全体老师致敬!
   罢课的主要原因是长阳教师的工资极低,工作了十六年的老师工资只有一千五百多元,工作了三十几年快要退休的老教师的工资也只有两千多元,更让人气愤的是当地教育部门尽然做了两套工资表:一套工资表上老师的最低工资有两三千,最高工资达五千多元(七八年前好像就是这样),这套工资表是上交给省级部门的,美其名曰“档案工资”;另一套工资表上是老师的实发工资,低的可怜。这种欺上瞒下的行为是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

罢课的另一个原因是县教育局不经学生同意乱订教辅资料(中小学生天地、三峡学典等),有的一门学科要订两种教辅资料,这种违法行为既加重了学生的负担,又加重了老师的负担(有些教辅资料老师要批改)。

更为恼火的是上级领导强迫清贫的老师订《宜昌日报》,这个日报油印质量差,看完一张报纸手就黑了,再说日报上的学习内容有电视或电脑上多啊?
  希望长阳的这种教育现状能引起广大群众和媒体的关注,更希望有关部门能够认真彻底地调查,让长阳的广大教师能安心从教,过上幸福生活!

    前面的朋友说的教育局乱顶资料是属实,不过这位朋友应是小学的教师。因为我们中学每个学生手中的每门课程都是三本教辅资料,语数外理化生政史地,无一列外,以八年级为例:3*8=24本资料(八年级没有化学),有了24本资料,我们的花朵还能花朵吗?
 说教育局是骡子日的,确实不过分。

尊敬的省长您好,我家人从塔耳水库移民到三里镇,前期移民款已发多年,后期移民款按国家政策应该有两子,找当地移民工作人员反映多次不予受理,说过了期限不能给补办,后又找上属单位黄陂区移民局反映,经调查,查得事实为,当时移民办工作人员误以为女户主为出嫁移民人员,所以两子的情况不属于国家政策范围内,再加上全村只有我一户为移民人员,而造所我方的损失,这为当地移民人员的失职,没有详细了解事实,导致此次事情的发生,特此申诉,忘省长能查明事实,秉公办理,还我公道。

我村村干王应胜与黄寿银等人私下签订了卖山合同,同样的面积山林,签出了四份不同的合同,严重欺骗老百姓,后来多次联名上访到县,市纪委,历时两年之久,均无处理结果,现在打电话到相关部门,还得到了有的领导的批评,袒护,在村里还遭到村干的报复,见于这种情况,希望得到省长的关注,或者派记者下来调查了解真实的内幕,给我们村民一个满意的答复。谢谢!

自2012,10,6号反应的食品厂灰尘大扰民到现在一直无人过问

来至: 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某一村民

主旨:通城沙堆良田被强制征收,耕地急剧减少
湖北省通城县沙堆镇长征村有151人共有水田110亩。
2011年至2012年,湖北省通城县沙堆镇流氓头头A(化名)以政府修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修马路为由采取威逼恐吓等强制的手段,勾结本村队长强行要各家各户的老百姓按手印以60元每平方米的单价卖良田50多亩,马路只有33.6亩(280米长80米宽),其他的是马路两边的铺面地基,借修马路为由,顺带把马路两边的田地以60元一个平方米征收,然后则以高价1000元一个平米卖出。该村的农民若要马路边的地基做房屋需以高价1000元一个平米买进,碍于流氓的势力农民敢怒不敢言。
2012年9月,该地A以修车站为由再次征收良田7亩,用以上同样的手段来要挟农民按手印,虽然有好几家没有按手印,但是车站照修,结果车站仅占了非常小的一部分2亩田左右,其余的5亩地则用来做房屋搞房地产以高价的形式卖房。
2012年10月至12月,A以法院要做法庭为由再次强制征收良田7亩,据调查法院仅有4人上班。同样的手段逼村民签字,结果还是有3到4家没有签字,但是法院照建,且正在施工中
2013年4月15日,本村两家农户B老妪和C户主(男),在开工当天,B和C前去问动工的人员,在没有得到他们同意的情况下为什么动工,其中有一个施工人员是A的老弟D,用铁棍殴打C,C跑,结果打中C的头部,C满头是血的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看不到血,说C 是自己摔的。A一直在旁边叫嚣,往死里打。
C跑后, D对老妪B动手,老妪被打得躺在地上无法动弹。
事后老妪被送至医院,几天几夜未进食,一直打点滴无人处理。抬至法院法院扬言与他们无关……
派出所也说与他们无关......
且扬言要继续买本村土地,仍然以60元一平米买进……

仅仅三年时间,失良田50多亩。
老百姓维持生计的土地-命根子少了。
临村柏峦村,沙堆河的那边,有一猪场,政府招商引资,租农民良田80亩办猪场, 猪场办了8年之久,里面杂草丛生,一头猪都没饲养过.......农民怨声载道……
经过马路旁边的百姓都可以看到,怎么回事?猪场一头猪都没见过?

期间有村民一起去县政府要求彻查此事,县政府置之不理。

全国施行减免农民税收,为什么湖北省公安县的农民还要每年上交税收

 我是湖北省丹江口市从事了14年幼教的老师,多次获得丹江口市、十堰市幼儿教师全能大赛一、二等奖,今年五月丹江口市制定了招聘政策却不让我们这样的有经验有能力,为幼教事业做多年贡献的老师参加招聘考试。获得全能大奖不仅政策没有制定奖励措施,反而限制了这些老师的参加,看看社会上有没有道理可讲了。我们找到主管部门交涉,均以政策已经制定不好更改为由被拒之门外。
   我自踏上幼教岗位,从最初300月每月工资,干到今天每月仅仅1000元,坚守工作岗位14年,无怨无悔,从未计较个人得失,只想在自己深爱的事业上干出成绩,也希望在这个岗位上干一辈子,但是丹江口市的招聘深深的刺进我们的心脏,我们的付出和成绩在教育部门的眼里连一个公平对待、公平竞争的机会都没有。
补充幼儿教师,补的是人才、补的是能力。应该给每个老师平等的机会,我们却被主管部门的所谓招聘政策拦在门槛之外,难道这就是我们默默奉献的结果吗?我们不求其他,只想和他人一样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看看我们自己的风采。我不想做个悲哀的,但又舍不下挚爱教育事业的幼儿教师。希望各级教育部门能公平、公正的对待我们。好好看看我们这些默默奉献的老师,到底该不该为教育付出心血?

我是大悟联通公司-代理商,4月28日晚在公司开会被总经理刘磊打瞎右眼,现在北京同仁医院治疗,医生建议摘除眼球.而凶手至今仍逍遥法外,并公开宣称:这是小事,公安局长同他关系非同_般,他有三个石头硬得很,他谁都不怕!难到我的眼晴白白被打瞎了吗?他钱多后台硬可以草菅人命吗?

尊敬的省长大人,你好。我要向您汇报一件很恶心的事情。我家今年2月份去罗田县储蓄银行存钱,里面的工作人员向我推荐了一份生命理财一号年金保险(万能型)。当时我就想了一下怎么我存钱还搞到保险里面了,我平时就讨厌买保险。银行的业务员跟我说你只管存你的钱,到两年后有分红7千的利息。我当时是这样想的他们只是把我的钱拿去做别的生意而已,我到期了就可以连本带利息去取出来。我就存了8万元,两年定期的。可是到今年7月25的我妈妈被别人骗到生命人寿糊里糊涂的买了两份保险一份是吉祥三宝,一份是福相随,共计5千6百多元整。后来我妈发现了这保险不好。每年要交5千6百多元钱。而且我妈也没有那个能力挣到5千6百多钱,都是节约慢慢在工地做小工得来的辛苦钱。今天是买保险第3天,我去保险公司找那个陈经理,他们说有10天的犹豫期限你可以在这10天的时间能退保。他说要等合同回来还要我妈来签字才能退。我怕到时候这期限过了他不承认,就叫他写保证书,他没理我。还有我妈妈的银行卡还在他们手上,后来我到网上一查原来都是假的。有很多人都上当受骗了。我存在银行里面的钱两年取出来利息没有还会百分百的亏本。我想怎么这个社会钱存在银行里都不放心。这都是我们老百姓的血汗钱啊。希望省长大人能在百忙之中抽出一点时间来帮我解决这个问题,谢谢了。

2013年9月21日,我家6000棵桂花在没有得到任何补偿的情况下,野蛮摧毁大部分,赔我桂花!!!!!

谁给的权利挖毁我家的房
    在二0一三年三月十一日, 位于湖北省远安县洋坪镇洋坪村与双路村交界处,由双路村村民杨文斌,张侥忠他们俩无视国家宪法,横行霸道,欲所作为,为非作歹,简直是无法无天,猖狂之极,找来挖机将洋坪村村民李仕淑家的九四年建的猪栏及厕所杂屋全部挖掉,洋坪镇政府党委书记鄢自勤书记前不制止,后不解决,欺压百姓,完全无视老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并从中做梗,以使此案件无法开展,致使后期杨文斌并且在远安论坛网上对我和我母亲李仕淑进行人身权力攻击及诽谤,以及栽赃我母亲用农药毁坏他的秧苗。还大胆嚣张的上门对我身边客户及朋友进行人身威胁。到今现在已近7个月还未处理,法院及公安机关、检察院还未办理此事。
以上所诉属实,望领导在百忙之中参阅查证!
由于地方政府部分官员有无所作为,弄虚作假,歁下瞒上,下歁百姓,上瞒中央之作风,捏造事实,掩盖真相之作为,纵拥犯法之猖獗份子,促进黑势力的猖獗发展,作为一名我党的党员,而不坚守党的宗旨与方针,不落实党的实际政策,而做的是天高皇帝远,上面有政策,下面有对策的做法方略,使得老百姓有冤无处诉,公道正理无处寻。
我邓鸣武相信党,相信法律,相信最高层党领导同志们能给我一份满意的处理答卷,给我们老百姓一个公道,一个正理,一个和谐美满的社会主义中国梦。

在小区买房一年多了。买的时候业主说是大产权的房子,入住后没水没电,用的是临时工业水电。现在业主催房款,我要求水电入户后在给。他就停水停电,目前还欠他房款6万元,没水没电,也没房产证。他还一直逼着催款。向县政府反映,县长反映,无人处理。不知背后业主和政府有何种关系和利益。向市里反映,市里说在催办此事,时间过了半个月了,没有消息。我是从山区出来的,在县城买房花了一生的积蓄,却没地方可住。这些老虎和苍蝇欺凌我们弱勢群体,望领导能给予解决。急盼为谢。

10月11日夜安陆卫生监督局灯火通明,造假做假文书应对省纠风办查的问题

    我是湖北省枣阳市兴隆镇畅家塆农民,镇里和村里以治理河道名义,叫几十社会人员强行架住两位老人,在没有任何文件,没有签订任何协议情况下强行占用农民宅基地!还有天理吗?中国法律在哪里!国务院“三令五申”在哪里?谁能帮农民做主???农民只有这条命!为了维护农民利益,只能用这条命!!!

 我2011年开始种植了120亩核桃树,2011年50亩,2012年50亩,2013年20亩,总投入15万元。农民种地有农业补助,但是我种了几年了,不知道为什么一分钱的补助也没有啊!希望能有个说法,谢谢!

   我是荆州市江陵县沿江工业园区内建国村四组农民,本组于2012年被征地200多亩,征地款早打到组账户上一年之久(县、镇部门多次催促),却迟迟没赔偿到农户手中,不知啥原因?望省长热线督办此事,还农民一说法。

湖北长阳资丘镇人民政府扶贫办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强行收取国家下拨的农村卫生厨房改造1000元的工资。从中获取暴利,严重违纪违规,要求给老百姓一个公证合理的解释

发生在2013年12月24号孝感市三汊镇上的事,我们镇上的开发商盛义盛在没有和农户谈任何条件的情况下把农民的农田直接用渣土回填推土机推平。于是镇上的村民就到开发商盛义盛的现场项目部去理论,这时开发商盛义盛就叫他雇佣的打手拿着1米多长的砍刀出来,直接砍伤2位村民。其中一位村民被砍断左右手的大拇指,而另外一位村民重伤头脑。二位村民一个在孝感中医院接指还有一位在孝感中心医院神经外科治疗。当时直接就报警了,可事情已经过去几天,乡政府无人问,派出所也无人管。现在真不知道怎么办?

基本情况:刘军,男 1967年出生 家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石堰村一组(属于207国道门面房),家中4辈一共7人主要以收废品为主生活房屋一栋,面积514.76平方米 其中门面房4间 赔款56万余元 。

     村里面以投资建设新农村为由,实际上是多辉集团来占地,其中拿56万买新农村的房子都不够,而国家政策规定,新农村的房子是免费的!
     事情是这样的,我们家剩下8亩地与我家周边合法的园木,此时我们家生活已经极其拮据,到13年12月21日,村委会、镇政府和多辉联合勾结,请一帮混混、流氓扬言上门要我们家的房子,并以此赖在我家,导致家人均无法正常生活,一家人5天5夜无法合眼,并且砸坏玻璃、门窗、家具,强行占地、伐树拖走偷卖(以上有照片为证),其中报警达8次以上警察来推脱说,没死伤人不管!我们向村委会打电话不接,反映也不管!

    我曾于14年1月7日向省内领导们反应过,到今天却没有得到处理,说是要压到三个月后才处理,试问,这样的日子我们连一天都过不下去,谈何三个月?而且,仅仅没有过几天,14年1月11日,那帮流氓混混又未经许可上门强行伐树!14年1月13日,砍树的和混混流氓四十余人再次上门伐树,并且出手伤人(至今未康复),出口成脏,骂得不堪入耳,并说要拿锹砍死我们一家人,欺人太甚!!邻居几十人均可作证,我们报警,警察来了那帮人才将铁锹拖走(有照片为证)。

   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容,国家禁止一切形式的强拆、强迁!!!为什么我们这块地方却利用暴力手段,违法甚至犯罪的形式强行占地!现在我们一家人分散的流浪在外,东藏西躲、有家不能归,家人天天以泪洗面,政府不管,要我们这些老百姓如何是好?且不论钱多钱少,实在是我们过不下去日子,老百姓都是希望安安静静的过生活,对方却是将我们往死路上推,这样真还不如被那帮混混砍死一了百了!!!如今,春节已经来临,恳请各位领导能够迅速的彻查此事,还我们一个幸福团圆的春节

我是一个农民,家庭条件困难,还住在70时的土砖做的老破房生活,并是俩兄弟加上两个20多岁的娃娃共6个人住,房屋完全不能住人了,请示多个管理部门都不理睬,完全不作为,请问,老百姓就不是人吗,居无定所是党的宗旨吗?难到房屋垮掉死人了才有人管吗?冬天漏风,夏天漏雨,要是您们的亲人在这环境中你能安心吗/不管老百姓的实际情况,人民能接受吗?急盼望解难。

我是沙洋熊望台退休职工,当年我们家响应国家号召生的独生子女,现在到享受国家福利补贴时却借口重重就是不给。管理我们计生问题的领导包庇超生,伪造事实,在当地无法无天请领导明察

红卫村和全胜村交界的地方有一个造纸厂把污水往地下排严重污染了地下水巳经有几年了投诉没有人管农民大都吃的是地下水严重危害人民的生命盼有关职能部门及时查处

省长先生:您好,我是阳新县木港镇的,为什么我们村选举都不用群众选的,选上了个个是贪官,农民连田地都没有,

省长先生:您好,我们村在路边有地的都建了房子,而我家没有地,当初出来打工没有在家分地就没有我的,现在全家在外面租房子住,老房子是土房,早就跨了,村里在路边有地的都搬走了,我们村好大的地方就只有那么几家人,冷冷清清,也不敢在老地基建房,这叫咋回事呀?村里当官的没有会管事的,这麽大个村像鬼村,晚上都不敢出门,一个人影也没有,政府能够解决吗?省长先生?

   我爱人是武汉市新洲区凤凰镇人士,我是山东省菏泽市人,我们于2013年9月30日在武汉市新洲区领取了结婚证和准生证,于2014年2月6日产下一子,根据国家政策想随母落户于武汉市新洲区凤凰镇,当地派出所要求出示计生办证明,武汉市新洲区计生办又要求菏泽市计生办出具信息主管证明,菏泽市计生办说:结婚证和准生证是在武汉市办理的,应当由武汉市计生办负责统计上报,武汉市新洲区凤凰镇计生办说在武汉没有信息,已经撤销,必须菏泽市计生办出具信息主管证明。我们为此事两边奔走许久,身心俱疲,且至今未给小孩上成户口,请省长大人体恤民情,给出解决办法,不胜感激,期待回复为盼。

   我老公房屋拆迁,手机停机,我怎样才能联系上他?!他家里人目前究竟知不知道他的下落在什么地方,他的前妻和他的师傅究竟知不知道他现在何处?!下落在什么地方

省长同志,您好!我是京山县城畈村村民。我村书记庹大明自任职以来,欺男霸女(有情妇五人),倒卖土地,私立金库,在城畈公社有万余平米私盖的仓库,天王有很大的沙场,永兴有砖厂,儿子在国外,存款上千万。私养打手王飞多次打伤村民(村民称其伪保长)庹与队长黄少雄(情妇哥),袁国强私通一气将城畈村安置房私分,倒卖。黄少雄家有私房几套还分有两套安置房,还在分地基,盖私房。我村大有无房的(奈何不了其淫威)。狐假虎威,殴打村民,国法何在,天理何在!望您明察为盼!

省长您好!我是京山县城畈村村民,我的耕地被占,村里队长与黄少雄与书记勾结,不予赔偿,望您明察!

你的惠民政策怎么离我们那么遥远呢?我是湖北省英山县红山镇村一个年过五旬的地道农民,自党的好政策下达后由农民自愿参保交费以来,我始终未断交社会保险费,但在2013年8月左右国家政府为使农民老有所养,老有所靠和鼓励农民放心参保的同时,给每个参保农民发养老卡一张,本人在不明原因情况下未领到此卡,后本人问组长原因,组长回答有6人未领到该卡,明天补给你。
时至2014年7月本人还是未见该卡,在这其间多次找过有关部门未作结论,先后找过县级和镇级部门领导一致口音,帮你联系一下等等,明天发给你。我在电视和报刊上看到的是国家大力提倡为民办证要快办、简办、不拖拖拉拉。不知该单位是人员过少忙不过来,还是犊职只拿钱不做事,历时快一年时间该卡还未作出结论,难道在这好的社会,这好的政策,有这么好的党派领导人民,还会出现古人所说的,“明日复明日”的那种工作方式欺下瞒上,对人民不负责任的那种态度吗?

硅厂的环保系统是摆设,环保检查时就开,平时都是肆无忌惮的排放烟雾、灰尘、噪音,让周围的居民苦不堪言,现在全世界都在重视环保,硅厂如此严重污染的企业,还在运行,环保部门的职能何在?有何颜面谈环保?老百姓看要投诉到省和中央看能不能解决!硅厂的老板靠塞钱拉的关系,这个严重污染的毒瘤,一时半会儿,还摘不下来哦!耗电如此厉害的严重污染企业,竟然还跑到省里批的居民用电价,如今,全世界都在重视环保,对污染环境的企业和行为,都如过街老鼠般,让全社会的人口诛笔伐,无法滋生。然而,在这里,在这个偏远的小乡镇里,山高皇帝远,还有硅厂这样严重污染企业在运行,还有人为这等污染企业一路绿灯,不顾老百姓的健康,不顾老百姓的投诉与呼吁,为了一己私利或一点微薄的税收,为污染企业当保护伞,让它继续危害老百姓。
作为杨林桥的老百姓,如果有好的企业落户杨林桥是欢迎的,能带动杨林桥的经济发展,增加老百姓的就业机会,最初硅厂落户杨林桥,老百姓不知道它的危害,可后来开业了才知道它的噪音、烟雾、灰尘……让周围的居民苦不堪言,影响生活、影响健康,居民们无可奈何,忍耐着、煎熬着、适应着、被残害着……已经10年有余了,在如今全世界都在重视环保的今天,杨林桥硅厂也该退出历史的舞台了,不能继续危害乡里了。
杨林桥硅厂的环境污染原因有如下:
1. 噪音:○1、起炉时,炉子通电,咝咝……噼噼……轰鸣声,如电闪雷鸣般,震耳欲聋,周围的居民白天看电视听不见声音,说话也听不见,连吃饭都不知道味道了,晚上更是无法睡觉,弧光照得周围通亮,周围居民家里都是亮的,噪音加弧光让周围居民夜晚无法休息。○2、捣炉时,大概是硅石在炉子烧到一定程度,防止烧凝固了,要用相当大的电钻在炉子里钻时,那噪音也很大,平时也有没有噪音的时候。
2. 灰尘:周围居民晒的衣服、被子都会落一层灰,车上、窗台上、花草上都是每天一层厚灰,硅厂捣炉时,有时可以看见像下雪一样的灰尘飘落。周围居民天晴都不敢开窗户。走在街上不敢呼吸,居民长期生活在这样的环境会发生尘肺,矽肺。
3. 烟雾:一直是肆无忌惮的释放状态,黑漆漆的烟雾,有时直上云霄,有时随风乱舞,有时随风吹到周围居民家里呛人。也有小烟雾的时候。
4. 浪费资源:一是电力资源,要消耗大量的电(还是拉关系用的居民电价)。二是森林资源,要燃烧大量的木材,好多老百姓砍毁山林给硅厂卖柴。
5. 综上所述,硅厂的弊大于利,对环境的污染大于它所创造的价值,对老百姓的危害大于它存在的意义。硅厂应该关停,还杨林桥人民一个安宁、清静的生活环境。地方父母官和上级环保部门,应该倾听老百姓呼吁、重视老百姓的健康!




请省领导为民做主!我的家在荆门市掇刀区荆楚理工学院卫校区,现在这校区被市里卖给了开发商做商业开发。开发商在没有和我谈好拆迁补偿情况下,就擅自把水电都停了,并强拆了电表。事情发生后,我向区政府和市政府反映,但都被推回去,让我找开发商谈。开发商强势只同意自己定的条件,在没有沟通的情况下,半个月后的今天又把一楼楼梯拆了一半。现在我有家不能回,楼梯随时就会倒塌。我不是钉子户,没有狮子大开口,他们只同意按1比1.1赔付,我家装修还很新,前年装修花了八万多。他们请的评估公司只给我定了4万多点。

监利县局级干部有大部分人都是花钱买来。这种人不贪吗?

住在麻城市南正街的王老先生最近很郁闷,因为他住了几十年的老房子旁边盖新房子了,这本来是件高兴的事,可原先公示的规划图纸上高楼和他家之间有个15米宽的地下停车场,但新建楼压根没按规划建设而是直接贴着他家的墙壁建楼,过道不足1米,且高楼的二层平台已经盖到他家平台上,眼看着他家房子就被高楼笼罩了。
朝圣明都项目建设开始前,开发商声称出于安全考虑,与王老先生协商建设期间为其另租房屋居住,开发商承诺在房屋竣工后对王老先生家房屋进行伤害鉴定及赔偿。王老先生于是搬离他住了一辈子的宽敞老宅,住进了远离南正街的租房。
朝圣明都项目的开发商麻城市永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丁永和)和麻城市建筑安装第一公司(法人:丁明怀)在王老先生搬离后,开始高楼建设,王老先生在期间回来查看好几次发现高楼建设和原来规划图的不一样,王老先生找开发商要求给个说法,但是根本没有人出面答复。于是王老先生这一年多的时间里和老伴一起不断的找开发商和政府部门希望查证此事,给个说法,两人本来就年老多病,加之到处奔波,相继几次住院,根本无力阻止开发商的违建行为,开发商的多次违建行为和不回应态度极大的伤害了人民群众的感情!
对此,希望尊敬的政府和领导帮助王老先生查清和解决以下问题:
1) 规划图纸中原规划建设房屋与王老先生家之间是15米宽的地下停车场,而现在的建设房屋与他家墙壁间距仅1米,且二楼平台已侵占王家平台空间,严重侵犯了相邻权!朝圣名都是11层的高层建筑,目前的间距从对方的二层平台可以直接进入王家后院完全没有障碍,明显妨碍王老先生今后的居住和人身财产安全。
2) 目前对方的建设房屋与王家墙壁间距明显影响采光、排水和消防。王家是一层的老房子,对方高楼处于南面,直接影响采光;如果在雨雪天气,雨水和对方楼的排水将全部流到王家的方向,对王老先生的房屋是极大的损害;房屋间距不足1米,明显不符合GB 50045-95的应至少间距9米的消防规定。
3) 还有,对方的建设房屋违规的在与王家相临的北向楼层全部开了窗户(原规划图纸没有),在今后也存在垃圾污染的隐患,事实上王家平台上已经堆满了建筑垃圾!强烈要求开发商停止违建并尽快对王老先生家房屋进行危害鉴定!
4) 并由于长期过近距离施工,王家房顶已被砸破洞,靠近建筑施工的房子内部墙壁已经大半发霉(附件4),完全无法住人。以王家房屋目前被损害和污染的现状,房屋已经不能恢复到建设前的居住环境,要求开发商尽快解决该问题并在问题解决前继续承担王老先生即家人在外居住费用问题。
5) 由于政府通知,王老先生家已纳入未来几年的拆迁计划,现在房屋不允许加层重建。王老先生家房屋所有的土地只能等着转让给他人,以目前双方间距和空间干扰,严重影响王家房屋土地的转让价格。
王老先生和家人坚决拥护党中央的领导,也希望党和领导能以人民群众的福祉为出发点,帮助群众解决生存一直未显示!。

从10月30日开始发帖,为什么帖子

尊敬的省长,你是我们的衣食父母,我打市长热线多次,得不到解决,希望你能给我们解决这事,

   本人用湖北大冶市电信宽带两年,前段时间改装了移动的宽带,去电信报停他们却说我来迟超时一天要我多交一月宽带费否则不给办。如此赖着别人用他们的宽带,巧取豪夺强行索要???   
   12315却总是推叫我打这号码打那号码,不是空号就是没人接,他们就这么混时间和纳税人的血汗钱的吗???

我是胜利村土生土长的胜利人,小学才转出到外地读书工作.但每年都要回家,根在那里,亲人都在那里,几十年过去了,家乡还是没有什么变化,特别是道路,根本无法开车回去,找不到下堤的道路,感觉很凄凉.希望胜利村有识之士相互多联系,可以一起去找一下柴湖的相关领导,早日解决我村的面貌和实际问题,让我们能回家,愿意回家,想家却不能回的状况早日结束!

尊敬的省长你好》。我们是我们地组韦庄一组的老百姓 长擅自把堰埂1000——2000方的土卖给他人获利怎么就没有人管管 难道堰塘承包给镇上的工作人员了土就可以随便卖吗?简直就是打到承包的旗子卖公家的土地》堰倘承包和法吗?一口20亩左右的堰一年才几百块 合理吗?我们强烈要求镇上工作人员归还我们的当家堰》》》。

 烟草是属于国有企业还是私人企业?对于这个问题我始终近几年来没有搞清楚过。请教有知道的人吗?

  有人说烟草行业是腐败单位,烟草行业究竟是不是腐败单位不太清楚

  四川省有个县城,每吨水价格为三元三角几分钱,那个县城自来水公司有时一个月共发全体职工的工资 金福利共计多达一佰多万元,这种事如有人反映,也没人去管一下,难道挣得多,就该得得多吗?自来水公司的职工究竟付出了什么劳动,应该得那么多

从石桥铺村到匡河镇X216县道两侧,大片的农田全部毁坏,都安装上光伏板。以前,这片区域都是上好的水稻田,特别在2015年左右农田改造以后,这片区域全部都可以实行机械化种田,农民种田的积极性大幅提高,每年的收成也喜人。就因为部分当地的村干部,好大喜恭,把这大片的已造册的国家基本农田全部改造成光伏板,并且一致要求农户签30年之久的合同,而每年补贴给农户的每亩不到500元/亩。

当地村干部这样做,符不符合国家的基本农田保护法?符不符合现在新农村建设规划?会不会阻碍当地经济发展?

一、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概述

根据《刑法》第342条可知,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属于非法占用农用地。但据此,并无法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具体个案。

比如,只要没办理正式用地手续,是否一律属于非法占用??再比如,虽还未办理正式土地手续,但基于对政府、土地部门的书面答复的信赖进行施工,是否属于非法占用??又比如,虽未办理相关正式的土地手续,但用地规划中已将相关地块规划为建设用地,是否还属于非法占用??等等。

我们来看一则最高法院公布的指导案例:廖渭良等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445号)(节选)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客观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是指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审批手续等行为;

“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是指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农用地的原用途,如占用耕地建设度假村,开垦林地、草地种植庄稼,占用林地挖掘鱼塘养鱼、养虾等;

“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是指非法占用农用地后非法改变农用地用途,致使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原有的农用条件遭到严重破坏,原有的农用地效用功能丧失,无法或者短期内难以恢复原有功能等情形。

上述是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性案例,对非法占用农用罪构成要件方面进行的权威性论述,是对《刑法》第342条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罪状描述的进一步说明与解释。纵观《刑法》第342条以及《刑事审判参考》第445号指导案例,关于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的具体含义,均未明确指出,只要未取得正式土地手续(比如《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就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行为。而是把“非法占用”,仅仅论述为: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

然而,即便如此,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的案例,只要用地人或用地单位,未取得正式土地手续,就按照入罪思维来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正式土地手续未办成的原因,有关审批公职人员是否构成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是否存在前期正常的审批通过手续,基于对政府部门正式答复的信赖而进行施工是否还具有犯罪故意等问题,一律在所不问。径直让用地人独自承担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责任,这样处理明显属于机械执法、司法不公。

经检索案例后发现,也有不少案例紧扣该罪的构成要件,坚持审判中心思想,坚持“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认定类似的涉案行为不符合该罪构成要件而宣告无罪。这些案例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无罪理由:

1.用地人缺乏犯罪故意。行为人对被破坏的土地属于(特定种类的)农用地缺乏认知,或行为人基于对行政机关以及他人的信任,不具有违法性认知,因此不具有犯罪故意,如国土部门批准了用地申请同时未告知需林业部门的批准、或村集体签订的合同上记载为“已征用未开发”。

2.用地人的行为不符合该罪客观表现。比如取得手段并非非法;如虽有占用但可以相对容易地恢复或已经恢复原农业用地用途,并未造成永久性破坏;或虽未办理相关手续,但用地规划中已将相关地块规划为非农业用地。

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无罪案例

1、王佛鹏、广东省兴宁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职务侵占、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非法占用农用地、逃税再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6)粤20刑再6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宣告无罪理由:涉案土地已经规划为建设用地,不能仅仅以尚未办理好非农的土地使用权证而认为属于非法占有农用地】

本案中,虽然五里香茶艺馆所涉土地仍然为农用地,尚未办妥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但三建公司和王佛鹏建设五里香茶艺馆时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许可,建设手续完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也批复同意将涉案土地转为建设用地,三建公司和王佛鹏在涉案土地上的建设行为也符合兴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因此,不能仅仅以涉案土地尚未办理好非农的土地使用权证而认为王佛鹏与三建公司的行为属于非法占有农用地,故王佛鹏和三建公司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2、徐小雷非法占用农用地二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宣告无罪理由:经协议取得的但未办理土地用地审批手续的土地,不能认定为非法取得;建设农牧生产配套设施并未改变土地的农牧用途】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小雷与许昌市魏都区七里店乡罗庄村汪庄七组签订土地承包协议,汪庄七组自愿将村东头、东西路以北的洼地承包给徐小雷,徐小雷占用该块土地是经协议取得,并且该协议明确约定由罗庄村汪庄七组办理相关用地手续,虽然涉案土地未办理土地用地审批手续,但不能认定徐小雷占用土地为非法取得。在双方的协议上,徐小雷在承包的土地上建养鸡场,进行必要的建筑、路面硬化、挖池塘都是基于为养鸡场服务。后在该承包土地上建许昌三木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也是基于为养鸡场的鸡蛋出售做包装,为进行养鸡业的延续发展,并未改变土地的农牧用途。原判用以认定上诉人徐小雷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予以改判。

3、胡国旗、黄士桓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宣告无罪理由:未能证明被告人明知养殖场所用地是林地;被告人是通过正常的途径申报,并得到镇政府的批准、同意后使用】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国旗、黄士桓、黄飞、王清军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取得林地占用许可证的情况下改变林地用途,造成林地毁坏数量较大,公诉机关指控本案基本事实成立;但指控四被告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罪名不成立。

其理由是本案公诉机关虽然多次补充证据,但仍然没有提供证实四被告人明知养殖场所用地是林地而非法占用的证据,因此四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用林地的主观故意,不符合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犯罪主观构成要件;

且本案所用地四被告人是通过正常的途经申报,并得到镇政府的批准、同意后使用,本案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应当由四被告人承担,不应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4、李小刚、万银非法占用农用地二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7)桂10刑终16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宣告无罪理由:基于对行政许可审批部门的信赖,足以使被告人产生能够按照采矿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开采石场的认识,在案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明知需办理占用林地手续】

本院认为,对于上诉人李小刚、万银是否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问题,第一,根据查明的事实,李小刚、万银合伙开办的弯勇采石场,系在国土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后,方才开始采石作业,在李小刚申请采矿许可证时,新设采矿权许可证的审批材料中,并不包含占用林地审批手续。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从该法律规定可见,对于采矿用地需占用林地的,应在获得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办理项目用地审批手续,作为采矿许可证审批单位的国土部门,对该法律规定应当知晓,且应当在受理采矿权许可申请时告知申请人,本案现有证据,未证实国土部门已向李小刚、万银告知应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且国土部门已实际核发了采矿许可证,此外,隆林各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还与李小刚签订了土地复垦合同书,其中明确了弯勇石灰岩矿用地坐落、四至及面积,据此确定复垦面积。土地复垦合同书中载明林地复垦面积为1.5080公顷以及复垦标准,李小刚依照规定缴纳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矿山临时用地复垦保证金等费用,表明了积极履行复垦义务的意思。

基于对行政许可审批部门的信赖,足以使李小刚、万银产生能够按照采矿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开采石场的认识。在案证据不能证实李小刚、万银明知需办理占用林地手续而未办理。李小刚、万银在不知道需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按照采矿许可证核定的范围采石,主观上没有非法占用林地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采矿的行为。综上所述,上诉人李小刚、万银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5、龚爱祥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宣告无罪理由:涉案土地已规划为建设用地,本来就要改作他用,故不会考虑林地是否大量毁坏;公诉机关并未举证证明应由被告人履行行政审批手续】

利川市国土资源局下属的利川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已征收涉案林地并将征地补偿款发放有关村民,征林地拟用于新建市行政服务中心,省有关部门相关批复也已下达,仅因中央政策变化而停建该项目,但所涉土地利用规划业已依法调整。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复下达前,该宗储备用地从法律意义上讲尚未完全从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故指控的该罪名满足客体要件。从客观要件分析,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首先,本案是否存在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以及谁违反的问题。从在案证据分析,并无所涉使用林地审核以及建设用地审批的行政许可手续,因此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情形可能存在。至于是否存在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如果违反存在,那么谁违反的问题,就不难理解,但龚爱祥并未违反。

其次,是否改变土地用途的问题。既然涉案林地被征后的用途是拟作建设用地,那么就不存在改变用途。再次,是否达到数量较大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的定罪数量标准为5亩。而本案公诉机关指控的被采挖林地面积达7.8亩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目前无法认定是否达到数量较大的标准。

最后,是否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的问题。涉案林地被征用后用于建设,本来就要改作他用,故不会考虑林地是否大量毁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数量较大且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结果的,是该罪的必备要件。前述分析表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并不具备这一必备要件。

从主体要件分析,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本案无论是林地使用审核还是建设用地审批,均应由拟将涉案林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用地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履行行政许可手续,公诉机关并未举证证明应由被告人龚爱祥履行行政审批手续,而且龚爱祥并不需要将该地用于经商办企业等,因此被告人龚爱祥并不符合本罪的主体要求。

从主观要件分析,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纵观全案,本案的起因是市里两个重点工程,一是拟建新行政服务中心,二是南环大道工程。根据本院已查明的事实表明,被告人龚爱祥施工之初因林业部门检查而停工,后在南环大道指挥部工作会议协调下,并由相关领导、部门负责人以及各有关人员实地查看,最终确定在涉案“小山坡”林地挖山取土石方,随即复工。据此分析,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龚爱祥的前述行为有犯罪故意。

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有关法律汇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破坏环境资源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6月22日施行)为依法惩处破坏土地资源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第八条 单位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有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执行。第九条 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2001年8月31日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和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是指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2月30日施行)为依法惩治破坏林地资源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现就人民法院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第六条 单位实施破坏林地资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关定罪量刑标准执行。第七条 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且未经处理的,应当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

5、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施行)第六十七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五亩以上的; (三)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占用本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五)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情形。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被毁坏耕地数量达到以上规定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造成耕地大量毁坏”。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者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者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被毁坏林地数量达到以上规定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造成林地大量毁坏”。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违法建房出售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10年11月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个人违法建房出售行为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2010]黔高法研请字第2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答复如下:一、你院请示的在农村宅基地、责任田上违法建房出售如何处理的问题,涉及面广,法律、政策性强。据了解,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政策意见和处理办法,在相关文件出台前,不宜以犯罪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二、从来函反映的情况看,此类案件在你省部分地区发案较多。案件处理更应当十分慎重。要积极争取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有效协调有关方面,切实做好案件处理的善后工作,确保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三、办理案件中,发现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渎职、受贿等涉嫌违法犯罪的,要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发现有关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方面存在问题的,要结合案件处理,提出司法建议,促进完善社会管理。

此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二0一0年十一月一日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1月22日施行)为依法惩处破坏草原资源犯罪活动,依照《》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草原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第二条 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二十亩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十亩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一)开垦草原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木的;(二)在草原上建窑、建房、修路、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剥取草皮的;(三)在草原上堆放或者排放废弃物,造成草原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四)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种植牧草和饲料作物,造成草原沙化或者水土严重流失的;(五)其他造成草原严重毁坏的情形。.......

第五条 单位实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处罚。第六条 多次实施破坏草原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未经处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定罪处罚。第七条 本解释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和草坡,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不包括城镇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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