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货款收不回来,就是企业在采用赊销业务而形成的应收账款或预付账款,导致形成的坏账,并进行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
企业在处理无法收回的坏账时,应按税法的规定履行相关的审批程序,且取得相关的手续后,方可以进行企业内部核销的账务处理,则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否则,不允许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规定,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1)相关事项合同、协议和说明;
(2)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3)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4)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5)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6)属于债务重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7)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在会计上已作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当企业确实已经发生坏账,并企业按税法规定,履行且完善处置应收款项坏账损失的相关手续后,企业再进行资产损失的账务处理。
假如,企业采用赊销业务,形成了应收账款,企业按照规定计提了坏账准备,但三年后由于债务人破产清算企业仍然无法收回应收账款,当取得企业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公告时,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企业收到法院对债务人破产清算公告时:
总之,如果企业货款收不回来,形成了资产损失,其会计处理的难点,在于能否取得债务人无力偿还货款的证据,当企业取得《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所列示的企业应收及预付款坏账损失等相关证据材料时,会计处理就简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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